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1月12日(星期三)9時8分至12時8分

14時3分至17時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楊玉欣 蔡錦隆 王育敏 林淑芬 陳節如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劉建國 田秋堇 趙天麟 徐欣瑩

鄭汝芬 吳育仁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盧秀燕 賴振昌 李昆澤

廖正井 盧嘉辰 李桐豪 楊應雄 楊麗環 羅淑蕾

鄭天財 陳歐珀 簡東明 孔文吉 江啟臣 薛 凌

周倪安 管碧玲 邱文彥 李貴敏 黃偉哲 邱志偉

潘維剛 張嘉郡 羅明才 顏寬恒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蔣丙煌

常務次長

許銘能

資訊處

技監

許明暉

科技發展組

技監

施養志

全民健康保險會

參事

柯桂女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參事

張玉霞

國民年金監理會

參事

郭盈森

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參事

徐秀暉

綜合規劃司

副司長

楊芝青

社會保險司

司長

曲同光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李美珍

保護服務司

司長

張秀鴛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鄧素文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陳快樂

中醫藥司

司長

黃怡超

醫事司

司長

王宗曦

專門委員

劉玉菁

秘書處

處長

石美春

人事處

處長

謝銀沙

會計處

處長

高正本

統計處

處長

陳 憫

政風處

處長

于建國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行長

林慶豐

國際合作組

主任

商東福

法規會

專門委員

李麗莉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長

黃三桂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疾病管制署

署長

郭旭崧

食品藥物管理署

代理署長

姜郁美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游麗惠

國家衛生研究院

院長

龔行健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邱蓉萍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

決議:

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甲、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1項  衛生福利部1億1,943萬4,000元,保留。

本項尚有委員提案3案,一併保留: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資料加值應用統計資料之使用費編列1,190萬元。

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之設立目的,係將個別健康資料予以加值以產生具應用價值之集體資訊,促進公共衛生決策品質、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相關產業研發創新之參考依據,用以增進全民福祉。健康加值應用作為健康研究與政策的用途雖值得肯定,然而目前卻無相關法源作為使用和管理之依據,顯然對於國人資料應用之保障,仍有疑慮。

爰此,提案凍結「規費收入」4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健康資料加值應用提出相關法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辦理。【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編列1,190萬元。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辦理。【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之「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612萬元。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第19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2億1,278萬2,000元,保留。

本項尚有委員提案1案,一併保留: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編列1,144萬5,000元,作為個人、保險公司申請調閱特定對象之就醫紀錄資料,惟全民健康保險法並無授權行政機關可供保險公司調閱被保險人就醫資料;實務上,保險公司調閱被保險人就醫資料,卻無任何通知被保險人相關制度設計,恐侵害國人醫療個資隱私權,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始得辦理。【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乙、歲出部分

第20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367億1,463萬7,000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1億7,410萬元,減列100萬元,其餘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公費生培育工作」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1,375萬元{含「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600萬元〔含「獎補助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醫療品質效能及心理健康促進政策發展計畫」12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建構社會保險體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665萬元(含「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100萬元、「建立奈米生技醫藥相關產品規範管理及檢驗項目方法」100萬元、「藥品使用風險評估暨流行病學研究」65萬元、「促進健康老化及產業升級-新藥及保健食品之研發」3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300萬元〔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工作」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社會保險補助」之「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3,000萬元、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3萬元(含「獎補助費」-「捐助本部公務人員協會」3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188萬4,000元(含「落實長照十年計畫」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118萬4,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80萬元〔含「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之「執行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4目「衛生福利資訊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231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6億5,232萬3,000元。【6、7、8、9、10、11、21、22、24、33、35、37、38、40、41、45、46、47、48、49、50、53、54、55、56、62、69、77、78、79、80、82、83、117、123、125、130、139、140、144、145、148、155】

本項尚有委員提修正案6案,保留: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中「派員出國計畫—開會、考察」共編列936萬7,000元。

經查,民國100年度至103年度參與國際會議之經費逐年攀升,國際會議參與實屬必要且重要,但應符合資源有效運用原則。然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派員出國計畫之經費編列,雖略低於103年度法定預算,但其中卻包含「辦理國際健康產業園區布局規劃作業所需國外旅費」189萬5,000元,更於預算書中明示『辦理自由經濟示範區赴美洲/亞洲/中東/澳洲招商會議』,儼然轉型為經濟部之感。另外,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於立法院尚未通過,何以編列該預算出國招商。

爰提案將派員出國計畫中「辦理國際健康產業園區布局規劃作業所需國外旅費」189萬5,000元全數刪除。【5】

衛生福利部(及原衛生署)100年-104年出國計畫經費一覽表

年度

性質

金額

100

決算

4,960,988

101

決算

5,862,418

102

決算

6,569,955

103

法定預算

9,461,000

104

預算編列數

9,367,00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編列1億4,600萬元,全數減列。

行政院採自由經濟示範區形式推動國際醫療,而自經區將大幅進行人流、物流、金流等法規鬆綁,並提供業者土地與租稅優惠,以吸引國內外資金與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投資。衛生福利部具體的推動措施包括:推動營利型醫療公司、允許醫療廣告與行銷、放寬外資投資限制、允許延攬百分之二十的外籍醫事人員,未來並可能「示範區特別條例」取代國內醫療法規。簡言之,國際醫療推動者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不受國家管制、不需負擔社會責任,可自由追求利潤、可最大化利潤的醫療環境。為了少數人的巨大利益,推動者不惜修改臺灣社會多年來建立的醫療規範,並以「鬆綁」一詞,作為取消與弱化社會既有規範的修辭。

衛生主管單位是否有證據顯示,自臺資醫院設立以來,或對岸開始發展醫療特區以來,臺灣有多少醫事人力外流?是哪些人力外流?所謂盈餘挹注健保,何以避而不談政府為了推動國際醫療所投注的龐大公共資源,以及政府提供給業者的各種租稅減免所造成的稅收損失?有關醫事人員的薪資福利,改善的會是商業醫療部門的工作者薪資,反而使醫療人力的分布更加惡化,對健保醫療部門的人力吃緊問題將會是雪上加霜。醫療機構是否缺乏資金,因而無法投資新型設備?國外經驗顯示,商業取向的醫療旅遊,將加速整體醫療費用的上漲趨勢。在市場競爭下,醫療院所以特色醫療爭取國際客源,並引進昂貴的儀器和設備。「醫武競賽」將使醫療費用上漲,並間接提高公費醫療與醫療保險的成本。所謂國際醫療在國家遇重大災難或疫情時,政府可將之調度為緊急醫療資源,更是不堪一擊。試問以醫美、健檢、人工關節替換等業務為主的商業醫療部門,如何轉化成為緊急醫療資源?

政府衛生部門理應致力於捍衛醫療服務體系的公益性,但臺灣的衛生主管機關卻反以政策鼓勵營利取向的醫療服務,此政策勢必對整體醫療倫理與醫病關係產生巨大影響。且本預算占8成經費為美化國際醫療形象,如編列建置國際醫療服務中心,以及提升臺灣國際醫療品牌形象計畫之浮濫粗糙計畫、實為浪費公帑。【10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之預算編列1億4,600萬元。醫療之目的在於對國人之健康提供服務,具有非營利之性質。然國際醫療之推動已與醫療之本質產生目的上之扞格,宣傳國際醫療將會扭曲醫療生態之發展。雖然,衛生福利部對醫療體制之潛在衝擊與評估提出下列幾點回應:醫療的核心價值不變;先落實健保再做國際醫療,與泰國與印度等不能相提並論;不會加重醫師「五大皆空」;企業化不等於營利化,提升效率可發揮有限資源的價值。另外,衛生福利部也對我國健保體系之衝擊評估提出因應:推動國際健康不會產生就醫階級化;不會影響民眾健保就醫權益;借鏡鄰國發展經驗。但以上皆僅是評估,仍然無法消除民眾疑慮。基此,爰建議全部刪除「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產業」1億4,600萬元之預算。【10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其中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費用3,000萬元、及至各地區招商會議約需189萬5,000元,惟自經區預算各部門總計104年度共編列759億元,已有浮編之虞,實不宜再編列無謂之宣導費用。又依行政院102年4月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國際醫療營運模式為「第一階段開放區內得以社團法人成立國際醫療機構…。」,迄102年底尚無國際醫療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觀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成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預期成果恐不易達成。衛生福利部宜檢討原因,並在不損及國內民眾就醫權益前提下,研謀改善措施,爰此建請刪除本項預算3,189萬5,000元並凍結1億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以確保國人就診及健保權益,並兼達發展國際醫療產業之目標之國際醫療專區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103年度該預算中,有關「招商作業」費用僅編列250萬元,而104年度預算中,招商作業預算卻編列390萬5,000元,費用增列原因不明,招商經費運用監督不易,且自經區計畫仍具重大爭議性,相關預算編列不應恣意增列。建請減列預算100萬元。【11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之宣導經費共計6,468萬7,000元,其中「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計畫中的『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3,000萬元占最高比例。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中「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項下之宣傳費用9,650萬元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時決議刪減,然而仍可見其他單位經費支出進行相關媒體與燈箱廣告,可見衛生福利部並無編列104年度相關宣導費用之必要。

爰此,提案刪除『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3,000萬元。【11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本項通過決議76項:

(一)查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合計編列2,204萬5,000元,惟日前爆發秀傳醫療集團總裁黃明和由親友成立空殼公司,將醫院採購藥品的藥價差流入私人帳戶醜聞,也暴露醫院向健保申報賺取藥價差是醫院經營普遍作法,凸顯衛生福利部的藥品價量調查徹底失職。

據101年健保費協會第182次議事錄,中央健康保險署第7次藥價調查時,提及台灣各層級醫院平均約有23%-28%的藥品價差利潤。然而,藥品進價與健保支付價的價差計算真實性,以及醫院獲取藥價差利潤如何運用卻未透明化。這些交易資訊不夠透明,不僅讓意圖不軌的醫院經營者可以透過各種手法坑殺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甚至是圖利私人。

針對藥價差問題,衛生福利部應立即檢討藥價差,不只著眼於藥價控制,更應關心藥價差的流向與用途,要求上游藥廠、中盤商至最後醫院購入各階段交易價格均上網登錄,爰凍結「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之「一般事務費」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供藥價實價登錄可行性評估方案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共編列16億9,372萬4,000元。

我國於2018年將邁入高齡社會,而在高齡化社會的現在,近來有許多家庭照顧者因長期壓力籠罩,或擔憂未來年邁長者無人照顧,而衍生的人倫悲劇傳出。顯見現階段高齡化社會中,民眾對政府與政策有許多的不安與不信任感。衛生福利部身為長期照護與醫療政策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確實面對失能民眾及其家庭照顧者的實際需求。

我國多數住宅型態為無電梯的公寓,而居住其中的高度失能老人在行動不便後難以出門就醫,使得其後預防保健、醫療照護難以即時介入。現行雖有長照十年計畫與健保分別提供居家相關醫療服務,然而各專業間並未針對服務個案有「整合性需求評估」,且各自進入的服務專業受限於現行給付標準,未必能針對個案的實際需求提供適合的服務量。換言之,現抗對於受照顧者而言,除了服務效益可能打折,對於整體社會資源耗用也較高。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既為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規劃及管理之主責單位,對於醫療相關之居家醫療政策更是責無旁貸。

爰此,凍結「醫政業務」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針對在宅醫療議題,偕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中央健康保險署…等相關單位,共同擬定具體「居家整合醫療試辦計畫」,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編列1億1,370萬4,000元。全民健康保險自98年起,每年編列「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經費,至今共計將近90億元。然而根據護理師護士公會之執業率資料顯示,自97年12月至今,護理人員執業率均在58.6%到60.68%間波動,並無顯著提升,而103年9月之執業率為58.6%。

另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近來公布之「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相關資料顯示,有少數醫院對於將該款項應用於增聘護理人力的比例是零,而該院之護理人力顯示為負成長,令人對於該院之護理照護品質不免質疑。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多年來辦理之「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成果,與醫院評鑑資料兩者進行勾稽比對,確實釐清該方案之實施與解決護理人力荒之間的成效,並將近年之方案成果資料列為醫院評鑑之相關項目重點參酌資料,以使醫療衛生體系健全。

爰此,凍結「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多年來所辦理之『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相關數據,與醫院評鑑資料兩者進行比對研究,釐清該方案之實施與解決護理人力荒之間之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90】

健保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歷年經費表 (單位:億元)

年度

98

99

100

101

102

103

經費

7.5

8.325

8.74

19.96

24.95

20

* 98年-102年為預算執行數,103年為預算數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編列1億1,370萬4,000元。自103年1月1日起護理人員全面適用勞基法,勞動部亦於今年完成479家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專案檢查結果,高達58.2%違反勞動法令。違法項目,又以延長加班工時未給付加班費最多,達30.3%。其中受檢公立醫院合計83家,違反家數達48家,超過5成公立醫院違反勞動條法令。

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衛生福利部應將醫療院所是否遵守勞動法令列為醫院評鑑項目,爰凍結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排除保險費、臨時人員酬金)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違反勞動法令評鑑機制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編列預算7,692萬4,000元。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醫師試辦計畫自民國92年起試辦至今已十餘年,截至102年底已花費77億元。全民健康保險法雖有明訂,但二代健保上路後仍因家醫制度推廣困境,遲遲未有相關後續子法之訂定。衛生福利部本於「醫療政策」之主責機關,應徹底檢討該計畫之困境,重新思考推廣或轉型之政策實務方針。

爰此,凍結「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家庭醫師制度提出檢討與未來轉型、改善之因應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

 歷年家庭醫師計畫專款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億元)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4.72

5.61

7.33

5.72

10.11

7.02

7.79

7.36

9.93

12.02

12

11.8

* 93-102年為執行數;103年與104年為預算數。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費用7,692萬4,000元,惟我國醫護人員嚴重超時工作情況普遍,勞動部近期公告適用勞基法之對象又將受僱醫師排除在外,顯為勞保孤兒,為此,醫事人員集結成立「醫勞盟」爭取自己之勞動權益,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訂定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的確切時程表,同時研擬全體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時程表,並建立吹哨者條款,鼓勵員工檢舉醫院違反勞基法之情形,以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等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及(六)合併凍結500萬元

(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鑑於醫師過勞案件層出不窮,內、外、婦、兒、麻醉與急診科醫師六大皆空問題頻傳,雖然衛生福利部已公布「住院醫師工時」將於民國104納為正式評鑑項目之一,以保障住院醫師的勞動權益。然102年住院醫師工時評鑑成績極端值多,竟有醫師單周工時高達133小時,衛生福利部又僅將此項目納為重要項目,難以真正解決醫師過勞及病人安全問題。爰凍結「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完成下列事項後,始得動支。

1.將「住院醫師工時」列為正式評鑑之必要項目.

