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38分、下午2時至3時41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亭妃 林郁方 蔡煌瑯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林鴻池陳唐山 馬文君 張嘉郡
(出席委員10人)
請假委員:邱議瑩
列席委員:楊麗環 吳秉叡 江啟臣 王進士 鄭天財 許添財 廖正井 林佳龍 林正二 徐耀昌 紀國棟 江惠貞 蔡其昌 吳育仁邱志偉 林明溱 姚文智 蘇清泉 李桐豪 徐欣瑩 簡東明邱文彥 林滄敏 呂學樟 潘維剛 李貴敏 羅明才 高金素梅孔文吉 楊應雄 黃偉哲
(列席委員31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副部長高廣圻及相關人員(部長高華柱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陳雅惠
主 席:林召集委員郁方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劉慧琪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防部主管非營業基金:
一、作業基金
(一)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二、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國防部副部長高廣圻、主計局局長陳松培、總政治作戰局代局長王明我、軍備局局長金壽豐報告。委員蔡煌瑯、陳亭妃、林郁方、詹凱臣、蕭美琴、陳鎮湘、江啟臣、許添財、邱志偉、陳唐山、黃偉哲、馬文君、張嘉郡等13人質詢,均由國防部副部長高廣圻、主計局局長陳松培、總政治作戰局代局長王明我、軍備局局長金壽豐、工程營產處處長蔡振義、軍眷服務處處長林耀宗、情次室執行官羅曉東、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陳雅惠即席答復。)
決議:
壹、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防部主管非營業
基金,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國防部主管
通過決議4項:
(一)針對各基金運作,相關行政法規已過時且僵化,且營改、眷改基金土地活化作業與標準運用規劃作業等,均須跨部會與各級政府協商處理,行政程序與公文往返曠日廢時,又無設立專責統一或單一窗口,嚴重影響基金營運與成效。宜儘速檢討不合時宜之法令條文,並改進困難重重的行政作業,以利基金得依計畫正常作業,改善官兵眷屬生活設施。請依實需再行檢討,行政院及各部會宜儘速研擬法案,並提具法案研修建議,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林鴻池
(二)除針對3大基金運作法令規章予以修正外,宜再就各基金編組成員予以檢討,莫再聘用過多兼職人員,除影響基金規劃決策品質外,執行成效更無法認真管考具體提升。宜責成聘用專職、負全責之專業經理人主導,落實規劃執行與成效管考,達成基金成立之宗旨目的。請再行檢討並研擬具體辦法,配合修法作為,3大基金組織先精進活化改革。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林鴻池
(三)有鑑於目前全國各地國防部所轄管之土地面積廣大,閒置土地占所有國有閒置土地約九成,其中亦有為數甚多地上物為文化古蹟。近年來由於國債高築,政府積極進行土地活化工作,並以此挹注國庫之收入。惟國防部為配合政府政策、活化土地之時,往往忽略兼顧地上物之古蹟管理與保存,以致珍貴且富有教育意義之古蹟、建築因人為之疏失而毀於一旦。爰建議國防部應尊重歷史、藉由古蹟保存之方式、塑造當地之特色文化、並進一步與地方政府相互協調與合作,共同為後代留存共同之記憶。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四)有鑑於102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預計平衡表中,「資產」項下「投資、長期應收款、貸墊款及準備金」科目中,列有「長期貸款」130億元,與101年度相同,顯係持續貸出該筆款項。而該基金以計息方式融通資金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所涉款項龐鉅,惟其計息方式並未確實依該作業程序辦理,偏低之貸放利率使基金運用收入鉅額減少,實已損及基金權益,爰建議國防部應就該基金融通予眷改基金之計息方式,確實依作業程序所訂「高於存放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利率」原則,重新與眷改基金進行議訂。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474億5,527萬1,000元,增列「業務外收入」項下「其他業務外收入」之「違規罰款收入」1,000萬元,減列「福利及文教事業」之「業務收入」200萬元,增減互抵後,計增列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4億6,327萬1,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457億9,978萬8,000元,減列「業務 成本與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及「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之「水電費」250萬元及「公共關係費」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生產事業」之「水電費」200萬元、「福利及文教事業」之「業務成本與費用」300萬元(含「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品消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7億9,198萬8,000元。
