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16分

下午2時5分至2時50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葉宜津 鄭天財Sra.Kacaw 陳素月 顏寬恒

蕭美琴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鄭運鵬 李鴻鈞

劉櫂豪 陳雪生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鄭寶清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孔文吉 林德福 張麗善 劉世芳 陳明文 鍾孔炤

黃昭順 王惠美 徐榛蔚 羅明才 何欣純 周陳秀霞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上午:

交通部 部 長 賀陳旦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會計處 處 長 洪玉芬

人事處 副 處 長 李玉惠

總務司 專門委員 陳玉雯

航港局 局 長 謝謂君

主計室 主 任 林秀祝

企劃組 組 長 許堂修

港務組 副 組 長 葉菁青

航務組 副 組 長 陳一平

秘書室 主 任 許懷平

資訊室 主 任 余建勳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吳盟分

總 經 理 郭添貴

行政副總經理 劉詩宗

業務副總經理 陳劭良

財務處 資深處長 陳素芳

業務處 資深副處長 郭光輝

行銷運籌處 資深副處長 張乃文

企劃處 資深處長 蘇建榮

工程處 資深處長 王錦榮

會計處 資深處長 朱碧玉(代理)

人力資源處 資深處長 洪明山(兼代)

基隆港務分公司 總 經 理 蔡丁義

臺中港務分公司 總 經 理 鍾英鳳

高雄港務分公司 總 經 理 張國明(代理)

花蓮港務分公司 總 經 理 駱傳孝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黃國英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 長 林秀春

下午:

交通部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會計處 處 長 洪玉芬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曾大仁

總 經 理 蕭登科

副總經理 李建國

營運副總經理 但昭璧

工程副總經理 陳福將

總工程師室 總工程師 張垂龍

會計處 處 長 汪文寬

業務處 副 處 長 余崇立

維護處 處 長 孫宏彬

總務處 處 長 郭秋城

貨運處 處 長 陳志嘉

政風處 處 長 陳德偉

人力資源處 處 長 許孝德

航務處 處 長 蘇崇義

營運安全處 處 長 劉光島

資訊處 處 長 黃國峰

航油處 處 長 馬弘偉

工程處 處 長 林文楨

財務處 處 長 曹銘峰

企劃暨行銷處 副 處 長 丁源宏

公共事務室 副 處 長 郭宇平

法律事務室 經 理 劉曉萍

秘書處 處 長 許家瑞

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但昭璧(代理)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 長 林秀春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洪翎宜 科 員 黃玉如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上午: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二、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決議: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均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一、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6億6,708萬6千元:

(1)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應隨同修正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995萬1千元。

(2)減列「財產收入—租金收入」項下租金收入—港務公司3,500萬元。

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2,504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6億4,203萬7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97億5,033萬4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

(2)「港灣建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7,000萬元。

(3)「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8,0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6億6,983萬4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0億8,324萬8千元,減列5,545萬1千元,改列為10億2,779萬7千元。

(三)解繳國庫:11億2,982萬4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28項:

1.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港灣建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7億8,166萬5千元,較105年度編列經費4億5,261萬6千元增加甚多。經查:由該計畫說明內容觀之,臺北港親水遊憩區廢棄物清除工程計畫編列2億元,是項工作屬環保類型,與港灣「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之目的相去甚遠,顯有浮編之嫌。爰凍結該項工程編列經費2億元之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與新北市政府協商,並於3個月內將協商處理情形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鄭運鵬 

以下(1)案併入第1.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港灣建設計畫」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土地改良物修護費」編列2億8,302萬元,其中基隆港區(含蘇澳港及台北港)編列2億800萬元,而該科目計畫項下即編列2億元辦理「台北港親水遊憩區廢棄物清除工程」,主要即因該地區台灣港務公司與新北市政府規劃共同開發利用,規劃為濱海遊樂園區,但因早期遭非法掩埋廢棄物,因此需清運處理後方能開發利用。惟依航港建設基金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用途應辦理有關國際商港建設、相關交通建設、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制等,故本計畫科目辦理廢棄物清理與基金運用規定不符。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港灣建設計畫」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之「土地改良物修護費」編列2億8,302萬元,其中「台北港親水遊憩區廢棄物清除工程」2億元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2.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港灣建設計畫–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項下「興建土地改良物」編列11億7,760萬元,較105年度之7億2,237萬5千元,大幅增加4億5,522萬5千元,增幅高達63%,惟目前國家財政困難,相關預算之編列應更加嚴謹,不宜過度寬列,且其中預算包含道路整建改善工程、海岸護岸工程,是否能夠順利如期執行仍未可知。爰此,106年度預算「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項下「興建土地改良物」編列11億7,760萬元,應予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劉櫂豪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3.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累積編列143億5,077萬9千元,尚有24億3,890萬7千元預算未能執行,加上歷年計畫賸餘款繳回國庫累積高達6億1,046萬3千元,顯見該項預算編列過於寬鬆。爰此,針對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53億3,695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項預算實際需求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葉宜津 鄭天財 陳雪生 趙正宇 

4.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53億3,695萬9千元,分別占基金106年度總收入86億6,708萬6千元之61.58%,及總支出97億5,033萬4千元之54.74%,為該基金106年度最主要支出項目。經查:迄105年8月底尚有24億3,890萬7千元預算待執行,且歷年計畫賸餘繳回金額甚高,允宜審酌工程執行進度,核實檢討106年度預算需求,以維基金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53億3,695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基金有效運用之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5.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新增「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第1年度經費7億1,806萬元。經查:交通部自84年起以每5年為一週期規劃訂定「臺灣地區商港整體發展規劃」之上位計畫,再由各國際及國內商港經管單位據以訂定各港埠未來5年之發展建設計畫,下一期規劃預計106至110年度間辦理。然據航港局表示106至110年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於105年9月2日始函報行政院審議,準此,該計畫尚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第34條規定不符,預算籌編顯欠妥適。爰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7億1,806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6.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新增「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7億1,806萬元,惟依其預算分配各港區之分配似有不均。爰此,106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7億1,806萬元,應予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就各港區均衡發展之預算分配平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劉櫂豪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7.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新增「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此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高達254億9,270萬8千元。但其計畫內容粗糙,尤以是否經過所在地政府所同意與否,均未列入報告之中,是否形成浪費,殊值懷疑。故凍結106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7億1,806萬元之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就細部計畫、地方政府意見彙整,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8.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新增「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總經費398億0,617萬8千元,航港建設基金分攤254億9,270萬8千元,106年度第1年度編列經費7億1,806萬元,經查該計畫於105年9月2日始函報行政院審議,尚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規不符;又航港建設基金就該計畫內容僅說明:「辦理港灣基礎設施工程、港區公共設施工程及土地購置計畫等。」以統編方式編列各港區港埠建設計畫,並未詳實說明各項子計畫明細,預算編列過於簡略,不利於立法院審查。故凍結該筆預算7億1,806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計畫之全部子計畫內容及所需經費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9.交通部為求我國各國際港未來之健全發展,並鞏固臺灣國際商港海運樞紐之地位,遂推動「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總經費為398億0,617萬8千元,,其中航港建設基金分攤254億9,270萬8千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攤143億1,347萬元。本計畫立意良善,可強化我國國際商港競爭之優勢,實屬必要。然而據查,106年度本計畫於航港建設基金部分,共計編列7億1,806萬元,卻無任何花蓮港之相關建設規劃,無形間造成東西部國際商港發展不均的現象。爰此,凍結106年度該預算7億1,806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各港區、各年度之完整建設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10.臺北港發展迄今,已成為北部地區面積最大的貨運港口,同時貨運量成為台灣重要吞吐口。由於其區位良好,且配合自由貿易港區之規劃,未來亦將聯結桃園國際機場海空聯運,臺北港必將成為北臺灣聯繫國際的重要門戶,顯示其各項建設對台灣經濟發展至為關鍵。然於106年度預算書中,對於臺北港建設之計畫期程說明未臻明確,爰就「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項下「臺北港公共設施工程計畫」編列3億2,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呂孫綾 

11.臺北港發展迄今,已成為北部地區面積最大的貨運港口,同時貨運量成為台灣重要吞吐口。由於其區位良好,且配合自由貿易港區之規劃,未來亦將聯結桃園國際機場海空聯運,臺北港必將成為北臺灣聯繫國際的重要門戶,顯示其各項建設對台灣經濟發展至為關鍵。然於106年度預算書中,對於臺北港建設之計畫期程說明未臻明確,爰就「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項下「臺北港南碼頭區B填區圍堤造地工程計畫」編列8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呂孫綾 

12.臺北港發展迄今,已成為北部地區面積最大的貨運港口,同時貨運量成為台灣重要吞吐口。由於其區位良好,且配合自由貿易港區之規劃,未來亦將聯結桃園國際機場海空聯運,臺北港必將成為北臺灣聯繫國際的重要門戶,顯示其各項建設對台灣經濟發展至為關鍵。然於106年度預算書中,對於臺北港建設之計畫期程說明未臻明確,爰就「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項下「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二期造地工程計畫」編列1億4,056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呂孫綾 

13.臺北港座落於新北市八里區已逾18年,其發展迄今,已成為北部地區面積最大的貨運港口,成為臺灣重要吞吐口與國際門戶;然10餘年來,有47座油槽之臨時油品儲運中心鄰距當地聚落僅800公尺,由於港區外側圍堤造陸遲未完成,油槽亦無法遷移,致當地民眾必須與油槽為鄰,也造成地方不安。

然106年度預算書中,對臨時油品儲運中心之遷移計畫期程,說明未臻明確,爰就「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項下「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三、四期圍堤工程計畫」編列3,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呂孫綾 

14.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澎湖港埠建設計畫」編列4,000萬元及「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編列2億0,350萬元。經查:「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澎湖港埠及布袋港埠建設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且該二港埠本期建設計畫(101–105年)之預算執行情形欠佳,布袋港之預算執行率甚至未達二成,建設計畫之相關規劃作業,顯欠周妥。為避免浪費公帑,爰凍結該項計畫合計編列經費2億4,35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15.「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布袋港埠建設計畫」預算執行率未達二成,顯見該項建設計畫規劃作業過於草率,導致執行率不佳。爰此,針對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編列經費2億0,35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項預算實際需求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葉宜津 鄭天財 陳雪生 趙正宇 

