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46分、下午2時40分至4時50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鎮湘 陳歐珀 蔡煌瑯 邱議瑩 楊應雄 林郁方 蕭美琴陳碧涵 王進士 陳唐山 詹凱臣 馬文君

(出席委員12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林佳龍 廖正井 楊麗環 賴士葆 羅淑蕾 許添財 吳秉叡 黃昭順 陳明文 江啟臣 盧秀燕 許忠信 李貴敏林德福 李桐豪 廖國棟 鄭天財 江惠貞 呂學樟 邱文彥蔣乃辛 陳淑慧 薛 凌 楊瓊瓔 孔文吉 潘維剛 簡東明邱志偉 葉津鈴 王惠美 蔡其昌 蘇清泉 黃偉哲 管碧玲黃文玲 高金素梅 吳育昇 徐欣瑩 陳怡潔 徐耀昌 顏寬恒

(列席委員42人)

列席人員:國家安全局局長蔡得勝及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鄭淑芳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安全局收支部分(含公開及機密預算部分)

(本次會議採 報告秘密、詢答(先秘密、後公開) 方式進行。國家安全局局長蔡得勝報告。委員陳鎮湘、陳歐珀、蔡煌瑯、邱議瑩、楊應雄、林郁方、蕭美琴、陳碧涵、王進士、陳唐山、詹凱臣、林佳龍、許忠信、薛凌等14人質詢,均由國家安全局局長蔡得勝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議:

壹、審查結果:

甲、公開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4項 國防部所屬(國家安全局部分)

第3目 賠償收入202萬3,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8項 國防部所屬(國家安全局部分)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7項 國防部所屬(國家安全局部分)

第1目 財產孳息14萬3,000元,照列。

第3目 廢舊物資售價19萬7,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5項 國防部所屬(國家安全局部分)

第2目 雜項收入312萬6,000元,照列。

本目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第2目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編列312萬6,000元,係單位首長、員工借用機關職務宿舍自其薪津扣回繳庫數。經查行政院編列員工職務宿舍使用費之收取標準每月為400元至800元,相較國立大學學生宿舍租金每月5,000元至1萬2,000元,根本是「黃金屋價,垃圾租金」,幾乎等同免費提供住屋。故建議國家安全局應提高職務宿舍「租金使用費」,「其他雜項收入」建議增列為1,000萬元。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陳歐珀 蕭美琴

陳唐山

二、歲出部分:

第9款第2項 國防部所屬(國家安全局部分)原列9億6,568萬5,000元,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9億6,068萬5,000元。

本項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退休人員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外,卻仍比照

在職軍公教每年支給子女教育補助等福利,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100年決算10億1,000多萬元,101年決算10億2,000多萬元,102年預算估計約10億3,000萬元,103年編列10億4,000多萬元,金額逐年增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目前領取這項補助者約六成是退役軍人子女,相關支出至今仍「於法無據」,且不排富,形同鐵飯碗連吃兩代,於理不合。致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103年度國家安全局單位預算中「人事費」項下,有關「月退休金支領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部分,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陳歐珀 蕭美琴 陳唐山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03年度國家安全局預算仍循往例寄列於國防部主管

預算內,惟國家安全局與國防部無管轄及隸屬關係,將預算寄列於國防部有違體制。且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0條於92年1月22日修正後,已刪除預算「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等文字,寄列之法源早已不存在。故建議國家安全局應積極推動預算獨立編製,並於104年度起依法獨立編列單位預算。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陳唐山

(二)針對國家安全局自93年度起將預算區分為公開及機密兩部分編列預算,103年度公開預算人事費編列4億6,148萬1,000元,占當年度人事費預算總數比率未達20%,顯示該局主要人事費用仍編列於機密預算中。該局97年度以前將員工薪資全數編列於機密預算,98年度始將局長1人之薪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99年度雖再將政務副局長及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人事費移至公開預算中編列,惟2位常務副局長、主任秘書、情報及情報支援單位主管仍以機密預算編列,未以必要之最小範圍定之。且鑑於該局2位常務副局長、主任秘書,其人數為法定,且待遇編列標準並無直接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國家安全局應將渠等人員待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

提案人:蔡煌瑯 蕭美琴 陳唐山 邱議瑩

(三)102年6月檢察總長下令非法監聽國會議長、在野黨

鞭,並證實直接監聽國會總機,另據媒體報導,過往曾監聽15位國會議員事件,一再顯見監聽遭濫用,執法單位未能謹守合法、必要原則以執行監聽任務,非法監聽他人頻傳,已對民主、人權造成傷害,故針對103年度國家安全局預算45億1,179萬9,000元,凍結2,000萬元,俟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實地參觀考察,再排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陳歐珀 蕭美琴