2.前項評鑑完成後,即應上網公布各醫院評鑑成績及各科住院醫師工時數據。

3.邀集醫改及基層醫勞團體共同研商建立內部檢舉機制,並研議邀集相關團體擔任本項評鑑訪查之觀察員,以化解各界對本項評鑑真實性之疑慮。【101】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鑒於實習醫學生於醫院實習時有實際專業工作事實,並領取生活津貼、值班費,然而卻未納入勞保,健保亦依附家人投保。換言之,醫學實習生僅有商業團體保險之保障,醫院藉此規避社會保險義務,也使實習一學生之勞動權益大打折扣。另現階段教育部雖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訂定「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教學指引」,但對於個教學醫院違規狀況之頻傳,卻沒有學生申訴與主管機關查核輔導改善機制。再者,未來醫學教育將改製「6+2」制,對於未來五、六年級醫學生之教學內容規劃仍未臻明朗。

承上所述,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協同教育部進行研商,提出「實習醫學生參考『技術生』,准用相關勞動法規保障」之政策方針,以及建立實習醫學生權益受損之通報申訴管道,且針對未來醫學生新學制「6+2」上路,如何保障醫學生學習與工作權益進行討論,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辦理獎勵獎勵住院醫師訓練品質提升計畫,經查健保總額挹注龐大經費期用於緩解國內內、外、婦、兒及急診科醫師出走之現況,惟據103年5月間新聞報導,上開經費並未確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問題。依監察院103年7月調查結果,發現102年支付標準調整後差額撥付給執行醫師之比率,有5%醫院表示撥付比率低於15%,僅有30%醫院超過70%。衛生福利部雖以柔性方式函請醫院依經費原定目的支用,惟並未訂定獎罰規範,致無法落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之初衷。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計畫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鑑於各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醫療管理問題層出不窮。經查「醫院營運輔導」下編預算共38億1,355萬3,000元,預算說明稱「輔導所屬醫院建立病患安全就醫作業環境…」云云,卻發生所屬醫院利用地方里長招攬業務。顯見衛生福利部督導不周,未善盡補助經費考核、監督,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經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經費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所屬醫院醫療品質改善報告,經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04】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十一)隨著私立醫療體系快速擴張,大多數醫師亦從過去自營者或小型機構管理者身分,轉化為工作控制日益低落的受僱者,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因此更形重要。查監察院糾正報告指出,針對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已有共識,卻遲遲未有進一步的規劃。

次查立法院審查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協同勞動部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規劃時程與相關配套措施,衛生福利部卻藐視立院決議,毫無任何進展。

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確保受僱醫師勞動權益,爰凍結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委辦費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協同勞動部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規劃時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七)至(十一)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

(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共編列10億1,147萬9,000元,其中「心理健康工作」編列5億6,929萬6,000元,查衛生福利部歷年推動自殺防治策略行動方案等計畫以有效降低自殺死亡率,102年度至105年度續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總經費22萬8,000元,102年度預算數5億5,151萬元,實際執行數5億4,282萬元),上開計畫執行結果,自97年度起至100年度國人自殺死亡率呈下降趨勢,99年起自殺已連續4年退出十大死因。

惟據歷年度死因統計,粗自殺死亡率由100年度每10萬人口15.1人,上升至101年度16.2人,未達年度目標值15人,101年度標準化自殺死亡率13.1人,依世界衛生組織定義,屬自殺死亡之高盛行率區;102年度標準化死亡率雖已降至12人,惟粗自殺死亡率仍高達15.3人,未達該年度目標值14人,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爰凍結104年度「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之「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健康工作」業務費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業務費3億4,845萬2,000元。

有鑑於醫療界長期面臨護理人員員額不足,一名護理人員的負擔連年增重,護病比逐年上升,衛生福利部預算越編越多,成效卻一年比一年差。經查中央健康保險署6年編91億元護理補助款,102年使用25億元,部分醫學中心獲得補助款,護理人員不增反減。依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統計數據指出,101年、102年僅各有45%、49%增加護理人力。顯見衛生福利部政策方向有誤。爰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環境護病比改善計畫檢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王育敏

(十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編列2,129萬7,000元

實施身心障礙鑑定目的在使國家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相關費用即應由國家支應。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4項明確規定,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然衛生福利部只針對單項鑑定、多項鑑定與到宅鑑定等項目,協調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分別為500元-2,000元不等),但障礙者仍須自費負擔因鑑定衍生的檢查費用,讓障礙者在鑑定服務與換證過程中,經常被收取高額的檢查費用,損及障礙者權益甚鉅,而且完全違背上述法律條文之精神。

綜上述,爰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方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十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編列2,129萬7,000元。

身心障礙鑑定從民國101年7月開始實施新制,新領冊、改鑑定、或有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均須經過新制鑑定和需求評估制度才能拿到手冊。明年起,更有永久效期的身障者有換證需求。但鑑定新制實施以來,申請鑑定的身心障礙者需要負擔鑑定過程衍生的醫療檢查費,引發身心障礙者強烈的抱怨。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4項規定「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依據條文字面上的解釋,鑑定服務所需費用,就應該包括檢查費用。衛生福利部採限縮解釋,造成民眾鑑定費用負擔增加。

事實上,檢查費用大都集中在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及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身障類別。如果要民眾自付檢查費那不就是懲罰了這兩類身心障礙者。

爰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完成以下解釋,「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條例4項規定,鑑定服務所需之費用及項目就是包含醫療檢查等費用,應由各縣市編列算支應。」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四)及(十五)合併凍結100萬元。

(十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編列4,985萬6,000元。然102年三班護病比試評鑑成績,竟有高達8成醫院護病比未達評鑑標準,且104年後僅納為重要評鑑項目。另查102年護理品質提升方案,也有4成多的醫院領了補助款未補護理人力,顯見醫院領了補助款並未積極改善人力不足的問題。

衛生福利部應立即完成下列事項:(1)將「三班護病比」列為正式評鑑之必要項目;或列為重要項目,但須按月上網公布監測數據與改善計畫報告。(2)前項評鑑完成後,即應上網公布各醫院評鑑成績及各院三班護病比數據。(3)邀集醫改及基層護理團體共同研商建立內部檢舉機制,並研議邀集相關團體擔任本項評鑑訪查之觀察員,以化解各界對本項評鑑真實性之疑慮。為督促衛生福利部落實前項改善政策,爰凍結本項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上述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732萬4,000元,辦理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惟政府從未將二十萬外籍看護工納入長照體系人力規劃,仍維持個別家庭聘僱制型態,無視於重度失能被照顧者之照顧品質,爰本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個別家庭聘僱制度檢討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3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編列732萬4,000元。

有鑑於長照服務網計畫評估我國長照人力、服務供給時,僅調查照顧服務員等照護人力資源,卻未將國內實際進用的家庭看護工與家庭照顧者資源納入長照人力供需估測範圍,據以評估長照資源不足缺口、規劃人力培訓及服務提供等資源,恐與事實有極大落差。舉例而言,據估計我國到105年約有78萬失能人口,卻只需要5萬7,854名照顧服務員,比例差距過於懸殊。又目前約有20萬外籍看護分擔照顧工作,以每週休息一日所需之喘息人力來進行估算,亦難以想像上述人力評估得以填補照顧缺口。

再者,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多元,惟國內提供的長照服務內容有諸多限制,服務模式也欠缺彈性,照顧服務員的服務時間更缺乏夜間、假日或長時數的選擇,根本難以符合民眾的實際需求。因此,姑不論主管機關是否嚴重低估長照人力需求,即使按照長照服務網計畫補足人力缺口,亦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更遑論要建立本土長期照顧體系。

綜上,主管機關未正確評估長照資源與缺口,長照服務的內容亦欠缺彈性、多元,如此將嚴重影響我國本土長照體系的建立,爰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預算100萬元,俟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十七)及(十八)合併凍結100萬元。

(十九)104年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編列38億1,355萬3,000元。經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部立醫院經營績效不佳,長期來一直備受質疑,104年度預算又增加23,944,000元,補助所屬醫院公務人員舊制年資退休、撫恤金等支出。

三年前署立醫院爆發重大採購弊案,讓公立醫院問題浮上檯面。隨著衛生福利部成立,署立醫院「升級」為部立醫院,但相關改革成效卻未能顯現出來;直到「部立醫院虧481萬竟發獎3.6億」、「掃萬年院長,部立醫院大地震」兩則新聞上報,才再度引起外界關注。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認為,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隨著醫療市場化與規模大型化,在醫療體系版圖上,財團法人醫院成了醫療酷斯拉,綁架了醫療資源分配的主導權,多數公立醫院在地區的角色式微,甚至為求競爭以致迷航,喪失守護社區健康的公共性與醫療公義理想。故醫管會應重新定位公立醫院的角色與使命、補足人力與經費以重新點燃醫護熱情,並建立透明治理與公民監督的機制,別讓署立醫院隨衛生福利部升格後,仍淪為追逐財務經營績效的「屬利」醫院、和必須自負盈虧而縮減人力的血汗醫院。

綜上,為撙節開支及有效監督部立醫院,爰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104年衛生福利部於醫院營運業務編列38億1,355萬3,000元,辦理所屬部立醫院營運成效之督導。然公立醫院有其特殊的角色與使命,及應肩負公衛醫療衛生政策的推動重任,惟健保積極推動的各項改革與照護計畫,如論人計酬、社區安寧、居家安寧、社區復健照護等,部立醫院卻未能成為領頭羊,顯現衛生福利部大力推展的重要政策,自家醫院推展情形卻不佳的情形,應立即改善。爰凍結「醫院營運業務」1,000萬元(含「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督導部立醫院推展上述計畫之規劃重點與評核方式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15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九)及(二十)合併凍結1,000萬元。

(二十一)104年HTA評估案,應提高帕金森氏症及失智症相關醫藥品之評估研究案件,其費用來源除由健保給付外,亦應評估由公務預算支付之可能性。【12】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二十二)衛生福利部104年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下編列4,242萬4000元,其中編列442萬元辦理全民健保業務,以持續進行二代健保檢討,並適時研修、完備健保法制規章。然二代健保自102年實施至今,坊間教授健保費合法避費技巧之開班訊息仍廣為流傳,同時亦造成民間第一線行政人員龐大行政成本與困擾,對此監察院亦於102年11月6日提出糾正案;惟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0月3日提出之「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卻未承諾朝家戶總所得修法改革。爰請衛生福利部於明(104)年2月15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健保財務中長程規劃報告,包含如何處理避費及家戶總所得等議題。【44】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三)我國長期照顧現況人力缺乏、長照資源難以茁壯、外籍看護人數將更加提升,使長照困境更加嚴峻,衛生福利部應參考已實施長照保險國家之經驗,針對現行規劃之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提出對我國長期照護體系健全發展之衝擊影響評估,並於104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5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十四)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仍延續目前健保費按六類十五目投保、補充保費雙軌之制度,但唯有將長照保險之保費徵收機制改為「家戶總所得」,才能建立財源更為穩健、公平、有效率的保險財務機制。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明(104)年2月15日前就保險財源與收費方式等爭議,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長期關注健保與長照之民間團體與醫改團體詳加討論研議,召開溝通研商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上網公開會議發言實錄。【5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五)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9月30日提出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惟民間團體多次提出照顧者津貼規劃方向恐無法解決家庭照顧者的困境,亦可能成為長照保險基金主要支出項目,而妨礙長照服務體系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照顧者津貼政策對長照服務體系發展優劣評估分析書面報告。【5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將近五年長照保險規劃業務所委託的全部研究案詳細經費、主題及成果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4-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應提升兒童醫療品質,並應努力爭取相關經費,於明(104)年2月15日前提出設立「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之規劃與時程、相關預算籌劃及擬編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4】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二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下,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預算,共計1,586萬9,000元。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但目前多數醫療社團法人均未達現有之標準,不須公開財務報表,難以行課責之義務,使得醫療社團法人之資源運用與社區公益活動費用之編列與執行狀況難以追查。基此,請衛生福利部於半年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以積極督促所有醫療社團法人公開其財務報表【8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共計16億9,372萬4,000元,其中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預算,共計1,586萬9,000元。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屢屢接獲民眾投訴於就醫時隱私不保(如拍攝MRI時無更衣室、開刀時有實習生觀摩),查目前僅有衛生福利部於98年9月10日公告之「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保障病人於門診就診時的隱私,其他如住院、手術、檢查等未有任何相關隱私保障規範。為健全病人隱私權保障,衛生福利部應於104年1月底前將「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擴展為全院就醫適用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8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十)經查醫事審議會委員會每年醫療糾紛鑑定案件數逐年增加,除了突顯非訟化管道(地方衛生局醫療糾紛調處)功能不足以及調處品質參差不齊,作業落差大,導致醫糾興訟上升;另針對醫療鑑定問題,衛生福利部報告已有567名初鑑醫師之資料庫,以提升鑑定品質或作為地方調解機制之用,未見後續規劃具體的辦理計畫,難以確保鑑定與調處品質的提升,導致醫療糾紛仍持續上升的惡性循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就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作業標準程序(包含調處委員的組成、應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之課程、調處標準表單與範例)、初鑑醫師資料庫運用計畫等,於3個月內完成規劃。【8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費用1,586萬9,000元,經查藥師法第11條自今(103)年7月16日後,子法「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於9月24日公告施行,並同時開放以「其他個人因素」列入緊急需要。為避免藥師濫用「個人因素」作為支援事由,破壞母法所定「公益或緊急需要」之立法精神,衛生福利部應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從嚴審查支援報准之申請,落實「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配套措施,特別是有關工作時數應採加總計算,以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並應對藥師報備支援納入104年督導考核重點。【89】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二)醫療業務督導包括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與財務報表之審查。然現今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規範鬆散,使得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淪為原捐助者之橡皮圖章,對於關係人之資訊揭露亦未有明確規範,使得關係人之交易益發猖獗。再者,醫療法雖規範醫療財團法人須將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供社區公益活動之用,但醫療財團法人透過各種盈餘管理方式,不僅控制稅賦支出,更規避了所需承擔之公益責任;或僅提列為社區公益費用,但卻未實際執行,衛生福利部針對此種情況亦無罰則,完全逃避了醫療財團法人所需肩負之社會義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明(104)年9月底前:

1.提出醫療法修法草案,並朝納入下列事項修訂:

(1)醫療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派公益監察人監督董事會運作。

(2)董事會成員應納入社區代表,擴大社區參與。

(3)醫療財團法人未確實執行社區公益活動之罰則。

2.加強資訊揭露:

(1)統一揭露醫療財團法人之章程與宗旨。

(2)董事會成員的完整資訊(含任職單位、簡歷與自我利益揭露)。

(3)董事會章程。

3.明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利益迴避原則與相關規範。

4.規定醫療財團法人醫院須訂定社區公益活動費用執行計畫。【9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醫療業務督導管理費用768萬3,000元,有鑑於台灣美容醫學市場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雖已針對各醫療美容機構的合法性、人員、風險、服務及品質等面向進行評鑑,惟僅41家醫療機構通過美容醫學品質認證,遠低於現行全國的美容醫學相關院所之家數;且執業人員資格之認證課程,常因報名人數不足而取消,未能保障民眾進行美容醫學手術之權益。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104年2月底前提出美容醫學品質認證改善措施及認證以外之具體作為,以加強保障民眾就醫權益。【9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四)根據監察院101年調查結果,勞動部97年度至100年度辦理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每年均有超過3成以上之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請將醫院遵守勞動法令列為醫院評鑑項目,並於醫院評鑑時加強查核,督促各醫院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9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五)目前僅25萬人在健保IC卡登錄同意進行安寧緩和醫療,占全體國民僅1%,顯然衛生福利部應加強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的認知及認同,要求衛生福利部104年要加強宣導工作,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認知度提升5%為目標,並請衛生福利部規劃建立安寧緩和醫療群;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必須針對安寧緩和醫療相關健保給付內容予以提高,並針對無效醫療給付予以檢討,也要重視安寧專業服務團隊的角色,例如:安寧緩和醫療醫師、急重症專科醫師、疼痛專科醫師、安寧緩和醫療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宗教師等。另外對安寧緩和醫療服務在醫院評鑑中的方式、比重及專業均要持續檢討及精進,並加強醫護人員之職前、在職之專業訓練。【96】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田秋堇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三十六)有鑑於我國病人消極自主權(拒絕醫療權)相關法律規定,雖有醫療法針對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及人體試驗時,醫療機構應先取得病人或受試者(或其親友)同意的相關規定,惟並未觸及病人自主權與生命權相衝突問題。請衛生福利部於104年2月底前召開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包括醫學、倫理、法律、生命教育、宗教、民間病友社團)共同討論,104年10月底前提出建議修法方向。【97】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三十七)目前僅25萬人在健保IC卡登錄同意進行安寧緩和醫療,占全體國民僅1%,比例極少,衛生福利部要加強宣導,從醫院端做起,請衛生福利部除辦理安寧緩和醫療社區相關宣導外,應加強醫院端對民眾之概念推廣,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98】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陳節如

