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下午1時13分;10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21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錦隆 江啟臣 黃偉哲 蕭美琴 楊應雄 蔡煌瑯 李桐豪林郁方 陳鎮湘 陳唐山 詹凱臣 馬文君 邱志偉

(出席委員13人)

列席委員:許添財 鄭天財 陳歐珀 簡東明 蔣乃辛 蔡其昌 陳明文周倪安 何欣純 邱文彥 呂學樟 楊瓊瓔 楊麗環 詹滿容陳怡潔 賴振昌 張慶忠 劉櫂豪 林滄敏 孔文吉 李貴敏薛 凌 潘維剛 吳育昇 蘇清泉

(列席委員25人)

列席人員: 10月21日(星期三)

外交部部長林永樂及所屬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陳莉惠

10月22日(星期四)

國家安全局局長楊國強及所屬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曾煥棟

主 席:黃召集委員偉哲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鄭世榮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黃美菁

專 員 陳國興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院會交付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業務支出」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案。

決定:報告完竣,准予動支。

討論事項

10月21日(星期三)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外交部主管收支機密及公開部分。

(本次會議採 報告秘密,詢答及處理(先秘密、後公開)方式進行。外交部部長林永樂報告,委員黃偉哲、蕭美琴、楊應雄、蔡煌瑯、李桐豪、林郁方、陳鎮湘、陳唐山、詹凱臣、周倪安、許添財、詹滿容等12人質詢,均由外交部部長林永樂、拉美司司長陳新東、國傳司司長彭滂沱、人事處處長郭素卿、秘書處處長李芳成、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副秘書長李栢浡、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長陳文誠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外交部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委員蔡錦隆、江啟臣、邱志偉、馬文君、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機密部分,審查結果:

(密略)

四、公開部分,審查結果: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2項 外交部

第1目 賠償收入181萬元,照列。

第73項 領事事務局

第1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5項 領事事務局

第1目 行政規費收入36億0,923萬8,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2項 外交部

第1目 財產孳息2,224萬3,000元,照列。

第2目 財產售價,無列數。

第3目 廢舊物資售價658萬5,000元,照列。

第83項 領事事務局

第1目 財產孳息,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5項 外交部

第1目 雜項收入5億9,457萬9,000元,照列。

第86項 領事事務局

第1目 雜項收入664萬4,000元,照列。

第87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第1目 雜項收入39萬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外交部(不含第9目「外交支出機密預算」)原列224億6,204萬1,000元,減列「獎補助費」50萬2,000元(含「其他補助及捐助」1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4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辦公環境清潔等經費」10萬元、「檔案及資訊處理」項下「國內外各項資訊及週邊設備等經費」10萬元及「檔案庫水電費、租金等經費」20萬元)、第2目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業務費」11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委託舉辦民意調查等委辦經費」及「推動公眾外交及辦理重要外交文宣業務等經費」10萬元)、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之「業務費」40萬元(含「駐外觀光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物品、辦理小型觀光說明會等經費」10萬元、「駐外僑務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物品、訪問聯繫僑社(團)等費用」10萬元及「駐外文化中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一般事務費」20萬元)、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之「獎補助費」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中「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67萬7,000元、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之「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等計畫經費」100萬元、第8目「第一預備金」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共計減列457萬9,000元,改列為224億5,746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4項:

1.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計7,569萬8,000元,所規劃辦理之網路建置計畫屬繼續經費,却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立法院決議,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相關資訊揭露欠明,實不利預算審議,允應檢討改正。爰針對第1目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編列之2億3,262萬8,000元,凍結500萬元,外交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2.外交部NGO雙語網站自92年起建置,加上每年之維護營運經費,迄今投入已逾2千萬餘元,線上申請補助功能建置迄今已近10年,使用率仍未超過一成;103年1,074件申請補助案件中,僅84件經由網路申請,實屬偏低,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資訊服務費」5,454萬5,000元中「NGO雙語網站維護營運經費」,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NGO網站改善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李桐豪

3.外交部建置跨部會之「政府部門補助國內民間團體及機構參與或辦理國際會議及活動整合平台」,並請各部會隨時上網登錄補助案件辦理情形;國家發展委員會開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下稱CGSS),登載中央政府各機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案件資料,以及提供查詢案件申辦情形。外交部允宜檢視其自建系統與CGSS功能之差異性及是否有存續之必要性,以免後續仍需投入相關管理維護成本,不符經濟效益,爰就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7,024萬3,000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4.有鑑於東協政經地位日益重要,為我國外交發展重點,故國際文宣視聽資料應加入東協國家語言。外交部於104年國慶文宣影片「友善國際‧和平傳愛」配有中、日、英、法、西、葡、義、德、俄、阿文等10種語版字幕,但東協國家語言付之闕如,爰針對第2目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編列8,312萬8,000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東協國家國際宣傳策略」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5.近年來台灣青年赴海外打工度假之人數日增,以最大宗澳洲為例,據外交部統計,103年澳洲政府總計核發給台灣青年2萬6,622件度假打工簽證;參照同時期勞動部統計,人數估計已占台灣20-29歲勞動人口的1%以上。然而近年在媒體上,不時可以看到台灣青年在澳洲慘遭雇主剝削,勞動條件違反當地法令;且受害者經常表示難以從台灣駐外館處獲得處理勞資爭議之足夠協助。爰此,為改善此一情況、保障國人權益,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6億8,742萬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6.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中「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補助「臺灣民主基金會」經常支出1億4,470萬元,經查臺灣民主基金會副執行長蔡瑋主要負責「兩岸交流及中國人權」事務,卻自承獲邀出席104年10月中國國慶閱兵典禮,其行為已經損及民主、傷害國家尊嚴。再者,蔡瑋當初係受國民黨指派擔任該職位,爾後國民黨已發函更改人事案,惟蔡瑋竟不交出辦公室鑰匙,且遲不去職,嚴重破壞臺灣民主基金會人事制度;更有甚者,臺灣民主基金會竟依然續聘其為資深研究員,顯見該基金會內部人事管理制度出現重大瑕疵。爰就「臺灣民主基金會」經常支出1億4,47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蔡瑋去職,並向立法院外交與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凍支。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連署人:蔡煌瑯 

7.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編列「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計畫35億3,395萬3,000元,鑑於區美珍秘書不幸遇害案,多明尼加官方的偵辦不僅毫無進展,對我國官方的查詢更是消極以對、甚至不予回應。爰就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中,多明尼加部分予以凍結2,000萬元,俟多明尼加對「與我國官方就區美珍案偵辦情形建立每月定期會報機制」與「我國官方提供專業諮詢協助調查」等要求,作出具體善意回應,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連署人:陳鎮湘 楊應雄

