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7分至下午2時51分

地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陳歐珀 鄭運鵬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天財Sra.Kacaw 陳素月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蕭美琴 陳雪生 李鴻鈞

劉櫂豪

委員出席14人

請假委員:顏寬恒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吳焜裕 黃國昌 鍾佳濱 李彥秀 江啟臣

林麗蟬 徐永明 賴瑞隆 鍾孔炤 徐榛蔚 蔣乃辛

邱志偉 王惠美 陳曼麗 蔡易餘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交通部 部 長 賀陳旦

常務次長 祁文中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組 長 徐台生

路政司 副 司 長 張舜清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公路總局 局 長 陳彥伯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組 長 卓明君

運輸研究所 副 組 長 葉祖宏

法務部檢察司 司 長 林邦樑

國防部 總督察長 劉守仁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司 長 黃月麗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司 長 鄭乃文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何啟功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 長 諶立中

內政部警政署 主任秘書 楊源明

交通組 組 長 謝榮隆

督察室 警監督察 方國璽

人事室 副 主 任 莊進星

財政部國庫署 副 組 長 員旭潔

賦稅署 專門委員 陳秋珠

經濟部商業司 專門委員 莊文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黃天牧

保險局 副 局 長 施瓊華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部長賀陳旦、法務部次長、國防部次長、教育部次長、衛生福利部次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就「我國酒後駕車現況暨防制作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並請財政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列席。

(本次會議由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林邦樑、國防部總督察長劉守仁、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黃月麗、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何啟功及內政部警政署主任秘書楊源明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趙正宇、李昆澤、陳歐珀、葉宜津、鄭運鵬、林俊憲、鄭天財、陳素月、簡東明、蕭美琴、曾銘宗、陳曼麗、黃國昌、劉櫂豪、林麗蟬及徐永明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李鴻鈞、徐榛蔚、江啟臣及李彥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銓敘部統計105年公務人員因酒駕被移付懲戒的有49人,其中警察46人,占了94%,遭致外界誤以為警察人員酒駕比例特別高。然而事實上,警察占公務人員因酒駕被移付懲戒94%主因是因為警察一旦酒駕被查獲,不論情節輕重,警政署一律移送公懲會,反觀其他公務單位,採取縱容態度,選擇性的移送公懲會,導致酒駕情形無法有效遏止。爰此,要求各公務單位,一旦人員酒駕被查獲,應一律移送公懲會懲處。

提案人:鄭寶清 趙正宇 葉宜津 陳歐珀 鄭運鵬 簡東明 陳素月 李昆澤 

二、鑑於臺灣當前酒駕罰則,在整體刑法裁罰比例已屬重罰,卻尚未能有效阻止許多不幸悲劇發生。爰此,要求執法機關於臨檢酒駕現場,必要時得即刻拘留酒駕駕駛人24小時,請相關單位研議辦理。

提案人:鄭寶清 趙正宇 簡東明 陳歐珀 鄭運鵬 陳素月 

三、有鑑於國道5號車流量日益增多,為確保行車安全,日前增設科技執法系統來加強取締。但取締的重點應置於龜速、超速及任意變換車道。由於雪隧車況不一,未保持安全距離應以勸導為主,而非成為取締重點,否則造成駕駛人恐慌性心理,刻意延長車距,反而造成雪隧更嚴重堵塞。爰要求相關執法機關應重新檢討未來國5取締重點,並將檢討書面報告儘速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歐珀 鄭運鵬 鄭天財 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