16.原各港務局基於競爭力原因,分家而分別成立港務公司及航港局,但分家後之競爭力並無提升,反有下降,故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部航港局均應深切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陳雪生 陳素月 蕭美琴 李昆澤 鄭運鵬 簡東明 

17.106年度航港建設基金編列1億3,910萬元預算,主要作為針對向內政部營建署追討收回「重陽大橋、永福、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費用。據查,航港建設基金長期墊款緣於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之共管橋梁福和、永福橋及重陽大橋停止徵收過橋費後,原償還貸款本息之財源消失,由台灣省政府交通建設基金先行墊付14億餘元,再由台灣省住都局(精省後改隸內政部營建署)編列公務預算歸墊。惟87年因精省將台灣省政府所屬交通建設基金併入中央政府,航港建設基金承接原「台灣省交通建設基金」之債權,至今尚未歸還完畢。營建署自100年度起逐年償還,至105年度合計已歸還10億餘元,尚餘4億1千餘萬元尚未償還,然106度營建署竟僅編列855萬元作為償還費用,相當不合理。爰此,請交通部航港局應積極追討,營建署最遲於107年度清償完畢。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18.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計平衡表「其他資產–什項資產」編列1億1,560萬7千元,主要為商港服務費之催收款。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建設國際商港之主要資金來源,106年度預算案商港服務費欠費之催收款預計高達1億1,560萬7千元,且部分商港服務費欠費多年,仍未完成催繳程序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核欠妥適。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確實依法並參據立法院決議積極檢討改善徵收及催繳作業,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成效之書面檢討報告,以維政府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19.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基金收入總額86億6,708萬6千元、基金用途總額97億5,033萬4千元,預計短絀10億8,324萬8千元,較105年度短絀數33億7,066萬6千元,短絀數減少22億8,741萬8千元。然近2年度基金收支均呈短絀,允宜依基金財務狀況及我國港埠發展實需,審酌各項工程計畫之迫切性及必要性,推動各港區建設計畫;又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收支呈短絀10億8,324萬8千元,列屬跨年期之國內外港埠建設計畫於未來107及108年度之資金需求擴增,基金短絀情形恐更加惡化。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參據我國港埠發展情形及維持基金收支平衡原則下,審酌並滾動式檢討各項工程計畫之迫切性及必要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督考作業執行之書面報告,俾利基金財務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20.憲法第107條明文規定航政業務之立法及執行應為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連江縣政府於102年受行政院指定為馬祖國內商港經營及管理指定機關,並由連江縣港務處作為馬祖國內商港之經營管理機關,惟長期以來港埠收支不均,每年短絀約新台幣2,000萬元,由縣府每年編列預算支付方可勉強維持營運。隨著港埠建設逐漸完善,管理土地面積及設施大幅成長,所需管理經費亦大幅攀升,惟連江縣府受限財源因素,恐將無力負擔港埠管理及經營經費。爰此,請交通部航港局每年編列經費補助連江縣政府港務處,以維護馬祖商港之正常運作。

提案人:陳雪生 鄭寶清 顏寬恒 李昆澤 葉宜津 鄭天財 趙正宇 

21.航港局負責管理國際商港及國內商港之業務,全力推展港埠建設,並提升港口對外競爭力。惟現代港口業已轉向休閒遊憩方向經營,並非純粹貨運、人員運輸之功能。因此港口之開發亦須顧及休閒遊憩之功能,並儘量開放帆船、遊艇等相關設施之建設,使得港口兼具商業及休閒遊憩功能。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22.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編列澎湖港埠建設計畫4,000萬元及布袋港埠建設計畫2億0,350萬元,經查該2項國內商港建設計畫於105年9月2日始函報行政院審議,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第34條規定未符,復澎湖港埠建設計畫總經費12億6,408萬6千元,截至105年度預算已編列完竣,預算執行率57.85%,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總經費4億3,340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6.39%,前揭2項國內商港建設計畫預算執行欠佳。故建議交通部航港局應針對建設計畫之規劃作業研謀改善方式,以維政府重大工程能如期如質之完成。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23.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商港服務費收入」編列48億元,經查104年度商港服務費實際收入僅46.19億元,較103年度48.78億元下降,106年度編列商港服務費亦較105年度預算數48.28億元呈衰退。詢據航港局表示,因近年全球經濟成長趨緩,故對於商港服務費之預計目標亦趨保守。又以該基金106年度相關港埠建設經費約84.89億元亦較105年度預算縮減等觀之,航港建設基金近年業務量似未見較往年擴增,有關該基金106年度規劃擴增辦公處所,允宜衡酌業務量,審慎評估擴增辦公室之妥適性,以避免不當擴增辦公空間而閒置浪費,並徒增水電費支出。故建議交通部航港局應針對收入衰退研擬改善措施,以設法改善基金短絀情形。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24.航港建設基金於106年度負擔各港區跨年期專案計畫經費共62億9,851萬9千元,107及108年度將屬工程資金需求之高峰期,負擔經費分別為88億0,850萬8千元及89億0,275萬7千元,較106年度增加甚鉅,惟近年航港建設基金收入來源無重大差異,近3年度平均收入僅約84億2,346萬9千元,又以近年我國港埠營運成長有限,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基金收入總額86億6,708萬6千元,基金用途總額97億5,033萬4千元,預計短絀10億8,324萬8千元,應核實評估各項工程計畫之迫切性及必要性,善配置各項計畫之優先順序。故建議倘屬航港營運所需之建設經費,交通部允應落實政企分離制度,檢討調整由港務公司自行負責,以設法改善基金短絀情形。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25.航運上下游相關產業占我國GDP3.5%,從業人口44萬。近年來,因全球經濟成長趨緩,海運運費下降,日前已有韓國海運公司宣告破產。為因應當前困境,交通部提出「因應全球航運景氣衰退航運業獎勵措施、紓困暨促進產業升級措施方案」。本方案立意良好,然而部分紓困條件的設定,欠缺周詳考慮,例如,以「累計虧損4季」做為標準,已導致部分積極經營之公司,雖有虧損之實,卻無法獲得相關援助,亦讓本案變相成為特定公司之紓困專案,且造成市場競爭不公。爰此,要求交通部應重新檢討本紓困方案之相關作業辦法與規定,應衡量多數業者之經營現況,而不應僵化設定雙重標準,以期能讓政府資源做最務實之利用,創造整體產業發展之最大利益。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26.花蓮港雖歸類為我國國際商港,但是其相關建設與發展之規劃仍相當欠缺。據查,106年度航港建設基金總預算編列,86億6,708萬6千元,屬於花蓮港僅有1億8,100萬元,約占2.09%;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下總預算為34億5,957萬4千元,花蓮港僅有1億0,603萬元,是為3.06%。為有效利用花蓮港、發展相關產業促進地方發展,又同時考量到港口之發展與建設實應配合國家整體政策、產業之規劃。爰此,要求交通部責成航港局,積極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針對花蓮港之未來發展,重新進行政策檢討,以多元角度來重新定位花蓮港之使用方向,期能有效利用國家資源,促進東部發展。花蓮港之政策檢討暨未來發展與規劃之相關報告,請於6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27.花蓮港港區範圍自行政院71年8月11日台71交字第13576號函核定公告至今已逾30餘年,檢疫錨地範圍自花蓮溪北溪口海岸到外海海面1公里處。據查,檢疫錨地靠近岸際的部分水深不足,事實上並不足以停靠船舶,亦無法發揮港區檢疫錨地之功能。近期,花蓮縣政府公告開放漁民於岸際捕撈鰻苗;但是,因岸際歸屬港區範圍,因此即便使縣府已公告,受限於商港法36條,漁民還是無法進行捕撈。爰此,建請交通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花蓮港港區範圍重新檢討,以創造港區周邊各產業最大效益。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28.花蓮港因直接面向大水深的太平洋波浪,每年夏季颱風波浪強烈侵襲,在高水位極大波浪作用下,東防波堤無可避免地承受強大波力及大量越波水量,故容易於颱風季時遭到毀損,例如102年蘇力颱風、105年度蘇迪勒颱風,皆造成東堤大小不一的損壞。雖然航港建設基金自101年度起,皆編列「東防波堤檢修補強工程」預算,以因應夏季颱風造災損後所需之勘驗及搶修費用;然而,多年來修繕工程多僅針對災損部分進行搶修、補強,而其他堤防部分淺在的結構問題卻容易在無形間被忽視。為確保花蓮港之健全營運,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除了於航港建設基金下編列例行性修繕預算外,亦應針對東堤進行全面性體檢,以維護花蓮港之營運、保障港務人員之生命安全。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五)另有委員提案9案,不予處理:

1.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基金來源「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商港服務費收入」編列48億元,較上年度預算48億2,800萬元,減少2,800萬元,而根據預算書說明理由,主要係以104年度決算運量為基準並考量經濟景氣情形估算。惟根據主計處公告104年度經濟成長率為0.65%,而105年度預估1.22%、106年度預估1.88%,仍呈現逐年成長之情形,故該項歲入預算所考量經濟景氣顯有低估之虞。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基金來源「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商港服務費收入」編列48億元,應增列5,000萬元。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2.航港建設基金於106年度預算歲入「商港服務費」編列48億元,經查商港服務費自91年度開徵迄105年8月底止,總欠費案件為8萬5,219件,其中轉銷為呆帳者2萬8,383件,計1,759萬8千元,移送行政執行處者4萬8,426件,計1,811萬5千元,其餘8,410件,計526萬3千元,尚在行政催收作業中,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建設國際商港之主要資金來源,本院審議該基金104年度預算案亦作有決議:「建請交通部及交通部航港局應儘速積極檢討改善徵收及催繳作業,以維政府權益。」惟部分商港服務費欠費多年,仍未完成催繳程序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顯有行政怠惰之嫌。故建議增列該預算500萬元,並儘速積極檢討改善徵收及催繳作業,以維政府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3.航港建設基金於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管理–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300萬元,航港建設基金之收入來源逾70%為依法徵收及分配之強制性收入,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關於公共關係費之規範「各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國庫撥款補助為主(占總收入50%以上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復根據預算書中說明:「係為推展業務需要,與各國際商港及國內商港港口所在縣市政府及航商業者等聯繫與協調溝通所需經費。」惟航港建設基金設置主要目的係作為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及維護能具穩定之資金來源,該基金編列公共關係費係為推展業務及與港口所在縣市政府及航商業者等聯繫溝通之用,非屬該基金要務,欠缺必要性與合理性。故建議該預算全數刪減,以符合基金所訂用途。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4.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乙、基金用途:……公共關係費:(一)各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國庫撥款補助為主(占總收入50%以上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公共關係費。…。」

