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11分至11時52分

下午2時47分至4時3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錦隆 蘇清泉 徐少萍 江惠貞 田秋堇 楊 曜

陳節如 王育敏 楊玉欣 趙天麟 吳育仁 鄭汝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吳秉叡 李昆澤 羅淑蕾 江啟臣 陳歐珀

陳碧涵 李桐豪 賴振昌 廖正井 顏寬恒 邱文彥

王進士 葉津鈴 呂學樟 楊麗環 黃昭順 高金素梅

簡東明 羅明才 劉櫂豪 廖國棟 林滄敏 陳怡潔

周倪安(委員列席25人)

請假委員:徐欣瑩 林淑芬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陳雄文

政務次長

陳益民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羅五湖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廖為仁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黃肇熙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傅還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林三貴

綜合規劃司

司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石發基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劉傳名

勞動法務司

司長

王尚志

秘書處

處長

廖美娥

人事處

處長

李秉洲

政風處

處長

金 祥

會計處

處長

張月女

統計處

處長

劉天賜

資訊處

代理處長

黃秋桂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李錫東

基金預算處

科長

黃信璁

主  席:田召集委員秋堇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中臨時提案第二案及第十一案修正如下:

二、為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12月22日公告之行政命令應修改如下:

(一)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1.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包裝食品製造過程中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2.第四點修正為:「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五毫米。」

3.新增第五點,「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二)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1.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製造過程中使用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2.第四點修正為:「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五毫米。」

3.新增第五點,「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三)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1.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散裝食品製造過程中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2.第四點第二款修正為:「(二)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五毫米;以其他型式標示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3.第五點修正為:「五、本規定實施範圍: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

(二)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

1.實施對象: 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2.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

(三)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

實施對象:非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四)含非基因改造包裝食品標示應遵行事項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玉欣 林淑芬

十一、第一案衛生福利部所提供的機密資料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時,議事人員需將資料函轉提供給該會提案及連署委員。

提案人:林淑芬 田秋堇 趙天麟

陳節如 鄭汝芬

其餘均無異議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處理)。

決議:

一、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乙、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1,215億9,716萬1,000元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04年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業安定基金各編列133萬5,000元、1,290萬元,合計1,423萬5,000元之委外研究經費如下附表。勞動部近2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在101年10項僅6項公開,102年8項僅1項公開,未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應主動公開之原則。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實際運用效率,如附表之研究報告應全數公開前,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3萬元,俟勞動部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單位:新臺幣

項次

研究計畫名稱

預算編列單位

預算案數

1

辦理延後退休制可行性方案

勞動部

750

2

辦理臨時工作津貼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

勞動部

585

3

個人奈米微粒採樣器研發及技術應用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3,000

4

奈米作業場所自主管理與控制防護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900

5

奈米微粒作業人員健康危害流行病學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4,000

6

奈米材料應用於可移動式能源元件之安全性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3,00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 林淑芬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149億7,801萬5,000元,減列「國內旅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國外旅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431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推動研究發展」54萬元、「強化計畫管考」30萬元、「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業務費30萬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30萬元、「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業務費3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中「因應ECFA簽訂後,赴陸工作者增加,為關懷我赴陸工作者勞動權益,提供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等協助業務費」107萬2,000元、「我國將陸續與大陸簽訂服務貿易協定與貨品貿易協定,為消除國人對於該等協定之疑慮,召開說明會等」業務費150萬元)、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4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2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100萬元),共計減列1,031萬2,000元,改列為1,149億6,770萬3,000元。【7.9.12.13.19~28.29.31.32.33.34.35.37.41.44.45.46.50.59.60】

本項通過決議44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編列9,036萬元9,000元。104年度勞動部及所屬預計運用派遣人力968人、預算金額5億3,039萬7,000元,勞務承攬2,289人,預算金額11億5,975萬4,000元,共計3,257人,預算金額合計16億9,015萬1,000元。

經查,依民法規定: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擔任履行輔助人)至定作人處提供勞務之場合;勞動承攬外觀上似乎與勞動派遣相近,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與定作人,而勞動派遣部分,要派機構則可直接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工。

又查,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但由勞動部及所屬進用之承攬人力的工作內容觀之,多數工作要派機構仍須直接行使指揮監督權,勞動部及所屬卻為配合行政院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之要求,特意忽略派遣與承攬之差別,導致派遣人力人數雖然降低,但勞務承攬卻不斷增加之怪象。(詳見附表)

附表:102年度至104年度派遣及勞務承攬人數表 單位:人

年度

102

103

104

派遣人力

993

965

939

勞務承攬

1,417

1523

1,750

綜上,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甚者,帶頭將應運用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更屬不該,爰凍結「勞動關係業務」200萬元,待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4,968萬3,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年度預算扣除統收統支作為「規劃商港相關工勞工福利,增進碼頭工人福祉」用途的2,097萬9,000元之後,勞動福祉退休司年度預算僅剩2,870萬4,000元,故相關計畫更應用在刀口上,以杜絕浪費。

2.檢討參加協會之必要性,例如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美國員工協助專業協會(EAPA)以及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等;其次,每年派員參加EAPA年會,公務出國報告應於返國一個月內完成,議程應以中英文呈現,並應於次年預算書內說明「建議」之參採情形。

3.分支計畫「落實勞工退休制度」委託辦理「延後退休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應交由勞研所辦理即可,本計畫預算應全數刪除;另延後退休對公營事業勞工較為有利,對私營企業則助益不大。

4.勞動福祉退休司應說明勞動基金監理會議及查核審閱辦理情形。

5.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部分,應公布中心使用率:輔助托兒福利業務部份,應注意區域分配,避免集中化現象;策辦勞工服務工作部分,應著重弱勢勞工之協助輔導。

綜上,爰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三)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服務」編列894萬5,000元。有鑑於勞動部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調查,250人以上企業中尚有20.9%未設置任何托育設施或措施,顯見勞動部對於有子女托育需求之勞工,未有全面之照顧與規劃。爰此,凍結「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福利服務」預算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未提供企業托兒設施或措施之事業單位進行調查,確實掌握「撫育6歲以下子女且有托育需求之勞工比例較高,但未設置任何托育設施或未提供托育措施的事業單位」名單,並對此類事業單位,提出普設托育設施或措施之具體輔導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四)104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業務費編列220萬3,000元。有鑑於我國去年(102)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人數有2,297人,且青少年於寒暑假期間打工之情形日益普遍,但實務上常見雇主指派未滿16歲之受僱者從事危險工作,導致其發生傷亡意外;或雇主任意苛扣未滿16歲受僱者之薪資、僱用前未徵得兒少家長同意等違反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規之情事。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4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提升未滿16歲受僱者之法定權益認知,並督促雇主落實勞基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護未滿16歲受僱者之規定,及加強未滿16歲受僱者之勞動檢查等,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五)104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業務費編列431萬8,000元。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指出,民國102年「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就業者占該性別就業者比率」之調查數據,女性為7.85%,高於男性之6.22%,兩者相差1.63%,且有逐年擴大之趨勢(101年1.39%、100年1.09%);次依同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女性之平均時薪為233元,約為男性平均時薪278元之83.9%。可見我國女性從事非典型工作之比率偏高、薪資未能有效提升,已影響女性工作權益之保障。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業務費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女性低薪及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逐年增長之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六)104年度勞動部「委辦費」編列75萬元,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據勞動部主管近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101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10項,全文公開者6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4項,全文公開比率60%,惟至10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8項,全文公開者僅1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7項,全文公開比率降至12.5%,爰要求勞動部強化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七) 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以紓解勞工朋友一時之經濟急需與難關,符合申貸資格者最高申貸金額10萬元整。若勞工無法按時還款,勞工保險局可於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逕予抵扣二分之一,不僅高於一般銀行債權抵扣三分之一門檻,恐危及老年經濟安全,應予以檢討。爰請勞動部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八)有鑑於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今年11月發布「2014IMD世界人才報告」(IMD Talent Report 2014)。在60個受評比國家,我國排名第27,為近5年來表現較差之排名。突顯出近年來我國於激烈的國際人才競爭市場中,績效有待提升,我國政府須更加積極整合各部會資源,建立跨部會人力培育平台,從多方角度謹慎研議提升人才指標的有效策略,方能強健我國勞動市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研提相關提升人才競爭力具體措施並納入「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包括:持續推動及強化多元、實務的進修與培訓、強化職能基準、技能檢定、放寬外籍人才來臺工作、居留及停留規定。另有關綜合規劃業務係推動研究發展、強化計畫管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政策規劃,至關重要,本預算照列。爰此,請勞動部於4個月提出103年度執行育才、留才及攬才之成效及未來預定採行之規劃報告。【30】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

