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3月25日(星期三)9時10分至12時31分

2時2分至4時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清泉 鄭汝芬 江惠貞 田秋堇 王育敏 林淑芬

陳節如 楊玉欣 吳育仁 林鴻池 趙天麟 劉建國

徐少萍 楊 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李桐豪 孔文吉 李貴敏

賴振昌 楊應雄 江啟臣 顏寬恒 黃偉哲 邱文彥

周倪安 薛 凌 蔣乃辛 徐志榮 盧秀燕 楊瓊瓔

陳淑慧 吳宜臻 張慶忠 呂學樟 呂玉玲 張嘉郡

陳歐珀 廖國棟 陳其邁 陳怡潔 徐欣瑩 黃國書

劉櫂豪 邱志偉 李俊俋(委員列席33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蔣丙煌

中醫藥司/中醫藥研究所

司長

黃怡超

社會保險司

司長

曲同光

保護服務司

司長

張秀鴛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鄧素文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陳快樂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李美珍

醫事司

司長

王宗曦

科技發展組

技監

施養志

會計處

處長

吳建國

統計處

處長

陳 憫

資訊處

處長

許明暉

高級分析師

黃偉宏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行長

林慶豐

疾病管制署

署長

郭旭崧

國民健康署

署長

邱淑媞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長

黃三桂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姜郁美

國家衛生研究院

主任

吳如玉

澎湖老人之家

主任

趙正派

臺南教養院

院長

陳敬忠

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羅五湖

勞動基金運用局

副局長

蔡衷淳

行政院主計總處

基金預算處

科長

黃信璁

科長

王儷倩

主  席:鄭召集委員汝芬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主席徵得在場委員同意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就1.業者違法使用非食品級碳酸氫銨製作黑心海帶事件2.有關日前報載業者長期於「潤餅皮」添加甲醛亞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案3.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獲自日本輸入暫停受理報驗五縣巿產品查處情形專案報告。 (委員田秋堇、江惠貞、蘇清泉、林淑芬、陳節如及吳育仁等6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 (預算處理)

決議: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審查結果:

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84億2,064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76億5,852萬1,000元,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10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公共關係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6億5,752萬1,000元。【1-1,2】

3、本期賸餘:原列7億6,212萬7,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7億6,312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億0,514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7項:

1.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3,237萬3,000元。醫療藥品基金之設立,主要任務為辦理國民醫療與健康服務,並加強醫學研究,提高所屬醫療機構醫療水準,持續配合行政院公立醫院多元化經營方案,規劃公立醫院功能重整。104年度該基金之醫療暨構共計26個,本年度醫療藥品基金共編列預算273億4,144萬1,000元,其中母基金之預算為3,237萬3,000元。

部立醫院之營運績效經常成為檢討重點,然而,部立醫院有其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發展之重要性。因此,整體國民健康與公共衛生政策之落實,乃至於防疫與災難救援等調度,皆須仰賴中央主管之部立醫療體系做為核心,配合地方主管之基層醫療體系,落實一致性規劃與執行效益。部立醫院不在營餘最大化,應該更加發展「在地特色醫療」,並投入「被私立醫療部門忽視的公共衛生與弱勢醫療照護」,這些都需要加強政府資金介入。

爰此,凍結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預算1/20(161萬8,000元),待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針對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之在地特色醫療發展提出檢討與規劃報告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2.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作業基金編列「其他業務收入---其他補助收入」中對所屬醫院之補助經費計35億0,657萬1,000元。

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26家,其中約三分之二位於偏遠離島地區或為特殊功能醫院,受人口數、就醫量之限制,經營較為不易,且自92年至104年公務預算補助遞減45.56%(由45.02億元減少至24.51億元),但所屬醫院自92年至103年醫療淨收入決算卻逐年成長,由175億元增加至227億元,約成長29.71%。

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所屬醫院更有效提升營運績效,做好成本管控,強化營運管理並加強所屬人員教育訓練提升專業能力,並落實公醫照顧偏鄉離島及弱勢之責,且維持醫療水準及服務品質【1】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蔡錦隆、江惠貞

3.10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之「旅運費」編列890萬2,000元。經查研究發展旅運費,係為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提供員工教育訓練與研究考察相關費用,以為提升醫療服務技術與品質或業務所需。並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各院本於撙節開銷之前提妥善覈實支用該旅運費,以確實提升各院服務品質與專業滿足民眾需求。【3】

提案人:楊曜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4.衛生福利部醫療藥品基金104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共編列268億8,372萬2,000元經衛生福利部說明,主要用途為留任優秀醫院醫護人員,,醫院醫護人員為醫院的資產,截至103年12月底,扣除一級單位以上主管缺額、留職停薪、考試分發列管、機要職缺、商調或遴補中等5類員額數,該部所屬醫院職員空缺率為3.46%,已較103年8月底之7.98%下降4.52%,編制醫事人力更由100年底3,111人增加至103年底3,477人,共366人,增加幅度達11.76%,顯示該部及所屬醫療機構均努力於人員補實,且獲得成效。

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同時確保執業醫事人員合理工作負擔,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要求所屬醫院維持醫事人員工作之穩定,研訂改善工作環境之條件,強化內部溝通及人員向心力,降低離職率且提供當地民眾適切之醫療服務。 【4】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5.10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係為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增進衛生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而設置,主要任務為辦理國民醫療與健康服務,並加強醫學研究,以提高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水準。

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約三分之二多位處偏遠離島地區或為特殊功能之醫院,受當地人口數、就醫量、特殊群體服務之限制,經營較為不易;另為配合國家公共衛生政策,公醫使命及任務,並提供弱勢族群之照護。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所屬醫院強化醫護人員招募、發展重點科別、提升醫院營運、進行垂直及水平資源整合,建立即時監控之營運管理指標並進行列管,針對未達成營運目標值之醫院進行檢討改善策略輔導。【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6.有鑑於彰化縣人口129萬4,433人,老人人口16萬8,254人,已達12.99%,比全國老年人口比11.56%高出1.29%,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將彰化醫院列為「老人醫療示範中心計畫」醫院,以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7】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7.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網頁,公布院所別之醫療品質資訊-醫院總額指標計29項,分析103年第1季及第2季其中2項指標分析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之醫療照護品質發現:(1)部分醫院之「門診手術(含體外震波碎石術)後2日以內急診或住院率」指標值遜於分區及全國指標值,門診手術照顧品質待提升;(2)部分醫院「出院後3日以內同院所再急診率」大於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及全國指標值,宜改善住院醫療照顧品質。

綜上,對於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前述2項醫療品質指標值,遜於分區及全國標準之醫院,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督導與協助部屬醫院,具體提升照護品質之工作計畫,以提升病患對醫院信心,並維護醫院聲譽。【7-1】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蔡錦隆、江惠貞

