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3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1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 下午1時20分

下午2時38分至6時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江惠貞 陳節如 蘇清泉 蔡錦隆 徐少萍 楊 曜 陳歐珀 田秋堇 王育敏 林世嘉 劉建國 楊玉欣 鄭汝芬 趙天麟(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楊麗環 李貴敏 吳宜臻 李昆澤 林佳龍 廖正井 盧嘉辰 李桐豪 管碧玲 林正二 江啟臣 鄭天財 邱文彥 簡東明 許添財 黃文玲 蕭美琴 陳其邁 賴士葆 徐欣瑩 黃偉哲 羅明才 高金素梅 潘維剛 楊瓊瓔 蔡其昌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潘世偉

上 午

副主任委員

郭芳煜

職業訓練局

局長

林三貴

勞工保險局

總經理

羅五湖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林進基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主任委員

黃肇熙

勞工保險基金監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高寶華

勞資關係處

處長

劉傳名

勞動條件處

副處長

謝倩蒨

勞工福利處

處長

孫碧霞

勞工保險處

處長

石發基

勞工安全衛生處

處長

傅還然

勞工檢查處

處長

吳世雄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來希

統計處

統計長

鄭文淵

法規委員會

執行祕書

王尚志

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陳小紅

人力規劃處

組長

謝佳宜

行政院

主計總處

副主計長

鹿篤瑾

列席專家學者: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院長

郭明政

台灣勞工陣線

秘書長

孫友聯

台中直轄市總工會

秘書長

林杰弘

列席官員:

內政部

次長

簡太郎

下 午

社會司

司長

簡慧娟

地政司

副司長

王靚琇

統計處

科長

吳裕豐

營建署國民住宅組

副組長

陳淑娟

法務部

參事

陳文琪

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職組

組長

李秀鳳

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許永議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糧食儲運組

組長

潘 芝

行政院

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小組

組長

洪碧蘭

食品藥物管理局

組長

謝定宏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馬華玫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召集人江宜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等就「勞保年金改革之方案內容、執行進度、修法時程及年金制度改革小組之勞動政策座談會歷次會議紀錄」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吳育仁、江惠貞、陳節如、蘇清泉、蔡錦隆、徐少萍、 劉建國、陳歐珀、田秋堇、王育敏、吳宜臻、楊 曜、江啟臣、黃偉哲、趙天麟及林佳龍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小紅、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鹿篤瑾等即席答復及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台中直轄市總工會秘書長林杰弘、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郭明政等列席說明。)

決 定

一、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

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6人、委員何欣純等2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5人、委員吳宜臻等3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姚文智等2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22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委員蔡錦隆、王育敏、陳節如、徐少萍、林佳龍、蘇清泉、江惠貞及劉建國等8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等即席答復。)

決 議

1、 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6人、委員何欣純等2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5人、委員吳宜臻等3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姚文智等2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22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結果:

(一)委員何欣純等提案第四條之一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委員蔡其昌等及委員何欣純等提案第五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五條之一,照委員陳節如、吳宜臻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

(四)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第五條之二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五)委員林佳龍等提案第十一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六)委員林佳龍等提案第十一條之一至第十一條之三條文,均不予增訂。

(七)委員盧秀燕等及委員姚文智等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八)第十六條之一,照委員鄭天財等提案第十六條之一條文通過。

(九)本10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鑑於貧富差距日愈擴大,經濟弱勢者,更需要急難救助及生活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等應積極推動「食物銀行」之設置,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社會救助法之修正草案,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王育敏 徐少萍 林佳龍 鄭天財

2、 委員楊 曜及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