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40分、下午3時3分至5時32分;11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至11時56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楊應雄 邱議瑩 蕭美琴 林郁方 陳碧涵 蔡煌瑯 陳鎮湘 詹凱臣 陳唐山 王進士 馬文君
(出席委員12人)
列席委員:楊麗環 羅淑蕾 管碧玲 邱文彥 許忠信 盧秀燕 李桐豪 許添財 李貴敏 賴士葆 孔文吉 黃偉哲 鄭天財 邱志偉 陳明文 楊瓊瓔 薛 凌 江啟臣 徐耀昌 陳亭妃 黃文玲陳怡潔 徐欣瑩 林佳龍 蘇清泉 廖正井 蔣乃辛 吳育昇簡東明 呂學樟 潘維剛 林滄敏 鄭汝芬 顏寬恒
(列席委員34人)
列席人員:外交部部長林永樂及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鄭淑芳
科長陳莉惠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陳玉梅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局長江文若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副參事張俊均
文化部文化交流司副司長許德明
交通部觀光局主任秘書蔡明玲
衛生福利部國際合作組秘書馮琦芳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際合作處科長王凱石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綜合計畫處代理副處長王重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業務處專員吳蕾惠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宣讀第11次會議(國防部機密部分)議事錄及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外交部主管收支公開及機密部分。
(本次會議進行方式: 報告部分先公開後秘密;詢答部分先秘密後公開。外交部部長林永樂報告,委員陳唐山、陳歐珀、楊應雄、邱議瑩、蕭美琴、林郁方、陳碧涵、蔡煌瑯、陳鎮湘、詹凱臣、王進士、江啟臣、邱文彥、許忠信、黃偉哲、許添財、李桐豪、馬文君等18人提出質詢,均由外交部部長林永樂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決議:
壹、審查結果:
甲、公開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1項 外交部
第1目 賠償收入181萬元,照列。
第72項 領事事務局
第1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4項 外交部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無列數。
本目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中央政府各部會中,教育部、財政部均編列員工使用機關(單位)停車場之場地租金收入,教育部員工停車費月租800元,財政部員工停車費月租1,000~1,100元。此外,台北市、新北市地區,大眾運輸功能便捷,外交部應鼓勵員工利用大眾運輸通勤,不收費形同變相鼓勵員工開車,違反馬政府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故要求外交部主管及所屬位於台北市、新北市地區之機關單位,亦應比照辦理,收取員工停車費月租金,並訂定統一收費標準。爰針對外交部預算歲入部分第1目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增列「停車場之場地租金收入」163萬2,000元。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第85項 領事事務局
第1目 行政規費收入33億8,191萬元,照列。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無列數。
本目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中央政府各部會中,教育部、財政部均編列員工使用機關(單位)停車場之場地租金收入,教育部員工停車費月租800元,財政部員工停車費月租1,000~1,100元。此外,台北市、新北市地區,大眾運輸功能便捷,外交部應鼓勵員工利用大眾運輸通勤,不收費形同變相鼓勵員工開車,違反馬政府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故要求外交部主管及所屬位於台北市、新北市地區之機關單位,亦應比照辦理,收取員工停車費月租金,並訂定統一收費標準。爰針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歲入部分第2目第1節「場地設施使用費」,增列「停車場之場地租金收入」32萬6,000元。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第86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無列數。
本目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中央政府各部會中,教育部、財政部均編列員工使用機關(單位)停車場之場地租金收入,教育部員工停車費月租800元,財政部員工停車費月租1,000~1,100元。此外,台北市、新北市地區,大眾運輸功能便捷,外交部應鼓勵員工利用大眾運輸通勤,不收費形同變相鼓勵員工開車,違反馬政府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故要求外交部主管及所屬位於台北市、新北市地區之機關單位,亦應比照辦理,收取員工停車費月租金,並訂定統一收費標準。爰針對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歲入部分第1目第1節「場地設施使用費」,增列「停車場之場地租金收入」8萬6,000元。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3項 外交部
