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4分;11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27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蕭美琴 林郁方 蔡錦隆 蔡煌瑯陳唐山 詹凱臣 邱志偉 江啟臣 楊應雄 馬文君
(出席委員13人)
列席委員:孔文吉 陳歐珀 許添財 鄭天財 邱文彥 楊瓊瓔 賴振昌蘇震清 李貴敏 潘維剛 周倪安 蘇清泉 楊麗環 詹滿容呂學樟 尤美女 顏寬恒
(列席委員17人)
列席人員: 11月4日(星期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及所屬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陳雅惠
11月5日(星期四)
外交部部長林永樂及所屬人員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秘書長施文斌
臺灣民主基金會執行長黃德福
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秘書長邱達生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邱幼惠
主 席: 11月4日(星期三)
陳召集委員鎮湘
11月5日(星期四)
黃召集委員偉哲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鄭世榮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黃美菁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1月4日(星期三)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二、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報告,委員黃偉哲、李桐豪、陳鎮湘、蕭美琴、林郁方、蔡錦隆、陳唐山、邱志偉、陳歐珀、江啟臣、詹凱臣、許添財、鄭天財、蘇清泉、周倪安等15人質詢,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主任秘書呂嘉凱、服務照顧處處長林高智、就養養護處處長趙秋灜、就學就業處處長董龍泉、就醫保健處處長李世強、事業管理處處長楊駕人、行政管理處處長劉志福、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張德明即席答復。)
決議:
壹、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貳、委員馬文君、蔡煌瑯、周倪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參、審查結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原列22億8,282萬元,增列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收入」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8,382萬元。
2.支出總額:原列12億7,227萬9,000元,減列「服務費用」300萬元(含「勞務承攬人力」50萬元、「旅運費」50萬元及「一般服務費」200萬元)、「其他業務費用」中安置基金管理會於「雜項業務費用」項下「榮民職業訓練計畫」之「職訓中心榮民(眷)專案訓練」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6,827萬9,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1,054萬1,000元,增減互抵後,增列500萬元,改列為10億1,554萬1,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1億元,照列。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1,112萬4,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清境農場及福壽山農場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900萬元、武陵農場資產之變賣44萬6,000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7項:
1.「業務外費用」項下「財務費用」所編列之「利息費用」1億7,213萬8,000元,係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為協助辦理榮民公司推動民營化代償部份貸款及承接榮民公司土地舉債長期債務衍生之利息費用。按榮民公司於98年11月完成核心營造業務民營化後,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擔負其未民營化業務之清理工作,鑑於行政院核定之「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未隨同移轉業務清理修正計畫」(以下簡稱清理計畫)於103年底屆滿,為加速其清理進度,該會規劃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榮民公司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計畫都更土地。該基金前於104年度編列土地承購經費120億元,為籌措是項經費,預計向銀行舉借長期債務90億元,將以該土地未來開發處分收益,作為償還債務之財源。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前為協助榮民公司資金調度,已於97年對外舉債73億餘元,每年由國庫補助利息支出高達5至7千餘萬元。在前債尚未清償前,又規劃舉債90億元承購榮民公司土地;預計105年底該基金負債總額將達246億餘元,淨值為294億元,負債與淨值比率高達為83.69%。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規劃,榮民公司清理計畫於106年底結束後,屆時未能順利完成處分之不動產,仍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於後續年度編列預算承接。經洽該會瞭解,截至104年9月底仍有7筆不動產未完成處分(不含上揭2筆土地),未來如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舉債承購,該基金財務狀況短期內恐將急遽惡化;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規劃舉債承購榮民公司部分土地,卻未依預算法規定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顯有未當。且該基金設置目的為安置榮民就業,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卻以加速榮民公司資產清理為由,除舉債承接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土地外,後續仍規劃由該基金承接多筆榮民公司未完成處分之不動產,亦恐衝擊該基金財務狀況。爰將前該「利息費用」1億7,213萬8,000元全數凍結,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該計畫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及完整之財務分析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唐山 蕭美琴 黃偉哲