(九)有鑑於美國國務院發表之「201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指出,在台外籍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之保障,未對其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未規定最低之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且仲介公司多會預先扣除貸款償還金額及各項費用後,始將薪資付給外籍家庭看護與幫傭,造成外勞實得工資遠低於貧窮線,勞工剝削問題嚴重。據上,勞動部應正視此議題,於家事勞工保護法通過前,針對改善家事外勞超時工作問題、提升其勞動條件、強化其勞動權益保障,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3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十)有鑑於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之「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預算,其中辦理1場次之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預算書中僅見「藉以累積國際友我社群連結,以提升我實質國際地位」,未說明任何實質意涵。據上,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提供「2014年就業促進研討工作坊」會議相關資料及辦理效益報告;另應於辦理104年度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結束後1個月內,將該研討會之執行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十一)104年勞動部所列舉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包含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等,並無前項相關業務計畫,爰此,為瞭解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相關活動之成效,建請勞動部於全國模範勞工表揚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是項活動辦理成果報告,並檢討過去當選之模範勞工有無超時工作等情事。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十二)勞動契約法自民國25年公布,卻遲遲無法施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決定,將重點勞動契約議題增訂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專章中,暫緩提出勞動契約法之修正草案,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規劃符合當代勞動環境的勞動法令,卻碰上派遣議題等爭議而擱置,最終決定另提出勞動契約專法,也連帶使重要勞動契約議題繼續擱置。

101年即有委員指出,我國有包括勞動契約法等許多法案躺在行政院內遲未能上路,督促政府儘速施行。當時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回應,勞動契約相關法制多年來皆列為該會之施政重點,從未中斷勞動契約之相關研修工作,然而至今「競業禁止條款」、「最低服務年限」等重要勞資關係仍依法無據,勞工碰上與雇主簽訂不合理之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仍時有所聞,對勞工之保障顯然有欠周延。

建請勞動部應邀集勞雇團體聽取意見後完成「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相關行政指導。並辦理北中南座談會,以保障勞工權益。【51】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十三)有鑑於勞動部近期檢查派遣業者明顯增加,然違法比率仍高,應提升檢查家數與頻率。查勞動部99年度及100年度業者違反勞動法令比率介於73%至90%之間,101年度兩次專案檢查雖下降至53%及36%,然102年度違反比率回升至63%,派遣業者未能顧及勞工權益等情事仍有待改善。勞動派遣為我國重大勞動議題,不容任何輕忽怠惰。建請勞動部先行針對103年檢查違法派遣事業單位進行專案勞動教育,未參加者,列入104年當然檢查對象。【5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十四)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依勞動部統計102年勞資爭議案件計23927件,爭議人數35,465人,雖自94年以來最低,但若與101年比較,勞資爭議案件增加704件;再者,勞資爭議終結案件經「調解」及「協調」成立之比率占57.33%,雖較上年增加1.37個百分點,似有再加強空間,爭議人數雖然減少,但案件數卻增加,顯示勞動部應提出因應對策,請勞動部於3個月儘速研議一定金額以下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得經一方申請交付仲裁之機制,研議結果以書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十五)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加強推行勞工教育」業務費編列475萬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座談會與輔導民間勞動事務進修等業務。相關辦理成效說明不足,未來具體規劃內容不明,相關業務監督不易。為加強勞動教育之推動,使勞動權益概念向下扎根,建請勞動部於104年度規劃辦理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宣導活動,並與教育部研議合作辦理師資培育及教材研發。 【5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十六)104年度勞動部「落實勞工退休制度」業務費編列185萬元,相關費用運用包含研討會、政策宣導、委託研究等業務。因應勞工退休福祉不應僅侷限會議與宣導等業務,應具體落實相關執行層面,爰要求勞動部強化勞工退休政策、法令宣導之成效。【6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十七)有鑑於近年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聯福製衣等多家關廠歇業等案,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且102年度催繳家數達39,248家,處罰家數卻僅80家;103年度催繳家數達25,723家,處罰家數卻僅117家,使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亦有恃無恐,爰要求勞動部應積極督促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並對違法者予以裁罰,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67】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十八)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委託辦理『延後退休可行性方案之研究』,查我國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勞工退休年齡從60歲延後至65歲,主因我國平均餘命延長,近年來因經濟因素,加上新加坡正研議將二度就業勞工年齡上限由65歲提高至67歲,民間仍有呼聲要求再次延後退休年齡,然延後退休年齡仍須注意中高齡職位不易釋出,所造成的失業風險及年輕人就業市場之衝擊,甚至對於傳統產業中高齡勞動者之體力剝削等,爰要求勞動部於辦理本項委託研究計畫時,應將對年輕人就業之是否衝擊及對預防中高齡勞動者體力剝削等議題一併納入考量。【6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九)勞動部今(103)年度進行組織改造後已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作為勞工相關議題的研究中心,並增設勞動關係研究等業務,理應將勞動研究相關業務移交研究所承辦,方符合專業事權劃分原則,勞動部104年度仍編列預算作為研究預算,為免有疊床架屋之嫌,爰要求勞動部應注意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間有關研究計畫之權責分工,避免業務重疊,應將有限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69】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

(二十)查勞動法令禁止懷孕女性上夜班是要保護母體與胎兒的健康,同時規範如果懷孕女工要求調至簡易輕便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調降薪資。上述法律保護措施之目的是希望打造友善懷孕環境,讓想生育的婦女可以不要有工作上的牽掛,安心的懷孕。惟實務上對於有養家壓力的女工而言,因為懷孕調離夜班導致薪水下降,女工不敢懷孕。萬一懷孕了,女工怕調降薪水繼續從事夜班工作,恐造成流產的風險且增加薪資爭議。爰建議朝調班前6個月平均工資研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召開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婦女團體討論,並將研商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二十一)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規定,基本工資之審議須衡酌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數據指標。惟各該參數,並無具體規定如何審酌。以往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雖曾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家庭戶數、勞動生產力相關指數等因素設定公式調整基本工資,但因基本工資涉及多項指數,社會各界仍多有疑慮。因基本工資不僅涉及勞資雙方權益,其對於國家總體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爰要求勞動部委請專家學者訂定基本工資計算方式之可行性研究,建立長久參考使用之公式,以符合社會各界之要求,並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二十二)我國法定工時在90年由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兩週84小時,但至102年,年總工時仍高居2,140小時上下,就亞洲國家而言仍屬偏高;我國部分產業勞工因每週、每年處於長工時狀態下,過勞死案例時有所聞。因此我國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之現象,應予正視。

勞動部推動縮減法定正常工時,應思考如何實際降低勞工的工時,避免藉提升加班時數來扭曲法定工時縮減的政策意義,使長工時狀態能獲得緩減。爰要求勞動部推動勞動基準法的修正,加強與勞工團體溝通,才能確保勞工的權益,避免過勞,並請勞動部儘速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7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二十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第8屆第5會期第24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爾後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查今(103)年度第28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於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下組成工作小組會議,並以每季集會1次為原則,就基本工資審議相關事宜詳加研究。有鑒於基本工資工作小組屬基本工資審議共識形成之重要過程,亦應受前開決議之規範,爰要求勞動部將工作小組之會議議程、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各界公評。【7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十四)勞動基準法施行至今已達30年,但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令之情況仍普遍存在,尤其濫用責任制工時、違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的問題嚴重,影響勞工權益甚鉅。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勞動基準法令之研習與宣導,使各事業單位及勞工了解法令之規定,讓勞工清楚自身之權益,以落實勞動法令,並將辦理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二十五)鑒於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過勞問題嚴重,過去以為年紀較輕、學歷較低、在小企業工作的勞工,較有超時工作風險;但最新研究發現,超時過勞族群的特徵已有改變,年紀較大、學歷越高在大企業工作者,超時工作風險反而較高。據學者分析,碩士以上的工作者多進入知識密集產業,更易被冠上責任制而超時工作。