陳唐山

(四)有鑑於近來政治及社會人士遭監聽氾濫,甚而連立法院總機系統皆遭長期監聽,令各界人心惶惶。針對國家安全局對境外人士所研擬之「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預劃自行掌控情報監聽、減少外部機構限制之舉,遭到朝野立委產生高度疑慮。然目前台灣與中國密切往來衍生一定程度之風險,國家安全局雖須強化保防與情蒐工作,惟任何監聽皆不應損害人民之秘密與隱私權利。爰建議國家安全局應儘速將「情報通訊監察法」送交立法院進行審議,並應於法條中規劃第三方監督制衡機制,以維國安、人民言論自由及隱私權。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邱議瑩 陳唐山

(五)近來有司法學者發現,司法院公布情報監聽的事後通

知比率竟不到五成,司法院日前竟突然無預警將高等法院暨分院所核發的監聽案件統計公告全數移除,理由是國家安全局局長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掩護,來函將情報監聽全數核定為「永久保密不公開之機密」,包括相關統計數據在內。國家安全局此舉形同架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人民受事後通知的資訊自主權,更侵害法官的行動與遷徙自由。而不分輕重將監聽案件全數核定為永久機密,更是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國家安全局、司法院聯手隱瞞真相,違法亂憲,已遭法界及社會輿論強烈抨擊。故建議國家安全局收回上述機密認定違法公文,司法院應依往例,於高等法院暨分院網站公告所核發的監聽案件統計資訊,以昭公信。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陳歐珀 蕭美琴

陳唐山

(六)鑑於國家情報機關聲請之監聽與續監聽案件數,近5年內已暴增至原有三倍以上,且國安監聽之事後通知比例明顯偏低,101年度事後通知比例僅四成四,100年度事後通知比例更僅三成二。為落實憲法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確保國安監聽作為未曾逾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之必要限度,建議國家安全局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國安監聽檢討報告」,針對97年至101年度,申請與核准國安監聽之案件數與線路數、線路種類統計、案件收結情況、監聽期間統計、法院准駁比例、事後通知與不通知比例、及不通知原因種類等通案統計數據,進行檢討並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陳歐珀 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林佳龍

第1目 一般行政原列8億5,361萬4,000元,減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稅捐及規費」項下「未進用身心障礙人士差額補助費」100萬元,改列為8億5,261萬4,000元。

本目通過決議2項:

(一)有鑑於「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爰要求國家安全局日後對於管制區域應嚴守規定,尊重平和表達意見之民眾,以維人民表意之自由。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邱議瑩 陳唐山

(二)針對國家安全局103年度「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預算編列8億5,361萬4,000元,係為下列3項分支計畫之經費:1.特種勤務人員維持:4億5,498萬2,000元;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億6,026萬2,000元;及3.教育訓練:3,837萬元。經查該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依其預算屬性設有「教育訓練」分支計畫,其所列教育訓練相關費用,允宜檢討統一編列於該「教育訓練」分支計畫。

提案人:蔡煌瑯 蕭美琴 邱議瑩 陳唐山

本目另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103年度國家安全局歲出「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之「獎金」中有關「退休人員年節慰問金」編列204萬元。經查國家安全局係以退休人員計400人,每年給予三節慰問金6,000元編列,卻未表明編列人數及情形。退休人員年節慰問金應保留給弱勢、因公成殘公職人員部分,使政府發放慰問金的意義名實相符。若為一般退休人員,均已領取優渥之月退休金,發放「年節慰問金」則於法無據,依法應該終止發放。故建議全數凍結,俟國家安全局報告相關編列情形,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陳歐珀 蕭美琴 陳唐山

第2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1,207萬1,000元,照列。

本目通過決議1項:

(一)針對103年度國家安全局歲出第2目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機械設備費-硬體加速運算系統建置經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採購高速電腦系統及高效能週邊儲存設備」共計編列4,000萬元。經查科技情報係利用超級電腦、語言學家和善於破解密碼的數學家執行監控,蒐集與「海外目標」有關的電話通聯和電子郵件通訊。本計畫設備預期成果亦載明,將提高強化「情蒐」及「破研」能量,恐有轉作國內監聽工作之嫌,故凍結500萬元,俟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實地參觀考察國家安全局科技中心及監聽業務,再排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陳歐珀 蕭美琴

陳唐山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我國當前國家安全面對政治安定、經濟安全、國土保全、海域安全、社會秩序、環境生態及人民生活等議題的相關威脅,如「開放移民政策」、「人口少子化」、「人才外流」、「米糧、食油危機」等。爰此,建請國家安全局設立「國家安全危機小組」,持續透過情蒐指導及相關會報機制,統合指導,協調國安團隊發覺潛存問題與衍生安全顧慮,即時提供政府相關部會作為施政規劃參考,發揮情報支援決策效能。