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三十八)健保總額挹注龐大經費期用於緩解國內內、外、婦、兒及急診科醫師出走之現況,惟據103年5月間新聞報導,上開經費並未確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問題,衛生福利部雖以柔性方式函請醫院依經費原定目的支用,惟並未訂定獎罰規範,致無法落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之初衷,爰應再提出更具體之改善方案。【10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九)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推動鼓勵急診專科之住院醫師招收,充實急診醫師人力,以及努力建立完善的緊急醫療照護網絡,保障醫療資源較為不足地區之人民緊急醫療就醫權益、解決急診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並應設定急診壅塞等品質指標至醫院緊急醫療分級評定等評鑑措施,以強力要求醫院降低急診壅塞情形;或提供獎勵策略來協助輔導醫院舒緩壅塞,以增加誘因;與納入為地方政府之考評內容,共同積極推動解決急診壅塞,以提升緊急醫療照護品質。【10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近期的食安風暴造成民眾對政府提供的健康醫療環境相當沒有信心,且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並未通過,此時此刻不是大力宣導台灣國際醫療的適當時機,應該以挽救台灣國際形象為重點,衛生福利部可以提升台灣醫療形象為主,製作臺灣醫療旅遊特輯節目和國際醫療形象廣告於國際知名通路播放、國際知名刊物刊登廣告等,將有助於建立台灣醫療形象的品牌。至於臺灣國際醫療網站係主要提供僑胞及外國友人使用,應朝多國語言之發展,不要只為中國大陸及英文語系國家設想,要有國際觀念。【110】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四十一)「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社會上及朝野間仍存爭議,尚未通過,而且又有102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產業專用區之開發案規劃「國際醫療專區」沒有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因此,衛生福利部不能只想依靠「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內容就要帶動國內健康產業,應該要有更具前瞻性的國際健康產業執行策略,要將醫院角色定位及思考它如何帶動產業,也要顧及南北平衡及城鄉差距要先有小規模產業計畫去試行,再考慮大規模全面推動。【11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四十二)102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產業專用區之開發案規劃「國際醫療專區」沒有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衛生福利部要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成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預期成果恐不易達成,衛生福利部可參考金門產業專用區BOT案,擬設置國際醫療專區之概念,評估本島或離島地區其他縣市首長是否可循此模式設立。【114】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四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關於心理健康工作編列5億6,929萬6,000元,而促進口腔健康工作則僅編列4億4,218萬3,000元,甚是不公。考量衛生福利部已於醫療發展基金、菸害防制基金、公益彩券等編列口腔促進費用,口腔健康促進工作經費已與心理健康工作相當,仍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心理及口腔健康促進各項工作。

對於102年度標準化死亡率12人,惟自殺粗死亡率仍高達15.3人,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1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四)關於K他命氾濫,至今仍維持以罰鍰、講習等行政罰作為矯正手段。衛生福利部僅針對鴉片類藥癮病人替代治療藥品費用、倉儲及配送編列經費,亦有補助民間團體進行藥、酒癮戒治工作,但並未就非鴉片類的K他命類等極為氾濫的毒品,進行戒治。爰有關K他命施用者之處遇措施部分,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青少年濫用族群,結合教育部,引進戒癮資源,強化K他命類藥癮治療服務。

另對於精神科診所治療項目僅止於給安眠藥,諮商系統又無法發揮功能,國人心理健康品質堪憂一節,為提升基層精神科診所服務品質,請衛生福利部結合中央健康保險署加強精神科診所診療品質之稽核。【118】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四十五)為提升訓練品質培育優秀牙醫人才,衛生福利部於2010年7月推動「輔導2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品質提升(PGY)計畫」。牙醫85%以上為基層院所,結構上與西醫不同。2014年衛生福利部核定全國計有374家訓練機構(包含醫院83家及診所291家,診所數遠超過醫院數)。唯同樣合格的PGY訓練機構,卻只有在醫院才有補助,診所卻沒有(PGY診所也是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核及檢查才可納入,全省6,000多家診所才只有291家具此資格)。因此,牙醫PGY訓練―診所應該要跟醫院一樣有教學訓練補助費用。【12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四十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共編列7億5,382萬5,000元,惟坊間多數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林立,近年來來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內發生群聚感染及不當照顧之事件亦時有所聞,而衛生福利部雖已針對坊間坐月子中心進行清查輔導,然假冒產後護理之家的坐月子中心,藉以避稅之情事所在多有,顯見稽查成效有待加強。另查許多民眾對坐月子中心與產婦及幼兒之健康影響甚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說明輔導成效及坐月子中心退場規劃,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七)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中有關「落實長照十年計畫」之經費較上年度新增了「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整合管理制度及長照服務」等經費4,294萬9,000元,但有鑑於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今年所編列已經是最後一年經費,同時非常重要的「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與「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兩案都仍在立法院審理中,新增列的「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整合管理制度及長照服務」等業務是否能切合我國於未來的長期照護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4】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蔡錦隆 陳節如 王育敏 江惠貞

(四十八)有鑑於台灣加速邁入高齡社會,龐大長期照顧需求應運而生,惟查目前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對失能者所提供之服務涵蓋率雖逐年提高,卻仍無法滿足失能者之需求;我國102年對老年失能者之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僅為31.78%,顯見無法滿足實際照顧需求。另依長照保險法立法進度及開辦時程推估,我國最快於民國105年開辦,參酌國際經驗,長照保險開辦將達70%以上之涵蓋率,與104年預期達成目標涵蓋率40%顯有落差。為利長照制度之健全與長照保險開辦後快速成長之涵蓋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提升長照服務涵蓋率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蘇清泉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派員出國計畫中參加健康老化、長期照護參訪考察計畫編列11萬元,並未詳列參加國家及會議名稱,且該部每年重覆編列出國考察長期照護相關計畫多個,至今長期照護計畫仍舊未明確提出任何具體且明確計畫,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具體提出編列參加會議或參訪團體之計畫,並詳列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27】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蘇清泉 鄭汝芬

(五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共編列4,985萬6,000元,為辦理產後護理之家之評鑑及相關法規解釋等等,經查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立案之護理之家約有430家,其中約仍有將近一成比例最近評鑑不合格或歇業,而不合格之護理之家,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均無要求強制改善的機制,僅能於隔年複評,另外,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之床位設置有200床之上限;然而,護理機構設置於法令規章上均無床位數量設限,且老人福利機構之床位限制是否有其必要性也值得探討,而現行各項福利機構床數不一,目前營業之護理之家核准設立的床位數自10床到1,000床不等,落差甚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法令或規劃,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應重視民眾用藥安全,加強不法藥物查察,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應進行不定期稽查,執行不法藥物查察,加強中藥用藥安全宣導,宣導民眾不隨意購買非醫療場所或來源不明藥品。【13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十二)「防治罕見疾病之發生,及早診斷罕見疾病,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協助病人取得罕見疾病適用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並獎勵與保障該藥物及食品之供應、製造與研究發展」為衛生福利部主管業務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落實法定責任。查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104年預算編列情況,未編列公務預算進行罕見疾病相關業務推動,係以菸害防治及衛生保健基金作為預算來源。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四條雖已訂明菸捐百分之二用於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衛生福利部實際用於罕見疾病業務金額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國內菸害防治運動推廣有成,吸菸人口比例逐年下降,若罕見疾病相關業務持續依賴菸捐作為預算來源,恐有不敷使用之虞。請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國民健康署檢討105年度公務預算編列,並積極爭取優先經費,以落實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各項法定服務及補助項目,確保國內罕見疾病病友之權益。【141】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鄭汝芬

(五十三)有鑑於國際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行政院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確揭示,家庭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元,政府應盡力支持家庭,積極提供適當之幫助及協助,使家庭能發揮應有之功能。

我國家庭結構已轉趨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家庭平均每戶人數截至103年降為2.8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除不易承擔老幼之扶養及照顧責任,亦有失業率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等因素,導致家庭面臨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路力量不足,使家庭陷入困境。

然衛生福利部網站之社會福利統計,如各類福利人權之人口數、社會服務及生活調查等數據統計,前揭個人口群有其個別之福利生分別,惟其能否獲得妥善之教育、照顧、保護、情緒支持、經濟資源等均與家庭型態變遷密切相關;然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卻欠缺以家庭為基礎的統計資料(包括家庭型態戶數、人數、分布情形、經濟狀況、風險性及預防措施等),及因未與戶政單位橫向聯繫,致無法了解家庭結構變遷之全貌,顯見衛生福利部對分析及監測家庭因素肇致社會問題之預防性規劃有所不足,未能掌控社會福利政策擬定及調整之重要依據,而無法因應家庭結構多元化與家庭功能日趨弱化做出相應之社會福利規劃。

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彙整提出各類家庭型態統計結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3】

提案人:蔡錦隆 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五十四)臺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TaiwanIHA)係衛生福利部與外交部共同成立之醫療衛生援助平臺,但預算書上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並未清楚揭露TaiwanIHA預算數,不利預算監督,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將TaiwanIHA由2006年成立迄今之工作內容、執行成效及本部相關計畫之經費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次年度起完整揭露TaiwanIHA之計畫預算。【14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十五)根據台灣安寧照護協會統計資訊,目前全國安寧病房服務機構共計50家,總床數共693床,惟部立醫院僅台南醫院設置安寧病房,我國安寧緩和醫療已為既定之政策方向,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設置安寧病房,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應積極於104年至107年度陸續於所屬醫院增設安寧病床,並達成104年增加25%,15床;105年增加50%,90床;106年增加75%,105床;107年增加100%,120床等目標,完成設置安寧病房之計畫【15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十六)有鑑於台灣加速邁入高齡社會,龐大長期照顧需求應運而生,惟衛生福利部推動我國長期照顧10年計畫歷年編列經費均不敷支應,104年度雖已增編,仍是杯水車薪,為使長期照顧服務不斷炊,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起,應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照服務體系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156】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王育敏

(五十七)有鑑於身心障礙者生活有賴各項福利服務的支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明定政府應提供各項支持服務,但政府歷年編列之預算仍不敷支應。為使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不斷炊,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起,應將推展身心障礙制度及福利服務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157】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 王育敏

(五十八)新竹生醫園區急重症醫學中心是行政院在民國102年5月30日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其定位既有支援生醫園區臨床轉譯研究的任務,也肩負急重症醫療功能,攸關從南桃園、新竹縣、新竹市到苗栗縣市地區民眾的急重症醫療需求。該計畫由台大醫院執行,其中,衛生福利部應在明年(民國104年度)編列4億779萬4806元撥付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但是衛生福利部在民國104年編列的預算僅為1億7,410萬元,比原定預算短少2億3,369萬4,806元。為避免延宕新竹生醫園區急重症醫學中心的設置進度,影響我國生技產業的發展,以及南桃園、竹竹苗等地民眾的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應於明(104)年6月前,針對民國104年短編預算數的後續補足金額、補足時程,提出明確計畫並向行政院爭取。【158】

提案人: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五十九)鑑於國內物價上漲,經濟景氣回溫現象對於弱勢家庭短期內仍未具實惠,因失業、遭逢急難事故、疾病、照顧幼子女無法工作等問題致家庭生活陷困之新聞時有所聞,惟衛生福利部之社會救助業務相關公務預算卻逐年減列,明顯不利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經濟弱勢家庭之服務輸送。為使整體社會救助措施業務持續推動,衛生福利部應挹注充沛的救助資源,並落實社會救助通報機制,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社會救助業務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15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六十)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及兒童托育照顧業務,歷年來編列經費均不敷支應,為使照顧服務不間斷,符合廣大民眾之需求,爰要求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建置長照服務體系、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及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160】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六十一)鑑於兒虐案件、目睹暴力兒童成年後弒親、情侶分手暴力等新聞事件不斷發生,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人數逐年增加,惟衛生福利部編列之保護服務業務相關公務預算經費卻逐年減列,顯不利各項保護服務之推展。為使整體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保護等保護服務業務持續推動,行政部門應有具體精進作為及積極防治策略,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保護服務業務及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161】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六十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近年來實際執行狀況,部分受補助縣市政府執行率甚低,不利資源有效配置;且據衛生福利部辦理99至101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成果報告書指出,因部分縣(市)政府衛生局之申請計畫補助對象只限於某些病症、資格設定較為狹隘,或部分對象已領有其他補助等因素,以致計畫預估數與實際需求數有所出入,執行率較低。衛生福利部應於兩個月內督促各執行單位提出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資源有效配置。【162】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鄭汝芬

(六十三)有鑑於老人遭虐待、遺棄之新聞頻傳,我國老人虐待通報案件從民國97年的2,271件,增至102年的3,624件,5年間增加了59.58%,顯示老人受虐比率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防治機制恐有失靈之虞。為健全老人保護服務網絡,衛生福利部應檢討現行老人虐待於法制面及執行面之疏失,於3個月內研提防止老人虐待之有效防治計畫或因應對策,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3】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鄭汝芬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104年度預算案「社會保險補助-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編列2億8,637萬4,000元,係依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之用途辦理,據查102年度尚有臺北市、新竹市、桃園縣及屏東縣之執行率各為69.58%、71.91%、3.62%及46.41%,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督促各地方政府改善執行方式,以利資源有效配置,以免排擠真正需要照顧之弱勢民眾。【164】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六十五)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性侵害通報案件自民國97年度8,521件,逐年上升至民國101 年度15,102件,成長率達77.23%,其中兒童性侵害案件由854人成長至1,256人,增加47.07%,兒童遭受性侵害情形漸趨嚴重,而另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及勵馨文教基金會統計推估,實際受性侵害兒童數量可能遠高於衛生福利部統計之數據,顯示現行制度對兒童之保護機制仍有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單位,研議保護機制之改善。【16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六十六)根據民國99年度至101年度性侵害案件的統計資料,遭熟人性侵案件達9成以上,而該等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後其生活範圍與被害人或有重疊,為減少被害人再度受害之風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單位,研議相關法律之修正。【166】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六十七)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在102年為31.78%,雖然逐年有微幅成長,但與長照保險推估民國105年度之給付使用率為70%,顯見現行之長照服務,無法銜接將來長照保險之推動,再加上現行之長照醫事人力分布,有區域不均的現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及長照醫事人力分布不均,提出改善方案。【167】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於「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依據法源條文不同,衛生福利部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主計處則依據第78條「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1個月至3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全民健康保險採收支連動,兩機關參採依據條文之差異,恐致健保財務逐步出現短差。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為保障民眾權益並確保全民健保財務健全,持續與主計單位溝通,並秉持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角色,精確解釋政府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相關法規,確保未來「政府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撥充應以健保經費充裕為優先考量。【16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六十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中,第1-5條依據心理師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實習規範,規定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須具備「1,500小時以上」實習,且其中應包含360小時之專業訓練,方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然而除了專業訓練外的1,140小時,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恐因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第五款「諮商心理機構或單位之專業行政」,淪為實習單位之高級無償勞工。現階段該實習規定並無相關之實習指引,據了解,實習單位若將打掃、清潔等事擴大解讀為專業行政,學生受限於取得諮商心理師考試資格,多數隱忍接受,亦無相關申訴之空間與管道。為確保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之實習品質與專業養成效益,衛生福利部除應敦促教育部儘速研擬「實習臨床/諮商心理師實習指引」外,並應於103年11月底前,通令各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及心理諮商所,提供實習之課程內容應本於心理諮商師專業範圍,不得有打掃、清潔等內容替代實習課程。【16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七十)依國民年金103年6月的統計資料顯示,國民年金繳費比例以一般身分來說只有4.6成;總體來說大約5成。不僅被保險人人數亦大幅下滑,被保險人繳費比例也下降到不到5成。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6項規定,各級政府依法應負擔之保費,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繳納,各縣市政府均無欠費,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3年6月止積欠70億8,000萬元,更將於12月底累積欠費達到167億元。