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500人以上之高科技產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列為104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重點項目,對於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優先納入年度勞動基準法令講習對象,以確保勞工權益。【77】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二十六)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施行多年,惟依據勞動部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資料顯示及新聞媒體報導,國內雇主仍時有違法情形,顯見台灣雇主的性別刻板印象仍有待導正,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勞動檢查、積極宣導、推動就業平等相關措施及強化地方政府第一線工作人員職能,以建構友善職場環境,消弭女性職場歧視之現象,真正落實職場平權,提升女性勞動參與之意願。勞動部應於每年4月及10月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七)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已12年,惟社會上普遍存在性別刻板印象,且近年性別工作平等法迭有修正,為使社會各界對於該法之內容詳加了解,確實保障婦女就業權益,落實該法意旨,請勞動部加強該法及相關觀念之宣導,以建構就業平權的友善職場。【7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二十八)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於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勞動部為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之行政處分,該部勞動法務司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業務,其102年訴願案件收辦總件數為3,369件,高居行政院所屬機關第二,惟承辦訴願案件人力僅有9名,案件負荷量高居第一,應充實訴願案件之人力,以期提昇訴願案件品質,落實保障人民救濟之權益;其次,應加強訴願會、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出席率,並定期檢討和汰換。【8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二十九)依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並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為維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健康福祉,勞動部應持續就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進行檢討,並積極逐步排除適用,該排除適用案,勞動部法規會應依法制作業程序,於1個月內審議完成,以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目的。【8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十)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查勞動部近3年訴願收辦總案件均高達3,000餘件,惟承辦訴願案件人力長期不足,勞動部仍應加強落實保障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對訴願案情瞭解及增進訴願審理效能,實有必要。【83+8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田秋堇

(三十一)根據勞動部民國103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民國102年提供育嬰留職停薪之事業單位,對於員工復職之安排,仍有逾1成比率無法確保能回復原職,並保障原有工作福利及條件等,均存有顧慮,顯見民眾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仍有顧慮,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強化相關權益及復職保障措施,並將相關措施及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三十二)雇主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已達99.77%,勞工退休權益已獲相當保障,惟仍有部分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爰要求應由制度面及法制面研擬有效因應措施,以確保勞工權益,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6】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三十三)有鑑於勞動部每年編列委外研究預算甚多,然卻未主動向外界公開,實有違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爰建請勞動部應檢討全面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87】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三十四)有鑑於立法院審查100年度、102年度及103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時均做成決議,請勞動部儘速研擬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勞動部雖稱所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於103年2月間函送行政院,然迄今仍未凝聚各界共識完成法制化作業,實不利勞工權益保障!爰建請勞動部應適度提高對派遣業者勞動檢查之家數及頻率,並儘速完成派遣業管理及派遣勞工權益規範及保障之法制化作業。【88】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三十五)有鑑於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影響勞工生活甚鉅,勞動部負勞工權益保障之責,惟長期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爰建請勞動部應儘速對足額提撥退休金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且積極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保障勞工權益。【89】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徐欣瑩

(三十六)有鑑於勞動部所經管之基金近年來委託投信業者操作,經常爆發代操弊端,造成基金蒙受損失,影響基金權益及勞工權益甚鉅!爰建請勞動部除應持續檢討監督管理制度外,並應儘速就現行委託國內外投信業者過於集中問題審慎檢討因應,以適度風散風險,維護基金與勞工之權益。【90】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三十七)為辦理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706萬6,000元、5億2,545萬3,000元及730萬5,000元,合計為5億3,982萬4,000元。

查103年度勞動部共編列此計畫公務預算達5億4,509萬6,000元,然而截至103年7月底止執行數僅1億3,037萬9,000元,整體執行率23.92%,部分經費如勞動部之「勞工福利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及勞動力發展署「泰山職訓中心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等預算甚尚未動支。

經費執行率偏低可能是需求被高估,也可能是經費錯置。爰建請勞動部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避免政府公帑不必要之浪費。【91】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三十八)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度預算書揭露,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8兆6,976億元,扣除截至103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6,479億元,尚有約8兆0,497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45%。

勞工保險基金現行實際費率8.5%,與勞工保險局101年度委託精算之最適費率27.84%差距甚大,導致基金收支失衡,精算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07年首次出現收支不足,116年起出現累積虧損。

面對我國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勞工保險制度高給付、低費率之設計,將導致基金收支不平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日益嚴重。爰建請勞動部儘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9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三十九)勞動部對勞動派遣業者之勞動專案檢查,102年度違反勞動法令家數比率為63%,較101年度的53%及36%提高許多。但102及103年勞動部的檢查頻率卻由每年2次減少為每年1次,檢查家數也下降為60家。業者違規率提高的同時,勞動部的檢查卻降低,恐怕讓業者有恃無恐。

爰建請勞動部適度提高對於勞動派遣業者之專案檢查之頻率及家數,以監督業者對勞動條件適法性之遵循情形。【9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四十)近年來發生之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公司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聯福製衣、太子汽車等多家關廠歇業勞工因貸款還款爭議持續抗爭等,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引發社會動盪不安,核有疏失,業經監察院於102年6月間糾正在案。

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影響勞工生活甚鉅,勞動部負勞工權益保障之責,惟長期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爰建請勞動部儘速對足額提撥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9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四十一)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準備是否足夠之清查,係由各地方政府或權責單位針對轄區內「已開戶未按月提撥」或「尚未開戶」之事業單位,進行專案查核,違法者依法處罰,再由勞動部就各地方政府或權責單位之查核情形予以督導。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尚有近3成之事業單位未依法提存。

為避免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再度發生,爰建請勞動部依立法院審查103年度勞動部主管預算案時決議:「鑑於現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僅規定雇主應提撥薪資2%做為退休準備金,相較於勞退新制規定的6%提撥下限,現行舊制提撥比率過低,對勞工保障不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維護勞工退休權益。【9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四十二)勞動部下設「勞動政策諮詢會」,是為了廣徵勞資學政各界對於勞動政策之施政作為建議,邀集各部會、學界、勞工團體、資方團體共同討論勞動政策,是勞動部與各部會及民間團體的政策平臺,勞動部升格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轄下即有類似會議,讓各界聲音能妥善進入勞動部並發揮多元參與功能,然勞動部成立近1年後,此「勞動政策諮詢會」至今仍因故未能召開,無法彰顯勞動政策廣納各方意見的決策精神。爰此,建請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檢討「勞動部勞動政策諮詢會設置要點」,儘速實施每季一次的例行會議,並納入婦女團體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讓各方建議能順利進入勞動部,強化勞動政策參與機制,成為決策的一環,進而落實勞動政策符合民意及社會現況之目的。【96】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蘇清泉

(四十三)大法官釋字第578號:「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作為照顧勞工生活方式之一種,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故知勞工退休金對勞工退休生活之重要性。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之經費185萬元,然本項計畫未能有效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嚴格落實相關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此經監察院102年6月間糾正在案。目前舊制勞工退休金未足額提撥,多依最低提撥率2%提撥退休金,然截至103年6月底,家數提存率僅73.64%,顯示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情形仍然嚴重,影響勞工生活甚鉅。故要求勞動部必須更加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努力提高家數提存率,俾保障勞工權益,並列入勞動部補助各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9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四十四)勞工安全衛生法是對勞工朋友切身最需要、最基本的保護,102年6月18日在立法院委員們的高度共識之下,完成三讀修法,不僅將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也將適用對象從670萬人擴大到各行業的1,067萬人,內容更有大幅修正,增列包括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制機制;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加強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強化高風險事業風險評估監督機制等業務,可說踏出完整建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的第一步。當時考量該法的附屬法規甚多,於該法審議完成時,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該法修正公布,於1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

目前勞動部雖已完成附屬法規修正,並在103年7月及104年1月分二階段施行,但負責執行該法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人力卻一個也未增加,尤其近年勞工過勞問題頻傳、機械捲夾傷害年年居高不下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掌理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之登錄、管理,以及勞工身心健康促進等業務,與勞工安全健康息息相關,徒法不足以自行,空有法令執行推動機制卻形同虛設,將使職場安全健康出現防護漏洞。

