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2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14分至12時48分

下午2時30分至3時50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楊玉欣 陳節如 王育敏 鄭汝芬 蔡錦隆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林淑芬 楊 曜 田秋堇 劉建國

徐欣瑩 趙天麟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吳秉叡 盧秀燕 許添財 林德福 賴士葆

廖正井 羅淑蕾 楊應雄 李貴敏 蔣乃辛 陳歐珀

李桐豪 鄭天財 黃偉哲 薛 凌 陳淑慧 吳育昇

楊麗環 何欣純 簡東明 陳明文 呂玉玲 廖國棟

林滄敏 劉櫂豪 顏寬恒

(委員列席27人)

請假委員:江惠貞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蔣丙煌

(第二案及第三案)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鄧素文

國民健康署

署長

邱淑媞

法規會

參事

高宗賢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陳快樂

(上午)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署長

蔡 魯

(下午)

署長

黃三桂

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署長

吳秀英

醫事司

簡任技正

劉明勳

社會及家庭署

副組長

陳美蕙

(第一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長

魏國彥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長

蕭清郎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長

陳咸亨

水質保護處

處長

許永興

廢棄物管理處

代理處長

賴瑩瑩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長

袁紹英

會計室

主任

駱慧菁

(第二案及第三案)

法務部

法制司

參事

鍾瑞蘭

(第一案及第二案)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邱蓉萍

(第二案)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蔡孟良

副組長

溫秀琴

教育部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專門委員

劉家楨

科長

廖雙慶

(第三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簡任秘書

陳星宏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處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等6案。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玉欣等38人、委員廖國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陳亭妃及廖國棟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就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鄭汝芬、楊玉欣、蔡錦隆、吳育仁、王育敏、陳節如、賴士葆、楊曜、趙天麟、蘇清泉、劉建國、田秋堇、劉櫂豪及林淑芬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

決議:

一、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等6案,處理結果:

(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凍結預算二分之一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凍結預算100萬元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水質保護」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辦理焚化底渣再利用推廣至公共工程」凍結預算200萬元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凍結預算500萬元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玉欣等38人、委員廖國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結果:

(一)第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提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提案及委員陳亭妃等22人提案通過。

(二)第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六)第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十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楊玉欣等38人提案通過。

(九)第十二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38人提案不予增訂。

(十)第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一)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罕見疾病藥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或專案申請核定通過,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收載程序辦理時,應徵詢審議會之意見。」

(十二)第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三)第二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四)第二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五)第二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潘維剛等24人提案通過。

(十六)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七)第三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八)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九)委員賴士葆等28人提案第三十四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二十)委員賴士葆等28人提案第三十四條之三條文不予增訂。

(二十一)另通過附帶決議二項:

1.主管機關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應視病人實際需求,派遣醫事或社工相關背景之專業人員,執行本法第八條病人訪視服務。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2.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第33條給予適當補助。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本次修法通過後二個月內,訂定藥物補助額度、申請流程、審查方式及應檢附之文件,並周知各罕見疾病醫療機構、病友團體,協助患者申請藥物補助。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二十二)本九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王育敏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結果:

(一)第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提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提案及委員羅淑蕾等16人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通過。

(三)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護理機構評鑑,應將各機構評鑑之結果、有效期間及類別等事項公告之。

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

護理機構評鑑之標準,包括對象、項目、評等、方式等,與評鑑結果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

(五)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三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通過。

(八)本六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王育敏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四、委員潘維剛、徐少萍、陳亭妃、林淑芬及林滄敏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五、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另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國際失智症協會的研究估計2010年全球有3,560萬人罹患失智症,占老年人口的4.7%,但在未來20年間預計將大幅成長,其中亞太地區的盛行率估計將成長89%。國內失智症的流行病學研究顯示失智症在台灣65歲以上人口的盛行率大約在2~4%之間,將隨著老年人口由2010年的248.6萬人增加至2060年的784.4萬人,社區65歲以上失智人數預計將由12.4萬人上達為72.3萬人。國際失智症協會另一份有關失智症對全球經濟的衝擊中指出,2010年全球失智症的醫療照護成本總估計約在6,040億美元左右,失智症的醫療成本近年來已成為歐美各國重要研究議題,然而國內過去失智症的經濟分析缺乏全國代表性的樣本,並且沒有納入病人自費購買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或藥品的資料,衛生福利部實有必要對台灣失智症的醫療成本進行完整的分析,而目前由科技部委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系公共衛生科暨研究所進行「台灣失智症疾病成本估計」之應用研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待該應用研究完成,主動會同科技部提供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參考此研究研議相關應用研究或修正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二、從101年至103年,為改善護病比,全民健康保險於101年提撥20億元、102年提撥25億元、103年提撥20億元,總計3年內提撥65億元,但護病比的比例仍舊居高不下。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護病比」之檢討報告,包括歷年專款補助款的支出項目(所有獲補助的醫院)、實施具體成效、如何強化措施等內容。

提案人:劉建國 王育敏

連署人:田秋堇 楊玉欣 楊 曜 鄭汝芬

三、「哺育母乳是最好的選擇」,這是一個被專家及公眾合力所建制出來的主流論述,這主流論述成為婦女在哺育母乳上的最大驅動力。婦女為完成哺育母乳的行動,除了需要克服個人困境並擠壓出哺乳時間外,可能面對母乳與嬰幼兒健康連結所造成的論述壓力,現行國家哺乳政策的制定或便利的輔助商品出現,尚未能達到充分改善。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二星期內,除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世界主要國家的母乳哺育率、及如何提高我國母乳哺育率外;其次,更對如何消除婦女在哺育母乳時所面臨的障礙,提出政策解決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王育敏

連署人:田秋堇 楊玉欣 楊 曜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