註:委員蕭美琴對「醫療事業」之「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醫勤獎助金」預算2億2,549萬8,000元,發給非該事業體系之國軍衛生勤務人員醫勤獎助金,當場聲明不同意。
3.本期賸餘:原列16億5,548萬3,000元,增列1,580萬元,改列為16億7,128萬3,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原列16億4,819萬2,000元,減列「服務事業」1,286萬1,000元,改列為16億3,533萬1,000元。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21億0,727萬2,000元,減列「福利及文教事業」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福利事業–大直福利站(博愛分案)」設備採購720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億0,006萬5,000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5項:
1.針對各事業基金欠缺長遠目標規劃,計畫目標管制與營運成效管考等,原因多係兼職人員職務更動,無法究責!無從求償!如何落實「責任中心制」?宜由專職、專責人員負起「自負盈虧、永續經營」目標再行研討,並研擬出長遠目標規劃與具體精進作法,於每年基金預算審查時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林鴻池
2.有鑑於102年度國防部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中,由聯合後勤司令部負責經營管理之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該兩單位前於94年8月均以ROT方式招商,以促進民間參與,惟由於陽明山招待所位處國家公園範圍內,ROT案涉繁複審核程序,導致整建工程處於停工狀態;而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因承商違約終止契約,現仍在辦理資產返還等程序中,兩者之營運期程乃成未知,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無法實現。為利該等國家資源及早得妥善運用並獲取應有收益,爰建議國防部儘速研謀因應對策,以利國家資源之運用。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3.針對102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現金流量之預計」編列「折減基金繳庫」5億元;鑑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在審查102年度歲入預算時,已決議將其刪減為2億5,000萬元,102年「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所編列之「折減基金繳庫」應同步減列2億5,000萬元。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陳鎮湘 詹凱臣
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8個事業之業務性質各異,營運自給自足,歷年來卻併編為單一附屬單位預算,未能各自表達各事業之營運計畫及預算明細,顯非所宜。依「預算法」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規定,作業基金本應個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復以,審計部前曾通知該基金應按作業別成立分預算,立法院亦曾決議要求國防部自100年度起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惟作業基金迄未遵照辦理,顯有失當,爰請國防部確遵「預算法」及立法院決議,103年度起應依事業別分別編列預算。
提案人:陳唐山
連署人:蕭美琴 蔡煌瑯 陳亭妃
5.有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係以國防部為管理機關,依業務特性採集中管理、分層負責方式,責成軍備局(負責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及生產事業)、軍醫局(負責醫療事業)、主計局(負責服務事業及軍人儲蓄事業)、軍法司(負責軍事監所事業)、總政治作戰局(負責福利及文教事業)及後次室(負責副供事業)等相關機構設立事業責任中心」辦理上述8個事業,顯見其營運係各自獨立,各負盈虧責任。且立法院及審計部皆提出該基金應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然該部卻遲未更正,爰建議國防部應研酌將「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按作業別成立分預算,以分別表達各作業營運成果及財務狀況。