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0時56分、下午2時至5時33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議瑩 楊應雄 蔡煌瑯 陳鎮湘 陳碧涵 蕭美琴 王進士林郁方 陳唐山 詹凱臣 馬文君 陳歐珀
(出席委員12人)
列席委員:廖正井 鄭天財 江啟臣 賴士葆 林佳龍 黃偉哲 孔文吉許添財 李桐豪 張慶忠 李貴敏 邱文彥 許忠信 盧秀燕林德福 陳亭妃 蔣乃辛 黃文玲 楊瓊瓔 吳育昇 姚文智陳明文 邱志偉 蘇清泉 江惠貞 呂學樟 徐耀昌 潘維剛葉津鈴 呂玉玲 王惠美 林滄敏
(列席委員32人)
列席人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及相關人員
國防部人次室人事勤務處處長黃情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周文玲
主 席:陳召集委員鎭湘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討論事項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報告。委員楊應雄、蔡煌瑯、陳碧涵、詹凱臣、陳鎮湘、蕭美琴、王進士、陳唐山、林郁方、邱議瑩、蘇清泉、邱志偉等12人質詢,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決議:
壹、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00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20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1億3,459萬,增列第1目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之「停車場之場地租金收入」35萬元,改列為1億3,494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18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396萬6,000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5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820萬7,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15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億0,349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針對第1目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中,安養機構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收入及員工借用宿舍自薪津扣回繳庫數,估列150萬元。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忠孝東路首長官舍190坪,鄰近北市最貴億萬豪宅、承德首長宿舍30坪2戶,全都免收費;松德路宿舍31坪19戶、10坪15戶,每月月租800元,南京東路宿舍2.73坪35戶,每月月租700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宿舍皆位處台北市精華區之黃金地段,完全是「黃金屋價,垃圾租金」,幾乎等同免費提供住屋,工人階級買不起房子,高級官員不僅有配給宿舍還有自有豪宅,實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故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提高職務宿舍「租金使用費」,並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大台北地區停車位、職務官舍及宿舍之詳細調查資料,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二、歲出部分:
第26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1,253億0,294萬3,000元,減列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323萬1,000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50萬元、「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中「辦理我國旅居海外退伍軍人團體聯誼及返國參加國家慶典及榮民節活動等」150萬元及「獎補助費」之「補助內政部登記立案之全國性退伍軍人社團活動經費」23萬1,000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之「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款利息」500萬元、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就養榮民給與等經費」之「獎補助費」中「就養榮民、義士、榮胞給與」200萬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3,304萬元(含「官兵一次退除役」項下「士官一次退除役」之「現役支領退伍金」1,000萬元及「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項下「獎補助費」之「補助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眷屬用電優待」2,304萬元),共計減列4,327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52億5,967萬2,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3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費」編列8億1,216萬2,000元,經查該經費預計發放6萬7,807人次,但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在職軍公教每年支給子女教育補助等福利,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100年決算10億1,000多萬元,101年決算10億2,000多萬元,102年預算估計約10億3,000萬元,103年編列10億4,000多萬元,金額逐年增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目前領取這項補助者約六成是退役軍人子女,相關支出至今仍「於法無據」,且不排富,形同鐵飯碗連吃兩代,於理不合。致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費」部分,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二)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3年度預算「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科目「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編列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費8億1,216萬2,000元,經查軍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基於其「職」之身分而生,退休後其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消失,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另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欠缺法源依據,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唐山 蔡煌瑯 蕭美琴 邱議瑩
