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1時21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楊應雄 蔡煌瑯 陳碧涵 陳鎮湘 林郁方 蕭美琴王進士 詹凱臣 陳唐山
(出席委員10人)
請假委員:馬文君 邱議瑩
列席委員:賴士葆 薛 凌 林德福 江惠貞 黃文玲 李桐豪 呂學樟蘇清泉 李貴敏 簡東明 黃偉哲 廖正井 呂玉玲 邱文彥陳亭妃 邱志偉 林淑芬 楊麗環 許添財 顏寬恒 羅明才
(列席委員21人)
列席人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及相關人員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劉靖中
法律事務司法規研審處編纂韓中誠
法務部參事羅建勛
主 席:陳召集委員鎮湘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十
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主任秘書呂嘉凱說明修法要旨,委員陳歐珀、楊應雄、蔡煌瑯、林郁方、蕭美琴、陳碧涵、陳鎮湘、王進士、詹凱臣、陳唐山、李桐豪、蘇清泉等12人質詢,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副主任委員金筱輝、主任秘書呂嘉凱、事業管理處處長張漢卿、人事處處長程本清、服務照顧處處長李潤民、就學就業處處長牟崇德即席答復。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決議:
一、審查結果:
1.第三條之一:將條文第二句中「衡酌國家財政能力,」等文字予以刪除。
2.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鎮湘作補充說明。
三、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四、委員邱議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另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針對「分類分級」退輔措施規劃,施行時應注意下列5項要點:
1.輔導期限與輔導方式等設計,是否符合「公平」與「比例」原則?誘因規劃與設計,除有利招募外,能否配合「留優汰劣、長留久用」人事政策?
2.軍中服務10年以上,或20年者,除皆具有「榮譽國民」身分,終身保障之差異性為何?「募兵制」招募者皆為志願役,凡服志願役者,皆應為「分類分級」之適用對象,至「分類分級」相關辦法應儘速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3.「二類」分類是否合理、公平?「七級」分級是否應有相關配套與限制?應再就服役「在營綜合表現」與「考績績效」等,建立「評估機制」與「評選標準」,納入未來輔導安置作業之考評與準據?
4.有關權益與福利,有無參考依據或作業準據?應先行試辦、試行?
5.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應結合憲法予以增、修定,落實憲法賦予之保障。國防部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針對現役與退伍軍人權益,檢討修正現行法令,全面共同促進並確保「募兵制」推展。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陳碧涵
二、針對「就學」、「就業」輔導範圍與安置能量擴充發展,應就下列6項要點規劃努力: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如何與國防部無縫接軌,先期掌握退伍官兵之需求與項量調查,及早進行整體規劃、計畫準備與資源分配。
2.先就官兵軍中專長與職能,完成職能調查與適性分析,並建立專長人員資料庫。
3.蒐整公民營機構人力需求種類、數量與時程,結合公私立職訓與人力機構單位,完成職訓、職介、職轉等相關計畫及準備工作。
4.職業訓練應朝擴大職業選擇的方向努力與規劃,如「6港1空」之保全與觀光等皆為選項。
5.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應再就高、中、低等職類劃分層次,作出整體且全面之規劃與設計,應採「漸進式」之推廣與發展。
6.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訓中心現有能量與運用,宜再行檢討政策與計畫,如何形成重點,儘速完成全般規劃。以上所述者,未來「就學」、「就業」、「職訓」有關法令研修與政策擬定等,宜再就實需深入檢討修訂。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陳碧涵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