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31分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28分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25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鄭天財Sra.Kacaw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陳雪生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顏寬恒 李鴻鈞 蕭美琴

劉櫂豪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徐永明 陳怡潔 陳亭妃 孔文吉 張麗善

林德福 黃昭順 賴瑞隆 邱志偉 徐榛蔚 林岱樺

劉世芳 楊鎮浯 鍾孔炤 呂玉玲 周陳秀霞 陳賴素美

羅明才 王惠美 陳明文 許毓仁 鍾佳濱 何欣純

蔡易餘 曾銘宗 盧秀燕 蔣乃辛 廖國棟Sufin.Siluko

施義芳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12月5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 長 賀陳旦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會計處 處 長 洪玉芬

人事處 處 長 林能進

總務司 專門委員 陳玉雯

航港局 局 長 謝謂君

主計室 主 任 林秀祝

港務組 組 長 饒智平

企劃組 組 長 許堂修

航務組 組 長 劉德財

航安組 副 組 長 戴重仁

船舶組 組 長 陶自勵

船員組 副 組 長 劉佩蓉

秘書室 主 任 許懷平

資訊室 主 任 余建勳

北部航務中心 主 任 劉志鴻

中部航務中心 主 任 邱謙文

南部航務中心 主 任 吳宗進

東部航務中心 主 任 徐 輝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吳盟分

總 經 理 郭添貴

行政副總經理 劉詩宗

業務副總經理 陳劭良

財務處 資深處長 陳素芳

業務處 資深副處長 郭光輝

行銷運籌處 資深處長 張紋英

企劃處 資深處長 蘇建榮

工程處 資深處長 王錦榮

會計處 資深副處長 朱碧玉

基隆港務分公司 副總經理 蔡丁義

臺中港務分公司 副總經理 鍾英鳳

高雄港務分公司 副總經理 張國明(代理)

花蓮港務分公司 副總經理 駱傳孝

總工程司 鄭益興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黃國英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 長 林秀春

12月7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 長 賀陳旦

路政司 司 長 林繼國

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 許宏達

公路總局 局 長 陳彥伯

副總工程司 林福山

財政部賦稅署 副 署 長 盧貞秀

專門委員 李志忠

科 長 胡仕賢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執行秘書 張銘斌

編 審 蘇琪彥

公平交易委員會 專門委員 葉添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組 長 陳香吟

科 長 周怡玫

法務部 參 事 劉英秀

12月8日(星期四)

交通部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會計處 處 長 洪玉芬

人事處 副 處 長 李玉惠

民用航空局 局 長 林國顯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曾大仁

總 經 理 蕭登科

營運副總經理 但昭璧

工程副總經理 陳福將

總工程師室 總工程師 張垂龍

會計處 處 長 汪文寬

業務處 副 處 長 余崇立

維護處 處 長 孫宏彬

總務處 處 長 郭秋城

貨運處 資深管理師 劉志明

政風處 處 長 陳德偉

人力資源處 處 長 許孝德

航務處 處 長 蘇崇義

營運安全處 處 長 劉光島

資訊處 處 長 黃國峰

航油處 處 長 馬弘偉

工程處 處 長 林文楨

財務處 處 長 曹銘峰

秘書處 處 長 許家瑞

企劃暨行銷處 副 處 長 丁源宏

公共事務室 副 處 長 郭宇平

法律事務室 經 理 劉曉萍

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但昭璧(代理)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副 局 長 沈伯陽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 長 林秀春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12月5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本日會議所列各項議程,合併詢答。由交通部部長賀陳旦、航港局局長謝謂君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盟分報告後,計有委員陳歐珀、鄭寶清、李昆澤、鄭運鵬、趙正宇、鄭天財、葉宜津、林俊憲、陳素月、林岱樺、陳雪生、顏寬恒、李鴻鈞、蕭美琴、徐永明、簡東明、劉櫂豪、賴瑞隆、邱志偉及徐榛蔚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委員提案截止收件,另定期進行處理。

12月7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一、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7月2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7月2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1月23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1月3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由委員陳雪生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部長賀陳旦、路政司司長林繼國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趙正宇、李昆澤、鄭運鵬、林俊憲、陳歐珀、劉櫂豪、林岱樺、蕭美琴、葉宜津、陳雪生、顏寬恒、鄭天財、許毓仁及鍾佳濱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簡東明及陳素月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併案審查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雪生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第七十七條條文,依委員陳雪生等26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雪生等16人所提提案及委員葉宜津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第二項修正為:「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二)第三項後段修正為:「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三)第四項句末:「…,或吊銷之。」修正為「…,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其餘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二、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依民進黨黨團及委員陳雪生等26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12月8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曾大仁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趙正宇、李昆澤、陳歐珀、鄭天財、葉宜津、林俊憲、鄭運鵬、簡東明、陳素月、陳雪生及施義芳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顏寬恒、劉櫂豪及蕭美琴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委員提案截止收件,另定期進行處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