本項通過決議39項:
(一)針對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眷健康保險」中編列18億7,039萬9,000元。惟據審計部查核顯示 (1)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規定應停止其權益之榮民、不具榮民(眷)身分及榮民(眷)兼具其他類目被保險人身分等,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類第1目投保資格者,仍核予補助。(2) 榮民遺眷重複申辦家戶代表證並投保,有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第3 點,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僅能由無職業之榮民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未滿20 歲之未婚子女擇一申請之規定。爰予以凍結3,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二)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中「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項下,「獎補助費」部分編列地區志工訪查交通、誤餐補助費,按服務組長403人,每人月1萬9,047元;服務員23人,每人月3,350元,共9,303萬6,000元。惟依目前「榮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之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而該會之服務組長人數遠比服務員遠超過近20倍,所支給金額亦高。另查內政部居家服務員之車馬費預算,僅1人每月約500元,該會於此之編列明顯過高且浮濫,爰予以凍結500萬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據實檢討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陳碧涵 詹凱臣 林郁方 王進士
連署人:楊應雄
(三)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辦理該會成立60週年暨第36屆榮民節活動經費及文教宣慰活動及媒體聯繫作業等預算467萬2,000元。據查榮民節活動之經費估算實有高估虛報、虛擲公帑,不僅將每項預算壓制於10萬元免公開招標額度以下,更將本應大筆核銷之經費分開拆帳,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爰予凍結該筆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四)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現在似不再標榜「尊崇與照護榮民榮眷之身心健康」,都在致力於要成為社區醫院的角色,甚至要努力提升自己為高等醫學中心,忘記了當初照顧榮民榮眷身心健康的初衷。然而現今榮民榮眷日漸凋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仍應優先照料榮民(眷),為使榮民(眷)感受優先照料權益,爰針對所列「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17億4,532萬5,000元凍結4,532萬5,000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陳碧涵 詹凱臣
(五)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林機構休閒觀光業務,其績效遠低於交通部觀光局所公布之國內旅遊人次所創造2,000元之觀光收入,顯示其營運績效仍待提升。另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運用閒置土地辦理委外合作經營案,招標程序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亦未能有效監督並積極查處,爰凍結所列「林區及農場永續經營」872萬1,000元,六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陳碧涵 詹凱臣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執行「醫學臨床教學研究」,提升醫學研究風氣,開發醫學新領域之研究計畫,於臺北榮總、臺中榮總及高雄榮總共辦理20多項重大研究計畫類別。經檢視重大研究類別,如基因體醫學、腦科學及轉譯生醫影像研究、新藥開發、免疫學研究、神經再生、糖尿病基因研究、癌症研究、幹細胞研究等等,共計編列10億2,603萬4,000元。檢視上述每項類別皆為醫學重大研究計畫,然要支應20多項重大計畫案,僅編列10億多元預算,似嫌不足,恐深有成效不彰之虞,爰此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針對各項重大研究,制定完整性及延續性之發展總計畫,並編列足額總預算,再以逐年提出經費執行,另應制訂研究計畫成果之評核項目進行管考,此外,針對年滿55歲榮民是否納入榮總健診中心之免費或優待對象,請將其實施情形併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詹凱臣 林郁方 楊應雄
王進士 陳鎮湘 馬文君
(七)立法院審查92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預算案所作決議事項第10項:「『對各級榮民醫院之補助』經費照列,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逐年提高醫療作業基金負擔比例,於5年內全數改列入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中編列,並於下會期至本聯席會針對減列計畫提出報告。」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92年度至102年度預算編列對各級榮民醫院之補助經費累計超過296億元,而103年度預算案仍編列31億6,566萬9,000元,其中包含人事費及退撫經費補助13億4,651萬3,000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醫院因長期接受政府補助,大部分人事費、作業維持等經費均由公務預算編列,致基金帳上雖產生賸餘,惟扣除公務預算之補助,則產生鉅額短絀,榮民醫院101年度短絀28億元,營運績效實屬欠佳。故為使中央公立醫院之運作符合預算法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檢討以公務預算補助之妥適性,以期達到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且各醫院應積極推動成本會計、利潤中心制度,各醫療部門單獨計算績效,以有效控制醫療成本,提昇營運效能。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八)針對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中「獎補助費」部分,補助榮民就學之學雜費、獎學金等經費編列預算7,200萬元。