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年11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7分至下午3時3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節如 蔡錦隆 蘇清泉 林淑芬 楊 曜 江惠貞

葉津鈴 王育敏 趙天麟 田秋堇 徐少萍 楊玉欣

吳育仁 鄭汝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江啟臣 許添財 李貴敏 廖國棟 林德福

盧秀燕 鄭天財 李桐豪 陳亭妃 許忠信 廖正井

林佳龍 賴士葆 黃偉哲 楊應雄 孔文吉 蔣乃辛

薛 凌 邱文彥 吳宜臻 蕭美琴 楊瓊瓔 黃文玲

吳育昇 姚文智 邱志偉 陳明文 徐耀昌 潘維剛

羅明才 陳其邁 呂玉玲 葉宜津 尤美女 林滄敏

魏明谷 蔡其昌 (委員列席38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潘世偉

(第一案及第二案)

副主任委員

郭芳煜

職業訓練局

局長

林三貴

勞工保險局

總經理

羅五湖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代理所長

陳益民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主任委員

黃肇熙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高寶華

中部辦公室

代主任

林宏德

勞資關係處

代理處長

王厚偉

勞動條件處

處長

劉傳名

勞工福利處

處長

孫碧霞

勞工保險處

處長

石發基

勞工安全衛生處

處長

傅還然

勞工檢查處

處長

吳世雄

綜合規劃處

處長

鐘琳惠

統計處

處長

劉天賜

秘書室

主任

劉金娃

人事室

主任

廖美娥

政風室

主任

王偉松

會計室

主任

李秋月

資訊中心

主任

葉加榮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王尚志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吳鈞富

(第二案)

司法院

法官

陳杰正

法官

林欣蓉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財政部國庫署

副署長

陳雪香

審計部

廳長

李順保

科長

張國清

審計官

王挺龍

(第二案)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科長

譚志皓

主  席:趙召集委員天麟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李健行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詢答)。

2、 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林淑芬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主任委員世偉就103年度預算案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司法院陳法官杰正就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委員陳節如、蔡錦隆、蘇清泉、林淑芬、楊曜、江惠貞、葉津鈴、王育敏、趙天麟、許添財、田秋堇、鄭汝芬、吳育仁、徐少萍、李桐豪、許忠信、邱志偉及劉建國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主任委員世偉暨相關主管即席答覆。)

決議

一、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單位預算案:

(一)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處理。

(二)本委員會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單位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委員會,以利預算案處理,逾時不受理。

(三)委員林淑芬、潘維剛及楊玉欣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四)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覆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二、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另擇期繼續審查。

另通過決議乙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關廠歇業勞工向普通法院聲請移轉行政法院審理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予同意。並由審理法官依個案審酌,獨立判斷。

因該案所涉時日已達15年以上,業務之複雜非例行公務行為可處置,建請審計機關就該案以專案處理,全案應不予究責。

提案人:趙天麟 江惠貞 吳育仁 陳節如

王育敏 蘇清泉 鄭汝芬

通過臨時提案9項:

(一)鑒於勞工退休基金每年國內支出新臺幣10億元委外代操,惟近年投信機構代操經理人違法交易,坑殺勞工退休基金事件頻傳,使勞工退休基金損失高達數億元。爰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加強對業界實務之瞭解,確實掌握不法交易之手法,積極策訂防弊措施,建立暢通之溝通管道與資訊分享平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以共同發揮監理之實益,避免類似弊案一再發生。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蘇清泉 鄭汝芬

(二)鑒於勞資爭議和解成功率與爭議金額多寡具有高度相關性,然而權益事項爭議包含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費用皆為勞動法令計算之法定金額。已有學者研究調查發現,權益事項爭議和解成功的基礎,建立在勞工願意打折其法定權益。然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從2008年以後,從未針對勞資爭議協調案例進行調查分析釐清勞工法定權益是否受損,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每年調查檢視勞資爭議處理中勞工法定權益判定之適當性,並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林淑芬 劉建國

連署人:葉津鈴 陳節如

(三)鑒於勞動檢查應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規範,以確保勞工的勞動條件與工作場所之衛生安全,然而現行勞動檢查統計年報中處分率不代表實際開罰數,只是說明遭勞動檢查事業單位違反法令情形。實務上,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違反事業單位移交各縣市主管機關開罰,卻曾發生地方縣市政府包庇違法事業單位未開罰。為彰顯勞動法令保護勞工之法律正義,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建立追蹤後續是否開罰,以及檢討追蹤違反事業單位改善之機制,並於1週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劉建國

連署人:葉津鈴 陳節如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強力積極介入臺灣電力公司核一廠用過核燃料工安監督與調查。