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0,296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億4,852萬3,000元,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832萬3,000元。【8】

3、本期賸餘:原列1億5,444萬6,000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1億5,464萬6,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1億2,000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3,963萬8,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項:

1.有關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出國計畫經費13萬3,000元赴中國大陸考察管制藥品製藥廠-北京萌蒂製藥有限公司,並參訪其原料藥供應廠商,期藉實地參訪第1級、第2級管制藥品製劑與原料藥製造廠,以評估大陸第1、2級管制藥品原料藥供應臺灣之可行性,惟中國大陸藥品安全法規較國際寬鬆,且常有生產品質低劣之情事,故不宜只偏重成本考量。

據悉大陸藥政管理已採用PIC/S GMP相關規定,並積極準備申請加入PIC/S GMP稽查組織。本計畫參訪之北京萌蒂製藥有限公司係外資投資機構,其製藥廠係遵循歐盟PIC/S GMP相關規範建造啟用於2011年,應有值得前往參訪之價值。

且鑑於我國與大陸已於99年12月簽訂「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將醫藥衛生問題納入兩岸合作範圍,協議兩岸在符合國際間公認之標準下,推動雙方醫藥品標準規範調和,強化安全管理機制,確保醫藥品安全與品質。爰請衛生福利部為擴增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貨源,規劃輸入中國大陸第1、2級管制藥品原料藥供應臺灣醫療使用,該等物資應先經我國藥品查驗登記核准後方才引進,為國人醫療用藥安全把關。【9,10,11】

提案人:江惠貞 楊 曜 吳育仁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田秋堇

趙天麟 王育敏 鄭汝芬

2.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之專案計畫編列『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經費1億1,230萬3,000元。經查,『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迄103年9月預算執行率偏低,累計預算執行率僅6.91%,顯示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又因工程流標爭議,已較預定期程延宕半年,致原定106年能否順利完成驗收與辨理移交接管作業,令社會懷疑,屆時將導致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掌控風險增加。雖經衛生福利部說明後,提案委員已瞭解原因,惟為避免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爰請衛生福利部所屬食品藥物管理署嚴格監督本工程,期能如期如質完工,以製造更多優良品質之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供醫療使用,維護國人用藥安全。【12】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鄭汝芬

三、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5,716億0,974萬1,000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之「呆帳」1億元,隨同修正減列「保險收入」之「收回安全準備」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15億0,974萬1,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5,716億4,644萬8,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之「醫療成本」中「門診醫療成本」70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2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500萬元)、「保險成本」之「呆帳」1億元,共計減列1億0,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15億3,944萬8,000元。【14,15,16】

3、本期短絀:原列3,670萬7,000元,減列700萬元,改列為2,970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0項:

1.根據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間最新公布之國人10大死因,惡性腫瘤已連續第32年蟬聯10大死因榜首,平均每100人即有29人死於惡性腫瘤。又依據該部最新衛生公務統計,94年至100年度每年惡性腫瘤發生人數分別為6萬8,907人、7萬3,293人、7萬5,769人、7萬9,818人、8萬7,189人、9萬0,649人及9萬2,682人,呈上升趨勢。依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資料,102年度癌症醫療點數之前3名分別為「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癌」、「大腸惡性腫瘤」等3類,又102年度前揭惡性腫瘤就醫人數相較96年度成長率分別為62.42%、58.16%及50.23%,增幅頗大。惡性腫瘤人數大幅增加,健保就相關病症所支付之醫療點數成長率亦居高不下,造成健保財務沉重負擔,請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計畫確實推動相關預防保健計畫,提升防治惡性腫瘤之成效,並有效減輕健保財務負擔。【19】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2.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然現階段「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之會議內容雖以錄音檔方式呈現,但一般約5至7個鐘頭的會議錄音,對於民眾或專家學者欲了解會議內容,曠日廢時且效益不彰。

爰此,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實錄公開方式進行改善,應將會議過程以分段錄音方式公開,以利民眾之資訊獲取及監督。【2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3.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經查,102年度二代健保上路至今「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已運行2年之久,然而該會議之召開,即便是罕見疾病用藥之審議,也未曾依據健保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邀請相關病友團體與會表示意見。

爰此,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此後召開「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時,應積極依法強化病友團體之參與。【21】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4.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辦法」第4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以下簡稱共擬會議)之成員中,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共13席,占會議總體人數之四成三,雖已較103年9月10日該辦法修正前比例為低,然因共擬會議係採「共識決」裁決,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仍有大多數影響力。再者,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團體所推派代表之立場,多以所屬總額部門之立場,以及新藥納入給付可能對總額影響為考量,恐多持反對新藥納入健保給付之意見。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共擬會議之組成比例,應有積極檢討之修正機制,並應考慮各方推薦人選之衡平性。【22】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5.鑒於高齡社會來臨,國內老年、失能人口持續增加,眾多行動不便患者因交通、環境障礙難以外出就醫,請衛生福利部參考日本在宅醫療照護服務經驗,運用全民健保基金,於半年內提出我國「居家醫療照護」服務方案。【23】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林鴻池

6.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4年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整合照護試辦計畫」辦理半年後,研議居家醫療與其他居家照護、長照十年計畫的資源整合的可行性。【24】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7.依據101年衛生福利部死因統計資料顯示,約13,000人死於慢性肝病、肝硬化及肝癌,約占死亡人數8%,其中慢性肝病及肝硬化占全國主要死因的第9位,肝癌占全國主要癌症死因的第2位,肝癌死亡人數9,116人,約占所有癌症死亡人數的18.6%。雖然慢性肝病、肝硬化及肝癌死亡率長期趨勢已在過去10年由上升趨勢轉為持平,但仍影響著國人健康甚鉅。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提高B、C型肝炎陽性個案之後續追蹤率及治療率。【2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8.中央健康保險署為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自98年度起,在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中,以專款項目推動「健保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截至103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已編列91億元推動前揭方案。然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1年度及102年度獲得獎勵款之醫療院所中,將獎勵款運用於增聘護理人力之比率分別僅24.8%及34%,顯示多數醫院並未積極增聘護理人力。因此,中央健康保險署計畫自104年度起,將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項目自專款項目移列至一般服務項目,預算額度暫列20億元,未來該項目預算額度將隨協定之成長率浮動,經費主要將用於調增住院護理之支付標準,支付方式預定將與護病比作連動。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要求醫療院所將護病比資訊透明化,並落實住院護理支付與護病比連動機制。【26】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9.健保實施至今屆滿20周年,中央健康保險署日前舉辦研討會,檢視健保各項問題。專家學者指出,健保實施20年,國人每年就醫次數和住院次數均有增加趨勢,臺灣人每年就醫次數高於歐美先進國家(100年國人每年門診就醫次數為15.1次,加拿大7.9次、法國8.5次、德國11.1次),而每千人口的5歲至60歲死亡率也居高不下。根據國際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雜誌」調查,受訪29國中,臺灣民眾對醫療滿意度為倒數第三,國衛院溫啟邦教授也指出,健保實施後,國人餘命未明顯延長、死亡率未下降。另健保財務依現行二代健保制度,預計106年度將發生短絀,國家發展委員會估計2018年臺灣將進入高齡社會,屆時健保財務恐更艱鉅。