8.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物品」編列420萬元,經查政府採購統計,外交部103年隨身碟採購案金額為63萬6,000元,104年隨身碟採購案決標金額為102萬6,000元。外交部連續兩年採購大量隨身碟,有鑑於國家財政困難,允宜檢討採購物品之必要性,爰請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採購物品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9.外交部自89年推動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期能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能、簡化作業程序,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外交部並據以修訂「各機關駐外機構預算及會計事務處理要點」等規定,建置駐外機構會計系統,推動駐外機構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並於中、大型駐外館處派置專任會計人員。惟駐外館處置有專任會計人員之數量未見成長反而逐年減少,外交部允應加強辦理,以落實該改進方案,請外交部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10.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臨時人員酬金」編列1億5,348萬7,000元,然其人員之進用及人事薪資標準不明確,爰請外交部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11.外交部每年度皆於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駐外技術服務」編列數億元預算,委由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友邦技術合作計畫。然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對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外交部允應督促改善,並於計畫規劃階段即全盤考量,計畫如有移轉應有後續之營運輔導配套措施,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請外交部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12.外交部自90年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外交替代役男受訓及援外計畫,役男在海外服役,不但可以豐富人生經歷,也可以加強外語能力,每年都吸引許多年輕人報名,但每年錄取率僅10%左右。經查104年度辦理外交替代役經費為4,336萬1,000元,105年預算編列5,317萬3,000元,增列981萬2,000元,在錄取率偏低之情形下,外交部於105年預算增列是項工作之經費,實有不合理之情事,爰請外交部就「選訓用外交替代役之具體作為與成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13.外交部於「國際合作」業務計畫之「駐外技術服務」分支計畫編列1,900萬元,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成立之海外子公司(簡稱PSC公司)管理臺巴工業園區;並於「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履行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開發臺巴工業區貸款保證責任經費1,517萬元。經查臺巴工業園區產權長期遭受原貸款計畫債務人惡意侵占,並不斷以興訟方式干擾園區營運,以及若干訴訟爭議,影響我國企業在南美洲海外經貿發展,且自95年度以來政府平均每年需投入約千萬元委託管理經費,爰請外交部就「有效管理臺巴工業區以促進國際合作經貿發展」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14.103年TPP 12個成員國之GDP占全球比重約38%,貿易額達全世界25%以上,占我國貿易額亦高達35%左右。未來TPP生效後,成員國相互提供貿易優惠及排除貿易障礙,我國若不參與,出口產品在海外市場將要面臨較競爭對手國為高的關稅及不公平的措施。我國政府將TPP與RCEP均列為積極參與的政策目標,然面對談判,我國是否已經擬定好相對應的策略,尤其是在農業議題上將如何因應?建請外交部與相關部會研討TPP與RCEP對我國國際政治層面可能之影響,方能找出最利於我國家利益的談判路徑。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15.有鑑於我國貿易主要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也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我國目前已洽簽FTA之國家除紐西蘭及新加坡外,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且進程相當緩慢,建請外交部應重新檢討策略,加速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爭取加入TPP及RCEP,以拓展我國貿易。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楊應雄

李桐豪 林郁方

16.ECFA生效後,中國因整體投資環境惡化,致未達成促進雙邊投資之目標,國人赴中投資案件從100年575件、總金額131億0,100萬美元,降至103年388件、總金額98億3,000萬美元;而中國來台投資案僅約3億美元,成效亦不顯著。尤有甚者,外資在台投資金額逐年下滑,以每件投資平均規模觀之,95年係10年來最高,每件平均投資規模約756萬7,000美元,迄102年降為153萬9,000美元,僅及95年五分之一。綜觀外資減少之成因,主要係我國未與美國、歐洲、東協等經濟體建立自由貿易關係所致,近年我國雖與新加坡、紐西蘭分別簽訂經濟夥伴協定(ASTP)及經濟合作協定(ANZTEC),但因規模較小,尚難發揮招商引資之效果。有鑑於此,建請外交部本於涉外事務之專業,密切掌握TPP之發展進度,多方接觸相關當事國,全力協助政府排除談判時可能遭遇之非經貿障礙,加速參與區域經貿之整合。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17.在洽簽FTA上,除經貿專業之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目前採取「堆積木」方式進行之部分,或為經濟合作、或為投資保障、或為投資促進,由於進度緩慢,對有效提昇我國之貿易條件,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建請外交部應與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擬定策略,加速洽簽FTA,以拓展我國貿易。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18.國際合作發展法第14條規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經費應視政府財政能力,並考慮國際援外標準編列之;其涉及國家機密者,得編列機密預算。」外交部公布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年度報告,依其說明統計資料係以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定義之「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統計定義分類。惟外交部年度預算書僅列各司執行之主要計畫項目,欠缺計畫總經費、分年編列經費及預期效益,亦無邦交國或非邦交國之援助數據,均顯過於簡略,爰建請外交部依國際合作發展法之規定,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編表,以利於審議援外計畫績效。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19.外交部於「國際會議及交流」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經貿交流活動」所需經費2億1,377萬6,000元,包括亞東太平洋地區區域經濟整合等議題之交流或研討、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與歐洲各國雙邊經貿諮商會議、與北美地區之各項經貿交流會議及活動,爭取參與雙邊及多邊自由貿易機制等;另編列「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經費」3億2,322萬8,000元,辦理強化與各國國會交流業務等。簽署FTA係為政府施政重點,外交部允宜與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並擬定策略,俾加速簽署之進程。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20.104年10月5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於美國亞特蘭大達成協議,目前臺灣預計於第二輪申請加入。參考日本與美國談判過程,日本加入TPP,美國首先要求日本廢除稻米進口之關稅配額,澈底開放為自由市場。原本在WTO架構下,日本的關稅配額是77萬噸,其中10萬噸是大米,其餘加工為米製品;而此次TPP談判,日本承諾對美國進口的「大米」,從原來5萬噸增加到7萬噸;澳洲配額量則是美國的12%(8,400噸),美澳「大米」配額總計7萬8,400噸。目前我國稻米進口在WTO架構下亦採關稅配額制,每年14萬4,720噸,以低關稅或零關稅進口(目前為零關稅),超出則課以高關稅(目前為每公斤45元)。一旦臺灣申請加入TPP,美方很可能比照對日談判,要求我國取消稻米進口之關稅配額,假如落實,恐將對臺灣農業造成毀滅性破壞。綜上,為保護臺灣農業,外交部與美方進行TPP談判時應堅持立場,堅守我國稻米進口之關稅配額不被取消或上修。

