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16分、下午2時31分至3時47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志偉 黃偉哲 蔡煌瑯 江啟臣 李桐豪 林郁方 陳鎮湘蕭美琴 陳唐山 蔡錦隆 詹凱臣 馬文君 楊應雄

(出席委員13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盧嘉辰 陳明文 楊瓊瓔 林德福 周倪安 許添財江惠貞 盧秀燕 潘維剛 呂學樟 邱文彥 蔣乃辛 李貴敏蘇清泉 賴振昌 葉津鈴 陳怡潔 鄭汝芬 王惠美 尤美女呂玉玲 簡東明 徐欣瑩 林滄敏 顏寬恒

(列席委員26人)

列席人員: 上午

國防部常務次長許培山及所屬人員(部長高廣圻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林秀春

下午

外交部常務次長史亞平(部長林永樂請假)

條法司司長申佩璜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宋文宏

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曾永光

國際貿易局多邊貿易組副組長鄭錦松

主 席:蕭召集委員美琴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鄭世榮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黃美菁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上午

審查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案

(國防部常務次長許培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張冠群報告,委員黃偉哲、蔡煌瑯、江啟臣、陳鎮湘、林郁方、李桐豪、蕭美琴、陳唐山、蔡錦隆、詹凱臣、楊應雄、馬文君、周倪安等13人質詢,均由國防部常務次長許培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張冠群、人事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周興國、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處長鍾樹明、軍醫局代副局長萬芳榮、陸軍司令部參謀長郝以知、海軍司令部參謀長蕭維民、空軍司令部參謀長柏鴻輝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防部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委員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

(1)業務收入:231億1,454萬1,000元,照列。

(2)業務外收入:1億5,639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

(1)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230億6,836萬4,000元,減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2,0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 之「公共關係費」150萬元,共計減列2,150萬元,改列為230億4,686萬4,000元。

(2)業務外費用:2,267萬元,照列。

3.稅後本期賸餘:原列1億4,932萬元,增列1,784萬5,000元,改列為1億6,716萬5,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原列1,493萬2,000元,增列178萬5,000元,改列為1,671萬7,000元。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億5,449萬5,000元,照列。

(六)通過決議7項:

1.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本(104)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科目中,為支應董、監事兼職費用,編列「董(監)事薪金」計268萬8,000元。經詢該等薪金給付對象包括兼任董事11人、專任董事2人、兼任監事3人及兼職秘書人員6人,其中14位兼任董、監事及6位兼任秘書共計20人,係以每人每月8,000元計列,共需192萬元,惟依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公職兼職人員應比照相當簡、薦、委任等級,各月支最高3,000元、2,500元、2,000元,依行政院規定,該院兼職董監事及秘書人員計20人之兼職費預算實需數僅為38萬4,000元,顯未依規定標準計編。爰建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針對兼職費之支給標準研擬改進方案,並確實辦理。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蕭美琴 蔡煌瑯

2.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本(104)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用人費用」科目中,為支應董、監事兼職費用,編列「董(監)事薪金」計268萬8,000元。經詢該等薪金給付對象包括兼任董事11人、專任董事2人、兼任監事3人及兼職秘書人員6人,其中14位兼任董、監事及6位兼任秘書共計20人,係以每人每月8,000元計列,共需192萬元。經查1.該院現屆兼任董事11人、監事3人,合計董監事為14人,依規定該院董事會每3個月開會1次,由於並非每月開會且臨時會議一般而言召開次數並不多,為節省支出,當應依前揭規定選擇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如以其兼職董監事14人每年依法開會4次,並預估或需召開2次臨時會議,每次出席費2,000元計算,全年僅需16萬8,000元。2.公職兼職人員之兼職費部分:該院就6位派兼秘書辦理該院董事會會議經常性業務者,一概以每人每月支領8,000元計列,明顯違反上揭「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應比照相當簡、薦、委任等級,各月支最高3,000元、2,500元、2,000元之規定。如就該6人均以比照簡任最高可支領之每月3,000元標準計列,全年僅需21萬6,000元。故依行政院規定,該院兼職董監事及秘書人員計20人之兼職費預算實需數僅為38萬4,000元,卻以每人每月8,000元為薪給額度編列達192萬元,顯未依規定標準計編。爰建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針對兼職費之支給標準研擬改進方案,並確實辦理。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蕭美琴