加上106年度公共關係費編列說明:「係為推展業務需要,與各國際商港及國內商港港口所在縣市政府及航商業者等聯繫與協調溝通所需經費。」但考量應無此必要。

因此,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3,000千元,爰提案刪除1,000千元。

提案人:簡東明 顏寬恒 鄭天財 陳雪生 趙正宇 

5.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5,821萬5千元,其中公共關係費編列300萬元。

經查,該筆費用於預算書上說明係為推展業務需要,與各國際商港及國內商港港口所在縣市政府與航商業者等聯繫與協調溝通所需經費,未符行政院所定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國庫撥款補助為主(占總收入50%以上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之規定,而聯繫相關單位尚非該基金之要務,欠缺必要性與合理性,核欠妥適。爰建議刪除本筆費用100萬元。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葉宜津 蕭美琴 

6.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公共關係費」編列預算300萬元,預算書說明用途為與各國際商港及國內商港港口所在縣市政府及航商業者等聯繫協調溝通所需,惟與國內縣市府商議相關事宜是否有支用公共關係費之需要允宜考量,且考量國家財政困難,相關預算編列應更加謹慎,爰此,106年度「公共關係費」編列預算300萬元應予刪減3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劉櫂豪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7.針對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300萬元,預算編列並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運用情況,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航港建設基金設置主要藉由依法徵收及分配之特定收入,是我國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及維護能具穩定之資金來源。有關該基金所述編列公共關係費係為推展業務及與港口所在縣市政府及航商業者等聯繫溝通之用,非該基金之要務,欠缺必要性與合理性。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交通部航港局向交通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葉宜津 簡東明 趙正宇 

8.航港建設基金於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置無形資產」編列8,294萬元,係為購置電腦軟體之費用,經查該項目104年度決算1,001萬9千元,106年度預算竟為104年度決算數高達8倍之多,顯見諸多不合理。其中內容包含商港服務費之電腦授權軟體及MTNet軟體授權費用,上揭項目於106年度又重複編列,顯見該項目預算恐有流於形式、浮濫編列之嫌,令人質疑其必要性。故建議刪減該預算3,000萬,並應核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9.有鑑於航港建設基金連年呈現收支短絀,顯見航港建設基金以商港服務費為主的收入仍不敷港灣建設計畫支出,加上未來三年工程經費支出仍舊大於基金收入數,航港建設基金已經呈現入不敷出的情況。此外,依據商港法第12條規定,商港服務費應全部用於國際商港建設。針對106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編列解繳國庫1,129,824千元作為航港局公務運作所用,恐有違法之虞。為求航港基金財務平衡得以永續經營,爰此,針對106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編列解繳國庫1,129,824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葉宜津 鄭天財 陳雪生 趙正宇 

二、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212億3,836萬6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4億1,445萬8千元,減列:

(1)配合航港建設基金減列「財產收入—租金收入」項下租金收入—港務公司3,500萬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隨同減列「租金與利息」之租金3,500萬元。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

(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材料及用品費」100萬元。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550萬元(含「保險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500萬元)。

(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項下「什項費用」之「其他費用」190萬6千元(含「端正政風經費」190萬元、「國會暨記者聯誼費」6千元)。

共計減列4,440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3億7,005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68億2,390萬8千元,增列4,440萬6千元,改列為68億6,831萬4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新增投資4億1,290萬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82億9,548萬5千元,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3,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2億6,548萬5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8項:

1.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於2015年8月1日提原住民族政策,主張要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除政府機關應有所規劃之外,各公營事業亦應有所配合與研擬人員招聘之方案。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進用原住民族比率僅有0.51%,未符合蔡英文總統所發表的原住民族就業政策,爰凍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維持費用–用人費用」編列8億4,321萬1千元之2,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開人員進用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陳歐珀 顏寬恒 劉櫂豪 陳雪生 趙正宇 葉宜津 鄭運鵬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以下第(1)案併入第1.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台灣港務公司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8億4,321萬1千元,較上年度6億3,894萬6千元,增加2億0,426萬5千元,增加比率高達31.96%,較104年度決算數7億7,980萬7千元,亦增加6,340萬4千元。惟台灣港務公司106年度員工人數合計2,590人,與105年度相同,港務公司106年度員工人數未有增加,用人費用卻增加31.96%,該項預算恐有浮編之虞。爰此台灣港務(股)公司106年度「勞務成本–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編列8億4,321萬1千元,應刪除2億元。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保險費」編列1,037萬元,其中「交通及運輸設備保險費」872萬5千元,較105年度278萬5千元,增加594萬元,增加比率高達213.28%,惟依據港務公司公務車輛明細表,106年度管理用車輛25輛、其他車輛341輛,合計366輛,較105年度管理用車輛20輛、其他車輛349輛,合計369輛,106年度較105年度少3輛公務車,交通及運輸設備保險費用卻暴增,該項預算恐有浮編之虞。爰此,凍結該筆預算1,037萬元之五分之一,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維持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3,550萬元,但其中「港區噪音、空氣品質環境監測」、「臺灣港群106年度港口區域汙染及削減管理計畫水質監測工作計畫」、「工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及開發整合」、「臺中港船塢安全監測」等計畫,實際上均與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下之港灣研究中心之辦理業務相同,爰凍結該筆預算3,550萬元之委外費用之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港灣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水電費」編列4,024萬元,相較104年度決算數2,057萬8千元,增加1,966萬2千元,幅度高達95.5%,惟水電費無調漲,為撙節公帑,爰凍結本筆預算之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港灣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8,319萬9千元,相較104年度決算數3,578萬7千元,共增加4,741萬2千元,幅度高達132%,惟港灣安全設施、公共廁所修繕等工作,平日即應進行護維及整潔,費用在短時間內增加4,000多萬,有浮編、消化預算之嫌,為撙節公帑,爰凍結本筆預算之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6.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2,350萬元,委外辦理「臺灣國際商港對國際海洋汙染防治規範之因應策略委託研究」、「臺灣加入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對臺灣貿易及經濟結構之影響」、「基隆港及臺北港港區聯外交通檢討與改善評估規劃委託技術服務、蘇澳港區範圍調整研究」、「空櫃調度中心委託研究」。此類研究議題除基隆、臺北、蘇澳港等已發包執行中之相關研究案外,將交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理,爰凍結本筆預算之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鄭運鵬 

以下第(1)案至第(2)案併入第6.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台灣港務公司105年度「研究發展費用」項下編列3,840萬元辦理包含「港區岸電系統整合規劃、港區LNG補給設施設計規劃、港區用水用電最佳化模式」等研究,惟港務公司106年度「港灣費用–水電費」加上「棧埠費用–水電費」106年度合計1億3,549萬3千元,較上年度1億3,598萬8千元,僅減少49萬5千元。花了上千萬元研究港區用水用電最佳化,而節省的水電費用不到50萬元,顯然港務公司研究發展費用之委辦研究成效不彰。爰此台灣港務(股)公司106年度「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644萬元,應刪除500萬元,並凍結二分之一,俟港務公司就研究發展之委辦計畫提出績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趙正宇 林俊憲 蕭美琴 

(2)有鑑於台灣港務公司106年編列其他研究費用項內的「研究發展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為23,500千元,而根據上年度預算數編列38,400千元,前年度決算數僅15,076千元,明顯與實際執行有相當落差,其預算項目並未明列各子計畫支用預算數,且未說明預算執行預期成效,爰此,將「研究發展費用」內之專業服務費凍結五分之一。請港務公司一個月內提出相關子計畫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7.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資金轉投資及盈虧明細表」共編列5家轉投資事業,預計收益2億4,861萬2千元(如附表)。

但5家公司中,除了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3家公司並無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查。而轉投資之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資2,890萬元)、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3億8,400萬元)刻意投資持股低於50%,明顯規避國會監督。加上106年度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兩公司仍有虧損發生。

因此,凍結106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兩公司投資預算數(共4億1,29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對轉投資子公司補送預算書,並對轉投資持股低於50%之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設立

時間

106年底

實收資本

港務公司

投資總額(迄106年底)

持股比例

投資收益

104年度決算

105年度

預算案

106年度預算案

1.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103.10.16

2,941,222

3,000,000

100

296,658

220,368

298,049

2.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03.10.09

300,000

120,000

40

–18,071

7,964

1,278

3.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尚未設立

530,000

260,200

49

–17,532

–11,559

4.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尚未設立

100,000

51,000

51

–6,806

680

5.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尚未設立

1,760,000

704,000

40

–6,970

–39,836

合計

4,135,200

278,587

197,024

248,612

※註:資料來源,港務公司106年度預算案。

提案人:簡東明 鄭天財 顏寬恒 陳雪生 趙正宇 葉宜津 

8.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資金轉投資及盈虧明細表」編列轉投資成立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第2年度預算3億8,400萬元,預計持股比率40%,106年度預計投資損失3,983萬6千元。經查:洲際貨櫃碼頭公司投資計畫書前經交通部104年7月原則同意在案,鑑於本投資計畫港務公司預計持股比率40%,尚不具絕對控制權,對於合資業者之資格條件,允應從嚴審慎規範,另該轉投資事業興建營運設施所需資金七成將以銀行融資支應,亦應於雙方合作契約中就洲際貨櫃碼頭公司財務結構及最適資本結構,研訂合理之控管機制,以維該轉投資事業營運之健全發展。爰此,為利立法院監督,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3億8,4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精進效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其中新興計畫為「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共計7年辦理,其中臺灣港務公司編列143億1,347萬元。惟此項計畫之各項子計畫均無詳列,有關各子計畫之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資訊付之闕如,是否確實依照商港法第6條第1項規定,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均無法得知。爰凍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17億4,300萬元之五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鄭運鵬 顏寬恒 陳雪生 簡東明 李鴻鈞 鄭天財 