第1目 財產孳息2,804萬3,000元,照列。
第2目 財產售價,無列數。
第3目 廢舊物資售價828萬9,000元,照列。
第84項 領事事務局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無列數。
第85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1項 外交部
第1目 雜項收入6億0,655萬5,000元,照列。
本目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第1目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中,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宿舍管理費,估列460萬元。經查外交部龍江路首長官舍65坪,仁愛路副首長官舍51坪,位於北市「仁愛雙星」億萬豪宅、松江路副首長官舍58坪、羅斯福路副首長官舍70坪,全都免收費;外交部官舍皆位處台北市精華區之黃金地段,完全是「黃金屋價,垃圾租金」,工人階級買不起房子,高級官員不僅有配給宿舍還有自有豪宅,實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故建議外交部應收取職務官舍「租金使用費」,「其他雜項收入」建議增列30萬元。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第82項 領事事務局
第1目 雜項收入569萬7,000元,照列。
第8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第1目 雜項收入13萬6,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本款通過決議12項:
(一)針對洽簽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議(ECA),為政府之施政重點,惟目前我對於美、日等主要貿易國家採「堆積木」方式進程相對緩慢,而已簽訂FTA之國家與我貿易值不高。建請外交部允宜與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整體布局,積極推動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或ECA,以拓展我國貿易。
提案人:陳鎮湘 楊應雄 詹凱臣 陳碧涵
(二)鑒於洽簽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議ECA乃為我政府現今施政重點,我國雖已與紐西蘭、新加坡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惟採「堆積木」方式進程過於緩慢未能一次到位。故建請外交部應與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擬定策略,加速洽簽FTA以拓展我國貿易。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連署人:陳鎮湘
(三)有鑑於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科目下編列經貿交流活動所需經費2億1,489萬8,000元,包括亞東太平洋地區區域經濟整合等議題之交流或研討、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與歐洲各國雙邊經貿諮商會議、與北美地區之各項經貿交流會議及活動,爭取參與雙邊及多邊自由貿易機制等;另編列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3億0,922萬1,000元,所辦業務包括與各國國會交流等。惟我國已洽簽之FTA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所採「堆積木」之方式進程相對緩慢;相較我國貿易之主要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爰建請外交部於洽簽FTA上,除經貿專業之議題外,亦應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對於採取「堆積木」方式進行之已簽署FTA而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部分,於經濟合作、投資保障、投資促進、提昇我國貿易條件及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外交部應積極與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擬定策略,加速洽簽FTA,以拓展我國貿易。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四)有鑑於我國駐外館處之資訊安全防護意識及設備較為薄弱,屢遭中國網軍蓄意定點攻堅,並曾成功截獲我國機密等級之工作資訊,為杜絕相關情事一再上演。故要求外交部應會同行政院資訊安全辦公室、國家安全局,針對我國駐外館處之資安防護工作,進行資安演練及專案評估,並針對資安弱點,提升其防護設備,或建立外館虛擬主機系統,由國內統一維管,以減少我國機密外洩之可能。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五)有鑑於教育部為執行行政院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留學方案及推動國家對外華語文教學政策,特訂定「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要點」,規劃由國內大學赴海外重點國家設立「臺灣教育中心」,其功能除提供外國學生到我國大學校院留、遊學簡介資料,辦理招生說明會及海外教育展外,亦提供有意來臺之外國學生更直接、更完善的諮詢服務,同時配合國家對外華語教學政策,開設華語課程,辦理華語能力測驗。