提案人:邱志偉 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21.有鑑於外交部於「國際會議及交流」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經貿交流活動」所需經費2億1,377萬6,000元,包括爭取參與雙邊及多邊自由貿易機制等,然相關成效緩慢,舉例而言,歐洲議會於100年5月11日、101年9月及102年10月3度通過決議案,支持臺歐盟簽署ECA;並於102年10月9日通過「臺歐盟經貿關係」決議案,呼籲歐盟執委會啟動與我國之「投資保障及市場進入協議」談判,以深化雙邊經貿關係,惟其決議案對歐盟執行部門並無約束力;而亞太地區則透過民間智庫進行與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及菲律賓等國完成經濟合作協定之可行性研究,運用雙邊年度經貿諮商機制,研議後續合作事宜,同時藉由雙邊產業及商會交流爭取支持。此外,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相較我國貿易之主要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綜上,在洽簽雙邊與多邊貿易協定上,除經貿專業之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對有效提昇我國之貿易條件,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外交部允宜與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並擬定策略,加速洽簽相關協定,並定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以拓展我國貿易,確保我國經濟發展,同時以利監督。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連署人:蔡煌瑯

22.我國產業高度倚重出口市場拓展,且偏重中間財商品出口,雖有部分廠商投入國際採購競標,如終端或系統產品採購、專業技術服務輸出或工程建案等,但常遭遇諸多問題,致整體國際競標能力尚有不足。我國雖有外交部駐外館處、經濟部駐外單位及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遍佈全球60個駐外據點等,提供當地市場相關資訊,但缺乏對於國際標案商機訊息之專業蒐集、整合研析與及時提供機制,致國內廠商不易有效掌握海外標案情資,無法儘早準備相關作業;此外,缺乏辦理國際標案之專業人才與經驗累積、融資擔保與國際開發經驗不足,缺乏策略聯盟運作模式,獨立承攬案件競爭力偏弱等問題。為有效提升我國整體解決方案輸出競爭力,建請外交部整合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政府各單位相關計畫及資源,互為支援並統籌運用,俾事半功倍。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23.釣魚台列嶼主權,無論從地理、地質、歷史、使用及國際法來說,絕對是中華民國領土;另36年中華民國政府在南海劃定的十一段「傳統疆域線」,亦為我固有疆域。然日本將釣魚台國有化、中共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及在南海7島填海造陸,實行「小島堡壘化」及「大島陣地化」的軍事建設工程,均已侵犯我領土主權;故南沙太平島建設,應該要打造為軍事、經濟、能源、漁業、生態、海洋氣象等多功能的中心及前進基地。我國為主權聲索國之一,應透過各種管道或方式以及各式國際會議,不斷向國際發聲主張我東、南海主權,增進國際認同,避免遭邊緣化,請外交部就「如何強化我國對東、南海主權主張之具體作法」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監督與考管成效。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24.外交部於89年成立「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積極推動我國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及活動,並以經費補助之方式,提昇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之意願與成效,以期在國際社會充分展現我國之軟實力,提昇國際能見度與形象。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3年底,中央政府所轄人民團體計1萬3,202個;然外交部長期以來對「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等11個團體例行性編列預算補捐助,101至105年度對渠等團體之捐助預算經費占該年度對國內團體捐助預算之總額皆逾六成,造成補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外交部允宜檢討對國內團體捐助之資源分配合理性。我國NGO若能積極參與國際事務,協助推動我國全民外交,在提高國際能見度、爭取國際參與空間、協助政府維護或爭取我國在各國際組織之權益等面向助益良多;然NGO需資金以維持組織之正常運作,其來源除民間捐贈及企業贊助外,有一部分係來自政府補(捐)助,惟民間捐贈或贊助款有其不確定性,而在政府財政日漸困窘下,補助額度實不足以支應NGO需求。為長遠考量,政府宜扮演中介者角色,有效媒合重視實踐社會責任之企業與NGO,以發展長期性贊助或與NGO合作成為夥伴關係,更宜計畫性輔導及協助NGO從接受補助與捐款之經營型態,積極轉型為可自籌經費或朝向「社會型企業」方向發展。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蔡煌瑯 蕭美琴

25.103年度外交部關鍵績效指標「參與聯合國體系及其專門機構」之「參與聯合國體系案」,臚列協助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之工作,包括103年3月及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之「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CSW)及「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PFII)、5月在瑞士日內瓦舉行之「國際勞工大會」(ILC)、6月在泰國曼谷舉行之聯合國「亞洲部長級減災風險會議」(AMCDRR)及11月在亞美尼亞舉行之聯合國「全球災害預警與協調系統」(GDACS)年會;上揭聯合國專門機構之會議固然重要,亦屬邁向聯合國體系之累積作為,惟參與聯合國之總目標仍不宜偏廢,況外交部針對民間參與聯合國之活動亦酌予補助,基於官民合作之立場,建請外交部除經費補助外,應擴大協助民間參與聯合國之活動,俾維繫台灣在國際社會發聲之能量。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26.提供人道關懷與援助是我國「活路外交」政策下重要的一環,也是我國持續努力的目標,外交部應檢討現行作為、配合歐美國家擴大援助金額及範圍,以發揮人道精神,善盡國際義務。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楊應雄

李桐豪 林郁方

27.建請外交部應在我國對約旦難民營的援助計畫中,增加於難民營內設立「中華民國教育中心」,提供難民營內的學童和學生教育和職業訓練的機會。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連署人:陳鎮湘 楊應雄

28.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中,北美司編列「參與艾森豪總統紀念堂籌建計畫」630萬元部分,建請外交部應確保我國的「正式國號」必須出現在該紀念堂的捐贈者牆、捐贈者鐫碑、館內文宣刊物與相關活動新聞稿中,始得進行捐贈。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連署人:陳鎮湘 楊應雄

