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2時27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亭妃 蔡煌瑯 林郁方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陳唐山林鴻池 馬文君 張嘉郡

(出席委員10人)

請假委員:邱議瑩

列席委員:廖正井 林佳龍 楊麗環 吳秉叡 江啟臣 黃偉哲 許添財林正二 李桐豪 鄭天財 邱文彥 江惠貞 簡東明 徐欣瑩王惠美 林明溱 黃文玲 呂學樟 邱志偉 楊瓊瓔 李貴敏蘇清泉 吳育昇 吳育仁 薛 凌 徐耀昌

(列席委員26人)

列席人員: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曾金陵及相關人員

內政部社會司專門委員陳志章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陳勁欣

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王運銘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聖忠

天然氣事業部執行長陳傑源

欣欣天然氣公司總經理李清國

欣湖天然氣公司副董事長段國基

欣隆天然氣公司董事長潘恭孝

欣泰石油氣公司總經理王有義

欣桃天然氣公司董事長查台傳

欣中天然氣公司副總經理邱金發

欣林天然氣公司副總經理姜廷基

欣嘉石油氣公司董事長張慶翔

欣雲天然氣公司總經理張戡平

大台南區天然氣公司副董事長劉俊英

欣屏天然氣公司董事長張志澄

主 席:陳召集委員亭妃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劉慧琪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有關「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用電優待」,自102年1月1日起將用電優待度數由300度調降為260度,預算隨同調整,減列9,139萬元。

三、邀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曾金陵及所屬天然氣事業人員、經濟部能源局局長歐嘉瑞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聖忠報告「天然氣價格合理化檢討情形」,並備質詢。

決定:俟調整及補充報告資料內容後,改訂於12月24日再行報告。

四、邀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曾金陵報告「台 南、白河及佳里榮家整併檢討」,並備質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曾金陵報告。委員陳亭妃、蔡煌瑯、林郁方、陳鎮湘、蕭美琴、詹凱臣、陳唐山、許添財、黃偉哲、邱志偉、楊瓊瓔、薛凌等12人質詢,均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曾金陵、內政部社會司專門委員陳志章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馬文君、張嘉郡、邱議瑩、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為因應安養榮民逐年下降之趨勢,並落實安養資源全民共享之原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應整合所轄醫養資源,妥善運用社會福利之就養服務及醫療照護之就醫服務,將榮民之家及自費安養中心(以下統稱榮家)轉型為公(自)費安養、中期照護、失能(智)照護及長期照護之多元服務機構。茲決議如下:

(一)限期提出評估報告

請退輔會配合組織再造政策,詳細評估榮民人口分布及區域機構之服務需求,於民國102年6月30日前針對客源較少、占床率偏低之榮家提出整併方案之評估報告。另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法」設置「衛生福利部」之意旨,爰請退輔會會同內政部於前揭時程提出納歸同一社會安全體系之評估方案。

(二)整併原則及資源釋出

1.整合榮家,應同時考量榮院(榮民醫院)資源之運用,同縣市有2所榮家及榮院者,應整合醫養服務功能或採策略聯盟方式,將醫療、安養機構建置在同一院區,但客源需求龐大之縣市不在此限。

2.整併後遷移他處之榮民,原榮家之社工、護理及照服人員應定期訪視遷移榮民,協助其適應新環境;榮民不願遷離者,承接單位應予照顧,其權利續受相關法律之保障。

3.被整併之榮家應於103年12月31日前釋出房舍、土地及設施(備),撥交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三)職員疏處及安置

被整併單位之職員,退輔會應尊重其生涯規劃及意願,積極輔導轉介,部分人員依優退方案辦理退休,部分人員則移撥其他榮家或安養機構。

(四)調整組織編制及人力配置

1.榮家組織應配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編制,調整為安養(社工)、長期照顧(護理)、醫務(醫師)及行政(庶務)4個部門。

2.退輔會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將人力配置調整為業務人力(醫師、復健、護理、營養、藥劑、社工)90%、行政人力10%之比例,俾符合照護人力之標準。

3.整併後之榮家,其編制員額應依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標準及床位數編定,所需人力由現職人員或被整併之職員移撥編實,醫護及照服員應於退輔會所屬體系內妥覓人力,如有不足,始得採委外或契僱方式進用。

4.請退輔會配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修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組織規程」。

提案人:陳唐山

連署人:蕭美琴 陳亭妃 蔡煌瑯

二、政府實行公告地價後,致使許多年邁清貧榮民就養資格遭取消。然榮民生活水準並未因地價公告而提升,貿然取消將嚴重影響這些亟需政府照顧的年邁且清苦榮民之生活。

有鑑於立法院於10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修正,希望能保障弱勢老人原享有之保證年金,不受政府因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而喪失請領資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體恤民情,儘速完成「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辦法」第六條之修正,以保障傷殘及年邁清苦榮民就養權利。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林郁方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未審竣部分。

決議:

壹、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9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於歲入部分預算編列安置基金繳庫數高達10億元,而安置基金近年來之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該會轉投資事業之16家天然氣公司超額利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屢次做成天然氣價格調降、天然氣事業營運檢討等多項決議,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戮力遵行,並建請指定盈餘部分之用途於降低民眾天然氣收費,以減輕民眾生活負擔。

提案人:陳亭妃 陳唐山 蕭美琴

貳、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參、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審之公務預算公開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郁方或陳召集委員亭妃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