惟目前國內僅有清華大學於100年成立「印度台灣教育中心計畫辦公室」作為台印教育交流窗口,並自計畫成立以來,已於印度4所大學成立「台灣教育中心」。而事實上,除教育部編列教師薪資預算外,其他機票款等相關經費仍由外交部所編列預算支應。爰建請外交部應維持相關預算之編列,以維國家整體外交布局。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六)有鑑於我國以外交替代役赴各國進行華語文教學已行之有年,不僅實施成效良好,僑務委員會亦考量派遣替代役役男長期駐點,協助教務,培訓華文師資,對於深耕僑教確發揮相當之效益。教育部於今(102)年4月更提出預算總額為60億元之「邁向華語文教育產業輸出大國8年計畫(102-109)草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顯見華語文學習已然成為世界之潮流與顯學。爰建請外交部應與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積極協調,建立「外交替代役華語文支援教學方案」,除協助紓解海外僑校華語師資不足之困境外,並有效推廣正體華語文教學,使台灣繼續成為正統優質華語文傳承重心及宣揚台灣文化,增加台灣在國際之能見度。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七)有鑑於立法院於99年度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於通案決議事項第16項「…,各部會應定期實地查核政府捐助超過50%以上之財團法人,至少每3年須查核1次,並應將查核情形透過網際網站予以公開…。」經查外交部網站僅公布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0年度及101年度查核報告,迄今未將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及台灣民主基金會之101年度查核報告依立法院前揭通案決議於外交部之網站公開,顯未欠妥適。綜上,外交部宜儘速將前述未公開之財團法人實地查核報告於該部之網站公開,以符資訊公開法及立法院之決議。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八)為嘉惠國內廠商,外交部執行援外計畫時,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84億6,271萬6,000元,凡涉及商品採購者(如採購資通訊設備等)和勞務服務者,應優先向國內廠商採購;相關運輸業務也應優先委由國內航空與海運業者承攬。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連署人:陳鎮湘 陳碧涵
(九)依「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外交部編列之預算,應不分地區,由外交部直接將駐外使領館處所需經費撥入各使領館處統籌支配運用。經查截至101年底,我國116個駐外館處中,置有外交部以外之其他中央部會駐外人員者計有79個,其中實施經費統籌收付者有18個,實施率僅兩成,又其中員額30人以上之中、大型駐外館處,計有5個仍未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經查各機關駐外人員派任及考核權責尚未由外交部統籌辦理前,確實無法全面實施經費統籌,惟基於統合駐外機構財務作業與人力,仍宜朝統籌收付制度調整,爰建請外交部報請行政院協處各機關駐外事務,以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能,並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
提案人: 陳唐山 蕭美琴 邱議瑩 蔡煌瑯
(十)金門之閩南文化及戰地文化被文化部列入台灣18處具有顯著普世價值的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一,金門縣政府亦成立國內第一個縣級的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全力推動。然我國現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亦非「世界文化遺產暨自然遺產保護公約」的簽署國,恐因外交處境困難而嚴重阻礙相關進程。爰建請外交部儘速協助文化部共同推動並爭取包括金門等我國世界遺產潛力點,正式加入聯合國世界遺產之列。
提案人:楊應雄 陳碧涵 詹凱臣 陳鎮湘
王進士
(十一)有鑑於韓國政府將發給台灣國人之居留證中,將國籍列為China(Taiwan),雖經外交部多次斡旋並親赴韓國溝通,但韓國政府仍以「一個中國政策,無可轉圜」,予以回應。此外,於今(102)年10月時,我國慢食代表團前往韓國參與「2013年亞洲與大洋洲美味展」,於展覽過程中,台灣代表團所屬之攤位上所懸掛之國旗強遭韓國主辦單位以紙張掩蓋,韓方並稱「台灣不是一個國家」。顯見韓國政府崇尚「一個中國政策」已然凌駕我國主權,造成我主權流失情況甚為嚴重。爰建請外交部及所駐各國館處,應針對與我交往之國家,鄭重表示我台灣主權之獨立,並澈底清查目前發給我國人之各種文件,切勿讓一個中國政策成為我拓展外交、影響我主權完整獨立之絆腳石。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十二)有鑑於我國今(102)年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大會活動,卻遭以「受邀貴賓」較「觀察員」次一級之地位參與,於稱謂上,亦僅以「貴賓,中華台北」(Guest, Chinese Taipei)身分一語未發,敬陪大會末座,亦無從主張任何權利。然因此次之首開先例,同意以「受邀貴賓」參與,實為未來參與國際組織之稱謂名號種下禍根。