以下第(1)案至第(12)案併入第9.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港務公司為強化港區基礎設施,推動商港營運設施升級,有效運用港區土地資源,於10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可支用預算數77億2,808萬餘元,其中專案計畫部分,年度可支用預算數52億1,086萬餘元,執行數僅25億9,423萬餘元,執行率49.79%;有鑑於港務公司10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不到五成,顯然預算之評估、規劃未能周延,爰此港務公司106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編列48億3,591萬1千元,應凍結五分之一,俟港務公司就預算執行率不佳提出改善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編列5億5,000萬元,該工程由98年開始執行,按原訂計畫,預計於102年度完成,惟迄今經過三次修正,包括提高員額及增加辦公空間,辦公空間總樓地板面積擴大為8萬405平方公尺,係為原規劃面積之1.68倍,並修正完工期程由106年展延至108年,整體計畫總經費亦擴增1.58倍,顯見港務公司對於重要工程之規畫有欠審慎、對於工程之執行有欠確實,鑑於港務公司近年營運未如預期,自營拖船業務亦於103年10月調整另成立港勤子公司,總公司及高雄分公司規模較規劃當時縮減,允秉撙節原則,衡酌公司未來發展。故建議凍結該預算5,000萬,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檢討執行進度及符合政府樽節原則,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蕭美琴 

(3)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三度辦理修正計畫,完工期自102年展延長達6年迄至108年,而因計畫不斷修正所需經費及工期不斷增加,經費由原預計28億5,109萬8千元,擴增至45億1,700萬元,為原訂經費之1.58倍,可見此重要工程之規劃與執行欠審慎與確實。此計畫為扭轉國人對高雄港重「貨物」輕「旅客」之印象、整合並提供單一的港埠服務窗口,提昇商港服務品質,進而增進國際交流活動與促進國家及地方觀光產業之發展。爰此,將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編列60,000千元,凍結十分之一。請港務公司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嚴為執行控管預定計畫與實際進度相符,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陳素月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4)有鑑於港務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新增「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計畫」,並編列第1年度經費17億4,300萬元。經查:本新興計畫為配合下一期「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規劃辦理,總經費高達143億1,347萬,工期長達7年,然港務公司「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於105年9月2日始由交通部函報行政院審議;準此,該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第34條規定不符,預算籌編顯欠妥適。又該計畫係屬繼續經費性質,鑑於該計畫下所含13項子計畫分屬6大商港且均屬獨立辦理之工程計畫,港務公司未參據前期預算編列,分列敘明各項子工程計畫內容,外界實難窺其整體計畫全貌,預算編製過於簡略,顯欠周妥,不利本院之預算審查。爰擬刪除該項計畫編列經費17億4,300萬元。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5)106年度港務公司編列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本計畫為配合下期「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規劃辦理。惟查前揭計畫於105年9月2日始由交通部函報行政院審議。準此,本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第34條規定尚有未符,預算籌編顯欠妥適。

另查港務公司就該計畫內容,僅簡略說明將辦理包含「基隆港西岸貨櫃碼頭整建工程」等9項港灣營運設施工程、「基隆港物流倉庫興建工程」等3項棧埠營運設施工程、「國際商港棧埠裝卸及旅客橋」1項船機購置計畫等合共13項子計畫;有關各子計畫之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資訊付之闕如。港務公司分攤辦理「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計畫」總經費高達143億1,347萬元,工期長達7年,係屬繼續經費性質,按預算法第39條規定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港務公司未參據前期預算編列,分列敘明各項子工程計畫內容,外界實難窺其整體計畫全貌,除未確切落實預算法繼續經費之規定,並不利外界之查閱監督及本院預算之審議,爰此提議刪除本計畫預算十分之一,要求港務公司應遵循正常預算編製程序,並提出計畫詳細說明。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蕭美琴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6)106年度臺灣港務公司「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科目編列17億4,300萬元,其中包括臺中港務分公司「房屋及建築」科目「散雜貨倉庫設施及房舍新建工程」項目7千萬元。

按100年立法院制定「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附帶決議:「港務公司應不主動收回現行已開放民營之碼頭裝卸業務。」其精神內涵即為「不與民爭利」及「港務分公司僅能在無民營公司願意經營情形下始得承接」;另101年港務公司成立時,訂定「不與民爭利」、「不對內競爭」及「不主動收回已開放民營之碼頭裝卸業務」等3原則。

惟查臺中港務分公司違反上開本院附帶決議及港務公司成立三不原則,針對105號碼頭裝卸業務,雖有業者於103年8月提出投資意願,竟予否決而未辦理招商,更於104年6月編列15億5,870萬元預算,規劃「自行經營、委託操作」方向,公開閱覽辦理「臺中港105號碼頭煤炭機械化一貫裝卸作業勞務委託案」招標作業,案為業者提出異議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提出質疑而緩辦,爰本預算應予以減列5,000萬元,餘2,000萬元凍結,俟臺中港務分公司確認全無業者願意經營,並向本委員會專案報告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連署人:簡東明 趙正宇 

(7)針對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台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費用17億4,300萬元,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運用情況,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簡東明 陳雪生 趙正宇 

(8)港務公司過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案件屢見工程延宕與追加預算弊病,顯見相關建設計畫規劃與執行能力不彰。爰此,針對106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項下「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1,743,000千元,提案凍結4分之1,待港務公司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葉宜津 鄭天財 陳雪生 趙正宇 

(9)有鑑於已有的2項專案計畫,「基隆、台北、蘇澳港之港區碼頭及相關設施興建工程計畫」,計畫內容之中包含港區碼頭及相關設施整建工程計畫、基隆港西2至西4碼頭整建浚深工程計畫、台北港航道及河口維護浚挖工程等等,106年編列90,000千元。而「高雄港及安平港區碼頭及相關設施整建工程計畫」其中包含了港區公共倉儲興建工程、安平港第10號多功能碼頭新建工程等等,106年編列60,159千元,如今港務公司新興計畫執行時間106–112年,編列14,313,470千元,計畫內容仍包含辦理港灣、棧埠營運設施工程,疑有資源重複利用、預期執行成效不彰之疑,爰此將台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劃凍結十分之一。請港務局一個月內提出新興計畫詳細預期執行成效規劃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10)交通部為求我國各國際港未來之健全發展,並鞏固台灣國際商港海運樞紐之地位,遂推動「台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劃」,總經費為398.6億,其中航港建設基金分攤254.9億、臺灣港務公司分攤143.1億。本計畫立意良善,可強化我國國際商港競爭之優勢,實屬必要。然而據查,106年度本計畫於臺灣港務公司部分,共計編列1,743,000千元,但在預算書中,該計畫的相關資訊卻未充分接露,有礙立法院預算審查。爰此,擬凍結106年度預算十分之一,俟向交通委員會提供各港區、各年度之完整建設計畫,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11)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計畫」編列17億4,300萬元,計畫總經費398億0,617萬8千元,港務公司分攤143億1,347萬元,執行期程為106至112年,惟於預算書中僅說明將辦理包含「基隆港西岸貨櫃碼頭整建工程」等9項港灣營運設施工程、「基隆港物流倉庫興建工程」等3項棧埠營運設施工程、「國際商港棧埠裝卸及旅客橋」1項船機購置計畫等合共13項子計畫,然有關各子計畫之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皆未揭露,根據預算法,跨年期計畫允應列明全部計畫內容,該預算之編列顯與預算法不符,亦不利於本院審議,復該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預算籌編顯欠妥適。故建議凍結該預算5,000萬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12)鑑於臺灣港務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違反100年本院制定「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時之附帶決議,以及101年港務公司成立時所訂之「不與民爭利」、「不對內競爭」及「不主動收回已開放民營之碼頭裝卸業務」等三不原則,竟否決業者於103年8月提出之投資意願,且未辦理招商,更於104年編列預算,規劃「自行經營、委託操作」方向,公開閱覽辦理「臺中港105號碼頭煤炭機械化一貫裝卸作業勞務委託案」招標作業,案雖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質疑而緩辦,惟該公司實已有藐視國會之嫌。再者,為落實政府綠色環保、港務公司綠色港埠政策,確保空氣品質,民眾不被揚塵汙染,以及未來臺中港觀光發展前景著想,爰要求臺中港務分公司:一、105號碼頭必須採用機械化一貫化裝卸機具,並於碼頭後線及特定地點興建密閉式倉儲,並辦理公開招標。二、所擬「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內編列2.4億元之「臺中港散雜貨碼頭後線設施設置工程計畫」,於106年營業預算「散雜貨倉庫設施及房舍新建工程」項目凍結2,000萬元未獲解凍之前,不得再行編列。

提案人:顏寬恒 簡東明 陳雪生 葉宜津 趙正宇 

10.臺中港為配合政府推動綠色港埠政策及未來長遠發展,臺中港18號、44號、45號、105號碼頭刻正辦理新建工程,朝優質港區、綠色港埠、環境改善、低汙染及資源再利用之綠色港口發展邁進,同時活絡港區鄰近相關產業經濟活動,帶動地方繁榮及發展。我國能源結構長期偏向高進口依賴的化石能源結構,不利能源供應安全與溫室氣體減量,能源結構發展正朝低碳與自主、降低化石能源依賴方向前進,並積極發展再生能源,並推動其產業發展。非核家園為政府既定政策目標,正以再生能源及低汙染發電系統取代核能。2016年11月巴黎氣候協定已正式生效,行政院11月要求各部門提出初步溫室氣體減量對策,交通部預估至2030年排碳量減少23%,未能達到聯合國期待的標準。而經濟部訂定全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於2020年回到2005年排放量,於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為落實巴黎氣候協定,各部會全面動員,經濟部所轄單位及行業排碳量最高,為如期達成減碳目標,經濟部正在發展低碳能源系統及低碳高效率電力系統,以減少自然資源消耗與環境衝擊,並帶動低碳能源產業發展,減少使用化石燃料。並以「低碳社區」為基礎,建立「低碳城市」,營造民眾「低碳生活」,創造「低碳經濟」,達成「低碳社會」願景;積極推動既有產業結構轉型,發展低耗能知識型產業,提升製造業附加價值率,推動產業能源效率管理,為使減碳目標如期達成,爰要求臺中港新建中之碼頭,未來應作為發展建構綠色產業及貿易為主,以配合政府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政策目標。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 顏寬恒 葉宜津 陳雪生 趙正宇 廖國棟 

11.台中市龍井區里民多次對外陳情,按「臺中港105號碼頭營運模式暨煤炭管理政策說明會」所揭露的訊息,105號碼頭將採露天方式卸運,與原始規劃密閉式不符,將增加汙染源,嚴重影響港區附近居民及碼頭工人健康。