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6.依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102年度預算書「員工人數彙計表」所載,該基金「兼任人員-其他兼任人員」最高可進用員額為8,637人,較上年度之8,981人減少344人;於管理委員會委員員額數方面則同上年度般並無列數,顯示該基金本年度仍將不聘任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此舉實迥異於其他作業基金,缺乏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綜理決策及監督管理機制。此外,該基金含括8個不同事業,業務收支金額龐鉅,監督控管及績效考核尤其重要,當無免設管理委員會之理,爰建議國防部應立即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以維護基金運作之公開與透明。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7.有鑑於102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預計「業務收入」112億4,581萬元,較101年度之75億6,358萬9,000元增加36億8,222萬1,000元,增幅48.68%,主要係預計國防部各軍種委託生產案增加所致。由於業務量增加,102年度該事業之人事費、材料費等各項業務成本與費用亦預計將達107億7,051萬9,000元,較101年度之70億8,594萬8,000元增加36億8,457萬1,000元,增幅達52%。該「業務成本與費用」增幅已高於「業務收入」成長幅度,致102年度預計「業務賸餘」反較101年度縮減,相關成本管控實有欠佳,其中尤以非關直接生產用之「水電費」增幅頗高,編列1億5,582萬2,000元,較101年度之1億4,083萬4,000元增加1,498萬8,000元,增幅10.64%。惟該基金「生產事業」102年度預計業務量雖有增加,惟非直接生產用之「水電費」增幅達約30%上下,遠高於直接生產用「水電費」近9%增幅,實欠合理,爰建議國防部應對各項消費支出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以共體時艱,撙節預算之運作。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8.「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下稱「軍通事業」)多年來接受民間委託業務所占比率甚微,查98年度至100年度決算,該項「民間委託計畫」營運金額僅占各該年度營運總額0.20%、0.14%及0.19%,約介於3,200萬元至5,400萬元之間,惟102年度「軍通事業」營運項目中「軍種委託計畫」金額達129億6,037萬元,「科研計畫」30億4,957萬3,000元,「科專計畫」及「其他政府委託計畫」各為8億0,439萬6,000元及1億5,221萬8,000元,至於「民間委託計畫」則僅有1項,金額1,744萬2,000元,且係近年來最低金額。據此以觀,軍通事業之承接業務悉為「軍種委託計畫」、「科研計畫」及「其他政府委託計畫」,顯未重視民間機構之委託計畫,此現象實與該事業之宗旨有違,國防部爰應督促該事業積極拓展民間業務,澈底落實國防科技移轉民間之政策。
提案人:陳唐山
連署人:蕭美琴 蔡煌瑯 陳亭妃
9.有鑑於102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中,「各事業明細資料」有關軍通事業「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本年度營運項目中「軍種委託計畫」預計有88項,預算金額達129億6,037萬元;「科研計畫」則有9項、30億4,957萬3,000元;另「科專計畫」及「其他政府委託計畫」各為10項、8億0,439萬6,000元及8項、1億5,221萬8,000元;至於「民間委託計畫」則僅有1項、1,744萬2,000元。如以上揭各營運項目預計金額共169億8,399萬9,000元計算比率,「軍種委託計畫」及「科研計畫」兩項即分占76.30%及17.95%(合計94.12%),幾乎已囊括該事業全年度業務額,預計營運金額僅1,744萬餘元之「民間委託計畫」所占比率僅0.102%,比較而來相對微少,實有悖離該基金「將國防尖端科技能量釋出」、「協助產業界突破技術瓶頸」之成立宗旨。爰建議該基金應積極拓展「民間委託計畫」之業務以助落實國防科技移轉民間之政策。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10.「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委由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10個責任中心執行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希望能充分運用現有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協助國內產業突破技術瓶頸,進而提升技術水準。然該事業近5年營運對象及收入來源幾乎完全來自政府部門,民間委託計畫所占比例不到1%,悖離原先成立宗旨。中山科學研究院應督導10個責任中心積極爭取承接民間機構之委託計畫,以落實「向下紮根,藏技於民」政策。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連署人:林郁方