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於照顧榮民之立場本無可厚非,但其相關獎補助費之預算理應從其轉投資事業之獲利及相關安置基金予以支應,建請自104年起改由安置基金編列之,以符社會之公允。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九)針對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中「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項下,編列「獎補助費」預算7,200萬元。根據青壯榮民就讀大專院校就學率績效顯示,其101年度達成度雖已超過原訂目標值2.14%,為3.53%,惟依目前國內公私立學校林立,其考取學校而進入就讀並非難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需為之工作,乃係給予就學補助後,後續追蹤退除役官兵就讀情形是否符合其自身工作需求、產業發展及畢業後求職情形之後續追蹤,而非僅以給予獎補助之方式,變相給予無意義之金額挹注。爰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訂定相關就學補助就業之追蹤計畫,以為預算使用之合理,並應於每年8月定期將相關報告送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委員參酌。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十)針對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中編列31億5,652萬3,000元。惟政府長期編列預算全額補貼無職榮民、榮眷健保費,部分負擔醫療經費,以致部分榮民恣意浪費醫療資源。據估計榮民101年平均年看診次數為27.2次,一般國人為15.12次,為一般國人之1.8倍,致近2年來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部分預算雖稍有控制,其相關福利卻仍高於一般民眾甚多。此外,觀諸該會101年度「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之節餘款數,僅剩餘6,000元。顯見該會對於此科目之預算控制仍未妥善,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採「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改採定額補助之方案」,以有效控制、降低榮民榮眷長期醫療資源浪費之情形。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十一)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妥善榮民(眷)醫療服務及照顧,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依該法第 8條及27條等規定,編列預算補助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全額)及其眷屬(70%)健康保險費。101年度由「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科目,列支補助榮民(眷)55萬餘人保險費77億1,099萬餘元。該會補助榮民(眷)健康保險費情形,核有:(1)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規定應停止其權益之榮民、不具榮民(眷)身分及榮民(眷)兼具其他類目被保險人身分等,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類第1目投保資格者,仍核予補助。(2) 榮民遺眷重複申辦家戶代表證並投保,有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第3 點,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僅能由無職業之榮民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未滿20歲之未婚子女擇一申請之規定。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建立資訊交換平台,定期勾稽比對,及全面辦理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一戶多證」清理作業,就不符資格者辦理退保作業,以追溯調整方式,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結算保險費補助。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十二)依各部會組織改造政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雖已進行全國所屬榮民安養機構整併,惟對於昔日勞苦功高而今日垂垂老矣的老榮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善盡照顧安養之責,惟日前發生花蓮志學安養中心因裁撤搬遷事件引起安養榮民抗爭,有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保障安養榮民基本生活及維護身心健康,落實照顧弱勢榮民之目標,顯見對榮民安養及照顧工作實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預算6億8,658萬1,000元,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榮民安養及照顧工作成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陳碧涵
連署人:陳鎮湘 王廷升
(十三)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6億8,917萬9,000元,建請凡符合「補助就養及未領退休俸榮民娶外籍及大陸配偶所生、就讀國中、小學子女營養午餐」資格者,皆應發給是項補助,不得以1,230人次為限,並建請應納入榮民遺孤在國中、小學就讀者。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陳碧涵
連署人:王進士 陳鎮湘
(十四)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中「榮民、遺眷急難救助慰問及殘障遺孤照護」項下,新增辦理服役10年以上未就養且未支領退休俸榮民遺眷喪葬慰問,預計辦理4,000人次,編列預算4,000萬元。據查 (1) 國防部曾於56年時訂定「國軍在台遺族及傷殘人員濟助規定」,發放在營服役10年以上軍人退伍後死亡之喪葬濟助金。而又於92年行政院審查上開辦法修正草案時,皆認為「退伍軍人」非屬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並自93年起停止發給喪葬照護金。如今,經過近十年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再次將此項照護金編列入102年度之預算中,並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中新增發放法源依據,明顯推翻92年國防部所作之決議。(2) 此外,該會年年預測亡故人次皆為4,000人次,令人質疑該會對於亡故人次竟有如此預測神準之虞,故此項預算僅屬預期性之編列,恐有淪為「空白授權」預算之虞。而面臨政府債台高築、舉債數逐年高增,撙節公帑支出實為全體行政部門之責,該會應考量民眾生計及公平正義之原則,建立排富條款,並自104年起按排富條款編列預算。