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41分;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43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志偉 黃偉哲 楊應雄 蔡煌瑯 林郁方 李桐豪 蕭美琴陳鎮湘 詹凱臣 江啟臣 蔡錦隆 陳唐山 馬文君
(出席委員13人)
列席委員:顏寬恒 鄭天財 盧嘉辰 陳明文 陳歐珀 賴振昌 林德福周倪安 楊麗環 李貴敏 邱文彥 薛 凌 廖國棟 葉津鈴陳怡潔 呂學樟 簡東明 尤美女 徐欣瑩 王惠美 蘇清泉楊瓊瓔 徐志榮 劉櫂豪 孔文吉 林滄敏 陳其邁
(列席委員27人)
列席人員: 5月27日(星期三)
外交部政務次長高振群及所屬人員(部長林永樂請假)
法務部法制司主任檢察官呂建興
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談判代表李大塊
5月28日(星期四)
國防部部長高廣圻及所屬人員
國家安全局人事處副處長黃正愷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陳紹元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劉家楨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周文祥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給付處副處長林火土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事處副處長丹明發
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陳焜元
主 席:蕭召集委員美琴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鄭世榮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黃美菁
專 員 陳國興
5月27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函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條約締結法草案」案;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4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案;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案等3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3會期第12次會議、第5會期第1次會議分別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條約締結法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4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案。
(江啟臣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部政務次長高振群報告行政院提案及針對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委員黃偉哲、楊應雄、蔡煌瑯、蕭美琴、李桐豪、蔡錦隆、林郁方、江啟臣、詹凱臣、陳鎮湘、尤美女、陳唐山等12人質詢,均由外交部政務次長高振群、條法司司長申佩璜、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談判代表李大塊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本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馬文君、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5月28日(星期四)
報告事項
本院議事處函請本會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陳唐山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3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第7會期第8、9、10、11、12次會議分別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
一、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陳唐山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國防部部長高廣圻、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祺分別針對本院黨團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委員黃偉哲、李桐豪、蔡煌瑯、陳鎮湘、蕭美琴、詹凱臣、蔡錦隆、林郁方、江啟臣、李貴敏、陳唐山、孔文吉等12人質詢,均由國防部部長高廣圻、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祺、法律事務司司長周志仁、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徐衍璞、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胡延年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審查結果:併案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本院委員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3案。
(一)照委員馬文君等17人提案,併同委員馬文君、詹凱臣、林郁方、江啟臣、黃偉哲、李桐豪等6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之條文:
1.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撤職」;第五款修正為「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或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第七款修正為「依法停止任用」;第二項次句「於休職期滿許其回役」,修正為「於休職期滿應許其回役」;第三句及第四句「第七款人員,不予回役;」刪除;末句「予以…」修正為「核定…」。
2.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為「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第八款修正為「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第九款修正為「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並刪除第二項。
(二)其餘條文均予保留,擇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