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2時20分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54分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20分至12時39分
下午2時至2時55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鄭運鵬 陳歐珀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陳雪生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劉櫂豪 李鴻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莊瑞雄 黃偉哲 江啟臣 蘇巧慧 羅致政 曾銘宗
林德福 吳志揚 徐永明 陳賴素美 盧秀燕 張麗善
劉世芳 賴瑞隆 陳明文 李彥秀 廖國棟Sufin.Siluko
孔文吉 邱志偉 呂玉玲 黃昭順 王惠美 周陳秀霞
何欣純 Kolas Yotaka 高金素梅 姚文智 蔡易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羅明才
陳亭妃 呂孫綾 徐榛蔚 陳怡潔 黃國書 蔣乃辛
楊鎮浯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官員: 10月24日(星期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婷怡
副主任委員 翁柏宗
綜合規劃處 處 長 王德威
基礎設施事務處 處 長 羅金賢
平臺事業管理處 處 長 陳國龍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處 長 陳崇樹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 長 黃金益
法律事務處 處 長 謝煥乾
北區監理處 代理處長 溫俊瑜
中區監理處 處 長 黃琮祺
南區監理處 處 長 劉豐章
主計室 主 任 周文炳
人事室 主 任 黃靜華
政風室 主 任 張一民
秘書室 主 任 石博仁
電信偵查大隊 大 隊 長 鄭鴻志
行政院主計總處 研究委員 黃耀生
專門委員 巫忠信
10月26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 長 賀陳旦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會計處 處 長 洪玉芬
人事處 處 長 林能進
民用航空局 局 長 林國顯
主任秘書 楊國峰
企劃組 組 長 陳昭諭
空運組 組 長 韓振華
飛航標準組 組 長 林俊良
飛航管制組 組 長 李建國
助航組 組 長 朱冠文
場站組 組 長 林宏憲
資訊室 主 任 潘啟諫
秘書室 主 任 郭忠華
人事室 主 任 劉麗貞
政風室 主 任 王秀生
主計室 主 任 陳凱妮
臺北國際航空站 主 任 朱耀光
高雄國際航空站 主 任 傅耀南
臺中航空站 主 任 張瑞澍
飛航服務總臺 總 臺 長 黃麗君
民航人員訓練所 所 長 范孝倫
機場工程處 兼 處 長 范孝倫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總 經 理 蕭登科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總 經 理 謝世謙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局 長 衛悌琨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許永議
科 長 林秀春
10月27日(星期四)
(上午)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煌煇
資深飛安調查官 王興中
事故調查組 副資深飛安調查官 蘇水灶
飛航安全組 副資深飛安調查官 任靜怡
調查實驗室 副飛安調查官 官文霖
人事 秘 書 廖捐惠
主計 參 議 楊美圓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局 長 林國顯
空運組 組 長 韓振華
飛航標準組 組 長 林俊良
飛航管制組 組 長 李建國
航站管理小組 組 長 朱冠文
行政院主計總處 簡任視察 簡信惠
(下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婷怡
副主任委員 翁柏宗
綜合規劃處 處 長 王德威
基礎設施事務處 處 長 羅金賢
平臺事業管理處 處 長 陳國龍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處 長 陳崇樹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 長 黃金益
法律事務處 處 長 謝煥乾
北區監理處 代理處長 溫俊瑜
中區監理處 處 長 黃琮祺
南區監理處 處 長 劉豐章
主計室 主 任 周文炳
人事室 主 任 黃靜華
秘書室 主 任 石博仁
行政院主計總處 簡任視察 簡信惠
專門委員 巫忠信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郭佳勳
10月24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三、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本日會議所列各項議程,合併詢答。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趙正宇、李昆澤、鄭運鵬、陳歐珀、顏寬恒、蕭美琴、林俊憲、鄭天財、陳素月、葉宜津、劉櫂豪、簡東明、陳雪生及蘇巧慧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及第三案,委員提案截止收件,另定期進行處理。
10月26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一、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單位預算。
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
(本日會議所列各項議程,合併詢答。由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民用航空局局長林國顯報告後,計有委員鄭運鵬、趙正宇、劉櫂豪、鄭寶清、葉宜津、鄭天財、蕭美琴、李昆澤、陳素月、林俊憲、簡東明、黃國書、陳雪生、李鴻鈞、徐榛蔚、陳賴素美、賴瑞隆、邱志偉及蔡易餘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陳歐珀及顏寬恒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單位預算及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均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38項 民用航空局原列270萬2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0萬2千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9項 民用航空局2,498萬1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7項 民用航空局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4項 民用航空局69萬8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2項 民用航空局3億3,116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一)103年7月復興航空GE–222馬公空難以及105年2月復興航空GE–235南港空難,釀成重大傷亡,舉國震驚。105年1月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馬公空難事故調查報告指出:「復興航空ATR飛航組員未遵照標準作業程序,民航局未監控復興是否落實飛安會所提出的飛安改善建議,民航局未制定系統化作業程序去認定航空公司之風險值」等問題。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統計顯示,2009至2013年94起空難事故中,亞洲的航空公司占18%,遠高於歐洲的3%和北美的13%,民眾日益重視各航空公司的安全性評比,民航主管機關對各航空公司內部飛航組員之監理尤為重要,為避免類似悲劇重蹈覆轍,應預先降低飛航潛在之危險因子以保障乘客權益。民航局應全面檢視國籍航空業者是否落實安全管理系統,訂定強化安全項目之績效指標及定期檢視,航空公司是否達成飛航起降次數及組員飛時之相關規定,並將安全管理之評估結果納入航權分配之參考。爰針對106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歲出預算3億3,116萬5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雪生 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以下第1.案併入第(一)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06年度編列一般行政費用3億2,889萬9千元。鑒於前年、去年連續發生兩起重大事件(GE222及GE235航班),民航局遭監察院於今(105)年9月提出糾正。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與督導及航空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項等均屬民航局法定職掌,近年復興航空2起重大空難事件,民航局之飛航安全監理責任難辭其咎,且近來颱風將至卻讓航空公司硬飛,及讓各航空公司侵占旅客機場服務費退款之情事屢屢發生。爰此,建議凍結本筆預算之四分之一,俟民用航空局於三個月內將書面檢討報告送交本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人員維持」其中「加班值班費」項下編列990萬2千元,惟查我國104年在台營運低成本航空民眾申訴案件數共586件,105年截至7月共309件,其中我國籍台灣虎航客訴案件數104年108件,105年截至7月為止88件名列第一,顯見民航局對於廉價航空服務品質無法有效改善。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之五分之一,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降低廉價航空客訴案件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鄭寶清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以下第1.至2.案併入第(二)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有鑑於民用航空局106年度歲出第14款第2項第1目「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人員維持」項下編列「加班值班費」990萬2千元。經查:本項預算從102年度編列820萬元,103年度編列957萬5千元,104年度編列959萬8千元,105年度更破千萬達到1014萬5千元。但由預算書「預算總說明」觀之,有關民航局現行法令執掌、各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近年內容並無明顯差異,顯示民航局業務量未明顯增加,雖106年度預算已較105年度微減,但與歷年比起仍屬偏高,與政府各機關應撙節開支原則有違,顯有浮編之嫌。爰刪除該項計畫編列經費990萬2千元之三分之一。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2.鑑於民用航空局於106年度編列「人事費」3億2598萬8千元,其中「加班值班費」項目編列990萬2千元,為自102年至105年以來,「加班值班費」編列次高,惟查近年來民用航空局施政目標並無明顯差異,業務內容也未明顯增加,顯示民用航空局「加班值班費」預算恐有浮編之嫌。故刪減該項目預算150萬,以撙節公帑。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李昆澤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費」編列192萬1千元,惟查長榮航空梅姬颱風期間飛航作業違反民航局核准之起降標準,且8航班組員飛時超時違反規定,嚴重影響我國國籍航空飛行安全,為避免未來同樣情形發生,民航局應儘速調查裁處,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之五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長榮航空事件調查懲處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鄭運鵬
(四)105年9月27日梅姬颱風期間,長榮航空公司(以下簡稱長榮航空)多架飛機降落桃園國際機場,引起外界質疑飛航安全事件,颱風期間航機之飛航作業經常受到不可預期天氣狀況影響,造成班機延誤、取消或轉降至其它備用機場,航機降落除需符合各機型起降天氣條件如能見度及側風速度等最低標準外,油量足夠性、駕駛員及客艙組員飛時限度,均必須符合法規之要求。由於長榮航空引起外界質疑情事,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建立受氣候因素影響起降之明確標準。
提案人:鄭運鵬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鄭寶清 李昆澤
(五)長榮航空於梅姬颱風期間共有六班次違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7條之1客艙組員超時工作、一班次違反長榮提報民航局核准之操作手冊降落側風標準,按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2項第5款應處以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惟民航局基於七班次乃於同一颱風期間違規,僅論以一次行為罰之,顯見不合理,航空公司一班次違規和7班次違規同樣都是一次罰鍰,輕重失衡,為避免航空公司利用罰鍰最高限額有限,只要該公司颱風天營收超過罰鍰,即可有恃無恐。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按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2項第5款以七次違規行為分別處罰,且基於生命為人民感情中最高法益,並對此種違規罰鍰上限修正為無上限。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李昆澤
(六)民航局對於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負有核准及檢查之責,惟查民航局未督促復興航空落實考訓分離政策,且根據飛安會102年調查復興航空GE–515航班事故報告中指出,復航飛航組員長期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訓練、考驗等缺失,民航局未執行特別檢查及追蹤督導,致使103及104年復航發生之重大事故相關缺失一再出現,監察院於105年對民航局提出糾正。
我國民眾利用航空運輸量龐大,且我國近年致力於發展觀光事業,復航作為重要的航空公司之一,重大事故頻發對於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損失甚大,也破壞台灣國際形象,民航局督促不周亦難辭其咎,爰決議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加強檢查及督導,以保障乘客權益。
提案人:鄭寶清 劉櫂豪
連署人:趙正宇 葉宜津 李昆澤 鄭運鵬
(七)鑑於民用航空局職掌飛航安全之策畫與督導、航空器失事之調查及航空人員之訓練與管理,針對相關人員訓練計畫,負有核准及檢查之責,104年2月4日復興航空235班機於松山機場起飛不久即墜於基隆河,造成43人死亡,經查該航班之駕駛員之訓練、考驗過程頻頻違反規定,包括未落實考訓分離制度、未確認模擬機驗證不及格之改善情形等,惟民航局針對復興航空長期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訓練與考驗方面等諸多缺失,未執行特別檢查,也未確實追蹤與督導改正,甚至核發檢定證,遭監察院提案糾正。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全面檢討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流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盡查核及監督之責。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李昆澤
(八)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與督導及航空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項等均屬民航局法定職掌,近年復興航空2起重大空難事件,民航局之飛航安全監理責任難辭其咎,監察院於105年9月提起糾正在案;又劇烈氣候變化對我國飛航安全造成威脅,近期仍有航空公司執意於颱風天違規飛行,置飛安於不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對以上缺失加強監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有效提升飛航安全。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九)104年國內各機場進出旅客有5,815萬人次,國人出國者一年也高達1,318萬人次,而常見的航空消費糾費最常見有三項,班機延誤、行李之延誤及遺失,但民用航空法中,僅有第93條之1規定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毀損之賠償規定,對於班機延誤卻無任何保障消費者之規定。雖然交通部訂定有「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4條規定「運送人因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致影響旅客權益者,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一)必要之通訊。(二)必要之飲食或膳宿。(三)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四)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但均屬於原則性之規範,缺乏明確,各家航空公司作法不一,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擬修正相關法規,對上述補償措施訂定標準。
提案人:鄭運鵬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鄭寶清 李昆澤
(十)2016年10月20日復興航空澳門–桃園GE–354航班,因桃園機場側風強勁重飛兩次,最後轉降於松山機場。由於,旅客驚魂未定,不願重新飛回桃園機場,在僵持之後,由航警局介入協調,乘客才在松山機場下機入境。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檢討修正「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納入允許國內備降機場下機出境規定,以做為糾紛處理之規範。
提案人:鄭運鵬 劉櫂豪 趙正宇 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十一)對於飛機起降的最後決定權係在機長,但長久以往受到各式各樣不同的壓力,飛機是否起降並非完全決定於專業因素,甚且等於搏命之行為。為避免機長於判斷時,受到不必要之壓力而搏命起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於劇烈天氣,應建立一套嚴謹機場關場機制標準,讓航空公司無法強求飛機起降,旅客也不會看到飛機起降,務必以安全為第一要求。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十二)近年低成本航空消費爭議案件亦逐年增加,經分析爭議案件發生原因,以票務問題最多,航班時間調整次之,係因低成本航空經營方式與傳統航空公司有別,使消費者容易因未充分了解機票使用限制及規定而衍生後續爭議。