2.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5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2億1,112萬4,000元,包括「土地改良物」1,925萬元、「房屋及建築」1億1,758萬元、「機械及設備」3,245萬3,000元、「交通及運輸設備」967萬2,000元及「什項設備」3,216萬9,000元。然其編列過於簡略,致無法瞭解各該計畫預計增購(汰換)固定資產之具體內容、項目及成本效益等資訊,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有欠妥適,允應檢討改進,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3.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成立之宗旨,係民國48年美國援助安置計畫終止後,賡續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籌措創立生產事業所需資金;目的在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照顧榮民及榮眷之生活。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成立之宗旨,係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及社會醫療服務;目的在妥善照顧患病及負傷之退除役官兵,提供榮民(眷)一般醫療服務,推動高科技醫療及醫學研究發展。因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須確遵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並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與時俱進,應研討並增修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作為憲法「四就」保障之法源依據。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4.「出路」、「尊嚴」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配合推動「募兵制」直接有關的後盾與支撐;「四就、服務照顧」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五大核心工作,其中「出路」除了可增加「招募」的誘因外,也能提升「留營」的誘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有關「二類、七級」輔導方案之設計、規劃之意義,應全面配合國防部「人力、人事政策」,將年資、考績、功績等納入評比,採行「級距式」之輔導照顧的設計規劃,達成「留優汰劣(良兵)、長留久用(精兵)」的目的。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再就「中長期輔導安置計畫」、「二類七級輔導方案」等之有關法源依據與實施管理辦法,深入檢討輔導能量與時效,妥善輔導計畫與功能,增益安置效益與效能,勿再予人安置酬庸之議或肥貓之嫌。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5.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是否符合時宜,以及針對轉投資事業增資、融資或擴展事業體營運範疇,實質增益安置總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兩大基金之目的與用途,及成立「宗旨」再行檢討整合,並予精進作為與效能。至於「收支管理辦法」應速依時需與時效予以全盤整併、全面檢討;資源須全面整合,俾達成任務與完成使命;更須有上下一致之決心,結合法律制度與組織再造,突破現況僵局的創新思維與革新作法。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6.目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能量嚴重萎縮,應朝「多角化經營、多元化營運」予以轉型,並創新突變,將資產、資金、土地予以「活化」前,應先於法制面尋求改善,以突破限制。至於主管兩大基金所屬事業單位、機構每年「人力外包及勞務採購」項多量大,但職缺為何不能「職能自訓」並實質擴充安置能量?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考量恢復原有之「北、高勞務中心」,並研擬因應與備援方案;隨著市場需求與職場變遷,職業訓練中心須適時適切因應與調整,持續提高就業率作為成效指標。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7.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5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2億1,112萬4,000元,經查各分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中僅列示各總帳科目編列數,說明欄中均未詳實說明其購建明細內容及預計效益,欠缺攸關資訊,致無法瞭解各該計畫預計增購(汰換)固定資產之具體內容、項目及成本效益等資訊,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8.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所屬彰化農場之嘉義分場,自98年與委託經營廠商終止契約之後,多年來屢屢發生與委外廠商爭訟案件,致使每年編列「權利金收入」均無法達成,至今已累計應收而未收權利金達7,950萬4,000元,顯見該分場未能審慎評估委外廠商經營能力。嘉義分場由於地處偏僻,自轉型為發展觀光旅遊以來,不論是自營還是委外,年年皆有數千萬不等的虧損,應檢討該分場是否繼續以觀光旅遊作為經營模式,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該分場未來經營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9.彰化農場之嘉義分場近年經營出現眾多缺失,包括(1)未慎選委外廠商,致農場因訴訟而閒置多年,自98年迄今損失權利金收入已近8,000萬元。(2)權利金收入未考慮實際狀況覈實編列,各年度預算達成率偏低。(3)為引進民間參與經營,104年已連續2次政策公告均無廠商投標。基此,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允應重新檢討評估引入民間參與方式經營該分場、或將之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兩者之利弊得失,俾增進該分場之使用效率。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唐山
