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11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9分至13時20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江惠貞 陳節如 王育敏 蘇清泉 劉建國 林鴻池

楊玉欣 林淑芬 徐少萍 田秋堇 趙天麟 吳育仁

鄭汝芬 楊 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許添財 盧秀燕 李昆澤 林德福 李桐豪

李貴敏 陳歐珀 邱文彥 呂學樟 葉津鈴 楊瓊瓔

簡東明 賴振昌 王惠美 林滄敏 潘維剛 羅明才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長

魏國彥

主任秘書

謝燕儒

會計室

主任

駱慧菁

廢棄物管理處

處長

吳盛忠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長

袁紹英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長

蕭清郎

綜合計畫處

副處長

洪淑幸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副處長

謝炳輝

水質保護處

副處長

劉瑞祥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副處長

張順欽

永續發展室 

副執行秘書

張宣武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副執行秘書

陳峻明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副執行秘書

陳宏益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簡任技正

黃輝榮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專門委員

陳益智

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

張雅惠

秘書室

簡任視察

周金塗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科長

詹媖珺

勞動部

部長

陳雄文

政務次長

陳益民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羅五湖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劉佳鈞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黃肇熙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劉傳名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石發基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法務司

司長

王尚志

統計處

處長

羅怡玲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李玉春

社會保險司

司長

曲同光

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

李麗莉

社會及家庭署

副組長

簡杏蓉

司法院民事廳

法官

陳麗玲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檢察官

宋文宏

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副局長

李 鎂

主  席:楊召集委員玉欣

專門委員:戴文堅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研究員  鄭翔勻

簡任編審 黃維郎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案。

二、審查(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2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江惠貞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就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勞動部陳部長雄文及衛生福利部李次長玉春就勞動基準法增訂及修正條文、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分別提出報告。委員江惠貞、蘇清泉、林鴻池、陳節如、劉建國、王育敏、林淑芬、趙天麟、許添財及田秋堇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暨各相關主管、勞動部陳部長雄文、衛生福利部李次長玉春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

決 定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楊瓊瓔、楊 曜、徐少萍及吳育仁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

決 議

一、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2案,處理結果:

(1)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預算2,0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決議:繼續凍結。

(2) 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凍結預算2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決議:繼續凍結。

二、審查(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2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結果:

(一)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二)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三)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四)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五)第四十六條條文照案通過。

(六)本4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自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6案:

(一)鑑於國內勞動基準法縮短工時案上路,責任制勞工的基本工資計算將連動調整。105年起,基本工資不得低於2萬5,511元。目前超時工作開罰大都是6萬元起跳,但濫用責任制的公司仍比比皆是,地方勞工局也公布廠商姓名仍未明顯改善,勞動部應趁調整責任制基本工資時,通盤檢討責任制制度及適用責任制的行業,以確保勞工不超時工作,保障勞工的健康。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林鴻池 楊玉欣

(二)鑑於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條件相對複雜,追溯認定不易,爰立法當時即明定自申請當月發給,以避免爭議。考量部分被保險人之遺屬往往於被保險人死亡後,因故未能即時提出申請,僅能自申請月份始能領取遺屬年金,致有年金給付保障未完整之疑義。考量修法後有關遺屬年金追溯補發申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涉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系統之修正,需要作業緩衝期間,爰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實行日期不得逾6個月,以確保民眾請領之權利。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林鴻池 楊玉欣

(三)台灣再度爆發食安危機,上游賣場對於過期食品或廚餘流向不清楚,下游再利用業者甚至將過期食品或廚餘重新包裝販賣。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6個月內清查所有各大通路(賣場、便利商店、餐飲業等)的過期食品及廚餘的追蹤處理機制,公開於網站上,並於1個月內提出初步清查結果。

提案人:劉建國 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四)從相關監測資料分析統計,汽機車所排放的廢氣,「貢獻度」不亞於工業所排放的廢氣,為長期有效追蹤交通空污問題,應於都會區及人口密集市鎮設置交通測站。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設置規劃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霾害對臺灣影響越來越大,惟教育部對空氣污染假的標準太過嚴格,許多學童在紫爆來臨時,仍繼續在戶外上課、舉辦運動會等,顯見空氣污染停課標準彈性不足。

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協調教育部,自105年1月起應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空氣品質不良時應減少或取消室外活動。

提案人:田秋堇 楊玉欣 江惠貞

(六)1998年東京都與臺北巿PM2.5年平均值皆約45微克/立方米,但2012年臺北PM2.5仍維持45微克/立方米,然東京都已降至20微克/立方米,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徵收至今已20年。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到底改善多少空氣品質,進行總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江惠貞 楊玉欣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