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5月14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1分
14時48分至17時1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陳節如 蔡錦隆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徐少萍 劉建國 林淑芬 田秋堇 楊玉欣 徐欣瑩
趙天麟 楊 曜 鄭汝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蕭美琴 許添財 林德福 林佳龍 鄭天財
李貴敏 江啟臣 周倪安 蔣乃辛 邱文彥 李桐豪
賴振昌 羅明才 葉津鈴 林岱樺 薛 凌 黃偉哲
潘維剛 呂學樟 王惠美 徐耀昌 廖國棟 高金素梅
吳育昇 顏寬恆 呂玉玲 黃昭順 楊瓊瓔 尤美女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
衛生福利部 |
部長 |
邱文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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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司 |
司長 |
曲同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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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司 |
司長 |
黃怡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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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長 |
高文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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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司長 |
陳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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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司長 |
鄧素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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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司 |
副司長 |
王宗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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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專門委員 |
黃宏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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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服務司 |
簡任視察 |
郭彩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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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處長 |
高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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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 |
參事 |
高宗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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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 |
署長 |
黃三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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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 |
署長 |
葉明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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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 |
署長 |
邱淑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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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家庭署 |
署長 |
簡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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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 |
代理署長 |
周志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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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
執行長 |
林慶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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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主任秘書 |
江宏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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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
勞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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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
局長 |
羅五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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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金運用局 |
副局長 |
蔡衷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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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及第二案)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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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邱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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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預算處 |
科長 |
黃信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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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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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王明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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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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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科長 |
黃鈺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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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陳晟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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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周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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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 |
科長 |
蘇登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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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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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考試司 |
司長 |
黃慶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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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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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規劃司 |
專門委員 |
楊天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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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范文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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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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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處 |
科長 |
吳宜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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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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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衛生福利部 |
部長 |
邱文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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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司 |
副司長 |
王宗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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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副司長 |
張雍敏 |
|||
法規會 |
參事 |
高宗賢 |
|||
中央健康保險署 |
署長 |
黃三桂 |
|||
疾病管制署 |
代理署長 |
周志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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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 |
副署長 |
吳秀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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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林秀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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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 |
章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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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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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處 |
科長 |
吳宜倫 |
主 席:徐召集委員少萍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上午)
1、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
2、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謝國樑等16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林岱樺等19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下午)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本次會議經提案委員江惠貞、林岱樺等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就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吳育仁、蔡錦隆、陳節如、蘇清泉、王育敏、江惠貞、徐少萍、劉建國、林淑芬、許添財、趙天麟及楊曜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暨相關主管即席答覆。)
決 議
1、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結果:
(1)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結束,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2) 本委員會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案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預算案處理,逾時不受理。
(三)委員潘維剛、鄭汝芬、徐欣瑩及田秋堇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四)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2、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謝國樑等16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林岱樺等19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三、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結果:
(一)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均保留。
(二)委員楊玉欣等25人、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及委員楊玉欣等4人所提第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三)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均保留。
(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通過。
(五)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除第四項照委員田秋堇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主動建立勸募之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之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外,其餘各項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3人所提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七)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除將第一項第二款句中文字「牙保」修正為「媒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通過。
(八)本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審查臨時提案3案:
一、由於我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繳狀況每況愈下,民國98年收繳率63.53%,99年收繳率59.02%,100年收繳率55.24%,101年收繳率已降至52.29%,該基金自97年10月開辦至今,已經5年,長期以來收繳情況未及六成,長期恐影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收繳狀況進行研議,以收繳率六成為目標,提出有效提升繳費率之對策。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鑒於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表示,目前我國藥品市場領有「帶狀疱疹疫苗」藥品許可證者僅1家藥商,該疫苗非政府防疫或公共衛生促進目的使用之疫苗,且係屬需經醫師處方之藥品,其藥品廣告僅限登載於學術性刊物。另該衛生教育廣告內容係宣播帶狀疱疹感染之嚴重病狀,而未向民眾傳達施打疫苗後,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應注意事項,未就帶狀疱疹對民眾進行完整衛生教育,涉有招徠藥品銷售之嫌。是屬於「藥品廣告」。爰此,衛生福利部仍核准廣告播放,應查明是否有內部人員圖利特定廠商的行為,且應追究廣告是誰刊登及由誰來核准等事項,俾澄清社會大眾之疑慮。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徐少萍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關皮蛇疫苗廣告違反《藥事法》藥品廣告一案,按《藥事法》第67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衛生福利部本即應有的藥品廣告管制(監控)功用,為何第一時間未發覺?該部應即予檢討上開機制,而非將咎責責任推給藥商及代言人。又該廣告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准,食品藥物管理署有定期辦理與六都召開廣告聯繫會議,仍出如此紕漏,顯然聯繫及監控機制已失靈,衛生福利部難辭其咎,請就上述藥品廣告管控機制之缺弊,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徐少萍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