此外,於行前,國際民航組織以「一個中國政策」為由,回函所有台灣駐美記者,表示無法發放記者證給予所有台灣媒體工作者。觀諸過去歷史言之,聯合國自93年起便多次拒絕台灣媒體採訪世衛大會,曾遭到台灣多次抗議及國際人權及新聞組織之關注。此次於國際民航組織中仍採用歧視性作法扼殺新聞自由,顯見中國政府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缺乏善意、宗主國之作風並未曾改變,顯示中國對於台灣國際空間錙銖必較之立場,未為稍動。爰建請外交部未來於國際組織參與、國際空間拓展上應更有全盤之外交思維,嚴加重視與主辦國…等國際組織單位之溝通,嚴守我國主權之立場,以維護我國於外交開拓、國際參與之斡旋能量。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第1項 外交部(不含第9目「外交支出機密預算」)原列222億2,025萬元,減列第2目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13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推動公眾外交及辦理重要外交文宣業務等經費」100萬元」及「製作國情資料」項下「製作國際文宣視聽資料」聘用外文編譯、美術編輯、攝影人員、文字處理、定期刊物讀者資料庫管理師及專職人員等18人經費與「發行台灣光華雜誌月刊」聘用編輯、攝影、美編、推廣、讀者服務人員共8人經費30萬元)、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370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國際合作」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500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1億9,524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為提升我國對南海政策主張之國際能見度並宣示主權,103年外交部本部預算222億2,025萬元應凍結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外交部就「籌組宣達團至美國、歐洲與亞太地區,傳播我國之主張」、「安排國外媒體前往太平島採訪」、「安排國際媒體專訪我決策官員」、「在國外主流媒體刊登全頁彩色廣告」、「與美國、歐洲和日本之智庫合辦研討會」和「編製中、英、日、法文版文宣摺頁」之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連署人:陳鎮湘 陳碧涵
(二)針對駐外機構經費明細表,有關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駐泰國代表處業務費用」編列4,193萬2,000元。據查我於泰國之台商團體不僅協助駐外館處拓展外交,甚而有良好之組織協助泰國政府維持機場秩序、協助通關事宜,致使我駐泰國館處工作及業務量縮減,館處人員能更加專注於外交事務,爰予以凍結500萬元,俟駐泰國代表於本會期結束前返國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三)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辦公室、館長宿舍與事務機器等租金及大樓物業管理費等」編列11億9,940萬4,000元。經查外交部海外豪奢官舍甚多,月租金超過2萬美金計有2處:駐新加坡代表處官舍281坪、月租高達69萬元;駐英國代表處58坪、月租高達68萬元。月租金超過1萬美金共有9處,其中駐西班牙代表處官舍69坪,月租金高達34萬元,此時正值西班牙房市低迷之際,租不如買,應優先購置;而駐巴紐代表處官舍44坪,月租亦高達31萬元之譜,該國非歐美高房價地區,租金之高,相當怪異。此外,外交部海外官舍,其坪型未比照國內政務官標準、房租亦未比照外交部房補費標準,使全球官舍大小、金額落差甚大,時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外交官員更應共體時艱,故凍結1,000萬元,要求外交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統一標準,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四)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外交部長期鉅額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該組織在推展我國參與國際事務上,卻成效極其有限,「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實已淪為少數人士養老、家庭旅遊花費之黑機關。顯見此一補助預算背後問題重重,外交部對給予該組織之鉅額補助經費的成效監督機制卻形同虛設,故相關補助經費525萬6,000元,予以凍結二分之一,俟外交部針對「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過去1年舉辦之所有活動及相關細部資料,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五)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外交部長期鉅額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經查「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財源自籌能力不足,營運高度仰賴政府財源挹注,且人事費用長年偏高,導致營運成本沉重,財務結構難以改善,徒增政府財政負擔,其近幾年的運作經費,全部來自政府捐贈,並無其他收入,其功能完全與台灣民主基金會重疊,嚴重扭曲國家資源分配,實違背政府補助NGO經費之政策原意及目的。故相關補助經費2,964萬1,000元,予以凍結二分之一,俟外交部針對「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過去1年舉辦之所有活動及相關細部資料,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蕭美琴 蔡煌瑯 詹凱臣