巴黎氣候協議已於2016年11月4日生效,經濟部為配合世界減碳目標,訂定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於2020年回到2005年排放量,於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因此台電公司於臺中港區專用卸煤碼頭未來裝卸量將大幅下滑,經濟部正在發展低碳能源系統及低碳高效率電力系統,以減少自然資源消耗與環境衝擊,並帶動低碳能源產業發展,減少使用化石燃料。

臺中港民間用煤因受大環境影響,預估將只剩下每年約400萬噸的貨量,臺灣港務公司及其台中分公司應明瞭此一趨勢,為減輕傳統裝卸煤炭作業所造成的環境汙染與健康危害,臺中港區已有多處卸煤碼頭,採用設置自動機械一貫化卸輸設施及密閉式倉儲,並使用台中市環保局認可之有效裝卸機具設備;為防止逸散性貨物於裝卸過程產生汙染,避免煤塵飄散對人體造成危害。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需督導其分公司,未來臺中港105號碼頭後線設施如裝卸具有逸散性物品時,必須比照102、103及104號碼頭,採設密閉式裝卸或儲存設備等,降低汙染源,以確保廣大台中市民健康。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 顏寬恒 葉宜津 陳雪生 趙正宇 廖國棟 

1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運目標僅訂定有「停泊業務」、「曳船業務」、「裝卸業務」及「倉儲業務」等4項,有關所轄自由貿易港區之預計招商數、貿易量(值)等營運目標,付之闕如。

經查截至105年8月底經行政院核定港務公司設置6個自由貿易港區,惟查入駐港區事業家數例年未見明顯成長,且102至104年度海港自由貿易港區總進出口貿易量值均未達原本設定的目標,平均貿易值甚至呈現逐年衰退情形。顯見港務公司對於自由貿易港區之經營,欠缺積極確實之計畫,允宜檢討改善。故決議責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檢討現行所屬各自由貿易港區產業發展定位及營運招商政策,並釐定具體改善計畫及年度營運目標,俾利外界監督考核其推動成效。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1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經行政院核定設置6個自由貿易港區,包含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安平港及高雄港。經查:由歷年來入駐港區事業家數觀之,截至105年8月底計有79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入駐,較104年底之80家減少1家,另與101年底港區事業數即已達75家相較,未見明顯成長趨勢。港務公司所轄商港多已申設自由貿易港區多年,營運成效未達預期,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提出應謀求改善之審核意見。爰決議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允應審慎檢討現行所屬各自由貿易港區產業發展定位及營運招商政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書面檢討報告,俾利外界監督考核其推動成效。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14.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已設置6個自由貿易港區,包含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高雄港、安平港、蘇澳港。而自由貿易港區經行政院列為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第一階段之推動核心,港務公司也將強化自由港區創新業務服務,並擴大營運範圍。然自由貿易港區入駐港區事業家數自101年合計75家至105年8月合計79家,未見明顯成長之趨勢,且貿易量值逐年衰退。爰此,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包含自由貿易港區產業發展定位與營運招商政策。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15.根據國際郵輪協會(CLIA)6月最新報告指出,2015年郵輪旅遊人數為2,320萬人次,比2014年增長4%,亞洲地區在2015年締造出高達24%的超亮眼成長率,創下超過200萬名旅客體驗郵輪旅行的紀錄。2004至2014年間,全球郵輪度假的利潤已經比陸地度假旅遊高出20%。國際郵輪協會(CLIA)2014年的統計,台灣已躍升為亞洲第三大郵輪客源市場。交通部統計,105年1至10月台灣各國際商港進出港旅客人數,以基隆港表現最為突出,累計70.2萬人次,比104年同期成長10.1%,然105年9月高雄港、臺中港進出港旅客人數卻是近6年同月新低。爰此,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16.鑑於高雄港郵輪停靠104年度92艘次,105年度僅剩26艘次,郵輪停靠艘次大幅減少,臺灣港務公司應配合新南向政策鼓勵郵輪以高雄港為母港,以發展我國郵輪觀光。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促進高雄港發展郵輪觀光提出推動計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劉櫂豪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17.105年1至9月,郵輪停靠高雄港的數量僅剩13艘、人數約4.3萬人,估計全年僅剩5萬人造訪,比104年的46航次、13萬人,大幅度衰退六成。近年港務公司有3項高雄港專案計畫分別為「高雄港客運專案區建設計畫」、「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高雄港及安平港區碼頭及相關設施整建工程計畫」視為重要開發發展計畫,面對105年受「麗星郵輪」不停靠高雄港等因素影響,以及日本、韓國已針對中國郵輪旅客,給予7天免簽及簡化文件作業,反觀台灣,郵輪申請包船來台的手續冗長不便,也沒免簽。爰此,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因應對策措施書面報告,包含各項計畫是否如期完工,讓高雄成郵輪母港城市帶動經濟就業。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18.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合併營業收入–勞務收入」編列115億1,934萬2千元(含港灣收入與棧埠收入),較105年度120億7,337萬8千元,減少5億5,403萬6千元,減少比率4.59%。基隆、臺中、高雄、花蓮分公司勞務收入皆是減少狀況。而有關各分公司營運碼頭及自營倉庫使用率使用情形,除了高雄港之使用達成率達八成以上及自營倉庫達六成以上外,其餘各港使用率皆欠佳。目前貨類運輸皆以貨櫃化,一般貨櫃裝卸後,進倉庫存放需求大大降低,使用率不高。爰此,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以提高資產報酬率。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1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營業收入–勞務收入」編列104億8,091萬6千元,較105年度110億4,467萬6千元,減少5億6,376萬元,減少比率5.10%。

經查港務公司所屬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及花蓮港等營運碼頭及自營倉庫使用情形,除高雄港之營運碼頭平均使用率可達八成、自營倉庫使用率可達六成以上,其餘港口營運碼頭及自營倉庫使用率皆不佳。故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議改善措施,如規劃改變調整用途,或改建後出租予業者,或將老舊自營倉庫參照業者需求予以修整,以提高資產報酬率,避免資產過度閒置。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20.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成立,將原分開獨立營運之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及花蓮港等4大國際商港整併,由港務公司營運,期以港群觀念統合各港經營發展,以提高我國港埠競爭力,惟港務公司自101年整併迄今,營業收入均未達年度預算數,復各港口貨櫃裝卸量也未見明顯成長,復根據港務公司106年度預算,其「營業收入」僅較105年度增列979萬5千元,106年度「營業成本」卻增列1億6,284萬5千元,允宜謀求改善。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據各港特色,研謀政策強化整併成效,以提升我國港埠競爭力。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趙正宇 

21.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3月1日成立,係參考世界各先進國家港埠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趨勢,朝政企分離方式改制,將原分開獨立營運之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及花蓮港等四大國際商港,整併由港務公司營運,期以港群觀念統合各港經營發展,俾提高我國港埠競爭力。惟該公司整併迄今已逾4年,「營業收入」均未達預算目標,除臺北港外各港貨櫃裝卸量未見明顯成長,高雄港於世界排名亦未見進步,整併成效仍待研謀強化,允宜依據各港特色及優勢領域,妥謀長遠之港埠經營策略。爰要求交通部責成所屬於2個月內研議有效精進策略,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俾有效發揮整併綜效,提升我國港埠競爭力。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2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合併總收入212億3,836萬6千元、合併總支出156億2,459萬5千元、合併淨利56億1,377萬1千元,較105年度合併淨利55億3,699萬7千元增加7,677萬4千元,增加比率僅約1.39%。

惟查港務公司105及106年度營業毛利率、營業利益率、淨利率均較103及104年度之經營實況明顯衰退,允宜衡酌營運發展情形,強化成本控管機制,抑減非必要性支出,並提具積極開源節流措施,以維公司營運之健全發展。故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編製預算時應遵守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相關規定,審酌營運狀況,檢討成本控管作業,非屬營業所必需之消費性支出應力求節約,並研提積極開源節流措施,以利改善公司經營效能。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2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度起開始積極規劃組織調整及附屬事業之轉投資計畫,106年度「資金轉投資及其盈虧明細表」合共編列5家轉投資事業,預計投資收益2億4,861萬2千元。按港務公司之5家轉投資事業,除港勤子公司為其現行業務進行組織調整外,其餘4家公司均屬新創事業,相關投資成效尚待觀察,如103年10月成立之國際物流公司,104年度原編投資收益289萬9千元,但決算則為投資損失1,807萬1千元,投資成效顯待檢討強化。準此,港務公司允應定期評估轉投資事業之經營成果,並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以維投資成效。爰決議要求交通部責成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轉投資適當風險控管機制建置之書面報告,以確保投資目標之有效達成。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24.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8月24日簽約合作結盟,推動複合式物流及人流運輸、建置跨境電商海外發貨中心、營造Fly–Cruise郵輪觀光營運模式,有助海港與空港多元業務拓展。由於物流產業及海空港發展對臺灣經濟成長相當重要,近年來跨境電商業務蓬勃發展,如東協國家網路零售市場已上看70億美元,而中國大陸跨境電商總交易額去年度更占全國進出口總額18%,前景商機相當看好。位居東亞交通樞紐的台灣應善用地利之便,強化管理能力再搭配台灣港務及桃園機場兩家公司密集的海空航點,必能吸引國際業者來台投資設立發貨中心,讓台灣成為服務全球的區域型貨運轉運中心。爰此,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成果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25.有鑑於目前西部只有高雄港、屏東後壁湖有小型的遊艇碼頭,尚未有大型觀光遊艇碼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安平港自升格為國際商港後,即定位為兼具觀光及親水功能的國際散雜貨進出口港,規劃釋出近21.56公頃的水、陸域面積,開放給廠商投資開發遊艇碼頭專區。惟因安平港區過去較屬封閉性質,與城市的發展缺乏關連,希望未來在港務公司的規劃底下,能與臺南市緊密結合,促進城市的全面性發展,這也是地方長期所共同關切的重要議題。故建議盡快落實安平港區開發計畫,以加速臺南地方繁榮,並促進臺灣休閒產業多元化發展。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蕭美琴 趙正宇 

26.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碼頭使用率,除高雄港有超過80%外,其餘均僅在六成左右,花蓮港更僅約四成,附屬港之使用率更是低落。在世界海運發展轉趨低迷之時,實不必要過多之貨物碼頭,而應往休閒遊憩方面發展,臺灣港務公司應全部清查所屬碼頭使用情況,釋出部分空間以供遊艇、帆船等休憩性質船舶使用。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27.鑑於目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中之3項計畫