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均編列龐大預算(103年度1,253億餘元),以辦理43萬3,010位榮民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照顧服務,其中榮民年滿61歲無工作能力者,每月可享1萬3,550元之就養金,甚至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仍享有每年分2次以匯票發給之就養金。另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退役後未再就業榮民之健保費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額負擔,該會103年度預算案編列104億7‚993萬2‚000元,用以支付榮民與榮眷之健保費及榮民健保部分負擔之醫療費,且不論是否為支領高額月退休金之將校級榮民,均享有與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完全相同之福利。然現金給與未訂排富條款,已造成西方國家之「福利陷阱」及「福利欺詐」情形亦在我國浮現,日益嚴重,福利服務之對象過於浮濫,經濟狀況較佳者亦分食有限之社福資源,使得真正弱勢人口未能獲得妥善照顧。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現行失當之社福措施,落實執行並檢討提高排富標準。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十六)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國防部間的關係,宜速釐清分責、確認分工。並就「服務照顧」、「輔導安置」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基礎與重點工作,如何建構服務照顧網?不再生罅隙或疏漏。另有關現役與退役軍人之權益,上下前後應全般考量,進行整體規劃與設計,再確實予以立法保障。建請相關議題深入研究與規劃,於會期中,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陳碧涵
連署人:王進士
(十七)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正面臨「轉型再造」的變革,應積極努力提振「大立大破」的決心,賡續秉持成立宗旨與目的,強化現階段「募兵制」輔導安置與照顧任務與功能。建請就當前首要事務如「現有法令積極檢討研修」、「加速任務轉型、組織再造」、「擴充五大核心任務之能量」等,予以綜合檢討與全般規劃。並將相關研究與規劃報告,於會期中,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陳碧涵
連署人:王進士
(十八)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具體有效作為與行動,實際關係了「募兵制」的成敗,並擔負關鍵性角色。建請速就當前「就業」可為之努力方向: 1.檢討現有法規命令、即可安置就業。 2.必須修正法律、始可擴大安置就業。予以綜合檢討與全般規劃。並將相關檢討研究與規劃報告,於會期中,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陳碧涵
連署人:王進士
(十九)我國政府辦理就業服務工作,除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設置北基宜花金馬區、桃竹苗區、中彰投區、雲嘉南區、高屏澎東區5個就業服務中心,並於鄉(鎮、市)設立就業服務站(台)辦理就業服務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亦於各縣(市)分設22個榮民服務處,辦理榮民就業服務,形成因身分之不同而有多重之就業服務管道,造成就業服務組織及業務重疊,資源未整合運用,導致人力、設備資源之浪費。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共同協調檢討整併相關機構,以節約我國社會福利支出預算金額。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二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3年度所需社會替代役役男人數為650人,僅次於衛生福利部。然此短期性人力,將造成機關依賴心理及業務銜接問題,嗣後替代役男員額遞減,終至無員額可資運用時,亦將面對人力大量短缺,改以外包、臨時或約聘僱人員支應,造成政府財政負擔。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早擬訂相關配套措施,研擬其他運用役男方式及逐步改善行政機關效率與作業流程,降低人力需求。
提案人:詹凱臣 林郁方
連署人:王進士 陳碧涵 陳鎮湘
(二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3年度歲出預算為1‚253億0‚294萬3‚000元,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會同相關部會,研擬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條文,將無人繼承或繼承賸餘之單身亡故榮民遺產,納入「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專門用於改善就養及清寒榮民、榮眷之生活水準。
提案人:林郁方 陳碧涵 詹凱臣
連署人:王進士 陳鎮湘
(二十二)我國政府辦理老人安養照護工作,除由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設置自費安養、養護機構外,該部亦設置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及澎湖老人之家、以及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等6個安養護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亦設置14個榮民之家及4個自費安養中心,作為老年榮民安養之住所,惟隨著老年榮民進住人數減少(由90年底1萬4‚039人,至102年7月底減為7‚829人),就養需求日漸降低,榮民之家設施與人力閒置情形日益嚴重,顯示辦理老人安養之政府組織疊床架屋,造成社福資源欠缺整合致有閒置浪費之情形。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協調檢討整併相關機構,以節約我國社會福利支出預算金額。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二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應我國人口老化,長期照顧需求增加,經行政院於98年2月13日同意辦理「安養機構功能調整及資源共享設施環境總體營造中程(98-102年)計畫」,總經費15億0,630萬元,截至101年度止,已編列預算7 億7,516萬餘元,累計實現數7億2,296萬餘元,計畫預定進度63.17%,實際進度58.91%,完成桃園、新竹、岡山、花蓮、屏東等5所榮家整建工程,另該會配合政府「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強化老人安養重點計畫」,經行政院核定自96年10月18日起執行「安養機構資源共享實施計畫」,規劃適度釋出部分資源,供當地縣市政府、社會福利等機構,轉介安養、照顧、臨托及社區關懷等服務。據查 (1) 中程計畫之擬訂、修正未盡確實,延宕部分榮家安養功能之發揮。(2) 安養機構空置床位未能有效運用,資源釋出未見成效。(3) 各安養機構尚能依消防法等規定辦理安全檢查,惟部分損壞消防設施未及時修復,又消防演練及緊急應變措施亦待加強。承上所述,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妥善規劃安養機構功能及調整,其中程計畫之擬定、修正應儘量確實,加強資源使用及釋出、消防設施及演練。