遠見雜誌亦在健保實施20周年前夕,針對基層醫療從業人員做健保滿意度大調查,有62.1%認為整體醫療品質下滑、91.8%對未來感到悲觀、63.3%覺得用藥品質變差。而臺灣整體醫療環境,亟待改善的問題前三名依次為:民眾不當使用醫療資源、醫護人力短缺、健保不斷壓低給付。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今(104)年4月啟動第三代健保改革討論時,將上述問題納入改革方向,包含:補充保費合理性檢討、改以家戶總所得制計費、公衛預防支出太少、如何抑制醫療資源之濫用、保大病不保小病之可行性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10.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8年起以專款項目推動「健保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截至103年度,已編列91億元。惟實施期間,因屢延宕公告實施日期,且欠缺經濟誘因,導致無法有效改善護理人力不足情況,經監察院糾正衛生福利部在案。醫改團體亦批評,有醫療院所濫用獎勵款,甚至挪用為禮品禮券等用途,導致護理人力無法有效提升。有鑑於自104年起,三班護病比將正式納入醫院評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落實住院護理支付與護病比連動制度,並於104年9月要求效法英國衛生部規定,須上網公布「病房實際護病比」、「評鑑標準值」等數據資料,讓民眾及護理團體共同監督醫院護病比情形。【2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四、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869億7,362萬1,000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其他業務收入」之「其他補助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69億7,262萬1,000元。【30】

2.業務總支出:原列869億7,362萬1,000元,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69億7,262萬1,000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1,119萬6,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4項:

1.以100年度至102年度政府管理之退休或保險基金投資績效資料觀之,101年度及10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益率,均遠低於勞工保險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益率;又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含新舊制)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2年度之收益率,均較101年度有所提升(分別約增0.10個百分點至2.13個百分點),僅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反降低1個百分點,顯示該基金過去投資績效相對欠佳,允宜確實檢討改善。茲103年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益率已提升至6.05%,請基金運用單位應持續精進基金投資策略,以提升基金運用績效。【2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2.依據勞工保險局統計,97年10月至103年10月因恢復戶籍而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者總計8,587人,顯示在現行規定下,確有部分非長期居住國內之國民短暫加保後,即可領取每月至少3,500元老年年金給付之情形,且如已取得給付資格後返回僑居地,仍得繼續領取。此不公平現象勢將增加政府之財政負擔,應確實檢討投保及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資格未有居住時間限制之疏漏,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修法見解,補強投保及給付資格條件之合理性,俾利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配置。【3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3.鑒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給付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甚至過去監察院於101年間提案糾正國保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列違失之一為民眾溢領國保給付相關事項;惟查截至103年10月底止,國保給付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尚未能有效針對違失事項切實改進。截至103年10月底止,溢領各項給付之人數較102年底淨增加2,030人,溢領金額則淨增加1,780萬1,000元,顯示於辦理前揭措施後,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凸顯中央主管機關所研提各項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欠佳,仍待切實檢討改善。爰要求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溢領問題提出專案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鄭汝芬

4.有鑑於臺灣高速鐵路有限公司累積虧損嚴重,政府於該公司財務重整過程中政治考量凌駕專業判斷,導致錯失改革良機,更衍生特別股贖回之法律訴訟,且無法於立法院通過高鐵財改方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更於103年11月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將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郵政儲金等四大基金納入財改勸募對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監理會近期亦將立案討論是否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所提高鐵財改方案指出參與增資者「最高」可獲5.9%投資報酬,且因延長特許40年,每年可因降低折舊攤提節省71億元。但該報酬之計算採內部報酬率(IRR)法,並非保證每年可獲取該報酬;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表示,目前高鐵特別股累積未付股息為141億元,累積虧損為470億元,合計為611億元,攤提7年計每年高達87億元,仍將持續處於虧損狀態,更何況今年要新增苗栗、彰化和雲林等3個車站,勢必新增高鐵公司支出。

104年度預算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編列的167億元,是補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欠款。從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預計平衡表可以看出來,104年度”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應為335億元,衛生福利部竟未編列任何預算撥補。中央政府帶頭欠費,將造成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對未來保險給付能力信心產生動搖,導致僅百分之五十被保險人繳交保費。

如今又傳出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要投資一個目前處於虧損狀態,也看不到將來獲利可能的公司。

有鑑於以上理由,爰禁止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臺灣高速鐵路有限公司。【3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五、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01億3,257萬3,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63億0,079萬9,000元,減列醫療發展基金1,400萬元(含「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500萬元、「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500萬元、「醫療及照護機構應變保全和醫療及照護品質提升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400萬元)、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補助經濟困難者健保費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1,000萬元、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300萬元(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衛生保健計畫」中「衛生保健工作」之「提升中老年健康促進方案」30萬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之「服務費用-旅運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500萬元,共計減列3,3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2億6,749萬9,000元。【36,40,43,44,48,49,50,51,52,62,66,67,68,73】

3、本期短絀:原列61億6,822萬6,000元,減列3,330萬元,改列為61億3,492萬6,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48項:

1.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2,400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針對計畫中「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及長照資源不足地區在地長期照護人員教育訓練計畫1,500萬元」,過去辦理長照教育訓練,強化在地人提供長期照顧的知能,充實當地的長期人力,過去兩年辦理教育訓練僅僅84場教育訓練,共2,158人次(偏遠地區、山地離島共1,834人次),然對於投入長照之人力是否有所增加?應於於算書中詳細說明,以利預算審查。

(2)104年度繼續編列預算,預計辦理幾場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內容能否提升受訓人員知能?亦應說明清楚,否則計畫內容易流於空洞,經費運用亦易生流弊。

(3)計畫中「設置長照服務網路發展暨品質提升—專案辦公室、輔導中心900萬元」,請問全國目前有幾間長照服務專案辦公室、輔導中心?現在已是E化時代,難道目前全國長照服務專案辦公室與輔導中心皆無網路服務嗎?故應提供104年度須增設或修繕網路設備專案辦公室與輔導中心之預算明細表。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2.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億3,895萬7,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本業務計畫之104年度預算較103年度大幅成長1億5,295萬7,000元,然計畫內容說明仍然過於簡略,例如計畫中「強化特殊族群照護績效計畫8,700萬元」,過去每年度皆辦理強化急重症照護網絡,均衡醫療照護資源,強化偏遠地區及弱勢族群照護,強化成癮防治服務,加強特殊族群處遇服務,整合及加強心理健康基礎建設等相關執行計畫,過去該計畫辦理之執行率年年提升,已有達到相當規模,而不解的是,為何104年度仍然編列如此多之預算?有無新增計畫項目?哪些項目須再提升?缺乏評估效益?