鑑於低成本航空近年市占率不斷增加,立法院雖曾於104年度決議促民航局改善,然相關消費爭議案件數仍攀升,未見成效。爰再決議,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善盡監督之責,以保障乘客消費權益。
提案人:鄭寶清 劉櫂豪
連署人:趙正宇 葉宜津 鄭運鵬 李昆澤
(十三)鑑於近年來,廉價航空盛行,惟消費爭議亦不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卻未能妥善處理。近日更傳出航空公司若有旅客因個人因素無法成行,須花上千元的手續費才能申請退款500元機場服務費,顯有侵占之嫌。爰要求交通部針對國籍航空公司若涉及刑法侵占罪之嫌,相關主管機關(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觀光局)應主動提起訴訟,民航主管機關亦須採取必要的政策手段,讓航空公司不得侵占機場服務費。
提案人:陳素月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十四)有鑑於廉價航空公司消費糾紛頻傳,104年高達586件,105年截至8月份為止,仍舊有309件。交通部民航局雖然已經成立專責小組與提供民眾申訴專線處理廉價航空公司的消費糾紛,卻未能顯現成效。主因是因為大多外籍航空對於我國消費者權益不夠重視,為保障我國消費者搭乘國外航空公司等相關權益。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於3個月內提出有關外籍航空公司消費糾紛處理機制與罰則,針對消費糾紛達一定數量之航空公司,應予以停飛或是取消航線等處分。
提案人:李鴻鈞 葉宜津 鄭天財 簡東明 劉櫂豪
(十五)鑑於「廉價航空」於103年度投入市場營運後,市占率節節提高,但消費爭議案件爭議不斷,其中威航公司103年9月開航後,不久即發生鉅額虧損,被迫於105年10月4日起申請停業一年,許多消費者抗議權益受損。虎航公司更爆出與新加坡航空集團簽下不平等合約。廉航問題不斷浮現,顯見交通部民航局監督不嚴。因此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提出更有效廉價航空管理措施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附表:我國低成本航空公司近年來營運情形統計表
單位:家;人;%;件
年度 |
家數 |
載客人數 |
廉價航空 市占率% |
廉價航空消費爭議案件數 |
100 |
6 |
908,139 |
2.91 |
18 |
101 |
11 |
1,248,142 |
3.55 |
17 |
102 |
13 |
2,322,609 |
5.97 |
69 |
103 |
16 |
3,284,171 |
7.46 |
184 |
104 |
20 |
4,730,529 |
9.89 |
586 |
105(8月底) |
20 |
4,718,359 |
13.46 |
309 |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提供。
2.資料統計至105年8月底止。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鄭天財
(十六)有鑑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近期對於國內機場降落費進行調整,目前方案仍送交通部審核中,惟目前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將爭取成為廉價航空基地,為持續鼓勵廉價航空於高雄增加航班,並扶持本國籍廉價航空,遂要求民航局應針對廉價航空降落高雄小港機場之「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進行調降,再針對本國籍廉價航空研議相關優待措施,降低本國籍廉價航空營運成本,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研議,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十七)低成本外籍航空公司在我國市場發展已逾10年,市占率逐年提高,國籍低成本航空公司並於103年度申請設立,並投入我國市場參與營運。然近年來低成本航空運輸模式在全球迅速發展,在我國無論公司家數、航線數、載客人數及市占率均普遍成長,以104年度為例,載客數達473萬0,529人,市占率為9.89%,105年8月底更上升至13.46%。惟消費者爭議案件仍不斷攀升,低成本航空的服務品質容有檢討之必要;又國籍低成本航空公司營運未及2年即產生鉅額虧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針對以上全面加強監督及輔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飛航安全,並兼顧政府及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十八)台南航空站在中央和地方努力下,目前國際班機有愈來愈多之趨勢。但台南航空站航站空間狹小,尤其入境部分,其空間尚不足以應付一班航班之乘客,而讓旅客在戶外風吹日曬雨淋,或者直接於接駁車上等待。為免讓國際航班之外國旅客對於台南產生不好之第一印象。爰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設法改善台南航空站之入境動線及空間。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十九)台東離島地區蘭嶼、綠島航線及澎湖馬公、七美、望安等航線僅一家航空公司經營,且取得經營期限為10年,並按經營計畫投入4架19人座航空器營運5條航線。惟過去經營業者曾因航空器故障、老舊等因素,致使5條航線僅有2架航空器營運,造成運能不足,影響離島居民返鄉、就醫權益甚鉅。爰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儘速研議增加第2家業者經營上述離島航線之可行性,或擬訂相關規範要求經營業者無論發生任何變故都必須保證投入至少4架航空器營運,以維離島居民之權益。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鄭運鵬 李昆澤
(二十)103年度台灣首家飛行學校安捷航空顧問(股)有限公司其術科訓練已獲民航局同意設立在台東機場,該飛行學校雖對國內飛航人才培育有非常大的助益,惟近期來因為該校訓練業務頻繁造成飛機起降、操演所孳生之噪音,引發當地居民之民怨,為促進敦親睦鄰,特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儘速協調業者規劃訓練計畫時先與當地居民溝通,避開擾民時段,以維居住品質。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二十一)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我國各航空站航線可租用面積僅8萬7,631平方公尺,占總面積33萬8,412平方公尺之25.89%,相較於國際航空站經營趨勢,朝向企業化、商業化,整合周遭土地開發,帶動區域經營繁榮,顯然國內航空站經營有所不足。尤其台東航空站可租用面積515平方公尺占航空站總面積僅7.73%,遠低於平均值,對於近年來致力於發展觀光以期帶動台東周遭產業發展,顯然台東航空站整體多元經營仍過於受限。爰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儘速研議台東航空站土地開發可行性,以期帶動周遭發展,促進當地觀光產業。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鄭運鵬 李昆澤
(二十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預算總說明之104年度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於落實飛航安全方面,其原定目標值為0.17次/百萬飛時,但其說明卻將103及104年失事之復興航空排除在外,理由為失事之班機係屬渦輪螺槳飛機。但所謂飛航安全,實包括所有種類機型,人命無價,亦不應依機型不同而論斷。故對於民用航空局自評達到目標值,完全枉顧飛安事實,亦易造成僅注重渦輪噴射飛機之飛安,而不顧渦輪螺槳飛機之飛安。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立即以更正、勘誤表方式,重新統計計算失事復興航空之數據,以正視聽。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二十三)花蓮機場於2001年,由行政院核定首班日本包機,開始辦理國際航線業務。據查,至102年以前,每年均有不少來自亞洲主要城市之包機往返花蓮;就96至102年資料顯示,不含中國內陸城市,計有包機1,231架次。然而因政策方向等因素,103、104年,除來自中國之包機外,亞洲其他城市包機數為零,遂造成花蓮機場低利用率之現象。近期,國內航空業者因營運虧損,計畫縮減國內機場往返花蓮之定期航班,此舉更將大大降低花蓮機場之使用,衝擊機場內相關協力廠商之經營與服務人員就業機會。爰此,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主動協調業者將部分國內不經濟航班,同額轉為國際航班,開闢花蓮飛往日、韓、東南亞主要城市之航線;並會同交通部觀光局,以能促進花蓮觀光旅遊之航線為首選,適時輔以政策性補助航線。請於3個月內完成完整、嚴謹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鄭運鵬 李昆澤
(二十四)彩繪列車、飛機往往是車站、機場的亮點,除了載具本身能促進業者營運利潤外,更重要的是其宣傳的功能。為推動我國觀光產業,吸引國際遊客,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洽商國籍航空公司意願,並會同交通部觀光局,共同研擬「透過彩繪飛機宣傳我國重要觀光景點」之相關專案計畫。其中,飛機外觀彩繪之主題須以本土文化素材、景觀風貌、在地藝術家之創作意象為主,並同時兼顧飛機內裝色調、座椅、機內雜誌、文宣、衍生商品之搭配等。請於3個月內完成完整、嚴謹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劉櫂豪 鄭運鵬 李昆澤
(二十五)為促進地方觀光發展、舒緩桃園、松山機場空中交通,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會同觀光局等單位,共同研擬航班分流計畫,利用政策補助航線或提出優惠與配套等措施,以協調航空公司及旅遊業者,更動團體旅遊性質較高之包機航班,轉飛至使用率較低之機場。如此作為,期能舒緩桃園、松山機場調度、有效利用我國其他機場外,亦可促進地方觀光產業、平衡區域發展。請於3個月內完成完整、嚴謹之書面可行性評估報告,包含各利用率較低之機場及其觀光發展潛力的SWOT分析,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二十六)觀光產業之發展應因地制宜、利用地方優勢。花東縱谷地形狹長,中央及海岸山脈間,農田風光錯落有致、地景豐富,實具有發展空域觀光的條件。惟民航局對於超輕型載具的管理,僅規範在空域活動範疇,無形間限制了整體空域觀光的發展。據查,目前全國合法「起降場」僅有六處,花蓮佔三處。然而,起降場並未符合「飛行場」之規模與標準,無法起降兩人以上的觀光航空器。再者,民航局目前對於超輕型載具的管理,僅止於規範載具飛行的空域活動範圍及使用時間,並未開放「載客」等促進空域觀光之項目,致使超輕型載具僅能以「操作、指導」等名義載人,不但無法有效控管飛安,也侷限了整體空域觀光發展。為促進花蓮空域觀光之發展,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花東縱谷內空域最北側,規劃設置一座公辦民營飛行場,並立即研議相關規定,將超輕型載具納入管理,以達到空域安全之監控,並促進空域觀光之發展。請於3個月內完成完整、嚴謹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李昆澤
(二十七)有鑑於馬祖地區觀光發展迅速,旅行團及遊客大量進入,台北南竿航線由原先每日飛航七個班次至今增加為每日九個班次,往返台馬兩地旅客大增,旅客摩肩擦踵,南竿航空站現有空間明顯不足。爰此,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儘速研擬南竿航站擴建計畫,改善南竿航站空間不足問題。相關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雪生 鄭寶清 鄭天財 簡東明
(二十八)目前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乃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登記抽籤選定之,第14條第1項「保留比例」:「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20%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5%由備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識別標示之計程車駕駛人擔任、8%由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績優駕駛人擔任、9%由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但為促進原住民就業機會,比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每百人應有一人為原住民」,敬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擬修訂該辦法,納入一定比例原住民為排班計程車司機,以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益。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鄭天財
(二十九)有鑑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服務總台飛航管制員總額是359員,現有員額是298員,缺額61員。航管人力不足導致航管疏失問題,已於民國100年時監察院曾經為飛航管制屢見人為疏失,因此糾正過交通部。為保障飛航安全,是以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民國106年時補足服務總台飛航管制員缺額。
提案人:李鴻鈞 葉宜津 鄭天財 簡東明 劉櫂豪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2案,不予處理:
(一)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獎補助費」項下編列獎補助費99萬元,係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98萬4千元,因公傷亡遺族三節慰問金6千元,惟行政院已定案重新檢討「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標準。爰此,應予凍結「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部分98萬4千元,待民用航空局重新修正,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鄭運鵬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6年度預算「交通及運輸設備」節下編列汰換客貨兩用車1輛82萬元,有鑑於欲汰換車輛使用年限已達19年,而貨物稅已規定舊車換新車可折抵5萬元,民用航空局汰換車輛時應注意汰換方式,應以殘值最高方式辦理,爰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6年度「交通及運輸設備」82萬元,應予以全數凍結,待民用航空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再行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鄭運鵬
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
一、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72億6,601萬9千元,增列「業務外收入」項下「其他業務外收入」之「依法分配收入」4億元(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總收支配合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6億6,601萬9千元。另「業務外收入」項下「其他業務外收入」之「依法分配收入」預算,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業務總支出:原列122億0,762萬9千元:
(1)減列「服務費用」2,200萬元〔含「水電費」500萬元、「旅運費」100萬元、「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及「公共關係費」100萬元〕。
(2)減列「租金與利息」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50萬元。
(3)減列「勞務成本」250萬元〔含「服務費用」150萬元(含「郵電費」50萬元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之「辦公(事務)用品」100萬元〕。
共計減列2,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億8,262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50億5,839萬元,增列4億2,500萬元,改列為54億8,339萬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9億8,200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93億3,701萬1千元,減列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億3,701萬1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2項:
1.關於「勞務成本」項下「超時工作報酬」,編列5億1,404萬元,但其中有超時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席位執勤及值班費、航警局超勤加班費,其名目繁多,爰予以凍結本筆預算之四分之一,待其釐清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2.鑑於花東地區風貌與台灣西部地區有明顯不同,觀光路線亦有很大的差異,每年東部地區觀光人數皆有一定數量,以花蓮縣政府統計為例,由95至104年,每年至花蓮遊客人數平均有九百多萬人,且有成長之趨勢,其中亦包含國外旅客。花蓮機場於國際及兩岸之定期航線162架次,座位數28,028位,載客數為23,662人,載客率84.4%,於105年1月至9月即有138架次,座位數24,734位,載客數22,448人,載客率90.8%;關於不定期班機(包機),於104年度有26架次,座位數4,196位,載客數3,973人,載客率94.69%,至105年度8月底即有26架次,載客率已達94.7%。同時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亦已爭取到樂桃航空願意至花蓮評估未來直航之可能性,此外亦爭取交通部觀光局增加花東觀光經費之補貼,欲推行以東部為主之觀光行程及路線。惟將遊客直接以「花進花出」之方式,應將花蓮機場設為國際機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亦應同步檢視花蓮機場整體規劃,應將其提升至甲級機場,同時對於機場整體維護及規劃提出專案計畫。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6年度預算歲出部分「勞務成本」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20億0,345萬3千元,凍結1億元,俟提出花蓮機場整體規劃,升等為甲級機場之專案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簡東明
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20億0,345萬3千元,惟民航局辦理「高雄國際機場整體規劃案」,針對高雄機場近年之內外在環境,及面臨之相關課題,進行綜合評估及整體配置概念與發展策略研議,相關期程進度緩慢,嚴重影響高雄國際機場之發展。爰此,凍結「勞務成本–服務費用」預算之2億元,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期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鄭寶清