10.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5年度預算附列之「資金轉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所示,該基金投資國華海洋公司1億2,831萬8,000元,持股比率49.68%;然該基金103至105年度對其認列之投資收益均為負值,分別為-262萬3,000元、-1,351萬9,000元及-115萬6,000元。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之國華海洋公司近年營運狀況不佳,且該公司已連續數年未發放股利,對於增裕安置基金收入未有貢獻。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擬提升該公司營運績效之各項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11.105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業務外收入」編列「其他業務外收入-財產交易賸餘」1億5,279萬8,000元。鑑於台北市萬華區位於錦德里和孝德里之原榮民印刷廠所屬雙園段等多筆土地,已開闢為公園或劃為公園用地,前述土地應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透過「有償撥用」方式,出售給台北市政府作為公園;出售所得依程序繳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作為照顧退除役官兵之用。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陳鎮湘
12.國軍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辦理榮民(眷)專業訓練,其自辦訓練經費為委外訓練經費之3.08倍;且訓後就業人數與就業率均低於委外辦理訓練,不符成本效益原則。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受訓資格、開課班別及受訓期間等各方面通盤檢討,俾提升訓練經費之運用效益,以輔導更多榮民(眷)就業,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13.國軍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為辦理自辦及委外訓練,105年度於安置基金管理會之「其他業務費用」科目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共編列7,445萬7,000元,其中5,620萬5,000元係該中心自辦訓練經費,為委外訓練經費之3.08倍,惟查近3年自辦訓練之訓後就業率及就業人員均低於委外訓練,不符成本效益原則,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針對受訓資格、開課班別及受訓期間多方檢討,俾提升訓練績效,有效輔導榮民(眷)就業。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陳鎮湘
14.國軍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自行辦理之訓練,所耗經費較委外辦理為高;然訓後就業人數與就業率均低於委外辦理訓練,不符成本效益原則,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受訓資格、開課班別及受訓期間等各方面通盤檢討,俾提升訓練經費之運用效益,以輔導更多榮民(眷)就業。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林郁方 陳唐山
15.國軍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為辦理自辦及委外訓練,105年度於安置基金管理會之「其他業務費用」科目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共編列7,445萬7,000元,包括榮民(眷)專案訓練4,634萬6,000元、教學設備維修費89萬4,000元及汰購職訓中心設備2,721萬7,000元。經查職訓中心105年度自辦訓練經費為委外訓練經費之3.08倍;且近3年(101至103年度)自辦訓練之訓後就業率及就業人數均低於委外訓練。綜上,職訓中心自行辦理之訓練,所耗經費較委外辦理為高,然訓後就業人數與就業率均低於委外辦理訓練,不符成本效益原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針對受訓資格、開課班別及受訓期間等各方面通盤檢討,俾提升訓練經費之運用效益,以輔導更多榮民(眷)就業。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16.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協助榮民公司辦理資金調度工作並出面代為借款,不符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籌措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長期所需資金」之基金成立宗旨;未來償債財源雖規劃由榮民公司處分及開發資產所得清償,惟倘屆時處分狀況未如預期,低於借款金額時,恐成為政府財政負擔。另該項負債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名義簽訂借款契約,僅列示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對債務資訊之揭露卻付之闕如,恐有隱匿政府潛藏債務之嫌,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妥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蕭美琴 李桐豪
17.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規劃舉債承購榮民公司部分土地,卻未依預算法規定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加速榮民公司資產清理為由,除舉債承接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土地外,後續仍規劃由該基金承接多筆榮民公司未完成處分之不動產,亦恐衝擊該基金財務狀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妥加斟酌,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財務規劃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18.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規劃舉債承購榮民公司部分土地,卻未依預算法規定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顯有未當。又該基金設置目的為安置榮民就業,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卻以加速榮民公司資產清理為由,除舉債承接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土地外,後續仍規劃由該基金承接多筆榮民公司未完成處分之不動產,亦恐衝擊該基金財務狀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妥加斟酌,並研議提出完整之財務規劃方案。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唐山
19.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5年度預算編有「服務機構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費」,然中央機關列管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有建築耐震力未完成率仍待改善。顯示該會對自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等作業未予重視,爰此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速清查並落實完成所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評估作業及相關補強、拆除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