29.我國即將舉行總統大選,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重申九二共識為兩岸互信基礎,並稱:「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我國家安全局楊國強局長亦指兩岸關係若有變化,八成邦交國可能生變;依此情勢推估,一旦政黨輪替,兩岸關係與國際情勢或將受到某種程度之影響。縱然政治情勢尚難預料,仍請外交部未雨綢繆,審慎評估大選後之可能變化,針對各種情況預作沙盤推演與戰略佈局,以免遭遇猝不及防之政治襲擾而進退失據;另請外交部就22個邦交國與中國往來情形及其發展趨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涉及機敏情資者,得以口頭報告)。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30.外交部每年度皆編列數億元預算委由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友邦技術合作計畫,然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對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101年執行率85.37%;102年78.16%;103年74.3%),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外交部允應督促改善,並於計畫規劃階段,即全盤考量計畫如有移轉之後續營運輔導配套措施,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31.有鑑於外交部援外預算編列於「駐外機構業務」業務計畫7,619萬6,000元、「國際會議及交流」業務計畫1億6,729萬1,000元、「國際合作」業務計畫78億4,901萬4,000元及「國際關懷與救助」業務計畫1億2,916萬2,000元,共計82億2,166萬3,000元;另機密預算編列4億4,451萬2,000元。然外交部公布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年度報告,依其說明統計資料係以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定義之「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統計定義分類。惟外交部年度預算書僅列各司執行之主要計畫項目,欠缺計畫總經費、分年編列經費及預期效益,亦無邦交國或非邦交國之援助數據,顯過於簡略,建請外交部參酌編列預算相關規定,以利預算之審議及長期績效評估,另依國際合作發展法之規定,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編表,以達到客觀明確,並利於審議其計畫績效。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32.為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能,並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外交部自89年推動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具體改善措施包括推動駐外機構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並於中、大型駐外館處派置專任會計人員等,而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之駐外館處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雖已具成效,惟部分員額超過30人之駐外館處仍未實施該項制度。此外,駐外館處設置專任會計人員未見成長,外交部應加強辦理,以落實該改進方案。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33.99至102年度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駐外館處計有74處,其中18館處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103及104年度截至6月底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駐外館處計有76處,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已增為51個,推動經費統籌收付制度已具成效;惟尚未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之25個駐外館處中,員額30人以上之中、大型駐外館處,計有韓國、馬來西亞、芝加哥及舊金山等4個館處仍未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爰建請外交部對此4個駐外館處優先推動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以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益,並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34.有鑑於外交部於「一般行政」、「外交業務管理」、「國際會議及交流」、「國際合作」及「國際關懷與救助」等計畫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經費,合計3億9,391萬6,000元,並將「協助國內非政府組織(NGO)之國際參與,增進我NGO對國際社會之貢獻」列為105年度關鍵策略目標之一。然近5(101-105)年度外交部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觀之,在政府財政日漸拮据下,外交部歲出規模逐年遞減,對國內團體之捐助亦相對由101年度之4億5,468萬5,000元,逐年減少為105年度之3億9,391萬6,000元,占外交部歲出規模之比率平均約1.78%。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3年底中央政府所轄人民團體計1萬3,202個,然外交部長期以來對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等11個團體例行性編列預算補、捐助,101至105年度對渠等團體之捐助預算經費占該年度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總額皆逾六成,致可用於補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外交部允宜檢討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資源分配合理性。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連署人:蔡煌瑯

35.有鑑於我國NGO向政府各部門間申請補助參與國際活動案件與日俱增,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強化補(捐)助案件源頭管理,已開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 ,下稱CGSS),並自104年1月起中央政府各機關於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時,應即時至CGSS登載受理案件資料,提供其他機關以民間團體名稱總歸戶方式查詢案件申辦情形。外交部允宜檢視其自建系統與CGSS功能之差異性及是否有存續之必要性,以免後續仍需投入相關管理維護成本,不符經濟效益。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36.現行各公務機關人員所支領之專業加給種類仍屬繁多,且標準紊亂。就外交部而言,包括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行政院新聞局國際新聞、外交領事特考及格人員及駐外輪調回國服務人員前經行政院核准者等種類。為達成政府簡化作業程序之施政目標,建請外交部宜依專業特性及工作性質再予簡化各類專業加給,避免同工不同酬;又各類專業加給表多未於網站公開,不符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予改善。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37.外交部於「國際合作」業務計畫編列90億2,177萬2,000元;另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之委辦計畫收入編列11億3,872萬2,000元。經查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對委辦計畫執行率逐年降低,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外交部允應督促其研謀改善。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38.外交部於「營建工程」工作計畫編列泰國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及駐洛杉磯辦事處館舍購置計畫之先期規劃費合計1億8,330萬2,000元。鑑於以往駐外館舍購(建)置案多難以如期順利推動,外交部允宜強化館舍購置計畫進度之管控,並督促駐處關注該地房價走勢,以覓良好購置時機。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39.外交部105年度之「營建工程」工作計畫編列1億8,330萬2,000元,包括駐泰國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1億8,230萬2,000元及駐洛杉磯辦事處館舍購置計畫之先期規劃費100萬元。外交部為解決駐外館舍龐大租金問題,92年經行政院核備「外交部購建駐外館、宿舍分級表」,原預計以15年完成16處館舍,惟歷經12年,截至104年6月底僅完成紐約館舍等4處,執行中2處,且購(建)置案多未能按計畫期程推動,例如原預訂99年完成「駐約旦代表處自建館(宿)舍計畫」及原預訂101年完成「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館舍購建計畫」,均延遲至102年度才完成。鑑於以往駐外館舍購(建)置案多難以如期順利推動,外交部允宜強化館舍購置計畫進度之管控,並督促駐處關注該地房價走勢,以覓良好購置時機。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江啟臣 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李桐豪 林郁方

連署人:蔡煌瑯

40.鑑於近年來部分地區「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與駐地的租金行情差距越來越大,使中、低階駐外人員不僅被迫長時間通勤,甚至無法入住治安較良好的區域。為確保駐外人員及眷屬之安全,外交部除應責成駐館強化與當地警政治安機關之聯繫,也應確實檢討現行房租補助標準之合理性,並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楊應雄

41.近年來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未符市場租金現況,且差距漸趨嚴重,已有愈住愈小、愈遠、愈住不起有保全區域之趨勢。外交部雖於101年度已就部分房租補助費嚴重不足地區報院核定調整,惟近年來仍發生駐外人員於駐地租屋處遭搶、遭竊等情事,建請外交部除應建立相關安全SOP,與當地警政治安機關密切聯繫,強化安全維護外;另應確實檢討房租補助標準合理性,以保障駐外人員安全問題。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楊應雄

林郁方 李桐豪

42.101至103年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外研究計畫共計4,034件,其中將報告歸屬公開者計2,973件,公開比率雖達73.70%;然就外交部而言,22件委託研究案,公開比率為0,顯不利機關間研究成果之流通,故建請外交部檢討其妥適性及合理性,並應登錄於科技部建置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43.外交部官員養成教育長期重歐輕亞,而亞洲中又重日韓、輕東南亞,造成我駐外人員連當地語言都不通,影響邦交甚大,而多靠當地雇員協助,恐產生安全顧慮。由於近年來東南亞地區的經貿整合呈現快速發展之態勢,加上我國與東協國家如新加坡、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越南等,都具有貿易、投資、產業、文化、教育等各層面的密切合作關係,區域經濟已然成形;然我國懂東南亞語言之外交人員不多,為加強我國與東南亞各國經貿及文教關係能更為進步,並進行相關議題深入研析,建請外交部當務之急應建立培養我派駐東南亞地區之人才,以有效拓展外交關係。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李桐豪 楊應雄

黃偉哲 林郁方

44.第1目「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5,454萬5,000元、「資訊軟硬體設備及投資經費」7,024萬3,000元,其中屬「NGO雙語網站」維護營運經費計178萬6,000元;惟經查「NGO雙語網站」之線上申請補助功能,近3年度(101-103年)之線上申請比率僅分為2.11%、4.95%及7.82%,申請件數雖逐年提升,惟使用比率仍偏低,爰建請外交部應瞭解影響使用者意願之癥結,並研謀改善措施。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第2項 領事事務局14億5,319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1.近年來我國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截至104年6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仍有10萬3千餘本,約20%護照係在國外遺失或失竊,且以晶片護照居多,顯示晶片護照防偽措施有待加強。為避免該等護照於海外遭非法使用過於猖獗,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護照外,亦應檢視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爰針對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編列10億2,683萬4,000元,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楊應雄 林郁方

