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12分、下午2時至4時48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煌瑯 林郁方 李桐豪 陳歐珀 楊應雄 江啟臣 陳鎮湘邱志偉 蕭美琴 簡東明 詹凱臣 馬文君 陳唐山

(出席委員13人)

列席委員:黃昭順 周倪安 廖正井 吳育昇 邱文彥 鄭天財 楊麗環李貴敏 賴振昌 管碧玲 葉津鈴 陳亭妃 王進士 蘇清泉呂學樟 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盧嘉辰 廖國棟 劉櫂豪楊瓊瓔 徐欣瑩

(列席委員23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部長嚴明及所屬人員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

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沈哲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李政宗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劉家楨

法務部參事鍾瑞蘭

經濟部工業局專門委員何紀芳

交通部人事處副處長林正壹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劉明勳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訓練發展組副組長陳世昌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國傳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曾煥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張念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門委員張兆綺

主 席:楊召集委員應雄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鄭世榮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黃美菁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案、本院委員陳鎮湘等31人擬具「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草案」案等2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分別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陳鎮湘等31人擬具「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草案」案。

(陳鎮湘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國防部部長嚴明、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棋就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委員李桐豪、陳歐珀、楊應雄、邱志偉、林郁方、陳鎮湘、詹凱臣、蕭美琴、簡東明、江啟臣、周倪安、李貴敏、賴振昌、馬文君等14人質詢,均由國防部部長嚴明、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棋、政治作戰局副局長黃開森、軍情局執行長陳榮明、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徐衍璞、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胡延年、海軍司令部參謀長蕭維民、考選部部長董保城、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劉家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國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張念中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委員蔡煌瑯、潘維剛、黃昭順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兩案併案審查。

四、審查結果:

(一)行政院提案:

1.通過之條文:第一條、第二條。

2.修正通過之條文:

(1)原第八條:條次變更為第七條,餘均照案通過。

(2)原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第五條,並刪除首句「志願役」3字,餘均照案通過。

(3)原第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十四條,並分別刪除第一項、第二項首句及第三項次句之「志願役」3字,餘均照案通過。

(二)委員陳鎮湘等31人提案:

1.通過草案名稱及第一章至第五章之章名。

2.通過之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3.修正通過之條文:

(1)第六條:刪除第一項末句「,不得歧視」與第二項,餘均照案通過。

(2)原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五條,餘均照案通過。

(3)原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第十六條,餘均照案通過。

(4)原第十九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七條,餘均照案通過。

(三)修正通過委員林郁方等4人增訂第十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次變更為第十三條,並刪除第一項各款「志願役」3字。

委員林郁方等4人修正動議:

第十條之一 公民營事業機構與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予賦稅減免:

一、進用服役滿六年(含)以上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但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進用因公傷殘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或其配偶。

三、進用因公殉職志願役軍人之配偶。

前項賦稅減免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四)送黨團協商之條文:

1.行政院提案第六條、委員陳鎮湘提案第八條、併委員陳歐珀等3人修正動議第六條、委員馬文君等3人修正動議第六條。

(1)委員陳歐珀等3人修正動議:

第六條 為提供志願士兵之多元進修管道,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學位授予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依大學法定之。

(2)委員馬文君等3人修正動議:

第六條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之多元進修管道,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

志願役軍人凡服役滿五,十,十五年,得以留職,停薪及停年資方式,以報備方式,憑學校錄取名單,赴國內外大專院校就讀學位,所需全額學費由國家補助之額度依服役單位有不同比例,國防部所屬中央機關,學校與場庫人員不多於五分之一,作戰部隊,外島,高山等偏遠地區不少於三分之二。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 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學位授予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2.行政院提案第十條、委員陳鎮湘提案第十二條、併委員陳歐珀等3人建議本條刪除之修正動議。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1.鑑於國軍歷年兵力大幅精減,眾多上尉無法晉升,服役15年被迫退伍,不符支領終身俸,為維退休後生計與子女教養,迫切需要轉業機會;另少校軍官雖可服役20年支領退休俸,但受服役年限限制,則在青壯被迫退伍。都無法與公教人員不分職等都可服務到65歲相比,凸顯工作權短少20年以上。因此,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5條之1所定「上校以上軍官」才能應考,顯已不符當前推動募兵制重大轉型所需退輔措施,廣拓軍人「出路」之需要,應作必要合理之修正,本諸留優汰劣,長留久用,強化招募及留營誘因之原則,提供最近3年考績甲等、服役10年以上且服滿最少年限者,及體恤作戰、因公傷殘者,在其屆退之前,能有參加考試轉任公職,繼續為國所用之機會,而軍文年資併計也可紓解退撫基金壓力。同時,在國安會等7個分發任用機關(單位)外,應再檢討增加與國防事務及軍職專長較為密切,及行政院與考試院會同認定之機關(構)分發任用;並且,與其他特考一致,限制6年內不得轉調,取消終身不得轉調限制。建請考試院儘速研擬修正比敘條例第5條之1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第1項後段,彰顯政府機關大破大立,全力支撐兵役制度重大轉型工程之決心。

國軍退除役軍人特考及格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僅能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亦不符當前推動募兵制重大轉型所需退輔措施,廣拓軍人「出路」之需要,應比照上開比敘條例,檢討增加與國防事務及軍職專長較為密切,及行政院與考試院會同認定之機關(構)分發任用。建請考試院儘速先行檢討現行考試科目及考試方法,並同時研擬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強化招募及留營誘因,助益推動募兵制。

提案人:陳鎮湘 楊應雄 詹凱臣

五、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楊召集委員應雄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