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於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編列101億3,209萬1千元,其中「一般服務費」編列3億9,640萬1千元。
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係由民航局員工所應自行處理,何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本筆費用四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5.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勞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其他」科目下編列航站空間及相關設施配置規劃552萬2千元,較105年度預算編列92萬元增加6倍之多,為撙節政府財政,有利政務推動,避免預算浮編之嫌。爰此,應予全數凍結,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鄭運鵬
6.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科目下編列922萬8千元,其中「國外旅費」與「大陸地區旅費」合計466萬9千元,惟派員出國計畫預算應編列於民航局單位預算中,詳細載明編列緣由,並納入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但此科目卻編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科目之中,有規避立法院審查之嫌。爰此,有關「旅運費」科目下「國外旅費」與「大陸地區旅費」合計466萬9千元,應全數凍結,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將詳細派員出國之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鄭寶清
7.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中,其「服務費用」相關經費1億7,392萬4千元,包括「外包費」所需經費1,030萬4千元。
惟民航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乃至圖書室服務係由民航局員工所應自行處理,何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之「一般服務費」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以下第(1)案併入第7.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於「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一般服務費」編列12,013千元,其中,外包費為10,314千元,內含一般庶務作業、處理人民諮詢及服務業務等勞務承攬進用人力26人,恐致人民觀感不佳,為撙節公帑,爰刪減100萬元。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李昆澤
8.民航基金106年度於「勞務收入–服務收入」項下,編列「機場服務費」12億4,933萬5千元,係針對國際航線出境旅客收取,目前五成作為機場工程建設,其餘五成注入觀光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觀光基金)。然而出境旅客並未使用國內各國家風景特定區所提供服務,要求其共同分擔風景特定區建設費用,有違成本回收與使用者付費原則。此外,機場本身許多建設仍需經費挹注,機場服務費收入僅五成作為機場發展之建設計畫經費實欠合理。爰此,為保障國人權益,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議調整機場服務費之收入分配比例。
提案人:鄭寶清
連署人:趙正宇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李昆澤 陳雪生 鄭天財 簡東明
以下第(1)案併入第8.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勞務收入–服務收入」項下,編列機場服務費12億4,933萬5千元,針對國際航線出境旅客收取,目前僅50%作為機場工程建設,其餘50%列為觀光發展基金的財源之一。然要求國際航線出境旅客負擔國內風景特定區建設費用,不僅難以符合「用多付多、用少付少」之公平期待,有違使用者付費原則。國際機場建設成果及所收取機場服務費,應全部挹注於機場後續軟硬體建設,為民眾提供更安全及便利之服務,但該分基金逕自訂定分配比率挹注其他基金,並非合理。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機場服務費分配予民航作業基金之比例調高至60%,研擬相關配套修法及措施,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雪生 鄭天財 簡東明
9.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於106年度預算案「租金及權利金收入」中,編列土地、廠房、權利金及其他租金收入76億2,707萬9千元,惟近年來國際間航空站已走向企業化經營,例如美國各機場航廈內之商業餐飲設施與其他出租服務設施面積高達55%,相較之下,我國之可租用面積僅僅25.89%,顯見我國航空站之經營並未能與時俱進、彈性調整。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參考主要國家機場成功之商業化案例,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經營型態之調整,以求增加收入。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李昆澤 陳歐珀
以下第(1)案併入第9.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民航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租金及權利金收入」科目下,編列土地、廠房、權利金及其他租金收入76億2,707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75億4,752萬6千元,增加7,955萬3千元。然近年來國際間航空站經營管理已走向企業化、商業化趨勢,以期能有效整合機場周邊土地開發與毗鄰產業共存共營,並帶動區域經濟繁榮。經查:我國各航站空間使用配置缺乏彈性,面對不同旅客與航空公司之差異化需求,無法及時調整因應。基此,民航局允宜督促各航站大廈研酌規劃提供更多出租空間、增設商業區以及擴大服務範圍,增加彈性並藉由航站商業化來增加收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10.鑑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於106年度預算案「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下編列消防衛生及污水處理維護費210萬元,係為桃園航空客運園區汙水處理廠之維護費用,原預計完工後由桃園市政府接管,但因中央與地方政府溝通欠佳,自94年完工驗收後迄今尚未順利完成移交接管並閒置至今,民航基金已投入該污水處理廠興建成本及維護費用逾5億元,相關設備經過折損卻未能有效運用。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積極研擬後續移交接管措施。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李昆澤 趙正宇 鄭寶清 劉櫂豪 鄭運鵬 陳歐珀
以下第(1)至(2)案併入第10.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於「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用」編列8,903千元,其中包含消防衛生及污水處理維護費210萬元,係為桃園航空客運園區污水處理廠之維護費用。民航局於88年度辦理「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其中污水處理廠自94年驗收後閒置迄今,該污水處理廠興建成本4億8,677萬6千元及自完成驗收日起至105年7月底止之維護費用共計支出1,792萬1千元,民航基金投入經費已逾5億元,相關設備隨時間經過折損卻未能有效運用,虛耗公帑,實有未當,爰刪減200萬元。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鄭寶清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2)有鑑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在「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用」編列消防衛生及污水處理維護費210萬元,係為桃園航空客運園區污水處理廠之維護費用。經查:民航局於88年度辦理「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其中污水處理廠自94年驗收後閒置迄今。該污水處理廠建置及維護成本已逾5億元,卻未能順利移交接管運作,虛耗公帑,顯有未當。爰全數刪除該項計畫編列經費210萬元。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11.為舒緩離島交通困境,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編列相關預算,諸如「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地區定期航線獎助金」、「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費」等。然東部地區花蓮,因地理因素限制,對外僅有北迴鐵路,以及安全性不穩定的蘇花公路,且常因地震、颱風等因素,致使道路中斷、鐵路路基流失,其不便利性不亞於離島地區。爰此,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擬相關補助辦法,從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編列相關預算,或主動向花東基金提案專案補助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東部地區國內、國際航線。請於3個月內完成完整、嚴謹之書面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李昆澤 陳素月
12.機場服務費係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規定對出境旅航空旅客所收取,而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之費用。故原擬出境旅客因故未出境,其所繳交之機場服務費自因退還該旅客,縱使旅客因故而放棄返還請求,航空公司因僅屬代收性質,該筆費用亦應歸屬於觀光局、民航局或機場公司所有,而非屬航空公司所有。但現卻有多家航空公司,於代收機場服務費用後,對於因故未出境之旅客而放棄返還請求者,卻逕將該筆費用納入所有,業已構成不法。爰要求相關單位清查5年內相關之案例,並追回航空公司之不當得利部分,同時亦應啟動刑事告發侵占罪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則採取必要之行政手段,以扼止不肖航空公司利用各種手段實為逼迫旅客放棄權益,進而獲取不當得利之行為。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八)另有委員提案10案,不予處理:
1.鑑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於106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編列52億799萬元,其中「超時工作報酬」項目編列5億1689萬4千元,經查104年度決算僅5億742萬6千元,然其人員編制減少28人,「超時工作報酬」預算卻暴增,顯見該項「超時工作報酬」預算恐有浮編之嫌。故建議刪減該項目預算300萬元,以符合撙節公帑原則。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李昆澤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別於106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航警局X光行李檢查儀、金屬偵測門等設備維護」共95,214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航警局於103年8月進行採購X光機,然卻於105年7月遭爆弊案,以特定規格制訂採購案,甚有以電子郵件洩漏投標內容、技術性以臨時終止招標、主觀判定其他業者不合格等情事發生。
該批採購安檢儀器則有出現影像殘影、切割、輸送帶過短、螢幕跳黑、停機或掃描後無影像、1個月叫修30餘次等重大異常缺失,恐致第一線安檢人員無法有效執行安檢,戕害飛航安全及國土保安之疑慮。
故提出全數凍結106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所編「航警局X光行李檢查儀、金屬偵測門等設備維護」95,214千元,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陳素月 李昆澤
陳賴素美
3.鑑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於106年度預算案「租金與利息」編列5347萬2千元,其中「房租」項目編列138萬6千元,經查104年度決算僅73萬8千元,然於預算書中無從得知有其增列房租之必要性。故建議刪減該項目預算50萬元,符合政府單位撙節預算成本之原則。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李昆澤
4.民航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用人費用」項下編列51億4,4594萬6千元,其中局屬作業單位編列24億8,788萬5千元,航警局編列26億5,806萬1千元,惟民航作業基金106年度員工進用員額數3594人較上年度減少28人,其中警察少5人。在人數減少情形下,用人費用相較於105年度局屬作業單位編列24億9253萬9千元,航警局編列26億4546萬8千元;航警局用人減少預算不減反增,顯有溢編預算之情形。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用人費用」項下航警局編列26億5,806萬1千元應予刪除500萬元。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鄭運鵬 李昆澤
5.勞務成本下編列獎金,其中有關飛安獎金編列2991萬3千元,但查103年、104年復興航空連續失事,導致我國10年平均失事率增高,亦讓國人對我國飛安畫下嚴重問號,飛安之表現實屬不佳,爰刪除本項飛安獎金2991萬3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6.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中勞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06年編列預算數為186,442千元,經查104年決算數為148,307千元、103年決算數為143,165千元、102年決算數為116,692千元。顯然有撙節開支之空間,建議刪減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000千元。
提案人:鄭運鵬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鄭寶清 李昆澤
7.今年9月26日,民航局派員參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第39屆大會等國際活動。然而,因受政治性因素,迫使我國代表無法出席3年一次的國際民航組織(ICAO)大會。爰此,擬刪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管理及總務費用下參與該組織之會費6萬元。
提案人:蕭美琴 李昆澤 陳素月
8.查民航作業基金106年度「勞務成本-服務費用-其他」科目下編列「航站即時航班、氣象、聯合候補補位航務等相關管理系統之規劃軟體開發與修正」169萬8千元,惟此科目105年僅編列67萬3千元,預算增加幅度超過150%,為撙節政府開支,爰此,應予刪減100萬元,避免浮編預算之嫌。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鄭運鵬 鄭寶清
9.民航作業基106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編列9,396萬8千元,其中航警局警察節及節慶活動所需消耗用品編列292萬9千元,而航警局維護機場安全、處理聚眾活動及反恐安檢事務費用編列277萬1千元;航警局節慶活動所需經費較維護機場安全、反恐安檢等所需費用更多,恐造成民眾觀感不佳。爰此民航作業基106年度預算,航警局警察節及節慶活動所需消耗用品編列292萬9千元應予刪除100萬元。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鄭運鵬 李昆澤
10.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中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06年編列預算數為128464千元,經查104年決算數為63319千元、103年決算數為86776千元、102年決算數為79944千元,均未有超過1億元情況。顯然有撙節開支之空間,建議刪減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000千元。
提案人:鄭運鵬 趙正宇 葉宜津 劉櫂豪 鄭寶清 李昆澤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鑑於經常有旅客混淆臺北國際航空站(松山機場)(TSA)與桃園國際機場(TPE),常有旅客因登機證上所載之名稱為台北的縮寫(TPE),故認為機票所載機場為台北國際航空站,直至到達松山機場時,才知道其所要到達之機場為桃園機場,因而延誤登機,甚無法登機,此乃機場代碼未與地名相符所生之問題。
根據TVBS新聞調查約有4成民眾無法明確區分台北國際航空站與桃園國際機場,且松山機場建築外所顯示的名稱亦為台北(TAIPEI),縮寫為TPE,並非登機證上所載代碼(TSA),導致人民無法藉由登機證明確分辨所應報到之機場,導致民眾困擾,且桃園國際機場名稱在機場內也並無TAIPEI或TPE等字樣,使遊客對於報到登機之機場更加混亂,增加民眾不便。
民航局在推動提供給民眾更安全、便捷、舒適的優質空運服務的同時,應對於旅客將桃園國際機場與台北國際航空站混淆的問題有所解決,此名稱登記涉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爰要求民航局研擬因應計畫。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劉櫂豪 陳雪生 簡東明
10月27日(星期四)
(上午)
邀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煌煇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