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除老年及身障基本保證年金外),共有三項,包括:

1.中央政府應負擔保費。

2.年金差額。

3.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

104年度預算書編列的167億元,是補103年度的欠款。從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預計平衡表可以看出來,104年度”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應為335億元,衛生福利部竟未編列任何預算撥補。

中央政府帶頭欠費,將造成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對未來保險給付能力信心產生動搖,爰對衛生福利部予以譴責,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依據國民年金基金之估算,足額編列應負擔款項。【17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七十一)國家衛生研究院為公設財團法人,且為國內唯一的「任務導向」國家級醫藥衛生研究機構,除擔負國人健康的科研先鋒,更以實證基礎的知識見解,扮演政府醫藥衛生政策的智庫,成立至今於新藥與疫苗研發、重大環境健康議題與醫藥衛生政策等均有具體之研究成果。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經費包含該院全年度的研究發展經費、人員費用及院區基本營運費用等。醫藥衛生研究需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多年來累積之醫藥衛生研究成果已陸續展現,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預算時,應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排除統刪,以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發展水準與國際競爭力。【171】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鄭汝芬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104年度預算案「社會保險補助-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編列2億8,637萬4,000元,主要辦理協助社會上弱勢族群給予健保部分負擔補助,及對健保紓困基金貸款且不具清償能力者協助其繳納紓困貸款逾期之欠費及健保欠費,各縣市衛生局也可申請補助。

由近年實際執行狀況來看,部分受補助縣市政府執行率甚低,以101年度有臺北市、屏東縣及澎湖縣之執行率各為62.18%、55.54%及5.64%,102年度尚有臺北市、新竹市、桃園縣及屏東縣之執行率各為69.58%、71.91%、3.62%及46.41%。據衛生福利部辦理99至101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成果報告書指出,部分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經驗缺乏,補助對象侷限某些病症,或資格設定狹隘,或部分對象已領有其他補助,使得計畫預估數與實際需求有出入,造成執行率低,恐已造成錯誤匡列預算額度,排擠真正需要照顧之弱勢民眾,影響補助成效。爰此,衛生福利部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宜督促各執行單位改善,以利資源有效配置。【17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七十三)我國實施全民健保制度後,保險給付規模逐年攀升,由甫實施健保之85年度2,229億餘元,預計至104年度成長為5,437億餘元,19年間成長1.44倍,平均每年增加7.58%。在健保費用控制策略上,著重於醫事機構端的成本控制策略,包括:總額支付制度、事先審查、費用核刪等等多項措施,長久時間下來讓醫事機構的經營,及醫療從業人員的發展有很大限制,也出現管理者與專業人員間的矛盾衝突。

然而,在政府在民眾端的成本控制策略除了部分負擔外,並無其他的合理引導民眾或教育民眾適當就醫的策略,我們可以從國人平均就醫次數從97年度之14次,增加至102年度之15.1次,長期呈上升趨勢,且與其他國家就醫情形相比,我國每人每年就醫次數較加拿大之7.4次、法國之8.5次及德國之11.1次超出許多看出,這也影響有限醫療資源之有效使用。衛生福利部應徵詢多角度的代表意見,研擬民眾端的健保醫療費用控制策略,或教育民眾適當就醫的有效策略,避免健保資源不當浪費。【17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七十四)有鑑於心血管疾病是現代人健康的主要殺手之一,更名列臺灣前10大死因前3名,除了黑心食品,台灣竟然還有黑心醫療器材,明目張膽販售至各大醫院!販售醫療器材的大廠遭到檢舉,將過期的心導管等器材,重貼標籤再轉賣給各大醫院,心導管的管徑尺寸大約1.33毫米~2.67毫米之間,通常使用氣體清毒,均可將細菌及病毒殺死,但若是消毒做得不澈底,因而引發感染,且近年因與狂牛症有高度相關的新型庫賈症狀出現,使用病患擔心即便徹底消毒,仍難保不會在管徑內留下要害的細菌及病毒,如何有效防止廠商標籤重製外包後再販售,避免使病人受到二度傷害,故衛生福利部應對黑心醫療器材進行嚴格把關,並向立法院衛環會報告執行成效。【17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七十五)隨著台灣高齡化的情況日益嚴重,目前台灣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已超過10%,未來對於護理人員的需求也會有所增加,且在醫療支出上也會有增加的趨勢,但是目前在台灣的護理人員卻呈現供不應求的狀況,在「護病比」上面更是嚴重,平均每一位護理師需照顧13名病患,在國際上屬於高比率的國家,護理師的工作壓力若過大,此狀況不但降低了醫護品質,更增加了病患本身對於病情上的壓力。若忽視此問題,未來將會引發更大的醫療問題。為解決此問題,衛生福利部應有更有效的解決方式,目前衛生福利部對於醫護人員雖有專案補助,但對於醫護人員應有的保障更為重要,護理人員短缺不一定單單只是薪資不夠完善的問題,醫療環境也是影響今天護理人員短缺的狀況之一,工時過長,福利不夠完善也是原因之一。故衛生福利部應對此問題與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共同研究,提出實質且有效的方式,來為護理人力永續發展建立完善制度,改善前述問題。【17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七十六)偏遠地區醫療品質長年成為當地民眾關注焦點,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2年1月4日增設「增進偏遠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該方案已把偏遠地區醫療品質不佳的狀況列入補助範圍,但是對於偏遠地區救護車輛的問題上卻無法有有效的解決方式,嚴重影響偏遠地區病患的黃金救援時間,目前,衛生福利部「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的偏遠地區補助款項上,是對於偏遠地區人員品質與醫療品質進行補助,並無對救護車進行補助。但是救護車輛與醫護人員品質皆為重要,兩者牽一髮動全身,密不可分。故衛生福利部應對救護車輛的品質,連結消防單位與地方,確實監督與輔導,俾解決偏遠地區就醫急救的問題,為使全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持續推動,衛生福利部應挹注充沛之緊急醫療資源,以落實其機制,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緊急醫療業務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17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本項尚有委員提案3案,保留: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服務計畫」編列2,652萬5,000元。

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康保險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服務計畫」編列2,652萬5,000元。

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已成立多年,103年起將違規處罰情形予以辦法明訂,值得肯定。然而,主管機關對於資料分析申請案之統計分析人員,若不服違規情事之處罰時,未有爭議審議流程及規定等行政程序得以依循,未來若有申訴案件,行政程序恐衍生其他異議。

爰此,凍結「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1/10,共計265萬2,000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之爭議審議或申覆之行政作業流程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國際醫療實行至今已6年餘,102年底,國際醫療之產值已逾百億。現衛生福利部持相同理由希望透過自經區進一步發展國際醫療,並訂出基本原則,如優先保障國內民眾就醫權益、服務產能如有餘裕,推動「一般產業性的國際醫療」,並期能透過特許費之方式回饋給全民健保。但不僅來自國際醫療之收入並未繳稅,且國際醫療之相關數據並未公開,難窺醫療院所是否有用來改善現有的醫事人力條件與影響醫療品質。在現有多項數據未公開、醫事人力吃緊之情況下,貿然推動將國際醫療納入自經區,不僅難以監督來自國際醫療收入之流向,亦恐排擠到國內民眾的可使用資源,影響就醫權利。為保障民眾就醫權利與醫療品質,爰提案全數凍結,俟衛生福利部專案查核並公布來自國際醫療之營收與流向,並要求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報表,不論金額都須提報並公布,始得動支。

【說明】

1.依據醫院評鑑成績,現有50家發展國際醫療之醫院有近半數人力評鑑項目僅在及格邊緣,甚至有5家醫院不及格。雖衛生福利部信誓旦旦的說明發展國際醫療並不會排擠國人就醫權利,但如今醫事人力已相當吃緊,顯然醫療服務產能「難有餘裕」,若強行推動國際醫療恐會影響國人就醫權利。

2.經醫改會依據100年度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財務報表分析,發現32家醫療財團法人8成有盈餘,獲利總計達233億,但最後僅8家醫院需額外繳稅。亦有實證研究指出,現有非營利醫院已透過盈餘管理規避稅負。由此可見即使醫療院所於國際醫療增加收入,亦難以認定是否用來改善醫事人力條件與投入社區公益活動費用,收入去向難以追查。

3.設立於自經區之醫療院所是採醫療社團法人之形式。然現今健保法之規定並未要求醫療社團法人公布財報。醫療財團法人在已公開財報的情形下透過各種手法規避稅負,若自經區內的醫療社團法人連財報都不公布,更難確認其所賺取之收入會透過稅收與特許費回饋給全民健保。

據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已有立委要求衛生福利部公布辦理國際醫療之醫院的營收跟產值,與急診滯留率、四大艱困科別的住院醫師缺額等方面。然迄今仍未尚未公布,難以評估國際醫療所帶來之負面效果與收益,故要求凍結預算。【11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4億9,874萬8,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之「臺灣防疫雲發展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億9,774萬8,000元。【178】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檢疫防疫業務」編列1億690萬8,000元。

1.10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項數17項,多屬防疫業務,雖較上年度25項減少8項,但預計人數/天數高達1,613人天,較上年度的1,310人天增加303人天,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有關「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之規定。

2.「防疫業務」委辦預算均不低,鑒於政府各單位辦理委辦事項時,對於委辦單位多監督不周,也沒清查是否與該單位有利害關係,導致該單位之業務方向、政策均被該委辦單位知悉,從GMP協會、食策會負責人魏應充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多項委辦事項即可窺知,政府辦理委辦事項存在諸多問題。

3.「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104年度辦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高達1,537萬3,000元,請說明次否有依行政院訂定的《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原名稱:《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一定金額之資通訊應用須按時程提報計畫清單、各計畫基本資料及概述表、「通訊應用計畫書」逕送國發會審查。其次,對於「資安」之要求,是否包括:檔案保護機制、傳輸保護機制、使用者權限機制、列印檔案流向保護機制、資料庫查詢紀錄、通訊軟體使用紀錄與內容記錄以及上網紀錄與限制上網等?因其業務涉及愛滋病防治及相關資訊等。

綜上,為撙節開支,爰凍結預算三十分之一(含派員出國費用、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編列3,301萬6,000元。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每週疫情監測,103年第1週至第43週(1月1日至10月25日)確診病例高達7,402例,較102年同時期458例增加16倍,101年同時期1,034例增加7倍。顯見登革熱疫情嚴重失控,防疫工程付之闕如。爰凍結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防疫提升計畫,經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83】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王育敏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編列3,301萬6,000元。

有鑑於全球氣候暖化,國際登革熱疫情情勢緊張,我國今(103)年至九月底確定病例數高達3,231例,境外移入169例,創年度新高紀錄,顯見登革熱疫情嚴峻,防疫工作有待加強。爰此,凍結「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所需經費-業務費」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提升檢疫防疫效能方案,持續落實孳生源清除及落實社區動員等防治工作,並加強醫療量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二)及(三)合併凍結100萬元。

(四)疾病管制署104年防疫業務編列42億0,014萬6,000元,惟據民間團體公布最新調查顯示,除花蓮縣、嘉義縣、市,其他各縣市流感疫苗施打率皆未過半,經查影響施打率的主因為宣導不足,其次為交通因素,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提出如何深入社區(委員口頭要求補充)」;增進施打率之改善報告,以保護民眾免於流感威脅。【18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五)疾病管制署104年防疫業務下檢疫防疫業務編列1億0,690萬8,000元,其中辦理登革熱防治業務預算為3,301萬6,000元,惟今年入夏後累計有8,845例本土登革熱病例,10月共新增1,420例,今年截至11月3日,累計逾九千例登革熱病例,預估病例數在11月將會破萬。疾病管制署每年編列大筆經費投入登革熱防治,仍無法有效抑制疫情,爰要求疾病管制署積極加強防治工作,將登革熱防治績效列為專案考核項目,並應於一個月內具體提出中南部登革熱疫情之改善方案報告;另由於全球暖化的趨勢,有常駐臺灣的趨勢,請衛生福利部整合國家研究力量,儘速成立登革熱研究中心,以確保南部民眾之健康安全。【18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六)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每週疫情監測,103年第1週至第43週(1月1日至10月25日)確診病例高達7,402例,較102年同時期458例增加16倍,101年同時期1,034例增加7倍。顯見登革熱疫情嚴重失控,防疫工程付之闕如。爰要求疾病管制署積極加強防治工作,將登革熱防治績效列為專案考核項目,並應於一個月內具體提出中南部登革熱疫情之改善方案報告;另由於全球暖化的趨勢,有常駐臺灣的趨勢,請衛生福利部整合國家研究力量,儘速成立登革熱研究中心,以確保南部民眾之健康安全。【183】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王育敏

(七)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呈現逐年成長趨勢,101年起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已突破2,000人,臺灣提供愛滋病毒感染者免費醫療,隨著各類新型藥物問世,愛滋感染者的存活率也相對提高,然臺灣對於愛滋病加入健保給付仍有重重限制,致使確診患者減少服藥之誘因,又近年新增感染者以15歲至34歲為主,請疾病管制署於一個月內提出有效防治愛滋病感染及提高愛滋病感染者之後續醫療意願報告,以減少愛滋病疫情的持續蔓延。【18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八)鑑於愛滋病感染有年輕化趨勢,今(2014)年1月至6月通報的愛滋感染者中,近3成為15歲至24歲,其中近9成都是透過不安全性行為途徑感染,顯見年輕族群之愛滋防治工作有待加強。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就愛滋防治於兩個月內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並訂定執行策略,以有效減少年輕族群愛滋感染人數。【18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九)疾病管制署104年防疫業務下緊急應變整備業務編列3億4,635萬6,000元,為因應流感大流行等準備第二期計畫之最後一年經費、相關應變規劃業務即辦理感染症防治中心,預算書中仍遺漏伊波拉病毒之應變程序,亦未建置完成所有醫療院所的演習及通報程序,疾病管制署應於2個星期內提出醫療院所對於伊波拉病毒的完整應變程序報告,以確保醫療體系的安全。【18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南部登革熱飆出史上最嚴峻疫情,根據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1月2日,已累計9,062例登革熱感染病患,超過2002年創下的全年5,336例最高紀錄;由於每年10月、11月是登革熱最高峰,但現在才11月初,病例數已超過歷年最高點,且可能破萬,而其中有9成病例出現在高雄。在疫情快速延燒的時刻,卻還有地方政府公家單位未注意清除積水,成為病媒蚊孳生溫床,顯示地方政府至今仍未上緊發條,徒握中央補助預算,卻未積極處理面對疫情。衛生福利部應嚴查相關補助款用途,讓中央撥補的登革熱防治預算能徹底發揮效用,才是防疫工作能否有效達成的關鍵。【188】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楊玉欣 吳育仁