(2)其次,社區有關精神病患緊急處置方案;以及醫療院所推動家暴、性侵、吸毒父母等心理支持方案,是否包括在計畫內容當中?擴大特殊需求者口腔整合性照護服務,其量能為何?針對以上,衛生福利部如何執行辦理?例如如推動家暴、性侵心理支持方案,是加強宣導,還是補助相關費用給於病人就醫呢?而增加口腔整合性照護服務量能,有關口腔須照護病人是否已有下降趨勢?若有下降為何還須增加照護服務量?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3.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編列3億3,895萬7,000元。根據健保資料,全台精神分裂症患者約10萬人,若包含憂鬱症等患者則有18萬人。雖然不論患者病情多嚴重,只要及早治療並穩定用藥,都可控制;但仍有許多案件是在社區中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因沒有監護人或保護人,未按時服藥,送醫後又出院,不斷惡性循環,造成居民極大困擾,里長、員警也束手無策,只能寄望有機構能進行長期安置。

然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經費,較上年度多編列1億5,848萬7,000元預算,欲辦理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緊急處置方案等事項,而緊急處置方式,除了緊急送醫,還包括機構安置,但顯然在基層案件處理中,要做成機構安置處置相當困難。故凍結「社區精神復健服務提升計畫」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社區精神病患者長期安置擬定積極策略後,始可動支。【42】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4.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菸害防制基金」「衛生保健計」之「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下,編列「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經費3,000萬元。

103年8月國民健康署提出「人工生殖三階段補助」引起各界討論,然而至今無論是醫學界、民間團體、相關學者…等仍多有爭議。舉例而言,中研院學者曾指出補助人工生殖對於總生育率提升不太有幫助,影響不到1%,並點出年輕人不婚不生之主要因素為工作和經濟壓力;婦女團體亦曾提出質疑表示,人工生殖補助非全額,中低收入戶恐難負擔,甚或出現「財政逆分配」的現象,另後續的養育負擔,對於中低收入戶,是否也該有相對養育配套考量;開業婦產科醫師也擔憂人工生殖補助的年齡設定,造成鼓勵晚婚晚生的政策誘導現象。 也因此該方案至今仍遲遲難以明確訂出人工生殖補助方案之明確執行細節。

爰此,凍結「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下『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費用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該計畫方案提出草案內容及補助標準之依據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5.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衛生保健工作」之「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編列2,115萬1,000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發現,國內學童年齡越大,近視比率有增加趨勢,幼兒園大班到國小一年級的學童,近視盛行率從7.1%飆至17.9%,還未上國中之學童就有高達三分之二比例近視,國小學童近視盛行率亦逐年上升。爰此,凍結「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215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104年度學童使用3C產品導致近視相關學術研究計畫,避免學童再度因使用3C產品造成視力惡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楊玉欣 林鴻池

6.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之醫療發展基金預算編列「醫學中心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3億5,000萬元。查若干公立區域及地區醫院急診轉院率較該計畫未實施前增加,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計畫執行效能,於年底前提出執行成效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37】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鄭汝芬

7.有鑑於醫事及護理人員為影響醫療品質良窳之關鍵,惟部分部立醫院編制醫師及護理人員缺額嚴重,雖改以增聘約用人員,或藉由「護理改革近中程計畫」增加護理人力因應,但僅能短期紓解人力不足之困境,仍有影響醫療品質之虞。請衛生福利部提出104年度具體改善醫院護理人員執行護理專業,及照顧工作內容執行成效報告,以持續改善護理勞動條件與有效提升工作效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8.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項下「藥害救濟基金中藥害救濟給付計畫」5,085萬元,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產生之藥害救濟給付,經查該基金102年度藥害救濟案件共170件,給付決算數3,903萬1,000元,104年度編列與103年度同,給付金額大幅成長,為維護國人用藥安全,請衛生福利部持續進行藥品安全監視,加強藥品風險管控措施,期以預防藥害之發生。【4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9.有鑑於電子煙有不同形態的商品,以五顏六色包裝及水果口味誘惑年輕人使用,導致下一代有尼古丁成癮風險,顯見電子煙以不同形式、非法管道進到國內,為數不少的業者透過非法管道販賣,嚴重危害國人健康。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共同研擬對民眾宣導其為違法產品,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或販賣均將依藥事法、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處罰之規劃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10.10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之「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192萬7,000元,針對計畫中,推動菸害防制相關業務,參與國際會議、研習及交流等國外旅費111萬7,000元,但對於擬前往國際、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均未於預算書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確實詳列並嚴格監督審查,為實質監督出國計畫效益,請衛生福利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1.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衛生保健計畫51億1,217萬8,000元,經查「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推動主要癌症篩檢」編列21億5,045萬8,000元,包括辦理婦女乳癌、子宮頸癌、50歲至74歲民眾大腸癌篩檢,與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服務。惟癌症自71年起即高居國人死因第一位,且發生率呈逐年增加趨勢,至102年止,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及口腔癌篩檢率為76%、36%、38%及55%,除子宮頸癌因實施期間較長多為人知外,其餘篩檢率過低,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昇民眾癌症篩檢率之書面報告。【5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2.國民健康署推動衛生保健相關業務,編列參與國際會議、研習及交流、參與公共衛生會談及諮商、國外進修及訓練等國外大陸地區旅費768萬8,000元。然計畫未提供擬前往國家、擬拜會或進修訓練機構、會談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其次,對於前往中國參與會議或訓練,亦未知係以何名義前往?明顯出現公務預算編列詳細而基金預算編列寬鬆之現象。國民健康署應嚴加監督審查出國計畫預算編列,並於2周內將出國規劃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3.104年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旅運費」編列1,301萬元。經查,該預算前年度決算金額為1,143萬8,000元,上年度預算經費亦僅1,260萬9,000元。其中包含大陸地區旅費等項目,相關業務赴大陸考察之必要性值得商榷,旅運費相較上年度與前年度皆大幅增加,相關費用運作內容不明,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並於2周內將赴大陸地區出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楊曜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14.10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億3,899萬元,針對計畫中「衛生保健工作、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癌症防治工作等項目」,過去衛生福利部透過編印教材單張海報、網路、各項媒體宣導廣告活動等,將相關政策及防治措施,向國人積極宣導;應適時檢討,使民眾皆能知悉及嚴謹監督審查。爰請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針對「衛生保健工作、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癌症防治工作等項目」之編印教材單張海報、網路、各項媒體宣導廣告成果,提供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5.健康照護基金中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衛生保健計畫」中部分捐助、補助與獎助係用於推動社區及職場健康促進工作,辦理健康體能相關業務、推動社區健康營造工作、健康職場推動計畫及特殊傷病健康危害相關等計畫,然而職場健康促進工作之補助與勞動部之相關補助是否有重疊的問題,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104年「推動社區及職場健康促進工作」之補助規劃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7】