2.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置有「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供國人出國觀光、遊學或洽商時登錄個人及旅外停留資料,以助駐外館處瞭解國人動態,並備天災、動亂、急難事件或協尋請求時,能立即聯繫國人,通知應變或提供協助,亦可儘速代為聯繫在臺家屬。惟整體登錄情形欠佳,為有效掌握旅外國人動態資料,俾利我駐外單位能及時協助,允宜廣為宣導,請外交部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3.迄104年6月底,未逾效期護照遺失或遭竊之數量達10萬3,889本,約20%護照係在國外遺失或失竊,茲因人蛇集團向有偽造、變造我國護照遂行偷渡之情事,嚴重性不容輕忽,建請外交部全面檢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相關控管機制,加強防範偽、變造之具體措施,以降低護照遭不法使用;另建議外交部促請駐外館處加強與駐在國政府移民及警政單位之聯繫,避免國際犯罪集團利用我國護照從事不法活動。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4.我國護照獲免簽證待遇國家或地區已增加至153個,而護照遭偷竊、冒用及偽、變造,包括在護照封面上亂貼貼紙,均有上升趨勢,這些遭竊護照部分將成為罪犯優先選擇的旅行文件,倘護照遭偷竊、冒用及偽、變造的情況增加,恐嚴重影響我國人正常使用護照的便利性,外交部同仁多年來努力成果亦將功虧一匱。為確保遺失護照免於不法使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除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合作建置「護照遺失即時通報系統」,建請外交部提出其他更有效的措施,來防止護照遭變賣、偷竊、冒用及偽、變造。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楊應雄

李桐豪 林郁方

5.我國護照可在148個國家、地區享有免簽或優惠簽證,相對易遭人蛇集團冒用變造,近年來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且以晶片護照居多,晶片護照防偽措施有待加強。此外,截至104年6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仍有10萬3千餘本,約20%護照係在國外遺失或失竊。為避免該等護照於海外遭非法使用過於猖獗,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護照外;亦應檢視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若有偽造、變造我國護照等情事發生,外交部應積極制止並移送相關單位協處。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6.為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我國自97年12月29日起發行晶片護照,然自近年查獲之偽、變造護照數量觀之,99年度41本中有2本為晶片護照;102年度80本中有66本為晶片護照;103年53本中有43本為晶片護照;104年截至6月底查獲24本變造護照皆為晶片護照,爰建請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晶片護照外,亦應檢視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

提案人:江啟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林郁方

詹凱臣 楊應雄 李桐豪

7.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業務計畫編列11億8,633萬4,000元,執行晶片護照印製、加強護照、文件證明及簽證防偽功能和督導駐外館處及分支機構領務服務功能等業務。惟經查我國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且以晶片護照居多,99年度為41本、102年度增為80本、103年稍降為53本,然其中屬晶片護照由99年度2本(占總查獲量4.88%)、103年已增為43本(占總查獲量81.13%)、104年截至6月底查獲24本偽、變造護照皆為晶片護照,晶片護照防杜偽造及冒用功能,恐已遭非法集團破解。另截至104年6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仍有10萬3千餘本,約20%護照係在國外遺失或失竊。綜上,若我國問題護照於海外遭非法使用過於猖獗,恐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爰要求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護照外,並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護照流程之相關控管機制」書面報告,以改善護照偽造及冒用情形。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8.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自91年於其網站建置「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系統」提供國人登錄旅外資訊,以助駐外館處瞭解國人動態,並備天災、動亂、急難事件或協尋請求時,能立即聯繫國人,通知應變或提供協助,亦可儘速代為聯繫在臺家屬。惟查內政部移民署之歷年入出國人數統計顯示,95至103年間出國人數共8,637萬9千人次,平均每年約959萬8千人次,前述旅外國人動態登錄人數開辦迄今,登錄人次最高者為102年之2萬5千餘人,相較平均每年約9百餘萬之出國人數實屬偏低(比率僅約0.27%);此外,旅行團之動態登錄情形,每年平均則僅約803團登錄,顯示整體登錄情形欠佳亟待改善。就連日前(104年8月)發生曼谷爆炸案,外交部第一時間查詢8月登錄赴泰國者只有100餘人,更顯該登錄系統難以發揮其設置之功效,爰要求外交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系統使用率之宣導作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第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原列9,038萬6,000元,減列第2目「外交領事人員講習」項下「短期進修、專業訓練及國際交流」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008萬6,000元。

五、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外交部主管收支機密及公開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送財政委員會彙整後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10月22日(星期四)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安全局主管收支機密及公開部分。

(本次會議採 報告秘密、詢答及處理(先秘密、後公開)方式進行。國家安全局局長楊國強報告,委員黃偉哲、楊應雄、蔡煌瑯、陳鎮湘、李桐豪、林郁方、邱志偉、蕭美琴、詹凱臣、孔文吉、馬文君、周倪安、陳唐山等13人質詢,均由國家安全局局長楊國強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家安全局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委員蔡錦隆、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機密部分,審查結果:

(密略)

四、公開部分,審查結果: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5項 國防部所屬(國家安全局部分)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64萬2,000元,照列。

第3目 賠償收入99萬4,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5項 國防部所屬(國家安全局部分)

第1目 財產孳息14萬2,000元,照列。

第4目 廢舊物資售價8萬8,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9項 國防部所屬(國家安全局部分)

第2目 雜項收入656萬4,000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9款第2項 國防部所屬(國家安全局部分)原列8億6,103萬7,000元,減列第2目「情報行政」165萬元(含「行政管理」之「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20萬元、「稅捐及規費」10萬元、「物品」10萬元、「一般事務費」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項下「雜項設備費」5萬元,「情報教育訓練」之「業務費」項下「物品」1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5,938萬7,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39項:

1.根據國家機密法規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國安局組織架構皆法有明定,一級單位主管人數並不具機密性,建請國安局將情報及情報支援等19個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待遇,公開編列於一般預算中,以保障民眾對於政府知的權利。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2.有鑑於國家安全局公開預算部分之人事費編列4億5,548萬8,000元,占當年度人事費預算總數比率未達20%,顯示該局主要人事費用仍編列於機密預算中。該局97年度以前將員工薪資全數編列於機密預算,自98年度起雖陸續將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人事費移至公開預算中編列,惟情報及情報支援等一級單位主管仍以機密預算編列,未以必要之最小範圍定之。經查國家安全局組織架構之法規均屬公開資訊,該局一級單位主管人數並不具機密性,允應將情報及情報支援等19個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待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俾合乎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綜上,為減少黑箱作業之疑慮,國家安全局宜在不危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前提下,適予檢討提高公開預算比率;另鑑於國家安全局情報及情報支援等單位主管人員,其人數為法定,且待遇編列標準並無直接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議應將渠等人員待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連署人:陳唐山 蔡煌瑯