(本日上午會議所列各項議程,合併詢答,分開處理。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煌煇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陳歐珀、趙正宇、蕭美琴、顏寬恒、李昆澤、鄭天財、林俊憲、葉宜津、陳素月、劉櫂豪、李鴻鈞、邱志偉、鄭運鵬及陳雪生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煌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林國顯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簡東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1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8萬4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6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6,07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有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歲出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有「人事費」4,083萬9千元。經查:飛安會106年度預算員額明細表除技工1人及駕駛1人外,所有業務均採約聘人員辦理,並無專任職員。飛安會對於經常性行政管理事務長期以聘用人員辦理,與其組織法未符,亦與行政機關進用聘用人員應具專業性及臨時性之業務性質相違,殊非妥適,應儘速研謀改正。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4,083萬9千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簡東明 陳雪生 顏寬恒 鄭天財
以下第1.案併入第(一)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立法院審查105年度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時曾決議凍結人員維持費二分之一:「飛安會除技工1人、駕駛1人以外,並無專任職員,其餘24人皆為約聘人員,以辦理該會所有業務,此舉不僅違反其組織法,同時違反行政機關進用人員應具專業性質。」
查106年度人員編制依然相同,並無進用專職人員,因此,爰凍結「人員維持費」4,083萬9千元二分之一。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顏寬恒 陳歐珀 鄭天財 劉櫂豪 陳素月
(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編列573萬1千元,惟查飛安會網站「飛安自願報告系統」使用率不彰,105年報告數僅7件,並於104年曾反映颱風天航機轉降議題,但105年又發生長榮航空颱風天硬降之事件,顯此機制並無實質成效。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之三分之一,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此機制進行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林俊憲 趙正宇 劉櫂豪 陳素月
(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編列「飛航安全業務」之經費459萬3千元,其預期成果包括藉飛航事故調查提出改善建議,以改善飛航安全。
經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網站上,自民國100年後,少有更新之改善建議,顯見飛安會怠忽職守,辜負國人期待。
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之三分之一,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四)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編列「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費用950萬元,惟排除人事等庶務費用或添購黑鷹直升機紀錄器解讀裝備外,大半是辦理或參加研討會,此類業務跟前項飛航安全業務均有重疊之處,難以理解該計畫之實際用途。此外,飛安會扣掉人事費用後,106年因新增本項計畫即增加高達47%的預算,可說是飛安會之重大變革,飛安會竟無向立法院交通委員說明。
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之三分之一,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以下第1.案併入第(四)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預算「一般行政—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項下編列950萬元,惟查我國近十年(2006–2015)渦輪螺旋槳飛機全毀平均事故率為每百萬離場約3.09次,仍高於全球平均值的1.76次,飛安會本項計畫應更著重飛航安全事前建議及預防,且該預算為新興計畫,但未見相關評估等詳細資料。爰此,全數凍結該項預算,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再行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五)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6年度預算編列「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工作計畫經費950萬元,經查近10年我國渦輪螺旋槳飛機事故率自93至102年之百萬離場全毀平均事故率為零,惟103及104年發生兩起復興航空重大事故,導致其事故率高於全球平均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職掌為精進飛航安全,每年編列高額經費投入飛安領域之研究。建議於研究案中,應提出具體可行預防性建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研究成果評估書面報告,以提升我國飛航安全。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106年度新增「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工作計畫經費950萬元,預計辦理「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科專計畫。經查:我國近10年渦輪螺旋槳飛機事故率高於全球平均值,為有效降低事故率,飛安會本次新增計畫應著重於實務上運用,且有別於其他機關(如交通部)或學術界對於飛航安全之研究,提出具體可行之預防性建議。爰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推動工作計畫之書面報告,以利新增預算達成精進飛安之目標。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七)由於我國103及104年度接連發生兩起重大空難,行政院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通盤深入檢討並強化飛航安全,飛安會預計由106年度開始辦理「提升我國飛航安全及交通事故調查能量計畫」,計畫期程三年,該計畫含五個研究項目,包括購置黑鷹直升機紀錄器解讀設備。惟查航空紀錄器解讀設備非屬研究計畫範疇,飛安會對民用航空紀錄器解讀能量業已達99.6%,而黑鷹直升機為空中勤務總隊所購置之美國軍規專用設備。
立法院於104年度審查飛安會單位預算案時,曾作成決議(四)「建議國籍航空公司於採購飛機時,應將相對應之飛航紀錄器原始資料下載設備列為必要附屬設備一併採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再依飛航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於必要時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協助。」爰決議,令航空公司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未來購置航空紀錄器解讀設備時,參照該決議辦理,俾利即時提升各式航空器解讀能量。
提案人:鄭寶清 劉櫂豪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八)有鑑於2016年10月1日,華航班機於桃園機場降落時發生尾翼擦撞到跑道意外,但至今,包括: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航空公司等單位,針對該事件仍未提出事故調查報告,為防止「2002年澎湖空難事件」再次發生,特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依法儘速完成前述事故調查,並檢視意外班機之檢修作業是否落實,且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要求中華航空公司,在該事故調查及班機安全檢查報告未完成前,前述班機應停止所有飛行任務。
提案人:趙正宇 葉宜津 林俊憲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九)鑑於德安航空新機105年8月於綠島發生爆胎意外、10月澎湖首航因側風過大無法起飛,新機飛航品質恐有疑慮,敬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會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協助德安航空釐清真相,並將新機相關問題癥結做成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顏寬恒 陳歐珀 鄭天財 陳素月 劉櫂豪
(十)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身為獨立機關,卻因為業務不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監督,其員工離職後竟也不受國家管束,致使許多飛安會調查官或主委離職後,紛紛至各國籍航空公司擔任重要職務,讓飛安會形同前進航空業最好之跳板,嚴重影響該會之獨立性。爰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書面報告,說明未來如何控管相關調查官不到其原先監管的單位服務,避免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之獨立性遭到破壞。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十一)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要執掌飛航事故之調查,其委員會由5至7位委員組成,由行政院主任命「適當人選」兼任,經查其組織法第4條「本會委員應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交通、工程或其他飛航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僅規範委員學識背景,卻無要求有實際飛行經驗,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職在精進飛航安全,委員會成員若無實際飛行經驗,恐遭人質疑飛航安全之研究、分析、飛航事件之調查品質。建議應針對該問題做出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專業與職掌相符之原則。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十二)為了避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球員兼裁判」影響飛安調查之公正性,我國於1998年成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專職飛安事故之認定、調查及原因鑑定。而在其他類型的交通事故的鑑定上,則尚未設有專職機構,因而遇到重大事故時,常需臨時設置、邀請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調查。爰此,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現有之調查經驗為基礎,研擬擴編現有之組織架構,成立相關鐵、公路事故調查小組,為建立我國「全國交通事故調查」專職單位之理想前進,以便有效統合資源、降低調查成本、分享調查經驗、提升我國各式交通載具事故調查之績效,書面評估報告請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十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當初係為避免民航局自行調查飛安事故球員兼裁判之譏而成立之機關組織。其運作多年以來,已建立完整標準調查程序,其調查報告亦均供國際檢驗,而有相當之公信力。目前海事、軌道重大事故之調查,亦均係由主管機關調查,而非屬獨立之調查機關。值此組織改造再議之時,實應借重飛安會原已建立之程序及公信力,而擴及於海事、軌道事故之調查,因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擬送交予行政院之組織建議方案,應採多模組方式而修正原飛安會組織,以建立完整之運輸安全調查體系。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十四)花東縱谷地形狹長,中央及海岸山脈間,農田風光錯落有致,地景豐富,具有發展空域觀光的條件。但是,少了飛航安全,任何產業發展都是空話。據查,就近二十年來(1993–),台灣已經發生14起「超輕型載具」的飛安事故,造成10死、6重傷。實見空域觀光發展背後的飛安問題不容忽視。為推動花東縱谷空域觀光,爰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協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過去的事故資料、各式統計數據,配合現階段超輕型載具的機械設備演進,以及地理環境等要素,調查分析造成我國「超輕型載具」事故發生之主因,並研擬改善之建議,以便做為花東發展空域觀光的安全基礎,評估報告請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陳素月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18案,不予處理:
(一)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之「人事費」編列4083萬9千元,經查該人員編制共26人,包含約聘人員24人、技工1人及駕駛1人,皆無專任職員,依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七條規定:「本會置資深飛安調查官、副資深飛安調查官、飛安調查官、副飛安調查官、工程師及副工程師等職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惟經常性行政管理事務也採聘用人員辦理,實有不妥,例如秘書室職掌文書、檔案管理等事宜,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100萬,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修正報告,以符合公職人員任用體制之規範。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劉櫂豪 趙正宇 陳素月 李昆澤
(二)106年度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一般行政項編列水電費90萬4千元,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總員額僅26人,平均每人一年需花費3萬4千餘元於水電費用。
再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捷運站聯合開發大樓,但同棟13樓的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今年員工數有57人,但水電費用僅50萬元,顯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編列之水電費用完全不合常理。為撙節國家財政。爰此,建議刪除本筆預算40萬元4千元,以符合政府節能減碳之原則。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臨時人員酬金」編列65萬元,又106年度相同科目「臨時人員酬金」編列65萬8千元,惟臨時人員乃因應短期業務增加所需人力不足而予增援,飛安會不僅年年聘用臨時人員,且逐年增加報酬,又預算書亦未說明增聘臨時人員所需業務為何,倘該會有人員不足,仍應循程序向中央報核增列員額為宜。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臨時人員酬金」編列65萬8千元元,應予刪除全數刪除。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四)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臨時人員酬金」編列658千元,爰提案刪減300千元。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劉櫂豪 陳素月
(五)有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歲出第2款第16項第1目「一般行政」工作計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228萬3千元。其中辦公大樓管理費、環境綠美化佈置與清潔、性別平等相關活動、各項會議或業務簡介、預決算書表印製等223萬1千元。經查:以同年度交通部觀光局為例,員額高達762人,其所編一般事務費內容與飛安會近似,經費僅901萬4千元;而飛安會員額僅26人,類似經費高達223萬1千元,顯有浮編之嫌。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擬刪除該項計畫編列經費228萬3千元之二分之一。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5萬元,105年度該項目同樣編列5萬元,惟查截至今年8月為止,執行率為0%,為撙節政府財務,避免預算浮編。爰此,應予刪除2分之1,以符實際需求。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6年度編列「飛航安全業務」費用459萬3千元,業務內容包含「事故調查相關文宣推廣」。然而,除了在特定飛安事故調查期間偶有其單位新聞報導外,於一般時期裡,飛安會是相對隱匿,更遑論其文宣的傳遞,及相關宣傳活動,此預算有實浮編之疑。爰此,擬刪減「飛航安全業務」預算50 萬元。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八)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派員出國計畫」編列169萬2千元,出國人數高達117天,相較於上年度預算高出70%,雖於預算書中說明列出出國會議議題,惟會議參與成效皆無從得知,使出國計畫編制流於形式,徒耗相關行政作業,亦凸顯出國計畫浮濫,恐有浪費公帑之虞。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50萬,以落實政府撙節原則。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九)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預算「飛航安全業務—事故調查業務」項下「國外旅費」編列36萬3千元,其中派員1名前往美國參加國際飛安基金會年會(FSF)編列旅費13萬4千元,惟104年11月同樣派員1名前往美國參加該年會所需旅費僅編列11萬1千元,顯然該筆旅費有溢編之虞。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預算「飛航安全業務—事故調查業務」項下「國外旅費」編列36萬3千元,其中國際飛安基金會年會(FSF)編列13萬4千元應予刪除2萬3千元。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十)有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歲出第2款第16項第2目「飛航安全業務」工作計畫「02調查能量建立」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37萬9千元。其中飛安自願報告系統運作與簡介製作10萬元,飛安管理資訊交流期刊編撰與印製等17萬9千元。然近來政府大力推動無紙化作業,此一宣傳工作應儘量在官網上運作,避免流於形式,也不致與機關應撙節政府開支的目標有違。爰擬刪除該項計畫編列經費37萬9千元其中之27萬9千元。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十一)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於「飛航安全業務」-「調查能量建立」-「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048千元,藉提昇調查實驗室能量之名義,購買筆記型電腦、網路資訊安全設備等,恐有浮編預算之嫌,爰提案刪減500千元。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十二)立法院審查104年度飛安會單位預算案時決議:「鑑於國際間飛行紀錄器不斷推陳出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所採購之下載設備永遠追不上新式飛行紀錄器,導致於解讀黑盒子相關資料時,仍需將其送交外國判讀,而不能掌握調查所需時間。」因此,飛安會104年度已購置相關設備經費達7,626千元,且飛安會對民用飛航紀錄器解讀能量亦達99.6%。我國歷年渦輪螺旋槳飛機事故率統計,自93-102年每百萬離場全毀平均事故率為0,但加入103、104年事故率後,近10年全毀平均事故率卻暴增為每百萬離場約3.09次,高於全球平均值。因此,飛安會106年度欲再度新增「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工作計畫經費9,500千元辦理「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科專計畫,尚有疑慮。因此,提案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顏寬恒 劉櫂豪 陳歐珀 鄭天財 陳素月