提案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鄭汝芬

16.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顯示,2012年12歲兒童齲齒指數為2.5顆,是新加坡的2倍,香港的6倍,現行雖有免費未滿6歲及未滿12 歲弱勢兒童每半年牙齒塗氟政策,惟102年3歲-5歲塗氟率仍僅52%,顯見政府對口腔健康政策及家長對孩童牙齒注重之知識宣導亦需再加強。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編列足額預算,加強推動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並提出有效提高塗氟率之具體措施,俾改善學童齲齒率,並積極宣導家長注重兒童牙齒清潔,以維護我國兒童口腔健康。【6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17.健康照護基金所屬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中有關「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計畫」係採公開招標委託各級醫院辦理「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計畫」,於全國22縣市擬設置50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每家最高新台幣120萬元,然此一計畫與既有之兒童發展評估資源是否有疊床架屋之處,這50家評估中心的預期效用為何,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

提案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鄭汝芬

18.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發現,國人愛吃燒烤又缺乏運動,長期不只有肥胖問題,也是造成大腸癌人口數上升主因之一,大腸癌已連續6年蟬聯國人十大癌症發生數第一名;經查衛生福利部「第2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癌症篩檢」計畫,將原核定癌症篩檢率計畫目標從50%下修至40%,102年度大腸癌篩檢率僅有38%,亦未達修正後計畫目標,顯見不符癌症防治之預期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提出大腸癌篩檢率提升方案,並於1個月內報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19.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推動之幼兒常規接種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政策,可保護幼兒免於受到肺炎鏈球菌之侵襲,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充分運用多元管道加強本項政策之衛教宣導,確保高接種率,才能有效保護幼童健康並發揮群體免疫效益。【6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20.為提升疫苗接種相關醫護人員之專業度,並維護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與流感疫苗資訊系統穩定運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醫師、護理人員疫苗接種實務及資訊系統運用之教育訓練,以提供民眾更好的衛教與接種服務。【7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21.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運行超過10年,舊系統效能不彰,已無法滿足現行衛生單位之預防接種業務管理等需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規劃於104年進行系統改版作業,惟應確保該項改版作業如期順利進行,以有效提升預防接種資料之追蹤、管理與統計效能。【7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22.疫苗接種需要完善的疫苗冷運冷藏設備,始能達到接種效益,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嚴謹督導審查補助各縣市購置汰換疫苗冷運冷藏之相關設備經費並應妥善運用;另針對老人、幼兒及弱勢對象疫苗接種診察費補助計畫,亦應落實執行,以確保接種品質與效益。【7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23.近年來食安問題頻傳,重創政府威信,嚴重威脅全民健康,政府為防範與解決食安問題所設置之食安基金編列4,600萬元,未來必須依法用於食品安全保護計畫,積極落實食安事件中消費者之權益保護。【74】

提案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鄭汝芬

24.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設立之法源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已於103年1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基金之用途由原訂之3項擴增為5項,本(104)年度基金應依修法後之新增法定用途項目支用。未來編列食安基金預算,應依修法內容明確編列律師報酬、訴訟費用及檢舉獎金。104年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擬執行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等工作,應於制定計畫後與縣市政府充分協調,並經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決議後推動執行。基金補助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等計畫之主持人及審查委員,必須嚴格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及利益主動揭露,並確認過去5年內與食品業者無相關合作或利益關係。【75,77,7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25.104年度健康照護基金新設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之1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精神而設立,以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經查基金用途4,600萬元,包括:補助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消費訴訟、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暨訴訟協助相關費用4,300萬元。未來應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相關補助工作,以確保食安事件之消費者權益。【7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26.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於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項下,編列「辦理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共計9,095萬7,000元。

經查,該筆款項現階段僅補助予「招收牙醫PGY之醫院」,並無包含診所部分。然而現階段仍有許多牙醫師畢業後是到牙醫診所進行PGY訓練,換言之,診所若聘用PGY牙醫師,則亦存在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事實。因此,在牙醫診所符合實地訪查(評核標準)的前提下,招收PGY牙醫師,應與教學醫院同享有PGY補助之資格。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於醫療發展基金編列PGY訓練費用時,一併考量牙醫診所提供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費用補助,以提供牙醫界教學醫院外之診所,對於甫畢業牙醫師的訓練誘因。【7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27.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中共編列「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共計15億5,279萬9,000元。該筆經費係自104年度起,才由公務預算改為編列至醫療發展基金當中,而其中公務預算撥補8.5億元。10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之菸捐獲配金額對於「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所需額度,並無全面支應之空間,換言之,其餘約7億餘元之經費係由醫療發展基金累積賸餘支應。

醫事人員為我國醫療體系之根本,且現行更有五大皆空問題,以及未來將逐步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等考量。另因醫學系學制將由7+1改為6+2,未來年度將出現PGY人數提升之情況,若醫事人員培訓經費不甚健全,亦將影響醫事人力之訓練。再者,長遠而言「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經費若高比例須由醫療發展基金支應,未來必定嚴重排擠其他醫療保健用途之分配使用。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考量施政優先順序及成本效益,審慎規劃「臨床醫事人員培訓」之財源,以確保臨床醫事人力培訓之財務健全,並兼顧其他醫療保健費用之分配。【8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28.為提升國內精神病患照護品質,減輕家屬照顧壓力,請衛生福利部正視社區照護模式對精神病患之助益,運用醫療發展基金充裕精神疾病社區照護資源,於半年內提出具體改善方案。【81】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林鴻池

29.衛生福利部編列醫療發展基金補助「生育事故救濟」,但因該計畫規定只限於「機構」、雙方和解後才能申請,迭生以下幾種爭議:(1)被雇醫師願意和解,但診所負責人不願意;(2)病人不願意和解、醫師願意;(3)原主治醫師離職、原診所更換名稱。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醫療發展基金補助試辦計畫之成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30.102年度藥害救濟案件共170件,給付決算數3,903萬1,000元;104年度之預計藥害救濟案件數及給付數分別為173件及5,085萬元,與103年度相同,但比102年度大幅成長,主要原因為死亡給付案件數增加,以及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之平均每案救濟金額提高所致(詳見下表),衛生福利部應釐清原因,並加強防制藥害。【83】