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增加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業務上路之人力,莫讓廣大勞工不斷承受生命安全與健康危害的巨大風險,且該新增人力,應比照衛生福利部因應食品安全業務所增加之人力,得不受立法院99年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做成之附帶決議,有關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限制。【97-1】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4億2,966萬5,000元,減列「宣導費」94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2,872萬3,000元。【5】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之「納保業務」編列7,210萬3,000元,有鑑於詐領勞保給付之事件頻傳,不論是勞保黃牛誤導民眾詐領保險金、以高薪低報方式規避高額保費、或以低薪高報方式溢領勞工保險年金,對勞工保險財務之健全均產生衝擊。爰此,凍結「保險業務」項下「納保業務」預算200萬元,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工保險給付方式與措施,提出更具體完善之做法,使被保險人更清楚瞭解勞保給付流程,避免被保險人因不諳申請給付作業,給予勞保黃牛介入之契機;另針對易高薪低報之高風險族群擴大抽查,勾稽比對異常波動之薪資,且檢討年度調薪百分之十五免查核機制,避免被保險人以取巧方式,破壞勞工保險財政收支衡平,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二)勞工保險(含職災保護)及農民保險行政事務費之法定上限比率為應收保費之5.5%,相較於公教人員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以及就業保險之3.5%高出2%,法定上限比率5.5%仍屬過高,勞工保險局仍應撙節開支,逐年檢視行政事務費比例,以符合實際支出。【9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6億3,167萬5,000元,其業務為企劃管理業務及給付各類保險業務等,根據勞工保險局2012年精算結果,勞工保險將於13年後破產,而為延緩勞工保險財務惡化速度,政府去年端出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草案,但在行政院人事更迭、勞動部部長換人後,年金改革方案遲無下文。又勞工保險費率將於明年度調漲,加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開徵在即,未來勞工經濟等於雪上加霜。立法院內多數立委提案之勞工保險條例虧損由政府撥補乙案,主管機關遲不入法,對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更是隱憂,即使勞工保險費率明(104)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1年也僅能幫勞工保險基金多挹注100多億元,但勞工保險1個月相關給付就要200多億元,年增保費都還不夠月付給付,拖愈久勞工保險財務恐怕愈難救。爰建請勞動部提出相關勞工保險財務健全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項下預算編列3億1,702萬5,000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惟查前述保費收繳作業,經勞工保險局查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情形不符規定比率甚高,顯示審核作業未盡確實;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有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等情事,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勞工保險局並未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且未督促其改善。爰此,請勞工保險局建立查核機制加強查核,如發現職業工會、漁會有不當招收會員掛名加保詐領勞保給付之情事,即應將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以遏止不法;並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依據104年度「保險業務—保費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審查,投保薪資查核,異動表處理,保險費計算更正等事項所需費用771萬9,000元。經查職業工會及漁會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以其名義開立勞工保險專戶儲存預收勞保費,以保障預收保險費之資產安全性及專款專用,惟截至103年8月底止,因「未提供收繳明細表」或「未設立勞保專戶」而遭停補助103年1月份至6月份行政事務費者,計有79個工會。此外,各職業工會或漁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造成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據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03年9月16日,計有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10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而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立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費,且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及有重複納保情形,顯示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又鑑於勞動部日前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放寬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得由職業工會、漁會僅加職災保險,為避免流弊,爰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再擴大查核對象及人數,並應提高工、漁會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111】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9億7,589萬9,000元,減列「宣導費」32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7,557萬7,000元。【5】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編列2億9,598萬1,000元。首先,監察院糾正案文(102財正0052)糾正勞動部與教育部忽視實習醫學生在教學醫院實際「從事工作、領有報酬」之事實,認定無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對於實習醫學生之權益及身心安全,未能提供適當保障,均有違失;但勞動部就該糾正案文之回函(院臺勞字第1020075658號)中,竟僅針對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動基準法一事回覆,在在顯示勞動部對勞工基本權益之保障,完全卸責。

其次,有關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疑義,勞動部(原勞工委員會)曾於97年2月19日邀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召開相關會議,會中決議技術生及性質相類似之人,可循以下原則視具體個案勞務提供過程做事實認定:(1)為學習技能,接受雇主一定強度的長期訓練(2)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3)非以取得報酬為目的(4)雇主在訓練和養成能力過程中,有一定的指揮監督權;據此,醫學實習生應可受認定為「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似之人」;但觀諸該次會議紀錄,本應強力捍衛勞工權益之勞動部,卻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強力反對下,做出:原則上除建教合作、產學合作關係屬技術生訓練關係外,餘如依學程要求或相關規定從事見習或實習之學生、寒暑假從事實習或見習之學生、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實習醫學生、實習護士,尚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勞動部此舉,無異顯示其枉顧勞工權益已達極致,且失職程度更應受嚴厲譴責。

此外,一向阻擋醫學實習生納為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近期對相關議題一律回應:此為勞動部之權責,非為本部(教育部)所能掌控,而其於本(103)年10月21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團體所召開之「醫學生於醫院實習之勞動權益保障」協調會會議結論之後續辦理事項,略以:「…建請勞動部再予以考量比照技術生專章研議修訂勞動基準法保障實習醫學生權益之可行性…」,是以:此議題完全為勞動部權責內可決定之事,勞動部不須教育部同意,即可逕行依事實認定:醫學實習生為勞動基準法所謂之技術生,並應準用勞動基準法。

綜上所述,爰凍結「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100萬元,待勞動部研議醫學實習生準用勞動基準法技術生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綜合規劃」編列628萬4,000元。有鑑於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10月底止,15至24歲者失業率高達12.66%,為整體失業率之3.18倍,乃102年、101年全年平均之3.15倍、2.99倍,且數據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近3年勞動部對於青(少)年產、學、訓之接軌政策執行,仍有不足,導致學用落差情形嚴重。爰此,凍結「綜合規劃」50萬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通盤檢討現行青(少)年職業訓練與就業政策,針對青(少)年就業諮詢輔導、加強學校與職場連結、落實平等勞動待遇,避免因年齡產生薪資與福利之歧視、增加青(少)年失業給付等就業支持措施,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三)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編列436萬6,000元。有鑑於勞動部統計,截至民國103年10月底止,我國外籍勞工行方不明未查獲之人數達43,192人;次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至民國103年6月底止,「在台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及少年特殊個案」共有77案。實務上,逃逸外勞在台生育之未成年子女,因生父不詳、生母失聯等原因,成為無國籍或非本國籍兒少之案件數,有逐年上升之趨勢,嚴重損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爰此,凍結「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50萬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及預防逃逸機制,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措施,並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與移民署,加強逃逸外勞之查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楊玉欣

(四)按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倘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縱使不可歸責於雇主,仍必須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時,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該規定等於變相懲罰不可歸責的雇主,徒增等待期間的照顧空窗。雖然勞動部表示係為避免在台外籍勞工人數大量快速增加、防止變相鼓勵或放任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等道德風險,惟上述問題應以其它方式解決,而不是把所有不利益全部轉嫁失能者承擔。

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20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時,於原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替代外國人或接續聘僱原外國人。上述規定使雇主面臨在空窗期間內尋找短期看護人力的問題,更讓前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完全沒有重疊或緩衝時間進行工作交接,嚴重影響被看護者及其家屬之權益。主管機關所持理由略以保護國人就業權益、防止變相移民、避免造成社會問題及妨礙我國產業發展等,惟上述理由與「一進一出」原則有何關連性,非無疑義。特別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迭經修正,外籍勞工已無變相移民之疑慮;交接重疊期僅屬短期措施,並未進一步影響國人就業,更無妨礙產業發展之疑慮。

綜上所述,上述規定過度限制人民權利且欠缺正當性,並造成失能家庭照顧空窗,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修正草案,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3】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蘇清泉

(五)有別於產業外勞的聘僱以營利為其目的,雇主聘僱外籍看護是因為國內公共化照顧服務無法滿足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因此二者關於就業安定費的收取與使用應有所區別。尤其研究指出,引進外籍看護影響國人就業情形有限,因此向雇主收取就業安定費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的正當性即有待商榷。退步言,「外國人聘僱管理」亦為就業安定基金的法定用途,如何促進雇主與外籍看護和睦共處(包括勞動條件、紛爭處理)即屬於管理項目之一,惟主管機關並未設立相關機制(例如外籍看護休假時提供替代照顧人力),導致「弱弱相殘」的情形仍時有所聞。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4】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六)鑒於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的外勞來源國,僅有印尼(43%)、越南(26%)、菲律賓(19%)、泰國(12%)、馬來西亞及蒙古(均不滿1%)等6國,其中社福外勞更有超過8成來自印尼。如此過度依賴單一來源國,容易因為偶發事件(例如廣大興案、越南發生排華浪潮)或來源國政策改變(例如印尼政府宣布2017年起分階段停止輸出家事類勞工)而面臨缺工危險。此外,國際人流競爭激烈,鄰近各先進國家與我國一樣,都有超高齡化而欠缺照顧人力之困境,平均可支配所得遠高於我國者如日本、香港一旦提高外勞薪資,我國失能家庭將面臨無力負擔本勞,也找不到外勞照顧人力的困境。雖然勞動部宣稱已請外交部就開發新外勞來源國提供評估意見,惟迄今尚無具體進展;此外,對於國際人流競爭的態勢也缺乏掌握以尋求因應之道。