    徐欣瑩 鄭汝芬

(十一)伊波拉病毒死亡人數已突破5,000人,疑似感染病例已超過1萬3,000人,受世界衛生組織高度重視。原先世界衛生組織計畫將伊波拉病毒封鎖於非洲之防疫策略亦告失敗,西班牙、美國等地都傳出境外疫情。我國曾派員考察研究,仍未編列任何伊波拉相關預算,顯見疾病管制署未重視伊波拉病毒疫情,對國際疫情分析仍有待改進之處。疾病管制署應提出國際疫情檢討報告。【189】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十二)南台灣登革熱疫情延燒,根據疾病管制署統計,103年10月本土確定病例高達1,525例,今年累積7,425例,單周和累積病例雙雙創下歷史新高,新增病例近九成七在高雄市,已經遠超過2003年的5000多例,根據疾病管制署預估,103年11月本土登革熱人數可能會破萬,為徹底減緩登革熱疫情,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檢討現行防疫計畫,並提出改善計畫。【190】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十三)疾病管制署104年度預算案於「防疫業務-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愛滋防治第5期5年計畫之第4年防治經費1億8,297萬元,及於「防疫業務-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項下,編列第4年醫療經費17億元,然而,新增愛滋感染人數自98年度起呈現逐年成長趨勢,101年度起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已突破2,000人,且因鷄尾酒療法治療方式使感染者存活機率提高,愛滋感染者存活人數亦大幅增加,截至103年8月底累計感染存活人數達2萬3,492人,相較96年度之1萬2,948人,增幅約8成;加上近年新增感染者以15歲至34歲為主,102年度為1,647人,占新增感染者2,244人之比重達73.4%,導致國家面對愛滋醫療費用負擔日趨沉重。

疾病管制署擬定愛滋防治第5期5年計畫,執行期間101年度至105年度,總經費為207 億3,400萬元; 101年度至104年度合計僅編列經費71億9,336萬8,000元,占總經費之34.69%,4年經費未及計畫所需額度之半數。97年度起愛滋醫療費用預算增加幅度不及實際支出,產生積欠醫療費用,累計欠款金額急遽上升,截至102年底已達45.61億元,預估103年底積欠達62.47億元,104年底積欠達85.67億元,愛滋醫療費用資金缺口持續擴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該業務主管單位,應儘速研議解決資金缺口日益擴大之問題,亟待研謀良策。【191】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十四)疾病管制署104年度預算案於「防疫業務-檢疫防疫業務」項下,編列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所需經費3,301萬6,000元。但103年度截至9月底登革熱確定病例數高達3,231例,其中本土性3,062例,境外移入169例,遠遠超逾往年最多1,000餘例,創近年度新高紀錄,且集中於高雄市,其餘縣市僅零星病例,多源於高雄市,為協助高雄市因應此波登革熱疫情,已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追蹤檢討第二預備金投入地方縣市政府防治的運用情況,以有效控制登革熱疫情。【19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十五)我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HIV)通報感染人數於94年一度創新高後,94年至98年呈現下降趨勢,然98年至100年,通報感染個數又開始逐年提升。截至103年9月,今(103)年感染個案數已達1,698人,惟恐今年通報個案總數將持續攀升。再者,感染者年齡與性別統計資料顯示,感染者發病和死亡數據,均以青壯年男性比例為多。

有鑑於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後續防疫治療費用居高不下,疾病管制署持續推動防疫宣導,但仍難以降低感染個案之發生,建請疾病管制署除了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感染個案之傳染途徑外,亦應積極針對患者感染前後、治療期間…等不同階段之社會和心理狀態進行了解,以利未來防疫之政策突破。【193】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4億1,394萬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700萬元〔含「委辦費」6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340萬元〔含「企劃管理及消費者保護業務」20萬元、「食品管理業務」30萬元、「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20萬元、「區管理中心業務」100萬元、「資訊統計管理業務」20萬元、「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1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0,354萬元。【197、201、202、209、210、215、218、223、225】

本項尚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編列6億4,088萬7,000元。繼去(102)年年底發生混油事件,嚴重影響民眾身心健康,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落實管理稽核,今(103)年9月初爆發餿水油、飼料油等非食用油流入食品鏈,且多年來黑心廠商已依此方式製造油脂,嚴重污染不計其數之下游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忝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職掌機關,又為食品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之單位,本應確保我國食品安全無虞,但回顧近年來我國屢次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非但沒有善盡職責、落實行政檢驗管理把關工作,甚且屢屢偏袒企業,縱放不法廠商,顯有失職之嫌,爰提案刪除3億元經費。【20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編列2億8,846萬6,000元。查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組織職掌及業務分配,風險管理組負責業務包括:1.食品藥物化粧品風險評估綜合業務。2.食品藥物化粧品危害事件之應變及管理。3.食品藥物化粧品實驗室管理與認證業務之規劃及執行。4.食品藥物化粧品製造工廠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5.人體器官保存庫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6.其他有關風險管理事項。然綜觀104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歲出編列,風險管理組於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下之分支計畫「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中,辦理食品藥物安全事件因應處理與策略、強化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實驗室網絡與推動民間實驗室認證、食品工廠衛生安全符合性查核及管理策略精進研究等計畫,編列經費5,846萬2,000元;又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計畫下之分支計畫「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業務」,辦理組織風險管理及危機應變機制建構業務,實驗室管理及藥廠GMP管理與人體組織物GTP查核管理等業務,以及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編列預算8,025萬8,000元,兩分支計畫似有重疊之處,然預算書中未有更詳盡說明,不利審查。爰凍結「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風險管理組於此兩分支計畫中負責之詳細工作內容、對於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經費分配比例、過去兩年達成績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19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基本工作維持-署長特別費」編列15萬7,000元。自2014年9月爆發強冠公司黑心香豬油之後,整個台灣有關食用油問題愈演愈烈,包括頂新、正義、味全、南僑及統清等食品大廠無一倖免,受害的中下游廠商更是以百、千計,為數更多的消費者更是身陷其中。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是主管全國食品安全的最高行政機關,從前前署長康照洲、前署長葉明功以至現任代理署長姜郁美,皆沒有負起食品安全把關之責,1年花掉人民納稅錢超過30億元(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發生問題之後,不僅未能即時進行損害管控,並且多有隱匿事實,人神共憤,身為署長責無旁貸,故凍結署長特別費四分之一,俟署長真除,始得動支。【20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食品管理業務」編列7,453萬5,000元。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國外輸入及國內製造之健康食品,依法審查發給證明及查驗,104年度歲入收支併列編列807萬元,歲出編列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950萬元。然健康食品之定義屢遭質疑,甚至被認為其實對國人健康不利,且查近幾年健康食品發給證明筆數,平均1年不超過20件,換言之,每筆查驗登記花費需50萬元以上,勞民傷財。爰凍結「食品管理業務」項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對健康食品定義及其查驗登記規劃之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1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區管理中心業務」編列3億0,871萬1,000元。查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1年起自辦輸入食品查驗業務後,即撤除經濟部標檢局原於各邊境設置之實驗室,改委由民間單位檢驗。然食品之邊境檢驗有其時效需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編列邊境查驗預算約2億元,其中委託民間單位檢驗之費用即高達1億5,000萬元之譜,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逐年寬列預算逐步恢復邊境實驗室之用,從104年度起,以每年增設3處實驗室為進度,並依輸入量由高雄港、台中港、基隆港、台北港、桃園機場等處優先設置。爰凍結「區管理中心業務」項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逐步恢復邊境實驗室之規劃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21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區管理中心業務-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編列1億5,736萬9,000元。

1.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至103年度9月底受理進口食品報驗批數分別為42萬0,601批、46萬1,665批、51萬4,710批及44萬0,753批;實施抽批檢驗批數分別為2萬9,800批、3萬8,793批、3萬8,460批及3萬4,308批;抽驗比率分別為7.09%、8.4%、7.47%及7.78%,平均抽驗比率約7.69%。

2.據統計,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查驗之人員數同期間約介於42人至44人,平均每人每年約負責1萬餘批之查驗量,造成邊境查驗人力吃緊,難以達成查驗確實之目標,查驗效率大打折扣。尤其基隆港辦事處受理之食品報驗量為全國最大,但人力僅有正職人員13名、派遣人力18名、院聘人員3名共34人,距離人力評估之建議人數56人有相當差距。

3.根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核心業務且適宜委託民間辦理,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惟輸入食品查驗業務之流程為報驗後進入TFDA之資訊系統進行風險核判,經由書審、查驗或檢驗是否合格係為行使公權力,邊境查驗人員竟多半為派遣人力,顯有失當,本項預算爰凍結3,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22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3億7,839萬元,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針對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者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此應為地方縣市衛生局之輔導業務,除非是對於地方縣市衛生局辦理本項業務之補助,不應由中央主機關編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經費安排於更有全國整體性之計畫中,爰凍結「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項下「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者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18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6】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加強食品藥物安全管控及宣導教育」委辦費2,040萬元中,其中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及教育訓練經費為710萬元,而本計畫今(103)年執行情形為「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臺北醫學大學執行計畫,邀集全國各大專院校食品及營養相關系所教師及學生擔任聯盟種子講師,投身食品安全認知及實質參與,共同於全國校園進行百場教育宣導活動,我國食品與營養相關大專院校共有37所學校、139個系所,學生人數近2萬人,若能共同一起為全國食品安全衛生把關與宣導,不僅可促使業者自律外,更可為食品安全多一層把關。目前「食品安全守護聯盟」已於全國北、中、南區各大專院校食品營養相關系所成立5個聯盟中心、10個種子教育系所,並邀集食品及營養相關系所教師及學生加入「食品安全守護聯盟」之行列,讓食品營養相關科系學生參與聯盟培訓講習,發揮所學專業知識擔任種子教師,協助於國中、國小校園強化正確食品安全衛生教育。未來將規劃辦理「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表揚大會,感謝績優種子講師的熱心奉獻,並持續鼓勵熱血青年共同守護食品安全。」

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說明本計畫推動期程及目標,僅為辦理講習活動、招募種子教師,恐無法達成「加強食品安全管控及宣導教育」之核心目標。觀諸「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臉書宣傳頁面,多篇文章皆無使用者回應;又者,承辦單位台北大學保健營養學系之宣傳網頁僅放置誓師大會之新聞稿,並無食品安全相關資訊之露出,該計畫如何達成食品安全及食品教育之目的,恐有消耗預算之虞。爰凍結本項預算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2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委辦費5,800萬元,查本項委辦費包括「建立食品添加物業者登錄制度及健全食品添加物產品原料管理」、「台灣地區食品成分及油脂資料庫之發展與推廣」「加工食品業者食品追溯追蹤系統輔導計畫」「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強化高風險食品製造業者管理計畫」「食品製造業登錄管理制度推動及輔導計畫」「輔導餐飲業者建立產品追溯及追蹤制度」。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中之「登錄」,係依食品業者之自由心證,自行填報相關資訊,至於驗證資料真實性之責任,依據前揭登錄辦法之規定,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權責。由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實際上多缺乏查核資料真實性之人力及能力。因此儘管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41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查證業務恐仍面臨相當難度,僅憑登錄制度並無法完全杜絕黑心業者陽奉陰違,提供不實資料,以蒙蔽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據粗略估計,全國從事餐飲、食品業者約30萬家,有辦理登記之食品工廠約僅4,000家 ,倘依食品藥物管理署自定之年度目標60%計算(衡量標準為公告指定食品業者登錄家數占有工商登記之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家數之比率),在不論登錄資料正確性之情況下,僅2,400家食品業者登錄即可達成年度目標,至於其餘包括未辦理工商登記之20餘萬家食品業者,恐持續為食品安全環境死角,且與民意對食品安全之迫切要求有違。有關食品業者登錄之績效指標及衡量標準之制定,食品藥物管理署在要求食品業者登錄之同時,宜規劃分階段進行全國食品業者之普查,並積極協助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證食品業者登錄之資料,提高資料之正確性,俾利後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之推動,重振民眾對政府辦理食品安全工作之信心。爰凍結本項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3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之「一般事務費」1,504萬元,包括「加強消費者衛生安全教育與媒體風險溝通計畫」(政策宣導經費),惟媒體風險溝通計畫為何,與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之「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關連性為何,顯有淪為食品藥物管理署、御用專家學者及新聞媒體消耗預算之嫌。爰凍結本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3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定職掌之業務範疇,包括企劃管理及消費者保護、食品管理、藥品管理、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管制藥品管理、研究檢驗管理、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等7項屬性不同之重要業務,惟該署年度單位預算書均籠統含糊編列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業務計畫項下,且各分支計畫内容因涵蓋業務範圍過大,表達方式零亂,恐有規避預算法有關經費流用限制之嫌,宜予改善。爰要求食藥署編列105年度預算時,應依「預算法」及「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規定,以業務及工作内容分別訂定,並詳列預算編列範圍,且一個業務計畫應以由一個内部單位主辦為原則;例如:風險監控為該署首要之業務,其預算及工作計畫應獨立列出,食品、藥品業務之工作計畫亦應明確區分,以利立法院審議。【194】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度歲出委辦經費合計8億6,420萬9,000元,為確認人民公帑在政府規劃政策中得到最佳分配及實際效益,爰要求食藥署提出101年度至103年度食品相關委辦計畫之效益統計,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經費、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單位、效益評估,並分別於11月底前提供102年度12月15日前提供100年度及101年度前揭資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於1年內建置網路公告計畫成果系統。【195】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8條責成中央主管機關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訂定我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方法;未定檢驗方法者,方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然根據了解,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標準檢驗方法,未能跟上國際腳步採用最新之檢驗方法,時有墨守成規,導致食品檢驗相關業者無所適從,宜作改進。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因應法規及國際趨勢,廣納與我國貿易頻繁之日、美、加、澳、歐盟等國之現行檢驗方式,研訂與時俱進之檢驗方法,並於檢驗方法中載明援引國外文獻來源;同時,建置「檢驗方法溝通平台」廣納外界意見,據以進行檢驗方法之廢止及增修訂。【19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管理組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編列委辦費1億5,670萬6,000元,規劃辦理「建置風險溝通平台及強化政策推展計畫」、「強化食品安全資訊之監測機制與處理策略」及「輔導學校實驗室參與食品檢驗認證」等。然近年食品安全接連爆發重大黑心事件,未見主管機關應變作為及強力主導,反而推卸責任、轉責難地方政府稽核不力,造成社會大眾無所適從;且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卻有學者在電視政論節目中公然為廠商背書、誤導民眾,更不利政府查核與宣導。本席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規劃良好風險溝通平台,有效傳達正確食品安全消費知識,持續積極推動食品藥物安全危機之預警機制及輔導學校實驗室參與食品檢驗認證,並依據103 年度輔導學校實驗室計畫已完成之執行成果,包括已完成辦理ISO/IEC 17025及檢驗方法相關之訓練課程10場次、檢驗方法與實驗室認證系統實地輔導59場次,今年輔導家數將達35家,並將上述實驗室名單提供給食品業者,辦理自主品管衍生檢驗需求時之委託送驗參考,以擴充食品業者自主品管所需檢驗量能並善用學校資源,完善整體食品安全管理機制。【20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陳節如 楊 曜