11.有鑑於102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醫療事業」中,依其營運計畫,預計提供之門診醫療、住院醫療及病患膳食服務人次(人日)均較上年度小幅增加,爰使預計「業務收入」151億9,510萬5,000元,較上年度之148億7,510萬5,000元增加3億2,000萬元,增幅2.15%,然卻因預計「業務成本與費用」較上年度成長達2.92%,致「業務賸餘」反較上年度減少1億0,146萬7,000元。經查:桃園總醫院與花蓮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增幅超過「業務收入」成長幅度均為0.47個百分點,「業務賸餘」各較上年度減少15.30%及13.94%;然三軍總醫院及松山總醫院該項超過幅度卻各有1.02個百分點及0.74個百分點,致「業務賸餘」分別較上年度減少達30.78%及22.53%,顯示各醫院面對相同不利因素之變化,在營運成本方面之調控因應能力不一。爰建議國防部應積極加強醫療事業所屬各醫院成本之管控,定期追蹤營運之狀況,以維基金之順利運作。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12.有鑑於102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中「軍人儲蓄事業」之營運單位為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102年度營運計畫主要仍係編列代辦軍人儲蓄存款(轉存臺灣銀行)業務456億3,500萬元,較上年度之530億元減少73億6,500萬元(減幅達13.90%)。該事業以同袍儲蓄會長年代辦軍人儲蓄優惠存款業務,收入完全仰賴來自存款利息之業務外收入。惟臺灣銀行自95年6月3日起,將同袍儲蓄會各筆轉存款到期後續存轉期時,悉依該行牌告利率計息,不再給予加碼計息優惠,並自95年10月9日合約期限屆至後,取消託辦手續費之支付,以致轉存優惠及託辦手續費收入已不復存在。主計局為補足之差額,乃於「業務外費用」之「雜項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補貼(償)、獎勵與慰問」科目項下,另行編列「軍儲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預算,以補臺灣銀行未提供之優惠利息,並維持該項存款優惠措施,因而致99年度決算短絀達6,584萬1,000元,100年度雖因利息收入較豐而有129萬1,000元小額賸餘,惟101年度及102年度仍各預計短絀2,660萬1,000元及2,786萬4,000元。爰建議國防部應立即檢討現行軍人儲蓄優惠存款制度之優惠條件或繼續辦理之必要性。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13.有鑑於102年度國防部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中有關聯勤副供中心副食品供應部分,依目前之規定係由該中心依類別(一類、二類、共同運銷)與廠商分別訂定採購契約,以確保提供國軍品質佳且安全之副食品。惟目前政府積極推動「稻田多元化利用計畫」中之契作獎勵作物,爰建議國防部應積極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評估與全國各地區之優良種植業者簽訂契約,用其優良品質之本土糧食,提供國軍更佳之選擇,以維護國軍之健康。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14.有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現行條文係98年3月17日修正發布。該辦法第9條之1規定:「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防部主管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惟「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因將軍事工程及設施納入辦理,業自101年度起,經行政院核定更名為「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而該條文迄今尚未配合修正,實非妥適。爰建議該基金就前揭該辦法第9條之1條文內容與現況不符之處,儘速適予修正。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15.針對102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業務外收入」之「其他業務外收入」編列「違規罰款收入」1億0,935萬7,000元;鑑於從民國97年至民國100年,「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每年「違規罰款收入」之決算數均高出預算數甚多,建請國防部應於102年3月底前,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違規罰款收入過高之原因及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陳鎮湘 詹凱臣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55億4,773萬7,000元,增列「業務外收入」項下「財產收入」之「利息收入」160萬元,減列30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增減互抵後,計減列29億9,8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5億4,933萬7,000元。