臺灣電力公司核一廠原計劃在今(102)年9月間進行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場熱試運轉作業,但因各項準備工作未完成,所以迄今未進行。

核電廠最致命的莫過於用過核燃料,其高強度放射線會使人立即致命,其所含大量的放射線核種,毒性更長達數十萬年至百萬年,全世界皆無可靠的永久貯存方法與場地。

核一乾式貯存場將燃料池中的用過核燃料吊出深達數十呎的水池,即裸露在空氣中,釋放出大量的中子、阿發、貝他、珈瑪等強力放射線,凡在旁作業的工作人員即曝露在如原子彈爆炸的放射線,除了立即的傷害外,還有致癌、生殖畸形的後遺症。所涉作業工人,還要吊運、封裝、焊接、搬移、運輸、貯放、…等漫長的作業,在作業時無時無刻不吸收大量致命的輻射,造成極大的健康風險。

臺灣電力公司過去並無處理用過核燃料經驗,據專家估算其輻射外洩數據,皆高於臺灣電力公司預估值數百倍至數十萬倍,這代表如果臺灣電力公司計算錯誤,則使作業工人產生立即的生命與遺傳的危害,甚至死亡。

過去臺灣電力公司核電廠工安事故頻傳,1980年代初期的歐萬居受輻射污染,在核一廠墜落,死後6年屍身不化,後有詹如意心包膜囊腫事件,以及近年李桂林血癌、喉癌事件,與臺灣電力公司纏訟,都造成社會震驚。臺灣電力公司現常以派遣工人從事高輻射污染工作(俗稱核能吉普賽人,在各核電廠流浪),都未遵守廠內保健物理相關規則,令人擔心。

針對核一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場計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指派專人參與,會同指定的專業人士,共同現勘作業情況,依照核電廠保健物理作業程序,詳細核對核一廠之工程計畫,估算各步驟的輻射外洩、人員曝露劑量,並要求實驗數據作為依據;在熱測試時,確實偵測每一步驟的輻射外洩情況,如超過臺灣電力公司估計,即代表超出人員劑量,應立即中止熱測試。

前述專案小組應監督臺灣電力公司輻射作業,責無旁貸,並應擬妥具體的監督管制計畫,以保障勞工安全,避免不幸工安事件再度發生。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連署人:葉津鈴 林淑芬 楊 曜

(五)高雄縣市於民國99年合併後,高雄市政府即戮力為提升行政效率而進行組織革新與整併,改善原有高雄縣轄區行政效能不足問題。然高雄市轄區內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現仍存在有一市兩制的現象,讓市民產生極大混淆狀況。分別隸屬中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之就業服務站臺各自徵才資訊無交流、協助廠商徵才計畫預算也不一、就促政策宣導及人員教育訓練,造成人力、物力等資源浪費,亦使民眾及廠商重複參加,徒生困擾。

就業服務一市二制猶如雙頭馬車,各自為政之下,就業服務績效數據難以統計、無法窺知就業市場全貌,難以針對現狀即時因應。為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提就業服務「體系一元化」、「服務在地化」之業務分工原則,高雄市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事權應整合為一,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高雄巿政府就職業訓練局於原高雄縣轄區內就業服務站臺設置之人力與預算相關事宜,於2個月內提出研議結果,以期造福廣大勞工福祉。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葉津鈴 楊 曜 劉建國

(六)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03年編列3億8,600萬元辦理自辦職業訓練、10億2,400萬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但是結訓後之就業情形,自辦部分就業率平均高達80%,民間辦理部分卻僅50%左右,就業情況相當不理想。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民間機關、學校辦理之訓練課程,其「滿意度問卷」統計資料竟包括以記名方式於課堂上請學員回覆,讓學員根本無法如實提供意見。如此草率之統計方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如何確實掌握民間代辦課程其訓練品質及師資優劣?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職業訓練局辦理職業訓練課程其「滿意度問卷」之統計方式、委託辦理之機關及師資之評鑑作法,並提出提高民間委辦職業訓練之就業率改善辦法。

提案人:江惠貞 蘇清泉 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鄭汝芬

(七)鑒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以往執行率偏低,立法院已於去(101)年決議將相關經費移列公務預算,為免重蹈覆轍,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隨時注意臺灣與其他國家簽署FTA之進程,訂定相關配套,以協助實際受影響之產業及勞工。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八)鑒於截至102年6月30日,依照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金的企業提存率僅62.46%,尚有近4成之事業單位未依法提存。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避免未來雇主積欠退休金再度發生。

提案人:徐少萍 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王育敏

(九)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5年內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核四廠及核能研究所相關之勞動檢查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