(十四)根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包裝食品只要使用含5%以上的基改食品原料」,必須明顯標示,惟目前散產食品免標示基改,消費者根本無從辨視,等於成了當前基改食品管理的死角。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年底前公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遵行事項」,以加強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強度。【20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十五)食品藥物管理署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之負責單位,食品安全風暴發生後,更應傾全署之能量加速針對食品安全事件之處置,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黑心油品食品安全事件平息後,提出黑心油品事件因應作為與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六)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設置用意,為協助食品安全案件受害國民,基金的主要來源為食品安全案件之罰鍰或不當利得提撥,若仍有不足,方得由主管機關按預算程序撥款,為督促該基金之有效運作,爰此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底完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相關辦法公告,並完成基金運用管理監督機制。【211-1】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七)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設置用意,為協助食品安全案件受害國民,基金的主要來源為食品安全案件之罰鍰或不當利得提撥以及罰金,若仍有不足,方得由主管機關按預算程序撥款,為避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遭不當運用,爰要求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及消費者訴訟協助、消費訴訟、勞工訴訟之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預算數的八成;食藥署並應每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健全運作。【211-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八)從近期問題油品所引發之食品安全風暴觀之,檢舉餿水油是由屏東地區老農因自身農田身受汙染,而舉發飼料油之攤商亦是因為自身權利受損後提出檢舉,顯見要揪出食品業者中之害群之馬,需仰賴願意擔任吹哨者,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須提出適當之誘因機制,使所謂吹哨者之檢舉人願意挺身而出,及時提供不肖食品業者違反食品安全之重要情資,使黑心食品業者之犯行曝光,而減少更多國人受害,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檢舉人相關保護措施計畫後,俾利確保吹哨者之人身安全與權益保障。【21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十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國外輸入及國內製造之健康食品,依法審查發給證明及查驗,然查本國市售健康食品未具體考慮營養價值,且多含有過多人工添加物及糖分。例如,某一健康飲品之原料成分,除構成產品之水、濃縮蘋果汁、蘋果醋、異麥芽寡糖、菊苣纖維之外,尚有DL-蘋果酸、蘋果香料、檸檬酸鈉、玉米糖膠、甲基纖維素鈉、醋磺內酯鉀等等食品添加物;且廠商建議每天飲用量,已超過AHA公布之成人女性每日添加「糖」攝取之上限。國人飲用經政府認證之健康食品,以為對健康有益,卻不知自己吃進大量食品添加物及糖分,同時也易於忽略保健應從日常生活做起,減糖、減鈉、減重、運動等等才是保健之道。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稽查健康食品之標示是否符合於法規,以及建議攝取量是否合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稽核成果報告。【21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二十)有鑒於罕病病人對相關臨床試驗審查資訊來源有限,為免造成病友對臨床試驗審查的誤解,應與相關病友團體多溝通,告知審查相關訊息,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建立與病友及相關團體溝通機制,於2個月內提出執行成果。【214】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二十一)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度食品藥物管理業務下研究檢驗管理業務編列3,172萬1,000元辦理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市售食品藥物化粧品品質調查報告,根據新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單方添加物必須提交檢驗報告,惟我國檢驗方法與檢驗項目尚未與歐盟接軌,往往造成業者取得國外合格證明後,與國內檢驗方式結果歧異等,爰請食藥署參考國際規範研議單方食品添加物之重金屬規格標準。【21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二十二)有鑒於去(102)年食用油攙偽不實事件,今(103)年傳出劣質豬油事件,顯見現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稽查能量不足,若僅仰賴業者自行通報,無法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4年7月底前提出提升各區管中心稽查人力及效能改善計畫。另鑒於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年起每年均動支第二預備金,基本維持費已明顯不敷支應推動法定工作,爰104年度起,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所編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及科技發展工作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22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二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管理組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業務」編列經費8,025萬8,000元,最大爭議在於國內外查廠問題,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積極持行查廠工作,並定期檢討查廠的SOP制度及查廠報告的法律效果,以確保民眾用藥之品質與安全。【22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四)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所宣稱之主要任務,與103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誓師大會啟動發布之新聞稿所述內容出入頗大,顯然食藥署應再進一步就計畫定位及規劃內容詳加思考,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104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應以實作課程為主,讓參與之學生瞭解天然食物與含添加物食品之差異,加強對於食物、食品與食品添加物之體驗與認知,教導國中、國小學生正確營養概念,將正確食品安全與食育觀念落實於日常生活中,以提昇食品安全衛生教育成效。並於104年計畫執行前,將計畫課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7】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二十五)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輻射監測專區資料,我國自100年3月5日以來檢驗6萬多項產品,衛生福利部更於103年10月28日預告訂定「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爰此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需持續加強邊境查驗措施與蒐集先進國家針對日本食品之管控措施,並每日公布檢測結果及產品相關資訊,落實產品資訊透明化,保障消費者知情權。【22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二十六)近日高雄市強冠公司、屏東縣郭烈成地下油廠製造、加工、販賣餿水油案造成民眾消費信心崩解,地方政府顯有失職之處。衛生福利部負有考核之責,請於104年4月彙送10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執行食品稽查管理成果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強化與地方衛生單位聯合稽察機制,對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廠商公布名單。【23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王育敏 蘇清泉

(二十七)有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頻傳,為了把關食品安全,我國從3年前就開始建置食品雲,要求業者將食品資料履歷上傳,以利追溯追蹤。食品雲共分四階段進行,原本今(103)年底應由衛生福利部接手第四階段,健全所有食品工業上、下游資料登錄,且衛生福利部之食品雲計畫為5年計畫,需至民國108年底尚能完整建置,恐不符民眾期待。去(102)年雖以衛生福利部之名義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並以業者自主管理方式,要求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自行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然仍非基於消費者觀點,並不力於消費者掌握食品鏈資訊。據上,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賦予之職責,滿足消費者知的權利,加速食品雲建置,以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及權益。【233】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蘇清泉

(二十八)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及第21條,盡速訂立基改食品相關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紀錄之事項、查核等辦法。而進口業者亦應體察消費需求,及早因應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使民眾對食品的知情權「從海關到餐桌」都能獲得保障,創造業者與消費者雙贏的局面。【234】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二十九)有鑑於樹森公司使用到以頂新製造的粉末牛油做重組牛肉,以平價牛排為名銷售得573家燒肉店、牛排館餐廳,連白甘蔗、出一張嘴等知名連鎖店也遭受波及,引發大眾恐慌,也勾起社會大眾對於總牛排之疑慮。根據食品安全專家指出,重組牛肉務必烹調至全熟才食用,同時慢性疾病患者食用這類肉品時,也要注意高鈉、高磷的問題,因此為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加強稽查販售重組牛肉之業者正確揭露產品訊息,以利消費者選擇。【23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三十)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0年的公告和101年的函釋都指出「醫師在未看診病人前,就先將大包裝藥水分裝成小包裝,則違反藥事法第57條」。分裝藥品有諸多缺點,包括在醫院藥局或診所內並無如同藥廠應有的高規格製造環境,易造成不同藥品之交叉污染、細菌或黴菌等微生物汙染、劑量準確性也不易掌握、分裝後藥品有效期限因未加以試驗確認,醫師、藥師、病患也都不知該藥品可存放多久、又如有多項藥品混合時,其均勻度亦無法掌握、因該分裝後藥品通常也無完整包裝,無法提供患者用法、用量、名稱及注意事項等資訊。因此,中央健康保險署將於1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分裝藥品不予給付」之決定亦是正確方向。然而,現行實務中小型診所究竟是先看診才調劑藥品,或是看診完直接領取早已大量調劑好的藥品,兩者之間民眾根本難以釐清。

爰此,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醫療院所違反藥事法,事先調劑好大量分裝藥品加強稽査,並將相關用藥安全資訊多加宣導。【23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十一)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此次油品事件更是接連延燒數月,民眾對於政府把關之食品安全信任感衝擊甚大。食品藥物管理署亦因食品安全事件,逐年提升人員數額,臨時人力之進用更將於104年度再創新高,除此之外,也激生了食品安全衛生志工等社會資源之挹注。

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此等人力資源妥善規劃,以提升行政、稽查、宣導…等相關業務之效率,確保國人食的安全,並重建國人對於食品安全之信心。【23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劉建國 楊 曜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5億5,853萬5,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5,753萬5,000元。【238、239】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新一代全民健康保險計畫」業務費931萬9,000元。

有鑑於健保藥費持續攀升,從97年度之1,235.6億點增加至102年度之1,540.4億點,每年均占健保支出四分之一以上,與OECD各國相較,高於鄰近國家南韓21.6%、日本20.8%及加拿大16.7%、德國14.8%、美國11.9%,顯見我國藥品支出比偏高。另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實地訪查各醫療院所發現,領藥者約有四分之一領藥未服用,估計每年浪費金額高達300億元。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新一代全民健康保險計畫-業務費」預算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具體改善對策,有效杜絕醫療浪費,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鄭汝芬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編列24億6,287萬元,內容包括承保、財務、醫療給付、醫療費用支付、醫務管理、藥品特材、醫療服務審查以及醫療品質提升和資訊等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然健保爭議事件每年仍然不斷發生,存在下列缺失:

1.醫審及藥材業務項下之評鑑裁判費1億0,127萬3,000元,其中「醫療費用總額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委託辦理」,語焉不詳,有規避監督之意,總額審查作業亦應更公開化與透明化。

2.醫療費用總額審查作業係「圈內人」之評審溝通制度,公開度及透明度明顯不足,且每年依制度化辦理,新增審查討論項目實屬有限,於此政府財政緊絀之際是否需要年年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3.六個區業務組審查健保給付時,存在官僚主觀心態,對於診所申覆案件理由極盡打壓,不願聽其解釋和詳加調查即多予以重罰,不符比例原則。

綜上,爰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共編列24億6,287萬元。

二代健保總體檢報告終於在103年9月出爐,然而所提出之改革方向許多早已耳熟能詳,其中補充保費制度的不公平性尤是。補充保費亂象頻傳,未來民眾在熟悉制度運作之下,將衍生更多規避方式,補充保費收取金額逐年降低之現象不難預見。

補充保費為結算制度下的變種設計,制度設計上的便宜行事,後續卻衍生許多公平性爭議無法解決。爰凍結「健保業務」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財務中長程規劃報告,並對於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政策建議提出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4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至(三)合併凍結500萬元。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醫務管理業務」業務費編列348萬4,000元。有鑑於兒童醫院相對一般醫院之醫師人力配置較多,例如:兒童急診須配置五名以上兒童主治醫師,惟健保給付未相對增加,造成兒童醫院虧損缺口擴大。該情形在具有教學醫院任務之兒童醫院更為嚴重,以致醫療人力資源投入加倍,但虧損更大,不利兒科醫學之發展。爰此,凍結「健保業務-醫務管理業務-業務費」預算6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具教學任務之兒童醫院,增加其急診健保給付點數2至3成,以反映其醫療品質與人力成本,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五)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情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年應擬定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為提升生命末期病患療護品質,減少無效醫療,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減少生命末期之無效醫療並檢討現行部分健保給付項目之合理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23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為因應台灣2017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刻正進行長照服務法,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惟銜接急性照護與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急性後期照護體系尚待完備,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擴大推動急性後期照護品質試辦計畫,銜接急性醫療與長期照護,並提供轉銜服務之現況及成效說明,以建立完善照護體系,減少失能,使其恢復功能健康返家,造福更多病患及其家屬,減輕社會及醫療成本。【24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七)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雲端藥歷檔」資料查詢系統已於102年7月正式啟用。截至103年8月底,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雖增加至1,333家,占全部特約醫事機構比率提高至5.1%,惟系統使用之普及率仍屬偏低。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半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雲端藥歷檔」之書面推廣計畫及執行報告,積極推動使用該系統,以提升使用之普及率。【24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八)鑑於健保歷次藥價調查未能確實掌握交易價格,迭生弊端與定價爭議,日前更爆發中部某醫院集團疑涉入利用採購藥品機會背信圖利案件,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藥團體、學者專家、付費者代表共同召開會議,研議如何強化藥價調查的真實性與稽核制度,並納入全國藥政會議討論。【24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避免重複用藥及維護病患用藥安全,結合網路科技,建立雲端資料庫以被保險人之用藥歷史檔案為首要對象,設置「雲端藥歷檔」資料查詢系統,將被保險人近3個月之就診及用藥明細等紀錄,以人為單位進行歸戶,被保險人在就醫時,醫師、藥師在取得被保險人同意之情況下,查詢渠等之用藥歷史,以提供被保險人更適切之用藥服務,該系統已於102年7月正式啟用,是有效解決跨院際或科別間,重複用藥的重要策略。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截至102年底,全國特約醫療機構及藥局共計2萬5,838家,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僅137家,占全部特約醫療機構比率僅約0.5%,截至103年8月底,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雖增加至1,333家,占全部特約醫療機構比率提高至5.1%,系統使用之普及率仍屬偏低。103年該計畫僅推廣至區域級以上之醫院使用該系統,尚未普及至其他層級之醫療機構及藥局,不利於該系統發揮預期效益。中央健康保險署宜積極擬定獎勵措施,鼓勵各級醫院及藥局,積極導入藥歷查詢系統及訂立完善推廣計畫,以提高該系統全台醫事機構之使用率,發揮其預期效益,也減少民眾重複用藥,保障其用藥安全。【25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健保行政管理經費嚴重不足,從健保開辦初期以70.57億元的行政經費,管理2,143億元的醫療費用,至104年度行政經費僅55.59億元,管理超過5,700億元的醫療費用,已影響健保業務順利推動,該署104年度預算中,獎補助費、通訊費、一般事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資訊服務費、設備及投資、權利使用費、水電費及物品等預算,係補助公所與二、三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印製寄發繳款單、醫療費用審查,與維持健保業務順利推動所仰賴之資訊系統、設備及維運等必要經費,應將上開預算項目排除通刪。【255】

提案人:江惠貞 鄭汝芬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徐欣瑩 楊玉欣

    吳育仁

(十一)有關5,000元以上未達2萬元之利息所得,未依二代健保之精神就源扣繳補充保險費,而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次年開單收繳之措施,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3年開單收繳人數高達93萬人次,影響層面甚廣。

由於是項開單收繳方式,不僅未符合政府簡政便民之政策,反而增加民眾持單繳納的不便利性,甚而影響了民眾節稅權益,引發社會爭議和關注。是故,為確保民眾權益,及避免耗費整體社會資源情形下,請衛生福利部儘快修改相關法令規定,對於5,000元以上未達2萬元之利息所得應回歸「就源扣繳」方式收取補充保險費。【256】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 徐欣瑩 鄭汝芬 蘇清泉

(十二)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國人使用特定昂貴醫療儀器檢查人數,無論電腦斷層攝影掃描儀(Computer Tomography,以下簡稱CT)、核磁共振斷層攝影掃描儀(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以下簡稱MRI),或正子斷層掃描儀(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以下簡稱PET)均呈現逐年成長之趨勢(詳附表1),97年度至102年度間CT、MRI及PET檢查人次各增加36%、45%及79%;同期間CT、MRI及PET申報費用分別成長18.74億點、14.11億點及3.85億點,以上昂貴儀器檢查費用每年平均增加7.34億點,顯示國內昂貴醫療儀器檢驗人次及耗用資源均呈持續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應嚴加查核勾稽各醫療院所昂貴醫療儀器檢查數量,避免不必要或重複檢查,造成醫療資源浪費。【257】