2.業務總支出:237億0,569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81億5,795萬7,000元,增列29億9,840萬元,改列為111億5,635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66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長期債務之償還」227億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1項:
1.「眷村」是臺灣特有的歷史產物,集中的住居型態、軍事生活與緊密組織網絡,構成特殊的歷史風貌與人文氛圍。其獨特空間所融合而成的多元省籍背景,及居民共享的生命經驗,更是臺灣重要文化資產。建請國防部與文化部、產學各界相關單位,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區」之推動發展,研擬出保存、維護與活化再利用之方案,提升眷村文化之可見度。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連署人:林郁方
2.「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之「用人費用」科目下列「正式員額薪資」1萬6,000元,惟查該筆費用僅係出席會議之出席費,顯與薪資無涉,至職員薪資則編在「服務費用」科目下之「一般服務費」。然職員薪資本應置於「用人費用」之下,移列「服務費用」之舉似非錯置,亟待釐清。況且,該筆預算編列3,320萬9,000元,係用於基金聘僱人員之薪資,查該基金進用契僱人力39員,平均每人年薪約85萬1,512元(平均月薪約7萬0,959元),顯然高於一般受薪階級,其薪資結構是否有當,亦應檢討。爰請眷改基金確依費用性質編列預算,改正職員薪資移列他處之不當作法,並就基金契僱人力之薪資結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唐山
連署人:蕭美琴 蔡煌瑯 陳亭妃
3.國防部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但條文未就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分配住宅之價售、標售或讓售,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自建眷村住宅為分別處理,均以成本價格售出;雖於該辦法條文說明須提報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決議,但未於條文明列,有失嚴謹。蓋都市更新區域地價通常數倍於非更新區域,為免損及國庫利益,要求國防部應於102年6月前提送修正相關辦法,增列前述參與都市更新分配之住宅、基地價格評定及標售機制。
提案人:張嘉郡 詹凱臣 陳鎮湘
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融資額度逐年增加,93年核給227億元、96年230億元、98年90億元、100年69億元、101年200億元、101年度累計達747億元,並規劃於101年度就累計747億元融資額度全數向「金融機構或國防部所屬特種基金」舉借。國防部雖計劃108年前完成償債計畫,惟基金業務收入來源不穩,101年度業務收入預算截至6月30日止僅完成26.87%,16億3,000萬元,融資利息卻高達8億2,900萬元,償債計畫恐難完成,造成國庫利息負擔;要求國防部應核實估算財務,評估融資必要性,並積極規劃餘戶、店舖促銷,及土地資產活化作業,以減輕利息負擔、增加基金收入。
提案人:張嘉郡 詹凱臣 陳鎮湘
5.有鑑於102年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預算中「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明細表」及「長期債務舉借餘額明細表」所載,該基金102年度長期債務預計舉借數697億元,償還數616億元,長期債務因此較上年度更增81億元,預計自103年起至108年止,「以眷村土地處分收入、貸款回收、餘屋銷售收入等款項」分年償還。惟近年來因土地處分受限、餘屋銷售欠佳等因素致營運資金不足,多次修改融資計畫提高融資額度報行政院核定,至102年度預計近700億元之長期債務未來是否能依計畫順利取得資金償還,仍待考驗。且該基金一再申請提高融資額度,龐鉅之借款已成國庫之重大負擔,爰建議國防部應落實執行修正後眷村改建計畫中所提之各項籌措財源措施,以減少債務舉借額度。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6.有鑑於102年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預算中預計平衡表之「存貨-營建及加工品」科目餘額401億5,837萬3,000元,其中係以待配售戶、完工後待售餘屋及店舖等房屋共計393億1,724萬2,000元為主(比率占97.91%),土地部分僅8億4,113萬1,000元。惟該基金近年來辦理餘屋及店舖標售結果皆與預算目標差距甚遠,實不利基金財源籌措,雖已採折價促銷措施,仍未見其效,爰建議國防部應積極探究其因並妥謀改善之道。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7.