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1月17日(星期一)9時23分至13時3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天麟 楊玉欣 陳節如 王育敏 蘇清泉 蔡錦隆
吳育仁 江惠貞 徐欣瑩 田秋堇 徐少萍 林淑芬
楊 曜 劉建國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盧嘉辰 李桐豪 廖正井 黃偉哲 邱志偉 李貴敏
邱文彥 林德福 王進士 賴振昌 陳歐珀 江啟臣
管碧玲 葉津鈴 吳育昇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淑慧
潘維剛 顏寬恒 王惠美 黃昭順 楊瓊瓔 高金素梅
楊麗環 陳怡潔(委員列席26人)
請假委員:鄭汝芬
列席官員: |
勞動部 |
部長 |
陳雄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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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次長 |
陳益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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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
局長 |
羅五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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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署 |
署長 |
廖為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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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金運用局 |
局長 |
黃肇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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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署 |
署長 |
傅還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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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所長 |
林三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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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司 |
司長 |
王厚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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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司 |
司長 |
王厚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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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司 |
司長 |
石發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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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福祉退休司 |
司長 |
孫碧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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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司長 |
劉傳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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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務司 |
司長 |
王尚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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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
處長 |
廖美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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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 |
處長 |
陳文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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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處 |
處長 |
金 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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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處長 |
張月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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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處 |
處長 |
劉天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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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 |
代理處長 |
黃秋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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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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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邱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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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預算處 |
科長 |
黃信璁 |
主 席:田召集委員秋堇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詢答)。
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
〔本日會議經勞動部陳部長雄文就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該部主管預算案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該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趙天麟、蘇清泉、楊玉欣、陳節如、蔡錦隆、王育敏、吳育仁、江惠貞、楊曜、林淑芬、劉建國及田秋堇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陳部長雄文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
決議
一、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該部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針對勞動部主管上該預算案之提案,請於預算案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委員徐欣瑩、潘維剛、徐少萍、鄭汝芬及林淑芬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勞動部以書面答覆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亦請於2週內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另通過臨時提案9項:
(一)據預算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經查,雖有前開相關法律之依據,勞動部卻於立法院審議該部預算案之際,屢屢提供錯誤甚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此舉不僅顯示勞動部嚴重影響委員問政品質,更突顯其想方設法,意欲逃避立法院對行政部門之監督。
提供錯誤資料部分,如:在「臨時人力」方面,勞動部人事處提供之資料顯示:勞動部本部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部分完全無臨時人員之人數及預算數,但對照預算書,其卻皆有編列「臨時人員酬金」;至拒絕提供資料部分,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為例,勞動力發展署竟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為由,拒以提供相關審查會議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然此勞動部刻正大力推廣、卻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甚鉅之計畫,怎可隱匿相關資訊,而以前開規定拒絕提供資料,顯然故意蔑視立法委員依職權所執行之法定職務。
此外,勞動部視立法院相關決議於無物,簡為極致,如:立法院審議101年預算時,即求各部會要透過網際網路公開「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動支情形」,但勞動部於網站改版後,相關資料於網站即付諸闕如,此舉已違反立法院之相關決議,甚者,本(民進黨)黨黨團因於網站查無此原本應公開之資訊,而於10月初去文索取資料時,勞動部直至10月底,方將資料上網。