(1)「基隆港西岸客運專區港務大樓興建工程」(因港口倉庫被指定為歷史建築並辦理現地保留,總經費由62億3,943萬元,縮減為14億8,377萬7千元)。

(2)「高雄港南星土地開發計畫」(因辦理二階段環評,完工期程由105年延後至108年)。

(3)「基隆港、臺北港及蘇澳港港區碼頭及相關整建工程」(因民房拆除作業受阻,完工期程由106年延後至107年)。

以上3項工程近年度不斷向行政院辦理修正計畫,展延工程期程、調整經費。爰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檢討3項建設計畫進度落後原因,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3項建設計畫彙整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年

計畫名稱

原訂期程

(修正後期程)

港務公司分擔數

(原核定分擔經費數)

港務公司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截至105年度累計預算數

迄105年8月累計決算數

106年度

預算案數

1.基隆港西岸客運專區港務大樓興建工程計畫

99–107年

(未修正)

814,094

(5,547,492)

814,094

814,094

預算已編列完竣

2.高雄港南星土地開發計畫

100–105年

(100–108)

2,230,045

(未修正)

2,230,045

1,668,564

預算已編列完竣

3.基隆港、臺北港及蘇澳港港區碼頭及相關設施整建工程

101–106年

(101–107)

3,023,000

(未修正)

2,415,000

2,087,894

90,000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簡東明 鄭天財 顏寬恒 陳雪生 趙正宇 

28.對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駱傳孝,其亦兼任總公司之資訊長,因此待在花蓮分公司之時日甚短,導至花蓮分公司業務不彰。另其於資訊長期間所引進之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RP),其原花費1億9,000多萬元,後又追加3,000萬元,其每年維修費用尚需1,000多萬元,價格遠高於一般民間採購價格,且此項系統遲遲未能上線,上線後又問題重重。因此,要求交通部應立即查辦此項採購案有無弊端及監督不週之疏失。

提案人:葉宜津 鄭運鵬 劉櫂豪 

(八)另有委員提案16案,不予處理:

1.台灣港務公司106年度預算「租賃成本」編列6億8,438萬3千元,較上年度6億0,136萬1千元,增加8,302萬2千元,增加比率13.81%。主要即是因為公告地價調漲致土地租金增加所致。惟港務公司106年度「租賃收入」編列30億4,958萬6千元,較上年度29億7,524萬1千元,增加7,434萬5千元,增加比率2.5%,卻是因為出租土地增加所致,故公告地價調整僅反映在租賃成本,租金收入卻未考量一併增加,顯不合理,租金收入預算恐有短編之虞。爰此台灣港務(股)公司106年度「其他營業收入–租賃收入」編列30億4,958萬6千元,應增加3億元。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2.針對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旅運費1749萬6千元,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運用情況,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簡東明 趙正宇 葉宜津 

3.航港公司106年度勞務成本–港灣費用–服務費–旅運費編列252萬1千元,相較104年度決算數99萬6千元,增加152萬5千元,幅度增加高達153%,惟說明謹簡略以業務需要帶過,無其他特殊理由便增加152萬5千元之旅運費,為撙節公帑,爰提案刪減預算150萬元。

提案人:趙正宇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4.臺灣港務公司106年度編列國外旅費624萬元,較105年度預算584萬元增加40萬元。

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營業基金編列國外旅費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因特殊需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惟臺灣港務公司未見特殊需求而需增加預算之說明,與行政院所訂規範不符,且近2年度執行出國計畫逾8成變更計畫,與行政院所定國外旅費應零成長並從嚴撙節之規範未合。

爰此,建議刪除本筆經費100萬元,並凍結剩餘全數經費,俟該公司針對各次出差之規劃,及其實際需求度,做一詳細分析,於三個月後將書面報告送交本委員會,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5.港務公司106年度編列國外旅費624萬元,較105年度預算584萬元增加40萬元。經查:港務公司106年度就國外旅費之編列僅簡略說明:「因應國際化及多角化之經營策略,考察國外投資環境、拜會國際航商,行銷臺灣港群作業優勢之業務需要,…。」未見特殊需求而需增加預算之說明,與行政院所訂規範尚有未合;且近2年度執行出國計畫逾8成變更計畫,與行政院所定國外旅費應零成長並從嚴撙節之規範未合,該公司對於派員出國計畫之規劃及執行,顯欠嚴謹確實。爰擬刪除該項計畫編列經費624萬元其中之四分之一。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6.106年度港務公司於業務費用之旅運費中編列國外旅費624萬元,較105年度編列之584萬元增加40萬元。

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營業基金編列國外旅費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因特殊需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惟港務公司106年度就國外旅費之編列僅簡略說明:「因應國際化及多角化之經營策略,考察國外投資環境、拜會國際航商,行銷臺灣港群作業優勢之業務需要,…。」未見特殊需求而需增加預算之說明,與行政院所訂規範尚有未合。

另查港務公司103及104年國外旅費執行情形,103年度所執行之25項出國計畫中高達21項計畫變更並超支,然其於決算書中未見超支原因之具體說明;104年度所執行之22項出國計畫亦有高達19項計畫變更。港務公司對於派員出國計畫之規劃及控管作業,顯欠周延,故提起本刪除案,刪除預算40萬元。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7.航港公司106年度差旅費編列624萬元,較105年度預算584萬元增加40萬元。特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營業基金編列國外旅費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因殊需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惟港務公司106年度就國外旅費之編列僅簡略說明:「因應國際化及多角化之經營策略,考察國外投資環境、拜會國際航商,行銷臺灣港群作業優勢之業務需要,…。」未見特殊需求而需增加預算之說明,與行政院所訂規範尚有未合;又該公司整併迄今營業收入均未達預期目標,對於非屬營業所需之費用,實應從嚴撙節,允宜依業務推動之優先順序,切實檢討年度出國計畫之需求性及必要性,派員人數及天數並應力求精簡,以達行政院所訂預算零成長之節約原則,爰提案刪減100萬元。

提案人:趙正宇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蕭美琴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度預算「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4,167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用」項目編列1,662萬1千元,惟根據港務公司106年度就國外旅費之編列僅簡略說明:「因應國際化及多角化之經營策略,考察國外投資環境、拜會國際航商,行銷臺灣港群作業優勢之業務需要,…。」未見特殊需求而需增加預算之說明,復有關港務公司103及104年國外旅費執行情形,其中103年度所執行之25項出國計畫中高達21項計畫(變更比率84%)變更並超支,卻未有超支原因之具體說明,104年度所執行之22項出國計畫亦有高達19項計畫變更(變更比率86%),顯見港務公司對於派員出國計畫之規劃及控管作業,顯欠周延。故建議刪減該預算200萬元,並檢討改善。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蕭美琴 趙正宇 

9.港務公司106年度有關「公關費」共編列預算1,375萬6千元,較104年度決算1,324萬4千元,增加51萬2千元,較105年增加16萬元,然而目前政府財政困難,公關費之編列應更加嚴僅,因考量業務之必要性減少相關開支,爰此,106年度有關「公關費」預算1,375萬6千元,應比照105年度預算編列,刪減16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劉櫂豪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10.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1,308萬6千元,唯此項公共關係費之性質、對象不明,對於增進業務有何進展均未見說明,爰予以刪除308萬6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1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度預算中,其『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項下編列1,308萬6千元。

惟臺灣港務公司既已於『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其他費用』編列各項慶典活動費及航港、國會暨記者聯誼費等編列1,536萬6千元。亦即臺灣港務公司對外聯繫溝通費用高達2,845萬4千元。

經查,今年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僅編列600萬元,中華郵政公司亦編列998萬,臺灣港務公司編列如此高額之公共關係費明顯不合常理。

爰此,建議刪除本筆費用300萬元,並凍結本筆預算二分之一,俟臺灣港務公司於三個月內將相關公共關係費用使用之資料以書面報告送至本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12.台灣港務公司106年度預算「其他營業成本–投資性不動產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257萬6千元,主要係編列開發規劃費,惟該項預算較上年度22萬7千元,增加234萬9元,增加11倍之多,預算說明卻與上年度相同,沒有明確述明預算增加之理由,該項預算恐有浮編之虞。爰此台灣港務(股)公司106年度「其他營業成本–投資性不動產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257萬6千元,應刪除200萬元。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趙正宇 

13.臺灣港務公司106年度「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其他費用」針對員工親子活動費共編列139萬6千元,因臺灣港務公司並未於預算書上詳細說明該筆費用如何運用,建議凍結本筆預算二分之一,俟臺灣港務公司針對員工親子活動費與臺灣港務發展之間的關聯性後,於三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本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林俊憲 趙正宇 蕭美琴 

14.航港公司106年度資金轉投資及其盈虧明細表編列增資港勤子公司10億元,因港勤子公司擬新購多功能拖船及整合船舶維修業務,以提高服務效能,惟港勤子公司106年度編列營業收入10億2千9百76萬6千元,較104年度營業收入10億4千280萬3千元減少,港勤子公司之曳船業務呈衰退情形;且港務公司將有關臺北港、臺中港及高雄港前鎮河以北等營業範圍已「委外」經營,暫不收回,並將落實「不與民爭利」之政策,故有關港勤子公司未來經營允宜審酌並加強與民間業者之合作,避免不當競爭,以維我國港埠營運之健全發展。爰提案全數凍結,待港勤子公司提出與民間業者合作之計畫書,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15.港務公司106年度「資金轉投資及其盈虧明細表」編列增資港勤子公司10億元。經查:增資計畫業經交通部105年7月同意,港務公司分2年度增資港勤子公司20億元(106年度編列10億元)辦理拖船汰舊換新及船修場業務調整計畫,鑑於港勤子公司106年度主要營運項目–曳船業務呈衰退,且現行部分拖船業務係委由民間辦理,允宜審酌未來營運發展及落實不與民爭利之原則下,定期滾動式檢討所需更新拖船數,以提升政府資金運用效益。爰此,為避免所購資產不當閒置浪費,擬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10億元之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有效營運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趙正宇 

16.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務公司106年度「資金轉投資及其盈虧明細表」編列增資港勤子公司10億元,主要係辦理辦理「拖船船隊更新計畫」及「船修場業務調整計畫」兩項計畫,「拖船船隊更新計畫」