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二十四)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8家安養機構屬老人福利機構,未達「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依該標準第3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未符合本標準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即101年8月1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即會產生罰款。為避免不必要的開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即刻研擬改善計畫。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二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妥善照顧老年無依退除役官兵,採部分供給制設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惟各安養機構之安養床位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提供之資料顯示,部分占床率未達80%,未能有效利用,惟目前社會安養需求提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研擬是否開放非榮民申請自費安養之可行性,並提出可執行之配套方案,有效提升資源使用效能。
提案人:王進士 詹凱臣 陳碧涵 陳鎮湘
(二十六)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安置傷殘與衰老之退除役官兵就養,設置榮譽國民之家,為妥善照顧老年無依退除役官兵,採部分供給制設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惟據查(1) 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2年9月26日提供103年度各安養機構床位總數為9,890床,其中臺北榮家總床位數1,015床(含緊急支援床30床),較101年底1,034床減少19床;馬蘭榮家總床位數408床(含緊急支援床22床),較101年底420床減少18床,似有調降空床率之嫌。(2) 近3年每年占床率未達80%之安養機構,公費安養部分計有3家為:馬蘭榮家未達72%、白河榮家未達76%及佳里榮家未達80%且白河及佳里榮家年占床率呈下降趨勢。自費安養部分計有:佳里榮家未達77%、岡山榮家未達51%及太平榮家未達78%。綜上所述,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尋求轉型或委外經營等改善之道,以避免資源閒置。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二十七)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所屬醫療機構永續經營發展及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規劃榮民醫療體系適切整合,報經行政院99年7月14日核定所屬醫療機構經營整合計畫。依計畫期程所列,蘇澳、員山及桃園榮民醫院、嘉義、灣橋及埔里榮民醫院、龍泉及永康榮民醫院等8家,陸續於100及101年度成為臺北、臺中及高雄榮民總醫院之分院;竹東、玉里、鳳林及臺東等4家榮民醫院預計102及103年度納為臺北榮民總醫院之分院,期藉由榮民總醫院之人力及各項資源,提高所屬分院營運成效及醫師留任意願。經查8家分院之醫療收入淨額(扣除醫療折讓及醫療優待免費之數額)及醫療成本,由100年度之48億7,668萬餘元及54億 4,427萬餘元,增加為101年度之50億4,769萬餘元及55億4,492萬餘元,醫療業務短絀由100年度之5億6,758萬餘元,減少為101年度之4億9,722萬餘元,惟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員山及桃園等3家分院101年度醫療業務短絀,反較100年度增加短絀計1,015 萬餘元。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提升榮民醫療體系整合後之成效,並於每年8月定期將榮民醫院之收支報告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委員參酌。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二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8月份公布全國21家違法醫療院所名單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轄下之榮總嘉義分院、台東榮民醫院赫然上榜,顯示醫護人員不足及未能進用身障人員員額為該會亟需迫切改進之必要。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確實檢討人力不足之因,提升醫護人員待遇,聆聽醫護人員心聲,改善醫療工作環境,以保障榮民眷及國人醫療安全與妥善醫療服務。
提案人:詹凱臣 陳碧涵 林郁方
連署人:王進士 陳鎮湘
(二十九)針對台中榮民總醫院爆發醫師內鬥、違反醫療倫理之情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立即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該院是否有醫師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不當牟利及違反醫療倫理等相關觸法行為。為展現捍衛民眾醫療權益之決心,應於1個月內提出加強各榮民總醫院督導相關檢討書面報告及辦法,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王進士 詹凱臣 陳碧涵 陳鎮湘
(三十)現行各公務機關人員所支領之專業加給種類仍屬繁多,且標準紊亂。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醫師及研究人員(適用專業加給表24-1)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其他醫務技術人員(適用專業加給表26)九職等專業加給差距僅在100元內,差異不大,宜予簡化。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類專業加給表多未於網站公開,於法未合,應予改善。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三十一)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係金門地區唯一的區域醫院,肩負照護金門鄉親健康之重責,且投資12億新建之金門醫院綜合大樓及精神科大樓即將於11月中旬落成,金門縣政府未來每年也將補助2億元之經費。惟醫院硬體的「折舊」必須分50年,每年從盈餘中攤還2,000萬元給政府;儀器的「折舊」也必須分10年,每年由盈餘中攤還2,000萬元給政府,此將嚴重影響醫院之財政。有鑑於金門醫院正處於轉型的關鍵期,金門亦刻正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醫療專區,尚須大型教學型之醫院資源之挹注或合作,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議讓金門醫院成為榮民總醫院之分院。
提案人:楊應雄 王進士 詹凱臣 林郁方
陳碧涵