為減輕雇主及外勞負擔,使外勞無須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勞動部自96年底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推動外勞直聘制度。然而,根據102年度外籍勞工運用及管理調查報告指出,9成8的雇主未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勞,主要原因包括「沒時間親自辦理」、「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以及「申辦文件複雜」,導致外勞直聘制度的便捷性不足,普遍性遲遲無法提升。

綜上述,目前聘僱外籍勞工面臨來源國短缺問題,且國內直聘制度普及率有待改善,影響國內雇主權益甚鉅,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方案與具體期程,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25】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項目,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及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服務。然而,目前存在待改善情況如下:

1.身障就業服務人力採計畫型人員進用,不穩定性高,薪資待遇不佳亦缺乏升遷管道及未來願景,致使就服人員流動頻繁,不利於專業經驗累積;現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獨漏「職務再設計專員」之專業資格要求,致部分縣市之職務再設計因不理解各障礙類別之限度與需求,無法提供符合身障者實際需求、缺乏障礙者輔具需求評估專業能力。

2.中央主管機關欠缺針對學習障礙者之就業服務規劃,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未列入學習障礙者。

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無提供支持人力予重度肢體障礙者,導致重度肢體障礙者難以外出工作。

4.據審計部查核結果,主管機關針對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工作有待加強,部分庇護工場發生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財務制度不健全等情況;部分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執行成效欠佳,顯見勞動部未落實庇護性就業服務之管理及考核工作,未嚴格督導地方政府建立完善之庇護工場輔導及管理機制。

為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辦理狀況,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提出以下各項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研議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薪資待遇作法,以減少人員流動。

2.研議加強各縣市政府職務再設計相關人員對職務再設計之了解及專業知能,以促進職務再設計服務品質。

3.針對學習障礙者之特殊需求,提出協助其就業之促進作法。

4.研議職務再設計增加對重度肢體障礙者提供職場人力協助措施。

5.針對審計部查核庇護工場管理及考核之缺失提出改善作法。 【130】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八)有鑑於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惟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有待提升,查我國截至103年8月就業之外及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除4人學歷不詳外,國中學歷含以下有176人、高中學歷有4,708人、大學學歷有1萬7,746人、碩士學歷有4,171人、博士學歷有1,221人,碩博士之專業人員僅占2成。從事行業前3名分別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零售業,占總人數66.82%。不只無法吸引高學歷人數亦無法將人力運用於高獨特性、高專業性之行業,吸引外才成效僅造成排擠我國勞動就業。惟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提相關改善措施。【133】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九)按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因勞動部嚴格規定「家庭幫傭工作」與「家庭看護工作」內容,惟硬性區分兩者之工作內容顯然不符合家庭僱用之實際需要,再加上政府規定相同薪資水準,衍生「不同工卻同酬」的不合理結果。

另由於國內外勞政策高度管制,目前仍不得自由轉換雇主,需經雇主同意或發生勞資爭議才能轉出,勞雇雙方處於緊張關係,最後逼得外勞只能選擇逃跑,而承擔不利益的是失能者與雇主,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研議可行作法。【135】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十)104年度勞動部公務預算-技能檢定中心管理費編列1億0,927萬2,000元,近年來為落實訓、考分離制度,及落實推動技術類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術檢定之規定,使持有結業證書的專業人員其技術與專業知識符合實務需求並具備公信力,針對參加技術類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者,其測驗必須經技術士技術檢定合格者,才具有該項操作人員資格,總計目前有:堆高機操作、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第一種壓力容器、鍋爐等職業,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辦理結訓測驗。堆高機操作職類自2009年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起重機操作職類自2011年也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惟其術科測試場地設置及機具設備分布極度不平均。

術科實習場地均須勞動部評鑑合格方可使用,但因初期設置場地不足,故勞動部以鼓勵方式尋求普遍設置場地,但違法使用地目之事時有所聞。堆高機與起重機操作者資格,以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因報名受訓開班人數的限制,開班時間不固定,且等待測驗時間冗長,使產業界人才培訓出現斷層,無法立即獲得需要之人力。爰此,請勞動部就上開事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4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項下編列436萬6,000元,辦理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審核事宜。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悅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Global Talent 2021)」報告預測,台灣為在8年後(2021年)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之國家。至2021年我國將因「國際事務人才」嚴重不足,而成為全球人才最缺乏國家。加上2年後台灣人口老化、高等教育品質不足,屆時台灣面臨人才失衡及人才斷層之隱憂已是須正視之議題,否則將嚴重拖累台灣競爭力。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尚待提昇,允應持續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依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 ,截至103年8月底有效聘僱許可人數屬大專學歷者約占總人數之6.4成,碩士及博士等高學歷之專業人員約為2成;又依其從事之行業別分,前3名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約占總人數之66.82%,從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未達總人數之1成,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尚待提昇,應正視外籍專業人士進入國內市場之障礙及限制,以吸引外國優秀專業人士來台。綜上,面對人才外流問題,世界各國競相採取優惠措施延攬國際人才,以強化人才競爭力。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應持續檢討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政策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144】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十二)我國引進外勞人數逐年累增,有助緩和國內產業及照護人力需求,惟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已超逾4 萬餘人,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外勞之權益維護及查察、管理等機制,並將相關施政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三)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悅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Global Talent 2021)」報告預測,台灣為在8年後(2021年)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之國家。

依在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8月底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依其從事之行業別分,前3名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各為7,636人、5,550人及5,350人,合計1萬8,536人,約占總人數之66.82%,從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2,533人未達總人數之1成。

為避免人才外流、專業人才空洞化情形造成國內產業發展危機,爰建請勞動部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14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十四)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惟結訓後就業率不及各分署自辦訓練,允應配合產業需求及參訓人力妥為規劃職訓課程,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並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以提昇辦訓成效,促進失業勞工就業。【14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7億3,928萬4,000元,減列「宣導費」10萬4,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11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2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3,806萬元。【5.159】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編列3億6,062萬2,000元。經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雖分別直隸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經濟部,但勞動檢查業務則由勞動部規劃督導。

又查,100年度至103年度截至11月底各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自行辦理勞動檢查之家數各為101家、51家及114家及83家(詳見附表),大致皆呈現檢查次數過少之問題,尤有甚者,如: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加工出口區中港分處等,自100年度來竟完全未辦理任何勞動條件檢查,此將不利督促事業單位建置勞工之合理勞動條件。

附表: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自行辦理勞動基準法檢查之家次表 單位:家次;件次

主管機關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總檢查

家次

處分

件次

總檢查

家次

處分

件次

總檢查

家次

處分

件次

總檢查

家次

處分

件次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53

32

13

2

38

5

4

1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0

0

0

0

4

4

0

0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45

2

7

1

28

13

43

22

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

0

0

0

0

0

0

0

0

加工出口區中港分處

0

0

0

0

0

0

0

0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0

0

1

1

16

16

21

21

加工出口區高雄分處

3

1

30

18

25

15

15

6

加工出口區台中分處

0

0

0

0

3

3

0

0

合計

101

35

51

22

114

56

83

50

爰凍結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二十分之一,待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1,141萬5,000元。有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且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惟實務上雇主對於勞工可能遭受之職場暴力,往往未規劃相關預防及因應機制,致使消費糾紛發生時,常見第一線勞工頻遭顧客言語辱罵、威脅及肢體傷害,其職場安全明顯缺乏保障。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5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加強相關法令宣導,督促雇主落實勞工安全教育訓練與安全防護措施,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三)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1,141萬5,000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2月甫經由組織改造成立,其任務為完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體系、提供安全勞動力之需要、強化勞動場所安全健康、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等相關業務。