提案人:詹凱臣 李桐豪 陳鎮湘
20.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農場經管土地被占用情形嚴重,截至104年8月底,仍有114筆、面積30萬餘平方公尺尚待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除應儘速依「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規定積極處理外,並應研議妥善防範措施,以避免土地被占用情事持續擴增。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唐山
21.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政府持股比率多低於50%,爰僅能由該基金指派公股代表,依循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等法制為必要管理,故其所遴選公股代表專業能力之高低優劣,攸關事業運作及發展之良窳。然該基金目前指派113席公股代表中,扣除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等專任代表外,餘93席全數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高階以上主管人員擔任,除顯不具專業性而不利轉投資事業之經營外,亦使每人每月得額外支領高額兼職費,已形成變相酬庸加薪之公平性問題,洵非妥適,建請檢討改進。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唐山
22.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5年預算案附列之「資金轉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所示,該基金轉投資事業計有25家,其中持股比率超過20%者計23家。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共指派30名副總經理以上之高階經理人,經查該會所指派30名高階經理人中,其中15人退休日與轉任日為同一日,合共21人未超過15日即轉任新職,且轉任後支領薪酬大多超過退休前所支領之薪酬,恐難脫外界質疑酬庸之嫌。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考量社會觀感,本於專業依規定妥為遴薦,樹立合理而明確之規範與透明遴薦機制。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23.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政府持股比率多低於50%,爰僅能由該基金指派公股代表,依循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等法制為必要管理,故其所遴選公股代表專業能力之高低優劣,攸關事業運作及發展之良窳。然該基金目前指派113席公股代表中,扣除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等專任代表外,其餘93席全數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高階以上主管人員兼任,除顯不具專業性而不利轉投資事業之經營外,亦使每人每月得額外支領高額兼職費,已形成變相酬庸加薪之公平性問題,洵非妥適,允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24.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計有25家,共指派30名副總經理以上之高階經理人,其中有13人為董事長、2人為副董事長、8人為總經理、7人為副總經理,皆為退役將領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休簡任官員出任。經查30人中有15人於退休同日即轉任新職;有6人退休日與轉任日差距未超過15天,且轉任後支領薪酬大多超過退休前所支領之薪酬,恐難脫外界酬庸、肥貓等質疑、批評之嫌。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考量社會觀感,本於專業用人,重新檢討轉投資事業經理人之派任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25.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然查截至104年8月底,該基金契僱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力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分別僅24.14%及16.81%,比率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置目的,允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唐山
26.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主要任務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照顧榮民及榮眷之生活。經查截至104年8月底,安置基金管理會及各分基金進用契僱人員377人,其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91人,比率為24.14%;勞務承攬人力113人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19人,比率更僅16.81%。另契僱人力需求較大之清境農場及福壽山農場,進用榮民(眷)人數比率均不到二成;勞務承攬人力需求較大之森林保育處、武陵農場及基金管理會,其進用榮民(眷)人數比率亦偏低(約二至三成),與基金設置目的不符,建請該基金進用契僱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以輔導及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27.鑑於花蓮縣壽豐鄉草鼻段352地號土地,因原所有權人故榮民鍾君業於生前簽署保證書及委託書載明「土地供米棧村無償使用,並委託村長辦理變更登記及過戶」;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察,無視該土地業已有米棧村若干公有建物,竟仍指封標售,導致得標人日後得訴請拆屋還地。以上種種,影響村民權益以及公所公共資產,應儘速研議補救之道,以免公有暨私有利益均受損害。
提案人:蕭美琴 李桐豪 陳唐山