楊應雄
連署人:陳鎮湘
(六)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科目下,編列1億2,554萬5,000元辦理文化交流活動,惟因文化交流經費連年遞減,預算結構占比低落,文化外交成效堪慮,建請外交部研議對外交流項目之結構,勿將對外交流限縮於傳統經濟範疇,並將日後文化外交事務所扮演之積極角色和新作法,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楊應雄 陳鎮湘 詹凱臣
(七)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科目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編列3億6,894萬元,較上年度減列3,257萬6,000元,本項支出用於參與功能性組織、出席國際會議、活動文宣經費等項目,對於亟應參與國際社會之我國而言,殊屬重要經費。按我國自82年起連年委託友邦向聯合國提出台灣人民代表權之議案,馬總統競選外交白皮書亦指出「我們知道重返聯合國非一蹴可及,但不懈努力,是成功的必要條件。」但馬總統就任後即改採參與功能性組織之訴求,未再推動本案,不僅違背「不懈努力」之競選承諾,亦有負全體國人之期待。茲因參加聯合國係彰顯國家主權之活動,具有重大象徵意義,不應遭遇阻撓即行放棄,爰建請外交部應積極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並督促政府重新正視參與聯合國之承諾。
提案人:陳唐山 蕭美琴 邱議瑩 蔡煌瑯
(八)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中「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下,編列推動辦理國內學者前往海外知名大學或智庫進行「駐點」研究,協助民間團體、國內外智庫、大學院校等舉辦國際學術會議或活動等經費970萬元,與教育部編列「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17億1,240萬8,000元)」業務內容明顯重複編列,且年年補助學者「駐點」研究,其研究主題、選取標準、效益評估均不明,爰請外交部針對確實補助名單及遴選標準,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九)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中「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下,國際傳播司選派國內優質藝文團體至國外巡演及推展海外文化交流等各項軟性文宣活動經費編列1,200萬6,000元。據查自101年度至102年1至8月委託國內藝文團體赴海外巡演之辦理情形看來,101年度僅有舞鈴劇場(503萬3,291元)及舒米恩&樂團(64萬3,659元);102年度則僅有十鼓擊樂團(350萬元)及台原偶戲團(390萬元),顯見預算之賸餘數甚多,為撙節公帑支出,外交部應於每年8月提送該年度出團名單(含已出團及預計出團名單)供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委員參酌。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十)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科目下,編列1,350萬元辦理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衡量其補助成效不彰,難達到輔導企業赴他國投資考察之政策目標。故建請外交部審酌考察機票補助之必要性,及鼓勵投資方式之妥適性,以利研擬有效措施,提升補助款項之效益。
提案人:陳碧涵 楊應雄 陳鎮湘 詹凱臣
陳歐珀 蕭美琴 邱議瑩 蔡煌瑯
(十一)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中,北美司為推動對美加重大工作計畫專案;協助臺美國會議員之交流活動;結合美國民間團體及運用民間公關公司力量,協助推動對美關係…等,編列經費6,941萬4,000元。鑒於過去曾發生公關公司安排美國眾議員來台,卻遭眾議院倫理委員會調查之事,顯見外交部未能審慎辦理此項業務,實應對此提出解決之道,並妥善處置未來邀訪人員所將面臨之麻煩與困難,以深化我與美方之友好關係。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十二)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科目下,「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編列11億0,105萬1,000元部分,建請外交部對巴拉圭東方工業區土地和地上物,不得用捐贈的方式進行處分;並請外交部儘速積極研謀確保債權及可行性追索措施並及早確立園區處置方案,就「巴拉圭東方工業區土地和地上物處分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連署人:陳鎮湘 陳碧涵
(十三)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科目下,編列9,929萬6,000元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因執行青年外交大使團出國訪問,卻引發未尊重各族文化之爭議,建請外交部研擬周延審查機制,避免文化輸出錯誤,並於2週內將新修訂之審查機制報告,提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陳碧涵 楊應雄 陳鎮湘 詹凱臣