3.近年來機密預算編列與執行之監督,時常成為媒體輿論焦點,亦為立法院關切重點,機密預算之認定有無嚴謹客觀標準,機關是否係以必要最小範圍定之,外界迭有質疑。為減少黑箱作業之疑慮,國家安全局宜在不危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前提下,適予檢討提高公開預算比率。鑑於國家安全局情報及情報支援等單位主管人員,其人數為法定,且待遇編列標準並無直接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議應將渠等人員待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修正後,將原屬任務編組之公開情報中心及督察處升為一級單位,並增設第七處及國家安全作業中心,致業務單位從100年之9個擴增為13個,顯然有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0條:「業務單位設6司至8司為原則」之規定。加以,增設一級單位後,員額勢必隨之增加,依「中央行政機關總員額法」第2條第4項之規定,國家安全會議準用同法相關規定,隸屬國家安全會議之國家安全局爰應同受規範。然國家安全局新設單位之員額及預算均列機密,外界無從監督,茲為建立外部管控機制,要求國家安全局調整內部組織悉應依法辦理,並於1個月內就員額增加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5.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修正後,其內部單位之設置及員額編制已授權由其自訂,然該局因隸屬國家安全會議,又屬情報單位,其組織規模及員額爰不受組織基準法及總員額法之限制。為免該局淪為監管之灰色地帶,允宜請其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就其組織規模及員額妥予建立外部管控機制,以利規範。此外,國家安全局近4年來兩度修正處務規程,將內部業務機關數由9個擴增為13個,而所增加員額及經費均以機密預算編列,外界難以窺知其狀況,國家安全局允應妥為說明。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6.有鑑於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修正後,其內部單位之設置及員額編制已授權由其自訂,然該局因隸屬國家安全會議,又屬情報單位,其組織規模及員額爰不受組織基準法及總員額法之限制。為免該局淪為監管之灰色地帶,允宜請其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就其組織規模及員額妥予建立外部管控機制,以利規範。此外,國家安全局近4年來兩度修正處務規程,將內部業務機關數由9個擴增為13個,而所增加員額及經費均以機密預算編列,外界難以窺知其狀況,國家安全局允應妥為說明。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連署人:陳唐山

7.國家安全局對編制內員工於國內大專校院攻讀學位之學費、學分費及雜費等進行補助已行之多年,近年補助人數及金額均有增加之趨勢,101年度補助138人計163萬1,000元、102年度補助167人計314萬5,000元、103年度補助163人計289萬6,000元。其中102及103年度補助決算數分別較預算數高出48.35%及36.60%,顯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之規定不符;然該局未檢討其補助作為,反而將105年度該項補助預算提高編列為240萬元,進而排擠各類外語訓練,顯有未當。故要求國家安全局檢討員工於國內大專校院攻讀學位之補助標準,應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外語訓練部分,應比照外交部現行作法,選訓人員改採擇優選訓,並改支國內薪,且選訓人員若畢業於該語種之國外大學、研究所,即不再補助送訓。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蔡煌瑯

8.國家安全局近年來從事資安技術或資安專業證照人員所占員額比例低於50%,資安人員專業能力顯然未配合該局軟硬體設備增置而同步提升,建請國家安全局應儘速擬定資通安全人員專業能力並提升作為,以維護國家安全。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9.國家安全局增設第七處(網域安全處)後,編列5,395萬9,000元用於增購資訊軟硬體設備經費;另為因應網路科技之發展,國家安全局從事資通安全業務人員逐年增加,至104年7月已達96人,然具資安技術或管理合格證照者僅44人,未達50%。104年國家安全局特考增設資安專長之高考技師類組,報考資格限定須具公務人員資格及電腦檢定證照,導致出現無人報考之窘境,顯見制式化之資格設定難覓良才。茲因網路作戰能力攸關現代化國防實力與資安發展,且駭客技術日新月異,網路作戰高手顯非一般考試制度所能培養,爰建請國家安全局與考試院針對特殊領域之專業人員擘劃彈性用人管道,早日建立資安人才進用、考核、升遷、發展之制度,以廣納人才。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10.國家安全局為我國重要情報機關,亦為敵國駭客重要攻擊目標之一,103年遭受駭客惡意攻擊次數累計達77萬3,881次。國家安全局於104年5月增設「第七處」,職掌網域安全等重要工作,然國家安全局從事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其中具資安技術或管理專業合格證照者,比例未過半(45.83%),建請國家安全局加強改善,以確保國家資通安全。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11.高科技時代來臨,國家安全局因應社會變遷之需要,新增第七處「網域安全處」招聘防駭高手,但由於報考資格過於嚴苛(需有「資訊技師證書」以及符合國安特考體格及體能),及進用待遇低於市場標準,以致面臨無人報考之窘境。建請國家安全局應重新評估防駭高手徵才標準,以及待遇條件,另一方面應考量彈性防駭高手進用方式,專業駭客人才極具商業價值留才不易,公部門需接觸機敏工作,為保障國家安全設有轉職禁業限制,易阻卻優秀人才進入意願。國家資通安全刻不容緩,國家安全局應儘速甄拔相關人才,以保障國家安全。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12.在網路無遠弗屆衝擊下,網路戰實已無法分辨前線與後方,且各國均將網路空間視為第五空域,國家安全局為因應中共網軍攻擊威脅與防護上的需要,已於104年5月1日成立第七處(網域安全處),主要任務是掌理網路安全的情報研蒐、工具應用與研發及反駭,並對影響國家安全的網域情報,及早掌握預警與因應。104年國家安全局特考增加具資安專長的高考技師類組,以公開特考方式來延攬具駭客經驗的防駭高手,結果創下國家考試竟無人報考的紀錄。針對第3目「設備及投資」第6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下,編列整體網域安全能量建置與擴充5,395萬9,000元;然有關召募預算僅編列86萬6,000元,為網羅可用的資安專才人員,建議除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軍人待遇條例等薪資給予外,應提高相關網路專業加給津貼(參照國防部網路專業加給模式,建議區分等級給予5千至10萬元),如此在「待遇」上有足夠誘因,才能召募到優秀的網路人才。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13.國家安全局於「情報行政」計畫之「行政管理–業務費–稅費及規費」科目編列475萬3,000元,其中未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所需差額補助費達216萬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如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標準,依法需繳納差額補助費」,100至104年度國家安全局都不足進用,導致連年繳納差額補助費。現國家安全局已爭取列入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之排除範圍,衛生福利部亦刻正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預計年底可完成。修法後,國家安全局不應動支編列之差額補助費;而於未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修正施行後,該局進用人數雖已無不足問題,然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益,國家安全局仍應充分予以保障為妥。