藥害救濟基金救濟情況表   單位:件;新台幣元

102年度

救濟案數

救濟金額

平均每案救濟金額

死亡給付

40

27,500,000

687,500

障礙給付

8

7,245,000

905,625

嚴重疾病給付

122

4,285,616

35,128

合計

170

39,030,616

103年度

救濟案數

救濟金額

平均每案救濟金額

死亡給付

50

37,500,000

750,000

障礙給付

8

7,600,000

950,000

嚴重疾病給付

115

5,750,000

50,000

合計

173

50,850,000

104年度

救濟案數

救濟金額

平均每案救濟金額

死亡給付

50

37,500,000

750,000

障礙給付

8

7,600,000

950,000

嚴重疾病給付

115

5,750,000

50,000

合計

173

50,850,000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31.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經費2,115萬1,000元。經查:國小一年級及六年級近視率呈逐年成長趨勢,而高度近視易造成眼睛疾病併發症,影響個人健康之重大損害,主管機關應設定具體目標,研擬改善方案,加強辦理國小學童近視預防業務。【8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32.新國民病「大腸癌」是國內罹癌人數最多的癌症,每37分就有1人罹患。尤其近年許多名人相繼罹癌,其中青壯年個案更時有所聞。根據臺灣癌症基金會調查發現,6.8%表示本身有大腸瘜肉,以比例推算,臺灣可能有將近71萬年輕人身陷大腸瘜肉陰影下。大腸癌早期無明顯症狀,病人往往因發現排便習慣改變、血便等症狀才就醫,此時病程大多已進入二期到三期,因此養成早期篩檢習慣,是避免癌症發生或惡化的良方。建請衛生福利部增加大腸癌免費篩檢對象,將40歲以上一親等曾有大腸癌家族史者,納入每2年1次的免費糞便潛血篩檢範圍,並持續加強推動提高篩檢率,以達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目的。【85】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33.人類乳突病毒是導致子宮頸癌之主因,抹片檢查則是早期發現子宮頸癌最有效的篩檢工具。然而仍有許多婦女因「害羞」、「怕麻煩」、「不敢上門診」等原因,不願至醫療院所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根據國民健康署資料顯示,國民健康署曾於96年-97年補助5縣市衛生局辦理婦女40歲至69歲且10年以上未做抹片婦女之HPV檢測結果,發現HPV陽性者後續約有6成至7成會去做抹片檢查,且陽性婦女抹片檢查結果為高度癌前病變及以上者,為當年有做抹片婦女的18倍。更於99年8月起,提供HPV檢測服務於36歲以上且6年以上未做抹片婦女以及30歲以上身心障礙之婦女,請符合資格者速洽各地衛生所索取「HPV採檢套組」。

10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查」預算2,000萬元,係針對36歲至69歲且6年以上未做抹片檢查之婦女,提供HPV檢測,立意甚佳,但執行率仍需加強。

爰此,請國民健康署除應提升多年未做抹片婦女之子宮頸癌篩檢率,另應強化HPV採檢之推廣,有效提高篩檢率,亦應針對該項目之推廣困境進行分析與檢討,以落實疾病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標。【8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34.我國自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始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而後經歷2006年與2009年次調漲,至2014年底已課徵12年。菸品健康福利捐除了多數補助予全民健康保險外,第二高比例即作為相關菸害防制與癌症防治之用。多年來國民健康署致力於菸害防制不遺餘力,而2014年2月亦表示國家癌症防治計畫之第三期重點為「強化受惠一生的---『預防』」,其中菸害防制仍是重點項目之一。

依據國民健康署網站之癌症發生統計資料顯示,國人「肺、支氣管及氣管的癌症之人口標準化發生率」,整體來看自1996年的每十萬人口由25.88提升至2011年的34.04;另尤以女性攀升的趨勢較高,1996年係每十萬人口16.04,2011年卻升至24.79,換言之,2011年女性肺、支氣管及氣管癌症之每十萬人口發生率約為1996年之1.55倍。菸害防制推動多年,然肺部相關癌症發生率仍持續上升,除菸害防制外,亦應針對室外及室內空氣污染等相關因應措施之衛教知識進行推廣與宣導。

爰此,請國民健康署協同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積極針對空氣污染之保健、預防措施…等進行衛教推廣。【8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35.鑒於《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經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於今(104)年1月16日正式生效,本次修法新增病人及家屬心理支持、生育關懷、照護諮詢等服務,請衛生福利部運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於半年內提出具體落實方案。【88】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林鴻池 吳育仁

