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9時44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天財Sra.Kacaw 鄭運鵬 陳歐珀 陳雪生 葉宜津

蕭美琴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鄭寶清

李鴻鈞 劉櫂豪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顏寬恒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柯志恩 江啟臣 林德福 黃偉哲 陳亭妃 徐永明

張廖萬堅 鍾佳濱 盧秀燕 吳志揚 黃昭順 賴士葆

李彥秀 陳怡潔 徐榛蔚 徐國勇 蔣乃辛 劉世芳

王惠美 邱志偉 鍾孔炤 孔文吉 何欣純 呂玉玲

陳賴素美 羅明才 周陳秀霞 張麗善 呂孫綾 陳超明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交通部 常務次長 范植谷

路政司 副 司 長 王穆衡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組 長 徐台生

公路總局 局 長 趙興華

臺灣鐵路管理局 副 局 長 鹿潔身

國道高速公路局 組 長 卓明君

組 長 劉逢良

運輸研究所 副 組 長 葉祖宏

高速鐵路工程局 副 組 長 張文俊

法務部法制司 科 長 王晶英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副 司 長 林維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技 正 連杉利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科 長 劉振安

消防署 副 署 長 江濟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專門委員 蘇福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處 長 李忠台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課 長 黃淑芬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課 長 侯中豪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科 長 李國正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郭佳勳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3月2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繼續審查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4月2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5月1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5月3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繼續審查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4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繼續審查委員李鴻鈞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4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繼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3月1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繼續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5月2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繼續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4月2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繼續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6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決議:

一、討論事項第3案及第4案、第7案及第8案,併案審查完竣,第1案、第6案、第9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院會討論前,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陳雪生補充說明。

三、討論事項第2案、第5案及第10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有鑑於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時期,為了捍衛台灣的安全,犠牲奉獻,因此各項建設均落後台灣其他縣市,特提出加速馬祖各項建設政策,以改善馬祖現階段交通發展瓶頸,說明如次:

(一)連江縣(馬祖)在兩岸對峙年代,為了捍衛台灣的安全,犠牲奉獻,實施軍事戒嚴(戰地政務)近半世紀。因此各項建設均落後台灣其他縣市,現階段交通不便更是發展瓶頸,現任政府非常重視轉型正義之同時,應更加速馬祖各項建設,才能彰顯轉型正義的實質意義,而連江縣(馬祖)對外的交通建設是交通部責無旁貸的責任。

(二)現階段交通政策如:南、北竿機場的改善;建購台馬輪二年後將淘汰的替代船隻;落實執行航空公司10%在地居民保留機票政策;輔導第二家航空公司進駐;恢復高雄-馬祖航線;輔導台馬之星正常營運等,均是務實可行,可立即改善馬祖對外交通的具體方案,請交通部及所屬部門,立即著手執行並做滾動式檢討,每年編列預算,並且每年定期向本委員會報告執行成效,以澈底解決馬祖交通長期以來的困境。

提案人:陳雪生 鄭寶清 陳歐珀 陳素月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陳學聖 林德福 林為洲 曾銘宗王育敏 許淑華 段宜康

討論事項審查結果:

一、審查第1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第四項依委員提案,並經修正為:「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其餘照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二)第六十三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併案審查第3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4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三十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九十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三、審查第6案委員李鴻鈞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序文依委員提案,並經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其餘照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四、併案審查第7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8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一)第五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五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三)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依委員蔣乃辛等17人提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及委員葉宜津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五、審查第9案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後段,依委員提案及委員葉宜津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第三項,依委員葉宜津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其餘照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