提案人:江啟臣 黃偉哲 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李桐豪

14.國家安全局每4年以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維安任務,及成立新任總統、副總統警衞室隨扈車隊為由,編列龐大車量購置預算,與中央政府各機關每年固定依車輛使用年限或行駛里程,編列老舊車輛汰除預算方式迥異。因其可調整彈性甚大,且預算金額高,其採購車輛種類及使用管理屢受外界及輿論批評,亦不利預算節約及外界監督。故要求國家安全局自106年起,每年固定編列車輛汰除預算,並依「中央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汰換年限採公務汽車使用滿十年以上、警備及特種車輛滿八年以上、機車滿六年以上,或行駛里程超過12萬5,000公里,始得辦理汰除;並視日常使用率及車輛現況,酌予延長使用年限;另應重新檢討國家安全局本部、特勤中心實際需要之車輛編制,以節約公帑。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蔡煌瑯

15.國家安全局車輛數量眾多,對車輛之管理向受外界及輿論矚目,依國家安全會議核配該局公務車輛編制數為240輛;然截至104年8月底該局實際汽車數目已達239輛,車輛編制趨近滿載狀態;預計104及105年度增購車輛後,國家安全局車輛數目將達272輛,遠逾編制數,勢必有為數眾多之車輛需予移撥或汰除;而其中總統、副總統警衛室汰除車輛又多屬高單價、高性能且使用期間尚短之警備車,為利國家資源之充分運用,渠等車輛之移撥對象及用途,國家安全局允宜事前妥善規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蔡煌瑯 蕭美琴

16.國家安全局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維安及成立新任總統、副總統警衞室隨扈車隊所購置車輛高達49輛,其數量雖與第13任相當,然所編預算卻大幅成長,恐不符合節約原則;又該局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維安購置7人座警備車多達12輛,每輛單價高達279萬元,除單價較往任購價近乎倍增外,數量亦遠高於總統、副總統警衛室合計5輛之配賦數,該局車輛購置規劃之妥適性顯待商榷。此外,國家安全局目前車輛編制已趨近滿載狀態,104及105年度再購置各式車輛49輛後,實際車輛數將超逾編制數,屆時有頗多車輛需辦理汰除或移撥,為利國家資源之充分運用,國家安全局允對渠等車輛之移撥對象妥為規劃。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17.國家安全局依行政院訂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然卻對因公傷殘人員,迄未訂定合理周全的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放規定。為給予第一線特勤人員更好的保障,應比照內政部傷殘人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放標準,將因公一等殘人員依其身體狀況,區分為全癱、半癱及其他等類型,給予不同級距之慰問金及津貼,爰要求行政院及國家安全局依照相關規定,於11月底前完成發放因公傷殘三節慰問金及每月安養津貼之規定及相關作業,以彰顯平等照顧因公傷殘之德政。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18.國家安全局部分預算仍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然寄列法源已於民國92年修正刪除,國家安全局因考量預算之隱密性,迄今仍以舊有預算方式呈現,與既有規範不符,有違民主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國家安全局應儘速完成法制作業,或修改預算編列方式,使預算編列依法有據。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19.國家安全局營區涉使用民地案仍得上訴,雖本案訴訟對象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然國家安全局為土地使用人,且其占該局面積比率達22%,未來如敗訴確定,國家安全局恐面臨拆屋還地之窘境。經洽國家安全局瞭解未來因應措施,僅表示:「尊重國產署『上訴確認,依法處理』立場,並俟最高法院三審判決定讞確認遺產繼承人後,完備相關程序,就營區內土地依法與繼承人處理。」本案攸關國家安全局房產使用權,然其態度卻顯過於消極被動,允非妥適,建請國家安全局確實清查現管房地產權之適法性,並宜就所涉使用民地案件妥研因應腹案,避免未來面臨拆屋還地之窘況發生。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蔡煌瑯 蕭美琴

20.國家安全局任務特殊,其營區用地多由軍方撥用,然早年因地籍紊亂、登記資料不全等因素,致屢有軍方占用民地之爭議事件發生,而近來國家安全局由軍方撥用土地及建築物亦接連發生爭議事件,且均遭法院判決敗訴,該局除應確實清查現管房地產權之適法性,並宜就所涉使用民地案件妥研因應腹案,避免未來面臨拆屋還地之窘況發生。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21.有鑑於國家安全局任務特殊,其營區用地多由軍方撥用,然早年因地籍紊亂、登記資料不全等因素,致屢有軍方占用民地之爭議事件發生。近年來,該局由軍方撥用土地及建築物接連發生爭議事件,且均遭法院判決敗訴,國家安全局除應確實清查現管房地產權之適法性,並宜就所涉使用民地案件妥研因應方案。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蕭美琴 蔡煌瑯

22.有鑑於國家安全局本部位於陽明山所在之營區土地涉占用民地一案,業已經法院判決代管土地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二審皆敗訴,該案仍得上訴。本案訴訟對象為國有財產署,然國家安全局為土地使用人,未來如敗訴確定,該局恐將面臨拆屋還地之窘境。綜上所述,國家安全局任務特殊,其營區用地多由軍方撥用,然早年因地籍紊亂、登記資料不全等因素,致屢有軍方占用民地之爭議事件發生,爰要求國家安全局允應確實盤點所業管各項房產之產權資料,並宜就涉使用民地案件妥研因應對策,避免未來面臨拆屋還地之窘況發生。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蔡煌瑯

23.104年8月31日高等法院判決國家安全局應歸還仰德大道占自人民財產之3千坪土地,未來若判決確定,勢將陷入拆屋還地或以相等價金賠償之窘境,徒增人民負擔。本案特殊之處,係因同時涉及政府占用人民財產及情報人員權益之保障問題,尤其早年派赴中國之人員因被捕或其他因素滯留中國,國家安全局明知土地屬情報人員家產卻仍予占用,決策過程顯易滋疑。今為確保人民財產及機關財產之適法性,爰要求國家安全局全面清查所轄占用私人財產之情形,並就未來法律爭議妥擬對策,另就國家安全局機關人員有無權益受損情形,研究規劃補救方案。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24.有鑑於國家安全局依法主責各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維安工作,其所掌握之各組總統、副總統每日行程內容之情資可謂鉅細靡遺。爰要求國家安全局應確實遵守依法行政、行政中立之最高指導原則,切勿破壞體制,貫徹各組總統、副總統各項情資之保密原則,以維護國家最高情報、維安機關之尊嚴。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蔡煌瑯