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多年來在各種高科技國防技術的研發上已獲得豐碩的成果,其研發能力日趨成熟,水準亦備受國際肯定,是為我國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不可或缺之樞紐。有鑑於新世紀戰爭型態的改變,高科技武器成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為了提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發能力以因應我國自主國防之需求,爰請國防部增加105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究、發展經費之補助。

提案人 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於所附「公務車輛明細表」計列現有客貨車、警備巡邏車、儀具車、大貨車、大客車等各型車輛303輛,如扣除其中該院自承誤列已報廢或移交之車輛24輛,餘279輛公務車輛中,計有261輛掛軍用牌照,僅18輛掛一般民用牌照。惟該院自103年4月16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後,已非國軍編制單位,並就其所營事業需繳交改制前所無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使用之絕大多數各型車輛卻持續配掛軍用牌照,享免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優惠,核與相關規定未合。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換牌規劃報告,並於年底前提出執行進度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 李桐豪 蕭美琴

5.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279輛公務車輛中,計有261輛掛軍用牌照,僅18輛掛一般民用牌照。惟該院自103年4月16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後,已非國軍編制單位,並就其所營事業需繳交改制前所無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使用之絕大多數各型車輛卻持續配掛軍用牌照,享免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優惠,核與相關規定未合。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換牌規劃報告,並於年底前提出執行進度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馬文君 黃偉哲

6.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對兩岸空軍戰力評估,2025年起我國3種主力軍機將達8,000小時或25至30年之壽限,必須汰換,而同一時間共軍J-20、J-31等新一代匿蹤型戰機卻陸續成軍,造成兩岸空軍戰力此消彼漲,嚴重失衡。要避免我國空軍出現「戰力斷層」,雖可透過外購軍機彌補,然時空背景不比當年,仰賴外購不確定性高,故應以自主研發為首要目標。距「戰力斷層」之出現仍有10年時間,為儘早因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逐年進行先期研發,累積研發能量,為戰機自製作好準備。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唐山 黃偉哲

7.根據預算書,104年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業務收入,仍逾九成來自國防部,公共關係費卻較前年度增加三倍,不符合公共關係費編列原則「除行政院專案核定有標準外,各基金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力求節約,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3年度預算數為原則。惟業務收入明顯衰退或年度預算產生短絀時,均應檢討減列。」,爰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唐山 黃偉哲

四、104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預算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蕭召集委員美琴作補充說明。

下午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條約締結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4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案。

(本案業於第17次會議詢答完畢,本次會議繼續審查)

決議:

一、審查結果: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條約締結法草案」案、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4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案、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案等3案。

(一)照提案或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之條文:

1.第六條:照委員高志鵬等24人提案,將末句修正為「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後通過。

2.第八條:照委員江啟臣等19人提案,將第一項末二句修正為「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後通過。

3.第十條:照委員陳鎮湘、詹凱臣、楊應雄、李桐豪等4人之修正動議通過:

第十條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4.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刪除第二項;並將第三項首句「前二項條約」修正為「前項條約」。

(二)照提案通過之條文:

1.第四條及第五條:照委員高志鵬等24人提案通過。

2.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3項:

1.主辦機關協商內容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或協定前,應邀集可能之利害關係人與相關學者專家,舉辦公聽會,蒐集意見與資訊。且該公聽會蒐集之意見與資訊,主辦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可之會同辦理機關在不影響國家利益之前提下,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尤美女

2.主辦機關就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或協定完成協商後,應於15日內,向立法院報告協商過程及協商結果,並應主動公開條約或協定草案之完整內容。主辦機關完成前項條約或協定協商後,應於正式簽署條約或協定前,依據條約或協定草案之內容與性質,分就下列各事項向立法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1)對國內經濟之整體影響;(2)對國內相關產業之影響;(3)對國人就業之影響;(4)對國內自然及生態環境之影響;(5)其他經立法院決議應辦理影響評估之事項。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得由主辦機關委由各相關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尤美女

3.條約案內容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者,主辦機關將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提出下列資料:(1)基於影響評估所確認之事實,提出具體因應方案及補救措施;(2)實施條約所需經費之估算與財源籌措之方式。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尤美女

二、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蕭召集委員美琴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