二、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503億7,973萬2,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497億2,570萬5,000元,減列「服務費用」390萬6,000元(含「勞務承攬」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旅運費」58萬9,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及「專業服務費」131萬7,000元)、「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管理及總務費用」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40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97億2,029萬9,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6億5,402萬7,000元,增列540萬6,000元,改列為6億5,943萬3,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6億1,603萬6,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4項:
1.軍榮醫養體系是國家重大醫養資源,且均屬公立專屬醫院,整合時效與程度易達可行,宜速先期全盤規劃、主動全面整合。而規劃政策應積極配合「三級醫療網及三級長照網」的政策,採行「區域醫療養護重點發展及具地區特色的醫養重鎮」,共同集力成為具優勢之國際醫療、養護團隊以照顧軍榮民眷,嘉惠社會民眾及創造未來競爭優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當先就「醫、養與服務合一」先行試點,再行全面推廣。醫護人力資源(軍醫體系退伍之醫護人力)應擴大來源、廣儲整備,落實退伍軍人優先錄用政策;人力資源徵才應建立民聘機制,優先建立(軍榮醫護)雙向支援機制,增強軍、榮之醫、養、護體系全面整合後之整體功能。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2.台灣逐步邁入高齡化社會,傳統醫療照護體系對於老年化社會所衍生出迥異的照護需求未見得能妥善因應,多數弱勢家庭仰賴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者與日俱增,爰此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結合轄下相關醫療院所與安養機構,配合政府之長照政策,與地方政府合作研擬設立「國民養生村」、「優質養生村」等,提供予社會上一些弱勢家庭、獨居老人應有之照護。
提案人:詹凱臣 李桐豪 陳鎮湘
3.偏鄉地區的醫療資源普遍不足,遠距網路醫療成為重要輔助措施。然而,網路頻寬升級的成本高,且多以距離計費,進而導致偏鄉醫院無法負擔費用,突顯出城鄉網路收費不公的事實。爰此,為提升偏鄉地區醫療服務及城鄉醫學教學功效之品質,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中匡列偏鄉醫療網路升級之經費,以解決城鄉醫療通訊落差、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4.公費醫師目前在偏鄉地區只需服務2年、離島只要1年。據衛生福利部統計,85%以上的公費醫師在服務年滿後便會轉職到大都會區。根據104年初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的玉里與鳳林分院合計66名醫生,其中公費醫師為26名占39%。公費醫師服務年限短、流動率大,使得下鄉成為一種為了升遷規定或執行公費生義務的過程,而難與地方產生真正情感上的連結,醫療服務成為一種工作,而非關懷。為了強化偏鄉醫務工作與地方的連結,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研擬更具吸引力的醫師留任辦法,以避免偏鄉地區醫院醫師流動率過大,影響醫療品質、降低醫師與地方真正情感上的連結。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5.104年花蓮縣每萬人的執業醫師數,據統計達29.1人,為全國第四高;病床數每萬人有125.7床,係全國第二,表面上花蓮醫療資源雖看似充足,然因花蓮幅員廣大、人口分散,使得醫療資源分配極為不均。例如南區的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及鳳林分院在假日或夜間緊急時段,常出現醫護人員不足的現象,為照顧每一個需要醫療救護的患者,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整合花東榮院體系的醫護人員,並研擬建置活動或定點式「醫療站」,以填補夜間、假日間的緊急醫療需求。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6.105年度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編列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經費4億0,983萬元,惟經查相關建築物補強作業未臻完善,需補強34件中,僅完成6件,仍待補強案尚有28件。其中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鳳林分院迄104年8月底皆未完成建築物補強作業分別各尚有2件,顯示該基金部分醫療機構對於自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評估後之相關補強作業,未予重視,允應檢討改進。尤其花蓮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地震頻繁,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督促所屬各醫院儘速落實完成自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相關補強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7.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及國防部軍醫院,皆為我國重要之醫療單位,為使資源使用發揮最大效益,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與國防部溝通,整體規劃榮民醫院與國軍醫院醫療資源配置,使資源能充分整合,並建立合作模式。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8.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5年度「旅運費」編列4,058萬9,000元,較104年度之3,285萬5,000元增加773萬4,000元,核與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旅運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其所需經費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不符,爰本於撙節原則,建請於支用時應按業務實際需要,節省公帑。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陳鎮湘
9.為因應人口老化,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每年度接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辦理高齡醫學發展與照護;並於臺北、臺中及高雄榮民總醫院本院辦理高齡醫學整合門診及周全性老年評估,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5年度於「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高齡醫學發展與照護經費4,215萬1,000元,包括臺北榮民總醫院1,902萬元、臺中榮民總醫院1,021萬4,000元及高雄榮民總醫院1,291萬7,000元;然高齡患者運用前揭整合門診及周全性老年評估比率仍屬偏低,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謀改善高齡整合醫療照護資源之運用,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蕭美琴 李桐豪