提案人:詹凱臣 王進士 陳碧涵

連署人:陳鎮湘

(二)鑒於軍方共諜案頻傳,諸如陸軍少將羅賢哲、特勤退役軍官陳蜀龍、海軍退役軍官錢經國等,其情節均極嚴重,顯示政府內部人員漸有心防瓦解之現象,殊值正視。據悉,不僅軍方內部潛藏共諜危機,台商、台生及退役將領亦被中國列為吸收重點,試圖藉由各種管道獲取台灣情資。對此,國家安全局就國家安全情報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並得遂行情報監聽,自應掌握相關情資,並研擬具體防範措施。惟查我方被滲透之情形,顯示政府人員涉入共諜案似無減緩趨勢,國家安全局實應採行積極作為,防範政府情資續遭竊取。立法院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監督需要,爰依「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監督」之法定權責,要求國家安全局就下列事項以秘密會議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

1.國家安全局對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境外及跨境之通訊監察情形,及其危害我國安全之具體事實。

2.國家安全局掌握政府內部人員(包括立法院及各級民意機關)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蒐集情資之情形及人數。

3.國家安全局對政府內部人員涉有共諜嫌疑者之防範作為及預警機制(如何避免彼等持續洩漏政府情資)。

提案人:陳唐山

連署人:蔡煌瑯 蕭美琴 陳歐珀 邱議瑩

(三)針對越南、菲律賓等國家對我國所屬南海島礁海域之威脅日益嚴重,建請國家安全局應透過科技設備與人員情蒐,以整合相關情資蒐報與研析作為,俾利加強掌握上述兩國之政策、動態等最新狀況,並應適時將重要情資提供總統及政府相關單位決策參考。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四)鑒於社會各界對於服務貿易協議有衝擊國家安全之疑慮,然政府至今所公布較完整的服務貿易協議評估報告,僅限於經濟層面。故要求國家安全局應會同相關單位,針對開放攸關國家安全的服務業(如通訊服務業、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運輸服務業等)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以及中國透過各種服務業來臺後,對於社會、政治層面可能衍生之安全風險問題,進行一次全面、完整的評估,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陳唐山

(五)鑒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正辦理4G行動寬頻釋照作業,傳出中國華為企圖進軍台灣4G設備。因美國、加拿大、澳洲、印度等國對於中國電信設備多有禁止或限制,我國應採取比各國更加嚴格之標準。故要求國家安全局應會同相關單位,研擬禁止4G電信業者採購中國廠商網路設備之規範。

提案人: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陳唐山

(六)針對近期總統公開行程所到之處,頻頻發生特定民眾滋事、丟鞋案件、國家安全局特勤中心負責總統維安工作,應加強處置作為及運用各項特勤裝備與器材,確保國家元首安全;此外,為避免未來衍生嚴重之維安事件。建請國家安全局應於相關治安會議協同各國安單位暨協調檢調機關,妥採移送法辦之相關應處作為,以達嚇阻效果,杜絕脫序行為及不當風氣。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七)針對所訂「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未依「特種勤務條例」規定之意旨,周妥建立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制度,有欠允當。有關職務輪調制度方面之規定甚少,且所規範輪調對象僅限於納編侍衛編組中之特勤人員,顯未依「特種勤務條例」規定之意旨,周妥建立全體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制度,有欠允當,宜妥予檢討修正。

提案人:蔡煌瑯 蕭美琴 邱議瑩 陳唐山

(八)為利執行特種勤務,國家安全局當盡督導之責,於平時加強該等人員之體能訓練與技能嫻熟之維持,俾進一步提升每年鑑測之合格率。

提案人:詹凱臣 王進士 陳碧涵 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陳唐山 陳歐珀

連署人:陳鎮湘

(九)有鑑於美國國防部於101年已將網路攻擊列為未來10年對國家安全之前5大威脅之一,且中共網軍網路威脅攻擊活動猖獗於國際,我國家安全局為我國情報統合機關,已成為駭客攻擊鎖定目標之一,爰此,建請國家安全局除在資安方面允應持續強化相關防制措施外,應積極於學術民間各界網羅資安專才為國效力,以加強我國資通安全防護與反擊能力。

提案人:詹凱臣 王進士 陳碧涵 楊應雄 邱議瑩 蔡煌瑯 蕭美琴 陳唐山

陳鎮湘

乙、機密部分

(密略)

貳、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安全局收支部分(含公開及機密預算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參、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家安全局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肆、委員馬文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