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59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煌瑯 林郁方 蕭美琴 陳鎮湘 陳唐山 詹凱臣 邱議瑩林鴻池 馬文君 張嘉郡 陳亭妃

(出席委員11人)

列席委員:林正二 李桐豪 段宜康 吳秉叡 陳歐珀 鄭天財 許添財江惠貞 廖正井 李貴敏 呂學樟 邱文彥 田秋堇 潘維剛尤美女 吳育昇 蘇清泉 黃偉哲 鄭汝芬 吳育仁 林世嘉 徐耀昌

(列席委員22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副部長高廣圻及相關人員(部長高華柱請假)

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執行長(資源司司長)王天德

秘書(資源司資計處處長)許國智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董事長林政則

執行長倪子修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陳雅惠

主 席:林召集委員郁方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劉慧琪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案。

二、審查國防部函送「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國防部副部長高廣圻綜合說明預算案;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執行長王天德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董事長林政則分別報告102年度預算案。委員蔡煌瑯、林郁方、邱議瑩、陳鎮湘、陳唐山、詹凱臣、李桐豪、段宜康、許添財、邱文彥、馬文君等11人質詢,均由國防部副部長高廣圻、軍法司兼法制司司長周志仁、軍備局局長兼中科院院長金壽豐、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執行長王天德、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董事長林政則及執行長倪子修即席答復。)

決議:

審查結果:

壹、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及轉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一)收入總額:7,851萬7,000元,照列。

(二)支出總額:原列3,028萬5,000元,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董事及顧問車馬費33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94萬7,000元。

(三)本期賸餘:原列4,823萬2,000元,增列33萬8,000元,改列為4,857萬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2,046萬9,000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7項:

(一)針對國防部主管「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委託研究」之議題,建請應與國防部公務預算中編列之「國防科技學術合作計畫」適度區隔,避免重複。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陳鎮湘

(二)針對102年度國防部主管「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預算,建請國防部應責成海軍司令部,儘速向基金會提出「潛艦國造關鍵技術」委託研究計畫,並從102年起開始執行,以鼓勵國內產、官、學、研界投入研究,提升潛艦國造技術能量。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連署人:陳鎮湘

(三)據查「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部分現任民間董事屢有未出席董事會之情事,不利於基金會務之推展。按基金會董事雖為無給職,惟政府聘任民間董事初衷,即係借重其專長與經驗,共同議決推動基金會之重大計畫與工作,是渠等人士若無暇出席董事會,或無續任董事之意願,應可考慮另覓合適接替人選。綜上,國防部應就上開情事妥速處理。

提案人:陳唐山

連署人:蔡煌瑯 邱議瑩

(四)「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第11屆13位董事乃第10屆成員續聘,除國防部及經濟部代表外,還聘任4位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希望借重其專業學養協助基金會各項業務之推展。然而,這4位民間企業人士中,有2位自第10屆召開6次會議中,僅出席4次;第11屆更從未出席會議,有違欲借重其專業集思廣益,共同議決基金會重大會務之初衷;另外,董事遴聘作業亦未就其參與程度及建議續聘,實有缺失。建請國防部應針對董事遴聘作業進行檢討、改進,對於不適任董事應有淘汰機制,以利該基金會會務之推展。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馬文君

(五)按「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前項第5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以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6條及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為辦理與國防工業發展相關之委託研究案,各年度預算均編列有研究發展費用,委託國內大學、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公司團體及政府機關之專家學者進行由各國軍單位所擬特定議題之研究,並獎助各大學本國籍博士班研究生從事國防基礎科技之相關研究,惟查國防部並未依法將上開各項研究成果內容資訊公開,實有欠當。綜上,國防部應於3個月內,將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歷年委託研究成果非機密內容編印成冊,並逕送多套存放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俾供立法院全體委員參閱。

提案人:陳唐山

連署人:蔡煌瑯 邱議瑩

(六)有鑑於「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財務未盡透明,組織運作未符設立宗旨;基金性質與國防部所屬「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基金」及「生產事業基金」性質多所雷同,另基金會董監事之聘請少有科技專業人士,與基金成立性質多所相悖,建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研議清算「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研擬整併「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納入「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基金」之必要性。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陳鎮湘

(七)有鑑於「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運作未盡理想,國防部應限期於1個月內提出99、100、101年度會務報告、董監事名單及歷年放款概況一覽表,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陳鎮湘

貳、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102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經費收支項目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經費收支部分:

(一)收入總額:445萬2,000元,照列。

(二)支出總額:原列2億4,015萬4,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之「休假旅遊補助」51萬2,400元及「服務費用」360萬元(含「特別費」10萬元、「有關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紀念活動」200萬元、「其他有助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之平反或回復名譽之活動」150萬元),共計減列411萬2,4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3,604萬1,600元。

(三)本期短絀:原列2億3,570萬2,000元,減列411萬2,400元,改列為2億3,158萬9,600元。

三、通過決議2項:

(一)針對102年度「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之人事費用編列4,147萬9,000元,經查執行長、處長等高階職務,以最高等之獎金計算,每人每月可以領18萬元以上之高薪,現有鑑於政府財政困難,基金會應與政府共體時艱,人事費用應積極檢討,酌予調降。

提案人: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二)針對102年度「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之行政費用,執行率欠佳,且應考量政府財政窘困,基金會應針對行政費用酌予調減。

提案人: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四、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鑑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之成立與維護經費主要係政府編列預算,法律上屬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應受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拘束,將相關資訊向社會揭露,以利外界瞭解與監督。補償基金會網站與性質相近的二二八基金會相對照,即可發現補償基金會網站內容之貧瘠與缺乏更新,包括現任與歷屆董監事名單、財務報表(每年度預決算與審計報告)、相關會議記錄、歷年委託研究、補助教育推廣一覽表等付之闕如。即使民間團體已經在100年9月投書指出這個弊病,基金會網站資訊相當簡陋,資訊更新與公開仍少有進展,且相較其他政府部門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網站,應公開之資訊實在乏善可陳。即便基金會預定於103年3月8日存立期限即將屆滿,仍有義務與責任將前揭資訊公開,爰此,建請補償基金會於下會期前於其官方網站完成政府資訊公開專區之建置。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二)鑑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因處理補償業務所需,擁有豐富且完整的案件數位資料庫,這些以政府資源建置的公共資產,當屬全民共享,更應成為國內研究白色恐怖的重要參考文獻來源。惟目前除補償業務調查所用之外,僅限於極少數與基金會有合作關係的學者得以一窺堂奧,實際上能發揮的公共用途非常有限,無助於推廣、鼓勵相關研究。此外,基金會預定於103年3月8日存立期限即將屆滿,對於這些資料庫檔案未來如何保存及開放使用,應訂定相關要點,爰此建請補償基金會應於下會期前邀集相關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研議並訂定案件數位資料庫保存及開放辦法。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參、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肆、委員蕭美琴、陳亭妃、張嘉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伍、2案均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郁方作補充說明。

陸、根據立法院議事相關規定以及本會之慣例,並建立制度,自即日起非本會委員不得參與本會各項議案之提案或連署。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