國防部訂頒「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將眷改總冊內之土地,未來若參與都市更新,經權利變換、聯合開發或合建所分回之住宅,直接認定為眷改條例之「餘戶」,優先開放給「志願役現役軍人」依服役年資、考績、勳獎、眷口數等評比抽籤承購。此舉是假都更之名,行賤賣國產、圖利軍方之實,審計部業已啟動「事前審計」,認為國防部已違法擴增眷改條例係為興建住宅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等基金設立原始目的,亦未排除臺北市、新北市精華區零星餘戶,恐會引發軍方當人頭、掮客假交易等衍生弊端,更不符公平正義原則等諸多缺失,發函要求國防部重新研擬。故要求國防部應重新修改該辦法第3、4、5、6條,禁止將眷改都更分回之住宅等國產,認定為眷改條例之「餘戶」優先價售現役軍人,該住宅應優先轉作為國防部之職務宿舍或內政部主管之出租公有住宅使用,以增加募兵制誘因。若仍需標售變現,應直接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提案人:蔡煌瑯 陳亭妃 蕭美琴 陳唐山
8.國防部於85年8月15日修訂之「國軍志願役現役屆退官士申請保留價購餘額國(眷)宅配售作業規定」,該規定第1點「國軍官士志願役經申請報奉國防部核定保留價購眷村重建餘額國(眷)宅權益者,得保留乙次,並自退伍之日起,以五年為限,併各軍種單位眷村重建餘額,按退伍時之階級,核准承購規定坪型之住宅一戶。」惟核渠等人員退伍後並非現役軍人,國防部核定渠等可於退伍後5年內承購,已違反「價受與現役軍(士)官、兵」之眷改條例法律授權範圍,故建請國防部應立即廢止該行政命令,並調查追訴擬定此逾越母法命令相關人等之行政責任,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供已依本命令完成配售之相關人員、軍階、屋舍坪型、座落地點、價金等資料清冊。
提案人:蔡煌瑯 陳亭妃 蕭美琴 陳唐山
9.報載考試委員胡幼圃,公然違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5年內眷戶不能轉售規定,以假交易方式,向眷戶購買臺北市平安新城軍宅,賣方指控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眷服處人員亦協助胡幼圃盜領其所有權狀,顯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眷服處長年放任、默許違法假交易猖獗情事,以致興訟爭議不斷,實有未當,故要求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防堵軍宅假交易之改進措施」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煌瑯 陳亭妃 蕭美琴 陳唐山
10.查國防部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於101年6月22日訂定發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作為眷村改建基金興建住宅(含採都市更新、聯合開發、合建等方式獲分配之住宅),於配售原眷戶及價售違占建戶後,處理剩餘住宅之依據。按該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零星餘戶處理方式,除依第17條專案處理外(即專案核准保留一定比例之零星餘戶,以供緊急安置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或其所屬人員因公、作戰死亡、傷殘或遭遇其他特殊災害者),依下列順序為之:(1)以成本價格價售第2條所定之人員(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服役滿4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2)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專案提估後,進行公開標售。(3)經標售2次無人得標者,讓售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依第2次標售底價承購。故眷村改建後剩餘零星住宅之處理,係以專案保留一定數量住宅方式,優先安置因公或作戰致死亡、傷殘之志願役現役官兵或其家屬,剩餘部分則價售給服役滿4年之志願役現役官兵,如尚有餘宅,再進行公開標售,最後始讓售給一般國民。
觀諸上述順位規定,係以志願役現役官兵為優先安置或價售對象,應可提高適度誘因以利推動募兵制。至於公開標售規定乙節,鑑於屆時必有財團或投資客參與標售,藉以賺取轉售之鉅額利潤,恐有助長投機炒作之虞,更與眷村改建所兼負之住宅福利政策意旨大相逕庭。綜上,國防部應儘速刪除「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改以中低收入戶、所得偏低勞工或其他經濟弱勢者為對象,並以成本價格價售之。
提案人:陳唐山
連署人:蕭美琴 蔡煌瑯 陳亭妃