(十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6年度新編「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預算950萬元,預計辦理「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雖然民用航空器日新月異,推陳出新,相關研析費用實屬必要,然而有鑑於該計畫為106年度新編計畫,其實際業務辦理之預算需求、固定資產及儀器設備之需求等預算編列,皆未明、未臻完善,爰此,擬刪減「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預算四分之一。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十四)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新增「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項目,主要係因應復興航空澎湖及南港空難,行政院要求強化飛航安全,擬訂「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計畫期程3年,106年度編列950萬元。惟飛安會新增科目「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項下「機械設備費」編列352萬元,其中黑鷹直升機紀錄器解讀裝備341萬元,疲勞風險評估分析系統11萬元;而「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71萬5千元,其中Solidworks軟體升級12萬元,飛航資料分析系統維護保固51萬元,其他雜項研究設備維護保固8萬5千元。按新增計畫首年度購入設備應於保固期限內,於當年度即編列保固費用,殊不合理,且新增科目預算內未有購入Solidworks軟體、飛航資料分析系統,又編列軟體提升級及維護保固費用,顯然飛安會用新增計畫預算挪至維護舊有設備之用,名目不符,有逃避監督之虞。爰此飛安會106年度預算「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項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71萬5千元,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十五)有關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為106年新增之預算科目,但其中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其中編列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71萬5千元,唯查新所新增設施及設備均為新購,實無養護費用之必要,爰予以刪除71萬5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陳歐珀 陳素月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十六)104年預算審查之決議案業已要求,對於飛航紀錄器解讀設備應要求購買新型飛機時一併採購相對應之解讀器,避免飛安會年年另外自行採購而浪費經費或因飛安會須送至國外解讀而無法掌握調查時間。但106年預算中,飛安會卻編列採購黑鷹直升機紀錄器解讀設備341萬元及疲勞風險評估分析系統11萬元,其編列不符104年決議,爰予刪除。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十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各類航空器的安全及意外事故進行調查並公布結果。雖然也同時提出相關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但因無事故處分究責之權,因此所提之建議是否為航公公司所採納,或採納後之實際改善成效為何,仍皆有待商榷。為強化飛安會之實質功能,爰要求飛安會研擬航空公司飛航安全考核機制,依各航空公司之大小飛安事故進行查驗、評量,並定期公布飛航安全考核報告,以提升我國飛航安全。評估報告請於二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十八)勞動部執行勞動檢查,以查核不法之勞動關係。然而,因「登機」進行勞動、勞安檢查有執行上的難度,致使現階段航空公司皆僅檢呈書面資料予勞動部審核。有鑑於飛航執勤人員的勞動關係與條件,攸關乘客之生命安全,爰此,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協同交通部民航局、勞動部等單位,共同研擬相關飛航勞檢之實務作業辦法,以提升飛航執勤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飛行載具上所有人員的生命安全。評估報告請於二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下午)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二、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三、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均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3,05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5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201億3,916萬5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4節「許可費」5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1億3,916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歷年編列標售行動寬頻業務頻段收入,102年度編列預算數359億元,實際得標價金高達1,186.50億元,溢價幅度230.50%;104年度第二次公開拍賣行動寬頻業務頻段,編列預算數144億元,實際得標價金279.25億元,溢價幅度93.92%,106年度編列「行政規費收入」項下公開拍賣行動寬頻業務特許費150億元,對於預算數與得標金差距過大,業者將高額的標金成本轉嫁於用戶,造成4G用戶容量少但資費居高不下情形。有鑑於106年將進行第三次行動寬頻業務釋照,預計釋出2100/1800MHz共150MHz的頻譜,通傳會應儘速研議符合實際之競標拍賣機制,以降低標金溢價幅度,避免業者不同頻段卡位爭議訟訴,確保尚未升級的2G用戶權益不受侵害。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第三次行動寬頻業務釋照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進行釋照業務。
提案人:顏寬恒 鄭天財 陳雪生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歲入預算「行政規費收入-許可費」編列165億6,185萬1千元,其中公開拍賣行動寬頻業務特許費編列150億元,主要係針對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執照屆期辦理後續釋照作業。惟過去通傳會首次開放4G釋照作業,委員即一再爭取將離島偏鄉建設納入商轉條件,105年10月21日立法院亦三讀通過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修正案,將「平衡城鄉差距」納入基本法使通傳會對於照顧離島偏鄉之政策具有法律效力。爰此,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釋照業務事業計畫書審議時,應納入偏遠地區,逐年增加高速基地台及人口涵蓋率條件,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劉櫂豪 鄭運鵬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趙正宇 林俊憲 李昆澤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79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4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6億7,760萬4千元,減列第1目「加速行動寬頻建設與服務」200萬元及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7,510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有鑑於花東以及偏鄉地區電信營業據點所有限,民眾對於行動通訊業務的續約、換約等服務之取得,皆需耗費相當路程、時間成本。基於行動通訊技術進步日新月異、頻譜資源有限,對於過往第二代行動通訊(2G)、第三代行動通訊(3G)中所使用的頻段,現僅供少數人民使用,將對頻譜資源產生使用不效率,況我國將於106年6月30日終止2G行動電話業務執照頻段,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104年起不斷推廣,且推出相關補助政策計畫,幫助現有消費者轉換至第四代行動通訊系統(4G)的合約。
然而顧及人民使用無線通訊的保障及電信合約內容,政府無法強制人民轉換合約,惟上開花東偏鄉地區換約不易情形,與一般都會地區民眾不願換約情形不同-多為資訊、服務取得不易,而各世代的行動通訊技術差異,並非一般民眾所能理解-非能以同一種計畫型態作為推動,應有針對偏鄉地區之行動通訊服務換約、續約方案,始能有效清理第二代及第三代行動通訊服務所使用頻段,進而提高第四代行動寬頻效率,爰針對106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歲出部分「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411萬3千元,凍結1千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上述專案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顔寬恒 趙正宇 葉宜津 林俊憲
(二)要求依立法院105年5月24日附帶決議分配乾淨且較無干擾的36頻道指配給原住民族電視台。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依該條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而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另依廣播電視法第4條第1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該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前揭二法之規定,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應由交通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指配。另查,為確保偏鄉鄉親收視品質權益,105年5月24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立法院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時,曾作成附帶決議:「爰應指配較少干擾疑慮之頻段CH36供原住民族電視台播送無線電視使用。」。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歲出部分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411萬3千元,凍結1千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指配較少干擾疑慮之36頻道供原住民族電視台播送無線電視使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顏寬恒 趙正宇 葉宜津
(三)有鑑於有線電視數位化為國家重要政策,惟花東地區進度甚為緩慢,查105年6月在花蓮縣的花蓮區總戶數85,394戶,數位機上盒訂戶數為19,289戶,普及率僅38.84%。玉里區總戶數39,611戶,數位機上盒訂戶數為14,825戶,普及率僅41.02%。而台東縣關山區、成功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比率為零;迄105年6月底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比率僅達42.43%,但105年度預算書所載關鍵績效指標卻更低僅35%,顯然不重視花東地區的普及率。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訂定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達成90%以上普及率的專案計畫,以縮短東西部有線電視數位落差,維護花東地區居民的收視權益。故針對106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歲出部分「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411萬3千元,凍結1千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上述專案計畫,提高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顏寬恒 趙正宇 葉宜津
(四)針對花東地區因地形狹長地理崎嶇、人口居住分散,不利有線電視系統的建置,與無地理地形限制、收視戶居住集中的北部都會區相較,花東地區的有線電視業者所耗費的建置成本及服務成本遠比北部都會區的有線電視業者高出很多,以致於反應在每月有線電視費用時,花蓮縣為590元,台東縣為580元,而台北則不到500元。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其中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惟政府推動有線電視普及化已有多年,不僅花東地區的有線電視仍無法普及化,目前加強推動的有線電視數位化也辦理緩慢,顯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特別重視及加強分配更多的資源予花東地區,以協助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業者減輕建置成本及服務成本,俾利有線電視普及化、數位化的建置成果回饋於民,藉以降低當地收視戶的收視費用,讓花東地區民眾得以享有與台北相同的服務品質。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歲出部分「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411萬3千元,凍結1千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前揭法律規定,重新調整「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運用,提出提升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服務品質及降低收視戶收視費用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簡東明
(五)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歲出第2款第14項第2目「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係該會濟南路辦公室大樓土地租金、「其他業務租金」516萬元,其中新聞媒體處理使用空間租金180萬元,惟濟南路辦公室使用之土地租金費率相對偏高。經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標準係按申報地價年息7%計,而臺灣港務公司承租交通部航港局土地,租金標準係按申報地價年息2%計,惟通傳會承租台灣郵政協會土地,租金標準卻按申報地價年息10%計,相對偏高。爰此,凍結該項計畫全部編列經費2,074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李昆澤 鄭寶清 簡東明 鄭運鵬
以下第1.至7.案併入第(五)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106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一般行政」計畫項下「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作為濟南路辦公室之土地租金。然事實上該筆土地登記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有。該協會長期占據日治時期接收之國有財產,立院已於今年4月做成決議要求其返還財產,亦即,該協會之所有財產都屬於國家所有,在該協會尚未返還國產之狀況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不應再繳交租金給予該協會,如此方能保障國人權益。此外,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該區市場行情約為每月每平方公尺617.28元,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擔的租金高達每月718元,遠高於市場行情16%。以此估算,過去6年超額負擔之租金累積已達100%。爰此,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保障國人權益,提案刪減今年度之租金全部。
提案人:鄭寶清 劉櫂豪
