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5月14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1分

14時48分至17時1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陳節如 蔡錦隆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徐少萍 劉建國 林淑芬 田秋堇 楊玉欣 徐欣瑩

趙天麟 楊 曜 鄭汝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蕭美琴 許添財 林德福 林佳龍 鄭天財

李貴敏 江啟臣 周倪安 蔣乃辛 邱文彥 李桐豪

賴振昌 羅明才 葉津鈴 林岱樺 薛 凌 黃偉哲

潘維剛 呂學樟 王惠美 徐耀昌 廖國棟 高金素梅

吳育昇 顏寬恆 呂玉玲 黃昭順 楊瓊瓔 尤美女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邱文達

社會保險司

司長

曲同光

中醫藥司

司長

黃怡超

副司長

高文惠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陳快樂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鄧素文

醫事司

副司長

王宗曦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專門委員

黃宏謨

保護服務司

簡任視察

郭彩榕

會計處

處長

高正本

法規會

參事

高宗賢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長

黃三桂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葉明功

國民健康署

署長

邱淑媞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疾病管制署

代理署長

周志浩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行長

林慶豐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主任秘書

江宏哲

(第一案)

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羅五湖

勞動基金運用局

副局長

蔡衷淳

(第一案及第二案)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邱蓉萍

基金預算處

科長

黃信聰

(第二案)

教育部

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王明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科長

黃鈺婷

科長

陳晟鐘

科長

周曉梅

農糧署

科長

蘇登照

考選部

專技考試司

司長

黃慶章

科長

鄭育明

考選規劃司

專門委員

楊天來

法務部

參事

范文豪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

科長

吳宜倫

(下午)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邱文達

醫事司

副司長

王宗曦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副司長

張雍敏

法規會

參事

高宗賢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長

黃三桂

疾病管制署

代理署長

周志浩

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署長

吳秀英

法務部

參事

林秀蓮

主任檢察官

章京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

科長

吳宜倫

主  席:徐召集委員少萍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上午)

1、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

2、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謝國樑等16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林岱樺等19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下午)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本次會議經提案委員江惠貞、林岱樺等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就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吳育仁、蔡錦隆、陳節如、蘇清泉、王育敏、江惠貞、徐少萍、劉建國、林淑芬、許添財、趙天麟及楊曜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暨相關主管即席答覆。)

決 議

1、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結果:

(1)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結束,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2) 本委員會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案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預算案處理,逾時不受理。

(三)委員潘維剛、鄭汝芬、徐欣瑩及田秋堇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四)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2、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謝國樑等16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林岱樺等19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三、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結果:

(一)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均保留。

(二)委員楊玉欣等25人、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及委員楊玉欣等4人所提第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三)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均保留。

(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通過。

(五)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除第四項照委員田秋堇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主動建立勸募之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之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外,其餘各項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3人所提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七)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除將第一項第二款句中文字「牙保」修正為「媒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通過。

(八)本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審查臨時提案3案:

一、由於我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繳狀況每況愈下,民國98年收繳率63.53%,99年收繳率59.02%,100年收繳率55.24%,101年收繳率已降至52.29%,該基金自97年10月開辦至今,已經5年,長期以來收繳情況未及六成,長期恐影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收繳狀況進行研議,以收繳率六成為目標,提出有效提升繳費率之對策。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鑒於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表示,目前我國藥品市場領有「帶狀疱疹疫苗」藥品許可證者僅1家藥商,該疫苗非政府防疫或公共衛生促進目的使用之疫苗,且係屬需經醫師處方之藥品,其藥品廣告僅限登載於學術性刊物。另該衛生教育廣告內容係宣播帶狀疱疹感染之嚴重病狀,而未向民眾傳達施打疫苗後,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應注意事項,未就帶狀疱疹對民眾進行完整衛生教育,涉有招徠藥品銷售之嫌。是屬於「藥品廣告」。爰此,衛生福利部仍核准廣告播放,應查明是否有內部人員圖利特定廠商的行為,且應追究廣告是誰刊登及由誰來核准等事項,俾澄清社會大眾之疑慮。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徐少萍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關皮蛇疫苗廣告違反《藥事法》藥品廣告一案,按《藥事法》第67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衛生福利部本即應有的藥品廣告管制(監控)功用,為何第一時間未發覺?該部應即予檢討上開機制,而非將咎責責任推給藥商及代言人。又該廣告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准,食品藥物管理署有定期辦理與六都召開廣告聯繫會議,仍出如此紕漏,顯然聯繫及監控機制已失靈,衛生福利部難辭其咎,請就上述藥品廣告管控機制之缺弊,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徐少萍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