然而,成立至今超過9個月,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官方網站資訊仍不充備,除介面陽春、指標錯誤外,許多便民功能尚未建置。以台北市勞動局為例,其網頁介面、功能甚至比中央單位的職安署更齊全,更建置提供勞工詢問勞動權益之勞資信箱並針對各項勞工可能產生的勞資議題提供問答專區等,此些功能於職安署網站皆付之闕如。網站功能的不健全,難謂當初組織改造工作之規劃沒有疏漏。

此外,隨著手機應用程式逐漸普及,開發實用性強之手機應用程式亦應是政府積極研議之方向,勞工議題以及可能碰到之爭議、糾紛形形色色,透過單一窗口之手機應用程式給予勞工更便利之爭議解決管道、法令或權益查詢等便民措施,是科技網路時代的電子化政府更形重要之任務。爰此,凍結「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業務」5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官方網站具體改版以及手機應用程式開發計畫,始得動支。【156】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四)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編列2,651萬8,000元。現行之暴露評估(作業環境測定)辦法中,責成雇主通報,導致呈報數據明顯低估,勞動部未盡稽核之責,有失勞動部保護勞工的天職,此不正確之暴露資料,日後甚至可能變成雇主『員工未過量暴露』的證據,反而傷害勞工。應即刻(本年度內)調整暴露評估計畫執行方式,確保採樣量測數據之正確性與堪用性。爰凍結「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十分之一,在完成調整規劃與重新推動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編列1,253萬3,000元。該項說明1.推動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全球調和制度及網頁資訊維護……等編列業務費298萬8,000元應屬溢編。

蓋全球調和系統(GHS)的資料應由化學品供應商提供且全球同步,此一工作項目自97年起已推動輔導化學品管理及通識措施多年,廠商應已具獨立作業的能力,政府部門僅需進行基本的維護,無須再投入大量資源操作,僅需簡單的維護即可,故經費無需近300萬元的額度,爰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6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依據103年11月21日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職災專款中所編列之「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據資料顯示,「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的預算數由101年度6,264萬8,000元至103年度1億4,350萬元(表一),然其主要工作為建構職業病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及門診及相關服務的例行業務,連續3年的工作,制度及行政皆應已成熟,而屬例行性的工作項目。104年度的同一工作項目編列1億7,350萬元,較103年度增加3,000萬元,卻未提供增列預算數的計畫說明,請於1個月內提供104年度「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的相關預決算明細表。【113】

表一:101~103年度職災保護專款安全衛生相關計畫一覽表 單位:千元

年度

計畫名稱

經費

101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62,648

102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113,682

103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143,50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七)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頻傳,且多為知識密集產業,勞動部實應擴大勞動條件檢查,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將知識密集產業納入,如新聞記者、資訊或科技研發單位之研發人員及金融人員等,加強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以保障勞工權益。【15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八)勞動部早於80年10月7日公告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一,惟該行業勞工之工作負荷超過正常範圍,不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疑慮,又因該行業工作屬性特殊,往往造成認定事業單位違法有所困難,爰於本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請勞動部針對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難以認定違反相關勞動法規提出因應對策,並將其納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計畫」之檢查重點對象。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103年11月20日邀集新聞業勞資雙方召開落實勞動基準法因應對策會議,並提供該業檢查違法認定原則說明資料供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執法之依循。

為瞭解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之檢查執行情形,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4年定期將每半年檢查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2】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徐少萍 江惠貞

(九)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為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之一環,近年來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與績效認可之事業單位成長卻趨緩,無法擴大保障勞工範圍,爰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儘速研擬改善對策,以促進事業單位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157】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蔡錦隆 江惠貞

(十)有關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2月8日勞保三字第0930061304號函,釋示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補助時,得否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金疑義乙案,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於94、99年兩次大幅修正,並加入代位求償條款,本號函釋未依據修正後之條文持續檢討補充,應有未洽。就同屬受僱員工之乘客(非使用該被保險汽車之人),因其他受僱員工使用該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勞動部函釋「雇主得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金,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乙節,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勞動部應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檢討修正後之結果。【165】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一)分析民國100至102年度各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條件檢查,移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裁罰案件(12,813件)發現,截至民國102年底,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尚未結案者1,890件,其中逾3 個月者1,154件,占未結案件數之61.06%,另已結案之10,923件,其辦理時效(以結案日期與移送日期之相距日數)逾3個月者計1,796件,占已結案件數之16.44%;顯示部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勞動檢查機構移送案件並未有效控管處理時程,致久懸未結或處理日數過長,恐影響勞動條件檢查之執法成效。爰要求勞動部加強追蹤機制,除每半年檢視移送案件,函請尚有未結案件之地方主管機關儘速結案外,有關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移送案件之結案情形,應於針對地方政府執行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試辦計畫中,增列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及勞動條件檢查案件移送處分情形,作為考核地方主管機關之績效指標,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7】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二)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陸續修訂相關過勞認定參考指引外,為強化職場預防重於治療之觀念及雇主對勞工身心健康之重視,並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增(修)訂課予雇主應重視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責任之相關條文與罰則,惟有關過勞及工作相關精神疾病之預防,涉及工業衛生與職業醫學專業領域,事業單位相關管理經驗恐有不足,難以採取有效之預防性措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輔導雇主強化照護勞工身心健康之責任,促使依勞工身心健康需要合理調整作業方法、安衛設施、工時管理、人力配置等,並依據我國勞工身心狀況及工作型態等,研議適合我國職場推動之安衛模式,以落實促進職場工作者之身心健康,並將相關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8】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持續使用「職災保護基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進行多項職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等業務,其次,據悉也已進行多項大規模的補助輔導計畫,其中不乏多年型的重複計畫,卻從未對立法院提出具體完整之規劃及成果報告,儼然已為該單位之小金庫,有鑑於此,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104年度動支基金的完整規劃說明及過去3年相關基金之使用狀況。【16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原列1億8,261萬8,000元,減列「宣導費」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261萬3,000元。【5】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1,912萬4,000元,其業務為審酌市場情勢、擴大建構自營個股投資組合、強化國外多元投資組合、精進委託經營策略,勞動基金資產配置導入風險預算,強化風險控管及強化稽核效能,提升受託機構管理機制等。根據今週刊雜誌調查:民眾對於「退休前完成退休金規劃」,回答「沒信心」或「完全沒信心」者比率達到65%;令人意外的是,距離退休年齡越久的受訪者,沒信心的比例越高,距離退休25年以上的受訪者,回答「沒信心」或「完全沒信心」的比率高達73%。更令人訝異的是該次調查指出,有高達7成上班族不願意參與自提6%薪資投入勞退基金!透過進一步調查,發現民眾對於政府管理退休金普遍沒信心,其原因包括「勞保基金可能破產」、「政府管理弊案叢生」及「政府管理績效不佳」等。主管機關實應加強國人對退休之信心,爰請勞動部應加強對基金的有效管理,鼓勵員工提高自願提撥比率,以提升勞工自提退休準備比率。【17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2億9,168萬元,減列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2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機電、營造、化工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研究」50萬元、「委辦費」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938萬元。【6.174.176】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近年來通訊軟體發達,雇主於下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頻繁之相關議題,於104年規劃研究國內外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之勞動現況及因應對策,研究結果提供勞動部擬訂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導致變相加班的因應,以確保我國勞動條件等各方面之保障。【17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吳育仁 蔡錦隆

蘇清泉

(二)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密切合作,從我國產業面、職業安全環境面、法規面、執行面,共同研究可有效降低勞工職災發生率之具體對策,善用已有研究成果提升勞工警覺認知,使勞工有充分專業知識,以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並於104年完成改良石棉採樣分析方法、申請奈米碳管採樣器相關專利、編輯美容美髮業職業暴露危害預防手冊、開發地理資訊系統應用於職災失能風險評估軟體、制定金屬製品製造業勞工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等。【177】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三)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加強研究計畫之論文品質、研發成果推廣及國際交流,於104年將研究論文發表於SCI、SSCI、TSSCI 及EI等期刊至少6篇,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至少3場次,現場安全衛生輔導5場次,並主動參與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機構交流至少1場次等,以落實研究品質、成果運用與國際交流。【17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審查結果:

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

通過決議1項:

1.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等制度,為落實制度之推動,爰請勞動部於104年度,就我國作業環境監測現況進行檢討分析,並研提具體推動規劃,以強化高風險行業之暴露評估、調查及監督管理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1】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甲、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693億3,905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693億3,905萬6,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項:

1.自營作業者職場暴露很有可能是各行各業中最為惡劣者,勞動部應即調查研究暴露狀況與健康情形統計資料,並與一般民眾作對照比較,同時規劃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2+2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2.104年度預算書揭露,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8兆6,976億元 ,扣除截至103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6,479億元,尚有約8兆0,497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是各類退休保險基金中最龐巨者,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45%,財務缺口龐大。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保業務部分)責任準備提列不足,財務缺口龐大,允應儘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乙、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

收入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67億6,313萬元,減列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2億6,313萬元。【4】

2、基金用途:原列166億4,298萬2,000元,減列「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告費」92萬元、「促進國民就業計畫」5,00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000萬元、「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1,000萬元)、「外籍勞工管理計畫」70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500萬元)、「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服務費用」180萬元(含「旅運費」、「一般服務費及業務宣導費」),(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97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5億8,326萬2,000元。【7,12,13,14,15,16,24,35,36,40,41,42,49】

3、本期賸餘:原列1億2,014萬8,000元,減列4億4,028萬元,改列為本期短絀3億2,013萬2,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20項:

1.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計運用編制外人力合計3,345人,預算金額合計18億254萬7,000元,包括:臨時人力656人、預算金額3億6,670萬元,派遣人力939人、預算金額5億1,617萬5,000元,勞務承攬1,750人,預算金額9億1,967萬2,000元。

經查,編制外人力既分臨時、派遣及承攬三類,足見其工作性質或內容應有所差異,否則何須區分為三類人力?但就勞動力發展署所提供之資料顯示:其運用之臨時、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工作內容多有類似,甚至相同。

又查,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而勞動力發展署為配合行政院之要求,雖逐年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但卻造成勞務承攬不斷增加之怪象。(詳見附表),且為適當維護派遣人員之勞動權益,行政院於99年已頒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卻未對勞務勞務承攬之勞動權益訂定相關保障規定,故以承攬取代派遣,恐影響勞工權益更鉅。

附表:102年度至104年度派遣及勞務承攬人數表 單位:人

年度

102

103

104

派遣人力

993

965

939

勞務承攬

1,417

1523

1,750

綜上,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而所屬發展署應以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更屬不該,爰凍結5億元,(扣除用人費用及「以服務費用支付編制外之進用人力、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所需經費」),待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2.104年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費共編列1億4,360萬6,000元,但其基金用途明細表說明欄中,僅列出勞動部編列800萬元、勞動力發展署編列3,504萬,高達該項預算7成之1億56萬6,000元皆未列出,已造成立法院審議預算之障礙。

其次,其所明列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所編列之預算,皆為「政策宣導經費」,然,若施政得民心,則由中央政府各部會首長或相關業務主管官員以記者會形式即可宣達政府政策、進行政策宣導,不但民眾信服,媒體亦會正面報導、流傳;但若施政每每與人民站在對立面,則灑大錢所作宣傳,反會產生負面效果,更為浪費公帑之行徑。

綜上,爰凍結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經費相關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完整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3.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國外旅費編列979萬元、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萬6,000元,共計991萬6,000元。

據查,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略以:「…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由此可知,就業安定基金之設置目的在:「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不宜擴張解釋為前述所有事項皆得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另查,立法院審議9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即有「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赴外國考察費用,屬於政策面之規劃,若屬於職業訓練局(現為勞動力發展署)固有之職掌,請該局檢討應儘量編入公務預算中」之決議,惟104年度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仍於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中編列。

據上,前述旅費之編列,不但顯有恣意擴充基金用途之嫌,更有藐視立法院決議之實,爰將104年度「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4.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費,約占整體基金預算4成;如:103年基金預算總額為165億411萬5,000元,捐、補助費編列72億248萬5,000元,占整體預算比率43.64%,而104年基金預算總額為166億4,298萬2,000元,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67億8,590萬3,000元,占整體預算比率為40.77%。

經查,今年10月初本席辦公室為審查預算之需,向勞動部及所屬索取有關捐、補助費之相關法規,惟勞動力發展署未提供就業安定基金之相關資料,另查,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勞動力發展署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以致多有民眾及團體反映: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相關申請捐、補助費規定,又查,因查核機制形同虛設,導致諸多弊病因而產生,如:100年開辦之充電加值計畫,因其查核機制僅為:不預告訪視及電話訪查,且未落實執行,不肖廠商即利用此漏洞欲詐領經費,金額高達1億8,000萬元,雖經及時發現,而未使該廠商得逞,但已顯示查核機制須有所檢討、改進。

據上,為期國家資源有效運用,爰凍結捐、補助費1億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5.104年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各編列523萬元之委外研究經費如下附表。勞動部近兩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在101年10項僅6項公開,102年8項僅1項公開,未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應主動公開之原則。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實際運用效率,如附表之研究報告未全數公開前,本項預算,爰凍結50萬元,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項次

研究計畫名稱

預算編列單位

預算案數

1

委託辦理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研究計畫

就業安定基金

908

2

委託辦理外籍看護工外展服務試辦計畫政策研究計畫

就業安定基金

908

3

運用企業資源協助發展社會企業之效益研究

就業安定基金

1,797

4

就業安定基金執行效益評估建議案

就業安定基金

664

5

職業訓練產業發展模式之初探

就業安定基金

953

合計

5,23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6.104年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青年就業計畫」編列6億8,770萬2,000元以促進青年就業,惟103年8月統計結果,該月整體失業率為4.08%,其中青少年(15-24歲)失業率惟13.25%,為整體失業率之3.25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居不下,並未改善。勞動部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之有效性有必要持續研討修正。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此,凍結870萬元,待勞動部就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林淑芬

7.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共編列9,300萬元。

經查,新上任之毛內閣將「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列為其施政方針報告中之「加強弱勢照顧、實踐社會公義」政績之一,且得意洋洋地宣稱:目前已協助9,456名婦女完成創業,創造2萬6,019個就業機會。

但對照該項措施近年來之執行率之低落(詳見附表),此項計畫竟能列為「政績」簡直滑天下之大稽,爰依執行狀況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附表:101年度至103年度補助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費用執行狀況 單位: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101

179,500

18,855

10.50%

102

179,500

15,945

8.88%

103(截至11月底)

179,500

8,201

4.5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8.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編列9,300萬元。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有心創業之婦女及中高齡民眾創業,開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提供婦女及中高齡民眾融資信用保證、補貼貸款利息,減少其創業障礙,創造就業機會。惟100年至103年10月底止,每年度民眾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及336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及1.90億元,可見民眾申貸之意願有逐年下降之趨勢。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1,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前開方案之創業顧問課程準備、創業市場分析、商機媒合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並研提增加民眾申貸款意願之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7.、8.二項合併凍結1,000萬元

9.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編列1,370萬元。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失業但有意創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開辦「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給予民眾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並提供融資信用保證與補貼貸款利息。惟101年至103年10月底止,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累積貸款件數僅14件,核貸金額710萬,促進就業人數僅28人,申貸創業貸款之失業者屈指可數,其促進就業之政策效果明顯不彰。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274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方案,提出有效之擴大宣傳策略,另檢討現行創業培訓課程之設計,增加失業民眾申貸之意願,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0.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億5,487萬元。有鑑於申請外籍看護之雇主,須先經各縣市長照個管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滿足其照顧需求者,始能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籍看護工之作業程序,以滿足民眾實際照顧需求,兼顧國內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惟觀諸外籍看護工申審機制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之執行情形,從95年至103年10月底止,每年成功推介本國照顧員及國內居家照顧服務補助之案件,均未及於0.2%,可見該方案媒合本國服務員之成效不彰。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800萬元,待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民眾申請、使用現行長照服務體系所面臨之困境,針對如何有效推介、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排除民眾使用國內長照資源之障礙,減輕民眾照顧負擔,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1.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編列9,290萬8,000元。有鑑於102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指出,雇主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看護工的比率,僅有16.08%;事業單位以直聘方式引進製造業與營造業之外籍勞工比率更不及2%。經查申請文件複雜、不知辦理程序、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均是民眾未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勞之主因。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2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有聘僱外籍勞工需求之雇主,廣為宣傳外勞直聘制度,積極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溝通協調,即時更新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之資訊,使該資訊平台確實發揮功能,俾減輕勞雇負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2.99年度起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增編勞工權益基金分預算,104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項下,編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及教育訓練費用340萬元、補助訴訟律師費用4,400萬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103萬5,000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業務軟體及設備維護費用20萬及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業人員費用632萬7,000元,共計5,496萬2,000元。