連署人:趙正宇 簡東明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2.NCC位於台北市濟南路辦公大樓,其土地現係登記於台灣郵政協會名下,NCC於106年度預算編列2074萬7千元用於支付土地租金。但查台灣郵政協會上述土地,係接收日產而來,其應歸屬國家所有,本院亦早有決議要求台灣郵政協會應捐出上述土地回歸國家所有,因此NCC應立即與交通部等相關單位聯繫,要求台灣郵政協會依本院決議執行,NCC亦應尊重上述決議,以不付租金方式要求台灣郵政協會將土地回捐國家,不應繼續領取不當得利。爰此刪除上述預算2074萬7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3.通傳會106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計畫項下編列「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係該會濟南路辦公室大樓土地租金,該建物座落土地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有,租用總面積2,408平方公尺土地,租金則以申報地價的10%為年租金率,需支付年租金2,074萬7千元。經查,該類租金比較顯有疑慮,舉例而言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土地,其租金標準為申報地價年息7%計,而港務公司承租交通部航港局土地,租金標準為申報地價年息2%計,惟通傳會承租台灣郵政協會土地,租金標準卻以申報地價年息10%計,相對偏高,顯見不合理。加上,台灣郵政協會實屬日據時代移播給政府資產,本有協調空間,將其不合理之租金調降。故刪減該項土地租金預算500萬元,撙節公帑。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劉櫂豪 陳素月 葉宜津 蕭美琴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業務費」-「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係該會濟南路辦公室大樓土地租金、「其他業務租金」516萬元,其中新聞媒體處理使用空間租金180萬元。
前述新聞媒體處理使用空間租金180萬元部分,係通傳會向中華電信公司租用243平方公尺空間供新聞媒體處理使用,租金標準係參考104年臺北市物價(房租)指數變動、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周邊市場行情等,以每月每平方公尺617.28元計。惟濟南路辦公室土地租金換算每平方公尺每月租金約718元,高於新聞媒體處理使用空間之房租標準。徒增國庫負擔,其合理性及公平性均有待斟酌,爰提案刪減預算1百萬元。
提案人:趙正宇 劉櫂豪
連署人: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李昆澤
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516萬元,主要係新聞媒體處理使用空間及影印機租金。惟上述科目105年度預算編列485萬元,使用相同空間及影印機設備緣何租金僅1年就調漲31萬元,爰此通傳會106年度其他業務租金應刪除31萬元。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6.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計畫項下編列「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係該會濟南路辦公室大樓土地租金、「其他業務租金」516萬元,其中新聞媒體處理使用空間租金180萬元。
經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標準係按申報地價年息7%計,而臺灣港務公司承租交通部航港局土地,租金標準係按申報地價年息2%計,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承租台灣郵政協會土地,租金標準竟案申報地價年息10%計,相對偏高。
爰此,建議全數凍結本筆預算,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交通部協調降低租金費率,並於三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7.106年度通傳會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係該會濟南路辦公室大樓土地租金,其出租人為「台灣郵政協會」。
但查:桃機公司承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標準係按申報地價年息7%計算、臺灣港務公司承租交通部航港局土地,租金標準係按申報地價年息2%計,僅有通傳會承租台灣郵政協會土地,租金標準卻按申報地價年息10%計,相對之下顯有偏高。因此爰提案凍結該租金50%,經NCC和地主協商降低租金比照其他租地案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鄭天財 鄭寶清 趙正宇 葉宜津 李昆澤 顏寬恒
(六)鑑於新北市烏來地區經2015年8月蘇迪勒風災肆虐後,多處道路坍方、土石流阻斷、民宅嚴重毀損,當地族人經營溫泉民宿維生,生意慘跌無以為繼;但災後迄今已超過1年,通傳會卻仍無法協調於烏來地區建置「防救災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台」,僅預定105年11至12月間於烏來區辦理「座談會」。加上105年颱風暴雨頻仍,已於台東屏東造成重大災情,若颱風再次侵襲烏來後果將不言可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處理烏來設站問題上有輕忽消極之嫌,因此要求於105年底處理完成,並提出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鄭天財 鄭寶清 趙正宇 葉宜津 李昆澤 顏寬恒 陳歐珀 林俊憲
以下第1.案併入第(六)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根據通傳會公布2016年第2季4G用戶使用行動數據量較去年同期增加2.51倍,雖然電信業者不斷建設4G基地台,仍追不上4G用戶與數據使用量成長速度,通訊連線品質類的申訴件不減反增,據通傳會105年8月「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統計,通訊連線品質類申訴案360 件數為最大宗,占所有申訴案之52%,在通訊連線品質申訴中,收不到訊號或速度慢是居高不下的申訴原因之一。據統計,103年度至105年7月底止,電信業者向公務機關(構)申請設基地台,獲得同意建置件數的比例明顯偏低,公務機關佔19%,地方機關僅佔2%。公務機關未依電信法第32條規定開放設置基地台,然通傳會卻未積極溝通協調及處理,導致行動上網速度及連線品質無法提升的主因之一,通傳會針對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台建置率的計算標準應盡速檢討,以符合實際的績效指標衡量標準。爰針對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獎金」8970萬8千元應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雪生 顏寬恒 趙正宇 陳歐珀 鄭天財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103年起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提撥經費,推動「防救災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台」,建構「高抗災通信平台」,確保風災地震來臨時,基地台之電力供應不中斷及中繼傳輸設備正常運作,提高基地台抗災能力,平時提供穩定可靠之對外通訊,災害發生時可讓救災工作更有效率與完備。惟查相關預算執行情形欠佳,103年度核定5千萬元,實際僅執行1,360萬元,執行率27.2%。104年度核定1億8,142萬元,也因執行狀況不佳,而向科發基金申請預算保留。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檢討現行補助規定,更積極協調地方政府、電信業者參與本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及未來推動規劃。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蕭美琴 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八)行動電話(2G)服務將至106年6月30日終止,截至105年8月底為止仍有51.2萬用戶,為讓相關服務能順利終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促業者提供與2G相同或近似的資費方案,並以原2G用戶之使用需求為主,在「語音」、「數據上網」等項目提供相對應之合適方案,吸引用戶儘早自2G移轉至4G,確保消費者通訊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九)有鑑於網路寬頻及數位技術的進步,網路傳播無國界時代,帶來網路直播熱潮現象,人人隨手可直播,現今透過網路不論是商業行銷或者一般使用者得以多元化的提供各種服務與交流互動。直播內容包羅萬象,常見的電競遊戲、新聞事件、綜藝娛樂、奇能異聞、網紅等主題甚至連吃飯睡覺都有人直播。然網路直播會涉及多項法律議題,若一時口快的言論,可能損害別人的名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也可能因為掀人隱私,構成妨害秘密或侵害個資。網路傳播媒介多元,網路治理變得非常重要,若直播平台要持續健全的發展,除了要防弊等多方面法律議題之外,亦應興利。有相關直播平台統合解決智慧財產權議題、法律方案,以及協助直播開發更多商業模式與跨界合作管道,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十)近年,美國知名串流影音平台Netflix、中國愛奇藝台灣站與法國Dailymotion等OTT業者大量進入台灣市場。隨著4G行動寬頻與OTT的高度發展,不論從網路上看電視或是坐在家裡看電視,對於使用者來說已經無差別。然境外OTT業者不落地,就不繳稅,對本土OTT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協同財政部,研擬相關租稅法制,要求境外OTT業者來台設立分公司落地繳稅,封鎖逃稅OTT業者之IP網域,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建立OTT之公平競爭環境。
提案人:鄭運鵬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一)有鑑於2016年1月27日NCC決議通過中嘉案時要求業者承諾事項共達20項,其中6項:1.不晚於2016年11月底,2016年底完成提供每家戶數位機上盒(至少1台機上盒)收視有線電視數位內容普及率達100%。2.本案涉及12家系統經營者,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皆已低於全國平均費用水準。3.申請人應促使中嘉集團各系統業者借款資產比率健全,申請人未來亦不會增加各系統業者不當之財務負擔。4.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自製或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授權予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5.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半數以上董事,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6.契約或其他方式,而使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參與結合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在決議之後,已經事隔8個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檢視業者有無遵守承諾,再行審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劉櫂豪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二)目前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中,僅有廣播電視法第19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並無本國自製節目之比例規定。而重播節目比例在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三個法律中,則完全未有規定。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本國自製節目與重播節目比例之規範進行檢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劉櫂豪 陳素月 蕭美琴 葉宜津
(十三)廣播電視節目之收視率的高低,不僅影響廣告預算的配置,更影響節目製作及發展,然台灣收視率調查僅為少數民間公司長期寡占,不僅樣本戶數少,社經地位亦有偏差,長期為人詬病。為建立收視調查的公正及公平性,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配合文化部最短期內籌設國家級收視率調查系統,以提供可靠和優良的收視調查服務。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趙正宇
(十四)台灣目前除四家無線電視公司外,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商有93家、180個頻道,境外衛星廣播電視有32家、121個頻道,然卻只能分取147億元大餅,在廣告收益日漸減少,節目內容日益惡化,節目重播率高,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建立淘汰機制之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葉宜津 趙正宇 蕭美琴
(十五)鑑於我國傳播內容品質屢遭詬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廣電媒體之主管機關,理應善盡監督媒體之責任,卻常提出要求業者自律之口號,未見具體有效措施與業務衡量績效指標之提出,實缺乏說服力與影響力。媒體乃社會公器,從傳播內容申訴件數之激增來看,顯示辦理強化傳播內容問責及業者自律之做法未收實效,亟待研議具體有效措施與業務衡量績效指標,以確實提升傳播內容品質。爰此,為建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播內容申訴網成為「公民與媒體對話平台」之目標,也減少不必要的函轉造成民眾疑惑,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有效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維護民眾視聽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十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規劃「災防告警簡訊系統」,透過災害訊息廣播平台及電信業者的細胞簡訊廣播平台,在短時間內傳送告警訊息給手機用戶,替民眾爭取避難因應的黃金時間。惟近來多次地震發送「國家級警報」時,仍有部分民眾未能收到,又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進行的系統測試,地理範圍相當侷限,又均使用「測試用頻道」,民眾手機係預設關閉,測試成效令人質疑,為確保簡訊系統之運作正常,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檢討現行測試方式,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劉櫂豪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七)對於三星手機Note 7因發生自燃事件,對於使用者及公共安全均造成危害,但中央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仍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要求企業經營者強制回收,而僅係由企業經營者自行召回。因業者所定公告,仍有大部分消費者未符退貨條件,而退貨無門,甚且各通路商所回收的價格及補償均有不一致情形,亦有損消費者權益。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就無條件回收之辦理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鄭運鵬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十八)無線電視頻譜係屬稀有國家資源,但現在台灣之無線電視台,大部分節目內容製作粗糙,甚至淪為商品廣告之節目,因此台灣號稱有20台無線電視台,但實際可供選擇者寥寥可數,完全失去無線電視對偏遠地區或沒有申裝網路之弱勢民眾給予許多接觸世界管道之用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無線電視台之換照審核實應更加嚴格,避免稀有國家資源之無線電視頻譜卻沒有效利用之情況。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蕭美琴
(十九)行動通訊的發展為我們帶來生活上的便利,但通訊基地台產生的電磁波,是否會影響人體健康,始終是國人的疑慮。對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陸續在全國各地舉辦公務與地方電磁波知識說明及溝通座談會。截至105年8月底,已辦理87場,然據查,花蓮縣並沒有任何辦理紀錄。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規劃相關花蓮縣及全國其他未辦理地區之說明與座談會。惟花蓮縣幅員廣大,辦理時,場次之規劃應將居民交通、距離限制等因素納入考量。相關辦理之規畫請於1週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二十)我國媒體亂象、新聞播報與內容呈現的方式,早已為國人詬病。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理應在不違背新聞自由的前提下,對有疑慮之傳播內容,進行嚴格監督。然而,面對疑似媒體違規之事件時,NCC卻常僅是要求「媒體要自律」或是僅宣示「不排除對違規的頻道業者,進行更嚴格的換照審查」,而無實際作為。即便多次在委員會業務報告中,皆表明要「強化媒體自律」,但實際政策之執行,卻始終缺乏績效。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重新檢討「強化媒體自律」之推動政策,並革新「監督媒體」之辦法、建立即時評點紀錄機制,將違規之業者立即上網公告、扣點,讓國人可以即時查閱的審查結果,而非等待期末換照。檢討與革新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二十一)北迴鐵路為東部居民對外重要交通方式,但乘車時往往因電信訊號不良,而影響通訊品質。西部高鐵及部分臺鐵路段,均已由電信業者及相關單位研擬進行通訊涵蓋工程,唯獨北迴線及少數西部山線路段仍未改善。為提升臺鐵北迴線電信通訊品質,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肩負建構優良通訊環境之職責,邀集各大電信業者並會同交通部所轄單位進行協調,以研擬改善臺鐵車行間通訊品質計畫。相關改善計畫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二十二)監測、防制媒體壟斷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重要業務之一。日前的中嘉案、近期的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案,都再再考驗NCC防堵媒體壟斷趨勢的決心、立場與能力。除此之外,媒體整併背後的資金來源,更攸關我國媒體的獨立性與國家安全。然而相關的金流、控股、權力關係,並非單純在公司工商事業登記之資訊上可以看出端倪。以台數科為例,據媒體報導,其資本額為12.43億元,卻在半年內以100億元併購台南、嘉義地方系統台,並預計以111億元購買東森電視過半股權。然而,扣除其自有現金、銀行貸款,其他資金來源之資訊,並未予揭露。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重新檢討審查機制與辦法,在相關媒體併購案上應特別針對金流進行分析、嚴格把關,除了要防止因媒體壟斷而產生的支配性言論強權外,更要避免特定外國資金掌握我國媒體,侵害我國媒體的獨立性,更甚者,危害國家安全。檢討後之審查機制、辦法與革新報告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二十三)鑑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雖修正後:「原文會委託經營無線電視機構,增加不受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放寬限制,使原民台可透過公視播送節目內容:
1.既然原文會每年須另支出2千萬委託公共電視播送訊號,應以訊號清楚乾淨為必要。
2.若再因25頻段夾在24頻段的中視、26頻段的公共電視之間,若指派居中之25頻段,恐將引發「鄰頻干擾問題」。
