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3時5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陳歐珀 顏寬恒 鄭運鵬

林俊憲 葉宜津 鄭天財Sra.Kacaw 陳素月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蕭美琴 李鴻鈞 劉櫂豪

陳雪生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徐榛蔚 王育敏 鍾孔炤 蔣萬安 孔文吉

陳亭妃 邱志偉 羅明才 蔡易餘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交通部 常務次長 祁文中

路政司 司 長 林繼國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觀光局 局 長 周永暉

民用航空局 副 局 長 方志文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處 長 李俊德

法務部 參 事 劉英秀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專門委員 李世明

財政部賦稅署 組 長 陳思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高級審查官 王義明

著作權組 科 長 陳怡靜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科 長 吳國樑

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 副 組 長 柯訂讚

保安組 副 組 長 邱聰雲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 簡任技正 林 玲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上校作戰參謀官 蔡明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副 處 長 黃文哲

專門委員 詹文旭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簡任視察 林慧玲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 處 長 王美蘋Akiku•Haisum

土地管理處 專 員 郭曉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技 正 陳詠妤

林務局 組 長 紀麗美

水土保持局 科 長 姜燁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管理處 科 長 胡發韜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7月19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1月3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0月2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審查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2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由委員鄭天財、葉宜津、蕭美琴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觀光局局長周永暉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趙正宇、李昆澤、陳歐珀、顏寬恒、鄭運鵬、林俊憲、簡東明、鄭天財、陳素月、葉宜津、蕭美琴、李鴻鈞、鍾佳濱、徐榛蔚、王育敏、劉櫂豪、孔文吉及鍾孔炤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4案,均審查完竣;第1案及第4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第2案及第3案,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李昆澤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併案審查第1案委員鄭天財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4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二條條文:

1.第五款,依委員鄭天財等19人提案及委員鄭天財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具有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資源,在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範圍內劃設之地區。」。

2.增訂第十五款,依委員蕭美琴等18人提案通過。

3.其餘均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二)第十九條條文:

1.第一項,依委員蕭美琴等18人提案,除刪除「如有外籍旅客進入該地區,應提供外語觀光導覽人員,」文字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2.增訂第二項,依委員鄭天財等9人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為:「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

3.第三項:依委員蕭美琴等18人提案,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4.第四項:依委員蕭美琴等18人提案,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句首「專業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修正為「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其餘均照案通過。

(三)第三十四條條文:

1.第一項,照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2.增訂第二項,依委員蕭美琴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為「各觀光地區商店販賣前項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不得以贗品權充,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五)第四十九條條文:依委員蕭美琴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四十九條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於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不動產,如係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設定地上權或承租者,以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

第一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核定標準,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六)第五十一條條文:依委員蕭美琴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五十一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

前項表揚之申請程序、獎勵內容、適用對象、候選資格、條件、評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七)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

(一)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依委員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三十七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果。」。

(二)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依委員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五十五條之一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

依委員提案,第一項修正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其餘均照案通過。

三、審查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條文:

(一)第一項: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二)第二項,依委員葉宜津等17人提案及委員鄭天財等人修正意見,並經修正為: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1.對於本條例第38條新增觀光保育費之收取法源,此項收取費用,應限定專款專用於所收取之區域,並訂定於相關作業辦法中。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鄭運鵬 李昆澤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屏東縣霧台鄉為屏東縣內唯一的魯凱族鄉,自從八八風災重創後,努力發展觀光產業商機。但近年谷川大橋完工後,遊客不斷湧入霧台參觀櫻花王、石板屋聚落等景點,反而發生遊客破壞部落傳統建築亂象,因此敬請交通部觀光局協助霧台鄉公所申請為全國第二個「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以管制遊客。並僱用在地民眾為解說員,以增加部落就業機會。

提案人:簡東明 鄭天財 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二、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東北角管理處)於民國73年6月1日成立,行政院鑑於95年北宜高速公路全線通車後,宜蘭與北部區域因交通可及性大幅改善而衍生之觀光發展趨勢與需求,業於96年12月5日核定將轄區範圍自烏石港起往南延伸至蘇澳鎮內埤海灘南方岬角等宜蘭濱海地區。雖東北角管理處因應轄區範圍擴大,已於新延伸轄區之中繼點宜蘭壯圍地區興建遊客服務中心及宜蘭管理站,惟管理處處本部目前所在福隆地區之觀光發展已趨成熟;又隨著近年宜蘭大力發展觀光有成,殊值加以推廣供國人共享成果,且顧及區域均衡發展考量並重視延伸轄區投資發展之力度,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將東北角管理處處本部於106年8月壯圍旅遊服務園區落成後,即遷移至該處,以加速宜蘭濱海觀光發展。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李昆澤 劉櫂豪 

三、鑑於台灣雖引進在國外相當流行之貨卡(pick–up)也就是前面通常有雙排共五人之座位,後面另有一載貨空間之貨車,但現行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僅能具有3個座位,故車輛擁有人必須將後車廂座位拆除,此種過時法令無異於恐龍法規,造成車主困擾,經各方反映後交通部從善如流於11月初推出修正草案,惟何時通過並未明確,僅表示期待於106年上半年推出,顯有拖延問題,建議交通部於106年4月1日前依交通部之草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1條。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鄭寶清 

四、一場成功的燈會應藉由質與量的面向評斷,台灣燈會亦可如即將登場的「2017台灣燈會在雲林」一般,藉由燈區1+1(主燈區與副燈區)的設置,豐富燈會之內容。再者,台灣燈會需要地方與中央相互配合,希望考量過去觀光局在各地方之據點(如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與地方政府合作之績效,藉由雙方相互配合辦理2018台灣燈會。

故建請觀光局在2018台灣燈會之評選標準中,應增加考量過去中央與地方合作之績效,以攜手創造更優質的燈會。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蕭美琴 李昆澤 鍾佳濱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