經查,該項計畫自開辦以來,每年預算執行率大約為6成,102年更下降為5成,另因各地方政府紛紛開辦類似方案,可預見該計畫業務量勢必下降。

附表:99年度至103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執行率 單位: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或支用金額)

預算執行率

99

55,590

31,918

57.42%

100

52,650

31,890

60.57%

101

52,800

30,241

57.27%

102

52,920

27,023

51.06%

103年1-9月

52,896

13,938

26.35%

又查「勞動部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中,有關勞工可申請法律扶助之原因或事實,勞政主管機關皆有採用行政權介入的空間,如:對企業勞動檢查、開罰等等,亦即於既有架構下就能夠解決絕大多數的勞資爭議,而訴訟曠日廢時,將導致勞工無額外心力另覓新職,連帶影響生計之維持。

綜上,因該計畫每年預算執行率皆僅達5成至6成,且為避免勞動部藉此將業務委託相關團體,推卸其維護勞工權益之基本職責,以致勞工法定權益受損卻無法獲得即時、有效之協助,爰凍結「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除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外)」3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3.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勞工權益扶助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523萬5,000元,目前相關單位歷年來皆已有編列預算極力推廣宣傳有關勞工福利、權益、教育訓練等業務,有關「勞工訴訟法律扶助,補助訴訟律師費用」,此項目應逐年降低補助費,才能代表相關單位有落實執行督促之情形,前年度勞工申請律師訴訟補助案件2,146件,核定1,585件,駁回案件為561件,相較之下今年度預估2,200件明顯有偏高之虞,需如何落實降低案件申請率,應加以嚴格審慎評估;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4.行政院今年度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宣示今年度為「社會企業元年」,顯見於先進國家蓬勃發展之社會企業風潮,也逐漸影響我國企業與非營利組織思維,以往政府、企業、NPO之社會三部門之界線已逐漸模糊,需要透過政府之法規調適與轉型輔導等政策給予協助。

社會企業模式既是世界各國企業社會責任與非營利組織轉型之重要課題,我國行政院亦宣示今年為「社會企業元年」,則相關計畫與績效指標自然需完善、可資課責。行政院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羅列整體計畫說明與方針,然針對103年度所辦理之成效以及104年度之年度計畫,方案書中尚欠缺完整說明,還需勞動部進一步補充,方能滿足國人對於勞動部輔助推動社會企業所應有之課責。爰此,請勞動部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103年度之辦理成效及104年度針對促進發展社會企業之具體年度計畫與績效指標。【23】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15.目前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之創業貸款包括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就安基金為配合創業貸款政策,爰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計畫、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與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之經費,惟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自101年度起逐年下降,今年度至10月底止執行率僅約2成,顯示預算編列未盡覈實,恐有高編之情事。

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遴派110位以上創業顧問,提供前、中、後期之免費諮詢輔導服務,協助排除創業障礙。每年度提供170場以上之創業研習課程(入門班、進階班、精進班、企業觀摩等),強化民眾創業知能。

為強化本項計畫執行成效,請勞動部2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強化執行率之具體作為,以達成提供婦女中高齡國民及失業者發展微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之政策目標。 【26】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

16.先進國家經驗顯示,石綿與其他危害性纖維造成呼吸系統疾病,經過二、三十年後,案例可能會大量浮現,為及早因應,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胸腔相關疑似職業病之勾稽、通報、調查與認定及建立暴露量測、分析、認證等相關專業技術能量之機制,進行規劃研究,研究成果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納入政策規劃參考。【3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7.為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及提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之本職學能,以強化管理成效,爰請勞動部就職業衛生管理機制涵蓋之相關計畫(如暴露評估、工業通風、個人防護等) 及高階職業衛生人員專業提升之規劃,研提具體之推動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31】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8. 有鑑於日前印尼政府宣布變更勞動人口輸出政策,可能牽動我國產業人力結構。根據勞動統計月報指出,至103年10月底止,國內外勞人數達540,253人,其中印尼外勞有226,391人,占現有外勞人數之41.9%;從事看護工等社福類工作為主的印尼籍外勞,現有173,213人,占全體社福外勞人數之79.6%。可見我國外勞過於集中部分輸出國之問題亟待改善。又原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業務聯繫等相關事項」預算二分之一,經向提案委員妥適說明開放外勞來源國主要考慮因素,目前透過外交管道研議引進緬甸及斯里蘭卡勞工之可行性,惟勞工引進之合作需雙邊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進行,非我單方面可推動,勞動部將與外交部持續洽商可能引進國家之合作意願。爰建請勞動部持續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增加外勞來源國、避免外勞來源過度集中特定國家。 【34+38】

提案人:劉建國 王育敏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9.根據審計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轄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經審計部審計核有下列缺失:(1)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部分: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不足或配置不均;個案管理服務結案率偏低;個案管理員未專人專用等;(2)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部分:職評單位評估是否受理評量案件之回復,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職評個案之服務天數逾越規定時間;同ㄧ個案(身心障礙者)以不同計畫申請輔導評量服務,就業服務資源有重複之虞;職評單位未依契約規定提送個案追蹤紀錄表,地方政府即全數給付契約價金;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服務績效評鑑等;(3)職業訓練部分:結訓學員訓後就業率偏低;重複參訓比率偏高;委辦職訓機構未積極開拓就業機會;未及早規劃職業訓練課程,倉卒辦理招標作業,影響辦訓品質;辦訓地點及開班時間過於集中;委訓單位未落實辦理訓後穩定就業情形之追蹤、輔導等;(4)支持性就業服務部分:部分支持性就業服務人員之開案量、新案比率、就業推介成功或穩定就業人數未達預計目標;部分支持性機構就業服務人員未專職從事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部分支持性機構評鑑成績連年未盡理想,未能有效促請改善;未追蹤參與就業後適應團體個案之就業情形,致難評估執行成效;計畫賸餘款暨收受委辦機構違約金罰款未按比率繳還就業安定基金;支持性機構開發之就業機會尚未互通、支援等;(5)庇護性就業服務部分:部分庇護機構未足額進用庇護性員工;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作業未臻落實;部分庇護工場財務制度未臻健全;部分庇護工場未依規定確實登錄個案服務輔導紀錄;或未依規定提報庇護性員工之勞動契約書,地方政府亦未訂定核備程序及作業方式等;(6)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部分:補助按摩師製作工作服,部分受補助對象未持有視覺障礙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未於規定期限核發穩定就業補助款,復未覈實查核,致有視障按摩業者死亡年餘,仍繼續支領穩定就業補助款;補助設立中型視障按摩院所計畫,未公開補助申請之相關資訊;核定私人按摩院所之補助經費差距甚大,未考量資源之平均分配等;(7)其他:包括部分地方政府執行就業安定基金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之預算執行成效欠佳;視障者行動能力不佳,影響參加職業訓練意願;部分職務再設計補助個案之審查期間超逾規定;自行訂定核發業務輔導員考核獎金標準等未盡周妥情事,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對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及考核,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0】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20.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編列預算數1億0,742萬1,000元,其中3,055萬5,000元為建構轄內產業安全衛生平台,辦理臨廠診斷輔導、觀摩會及改善示範,所需旅運費、講師費、場地費等相關業務。職業安全衛生法開章明義即揭示:「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之第二條第一款明訂「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但未見勞動部對於「自營作業者」之職業安全衛生改善提出具體規劃,諸如其暴露現況並提供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可落實體保護基層勞工,以符合本項「提高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工作機會」之目標。請於1個月內重新提出落實改善「自營作業者」職業安全衛生之具體可行方案。【5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丙、104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55億8,212萬1,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28億9,978萬1,000元,減列「手續費費用」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管理費用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8,478萬1,000元。【52,53】

(四)本期賸餘:原列226億8,234萬元,增列1,500萬元,改列為226億9,734萬元。

丁、104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

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76億2,832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1億8,584萬5,000元,減列「手續費費用」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呆帳提存-滯納金」500萬元,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884萬5,000元。【54,55】

(四)本期賸餘:原列574億4,248萬3,000元,增列700萬元,改列為574億4,948萬3,000元。

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

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億6,772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5,922萬9,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6億0,849萬9,000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