10.為因應人口老化,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分別於95年4月、97年1月及96年1月於臺北、臺中及高雄榮民總醫院本院之高齡醫學中心辦理高齡醫學整合門診,以服務年長患者並協助解決頻繁就診與多重用藥問題。惟查高齡醫學門診成立至今,就醫服務量及運用周全性老年評估比率偏低,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謀改善之道,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陳鎮湘
11.榮民醫院因應人口老化,設立高齡整合門診,透過全面性的評估瞭解病人整體狀況,以避免多重用藥的問題。然而近年來,接受周全性老年評估人次比例偏低,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定辦法加強宣導,以確保資源妥善運用。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12.依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提供資料,截至104年8月底止,該基金累計應收醫療欠費共5萬4,131人次、1億8,646萬1千餘元,其中已逾10年者(93年度以前欠費者),計2,433人次、1,684萬3千餘元;且部分欠費如88年度之170人次、122萬元,欠費時間已超過15年,卻仍懸帳上,核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允宜加強清理或依規定轉銷呆帳。建請加強催收作業,另部分醫療機構催收款項之呆帳轉銷比率偏低,且其中尚有醫療欠費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卻仍懸帳上,應即時轉銷呆帳,並積極追索債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蕭美琴 李桐豪
13.鑑於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各醫療機構整體催收款項期末結欠數近年居高不下,其101年底計有1億8,859萬9,000元;至103年底已增為1億9,011萬5,000元;104年8月底更增為1億9,610萬4,000元,應加強催收,且部分醫療機構催收款項呈增長趨勢、辦理呆帳轉銷比率偏低或未轉銷,顯怠於帳務整理,均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14.為加強公有建築物結構安全,行政院89年間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要求各部會及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並補強工作。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強作業進度緩辦,所屬各醫院列管建築物應詳評總計78件,其中34件需補強,然目前僅完成6件,有28件須補強之建物仍未執行,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督促各所屬醫院儘速完成。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陳鎮湘
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非營業基金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審查完竣,審查結果送財政委員會彙整後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11月5日(星期四)
審查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外交部部長林永樂報告,委員黃偉哲、蔡煌瑯、蔡錦隆、李桐豪、陳鎮湘、楊應雄、林郁方、蕭美琴、陳唐山、馬文君、詹凱臣、尤美女、詹滿容等13人質詢,均由外交部部長林永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秘書長施文斌、臺灣民主基金會執行長黃德福即席答復。)
決議:
壹、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外交部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貳、委員江啟臣、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參、審查結果:
一、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4億4,333萬8,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5億0,435萬7,000元,減列「人事費」100萬元、「自辦業務支出」50萬元、「投融資業務支出」53萬元、「國際教育訓練支出」項下「獎助學金」之「捐贈」50萬元、「委辦計畫支出」156萬元(含「外交部擴大外籍生來臺獎學金計畫」56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0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0,026萬7,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6,101萬9,000元,減列409萬元,改列為5,692萬9,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7項:
1.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3年度營運結果,已由短絀轉為賸餘新臺幣702萬元,105年度預算編列結果為短絀新臺幣6,101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短絀新臺幣2億0,606萬7,000元,已有顯著改善,然為確保組織永續發展,建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持續以降低年度短絀為目標,進而達到收支平衡。
提案人:詹凱臣 李桐豪 陳鎮湘
2.為協助友邦社會發展,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除派遣技術團赴友邦服務外,亦透過參與國際組織進行合作融資計畫,以財務援助方式,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穩健發展。惟部分計畫實際動撥金額遠不及簽約核定額度,執行成效有待加強,爰建請外交部及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積極研謀改善之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陳鎮湘