(十四)有鑑於行政院為提升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故各機關年度單位預算書之預算總說明臚列各機關年度施政目標之關鍵績效指標,於年度結束後各機關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提送行政院,經研考會等機關辦理綜合分析及實地訪查,行政院核定後登載機關網頁。惟經查 (1) 部分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目標值不明,影響外界對其施政績效報告客觀性。如:鞏固我國與邦交國外交關係中「鞏固邦誼」之2項衡量標準為:邦交穩固及與邦交國高層政要互動良好,僅以文字說明欠缺數值;「與邦交國高層政要互動良好」之衡量標準,歷年來係以加強雙邊政要互訪次數為目標值之表達,103年度才列示101年度該衡量標準目標值60次,但原102年度及103年度均未於預算書載明其年度目標值。(2) 部分施政計畫同一衡量績效指標之目標值設定未審酌過往實績。如:101年度施政目標訂定之23項衡量指標,超逾目標值一倍者計6項。另近3年度(99年度至101年度)同一衡量指標之實際值均超逾目標值者共4項,且多逾五成至二倍不等,前述項目於103年度預算案所訂之目標值,仍未審酌過往實績酌予調整。承上所述,爰建請外交部對於關鍵績效目標值之訂定應審慎、積極、合理,切勿流於形式,以供外交拓展領域上之準繩。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十五)針對近年外交部國際合作相關計畫之執行偏低,保留數偏高,鑒因於受援國行政效率不佳,對於計畫之擬訂、執行進度時有延宕,建請外交部責成外館積極協助受援國研提攸關民生建設等計畫,主動瞭解及協助解決其所遇困難,使計畫得以如期進行,以發揮援助款之效益並可提高預算執行率,降低保留款。
提案人:陳鎮湘 楊應雄 詹凱臣 陳碧涵
(十六)「國際合作」科目因友邦未提出相對援助計畫,或因計畫不執行、經費賸餘等因素,致產生鉅額之結餘及減免、註銷數。據查外交部近年度決算之保留數中,「國際合作」科目即占九成以上,例如97年度至101年度「國際合作」科目累計賸餘9億餘元至22億餘元,保留數至為龐大;再以「國際合作」預算執行情形觀之,約24%至36%於預算編列年度即予保留,不僅比重過高,且金額龐大,爰建請外交部加強預算規劃及保留之評估,視實際需求按經費支用期間分年編列,以免編列年度即產生鉅額保留。
提案人:陳唐山 蕭美琴 邱議瑩 蔡煌瑯
(十七)針對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或協定資訊,原則上應可由外交部網站之條約協定查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條約協定及各部會主管業務所簽署對外條約協定得知條約內容,此外,亦可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專載之行政院各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議事項及立法院議事系統中查知條約名稱及提送部會。惟據查 (1)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已公布之條約或協定名稱,經與外交部網站之條約協定查詢系統之條約名稱核對,未盡相符,顯示資訊未完整公開,如中華民國政府與中美洲農牧保健組織技術及財務合作協定等,外交部並未公布。(2) 部分已生效之條約協定未依規定送交立法院,如中華民國政府與貝里斯政府間水產養殖計畫協定已於101年2月13日生效,迄今仍尚未送立法院備查。綜上所述,爰建請外交部應儘速將普通級之條約或協定內容,依法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或外交部網站條約協定查詢系統,刊登條約內文,以符法令規範。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十八)外交部每年均編列相當預算實質參與各項國際會議,惟各項會議及內涵未能讓一般民眾瞭解,爰此提案要求外交部應於官方網站架設相關專區,定期就我國所參與之國際會議、人數、取得成效等資訊完整揭露,以利國人明白各項會議之內涵及我國實質取得成果,如此可促進民眾對我國外交工作之支持。
提案人:王進士 詹凱臣 陳鎮湘 楊應雄
陳碧涵
(十九)有鑑於經內政部所立案之「中華民國派駐各友邦技術人員事務協會」於去(101)年7月時曾發函懇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商借一隅辦公處所供其設立會址,卻遭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予以拒絕之回復:「(1)本會與貴會不具從屬關係,亦非貴會受託之主管機關。(2) 本會現有會址係向外交部承租,經代詢出租人之意見,奉該部於101年 8月28日外經貿三字第10100108050號函復指示,『就該址之租賃關係,係禁止轉租及作約定目的以外使用之問題…。』爰上開租賃地址,出租人業已表明無法提供貴會掛牌或人員進出辦公之用。」惟另觀外交部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本(102)年9月25日召開董監事會議時,決議通過同意「社團法人對外關係協會」於該基金會內部會所設立會址並成立辦公室。兩相比較,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之地位並無不同,均屬外交部所捐助成立之單位,實不應規範不一,有所差別待遇。爰要求外交部應比照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之辦理方式,同意「中華民國派駐各友邦技術人員事務協會」於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內設立永久會址,以利會務之推廣及退休人員之保障。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二十)有鑑於數月前吐瓦魯駐台大使遭媒體披露自行搭乘計程車參加由我政府所舉辦之軍禮與國宴。依外交部目前部內之車輛數計有50多輛(51輛公務轎車、中大客車4輛),除部長、2位政務次長、1位常務次長配有專屬座車(共4輛)外,其餘公務車均可供部內人員洽公使用。