預計於未來5年(106–110年)汰舊更新15艘舊拖船,總金額約33.6億元,「船修場業務調整計畫」係港務公司擬將所屬各港船修業務移撥由港勤子公司統籌經營,考量高雄港船修作業量最高,高雄港船修場將以資產作價移轉至港勤子公司,兩計畫現金需求約34.23億元計算,資金缺口規劃由港務公司分2年度增資20億元,港勤公司為港務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宜允謀措施加強資金營運獨立,以減少倚賴母公司之資金挹注。綜上,港勤公司主要營運項目「曳船收入」106年度編列呈衰退情形,且為落實不與民爭利之政策,允宜審酌未來營運量之成長性及與民間拖船業者之合作發展情形,避免所購資產不當閒置浪費。故建議凍結該預算1億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針對「陽明海運鉅額虧損,前經營階層全身而退,卻由國家來買單」一案,大股東交通部未能有效因應預防,導致面臨倒閉危機,波及我國國營事業形象於國際間受損,此雖可歸咎於外部因素之全球海運不景氣,但其虧損程度卻高達兩倍於民營業者長榮海運,顯係此鉅額虧損之造成,有一半原因可能來自於內部管控的腐敗及經營決策的錯誤,亦即是否某種程度上,陽明海運前領導階層利用交通部疏於管控及國營事業的制度缺陷而任意製造虧損,或將全民資產化公為私、轉明為暗,此即所謂的內部腐敗。對於上述的內部腐敗及須予究責的經營疏失,應建置強化究責機制來預防及避免。爰要求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陽明海運鉅額虧損追究責任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趙正宇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二、有鑑於近年來全球海運不景氣,遠超過2008年金融海嘯,此經營困境已全面殃及國內民營港埠業者生計,為免後續可能發生骨牌倒閉效應,爰要求交通部於2個月內督促臺灣港務公司儘速另提出有效體恤方案,俾與業者共渡難關。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鄭天財 林俊憲 

三、有鑑於高雄港、基隆港(含蘇澳港)、及花蓮港等三港分別於民國87或88年「實施碼頭工人僱用制度及棧埠作業民營化計畫」,明定先由航港建設基金支應碼頭工人退休離職金,再由民營業者繳交之裝卸管理費中提撥1/3作為歸墊款,逐年歸還航港建設基金。惟全案已於民國98年間歸墊完畢,迄今卻仍在超收中;因本案涉及航港建設基金來源之公平正當性,爰要求交通部查明上述歸墊款,以示公允。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鄭天財 林俊憲 

下午: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一、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含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193億8,582萬8千元:

(1)配合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無繼續運作之決定,應隨同減列合併營業總收入3,172萬7千元。

(2)增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5億1,688萬6千元。

(3)增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收入」716萬7千元。

增減互抵後,計增列4億9,232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8億7,815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33億9,001萬2千元:

(1)配合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無繼續運作之決定,應隨同減列合併營業總支出1,503萬7千元。

(2)減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2億9,980萬元(含「水電費」2,500萬元、「郵電費」100萬元、「旅運費」3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廣告費100萬元、「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億3,0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3,000萬元、「專業服務費」1億1,250萬元)。

(3)減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折舊及攤銷」項下折舊1億元。

共計減列4億1,483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9億7,517萬5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59億9,581萬6千元,增列9億0,716萬3千元,改列為69億0,297萬9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77億2,340萬7千元:

1.配合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無繼續運作之決定,應隨同減列合併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06萬8千元。

2.減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專案計畫」2億8,000萬元(含「繼續計畫」項下「桃園國際機場智慧航廈興建計畫」2億元、「新興計畫」項下「桃園國際機場空側設施全面強化工程」8,000萬元)。

3.減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北側機坪新建工程」2,000萬元。

共計減列3億0,806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4億1,533萬9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6項:

1.有鑑於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無繼續運作之決定。爰此,針對106年度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除必要人事及撤資折舊等其他費用198萬4千元外,全數刪除,且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隨同調整投資利益損失。

提案人:李鴻鈞 葉宜津 鄭天財 陳雪生 趙正宇 簡東明 李昆澤 

2.鑑於蔡英文總統提出原住民族就業政策,研議要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該政策中亦指出除公務機關外尚包含公營事業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對於蔡英文總統所提出原住民族就業政策應有所配合,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進用原住民族比例僅有6人占整體員工中1.13%,未能符合蔡英文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爰凍結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編列8億4,119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開人員進用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鄭寶清 陳雪生 李昆澤 葉宜津

3.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績效獎金」編列4,706萬4千元,係從業人員依「交通部所屬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以1.2個月計列之「績效獎金」。

惟查機場公司近年度稅前淨利(盈餘)之預、決算數,決算稅前淨利均大幅超逾預算數:104年度決算稅前淨利71.54億元,較預算數38.58億元之達成率為185.43%,105年度全年度稅前淨利預算數57.09億元,截至8月底累計稅前淨利實際數57.99億元,已超逾全年目標數,顯示該公司近年度稅前淨利預算數均有低編的情形,使「績效獎金」核發最高額形同固定給與,影響績效評估作為獎酬機制之本意,故凍結該預算之十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李昆澤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4.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104年10月16日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2億元成立100%持股之公司,負責桃園機場專用區安全維護、航廈安全監控等事宜,惟因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04年10月26日決議暫停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人才招募,且母子公司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修法作業尚無共識,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5年8月31日函報將交通部檢討辦理撤資停辦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亦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擬定撤資計畫書報院核定。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盡速於106年完成子公司撤資停辦作業,並循程序落實,以避免衍生浪費公帑之非議。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陳素月 鄭運鵬 趙正宇 李昆澤 葉宜津 

5.106年3月比利時布魯塞爾機場發生恐怖攻擊,凸顯機場預警機制與例行維安工作的重要性,實不亞於災變後的應變。桃園機場為我國客、貨流量最大之交通要塞,旅客生命、建物及飛航安全不容忽視,除了航警局肩負安全維護之工作外,機場保全亦扮演關鍵角色。然而,目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業務,因多項因素,至今仍未能正式營運;雖然106年度桃機子公司尚有編列相關服務收入與支出預算,但是當前桃機保全業務仍是以外包模式辦理中,凸顯出桃機公司對整體保全業務之規劃,未臻明確,更有浮編預算、浪費公帑之疑。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子公司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存廢,以及桃機整體保全業務之推展,進行全面性檢討,以避免在繁雜爭議、行政程序中忽視對實際保全業務之執行進行有效管理,而危害到旅客安全。相關書面檢討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趙正宇 葉宜津 李昆澤 

6.有鑑於桃園機場為我國最大之國際機場,也是東南亞樞紐機場之一,105年運量旅客已達3千萬人次,航空器服務已達18萬架次,已超出預算數110%,桃園機場在進行「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應嚴格控管跑道工程品質,避免再有滑行道泥濘不堪之情況再次發生。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工程相關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鄭運鵬 葉宜津 趙正宇 

7.桃園機場捷運日前完成初勘作業,在經相關缺失改進、履勘等流程,以及在安全無虞的基本前提下,通車將是指日可待之事。日後旅客自台北車站即可進行預辦登機及行李托運服務,其中,行李安檢攸關飛航安全,至為重要。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洽商相關單位(航空公司、航警局等),就市區行李托運、安檢之部分,加強演練,針對每一個環節進行通車前的再確認作業,以維護我國飛航安全、保障旅客生命與財產安全。相關演練及缺失改進結果,應於通車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鄭寶清 趙正宇 鄭運鵬 

8.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之專案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編列36億元,該計畫係為因應近年來桃園機場近年旅客人數成長快速,100至103年每年旅客人數成長幅度均逾10%,104年實際旅客人數已突破3,800萬人次,惟目前第一航廈與第二航廈客運年容量合計3,200萬人次,惟該計畫執行期間(101至111年),該計畫自101迄106年度已達計畫期程之一半,累計已編預算數卻僅占投資總額5.86%,似屬偏低。有鑑於桃園機場旅客人數成長快速,允宜嚴控第三航站區興建工程進度,避免延宕,以期儘早完工啟用以紓解運量負荷,並維護政府重大建設之品質。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陳素月 鄭運鵬 趙正宇 葉宜津 

9.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編列36億元,截至106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43.79億元,占預計總投入金額746.86億元的5.86%,該計畫預計於101年1月至111年12月推動辦理第三航站區開發建設。

惟查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實施計畫原規劃第三航站區之主航廈與登機廊廳、客機坪等開發期間為101至107年,上開建設計畫預算分配完工期程與實施計畫相較延遲4年,且計畫期程已達一半,累計已編預算數僅占投資總額5.86%,似屬偏低,顯見計畫完成度有延宕之虞。

桃園機場近年旅客成長快速,現有兩座航廈容量已逐漸難以負荷,如第三航站工期拉長又延宕,勢必造成機場運輸效率更形惡化,故決議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嚴控興建工程進度,以期盡早完工紓解運量負荷。

提案人:鄭寶清 鄭運鵬 葉宜津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10.桃園機場目前正在進行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第二航廈擴建工程。然據查,在WC滑行道工程部分,累計計畫執行數僅占投資總額22.17%;於二航廈擴建部分,累計計畫執行數僅占投資總額17.42%。有鑑於二工程之完工時程皆為106年12月,當前之預算執行率實為偏低。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所有工程,進行全面性檢討,加速執行,以免因工程延宕造成桃機公司營運之阻礙。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鄭寶清 趙正宇 鄭運鵬 

11.桃園國際機場其興建歷史悠久,導致現有管理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亦無桃園機場完整的管線圖,而讓現有的整建、新建工程無法順利施作。因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利用整建或新建工程之際,完整的建立整體桃園機場管線圖,而非散見於內部各單位,甚或航空公司,以利於後續相關之各項工程進行。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1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規定編列承租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預算, 106年度編列50.07億元,預計承租面積1,174公頃。