3.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自85年度創立,至100年度每年營運結果均為賸餘;惟101年度實際營運結果首次出現短絀7,753萬1,000元,102年度亦短絀1億0,147萬9,000元;雖103年度賸餘702萬2,000元,但營運壓力日益沉重。鑑於105年度預算編列短絀6,101萬9,000元,相較104年度短絀2億0,606萬7,000元,已明顯改善,但仍處於短絀狀況,亟待改進。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業務及業務外收入受市場利率影響甚鉅,在低利率之現況下,績效創造有其挑戰性,在收入增加困難情況下,建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通盤檢討,並對此研擬開源節流措施,避免短絀發生或降低短絀金額,俾利業務永續發展。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之「業務外收入」受市場利率影響甚鉅,在低利率之現況下,收益不易有效提升;然「自辦業務支出」反呈增長趨勢,致該會自101年度起營運多呈短絀,允宜研擬開源節流措施以達收支平衡,俾利永續發展。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鎮湘 李桐豪
5.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之「業務外收入」主要來源為資金運用收益,105年度於「業務外收入」編列1億7,549萬4,000元,其中1億6,671萬3,000元為基金孳息收入,比率高達95%。經查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3至105年度預算書「業務外收入」明細表中,預估臺、外幣銀行定期(儲)存款平均利率與投資短期票券、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等平均利率之3年平均利差達1.02%,估算將105年未貸放資金分配於銀行存款之預算數60億8,404萬9,000元轉換為持有債券,約可增加4,867萬2,000元,對該會105年度預算收支短絀6,101萬9,000元將有大幅幫助,爰建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靈活調整定存額度,有效提升資金收益,以達收支平衡,俾利永續發展。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詹凱臣
6.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參與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係以促進被投資國私人部門企業之發展,及產生足夠之報酬以再循環運用為目標。惟該投資案截至103年底已認列損失近投資額之四成,且基金將於104年11月屆期,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建請檢討改善。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鎮湘 李桐豪
7.有鑑於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參與投資印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係以促進被投資國私人部門企業之發展,及產生足夠之報酬以再循環運用為目標。惟該投資案截至103年底已認列損失近投資額之四成,共計7,924萬3千餘元(美金255萬9,025元),且基金將於104年11月屆期,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允宜檢討改善,並妥善評估未來投資標的。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8.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為我國辦理對外援助業務之專業機構,歷年來接受外交部委託執行協助友邦及友好國家發展,從早期之傳統農、漁業合作計畫,逐步拓展至公共衛生、教育、資訊通訊及環境保護等領域。惟查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近年委辦計畫執行率逐年降低,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爰建請外交部、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應積極研謀改善之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陳鎮湘
9.有鑑於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5年度於「業務收入」編列「委辦計畫收入」11億3,872萬2,000元,較104年度之10億8,303萬3,000元,增加5,568萬9,000元(增幅5.14%)。惟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近年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卻逐年降低,由100年度至104年9月底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觀之,100年度之82.54%,逐年下降至103年度之74.02%,104年度截至9月底之執行率為61.05%。再者,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有營運不如預期等情事,包括:1.已移轉計畫(部分)停止營運,致設施閒置;2.原訂生產目標值或需求量過於樂觀,致營運情形不如預期;3.因計畫基金及財產分別移交予不同單位,恐面臨無法繼續營運之高風險。顯示部分技術合作計畫之移轉及輔導作業仍有待精進,建請該會研謀改善,並於計畫規劃階段,即全盤考量計畫相關移轉之後續營運輔導配套措施,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10.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1至103年度計完成移轉49項與各友邦國家辦理之技術合作計畫;然該會於103年度派員實地查核,發現部分已移轉友邦的技術合作計畫營運不如預期,如(1)已移轉計畫(部分)停止營運,導致設施閒置;(2)原訂生產目標值或需求量過於樂觀,致營運情形不如預期;(3)因計畫基金及財產分別移交予不同單位,恐面臨無法繼續營運之高風險。前述揭示部分技術合作計畫之移轉及輔導作業亟待精進,建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就技術移轉友邦各項計畫之後續營運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儘速改進。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蔡煌瑯
11.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1至103年度完成移轉49項與各友邦國家辦理之技術合作計畫,為追蹤瞭解已移轉計畫後續運作情形,該會103年度派員實地查核,發現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有營運不如預期等情事,恐面臨無法繼續營運之高風險。建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全盤考量計畫相關移轉之後續營運輔導配套措施,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詹凱臣
12.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委辦計畫執行率逐年降低,經查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外交部簽約之委辦經費由100年度之12億9,848萬3,000元,逐年減至103年度之11億3,029萬7,000元。執行率從100年度之82.54%,逐年下降至103年度之74.02%,104年度至9月底之執行率則為61.05%;另保留數比率則由100年度之6.54%提高為103年度之13.61%,成效有待檢討。鑑於我國國際地位特殊,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扮演我國與各國接觸之媒介,協助友邦及友好國家從事農漁技術、公共衛生及資訊通訊等發展,功能性與必要性深受重視,爰建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全面檢討執行率逐年降低之原因,積極謀求改善方案,以提升績效。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蕭美琴