惟事實上,外國或友邦駐台館處大使皆有自己之座車,需外交部協助接送之情況實為鮮少。但此次情形之發生,實已令外交部失了面子、沒了裡子,亦令其他友邦代表質疑外交部之禮節與行政處理未有周延。爰要求外交部未來於任何典禮、國宴前置作業程序必須周全,於禮節上務必周到、完備,對於邀訪之外賓及應邀參加重要官式活動無座車之使節,應主動提供接送服務,以維我外交禮節。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二十一)有鑑於目前外交部對於外國及友邦來訪之政要、智庫人士之安排模式,皆以執政黨官員、國會議員乃至縣市首長、議員為主要拜訪之對象。對於在野黨之國會議員及人士之拜會事宜,皆須由來訪訪賓自行提出拜會需求,並經外交部可能以「看情況」或「搪塞」為理由予以婉拒,肇致在野黨人士與國會議員無法與早已熟識訪賓會晤。再者,外交部針對來訪訪賓之性質、過去經歷皆予以忽略,並無依照過去訪賓之專業予以安排適當之部會對談,如來訪訪賓過去經歷曾位居軍事要職,並提出需求欲與國防部官員進行會晤,而外交部卻以國防部官員部務繁忙,予以拒絕安排。顯見外交部人員對於訪賓所提需求之敷衍及失禮,不利我政府其他行政單位與其交流之機會及寶貴經驗之獲得。爰建請外交部應秉持面面俱到、行政中立、不怕麻煩之禮賓原則,以促進台灣與我友好國家人士之外交邦誼。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二十二)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駐外館處經常性經費支出憑證曾逾期結報者,計有40個駐外館處(34.48%),其中逾期結報6次以上 (含6次) 者,計有15個駐外館處(12.93%),較以往雖有改善,惟仍有三成餘之駐外館處未依限結報,其中甚有逾期情形惡化者,實應儘速改正。另依據「駐外機構財務收支權責劃分及經常經費支用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經常性經費逾期2個月以上經催報仍未報送者,除將停撥下一個月之辦公經費外,並列入駐外機構及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然經查核逾期結報之駐外館處有逾期2個月以上者,且經催報後仍未報送,然外交部亦未落實停撥次月辦公經費之規定,致相關規定形同具文,爰建請外交部督促駐外館處依限結報,對於違規情形嚴重者亦應確實執行處罰規定,以導正駐外館處之行政紀律。
提案人:陳唐山 蕭美琴 邱議瑩 蔡煌瑯
(二十三)針對外交部每年均編列相當預算設立台灣獎學金及台灣獎助金鼓勵外國學生來台留學或從事研究,惟獎學金及獎助金僅單純補助,未見相當成效,淪為單純支出。學生為拓展我國與他國交流合作的基礎種子,外交部應定期追蹤學生畢業之後的後續狀況,並要求各駐外單位定期和這些學生聯繫,俾利協助我國國際宣傳及相關活動。
提案人:王進士 詹凱臣 陳碧涵 陳鎮湘
楊應雄
(二十四)有鑑於日前新聞報導新任國防部軍政副部長夏立言之子,自小於美國求學、工作迄今,亦擁有臺灣之國籍,負有服兵役之義務。夏立言副部長乃係長期之專業外交人員,不僅領有駐外人員之特別加給,如地域加給、眷補費、房屋補助費、子女教育補助費、保險…等相關補貼,更因其為外交官之因素,而使其子女可於國外求學、就業,多過一般人之經歷。惟國家既給予外交官及其子女、眷屬如此周延之福利,外交官本身更應從小教育子女對其台灣國家應有強力之向心力與忠誠度,履行兵役義務即為其中之一環。爰建請外交部應促其所屬之外交人員,對於國家之政策及國民本應盡之義務予以支援與落實,並應從其家庭教育中予以灌輸身為台灣國民之各項權利義務,以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二十五)有鑑於我駐外人員返國後所居住之外交職務宿舍,並不允許飼養寵物,以致原於駐在國已有飼養寵物之外交人員,輪調回國後必須將其所飼養之寵物送交他人或交付機構收養,造成我駐外人員之生活與心情遭受嚴重影響。爰建請外交部應儘速更正外交職務宿舍禁止飼養寵物之規定,以符合人性與動物權利之考量。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邱議瑩 蔡煌瑯
(二十六)針對第2目「外交業務」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2,082萬3,000元,訂閱外文期刊、報章雜誌、購買與業務相關之書刊及輿情資訊研蒐彙整編輯等,鑒於閱讀習慣改變,及節能減碳之環保概念日漸盛行,期刊資料庫在全球化潮流下快速擴張,政府實應因應潮流,降低所耗成本,提升資訊使用效益,建請外交部審視資源配置妥適性,調整訂購計畫。
提案人:陳碧涵 楊應雄 陳鎮湘 詹凱臣
(二十七)68年政府撥款,登記成立「松鶴國際企業公司」(以下簡稱松鶴公司,前身文化廣場公司),為地產租賃公司。直至立法院孫國華委員質詢後,首次於91年度外交部單位決算書公用財產目錄總表揭露有價證券2萬0,825股,金額3億9,203萬5,000元。其中政府持有松鶴公司百分之百股權,股權數1萬0,800股,投資股本額1,080萬美元。該公司獲利豐碩,惟經費支用情形與租金收取合理性,完全由外交部自行決定,有無不當使用進而影響政府權益,無人得知。外交部之業務並沒有經營事業,要求部內主管兼任董事,負經營之責確有不妥,建請外交部應就該公司定位、適法性再次呈報行政院研究,同時並提出該公司未來經營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蕭美琴 陳唐山 邱議瑩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獎補助費」中有關「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等」編列367萬2,000元。經查外交部係以退休人員計612人,每年給予三節慰問金6,000元編列,然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應保留給弱勢、因公成殘公職人員部分,使政府發放慰問金的意義名實相符。若為一般退休人員,均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發放「三節慰問金」於法無據,依法亦應終止發放。