據上,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澈底檢討類似前述之問題,且提出報告及解決方案,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二)據查,國立臺灣大學工會相關人員因不服臺北市政府101年11月5日府勞資字第10102949700號處分,故其對勞動部提起訴願,並於102年3月獲勞動部之訴願決定:認可該校內之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及臨時工,皆與該校具有僱傭關係,是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該校為前述勞工提供相關勞動保障,乃為該校之基本義務。
但查,該校卻無視上開訴願決定,至今依然違法如故,雖經工會一再善意提醒,仍充耳不聞,甚者,該校主任秘書針對103年11月6日該工會之抗議行動,竟回應:有關兼任助理勞動權益問題,今(103)年初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等單位已討論出「大專院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現已送到行政院,待行政院公布之後,國立臺灣大學會依據原則訂立相關辦法,該投保就投保。
經查,雖「處理原則」用於通案,訴願決定則僅對個案有效,但勞動部既已確認該校內之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及臨時工,皆與該校具有僱傭關係,該校即應依相關勞動法規之規定,克盡雇主之法定義務,是以,該校主任秘書前開回應,無異視法律為無物,更為藐視政府之極致。
另查,國立臺灣大學每年預算數高達約160億餘元,故其為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及臨時工提供基本之勞動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對比該校總預算數,應為九牛一毛,且其身為全國公認之最高學府,卻如此漠視相關勞動法令,甚至公然違法,足見其他大專院校之相關勞工,處境恐更為不堪,如國立成功大學亦有類似之問題。
綜上所述,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
1.徹查前述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舉,若查證屬實,應立即開罰。
2.會同教育部儘速完成「大專院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明確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與學校間之僱傭關係認定標準。
3.規劃於104年對全臺灣大專校院進行勞動檢查,若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行為應立即依法開罰,並提出完整之調查報告,且之後應加強勞動檢查之密度。
4.規劃、提供大專院校相關勞動法規之教育課程,以有效維護勞工之勞動權益。
5.針對前述要求應提出相關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三)據查,過去企業工會之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基本上,工會皆具有選舉壟斷權,亦即,企業內部的勞方代表,須由「工會會員選出」,如此方可確保於勞資會議上工會與資方談判之影響力;但勞動部近年來,卻一再將勞方代表選舉之方式詮釋為:所有勞工皆可參與選舉與被選舉,此舉將破壞工會對於勞資會議上勞方代表席次的掌握,且讓資方極其容易策動親資方之員工參與選舉勞方代表。
再查,勞動部之所以做出前開詮釋,乃因「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與第7條條文間文意上之矛盾,該辦法原為確保企業工會與資方在勞資會議上之協商實力,方於第5條第1項規定:「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但第7條卻又規定:「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職是之故,導致勞動部近年所做出之相關解釋,皆傾向僅將工會定義為選舉機關,如:勞動部勞資1字第1010126087號函:「勞資會議由工會辦理選舉,工會不得限制僅由會員推選,爰不生工會分配代表人數問題。」,又如:勞動關2字第1030058637函: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工會得於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併同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事務,為符合該辦法第7條規定者,即為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權之勞工,勞工不得僅將選舉及被選舉權侷限於工會會員。」
綜上所述,顯示勞動部近年所做出之相關解釋,已嚴重損害工會於企業內部勞工之團結及其與資方談判之能力,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邀集各工會、專家學者及各界人士,進行討論,提出有利強化工會協商能力之解釋令函及方案,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四)據民眾陳情,桃園縣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稱該機構),號稱其為「就業服務站」,此舉不僅已有混淆視聽之實,且欲誤導求職民眾之企圖亦昭然若揭。
經查,雖無相關法規明定僅限政府部門可以「就業服務站」為名,設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服務,但因目前「就業服務站」皆為政府勞政部門所設立,該機構卻以此為名,恐導致民眾誤認其為政府委託甚或自行辦理之就業服務單位。
另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之情事」相關規定,包括: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但參閱該機構網站(http://www.i-can.tw/news.html),其聲稱:「在北區80%的好工作都在艾肯」顯為誇大,恐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又查,依就業服務法第34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而該機構網站相關資訊皆顯示其已設立多所分支機構,初步了解,其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視法律為無物之行徑,亦應依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立即開罰。
再查,該機構於徵才網站(http://www.1111.com.tw/艾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找工作機會-50133361.htm#benefit)明列之「福利制度」,在在顯示其可能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如:將加班費視為「獎金」、僅提及將為勞工保勞、健保,而忽略其為勞工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法定義務。
綜上所述,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
1.公開提醒求職民眾不可輕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不實廣告,避免以「就業服務站」混淆民眾視聽。
2.儘速研擬修正相關法規,確立「就業服務站」之定位,以避免不肖業者藉法令漏洞欺瞞求職民眾。
3.對該機構可能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行為進行調查,若屬事實應立即開罰。
4.針對前述要求應提出相關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五)經查,獸醫業自民國80年10月7日起,即適用勞動基準法,亦即﹐若獸醫師非為自營業者而為受僱者時,其雇主本應依勞動相關法規,提供受僱獸醫師相關保障,否則即屬違法,主管機關並應依相關勞動法令開罰。
又查,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近日公布之調查,發現:獸醫師自估平均每天工時高達11.8小時,較上次15年前調查增加0.8小時,另亦發現男性獸醫師每天工時約12.6小時,女性獸醫師約10.3小時,若扣除院長、負責人,受僱獸醫師工時也達11.1小時,而隨寵物美容風氣越來越興盛,獸醫師在工作環境中遇到化學藥品接觸的比率也較15年前大幅提高28個百分點,凡此種種,皆顯示:獸醫師長期處在工時長和高壓環境。
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透過前開調查,知悉獸醫師已深陷血汗勞動環境,且雇主顯有違反勞動法規後,竟僅消極建議:「獸醫師長期處在工時長和高壓環境中,應注意適度休息和休閒娛樂,有助於身心健康維持。」,甚者,又未橫向聯繫勞動部相關單位進行勞動檢查,以積極保障獸醫師之勞動權益,身為全國最高勞動主管機關所屬此種推諉卸責之作為實不可取,更應受譴責。
綜上所述,爰要求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密集對獸醫業進行勞動檢查,且應將獸醫業納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實施計畫」之勞動檢查重點對象,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歷年公務預算均與該署之「職業災害保護基金」有混用之嫌,兩者間的使用原則及基金的審查與分配機制也不明確,甚或有同一項目在公務預算及基金都有編列。據悉104年職業安全衛生署除了行之多年的「職業災害保護基金」外,也可動支「就業保險基金」,而可動支之額度達數10億元之規模,遠超過例行的年度公務預算,但這些基金之規劃與運作完全未呈現於勞動部的單位之預算書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職業災害保護基金」與「就業保險基金」103年之收支情形與104年所有可動支之經費年度規劃及與中長程計畫。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七)為有效提升人力資源的專業職能及素質,「職業訓練」成了快速且有效提升勞動力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由於產業結構的快速變化,因此,「職業訓練」政策必須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以便隨時因應環境及產業潮流的演變。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方案」之職業訓練措施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包括:近5年該計畫預決算明細表、計畫項目名稱及金額、參與人次、成果績效、計畫優缺評估以及解決方案等。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玉欣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今(2014)年8月失業率為4.08%;其中,15歲至24歲青年失業率仍然高達13.25%。我國青年失業問題最嚴重,失業率長期居高不下,為促進青年就業,勞動部去年提出「明師高徒計畫」,雖然該計畫確實能在短時間內,針對特定職類對於人力資源的欠缺加以補強,但因本計畫提出過程匆促,在制度上仍有加強充實之處。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明師高徒計畫」之檢討報告,包括實施具體成效、如何強化措施以及降低青年失業率等內容。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玉欣
(九)勞動部部長既答應華隆工會要召開部內正式專案會議妥善解決,迄未召開,爰要求勞動部於2週內由部長親自召開主持華隆專案會議。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陳節如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