附表1:國人使用特定昂貴醫療儀器檢查情形 單位:臺、,000人次、百萬點

年度

CT

MRI

PET

臺數

檢查人次

申報費用

臺數

檢查人次

申報費用

臺數

檢查人次

申報費用

97

355

1,176

5,459

149

411

3,440

32

14

498

98

387

1,265

5,849

161

443

3,674

35

15

530

99

393

1,352

6,196

170

480

3,957

37

14

490

100

398

1,438

6,587

175

515

4,239

40

14

478

101

400

1,545

7,059

183

561

4,564

40

23

808

102

404

1,605

7,333

199

596

4,851

43

25

883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楊玉欣 吳育仁

鄭汝芬

(十三)健保藥價從1996年開始分階段調降到2011年第七次調降,年平均調整超過3,000品項,累積調降超過600億元,藥品平均占率維持25.1%,年平均成長率接近5%,低於先進國家動輒10%以上。考量新藥持續加入,以及重大傷病如癌症新藥不斷研發上市,加上門診慢性病處方增加,就財務面而言,調降藥價確實有助於健保財務管控,但對病人用藥品質是否造成影響,也是值得關注的部分。衛生福利部應在藥價管制之外,尋求醫療品質與財務管控的雙贏策略,例如:提高偏低的醫師專業服務費,追求合理用藥,以及鼓勵醫藥專業合作進行藥物治療管理計畫,創造藥物治療價值,才能讓國人健康確實獲得保障。【258】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29億0,836萬2,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200萬元〔含「國人健康監測研究」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活躍老化相關議題之研究」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0,636萬2,000元。【259、268】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中編列「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預算540萬元。

國民健康署於8月27日對外公布將提出「人工生殖補助方案」,該計畫編列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P4-51)「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經費總計30,00萬元。然國民健康署對於即將上路之補助政策,尚缺乏國際相關政策之規劃細節、成效、補助標準…等資訊,令人質疑何以輕易推動此一政策。

爰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之預算50萬元。待國民健康署針對「國際間人工生殖補助政策」之政策資訊完整收集,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6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防保健服務」計畫編列22億8,252萬4,000元(含業務費1,835萬3,000元),主要係以補捐助相關醫療費用方式辦理包括成人、婦幼及兒童之各項預防保健業務,係屬國民健康署每年最主要之業務。

1.主要辦理1項兒童預防保健、1項婦幼預防保健及1項成人預防保健業務,業務量較103年度減少,故業務費亦應隨同調降。

2.委託「辦理預防保健服務專案管理計畫」450萬元已行之有年,應已建立標準作業模式,故其計畫似無必要性。

3.其次,應特別注意與並定期落實稽查醫療院所是否有針對「預防保健業務」詐領健保費情形?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五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計畫」委辦費490萬元,係為委託研究我國推動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品質及成效、委託研究母乳哺育經濟效益評估研究、委託研究外籍配偶建卡管理對其生育保健之服務成效評估研究等3案,其均為連續型計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管考該計畫執行進度,請國民健康署年度計畫完成後1個月內將成果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6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四)國民健康署自1992年開始推廣母乳哺育政策,至今20多年,母乳哺育經濟效益已無須再待效益評估。但母乳哺育政策宣傳應進行細緻調整,不能將餵母乳與否和母愛展現畫上等號,應重視哺乳過程的繁複和艱辛。政府應推廣母奶哺育非唯一的方法,應重視母親主體性和需求,不應該讓立意良善的母乳哺育之推行,反而造成新的壓迫來源。103年主決議亦有「…要求母乳哺育經濟效益評估研究應納入並強化本國懷孕婦女孕期體重增加相關議題研究」惟104年度本計畫之需求說明書中,需求規格為「…母乳哺育對婦女生產前後之體重變化等」,國民健康署應依103年主決議內容:強化一般孕期產婦體重變化及其相關影響因素探討、建立一般孕婦體重管理模式,並據以修正需求說明書重新招標,並於上網公告後將需求說明書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6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國民健康署104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成人及中老年健康促進相關議題,其中編列委辦費用1,025萬元,為委託研究健康促進介入對預防代謝症狀(候)群及糖尿病評價研究計畫、委託研究慢性腎臟病危險因子世代追蹤研究等2委託案。根據台灣腎臟醫學會2007年透析登錄資料顯示,造成國人新增洗腎的3大原因分別是:糖尿病(占43.2%)、腎絲球腎炎(占25.1%)及高血壓(占8.3%),而2012年台灣糖尿病患者高達145萬人,顯見三高控制對預防慢性腎臟病之重要,國民健康署預防篩檢費用年年增加,但三高發生率卻未減緩,爰國民健康署應對三高預防提出更積極之方式,並於2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26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六)國民健康署104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社區及職場健康傳播與健康風險研究預算776萬7,000元,其中委辦費編列509萬元,為委託研究職場周全性健康促進模式之發展與成效評估、委託研究發展我國職場促進身體活動量之模式及委託就開發及建置台灣GIS致胖環境監測系統,經查103年度預算書,本項計畫委託研究項目皆與去年相同,爰國民健康署應有效配置預算並撙節使用,並於年度計畫完成1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6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七)國民健康署104年度「科技發展工作」計畫新增編列活躍老化相關經費7,560萬元,包括:「活躍老化監測與資料整合分析經費」3,500萬元,「活躍老化相關議題之研究經費」1,800萬元,「高齡友善健康照護經費」860萬元,「癌症病人健康素養經費」200萬元,以及「活躍老化資料倉儲及決策支援系統」1,200萬元,因應我國人口逐年老化,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已推動高齡醫學相關政策,各公立醫院亦提供高齡病患若干醫療服務,惟高齡病患之醫療品質仍亟待改善,僅以環境監測及照護機構認證效益之評估作為計畫重點,恐無法對高齡病患之醫療品質產生改善效果,建請實質推動並促請改善我國老年醫學整合式照護及醫療品質,達成失能預防與活躍老化的目的,衛生福利部應該整合各司署資源,提出具體獎助計畫及預估達成效之詳細報告,並於3個月內將計畫規劃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67】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八)世界衛生組織WHO早已宣稱,在空氣污染防治上,政府應有跨部會作為,空污物質對於呼吸道疾病及心臟病疾患者、嬰幼兒及老人,影響甚鉅,故健康照護部門應扮演領導中心角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2年5月後已增訂PM2.5空氣品質標準,2014年10月開始,新增即時PM2.5指標,惟衛生單位應加強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之宣導,教育部應多注意中小學校園空氣品質對學童健康之影響。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加強辦理「向國人宣導與衛教空污對健康的影響、避免於空污超標時進行戶外活動」及「協調教育部共同訂定中小學空氣污染防治宣導與衛教實施計畫與時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協助教育部及環保署清查工業區週界3公里範圍內之高風險中小學童健康」,並於6個月內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73】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九)國民健康署104年度國民健康業務中編列預防保健業務22億8,252萬4,000元,其中補助孕婦產前檢查7億5,702萬元。唐氏症是一種常見的染色體異常疾病,其占所有染色體異常個案三分之ㄧ,且現行民眾對於自費篩檢接受度及篩檢率相當高。國民健康署103年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產前檢查增列母血唐氏症篩檢之可行性案」評估報告,載明將依專家建議,優先規劃提高產前遺傳診斷補助額度,以契合婦幼健康需求,減輕民眾經濟負擔。請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將專家建議之執行情形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7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大腸癌連4年新增人數最多,近10年就增加兩倍,一年超過1萬4,000人,雖然國民健康署在民國102年6月起調高大腸癌篩檢陽性個案追蹤費,每案補助100至250元不等,但是到民國102年底止,大腸癌及口腔癌陽性個案完成追蹤率僅只有65.7%及74.4%,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持續以陽性個案追蹤率列入計畫管理指標,並適度提高目標值,以透過品質管理方式提升陽性個案追蹤率及確診率,發揮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預防保健功能。【276】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十一)人類乳突病毒是導致子宮頸癌之主因,抹片檢查則是早期發現子宮頸癌最有效的篩檢工具。然而仍有許多婦女因「害羞」、「怕麻煩」、「不敢上門診」等原因,不願至醫療院所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為提供多年未做抹片且不願做抹片婦女另一選擇,國民健康署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編列「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查」預算2,000萬元,針對36~69歲且6年以上未做抹片檢查之婦女,提供HPV自採的篩檢,然而推廣仍有待加強。爰此,建請國民健康署除應提升多年未做抹片婦女之子宮頸癌篩檢率,另應強化HPV自我採檢之推廣,以落實疾病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標。【27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其他未通過議案1項:

(一)針對國民健康署現任署長邱淑媞帶職參加選舉,卻違反行政中立,利用公家資源發布個人新聞稿選舉文宣,甚至未請假以請公差名義跑選舉行程,有害官箴,爰予移送監察院調查。【27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225億3,370萬元,減列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5億3,320萬元。【280】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業務費編列3,179萬1,000元,有鑑於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居家服務面臨照顧員人力不足、服務時段零碎、服務項目限制過多、非以家庭需求為中心、整日使用成本過高等問題,導致現行居家服務模式無法滿足受照顧者之需求。爰此,凍結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業務費2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將整合本國籍與外籍照顧人力之走動式照顧服務,納入長照十年計畫之居家服務補助項目;另研提「走動式照顧服務」擴大試辦推廣計畫,鼓勵居家服務單位轉型為走動式照顧服務,使該服務正式與長照體系接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48億7,786萬8,000元,有鑑於沐浴服務乃失能或失智老人常見之服務項目,我國日間照顧中心雖宣稱有提供沐浴服務,但多半未列為重點項目且沐浴設備較簡易,無法有效協助失能或失智者滿足其沐浴需求。另據民間照護調查顯示,失能5年以上者,逾3成已3年不曾洗澡;為解決失能者沐浴問題,台北、彰化、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等縣市,雖已發展失能老人到宅沐浴車服務,惟服務涵蓋性較低,以致需求者眾,獲滿足者卻極為有限。爰此,凍結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1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督促日間照顧中心全面落實提供沐浴服務與改善沐浴設備,並研議規劃將到宅沐浴車服務推廣至全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27憶8,905萬7,000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力最缺乏的部分是教保員及生活服務員,機構在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人力比例範圍內進用外籍看護工協助教保及生活服務作業。唯老人福利機構可將該外籍看護工視為機構人力,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卻不能計算為機構人力。

社會及家庭署於今(103)年8月已召開會議研議相關議題,並獲致以下結論:1.將本國籍教保員、生活服務員增加助理教保員及助理生活服務員,並有條件讓外籍看護工及尚未取得資格之本國人,在正式人員指導下從事服務,且一定比例下可計入正式人力計算。2.助理與正式人員的比例以不超過三分之一方向規劃,外籍看護工納入助理生活服務員一併規範。3.惟助理教保員、助理生活服務員不列入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補助對象,以鼓勵機構輔導其受訓並取得資格。

為督促社會及家庭署儘速完成前述問題的法制作業,爰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完成「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之修正並公告後,始得動支。【29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27憶1,114萬8,000元。按《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分別規定聘僱外籍看護工者,不能申請居家照顧服務費用補助,亦不得申請提供家人喘息的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導致外籍看護工休假或3年工作期滿遭強制出國,抑或12年工作年限屆至被強制遣返等情形,失能者必須面臨無人協助翻身、移位、餵食、大小便與身體清潔等生活基本需求的照顧空窗期。相對於其他排除項目(例如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都是以接受國家補助為要件,失能家庭則是因為國內公共化的照顧服務無法滿足需求,才選擇自費聘僱外籍看護,實不可相提並論。然主管機關卻以資源有限為由排除其申請資格,居家照顧政策對失能家庭極不友善,也導致失能家庭與外籍看護之間陷入弱弱相殘的局面。爰凍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項下「獎補助費」預算100萬元,俟提出改善方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4】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王育敏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務費編列1,500萬元,辦理ICF行銷與民眾教育宣導等,與衛生福利部其他業務宣導經費相比,明顯偏高,雖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工作,但宣導成效不明且難以評估宣導效益。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務費」項下編列辦理ICF行銷與民眾教育宣導經費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經費編列詳細內容與預定宣導成效,提出宣導政策重點之書面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鄭汝芬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之預算達12億1368萬6,000元,用於辦理保母托育管理,並獲公益彩券回饋金挹注部分財源;惟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計畫預算精神相悖,不符繼續經費編製規定。另查截至103年10月底止,取得保母專業訓練結業證書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登記者,44.3%為親屬保母,僅收托自家親眷,其定位與家庭照顧者相近,不利擴充社區保母系統之服務量能。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業務費」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所提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核定通過,且修正托育費用補助與保母管理制度脫鉤處理,朝普及式育兒津貼之方向整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96年7月全面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第73條明定:「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惟主管機關迄今未配合訂定新辦法,多年來仍沿用92年公布之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以障礙程度區分補助標準,未訂排富機制。近5年來,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健保費增加約5億元,皆僅以身分為補助標準,未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85號解釋:「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待遇之唯一依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綜上,以身分為單一認定標準之社福資源給予方式,與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未合,為使有限社福資源能更合理有效運用,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納入排富機制議題研議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八)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費用174億5,330萬3,000元,按預算書說明為貫徹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以社區化及全民化的精神共同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經查目前全台老人福利機構共有1,053家,而97年度-99年度共計有1,074家老人福利機構接受評鑑,其中優等機構98家(占9.12%)、甲等331家(占30.82%)、乙等514家(占47.87%)、丙等100家(占9.32%)及丁等31家(占2.87%),為因應老年化社會來臨,有心從事社會福利服務事業者眾多,惟受限於法規限制,導致現有機構失去競爭力。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陳正芬於「我想要一個「像家」的照顧機構!」專文提到檢視在我國機構式長期照顧服務供給市場除了公立機構與非營利組織經營的老人安養護機構,自1997年老人福利法修法特許私立小型老人照顧機構得以進入服務市場,截至目前已有17年時間。私立小型長期照顧機構家數自1999年快速成長,早已成為機構式服務主要提供者。值得注意的是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於2007年再度修訂,規範所有老人照顧機構需於五年內依據新法方能繼續經營(機構業者稱之為「101條款」,因為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於2007年修訂,2007年2月1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需於該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即民國101年),新法要求所有老人照顧機構每房人數從8人降為6人、每間房需有自然採光的窗戶,廁所還需依住民性別比例分設男廁與女廁,照顧區、餐廳、浴廁、走道、樓梯及平臺,均應設欄杆或扶手之設備等。這些機構設置標準的提高目的是為提升照顧品質。然而,這些機構設立標準卻未考慮不同區域的特殊性,都會區老人或其他鄉間地區照顧機構的特殊性,實宜根據不同地區型態適時放寬機構設置標準,以多元服務提供不同老年化生活。爰此,社會及家庭署應於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後,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都會區及鄉村地區應有之服務型態及設立標準,召開公聽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作為訂定長照機構設立標準之參考。【28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九)有鑑於各種弱勢家庭的處境困難,迫不得以必須向政府申請各項社會福利,卻經常要面臨非常繁瑣且複雜的申請流程,不但徒增行正成本,更讓弱勢者為此疲於奔命。以病患申請重大傷病卡為例,民眾除按規定須檢附申請書、診斷證明書、身分證明文件、病例摘要或檢查報告,並依特定傷病提出必要文件外,還需要另外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及看診紀錄。再以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具補助為例,當事人必須先經過輔具中心評估取得輔具評估報告書,再向戶籍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自行購買輔具,接著再到戶籍地的區公所辦理核銷。

綜上述,弱勢家庭申請各項社會福利的程序過於困難複雜,造成許多民眾極大不便,也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針對全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之申請流程通盤檢討,並進行跨部門協調與整合,包含申請資格、要件、流程、相關法規配套檢討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2】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鄭汝芬

(十)社會及家庭署已於103年7月1日將照顧服務費調高為每小時200元,回應103年度本委員會預算提案,提高居服員勞動條件,應予肯定。但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居服員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國定假日期間提供服務時,服務費採加倍補助與對民眾收費。

由於前述法定國定假日多數已不放假,而公司行號大都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進行調整。因此加收一倍費用容易讓居家服務使用者產生使用權益受損感受。