36.我國各縣市現均已設置聯評中心,而國民健康署「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計畫(101年-103年)需求說明書」雖規定聯評時效為「初評個案需於45天內」完成評估,惟未明定時效管控誘因或扣款機制,致部分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等候評估時間過長,初評個案超過45天者,101年度及102年度各占各年度初評個案總數之31.43%及23.86%,至於所有個案候評時間為57天以上者,100年至102年度各占所有個案總數之19.00%、19.04%及14.74%,102年度比率雖有下降,惟候評時間仍過久,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縮短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等候評估時間,以掌握早期療育契機。【89】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37.根據國民健康署「101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研究」,高中生嚼檳率為0.6%,高職生嚼檳率為5.6%,夜校生嚼檳率為12.1%(高中職合併嚼檳率為3.4%),而國中學生嚼檳率為1.5%;另在檳榔致癌認知率部份,高中生檳榔致癌認知率為36.3%,高職生檳榔致癌認知率為45.0%,夜校生檳榔致癌認知率為38.1%(高中職合併認知率為40.7%),而國中學生認知率為49.1%,顯見學生族群對檳榔危害的認仍有極大改善的空間,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90】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38.國民健康署2009 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NHIS)」結果顯示,婦女不做抹片的原因依序為「覺得身體健康沒有需要(42.5%)」和「太忙沒有時間(20.1%)。婦女不願作乳癌篩檢主要原因為「覺得身體健康沒有需要(57%)」、「太忙沒有時間(22.6%)」和「覺得不好意思(6.6%)」。另外,沒做過大腸癌篩檢的原因以「覺得身體健康沒有需要」占75.4%為最主要。由NHIS 調查發現民眾常因忙碌、自覺身體健康、沒有症狀,而未接受癌症篩檢服務,錯失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時機,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加強民眾端之宣導與提高醫療端及社區端之癌症篩檢率。【91】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39.去年喧騰一時的黑心油團體訴訟,民眾委託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進行團體訴訟案件僅761件,其中有4成受理案件,因購買單據、個人身分資料未完整提供,亟待補正。由於黑心油事件非第一時間爆發,消費者相關購買憑證蒐羅不易,但法律求償在乎時效、依據,若沒有發票等相關購買憑證,縱使食安基金進行補助、公部門提供協助,也很難對黑心業者求償。目前公部門正推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資料可存放在雲端,且可存放7年之久,遇到任何消費案,都可以提出購買證明。衛生福利部應加速宣導食品業者改用電子發票,同時簡化電子發票儲存雲端流程,讓民眾能快速習慣改用點子發票,以維護自身消費權益。【92】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40.有鑑於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IPD)易隨流感升溫,103年IPD個案數為587例,其中未滿1歲個案為11例,其中2例死亡,致死率為18.2%。今(104)年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再度擴大公費施打範圍至全國1歲以下嬰幼兒,亦通過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可用於6歲~17歲青少年之主動免疫接種,尤其針對患有氣喘、糖尿病、心臟病等慢性疾病青少年更是重要防疫工具。然國外研究顯示肺炎鏈球菌疫苗施打率需達7成2以上,才能形成有效保護。據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宣導50歲以上成人患有慢性病或65歲以上長者、大於2個月新生兒,以及6歲~17歲青少年患有氣喘、糖尿病、心臟病等慢性病患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提升抗體免疫力,以對抗流感併發症之威脅。【9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41.有鑑於國內近期發生多起諾羅病毒感染疫情,特別是學校畢業旅行、旅行團於渡假村等大規模之群聚感染事件,經疫情調查顯示,旅宿餐飲業者在營業及飲食衛生管理仍有改善的空間。縱諾羅病毒非傳染病防治法中之法定傳染病,惟其傳染力極強,對國人健康造成相當威脅。據上,衛生福利部應會同教育部、交通部,就觀光產業衛生管理及校園病毒性腸胃炎防治事項進行研議,加強督導地方縣市政府,落實校園內及旅宿餐飲業者營業衛生,確保民眾飲食安全及旅遊品質。【9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42.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已進行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的設置規劃,惟104年度總經費需求預算數為1億元,國衛院雖已編列5,400萬,仍有4,600萬之缺口待補足,惟現行醫療發展基金無一相關計畫費用,然兒童預防保健工作刻不容緩,該中心亦已規劃於今(104)年4月份成立,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全力補足今年度不足的預算數,以達增進兒童健康福祉之目標。【9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43.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新增「改善醫病關係、漸少醫療糾紛」之目標,其指標為「降低生育相關之產科醫療事故訴訟鑑定案件」。而於104年度預算中,衛生福利部更將前述關鍵績效指標擴大,再涵蓋「手術麻醉訴訟鑑定案件之降低」於此目標當中。

依據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自103年度起涵蓋醫療糾紛項目,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醫療糾紛問題之重視。然而,各科別均存在醫療糾紛之可能,即便衛生福利部現階段先以麻醉科、生育風險提出相應機制,亦應儘早完成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的全面性規劃。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之立法,以保障醫病雙方之相關權益。【9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44.根據國民健康署統計資料指出,民國95年度我國國小一年級、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三年級之近視盛行率分別為19.6%、61.8%、77.1%及86.1%,至99年度國小一年級及國小六年級近視盛行率更分別上升為21.5%及65.9%,近年來智慧型手機風行,學童每每成為低頭族,無正確使用習慣下,易產生高度近視。高度近視易併發視網膜剝離、青光眼、黃斑部病變及白內障等,造成個人健康之重大損害及全民健康保險支出之增加,請國民健康署檢討國人學童近視盛行原因積極改善,以有效改善國人近視及高度近視罹患率,俾利國民健康。【97】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45.鑒於新北市、臺北市推廣社區安寧照護已有初步成果,由住家附近之醫院或診所醫師就近提供安寧照護服務,擴大參與安寧照護之醫師範圍,讓末期病患回歸社區在地安老,帶著尊嚴走完人生最後一段旅程。請衛生福利部參酌新北市、臺北市經驗,積極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推廣社區安寧服務。【98】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徐少萍 吳育仁

46.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7條規定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已於104年3月16日修正公布,然其中第6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社會工作師、醫師、護理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及物理治療師。」因職能治療師與物理治療師於醫院復健科一同從事與兒童發展相關之專業服務;與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於醫院精神科一同從事與兒童心理相關之專業服務;職能治療實屬醫療專業一部,職能治療師係專業團隊一員,缺漏恐對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與促進福利有所疏漏,故衛生福利部應儘速修正該《細則》,將職能治療師納入《細則》第6條所稱之「專業人員」範圍。【9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47.鑒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在就業市場競爭,為了支持其長期就業需要,所成立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因兼有其它額外的功能,如職業重建、訓練、過渡就業場所、與治療等。我國於87年開始設置庇護工廠,由原來的100多家發展至103年的156家左右,對身心障礙者助益甚大,惟庇護工場要能長期性經營,仍需政府協助,因此,97年1月23日修正的《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其中,優先採購一定比率為百分之五,顯已無法符合現有庇護工場家數之成長,故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可行性方案,有計畫性的優先採購庇護工場產品;其次,儘速檢討修正該《辦法》,提高優先採購比率。【10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48.鑒於全台各地安寧資源分布極為不均,在50個次醫療區中有將近五分之一(9個)次醫療區全區內竟無任何類型之安寧資源,雲林縣在醫改會評估指標總量的充足性(機構《病床、共照、居家》內不足、安寧病床有減少趨勢),以及分布的可近性當中,皆顯示均待加強,故衛生福利部應透過醫療網計畫,仿照日本以社區公衛群方式結合在地基層院所,以統合社區資源,提升社區安寧資源,減少無效醫療折磨,讓民眾好命善終,並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10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六、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福利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6億9,043萬6,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31億9,702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5億0,658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8項:

