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2時38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40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楊應雄 蔡煌瑯 陳碧涵 陳鎮湘 陳歐珀 馬文君 蕭美琴林郁方 王進士 詹凱臣 陳唐山 邱議瑩
(出席委員12人)
列席委員:孔文吉 廖正井 林佳龍 許添財 陳明文 林德福 蔣乃辛賴士葆 李貴敏 盧秀燕 陳淑慧 李桐豪 黃昭順 丁守中陳亭妃 許忠信 王惠美 江啟臣 徐耀昌 黃文玲 邱文彥簡東明 鄭天財 邱志偉 蘇清泉 潘維剛 黃偉哲 楊瓊瓔呂學樟 徐欣瑩 鄭汝芬 劉建國 顏寬恒 吳育昇 呂玉玲
(列席委員35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部長嚴明及相關人員(下午2時44分起,部長請假由副部長嚴德發代理)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及相關人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
役政署署長林國演
教育部專門委員劉家楨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劉明勳
社會保險司簡任視察朱日僑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司長黃慶章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李政宗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呂正華
組長林碧郁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處長邱昌嶽
副處長張洪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陳尤佳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張念中
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鄭淑芳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局長賴樹立
主 席:陳召集委員鎮湘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國防部部長嚴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及內政部政務次長報告「推動募兵制跨院際、部會的窒礙問題與策進」,並備質詢。
(國防部部長嚴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分別報告,委員楊應雄、蔡煌瑯、陳碧涵、詹凱臣、陳歐珀、馬文君、蕭美琴、林郁方、王進士、陳鎮湘、孔文吉、邱議瑩、許添財、劉建國、江啟臣、許忠信等16人質詢,均由國防部部長嚴明、資源規劃司司長王天德、軍備局局長金壽豐、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陳寶餘、全民防衛動員室主任殷榮源、政治作戰局局長王明我、法律事務司司長周志仁、主計局局長陳麒、空軍司令部參謀長丁忠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事業管理處處長張漢卿、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李政宗、教育部專門委員劉家楨、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司長黃慶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張念中、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鄭淑芳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吳育昇、黃昭順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通過臨時提案13案:
一、鑑於「募兵制」為政府重要施政目標,相關配套措施事涉跨院際及部會機關事項,非單一行政部門能獨立推動完成,爰建請行政院推動募兵制專案小組整合行政資源,針對執行窒礙,定期及經常性召集跨院際及跨部會會議檢討策進,創造吸引優質青年從軍報國之有利條件,於本會期結束前完成窒礙問題辦理情形書面報告提供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同時請行政院針對「如何強化『行政院推動募兵制專案小組』功能」實施專案報告,避免各部會推動步調不一,而造成募兵制延宕。另請每月就相關問題執行情形,向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俾利落實政策推動。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陳碧涵
連署人:王進士 馬文君
二、鑑於國家兵役制度逐年由「募徵併行」朝向「募兵制」轉型,亦為我國兵役制度的重大變革,其成敗良窳,攸關國家生存發展至鉅,為建構現代化與專業化的國防武力,亟須政府傾力推動,惟經檢視募兵制仍有徵兵制思維之相關法制,無助於募兵制政策推動且不合時宜,爰要求政府各部會機關配合「募兵制」實施,全面檢視有關軍人待遇、尊嚴、出路等不合時宜之法令政策,儘速完成修訂,並健全相關執行作為、依法行政,以營造吸引青年從軍之法制環境,助益提升「募兵制」志願役人力成長,確保「募兵制」政策達成及長久運作。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陳碧涵
連署人:王進士 馬文君
三、為確保軍隊現代化,有賴國防轉型的持續推動與精進,募兵制的推展則是國軍務實面對時代脈動,邁向革新轉型、開創新局的必經之路。盱衡當前戰略環境,以及現代高科技戰爭的高素質人力需求、經濟與社會條件的變化,未來軍隊戰力不在於數量多寡,而是「質」的優勢,而優質人力的獲得,應以良好福利待遇,鼓勵菁英加入國軍的行列。爰建請國防部配合「募兵制」實施,全面檢視有關軍人福利政策,於1年內完成「軍人福利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期透過法制的完備訂定,使官兵及其眷屬的福利獲得制度性保障,營造吸引青年從軍之法制環境,進而確保「募兵制」政策達成及長久運作。
提案人:陳鎮湘 楊應雄 詹凱臣 王進士
陳碧涵 馬文君
四、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基本國策第9項條文:「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相關法令未能結合憲法增修定,嚴重過時無效。現役與退伍軍人權益,宜於現行法令中立法明確保障,勿再僅以行政法規或命令規定,相關輔導安置機制功能與能量,亦未能與時俱進予以前置規劃準備,仍然依據「徵募並行」兵役制度之能量,「募兵制」全面啟動已遲。來時已不多, 政見跳票事小,國安危機事大,建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於8個月內研修「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依憲法精神務實予以保障軍人應有權益。
提案人:陳鎮湘 馬文君 詹凱臣 楊應雄
王進士 陳碧涵
