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蔡煌瑯 林郁方 江啟臣 李桐豪 陳鎮湘 蕭美琴簡東明 邱志偉 陳唐山 詹凱臣 楊應雄
(出席委員12人)
請假委員:馬文君
列席委員:陳亭妃 黃昭順 黃偉哲 廖正井 楊麗環 邱文彥 林德福李貴敏 陳碧涵 吳育仁 鄭天財 賴振昌 羅淑蕾 呂學樟張慶忠 林佳龍 管碧玲 葉津鈴 周倪安 蘇清泉 孔文吉盧秀燕 高金素梅 潘維剛 徐欣瑩 呂玉玲 許添財 楊瓊瓔王惠美
(列席委員29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部長嚴明及所屬人員
文化部常務次長許秋煌
綜合規劃司副司長方衍濱
法務部參事林秀蓮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魏子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門委員黃文哲
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視察曾煥棟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參議徐永連
主 席:陳召集委員鎮湘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鄭世榮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7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及第10次會議分別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7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林郁方委員、盧秀燕委員分別說明提案要旨;國防部部長嚴明、全民防衛動員室主任殷榮源分別針對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委員林郁方、蔡煌瑯、陳歐珀、江啟臣、李桐豪、陳鎮湘、蕭美琴、簡東明、邱志偉、詹凱臣、盧秀燕等11人質詢,均由國防部部長嚴明、政治作戰局局長王明我、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棋、全民防衛動員室主任殷榮源、陸軍司令部參謀長郝以知、海軍司令部參謀長高天忠、後備指揮部參謀長李世國、文化部常務次長許秋煌即席答復。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或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馬文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 報。)
決議:
一、審查結果:
(一)第十四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二十五條:照委員盧秀燕、林郁方、簡東明、詹凱臣、楊應雄等5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二十五條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加演習。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及權益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布日起,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三)第三十六條:照委員盧秀燕等18人提案通過。
二、全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須交黨團協商;「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鎮湘作補充說明。
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有鑑於現在義警及義消因公受傷、殉職,有「財團法人警消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及「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警安基金)等3單位發放醫療補助金及撫卹金。除警安基金為警政署所成立外,另二者為民間財團法人機構,且尚需政府捐、補助之。顯見後備軍人輔導幹部若比照義警、義消成立基金會,不僅涉及法源依據問題,更須妥善規劃財務面之來源與管理。爰此要求國防部應妥慎研議,以求制度保障穩健完臻。
提案人:盧秀燕 詹凱臣 林郁方 簡東明
楊應雄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鑑於救災行動中除充分人力支援外,投入適切的機具及器材俾能加快救災速度。針對不同災害型態,所需投入之機具、器材亦有不同。為使國軍緊急應變救援行動能符未來需求,爰請內政部提出救災需求後,由國防部盤點能結合軍事與救災一體通用裝備,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盡監督管理之責。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