為避免原住民電視台日後還需耗費鉅額預算建置轉播站及確保收視品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相關單位優先指派36頻段供原住民族電視台播送無線電視節目。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鄭天財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趙正宇 顏寬恒
(二十四)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目前已規劃廣播頻道FM96.3為未來「原住民族廣播電台」成立後收聽頻道,但未見其建置預算及詳細計畫,為免以後訊號發射台建置失當、族人收聽範圍僅涵蓋都會區,影響山區原住民收聽權益,爰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原住民族委員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6個月內將原住民族廣播電台營運計畫方案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原住民族立委國會辦公室。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鄭寶清 趙正宇 鄭天財 李昆澤 顏寬恒 葉宜津
(二十五)有鑑於3G業務執照將於107年底屆期,囿於VoLTE語音服務尚未成熟,4G用戶亦透過CSFB技術使用3G網路提供語音服務。依105年7月NCC 3G、4G用戶數統計,目前我國超過2,848萬(3G達1,281萬,4G為1,567萬)之3G/4G用戶皆仰賴2G/3G網路提供語音服務。2G業務執照106年6月底屆期後,3G網路將是僅存可提供全體國民語音服務之網路。為了延續現有消費者語音服務之權益,爰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酌先進各國經驗,研擬公平適切之頻譜釋出規則,在兼顧國家收入同時、讓業者得以合理成本取得頻譜延續語音服務,以確保消費者多元語音服務選擇權得以延續,更可進一步促進語音服務資費價格合理化,確保產業競爭秩序與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雪生
連署人:簡東明 鄭寶清 顏寬恒 陳歐珀 鄭天財 趙正宇 葉宜津 李昆澤
(二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最主要之歲入來源來自罰鍰與規費收入,但通傳會應收而未收之歲入金額自96至102年度累積1億0,812萬6千元,加計103年度應收未收歲入款9,436萬2千元,共計2億0,248萬8千元。經查,依照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目前該會已有為數可觀的罰鍰與怠金罹於時效,通傳會103年度罰鍰516萬元加怠金1,582萬元共2,098萬元為近年最高亦已接近罹於時效期間,基於行政裁處權三年為限,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加緊追討以前年度的歲入保留款,避免大量政府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應研商相關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實落實公權力的行使及使歲入充盈。
通傳會應收以前年度歲入保留款明細表(來源:103決算書)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
罰金 罰鍰 |
賠償 收入 |
許可費等 行政規費 |
場地 設施 使用費 |
怠金 |
雜項 收入 |
合計 |
96 |
1,370 |
- |
- |
- |
- |
- |
1,370 |
97 |
- |
- |
12,500 |
11,925 |
- |
- |
24,425 |
98 |
- |
- |
- |
- |
- |
- |
- |
99 |
74 |
4,651 |
- |
- |
- |
- |
4,725 |
100 |
351 |
- |
6,960 |
23,177 |
- |
- |
30,488 |
101 |
460 |
- |
11 |
6,600 |
2 |
- |
7,073 |
102 |
650 |
- |
276 |
32,269 |
6,799 |
51 |
40,045 |
103 |
5,166 |
- |
1,729 |
71,646 |
15,821 |
- |
94,362 |
合計 |
8,071 |
4,651 |
21,476 |
145,617 |
22,622 |
51 |
202,488 |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葉宜津
(二十七)境外OTT媒體並無需負擔基礎建設,卻占用大量頻寬,負責主管通訊傳播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管理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此占用大量頻寬的傳播形式卻未課以相當責任。鑑於我國有線電視占有率自99至105年第2季,由64.06%下降至60.52%,雖全面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但是因為多螢幕、行動裝置的普及以及網路建設的擴展等等因素,促進網路影音串流媒體的發展。惟發現,通傳會對於OTT TV的傳播方式採取低度管理,也並未設有執照制度,對其營業規模、結構、行為甚至無特別限制,卻對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依法進行設立許可、定期複查等監督管理。這樣的管理方式對於未來OTT產業恐有疑慮,容易衍生傳播市場的競爭糾紛,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於6個月內積極研議相關政策,就各平臺的相似服務逐步採取較一致性的管理機制,確保傳播市場公平競爭。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鄭運鵬 葉宜津 劉櫂豪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2案,不予處理: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員額530人,較上年度減少6人,主要係職員額員由497減少至491人,惟通傳會106年度法定編制人員待遇編列3億6,805萬元,較上年度3億6794萬1千元反增加10萬9千元,爰此通傳會106年度法定編制人員待遇應刪除500萬元。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陳雪生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員額530人,較上年度減少6人,主要係職員額員由497減少至491人,惟通傳會106年度教育訓練費編列90萬2千元,與上年度持平,爰此通傳會106年度教育訓練費應刪除3萬元。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9,793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3億6,346萬9千元,減列:
(1)「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平臺事業監理計畫」及「傳播事務監理計畫」200萬元。
(2)「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130萬元(含「監理政策企劃」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萬元及「資訊管理」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資訊應用系統功能維護與更新」100萬元)。
(3)「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200萬元。
(4)「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2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30萬元)。
(5)「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50萬元。
(6)「傳播事務監理計畫」100萬元。
共計減列8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516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447萬元,增列830萬元,改列為4,277萬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2項: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共編列:
(1)「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6,845萬元。
(2)「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6,096萬2千元。
(3)「平臺事業監理計畫」1,498萬8千元。
(4)「傳播事務監理計畫」3,354萬9千元。
四項共約1.8億元,以辦理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監督管理、競爭秩序維護、傳播事務監理等業務。但網路串流TV(OTT TV)美國Netflix影音業者來台提供家庭影音串流服務,卻毋須負擔基礎建設費用、占用大量頻寬,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長期放任OTT TV採低度管理,未設執照制度,對其規模、結構、行為亦無特別限制,卻對「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依法審查設立許可、定期複查,因此凍結以上四項預算各十分之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管理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鄭天財 林俊憲 鄭寶清 趙正宇 葉宜津 李昆澤 顏寬恒
2.根據內政部警政署104年度統計室通報,103年詐欺案發生數2萬3,058件,較102年增加4,286件,其中「電話、手機簡訊詐欺」及「網路詐欺」兩類共增加3,059件,合占全年增加數的七成一。103年詐欺案件發生數較上年增加二成三,主因係近年網路及通訊技術不斷進步,且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通訊設備普及化,詐騙集團結合駭客,犯罪手法快速翻新,利用智慧型手機小額付費機制及金融、網路體系管理漏洞進行詐騙,如「惡意連結簡訊」及「社群網路詐欺」等。種種情形凸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防制電信詐欺,及研析防制詐騙之相關作為上顯有不足。故將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6,845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7,485萬元,其中辦理無障礙網頁認證專業服務案編列1,700萬元,惟105年度通傳基金辦理無障礙網頁認證專業服務案亦編列1,350萬元經費,通傳會年年編列經費辦理無障礙網頁認證,實不利預算監督與管考。爰此,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7,485萬元,其中辦理無障礙網頁認證專業服務案1,7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規劃期程、內容、計畫總費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費用3,354萬9千元,其中辦理「本國自製電視節目調查、規範及政策之研究」及「我國廣播節目從事商業置入及贊助之調查、規範及政策研究」2項委託研究計畫共編列275萬元。
經查,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內容載明電視業者於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及贊助時,仍須遵守不影響編輯獨立自主、不直接鼓勵消費及自然呈現等原則,且須揭露置入或贊助者訊息,以維護收視者權益、保障編輯獨立自主及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
為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建議針對電視節目冠名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嚴加審查,除應僅限補助本國節目外,更應要求各家電視台將大部分贊助經費用在製播節目而非增加電視台收入。
爰此,凍結該2項委託研究計畫預算之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上述事項提出相關改進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葉宜津 蕭美琴
5.有鑑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6,845萬元,辦理通傳監理政策之規劃等業務、「平臺事業監理計畫」1,498萬8千元,辦理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法制業務計畫」編列323萬2千元,係為健全通訊傳播法制所需。惟藉由寬頻網路傳送接收訊息之通訊方式日益普遍,卻未見主管機關就APP通信之安全性推出政策;APP通訊未納入電信法監管,手機應用程式索取權限逾越其功能,恐致手機使用行為全都錄,顯現相關法制作業未見完備,通訊安全性堪憂。爰凍結「法制業務計畫」編列經費323萬2千元之二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李昆澤
6.「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7,566萬6千元,辦理行動寬頻基礎建設與整備通傳產業發展環境等業務。據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105年第2季消費申訴行動通訊占86.91%,高於固網與二類電信,且較104年第2季增加;而行動通訊申訴案件中,又以「通訊連線品質」案件最多;加上部分用戶因所處位置訊號穿透性或繞射力等限制,致行動通訊訊號欠佳,雖可藉由增波器等設備改善,惟該等設備並未全面經審驗合格,恐有干擾合法基地臺訊號或危害民眾健康之虞。經查,105年截至8月25日止,通傳會累計受理民眾檢舉網路平臺販賣相關器材稽查46案,但105年上半年由該會主動取締非法射頻器材者0件。顯示該項預算業務執行不力,應全面進行妥適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時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除追逐4G的覆蓋率之外,應更關心用戶實際使用的連線品質,解決室內或地形障礙致訊號欠佳問題,維持穩定的上網速率與通話品質。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鄭運鵬 陳素月 劉櫂豪
7.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度施政目標之一係整備及規劃無線通傳頻譜資源,持續釋出行動寬頻執照,以完備數位匯流環境。而行動通信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執照效期即將分別於106與107年到期,然至今105年7月底用戶數仍高,行動通信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用戶數分別尚有53萬戶與1,281萬戶。因應行動通信業務執照到期轉移為行動寬頻時,可能產生之消費爭議,以及相關基地台設備之處理。爰此,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蕭美琴 趙正宇
8.據行政院資料顯示,截至105年7月底「4G訊號人口涵蓋率達98%」,惟行動通訊連線品質申訴案件比率卻日益增加;由此得知行動寬頻之推展,並非追求涵蓋率,用戶更關心實際使用之連線品質,故如何解決室內或地形障礙致訊號欠佳之問題,以維持穩定之上網速率與通話品質,NCC應全面檢討改善。爰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策進作為檢討報告,以提升行動寬頻網路服務品質,並確保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李昆澤
9.鑑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6,845萬元、「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6,096萬2千元、「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7,566萬6千元,辦理行動寬頻基礎建設與整備通傳產業發展環境等業務。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賦予推動公有土地及建物建置基地臺之責,而公務機關開放公有土地與建物設置基地臺,其管理機關依法亦不得拒絕,又立法院審議104與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作決議,要求NCC應積極推動公務機關開放興建基地臺,惟自103至105年7月底止,公有建物與設施設置基地臺數量占比仍低,顯然NCC有未盡積極協調建置之嫌。爰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以提升行動寬頻網路服務品質,確保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李昆澤
10.有鑑於寬頻網路傳送接收訊息之通訊方式日益普遍,藉由寬頻網路發送、傳輸與接收影像或聲音等訊息之通訊技術興起,已影響通訊方式。然而以手機APP進行通話或傳訊之犯罪行為時有所聞,惟卻未見主管機關就APP通信之安全性推出政策。詢據通傳會,若該等應用程式仰賴網際網路傳遞影像或聲音訊息,而不使用電信網路傳送,即不納入電信法監管範圍,其通訊安全性依其應用軟體開發商設計時決定。此外,部分可通訊之應用程式提供免費下載誘因,卻索取過當權限,甚至在用戶不知覺情形下,自動以用戶名義發送訊息給通訊錄內名單,使用者權益缺乏保障,影響通訊產業市場秩序。是以,主管機關允宜加速盤點相關法規,進行必要之增(修)訂,以保障使用者之通訊權益、維護通訊傳播市場公平合理競爭秩序。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妥擬上述問題適當政策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11.鑑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自101年度起逐年訂定或公告補助規定,以鼓勵廣播電視事業等相關團體共同強化國人近用通傳媒體之觀念和效能,104年度計補助11件申請案共100萬元,105與106年度均編列預算各100萬元,補助團體規劃課程推廣之。惟參與人數過少,上課後於生活中實際對媒體資訊之識別能力卻無法得知,故以補助開課之推行方式,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能力之提升,其關聯性較薄弱,容有欠妥。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通傳基金年度績效目標中,衡量指標內之提升社會大眾通傳近用觀念及媒體素養意識之目標值,應由及格率改為及格人數,俾以更積極有效方式推動媒體識讀素養能力之提升,並賡續落實傳播內容自律,提升傳播事業服務品質。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12.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關鍵績效指標106年度目標值:
(1)推動偏遠地區寬頻建設:
偏遠地區村里20Mbps以上寬頻涵蓋率:僅40%
(2)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
花東地區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普及率=(數位機上盒訂戶數÷訂戶數)×100%:僅35%