25.國家安全局為核定行政單位進行監聽之主管機關,實不應過於浮濫,目前規範監聽相關事項者,僅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難以全面規範不法情報監聽之範疇,建議國家安全局等相關單位,應加強通訊監察作業之審核。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26.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情報機關蒐整調研國安資訊之範圍相當廣泛,舉凡涉及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均涵蓋在內。現因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改選在即,情報機關依法定職權從事選舉期間之維安情蒐,難免觸及不同陣營之選舉情資,惟知悉情資者若不能自制,勢將破壞選舉公平性,爰要求國家安全局及其他情報機關恪遵「國家情報工作法」第6條行政中立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舉凡執行職務知悉之選舉情資,悉應嚴守秘密,不得運用情資涉入任何陣營之選舉活動。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27.國家安全局為我國法定情報主責機關,惟近5年來預算呈現減列編趨勢,嚴重衝擊情報工作執行與推動,影響國家安全甚鉅,建請國家安全局應積極維持情報工作預算規模,俾以因應未來各項國安任務挑戰。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28.我國正面臨外來人口逐年增加,其所衍生問題日漸繁雜,尤以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或行蹤不明最為嚴重,據統計截至104年度6月底止,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人數合計為7萬0,672人,其中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為4萬8,433人,且人數持續增加,恐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國安團隊應研謀對策,積極提高查獲比率。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蔡煌瑯

29.近年來中共強勢維護戰略,影響全球安全及區域布局,另非傳統安全威脅議題日趨重要,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猖獗,跨國組織犯罪、環境變遷、能源危機等,均已非單一國家面臨之威脅,有必要深化國際間非傳統安全威脅之情報合作內涵與功能,建請國家安全局加強與國際情報機構之合作關係,建立良好國際情報合作機制,強化我國家安全情報蒐報能力。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30.鑑於103年度我國蒐報的反恐情資掛零,所獲情報皆靠國際合作取得,抑或係應友邦協助而輾轉獲悉。顯見我國國內情治單位蒐報能量完全不足。國家安全局應與外國駐台使館密切聯繫,掌握可疑人士;確實掌握硝酸銨、硝酸鈉的進口流向及使用情形;主動發覺有無來臺居留之團體或基金會,為恐怖組織掩護募款發展組織之情事,以有效掌握反情資。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蕭美琴 蔡煌瑯

31.近年來揭露出來的共諜案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對台情蒐手段不為人所見。回顧從92年以來,陸續出現多起高階官員共諜案,如空軍作戰指揮部中校袁曉風案、軍事情報局上校羅奇正案、陸軍司令部少將羅賢哲案、海軍海洋局中校張祉鑫案等。光是去年至現在,就已查獲15件共諜案,且其中有九成是現役軍人或退役軍人涉案,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發生如此多數量的案件,相當不尋常。另在去年九合一選戰剛落幕,檢調在偵辦中國大陸籍男子鎮小江涉嫌吸收退役飛官周自立案,卻意外發現金門縣長落選人退役少將許乃權也涉入共諜案。鑑於近年來共諜案不斷發生,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不禁令人合理懷疑我們的國安機制是不是出問題了?政府目前查辦共諜案,總是雷聲大雨點小,難怪無法收警惕之效,請國家安全局針對「如何防範共諜之具體作為與預警機制」,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32.有鑑於兩岸人員來往及交流日漸朝全面性發展,我國軍及情報人員遭國安部門吸收、應用之案件層出不窮;經查目前國家安全局及各情報機關針對破獲共諜案工作獎金個案發放額度過低,無法滿足國人提供共諜線索之相關誘因。爰建議國家安全局在職責範圍內,適度提高破獲共諜案之工作獎金額度,以激勵國安單位及國人持續查處提供相關共諜線索。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33.有鑑於國際及兩岸情勢變遷劇烈,社會對擔任政府機關敏感性職務,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公務員品德及國家忠誠格外關注,現行以「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但法規範內容包含國家安全等重要事項,及公務員人權等問題,應提至法律位階。建請國家安全局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立法建議,以確保障國家利益及公務員人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34.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四處前副處長朱恭訓及徐昌國上校,於95年6月在中越邊境遭到中共誘捕,至今仍然繫獄。日前國家安全局長楊國強於立法院備詢表示:「我也沒辦法」;並接續說明兩人確實仍然在押,政府各部門都極力主張援救,但此事須以兩岸互信為前提。鑑於多年來陷此僵局,國家安全局允宜主動會商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謀思換俘替案、與中方談判,救援朱恭訓及徐昌國上校。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蕭美琴 蔡煌瑯

35.國家安全局近年來積極辦理機房興建計畫,並大舉採購網路偵蒐設備,旨在擴增偵資來源,俾藉由網路蒐集國安資訊。惟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人民權益保障,不可無故侵犯個人隱私及妨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建請國家安全局於網路蒐集各項資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36.軍事衛星已成為現代戰爭不可或缺的重要武器,中共在軍事衛星應用方面,可分為軍用導航衛星、軍用通信衛星、軍用偵察衛星、軍用氣象衛星,暨小型衛星與微衛星研發等。中共九三大閱兵,向國際展示強大武力,陸媒104年10月4日報導指出,大陸年底前將再發射新的衛星「高分四號」,對航母艦隊的行蹤牢牢掌握,技術足以在3.6萬公里高度與地球軌道同步運行,相當於在海洋上懸掛一盞照明燈,若領導人隨時開口問「最近的美國航母在那?」都不成問題。有鑑於大陸全球衛星通訊及定位系統建置日趨完備,恐損及國人行動、通訊隱私及安全,請國家安全局針對「中共衛星發展的戰略企圖及對臺海安全可能之威脅與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37.北京將舉行「中國-拉丁美洲加勒比共同體論壇」強化中國於拉美之影響力,拉中論壇恐對我外交造成重大且深遠的影響,國家安全局應評估相關效應並規劃相關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38.國家安全局為因應國內安全情勢變化,於103年9月16日設立「國家安全作業中心」,藉此調用各情報機關人員、整合各情報機關之資訊系統,以供情報聯合應變中心運用;甚至必要時邀請其他政府機關人員列席、參與資訊系統整合。國家安全作業中心成立已屆滿1年,其成效如何?是否如外傳的用整個軍、情、特的力量,來監控特定政黨、人士或選舉?請國家安全局針對「國際或兩岸情勢的情報作為上,掌握影響國安風險的情資與運用,以及與其他國家之情報交流合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39.釣魚台列嶼主權,無論從地理、地質、歷史、使用及國際法來說,絕對是中華民國領土;另36年中華民國政府在南海劃定的十一段「傳統疆域線」,亦劃為我固有疆域。近來日本將釣魚台國有化、中共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及在南海7島填海造陸,實行「小島堡壘化」及「大島陣地化」的軍事建設工程,均已侵犯我領土主權;尤以南沙太平島建設,應該是要打造軍事、經濟、能源、漁業、生態、海洋氣象等多功能的中心及前進基地。我國為主權聲索國之一,應透過各種管道或方式,以及各式國際會議,不斷向國際發聲,主張我東、南海主權,增進國際認同,避免遭邊緣化,請國家安全局就「東、南海情勢發展對我國家安全之影響與因應作為」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監督與考管成效。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五、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安全局主管收支機密及公開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送財政委員會彙整後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