五、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之規定。現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項目,包含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之火車、輪船、飛機、公共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之減費優待、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之減費優待、軍眷水電優待及軍、公醫院醫療優免等23項;在後備軍人之優待方面,有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等9項,該條例雖已明定相關優待事項,惟其多屬宣(教)示性條款,且在實務上多未訂定執行辦法,致無法由各主管部會具體落實,影響施行成效。為落實政府募兵制政策之順利推動,使國人視從軍為保國衛民典範與崇敬的對象,爰請內政部於8個月內完成檢視及推動落實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並籲請各相關部會重視業管優待事項,同時致力依法行政,俾使從軍青年感受實質之尊榮。
提案人:陳鎮湘 楊應雄
連署人:詹凱臣 王進士 陳碧涵 馬文君
六、為落實政府募兵政策順利推動,爰請內政部於8個月內完成檢視及推動、落實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並籲請各相關部會重視業管優待事項,致力依法行政,俾使從軍青年感受實質之尊榮。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陳鎮湘 馬文君
七、鑑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國防部招募成效不如預期,國防部規劃「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及「國軍地域加給」、增設「國軍戰鬥部隊勤務加給」及「國軍留營慰助金」等4項調整待遇措施,請行政院依政府財政狀況,結合募兵制執行動能,檢討調整志願役人力薪資待遇,以有效解決現階段招募及留營困境,行政院應於今(102)年底前召開協商會議,整合各機關意見,核定配賦,並於103年1月1日起實施,以有效發揮吸引青年從軍,助益募兵政策推動。
提案人:陳鎮湘 楊應雄
連署人:詹凱臣 王進士 陳碧涵 馬文君
八、針對兵役制度改革,鑑於美國依據蒙哥馬利大兵法案政府鼓勵各部會優先進用志願役退伍軍人且未限制轉任機關,及訂定企業雇用退伍軍人每人5,600美元、傷殘戰士每人9,600美元之減稅補助措施等作法殊值參考,反觀我國退伍軍人轉任公職存有服務機關及報考資格受限之窒礙,且社會企業雇用志願役退伍軍人比例偏低。為妥處未來志願從軍人員出路問題,提供軍職人員更健全之退伍輔導轉業機制,請行政院及考試院參酌美國作法,研修軍職人員轉任公職考試規定,並請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議企業錄用志願役退伍軍人之獎勵補助措施,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亦應檢討增加志願役退伍官兵就業安置能量,俾使國家培育之人力資源發揮最大效益,同時亦可成為優質青年從軍之有利誘因。
提案人:陳鎮湘 陳碧涵
連署人:詹凱臣 楊應雄 王進士 馬文君
九、鑑於美軍服役滿20年退伍之人員轉任公職後,渠等可同時具領之退休俸及公職薪資作法,有效解決志願役軍人中年轉業需求,美國政府部門機關進用退伍軍人比例自2008年25.5%至2012年29.7%逐年提升,亦使國家培育成熟人力充分再運用;而我國因考量國軍人力保持青壯,軍職人員服役年限受法律限制,故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亦定有「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業予以保障」之規定。爰請行政院恪遵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針對軍職人員服役期滿領俸後,其轉任公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職務,建議參酌美國作法,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均不應予以停發或減發,並於2年內完成修正相關法令,以使壯年退伍之成熟人力願意再為國家貢獻心力,並充分保障志願役軍人退役後之就業權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連署人:王進士 馬文君
十、針對目前公務人員資格考試與進用規定,存在諸多不合理限制,未能比照警察定期舉辦國家考試,僅對上校階級以上1年舉辦1次,其他階級均無舉辦,以及退除役特考的應考資格限制,且有名額、職類(國安、國防、兵役)及經錄取1個月內報到等不當限制。如何實質保障軍人權益,維護公平正義?軍公教立足點應力求平等,莫再偏失僅要求齊頭式平等,建請考試院研修「退除役特考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法」、「國軍軍士、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解除應考資格、分發任用機關及永久不得轉任之限制等,落實憲法賦予權益保障,並請於本會期中,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
提案人:陳鎮湘 楊應雄
連署人:詹凱臣 王進士 馬文君
十一、基於政府財政狀況,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國有土地活化作業之具體作法,加速處理營改基金不適用營地,使國防部有充裕之經費辦理老舊營舍及職務宿舍整建工作,藉由落實照顧官兵福利及眷屬生活,提高「募兵制」招募誘因。
提案人:陳鎮湘 王進士
連署人:詹凱臣 楊應雄 馬文君
十二、針對目前公務機關(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與機構)的「勞務委外」、國防部「後勤委商、勞務委外」等需求,應排解現存問題、窒礙,訂定規劃,以協助「就業」能量擴充,提升「募兵制」召募誘因,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修「政府採購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賦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優先承攬國防部與公務機關勞務委外、建設工程、招商承製、委託加工等,予以優先議價,並將相關研究與規劃報告,於本會期中,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陳鎮湘 楊應雄
連署人:詹凱臣 王進士 陳碧涵 馬文君
十三、基於解決學生畢業潮失業及推動國家「募兵制」政策,經查教育部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辦理之大專院校校務評鑑,其中項目三計有「畢業生生涯發展之輔導與協助」等15項參考效標。為積極鼓勵民間大專院校輔導學生將從軍列為就業選項,蔚為國用,請教育部研議將報考國軍志願役班隊納入學生生涯發展輔導與協助項目,並於教育評鑑項目增列「學校對畢業生從軍之輔導措施與成效」乙項,以有助提高國家就業率及鼓勵青年從軍報國。
提案人:陳鎮湘
連署人:詹凱臣 楊應雄 王進士 馬文君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