惟查機場公司承租之土地有零碎且無法使用收益者,且租金費率多年未調整,基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所定國營事業應依企業方式經營之精神,實宜檢討這類土地不予續租,以節省租金費用,支出成本下降亦可減輕機場園區開發建設之資金需求壓力。故決議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土地承租之預算編列,以節約不必要之支出。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13.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之專案計畫「智慧機場ICT系統建置計畫」投資總額11億7,630萬元,計畫自105至108年度,而105年度已編列5億元,106年度未編列預算。105年9月桃機公司以該計畫需再深入研究……,請同意旨述計畫停辦並停支旨述預算。雖106年度預算案,明顯公司規劃欠完整而停辦,尚欠嚴謹,允宜檢討改進。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14.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22條規定,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列盈餘公積後,盈餘之百分之十八應提撥予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然而各事業單位提列盈餘公積之比例不同,以致提撥給地方政府金額與實際盈餘比率形成高低差異,造成補助不公平現象,爰要求交通部應檢討所屬事業單位對於提存盈餘公積應有一定比例及原則。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葉宜津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15.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依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有鉅額差異,經查103年度採購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差額5億5,083萬7千元,預算數與決標數差距9.01%,104年度政府採購決標金額總計107億8,578萬5千元,預算金額113億9,350萬6千元,差額6億0,772萬1千元,預算數與決標數差距5.33%,其中又以工程類之差額最大,占103與104年度預決算差額比例之72.85%及81.46%,凸顯工程採購案之預算編列尚欠覈實嚴謹。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採購預決算鉅額差距之問題研擬改善辦法,並核實編列預算,以利立法院審查預算。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陳素月 葉宜津 鄭運鵬 趙正宇 

16.桃園機場日前被評比為「全球最好睡機場」第五名,顯示其於硬體設備等面向之努力有所成果。然而,旅客於機場過夜原因多樣,除了部分外籍入境旅客因簽證護照問題或受移民署境管無法入境外,其他過夜因素多為出境航班或入境航班為凌晨,或是轉機旅客下一段航程為隔日航班。除供舒適休息環境予旅客外,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亦應思索相關商業行銷方案,以創造機場夜間維持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葉宜津 趙正宇 

17.桃園機場為我國主要門戶,肩負我國對外交通樞紐的重要角色。自2010年11月改制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後,須自負盈虧,且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充實國庫。然據查,106年度預估之毛利率、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與業主權益報酬率等競爭指標為近5年新低,實為警訊。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議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以強化競爭力。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葉宜津 趙正宇 

18.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營業收入」編列193億6,208萬4千元,本期淨利49億7,445萬2千元,均較105年度成長,增幅分別為7.25%、5.15%,惟該公司毛利率、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等獲利、投資報酬競爭力相關指標,均較以前年度下降(如下表),且均為近5年度新低,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對於營業基金營業收支及盈餘目標之規定:「一、盈餘目標:各事業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其餘凡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凸顯其獲利能力與競爭力已出現警訊。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允應依前揭國營事業管理法等規定,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機場公司近5年度相關投資報酬衡量指標概況表

項目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毛利率(%)

41.14

44.43

48.77

41.69

40.59

營業利益率(%)

32.79

36.24

40.83

31.73

31.08

淨利率(%)

27.83

30.71

33.86

26.21

25.69

總資產報酬率(%)

13.61

14.55

16.51

12.33

11.82

業主權益報酬率(%)

16.39

18.11

20.57

15.60

14.57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葉宜津 趙正宇 

19.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2010年11月1日公司化後,已經不受公務機關之法律束縛,用人具有彈性,因此,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應檢討所有委外業務之必要性,避免利益外流並提升公司內部之專業能力,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所委外業務回收自營進行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葉宜津 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2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毛利率、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等營運績效指標,為近5年度新低,凸顯其獲利能力與競爭力已出現警訊,允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經營績效之書面報告,以達成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鄭運鵬 

2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績效獎金」合併數編列5,322萬2千元,係從業人員依「交通部所屬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以1.2個月計列之「績效獎金」。然機場公司績效獎金以決算稅前淨利超逾預算數比率為評核標準,恐致低估稅前淨利預算數,以增加預算盈餘達成率,並以最高上限2.4個月計發「績效獎金」,形同固定給與,影響績效評估之有效性,實應積極檢討並研謀有效改善措施。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進報告,以激勵員工挑戰較高之盈餘目標,確實發揮獎酬機制功能。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葉宜津 

22.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毛利率、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權益報酬率等營運績效指標,均創下近5年度新低,顯現其獲利能力與競爭力已出現警訊。因此,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經營獲利下滑問題之書面報告。

附表:機場公司近5年度相關投資報酬衡量指標概況表

項目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毛利率(%)

41.14

44.43

48.77

41.69

40.59

營業利益率(%)

32.79

36.24

40.83

31.73

31.08

淨利率(%)

27.83

30.71

33.86

26.21

25.69

總資產報酬率(%)

13.61

14.55

16.51

12.33

11.82

業主權益報酬率(%)

16.39

18.11

20.57

15.60

14.57

※註: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鄭天財 葉宜津 

23.有鑑於機場捷運即將通車,目前機場園區在各航廈間,有skytrain(機場電車)及shuttle bus(巡迴巴士)供旅客往返,而搭乘這些交通接駁運具都是免費的。未來配合第三航廈興建,整個機場園區會建置PMS系統 (Passenger Moving System),也就是在機場航廈間的巡迴旅客運送系統,系統完成後,可解決目前尖峰時段運能不足的問題。而機場捷運通車後,根據公布的捷運票價表,航廈間的旅客搭乘捷運是要收費的,顯然不盡合理,在接駁運能不足情況下,機場捷運通車後實應負起航廈間旅客接駁輔助輸運的角色,爰要求交通部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與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會商,在機場PMS系統完成前,應給予旅客在機場區間免費使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結果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鄭運鵬 

24.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將「機場服務設施服務費」從新臺幣300元提高到500元後,桃機公司「機場服務費」項目收入,便從2014年約13億元暴增到2015年的20億元,2016年預估更將增加至23億元,占桃機整體收益近四成。但桃機收入不斷創新高,105年卻屢次發生漏水、跳電、停水等問題,服務水準卻跌至谷底,不禁令人質疑「機場服務費」用於何處?

查「機場設施服務費」若屬於「規費」性質,桃園機場便應提供旅客相對應之服務,其用途應與機場設施品質提升相對應。日本、澳門、香港等地的機場服務費,皆用於機場服務設施的維護或硬體建設上,且名目清晰。

因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機場服務費」使用項目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鄭天財 葉宜津 

25.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對於營業基金營業收支及盈餘目標之規定:「一、盈餘目標:各事業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其餘凡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機場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合併營業收入193億6,208萬4千元、本期淨利49億7,445萬2千元,均較105年度預算數180億5,244萬4千元及47億3,100萬元成長,增幅分別為7.25%、5.15%。惟該公司毛利率、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等獲利、投資報酬競爭力相關指標,均較以前年度下降,且該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毛利率40.59%、營業利益率31.08%、淨利率25.69%、總資產報酬率11.82%及業主權益報酬率14.57%,均為近5年度新低,獲利能力與服務競爭力下降。

綜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毛利率、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等營運績效指標,為近5年度新低,凸顯其獲利能力與競爭力已出現警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提案人: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鄭運鵬 鄭寶清 

26.租用國有土地向來以當期申報地價5%計收土地租金。然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承租之土地均以7%計價,且租金費率多年未曾調整,導致桃園機場106年度應支付民用航空局50.07億元租金。有鑑於桃園機場未來尚有諸多開發案進行,顯見有資金需求。爰此,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重新檢討桃園國際機場用地租金計價方案,藉以減輕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因應建設之資金壓力。

提案人:李鴻鈞 葉宜津 鄭天財 陳雪生 趙正宇 簡東明 

(八)另有委員提案5案,不予處理:

1.其他營運成本之保險費,104年度之決算數僅為899萬2千元,但106年度卻編列高達2312萬元,大幅增加1412萬8千元而未見增加理由,爰予以刪除140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李昆澤 

2.桃園機場106年度承租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費用編列50.07億元,租金費率多年未調整,據機場公司估計,如租金費率降低1%,年租金支出將減少6.38億元。該公司106年度預計承租面積1,174公頃,其中不乏零碎且無法使用收益之土地,基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所定國營事業應依企業方式經營之精神,類此低度使用且不具收益性之土地,實宜檢討不予續租,以節省租金費用,爰提案刪減3億元,並凍結3億元,待行政機關提出降低土地租金費用之方案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鄭運鵬 李昆澤 

3.有鑑於桃園機場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承租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費用50億700萬元,而租金費率多年未調整,據機場公司估計,如租金費率降低1%,年租金支出將減少6.38億元。該公司106年度預計承租面積1,174公頃,租金50億700萬元,其中不乏零碎且無法使用收益之土地,基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所定國營事業應依企業方式經營之精神,類此低度使用且不具收益性之土地,實宜檢討不予續租,以節省租金費用。鑒於機場公司未來重大建設之資金需求龐大,允宜儘速全面清查檢討需用土地面積,依實際需求承租,以減輕財務壓力。爰擬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50億7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土地租金檢討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鄭運鵬 李昆澤 

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租金與利息-地租及水租」編列50億753萬6千元,占營業成本與費用之37.52%,主要係辦理承租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費用業務,經查該公司106年度預計承租面積1174公頃,其中不乏零碎且無法使用收益之土地,預算書中並未揭露使用及閒置之土地比例,基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所定國營事業應依企業方式經營之精神,若有低度使用且不具收益性之土地,應檢討是否續租,復該租金費率多年未調整,如租金費率降低1%,年租金支出將減少6.38億元,據此,應依實際需求承租,以減輕財務壓力,提升該公司國際競爭力。故建議凍結該預算2億元,盡速清查閒置或低度使用土地面積,於三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鄭寶清 鄭運鵬 趙正宇 葉宜津 李昆澤 

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短期債務淨增編列10億7,818萬7千元,惟查桃園機場自100年度起,預算稅前淨利達成率皆超過150%之多,且105年截自8月底仍未實際舉借長期債務,若桃機營運狀況佳,不應增加短期借款增加債務,爰此,應予全數減列。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鄭運鵬 葉宜津 趙正宇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有鑑於桃園機場是國家的門面,每年的旅客出入量也逐漸提升,是讓旅客認識我國多元族群融合文化的絕佳機會。爰要求桃機針對未來機場一、二、三航廈候機室規劃要呈現東部、離島、原住民、新住民的圖騰及文化特色,創造有特色的展演空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鄭天財 簡東明 鄭寶清 鄭運鵬 趙正宇 李昆澤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