1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截至101年8月底止,累計標(讓)售及有償撥用之土地處分比率僅23.66%,偏低的比率顯現出目前未能適時處分、利用土地,導致籌措償債財源偏低;建請國防部及相關單位研擬活化土地處分、運用之措施,減少資源閒置浪費,提高土地處分執行率,以擴充財源。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連署人:林郁方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59億8,310萬1,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66億4,291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針對「水湳機場遷建專案計畫」經費7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8億0,650萬1,000元,減少1億0,650萬1,000元。經查該計畫96年度至100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8.29%、76.47%、5.21%、24.02%、28.32%,均未達八成。此外,依100年度決算所揭露,空軍因水湳分案清泉崗及屏南營區工程發包期程延誤,復因國內鋼筋、模版及粉刷等勞工不足,工料工序管制未臻完善,肇致工程進度落後,以及空軍臺中專業庫分案因細部設計作業延遲,上述相關預算17億6,816萬1,000元,連同101年度預算數8億0,650萬1,000元爰予保留,保留數高達25億7,466萬2,000元。其後雖於101年10月份會計月報指出,1月至10月累計執行數已達16億6,879萬6,000元,惟其執行率仍僅有64.82%,明顯未達要求,爰予凍結2,000萬元,俟該專案計畫之「空軍分案」於102年2月完工驗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詹凱臣 陳鎮湘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林郁方
3.本期短絀:6億5,981萬8,000元,照列。
(三)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國防部自88年起即計畫新建國防部辦公大樓,興建計畫代稱「博愛分案」,國家編列鉅額預算133億6,400萬元,後再由國防部調整追加為158億5,300萬元。惟執行期間發生諸多弊端,有因機電承包商停工4年無法履約、計畫更改、工程重新招標等延宕因素,迄今已13年仍未完成,並衍生對廠商之賠償義務,損及國庫利益。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就該案之工程進度提出檢討報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並依法追討廠商違約之賠償金額。
提案人:張嘉郡 詹凱臣 陳鎮湘
2.有鑑於102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財產收入」中預算編列11億8,459萬1,000元,係為配合行政院現行土地政策,計畫處分(出售或標租地上權)板橋營區等12處不適用營地,以因應博愛專案、水湳專案、老舊營舍及設施整建工程等經費支出。經查截至101年度預算納編之不適用營地共計226處,總面積315.440392公頃,作價撥充數322億6,775萬5,000元,預估處分利得673億7,482萬7,000元。但截至101年8月底,已處分115處,面積總計161.231868公頃,處分達成率51.11%;至收入方面,該115處營地之作價撥充數191億7,002萬8,000元,加計處分利得264億8,600萬元,合計456億5,602萬8,000元,處分收入達成率為45.82%。惟政府近年來雖積極推動資產活化方案,加速資產活化運用,以充裕財源。國防部於標售土地之時,仍應詳盡評估欲標售土地之周邊國防安全設施及承購對象是否有危害國家安全之中國人士,以維國家之安全與利益。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3.有鑑於102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中「其他收入」下之「雜項收入」預算編列145萬3,000元,為「圖說費、違約罰款等收入」。「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下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境外資產維護水電費」18萬4,000元、「修理保養及保固費」7萬5,000元及「保險費」4萬4,000元。經查境外眷舍位於美國馬里蘭州,為處分之駐美軍事代表團眷舍,茲因97年適逢美國房地產受金融海嘯影響,經評估暫緩標售迄今。為有效運用及管理前述眷舍,國防部於92年訂定「國防部駐美軍事代表團眷舍管理規定」,對於申請住宿者每1房間每日收取住宿費美金20元(換算新臺幣約為582元)。近5年收取住宿費收入年平均約19萬餘元。但為維護及使用該境外資產,歷年預算編列水電、電話、保險、修繕等費用,近5年總支出均超過收入約2倍之多,且逐年遞增,入不敷出,增加基金負擔。爰建議國防部應提高收費標準,俾符合理使用原則。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陳亭妃
4.「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需配合行政院現行土地政策,計畫處分不適用營地,以因應基金之各項支出。經查101年度處理不適用營地面積或收入之達成率皆未達六成,執行績效亟需加強。建請國防部應配合政府推動之資產活化方案,儘速擬定活化計畫,持續加強管制、清查及排除作業,加速資產活化運用,以充裕財源。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連署人:林郁方
貳、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防部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參、委員邱議瑩、林鴻池、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