目標值未說明資料來源、亦未明文設定理由,不利立法院監督。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註明設定理由並研擬提高目標值之可能性,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鄭天財 鄭寶清 趙正宇 葉宜津 李昆澤 顏寬恒 林俊憲
(五)另有委員提案4案,不予處理: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於「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監理政策企劃」-「服務費用」-「旅運費」525萬3千元,爰提案刪減預算50萬元。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鄭寶清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李昆澤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監理政策企劃」項下「旅運費」編列525萬3千元,辦理國際通訊傳播業務交流與合作所需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惟出國計畫卻付之闕如,雖低於105年度預算646萬2千元,但較104年度預算527萬3千元、103年決算494萬5千元,增加約5.8%,基於財政撙節支出原則,爰減列該預算30萬元。
提案人:陳雪生 顏寬恒 鄭天財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3,603萬1千元,其中針對法規及技術資料翻譯費、教育訓練費、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出席費及其他等編列64萬5千元;惟相同科目105年度編列僅63萬元,且105年度「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3,758萬6千元,106年度預算已減編155萬5千元,而翻譯、教育訓練及出席費等卻不減反增,顯不合理。爰此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3,603萬1千元,應予刪除1萬5千元。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趙正宇 林俊憲 李昆澤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法制業務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其中編列72萬3千元購置月旦法學知識庫、法源法律網及Westlaw International等三種資料庫,惟前兩者資料庫均為國內業者建置,收錄內容多所重複,實無須同時採購,爰此,有關106年度「法制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採購資料庫72萬3千元,應予以刪減24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劉櫂豪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6,882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3億4,773萬7千元,減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673萬7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109萬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209萬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6項:
1.基金用途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撥付40%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其係為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設、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故偏鄉、弱勢族群愈多之縣(市)亦應分配愈多,方符基金撥付原意。以往因受限於法條規定「當地」,以致於不得依收取比例分配予地方政府,導致反而有線電視收視戶愈多之地區,獲分配比例反而愈高,實無法落實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及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因此105年年初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即刪除「當地」二字,亦即要落實真正偏鄉、弱勢族群之用意。但NCC對於106年分配予各地方政府數額仍承襲以往舊例,對於收視戶愈多縣(市)分配愈多,完全無視業已修法照顧偏鄉、弱勢之本意,爰凍結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撥付地方政府之預算數1億4,729萬3千元,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對於各縣市政府分配及考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規劃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蕭美琴 鄭運鵬 林俊憲 陳素月
以下第(1)案併入第1.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1億4,729萬3千元,用於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舖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惟其工作量無法單獨計算且工作效益確無適當衡量單位,恐有浮編預算之嫌,為撙節公帑,爰提案刪減預算1,000萬元。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鄭寶清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2.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8,763萬5千元。
經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104年平均毛利率37.72%,較103年之36.25%成長,部分業者毛利率更高達五成以上,104年以新竹縣業者毛利率59.93%最高,103年則為臺東縣56.81%最高,而新竹縣與臺東縣之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分別為570元、580元,均相對較高,表示收視費用有其調降之空間,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未介入協助調整。
爰此,要求檢討相關建設補助計畫與其審查機制,並與高收費之經營業者進行收視費用之協調與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3.鑑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1億4,729萬3千元,另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83萬9千元,其中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8萬4千元。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款項主要係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經查:直轄市、縣(市)政府獲撥款項執行結果常年多與法定用途未合;又有線廣電基金雖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考核,惟考核結果未具拘束力,與撥付款項分配未能相互連結,恐使考核流於形式。爰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增、修訂相關考核規範檢討報告,以使資源運用更符立法意旨。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4.無線電視事業產值自97至103年度從80億元降至69億餘元,104年度無線電視整體營收67.94億元,不僅較103年度下降,且遠低於衛星廣播電視營收460億元,亦低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營收402億元。無線電視因使用稀有頻譜故收視戶可免費收看,對偏遠地區或沒有申裝網路的弱勢民眾,給予許多接觸世界之管道,有其存在之重要性,現今然無線電視產業衰退,主管機關允宜正視產業困境,研謀具體有效措施協助,以促進頻譜之有效運用,故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檢討加強無線電視產業的輔導,研擬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鄭運鵬 劉櫂豪 葉宜津
5.根據行政院資料顯示,截至105年7月底「4G訊號人口涵蓋率達98%」,惟行動通訊連線品質申訴案件比率卻日益增加。105年度截至8月25日止,通傳會累計受理民眾檢舉網路平臺販賣相關器材稽查46案,但105年上半年由該會主動取締之非法射頻器材者卻為零件。鑑於強波器、增波器等強化行動通訊訊號之設備,屬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法令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並領有核准文件始得設置與持有。部分用戶因所處位置訊號穿透性或繞射力等限制,致行動通訊訊號欠佳;雖然得以以增波器等設備改善,且市面或網路販售強波器或訊號延伸器之相似設備尚為普遍,但是該等設備並未全面經審驗合格,恐有干擾合法基地臺訊號或危害健康之虞。綜上,行動寬頻之推展,並非追求涵蓋率,用戶更關心實際使用之連線品質以及使用安全,爰此,要求主管機關務必積極正視檢討,加強對訊號強化設備之審驗與取締,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送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6.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於106年度編列預算8,763萬5千元,賡續辦理「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旨在促進我國有線電視事業發展、提升服務品質。據查,104年度全國有線電視普及率為60%、經營業者平均毛利率為37%、淨利率為12%、平均收視費用為544.5元。在其中,花蓮區域,普及率為51%、經營業者毛利率為47%、淨利率為46%、收視費用則為全國最高590元。雖然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規定,有線電視收視費用由業者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但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應極盡主管機關調查、協調之責,戮力在政府資金補助、業者獲利、收視戶權益之間取得平衡。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相關建設補助計畫與其審查機制,並積極與高收費之經營業者進行收視費率之協調與檢討,以吸引民眾裝設有線電視,提高普及率。檢討、革新報告與協調結果,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劉櫂豪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五)另有委員提案7案,不予處理:
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捐贈公視1億1,047萬,惟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系統經營者每年提繳金額之30%捐贈予公視基金會,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亦僅訂定,每年8月31日前應將前一年度公視基金會所獲分配款項捐贈之。綜上,公視基金會所獲捐贈款項,有線廣電基金僅經手轉付,缺乏考核機制,容有檢討空間,以將資源有效運用於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爰提案刪減預算200萬元。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鄭寶清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2.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83萬9千元,其中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8萬4千元。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款項主要係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惟查直轄市、縣(市)政府獲撥款項,依法應用於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又有線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定,基金管理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獲撥款項之執行運用,負有考核之責。
惟據該基金對地方政府運用執行情形評核意見,普遍存有之缺失諸如:所辦事項與法定用途未合、執行率偏低、餘額逕撥市庫,未專款專用、對特定單一機構補助金額過高、人事費用占比過高、過往年度考核缺失仍在,未予改善等問題。凸顯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獲撥款項未依法積極運用於促進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發展,容有檢討空間,以將資源有效運用於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爰提案刪減預算20萬元。
提案人:趙正宇 劉櫂豪
連署人: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3.106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有線廣電基金)預算編列183萬9千元,其中66萬元係為辦理實地訪查,以了解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建置及數位化之情形,預計年度辦理離島3場次、本島1場次。
惟查該基金104年度辦理相同次數之實地訪查實際執行經費為15萬元,106年度卻編列高達66萬元,據查近兩年台灣物價指數並沒有明顯波動,預算金額膨脹超過400%,恐有預算編列浮濫之慮。
此外,過去的實地訪查,該基金僅事後發布新聞稿,而未見有公開之結果報告及待改進事項,訪查地如金門縣、連江縣等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亦持續遠低於全國平均,訪查之效益未見。最後,105年全國有線電視已開始強制全面數位化,是否該繼續編列預算於無甚效益之實地訪查,不無疑慮。爰此,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提案刪減訪查費用51萬元。
提案人:鄭寶清 劉櫂豪
連署人:趙正宇 簡東明 鄭運鵬 蕭美琴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
183萬9千元,其中66萬元係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實地訪查,目的係為瞭解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建置及數位化普及情形。該基金104年度對有線廣播電視業進行實地訪查共計4場次,經費總計約15萬元,訪查重點係有線電視收視品質及系統建置情形,參與人數從13人至21人不等。惟該實地訪查,僅發新聞稿,並無訪查結果報告等書面資料明列具體待改進或加強事項,且截至105年第2季,臺東縣、金門縣與連江縣之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低於全國平均甚遠,該基金所辦實地訪查效益不明。綜上,近年該基金辦理實地訪查欠缺具體書面之訪查結論,又106年度預算案所編經費66萬元高於104年度實際執行數15萬元,有浮編預算之疑,爰提案刪減預算50萬元。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鄭寶清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5.有線廣電基金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83萬9千元,其中66萬元係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實地訪查,預計辦理離島3場次、本島1場次,目的係為瞭解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建置及數位化普及情形。經查該基金104年度對有線廣播電視業進行實地訪查共計4場次,經費總計約15萬元,訪查重點係有線電視收視品質及系統建置情形,參與人數從13人至21人不等。但該實地訪查,僅發布新聞稿,並無訪查結果報告等書面資料明列具體待改進或加強事項,且截至105年第2季,臺東縣、金門縣與連江縣之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低於全國平均甚遠,顯見該基金執行該項預算督導不力,且所辦實地訪查意義不明。綜上,近年該基金辦理實地訪查欠缺具體書面之訪查結論,又該項預算高於104年度實際執行數15萬元,允宜秉撙節原則酌減,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50萬元。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6.有鑑於有線廣電基金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83萬9千元,其中66萬元係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實地訪查,預計辦理離島3場次、本島1場次,目的係為瞭解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建置及數位化普及情形。經查,該基金104年度對有線廣播電視業進行實地訪查共計4場次,經費總計約15萬元,訪查重點係有線電視收視品質及系統建置情形,參與人數從13人至21人不等。惟該實地訪查,僅發新聞稿,並無訪查結果報告等書面資料明列具體待改進或加強事項,且截至105年第2季,臺東縣、金門縣與連江縣之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低於全國平均甚遠,該基金所辦實地訪查效益不明。又106年度預算案所編經費66萬元高於104年度實際執行數15萬元,允宜秉撙節原則辦理。爰擬刪除該項實地訪查編列經費66萬元其中之50萬元。
提案人: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蕭美琴 陳素月
7.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6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66萬元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實地訪查,然104年度對偏遠及離島有線電視數位化低之區域進行實地訪查4場次,經費約15萬元,但並無訪查結果報告等書面資料明列具體待改進或加強事項,經費執行情形明顯成效不彰,應遵循財政撙節原則,爰凍結該預算3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雪生 陳歐珀 顏寬恒 鄭天財 葉宜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