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46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鄭運鵬 鄭天財Sra.Kacaw 陳歐珀 李昆澤

劉櫂豪 陳素月 蕭美琴 陳雪生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俊憲 李鴻鈞 顏寬恒 趙正宇 葉宜津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陳亭妃 林德福 吳志揚 徐永明 鍾孔炤

黃昭順 蔣乃辛 李彥秀 孔文吉 羅明才

廖國棟Sufin.Siluko徐榛蔚 呂玉玲 Kolas Yotaka

邱志偉 何欣純 鍾佳濱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石世豪

綜合規劃處 處 長 王德威

平臺事業管理處 處 長 陳國龍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 長 謝煥乾

基礎設施事務處 處 長 羅金賢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處 長 陳崇樹

法律事務處 處 長 葉 寧

北區監理處 處 長 蕭祈宏

主計室 專門委員 吳明淇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專門委員 黃 秀

科 長 呂美莉

交通部郵電司 簡任技正 蔡怡昌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高級規劃師 韓善民

法務部 參 事 劉英秀

行政院主計總處 研究委員 黃耀生

原住民族委員會 專門委員 羅美菁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執 行 長 拉娃.谷倖

客家委員會傳播行銷處 處 長 孫于卿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郭佳勳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更正5月4日(星期三)臨時提案第三案文字後確定:「…,中華電信公司未依法推派,藐視立法院、違反立法院之決議,本委員會要求交通部即刻依規定派任勞工董事,工會未推出代表前,交通部應推勞工身分者暫代,否則移送監察院查處彈劾。」更正為「…,交通部未依法推派,藐視立法院,違反立法院之決議,本委員會要求交通部即刻依規定派任勞工董事,並應由中華電信工會推派出之代表為勞工董事,否則移送監察院查處彈劾。」(委員鄭寶清、劉櫂豪、陳歐珀、鄭天財、陳素月、李昆澤、鄭運鵬、陳雪生等8人提出書面更正)。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3月9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4月2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通訊傳播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3月2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4月2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由委員鄭天財及陳歐珀說明提案要旨,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鄭天財、鄭運鵬、陳歐珀、李昆澤、劉櫂豪、陳素月、蕭美琴、李鴻鈞、簡東明、林俊憲、陳雪生、顏寬恒、羅明才、趙正宇及葉宜津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葉宜津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第1案及第3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第2案委員陳歐珀等1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

第六十四條條文,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餘均照案通過。

五、第4案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

(一)第一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第一條說明欄內之「宜花東地區」均修正為:「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

六、第2案及第4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雪生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NCC委託電信技術中心辦理「行動上網速率評量」本年度的量測結果即將於7月份期末報告公佈。為使消費者對於政府公告網路速率能夠與使用習慣結合,幫助消費者選擇服務品質最佳的業者,發揮揭露資訊提升業者競爭力之功能,建請NCC對於本年度「行動上網速率評量」之量測數據,應有明確的定義或明訂依時段、或離尖峰等區別,以供消費者有明確的資訊選擇。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蕭美琴李昆澤 簡東明 林俊憲 趙正宇

二、鑑於今年所推行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在五月六日十五時花蓮縣近海發生規模四點七有感地震,在震後發生約十分鐘後才有民眾收到簡訊,與連續收到二十次簡訊,甚至是時隔兩天後才收到同一訊息八次等問題。顯然目前系統尚未穩定,且除造成擾民之問題外,對於地震之簡訊容易造成民眾恐慌。故NCC因主動督導配合之電信業者,儘速察查原因並檢討修正,避免未達到預警功效又造成民眾恐慌。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鄭天財 鄭運鵬簡東明 葉宜津 蕭美琴 林俊憲趙正宇

三、鑒於各家電信主提供寬頻上網,幾乎不保證傳輸速度達到廣告及契約所述速度,不僅未保證該方案之最低速度或平均速度,亦未說明在何種設備或距離下可達契約速度,並藉由契約免責文字,規避對消費者之應負責任。為避免消費者處於無法選擇之不公平交易地位,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業者以文字免除應負責任之合法性,並要求業者之契約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之保證,避免業者任意誇大廣告內容卻逕於服務契約中排除責任,確保消費者以有利資訊進行公平交易並保障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蕭美琴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四、政府所推動之「4G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已於5月1日正式上路,主要是透過行動寬頻4G將訊息傳送給民眾。惟並非所有手機都能接收該類訊息,若於今年2月29日前通過形式認證的4G手機只能接收到國家級警報訊息,而3G手機則是完全無法收到訊息。兩者都必須透過OTA(亦即軟體更新)的方式才能接收完整的災防告警訊息。為確保民眾都能接收該類訊息,保障生命財產安全,NCC應要求電信業者於兩周內推出相關軟體更新服務,並應向民眾宣導手機更新訊息。

提案人:李昆澤 鄭運鵬 鄭寶清 簡東明葉宜津 蕭美琴 林俊憲 趙正宇

五、鑑於去年底廣電三法修正後,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8條規定,經營購物頻道必須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但NCC原本提出搭配配套措施是要一併修正衛星廣播法第5條,放寬黨政軍能夠投資的比例,但因立法疏漏,致使原有法律規定下合法經營的購物頻道業者很快面臨無法取得執照而必須下架的窘境,不只業者陷入窘境,投資大眾、消費者也可能受影響。又購物頻道是專以促銷商品或服務為內容之商業性質廣告頻道,內容不涉及節目產製,與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所欲適用之對象有別;現因立法疏漏,導致業者未及申請執照而無法繼續營運,員工的生計將無法維繫,損及人民的信賴利益。爰提案要求NCC 6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鄭運鵬 陳雪生葉宜津 林俊憲 趙正宇

六、對於4G費率,目前電信三雄均取消千元以下吃到飽方案,而訂價1399元,其中恐涉及聯合壟斷,建請NCC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提案人:鄭寶清 陳雪生 陳歐珀 趙正宇葉宜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