(三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安置基金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及照顧榮民(眷)生活,成立清境、武陵、福壽山等8 家農場及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等3家生產事業,該等單位99至101年度營運結果,賸餘雖由8億1,221萬餘元,逐年增加至10億6,920萬餘元,惟其經營管理及設施運用,經查 (1) 各農林機構經營休閒觀光業務,營運績效尚待持續提升。(2) 不同農產品銷售利差頗大,允宜妥適擇選合宜經濟作物,以強化經營體質。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督促持續營造地區特色,強化品牌價值;並妥適利用地理環境,慎選合宜經濟作物,加強成本管控及提升管理效率,強化經營體質,以提升營運績效。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三十三)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合作,於所屬各農場推廣生態旅遊,規劃旅遊套裝行程。並配合台灣東部養生農業政策,於東部農場栽種有機作物。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三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部官員兼任其轉投資事業機構之董監事有140餘席,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現職簡任職務以上之國家公務人員57位擔任,除高階簡任官外,連科長亦可以兼任。經查其轉投資事業不計虧損與否,均支領董監事車馬費用最高額度每月8,000元,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處處長等一級主管全都兼任2席董監事,每月均領取1萬6,000元,形同變相加薪。而101年「天然氣事業法」修正通過「從量費折抵基本費」決議,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亦於102年屢作成調降天然氣售價決議,至今未見任何改進行為,顯見相關人員實未善盡公股代表之責,亦藐視國會決議,未替消費者把關,明顯與「有效監督轉投資事業」之目的不符,故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面撤換不適任之公股代表,停止會內人員兼任公股董監事。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三十五)有鑑於天然氣公司之經營,係為重大民生利益,故天然氣公司之營運應交由專業人士經營,故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派任董事時,不應以是否具備將領身分作為考量,應廣為徵才並以專業作為派任準則。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三十六)有鑑於天然氣公司之經營,係為重大民生利益,故天然氣公司之營運應受公眾監督,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多次做成決議要求各天然氣公司公開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財務報表,各天然氣公司一再藐視國會決議,為保護公眾利益,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再次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經濟部能源局應確實監督要求各家公司依公司法每季公布財報與股東會議全文紀錄與錄音錄影紀錄,以受公評。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三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3年度預算中,編列「獎補助金-對特種基金之補助」1億9,271萬3,000元,用以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款利息7,351萬7,000元,及補助榮民工程公司虧損填補經費1億1,919萬6,000元。查目前政府財政困窘乃不爭事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負責投資事業機構應善盡經營管理監督之責,不應坐視國營事業虧損,並將債務轉移其他作業基金,進而讓全民承擔鉅額債務。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安置基金代舉借辦理情形、榮民公司清理作業及檢討投資事業經營績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詹凱臣 王進士 陳碧涵 林郁方
連署人:陳鎮湘
(三十八)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之榮電公司破產遭監察院彈劾一案,顯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監督顯有失當,該公司破產亦導致員工領不到退休金、資遣費等問題而造成工會上街頭抗議。榮電身為公股公司卻未能妥善處理相關問題,造成社會動盪。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設法修正錯誤,儘速支付員工薪資,率先解決工人問題,方可展現政府負責任之態度及決心。
提案人:王進士 詹凱臣 陳碧涵 陳鎮湘
(三十九)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成立60週年暨第36屆榮民節活動經費及文教宣慰活動及媒體聯繫作業等預算467萬2,000元。而該會委由國防部漢聲電台所製播之「長青樹」節目,其播出內容應經嚴謹審查標準予以審查審聽。此外,該會所製播之該節目更應秉持政治中立之播出內容,嚴守於選舉時不為特定黨派及候選人助選之原則,以維行政部門行政中立之規範。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邱議瑩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針對103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歲出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獎補助費」中有關「退休人員及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化前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編列1,305萬6,000元。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係以退休人員計2,176人,每年給予三節慰問金6,000元編列,然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應保留給弱勢、因公成殘公職人員部分,使政府發放慰問金的意義名實相符。若為一般退休人員,均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發放「三節慰問金」於法無據,依法亦應終止發放。故建議全數凍結,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相關編列情形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煌瑯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貳、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參、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肆、委員馬文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