爰要求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邀集勞動部、縣市政府代表、居服單位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朝下列方向進行研議,包括:1、取消民眾加倍付費或限縮民眾加倍付費假日(依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2、取消中低所得民眾加倍付費;3、居服單位可否透過排班方式克服國定假日收費問題?並提出具體解決辦法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83】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十一)按《老人福利法第37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等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與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兼營營利行為,必須仰賴國家補助與民間捐款始得運作。然政府財政能力有限,民眾捐款也容易隨經濟環境波動,使得非營利組織往往必須面臨財源不穩定,或受制於政府補助影響自主性等問題。同時由於投入的資源過少,使得服務品質無法提升,照顧產業即無法蓬勃發展,民眾可選擇的服務極其有限,多元的照顧需求即無法被滿足,更連帶影響長照人力就業意願。

為因應國人持續增加的照顧需求,政府應研議開放營利部門進入長照服務體系,同時輔導非營利組織改善經營管理效能。

綜上,請社會及家庭署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計畫,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4】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鄭汝芬

(十二)有鑑於失智人口明顯增加,行政院已發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以延緩、減輕失智症對社會及家庭的衝擊,並提供失智症及其家庭所需之醫療及照護。然檢視102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提供失智症患者使用之機構資源,接受日照中心服務人數合計為750人,僅占全國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13萬人之0.5%,服務涵蓋率極低;且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只侷限於台北市、台中市、南投縣、屏東縣等4縣市,服務人數僅有51人,整體服務效能有待提升。另查基隆市、桃園縣、嘉義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8縣市迄今仍未設置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資源分布亦不均。社會及家庭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進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效能之書面報告,以維護失智症長輩權益。【28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鄭汝芬

(十三)有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失智人口快速增加,衛生福利部雖已推出失智症社區服務計畫,設立23個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盼能早期發現失智個案,藉由服務幫助失智者延緩退化,減輕整體失智照顧之社會負擔;然上開服務僅限於長照資源不足地區,致使失智症社區服務量能有限。而現行全國社區關懷據點設置已逾1,939個,且兩者服務內容雷同,為提升失智症社區服務普及性,擴增失智症長照服務量能,宜透過結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資源,共同推動失智症患者健康促進工作。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會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於3個月內研擬於社區關懷據點加強推展「失智症社區初級預防」之評估報告與執行計畫(含辦理期程及實施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十四)日前媒體報導,車站、夜市、熱炒店或KTV,常見身障人士推銷口香糖等商品,根據調查發現有人集合身障者仿照公司組織,批貨並接送身障人士至定點販售,收入雙方五五對分,儼然自成「民間版」社福體系。從公部門角度或許認為這樣的「公司」違反勞動法規、住宅法規等等,處處是沒有顧及身障人士權益的漏洞。但無可否認,這樣的「民間版」社福體系確實解決了政府社福制度無法全面顧及的部分。面對這樣的狀況,公部門應以積極輔導的態度取代打壓、開罰,參考這樣的互助合作模式,協助這些身障人士獲得更好的工作環境與保障。

查社會及家庭署104年預算,編在「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的「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有27億8,905萬7,000元,其中有業務費、設備及投資與獎補助費,其中獎補助費27億1,114萬8,000元,辦理各縣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家庭支持服務、設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工作,但仍然出現上述報導中體制外的系統出現。

故社會及家庭署應檢討現行制度,是否現有規範、框架無法讓所有身心障礙者加入,或許可以思考民間這種「合作社」方式,發展多元身障就業環境。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協助勞動部,研提身心障礙者多元就業方案,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9】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徐欣瑩 吳育仁

    鄭汝芬 蘇清泉

(十五)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0條規定意旨,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惟實務上輔具給付仍有以下問題亟待改善:

1.據查,臺北市老年、身障人口約48萬人,屋齡超過40年以上的老舊住宅比例高達47%,許多行動不便者被迫困在家裡,或仰賴照顧者背負下樓,因此造成照顧者的身體傷害,連帶影響照顧者投入工作的意願。又日前發生臺北市社會局購置爬梯機,卻因為不具有「醫療器材查驗合格」證明不得使用。再加上每部爬梯機售價約28萬元到60萬元,民眾購買只能獲得4萬元到8萬元補助,種種因素造成行動不便者仍舊只能被困在老舊住宅,嚴重影響其行動自由、參與社會之權利。

2.據研究,長期臥床或行動不便需要倚重輪椅的患者褥瘡盛行率達33%,褥瘡經長合併致命性的併發症,如敗血症、骨髓炎,導致患者死亡率比一般住院患者高出4倍以上,國內每年平均更有6萬人死於褥瘡和其併發症。為防止重度失能者(例如:植物人、脊髓損傷患者、肌肉萎縮患者)罹患褥瘡,往往必須仰賴照顧人力每2小時定期翻身,不僅成效有限,更造成照顧者極大的負擔;但若不落實預防照顧工作,後續的治療與社會成本更是難以估計。惟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僅對一般氣墊床給予補助,而未區別是否具有翻身功能,導致重度失能者無法以合理價格購買翻身氣墊床,褥瘡問題始終無法有效解決。

3.照顧工作潛藏高度風險,據統計,即使是專業照顧人員發生肌肉骨骼不適的比例也超過6成,更遑論多數未接受專業照顧訓練的家庭照顧者,亦普遍存在照顧傷害之情形,失能者也因此飽受二次傷害的威脅。除學習適當的照顧技巧外,在協助失能者移位的過程中,亦可藉由輔具的協助來降低照顧風險。然《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雖已將移位輔具納入補助範圍,但無論是移動是或懸吊式移位機,市面上販售的價格都很昂貴,又缺乏完善的輔具給付或租賃制度,導致失能者仍普遍無法取得移位機。最後,移位輔具在使用上便利性往往不足,亦應強化相關研究與商品化之開發。

為督促主管機關檢討輔具補助制度、建立多元給付模式,並統整各部會資源強化相關研究與商品化之開發,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2】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十六)據估計,我國至少有11,605名50歲以下的獨居身心障礙者,不符合長照十年計畫的適用條件,只能仰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與第51條規定之個人照顧與家庭支持服務,始能維持基本生活。由於獨居身障者欠缺家庭成員的照顧,不但身體功能退化速度較快,生活中也將面臨比一般身障者更高的風險,因此更需要社會福利服務的資源(例如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居家照顧服務等)介入,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品質。然而,政府目前並未針對獨居且無自理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提供服務,亦未比照獨居老人的照顧模式,加強造冊列管、通報機制、關懷訪查與緊急救援等服務,嚴重忽略獨居身障者的特殊照顧需求。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獨居身障者,規劃需求協助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3】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王育敏 蘇清泉

(十七)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計畫編列67億4,307萬6,000元,為辦理兒童、少年福利服務及綜合性福利政策規劃事項及安置資源相關服務等,惟東海大學社工系教授曾華源表示:我國國內的兒少福利制度無法預見家庭的變化與需要,國內兒少福利從法規到政策,長期都是以「問題導向」來解決問題,例如3歲男童王昊遭生母同居男友及吸毒友人凌虐致死的社會事件後,修訂兒少法第54條之1條文,規範父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獄,如家中12歲以下孩童之父母或主要照顧人,主動進行通報,以免孩子陷入危機,但為何12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卻未受考量?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兒少權益促進方案書面報告。【29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計畫編列16億872萬4,000元,近年我國隨著社會、經濟、人口結構變遷,家庭受到之影響至為深遠,家庭型態已轉變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同時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與新移民家庭逐漸增加,家庭結構日趨多元,家庭功能日趨弱化。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我國家庭平均每戶人數,從80年之3.94人,98年降為3人以下之2.96人,並減為103月8月之2.80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將不易承擔老人及幼兒之扶養及照顧責任,加上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跨國婚姻增加、失業率提高、離婚率上升、分居及配偶赴大陸工作人口增加等因素,面臨家庭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絡力量不足,將出現無人協助之情形。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提出弱勢家庭支持服務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9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九)有鑑於國際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行政院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確揭示,家庭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元,政府應盡力支持家庭,積極提供適當之幫助及協助,使家庭能發揮應有之功能。

我國家庭結構已轉趨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家庭平均每戶人數截至103年降為2.8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除不易承擔老幼之扶養及照顧責任,亦有失業率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等因素,導致家庭面臨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路力量不足,使家庭陷入困境。

然衛生福利部網站之社會福利統計,如各類福利人權之人口數、社會服務及生活調查等數據統計,前揭個別人口群有其個別之福利身分別,惟其能否得妥善之教育、照顧、保護、情緒支持、經濟資源等均與家庭型態變遷密切相關;然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欠缺以家庭為基礎的統計資料(包括家庭型態戶數、人數、分部情形、經濟狀況、風險性及預防措施等),及因未與戶政單位橫向聯繫,致無法了解家庭結構變遷之全貌,顯見衛生福利部對分析及監測家庭因素肇致社會問題之預防性規劃有所不足,未能掌控社會福利政策擬定及調整之重要依據,而無法因應家庭結構多元化與家庭功能日趨弱化做出相應之社會福利規劃。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提出弱勢家庭支持服務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98,300】

提案人:蔡錦隆 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二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0年11月11日立法院三讀過後,第25、26、90條預定於103年12月1日施行。居家保母職種法制化後,不但樹立保母正面形象,亦有助政府輔導保母,遏止地下黑市托育行為。然而自登記辦法公佈後,許多保母及家長對托育人數限制、環境安全規定、保母人員收退費規定、保母課稅問題、行政稽查及罰緩等,產生諸多疑慮,因而引發社會爭議。中央及地方政府陳情抗議信應接不暇,亦有保母找各級民意代表陳情此事,甚至於近日召開記者會反對新法。

97年政府推動「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起,即透過0-2歲托育補助及社區保母系統,逐步建制保母管理制度。社區保母系統原應於今年12月1日與登記制無縫接軌,然因政府宣導不足,引發保母及家長誤解及不滿,又無適當之宣導及溝通,時至今日民怨四起,已經危及0-2歲之托育制度,甚至影響政府推動0-2歲公共化托育制度。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完成舉辦全國各縣市政府及委辦團體工作坊,教導保母登記制問題溝通技巧及宣導方式、新制訪視技巧及輔導方式等課程內容,有效整合各縣市及委辦單位之作業後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02】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二十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4條明定從業保母應於2年接受1次健康檢查,與投保責任保險。惟查過去有關保母體檢與責任意外險均有補助,目的在於鼓勵保母從業人員,如今面臨補助取消,恐對現今保母從業人員產生衝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1個月內研議,延長補助保母體檢與責任意外險費用3年之可行性評估,給予保母從業人員適用新制之緩衝期,以鼓勵保母從業人員,降低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所產生的衝擊。【30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楊玉欣 呂玉玲

(二十二)民國101年修訂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三輪或四輪機車要再行申請時必須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由於改裝機車之補助並非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補助基準表要求提供報廢證明,恐已違反補助辦法之規定,有侵犯民眾財產權之疑慮。

且對於改裝機車之處分是持有民眾權利,對於超過可重新申請補助期限(6年)之勘用車輛,亦可以出售方式處理,不一定均需報廢。

請社會及家庭署邀集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考量民眾使用習慣、車輛折舊及避免社福資源浪費等議題,針對就前述兩項規定再行檢討修正。【30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二十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修訂公布,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

前述辦法第十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第二項)經需求評估非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持有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使用期限最長至原核定之有效期限。(第三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期日前,得依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修正前之規定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第四項)中央社政及衛生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三年內,協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進行鑑定與評估,同時完成應遵行事項驗證、測量、修正等相關作業。(第五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作業完成後四年內,完成第一項執永久效期手冊者之相關作業。」目前持用永久效期身心障礙者已開始陸續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由於原辦法修正前並未規定自用小客車及小客貨車為限,依據辦法第10條之規定,經重新換發證明且符合停車證發給要件之肢體障礙者,其車輛為特製營業車(計程車)者變成無法取得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證。

由於特製營業小客車,雖可作為營業使用,但因駕駛的障礙事實,仍有使用專用停車位之需求;其次,該車雖可用於營業,但卻無法區分其作為代步交通工具的功能。且目前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停車費用之減免,大都以身障證明和專用停車識別證雙證件才可進行銷單。因此,取消特製小客車(計程車)取得專用停車識別證,影響身障朋友權益甚大。

有鑑於此,社會及家庭署應於3個月內就「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進行研修,放寬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之規定。【30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江惠貞 田秋堇

(二十四)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預算案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1年度至104年度中程計畫之第4年經費44億2,927萬4,000元,其中編列辦理日間照顧服務方案5億2,685萬元、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方案9,982萬3,000元及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方案1,210萬元。依102年度各縣市辦理情形,混合型日照中心收納失智者約為總服務人數之3成,相當5百人,加計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人數256人,合計750人,占全國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13萬人之比重僅0.5%,未及百分之一,服務涵蓋率明顯偏低;復全國尚有8縣市未設專職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資源分布不均。另就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之辦理情形,102年度全國僅台北市等4個地區團體提供該項服務,服務人數51人,整體服務效能有待大幅提升,以滿足失智症家庭照護需求。社會及家庭署應透過客觀的資訊收集,瞭解鼓勵民間投入失智症老人日間照護服務的措施下,投入服務資源仍無法滿足需求且資源分布不均的主要原因,再推出適切的鼓勵民間投入方案,以提高服務效能,俾滿足失智症長者及家屬之照護與支持需求。【30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二十五)政府實施照顧服務費補助標準調整同時,應同步檢討補足不足之人事成本;其次,全面檢討居家服務委託費用之成本結構及合理性,於104年度起,應計算符合成本及合理報酬之委託費用,以利培植民間組織力量,與政府共同建構照顧體系。

照顧服務人力不足並非僅於居家服務,而是整個照顧體系均缺工,政府應儘速檢討人力培訓機制與目標,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居家服務策略聯盟、長照機構等,擬定長照人力培訓策略,並於104年度起應於每個縣市積極辦理長期照顧人力培訓,且會同勞動部依縣市政府評估擴大每年照顧服務員培訓量,以因應目前與未來迫切之需求。另外,為確保民間NPO組織於居家服務之獨立自主性維持,政府應儘速提出在居家服務範疇,政府如何與民間組織建立夥伴關係之報告書。【30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5,206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發展計畫」編列2,938萬7,000元。

1.分支計畫「中藥品質研究方法之開發」預算1,100萬2,000元,預期效果包括:每年完成20種中藥分析方法之開發與研究、每年完成20個指標成分之製備與開發,以及建置中藥與天然物分析資料庫。每年完成20種中藥材之HPLC指紋圖譜、指標成分的NMR、MS等之光譜資料以及可供查詢及比對資料。至於是哪20種中藥應說清楚,避免每年重覆研究;「設備及投資」490萬2,000元,其中機械設備費390萬元、雜項設備費100萬2,000元,依規定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

2.分支計畫「中醫藥輔助治療之實證研究」預算660萬元,預期成果是要完成1項常用傳統中藥輔助治療慢性疾病之臨床前療效研究,主要是委託醫療或相關學術機構辦理(委辦費370萬元);再加上「中西藥交互作用研究」、「強化本土中草藥之開發與應用研究」,中醫藥研究所應將其科技發展成果提報衛生福利部,並彙編成「科技發展計畫成果暨績效報告」,俾提供國會參考。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二)有關「固有成方」,乃醫藥古書典籍所記載,但非都是安全無虞,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肩負中醫藥研究、實驗及業務發展,爰此,請該所針對「固有成方」之安全性進行相關研究並提供專業意見,降低各界疑慮,另配合衛生福利部衛生醫療政策,推動中醫藥之臨床實證研究,確保中藥用藥安全與良效,藉由中藥複方、中西藥交互作用,例如:心血管疾病常用藥進行研究,以協助並釐清用藥安全並提供專業意見。【309】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

    徐欣瑩 鄭汝芬

二、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