故建議全數凍結,俟外交部報告相關編列情形,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第2項 領事事務局14億0,698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政府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人口政策之立場,嚴格審查非法入國係職責所在,然核發外籍配偶簽證,其意義與一般外國人之簽證殊為不同,蓋外籍配偶能否入國,乃攸關家庭團聚之權利,允應詳審慎斷,避免影響真實、合法婚姻之團聚權。按結婚面談制度之目的,在於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台從事違法活動,惟實務顯示,多數未通過結婚面談之理由為「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然接受面談之我國國民及配偶或因教育程度、語言及表達能力,致未能準確答覆面談問題;加以赴東南亞結婚者多屬經濟弱勢族群,主管機關建議當事人頻繁往返兩國培養面談默契,不僅無視庶民生活之難處,亦欠缺期待可能性,茲為確保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權,爰建請外交部檢討現行面談機制之良窳,面談後如認為雙方背景或結婚動機有疑慮者,應儘量商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管道訪查雙方之家庭、經濟、身心等狀況,避免僅因面談而有誤判,俾維護其合法權益。
提案人:陳唐山 蕭美琴 邱議瑩 蔡煌瑯
(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派駐各駐外館處人員及雇員,為服務旅外國人辦理各項領務事務第一線,惟領務人員或因擔任其他館內行政事務分身乏術,需委託雇員處理領事業務,又因雇員對於領事業務不甚熟稔,或因態度不佳而與旅外僑民或外籍人士口角之爭產生民怨者時有所聞。爰此,特請領事事務局對各駐外館處之領務雇員除加強業務訓練外,渠等若因工作態度不佳有損我國外交形象者,應令駐外館長予以適當處分。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連署人:陳鎮湘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獎補助費」中有關「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編列19萬2,000元。經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係以退休人員計32人,每年給予三節慰問金6,000元編列,然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應保留給弱勢、因公成殘公職人員部分,使政府發放慰問金的意義名實相符。若為一般退休人員,均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發放「三節慰問金」於法無據,依法亦應終止發放。故建議全數凍結,俟外交部報告相關編列情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第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9,721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外交領事人員訓練」項下「短期進修、專業訓練及國際交流」之「業務費」編列「全民外交研習營」240萬元,查此研習營或與民間單位合作或獨自辦理,建議外交部除對課程內容加以調整外,並應向全國含國中以上學校推展,提升全民外交素質,增進學生對外交之認識。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連署人:陳鎮湘
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獎補助費」中有關「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編列6萬元。經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係以退休人員計10人,每年給予三節慰問金6,000元編列,然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應保留給弱勢、因公成殘公職人員部分,使政府發放慰問金的意義名實相符。若為一般退休人員,均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發放「三節慰問金」於法無據,依法亦應終止發放。故建議全數凍結,俟外交部報告相關編列情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乙、機密部分(密略)
貳、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外交部主管收支公開及機密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參、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審之公務預算公開及機密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需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鎮湘或邱召集委員議瑩作補充說明。
肆、本次會議議事錄機密部分,授權幕僚人員整理後,由主席核定。
伍、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外交部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陸、委員詹凱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