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3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1年12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 下午1時15分
下午2時45分至4時4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王育敏 陳節如 江惠貞 蘇清泉 陳歐珀 蔡錦隆 趙天麟 楊 曜 徐少萍 鄭汝芬 田秋堇 吳育仁 林世嘉 劉建國 楊玉欣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桐豪 楊麗環 李昆澤 廖國棟 江啟臣 盧嘉辰 鄭天財 林滄敏 廖正井 林正二 陳明文 賴士葆 孔文吉 邱志偉 蔣乃辛 李貴敏 林佳龍 黃偉哲 蕭美琴 邱文彥 林國正 黃昭順 許添財 林德福 葉宜津 楊瓊瓔 薛 凌 呂學樟 黃文玲 徐欣瑩 張慶忠 潘維剛 呂玉玲 何欣純 吳育昇 高金素梅 羅明才 徐耀昌 陳碧涵(委員列席39人)
列席官員: |
內政部 |
部長 |
李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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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午 |
兒童局 |
局長 |
張秀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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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司 |
司長 |
簡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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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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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刑事局 |
局長 |
林德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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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次長 |
陳德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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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委員會 |
常務委員 |
楊玉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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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司 |
科長 |
郭玲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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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司 |
副司長 |
黃月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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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軍訓處 |
督學 |
林 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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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次長 |
陳守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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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
副司長 |
林錦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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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性別平等處 |
參議 |
楊筱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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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
組長 |
陳麗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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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 |
簡任技正 |
邱志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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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午 |
內政部 |
部長 |
李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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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局 |
局長 |
張秀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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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司 |
司長 |
簡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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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國家公園組 |
副組長 |
張維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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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陳文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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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國民教育司 |
科長 |
郭玲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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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司 |
副司長 |
黃月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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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
綜合規劃司 |
專門委員 |
朱瑞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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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
工業局 |
組長 |
羅達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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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
國庫署 |
副組長 |
羅幸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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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專門委員 |
黃文哲 |
主 席:蔡召集委員錦隆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教育部次長、法務部次長等就「我國兒少家庭照護、兩性教育推展、性侵害與毒品防治等政策、執行成效、修法歷程與未來修法方向」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王育敏、陳節如、江惠貞、蘇清泉、薛 凌、蔡錦隆、 趙天麟、邱志偉、徐少萍、李昆澤、林國正、吳育仁、鄭汝芬、江啟臣、何欣純、劉建國、田秋堇、林佳龍及許添財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教育部次長陳德華及法務部次長陳守煌等即席答復。)
決 定
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楊 曜、潘維剛、鄭汝芬及陳歐珀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
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委員陳節如、蔡錦隆、徐少萍、鄭汝芬、王育敏、蘇清泉及江惠貞等7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教育部社會教育司副司長黃月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門委員黃文哲及經濟部工業局組長羅達生等即席答復。)
決 議
1、 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結果:
(1)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九十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2) 第三十三條,照委員王育敏等提案,除修正第三項文字為:「交通、醫療、文教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以年齡為標準,且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外,餘照案通過。
(3) 委員王育敏等提案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4) 第七十六條,照委員江惠貞等提案,除修正第三項句中「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管理」為「收費項目、用途及基準、管理」外,餘照案通過。
(5) 第九十條之一,照委員王育敏等提案第九十條之一條文通過。
(6) 本4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為鼓勵公、民營事業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並使育有幼兒之家長知悉相關優惠資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主動蒐集提供兒童免費優惠之公、民營事業名單及優惠內容,定期交由內政部彙整;內政部應廣為周知,並將前開資訊定期公告於內政部及內政部兒童局等官方網站。
提案人:王育敏 徐少萍
連署人:鄭汝芬 江惠貞
(二)有關行動應用程式內容之管理,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6個月內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如屆時未能成立,則應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條文,將行動應用程式納入分級管理。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二、委員楊 曜、江啟臣及劉建國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有鑑於邇來有小學生於學校附近書局,以逾千元高價購買遊戲王卡,按國小學童智識尚淺,金錢觀念薄弱,易受外界誘惑而購買諸多非日常所需之遊戲卡,且易沉迷其中,如未適時加以宣導及教育,恐致學童形成揮霍之消費觀念。爰此,教育部應發函全國各縣市中小學,要求學校加強在校學生教育及對家長之宣導,導正學生之價值觀,避免學生以高價購買、交易遊戲卡或扭蛋公仔。此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應加強稽查全國各縣市中小學校園周邊商家,有無販售予學生違反民法第77條有關「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商品,以維護兒少身心發展健全。
提案人:王育敏 江惠貞 鄭汝芬 徐少萍
連署人:蔡錦隆 蘇清泉
(二)要求內政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結合民間力量,建置「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過濾機制」,並要求ISP等提供網路服務業者,從源頭Gateway端提供父母免費的「不當資訊過濾」服務,以減少兒童及少年上網時所接觸的不當資訊。
提案人:鄭汝芬 徐少萍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三)據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統計,在今年187則兒虐新聞中,兒童照顧疏忽占26%,位居第四,而兒童因照顧疏忽致死率則占56%,高居第一。依內政部統計,因照顧疏忽導致兒童受害的人數,八年激增31%。經查,目前地方政府雖定期召開兒少福利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僅討論福利服務措施,且多流於形式性的執行成果報告,對加強臺灣兒少保護仍有不足之處。爰此,要求內政部召集社政、司法及衛生等各領域專家學者與政府官員,針對兒虐致死案及兒童照顧疏忽問題,定期召開兒少保護協調會,並每年定期公布兒童虐待及意外事故死亡報告,避免「大人粗心、小孩枉死」的憾事一再發生。
提案人:田秋堇 王育敏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徐少萍
(四)鑒於臺灣青少年毒品濫用情形嚴重,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及教育部召集相關部會,比照美國經驗,成立網路平台,於線上提供匿名諮詢服務,增加青少年對毒品危害的認識及自我保護。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蘇清泉 陳節如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