1.經查各衛生福利部所屬機構均編列會費預算繳交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祥和社會福利志願服務聯盟、臺灣社會工作專業協會、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臺灣失智症協會、中華民國傷殘重建協會、中華民國啟智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等民間團體之會費。各機構參加團體類似,但又有些許差異,顯見端賴機構主管之意願而參加。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各部屬機構參與民間團體會員情形,包括經費節省、參與人數、實質效益等面向進行檢討。【10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2.鑑於102年度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2,036萬7,000元,實際執行結果,決算數8億7,387萬7,000元,執行率為71.61%,結餘金額高達3億1,699萬2,000元,顯見執行成效不佳;然今年新通過法令所定需設置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預估每年至少編列1億元預算,惟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可撥入上開防治基金之金額未達500萬元,經費尚有不足,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因應新通過法令,增加編列適足公務預算充實「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所需經費,以回應社會需求,解決社會問題。【10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3.有鑑於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可協助老人充分運用自有資產養老,落實在地老化之理念,提供老人經濟安全與生活照顧之保障,惟自101年度起每年匡列3千餘萬元辦理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計畫,由於申請條件限定65歲以上無法定繼承人,且房屋無貸款及公告現值不超過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中低收入戶,標準過於嚴格,以致截至103年底卻無人提出申請,執行數為零。由於試辦期間至106年底,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針對問題癥結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以避免社福資源運用無效益。【10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4.為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子女照顧問題,前內政部兒童局自98年與101年起分別推動辦理「建構家庭福利服務系統實驗計畫」及「兒童及少年家庭支持服務中心競爭型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建置以家庭為中心之福利輸送體系;然101年度及102年度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9縣市設置14個服務據點,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3.55%及75.41%,然101年度及102年度各有桃園縣、澎湖縣、金門縣與嘉義市等4個縣市預算執行率未及7成惟部分縣市之計畫執行率偏低;另查全國單親家庭服務中心共45處,計有28處單親家庭服務中心與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設置於同一行政區,重疊比率高達62.2%,且其服務內涵與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服務弱勢家庭所需相近。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研議於整合各縣市既有之單一功能服務中心,輔導其轉型為「兒少為重、家庭為本、社區為基礎」之家庭支持服務中心之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5.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對於優先補助申請計畫僅限於創新性、實驗性、整合性、中長程計畫,並未涵蓋新通過法令所定應辦理及得辦理事項項目,且未明訂各項福利領域之分配基準,僅針對前3年補助計畫之執行比與核銷比逕予統計分析後,即作為各福利領域之分配基準,顯未臻妥適。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針對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之審議,將新通過法令所定應辦理及得辦理事項項目列入優先補助原則,並訂定明確、合理、正當、公平之分配機制,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6.有鑒於國內家庭照顧者已攀升近100萬人(至少90萬人),以照顧者每天平均照顧13.5小時,每小時200元計算,每年為國家省下9,855億元的支出,但相對獲得國家的支持服務卻非常有限,導致照顧者的悲劇新聞層出不窮(其中9成為男性照顧者),更有相當高比例的照顧者有精神衰弱、憂鬱傾向,甚至確診罹患憂鬱症以及慢性疾病,家庭照顧者的處境實在讓人堪慮。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正視家庭照顧者的權益保障與促進,妥善運用相關資源,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110】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林鴻池 吳育仁

7.有鑑於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政策僅強調片段的提供,不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行其是,補助項目與金額也無法涵蓋身障者的全人需求,例如居家生活無障礙環境的改善、無障礙交通接駁以及就學、就業、就醫與就養等特殊需求。為透過輔具或硬體設備的改善,有效串連身心障礙者的各種生活情境,減少對照顧人力的依賴,以達到自立生活的目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正視身心障礙者的輔具需求,於3個月內提出身心障礙者「自立居家生活系統」的實驗與改善計畫可行性評估,以建立完整的輔具服務模式。【111】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徐少萍 吳育仁

8.為提供弱勢家庭整合性及近便性之服務,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家庭福利服務中心,101年度及102年度補助9縣市設置14個服務據點,惟部分縣市之計畫執行率偏低,又針對現行已設置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單親家庭服務中心,功能名稱相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其預防服務及輔導轉型,積極整合區域福利資源網絡,以提升社福資源運用效益。【112】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江惠貞 蘇清泉 王育敏

七、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汝芬補充說明。

八、配合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予以計列。

九、委員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亦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另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近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皆為不良業者自化工原料行購入工業級化工原料用於食品,為防堵類似事件一再發生,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研討如何加強管理國內化工原料行,特別是未兼賣食品添加物,不受食品安全主單位管轄之化工行。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二)對於已經管制的日本福島5縣巿食品不准進口,卻有多家廠商長期進口數百項5縣巿製造以改標方式掩蓋實際產地,偽造產地方式違法進口,衛生福利部及FDA邊境源頭管理長期漏洞百出,甚至任由進口商自行填寫海關報驗申請書的產地,官方無任何把關的檢查機制,所以業者才會有恃無恐的犯法。

鑑於保障國人健康安全,衛生福利部及FDA應將去(103)年10月28日已經預告的「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日本輸入生鮮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及茶類製品、糖果、餅乾、穀類調製品等食品報驗時,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輻射檢測報告,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的2個草案,應於二周內立即公告施行。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鑑於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邊境檢驗應迅速一致,請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立即依法查處不符規定產品全面下架,並請透過外交系統向日本表達嚴重抗議,也請國人共同抵制日本黑心產品。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四)近日爆發日本輻災食品竄改標籤輸台的重大食安事件,因起國人極大震驚與憤怒。建請衛生福利部:1.應儘速建立邊境查驗相關處置、回報的SOP。2.相關食安事件訊息宜統一由中央迅速發布,適時昭告國人。3.發生食安事件第一時間應對有安全疑慮商品立刻預防性下架。4.應透過外交系統,向日本表達此次虛偽造假事件的嚴正譴責。也呼籲全國民眾一起抵制日本這樣虛偽不實行為,給予廠商最嚴厲警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吳育仁

(五)目前全國衛生福利部所屬之部立醫院,肩負國民醫療、社會政策及公共衛生推展的使命,當臺灣面對大範圍的傳染疫情時或是政府對社會弱勢族群的照護,部立醫院必須站在第一線貫徹政府政策,提供社會大眾醫療衛生的服務。然而,部立醫院發展的沿革中,從1950年代-1960年代省立醫院(署立醫院前身,也是部立醫院前身)為當時臺灣醫療體系的主力,提供臺灣民眾尤其是弱勢族群價格低廉的醫療服務;一直到70年代,省立/署立醫院都是各縣市重要的醫療服務機構。隨著民間資本投入,私立醫療院所服務量能大幅增加,自80年代中、末期開始,政府全面強調市場機制、鬆綁及私有化政策,對政府機構進行組織再造、瘦身及裁員,政府對公立醫院的補助大幅降低,要求自負盈虧;在衛生署未升格衛生福利部前,部分署立醫院其產權及治理權,棄守轉讓給其他法人持有與經營,例如:署立新竹、竹東醫院、雲林醫院,改隸為台大醫院之分院;署立宜蘭醫院改隸為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目前全國衛生福利部可直接指揮管轄的部立醫院僅存26家,包括:20家一般綜合醫院及6家特殊及精神療養院。衛生福利部為國家醫藥衛生最高的主管機關,如果任意割讓直屬管轄的部立醫院給其他法人,恐更加弱化部立醫院聯盟的經營,也破壞既存部立醫院間都市與偏鄉、離島支援的照護網絡,一但發生類似SARS大規模的傳染疫情爆發,或是衛生福利部希望貫徹弱勢族群的醫療照護服務時,衛生福利部將斷手斷腳無直接可指揮的調度的醫院,也無足夠醫事人員可調派。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強化現行26家部立醫院經營及網絡體系,勿任意改制將現有產權與經營權轉由其他法人或財團,以確保衛生主管機關可貫徹其醫療衛生政策的推展與執行。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鄭汝芬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