13.有鑑於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近年員工離職率可觀,會內人員離職率由101年度之9.00%,逐年上升至103年度之17.99%;離職人數由11人增為25人,104年度截至9月底已有11人離職,高離職率實不利我國對外援助工作之持續推展,且技術合作領域漸趨多元,具經驗之駐外技術人員養成不易,爰要求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強化人力資源規劃與管理,並針對未來援助領域面向加強外派人力培訓與儲備,俾使援外工作順利推展。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14.我國對外援助工作仍持續推展,且技術合作領域漸趨多元,具經驗之駐外技術人員養成不易;然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之外派人力呈減少趨勢,而會內員工離職率逐年遞增,不利經驗傳承,建請該會強化人力資源規劃與管理,並針對未來援助領域面向加強外派人力培訓與儲備,俾使援外工作順利推展。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鎮湘 李桐豪
15.據104年7月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公布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足額義務單位名單,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1人。經查該會於103年度繳交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28萬7,739元;104年度1至8月(9月份應繳2萬0,008元尚未繳納)計已繳交15萬5,654元。鑑於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是政府捐助成立之公設財團法人,建請確實配合政府政策,儘速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蔡煌瑯
16.內政部役政署日前已調整兵役役期,83年次以後之役男將只需服役4個月,雖內政部役政署對「以常備兵役體位轉服替代役之役男」之役期尚有調整而不以4個月為限,惟近年兵役役期縮短對外交替代役服勤整體效益或有影響,建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對此妥為因應,積極研議相關作法。
提案人:詹凱臣 李桐豪 陳鎮湘
17.獎助友邦及友好國家人士來台攻讀獎學金計畫,期能達到培育友邦青年能力建構,強化國際友我人脈,俾利活路外交,增進我國在國際能見度的目標。鑑於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自85年創立後,營運自101年度起多呈短絀,業務推展甚受影響。外交部105年度預算「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計畫,編列鼓勵外國學生來臺就讀或研究之獎學金,與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國際教育訓練支出」編列獎助友邦及友好國家人士來台攻讀獎學金計畫業務重疊,建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對與外交部預算性質相同者,通盤檢討,以整合有限預算編列,避免重疊情形。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二、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5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億4,56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億4,470萬元,減列「管理費用」項下「水電費」10萬元、「其他業務支出」項下「郵電費」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450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90萬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110萬元。
(三)通過決議2項:
1.105年度臺灣民主基金會編列「其他業務支出」1億1,470萬元,其中「兼職費」370萬元,辦理執行長1人、副執行長3人、資深研究員1人及主任3人兼職費用。然兼職工作未能保障工作者權益,兼職者由於時間上限制,無法全心全力投入工作,及該基金會所提供待遇總經費亦足以聘用數名專職人員,建請臺灣民主基金會就聘用兼職人員之必要性及聘用專職人員之利弊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詹凱臣
2.臺灣民主基金會前副執行長蔡瑋參加中國九三閱兵被要求離職,卻以轉任資深研究員作為條件;惟行為之因既生離職之果,竟能轉任他職,顯有未妥。按「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會不得贊助涉及統獨之活動,亦不得支助國外政治團體從事違反當地國家法律之行為,及遊說國外團體從事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之活動。」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茲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迄未放棄武力犯臺,並認為「中華民國憲法」自38年起即不存在,蔡瑋參加中國閱兵,顯然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政治觀點;復以,蔡瑋未經我國政府許可即受邀參觀敵國威嚇性之武力展示,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所禁範圍,顯見本案處理過程確有失當,爰建請臺灣民主基金會重新檢討本件人事案,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蕭美琴
三、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5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679萬5,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660萬4,000元,減列「勞務成本」15萬元(含「印刷費」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他均照列,改列為1,645萬4,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9萬1,000元,增列15萬元,改列為34萬1,000元。
肆、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5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