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 5分至12時7分;
12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12分至12時13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適應 羅致政 劉世芳 林昶佐 江啟臣 陳亭妃 徐志榮王定宇 呂玉玲 馬文君 呂孫綾 王金平(出席委員12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 陳明文 林俊憲 徐永明 賴士葆 張麗善 曾銘宗 孔文吉 黃昭順 邱志偉 簡東明 許智傑 何欣純 顏寬恒 鍾佳濱 林德福 盧秀燕 陳歐珀 羅明才 周春米 王惠美 周陳秀霞 陳賴素美 劉櫂豪 許淑華(列席委員25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部長馮世寬及所屬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曾煥棟及科長林秀春
主 席:羅召集委員致政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鄭世榮
紀 錄:簡任秘書 廖曼利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黃美菁
專 員 王世義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院會交付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防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等2案。
(一)「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凍結800萬元案。
(二)「一般裝備」項下「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三、處理院會交付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勞務成本」項下「用人費用」11億0,501萬元及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3億6,194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案。
決定:以上3案報告完竣,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處理蕭名槐君人民請願案。
決定:所陳建議事項供請委員於審查相關議案時參考,本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
討論事項
12月12日(星期一)
一、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防部主管非營業基金:
(一)作業基金:1、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2、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二)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國防部部長馮世寬、主計局局長陳國勝、政治作戰局局長聞振國及軍備局代局長張忠誠報告,委員蔡適應、羅致政、劉世芳、林昶佐、江啟臣、陳亭妃、徐志榮、王定宇、呂玉玲、邱志偉、許智傑及馬文君等12人質詢,均由國防部部長馮世寬、副參謀總長兼執行官蒲澤春、政務辦公室代主任韓岡明、政治作戰局局長聞振國、軍備局代局長張忠誠、軍醫局局長吳怡昌、資源規劃司司長陳正棋、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張延廷、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姜振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李廷盛、空軍司令部參謀長范大維、後備指揮部參謀長李世國、軍事新聞處處長陳中吉及軍眷服務處處長高士桓等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防部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各委員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委員劉世芳、呂孫綾及鍾佳濱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105年12月14日繼續審查。
二、處理院會交付國防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裝備」項下「一般通電裝備」中「劍龍級潛艦電戰系統性能提升案」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三、處理院會交付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決議「勞務成本」之「服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凍結1,000萬元案。
四、處理院會交付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決議「公共關係費」凍結998萬5千元案。
決議:以上3案處理完竣,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12月14日(星期三)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防部主管非營業基金:
決議:
壹、審查結果
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
原列278億0,885萬9千元,增列「業務收入」:
(1)生產事業-「銷貨收入」項下「製成品銷貨收入」5億2,995萬9千元。
(2)服務事業-「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500萬元。
(3)福利及文教事業-「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中「福利品」100萬元、「廣告收入」300萬元。
(4)軍人儲蓄事業-「租金及權利金收入」項下「其他建築物租金收入」100萬元。
共計增列5億3,995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3億4,881萬8千元。
2.業務總支出
原列268億0,847萬9千元,減列:
(1)支出總額:100萬元。
(2)「業務成本與費用」:
生產事業-「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100萬元;「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100萬元,「印刷出版品成本」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1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7萬元、「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00萬元、「一般服務費」500萬元,「印刷出版品成本」中「租金、償債與利息」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50萬元,「銷貨成本」項下「製成品銷貨成本」中「租金、償債與利息」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1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1,000萬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100萬元。
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300萬元、「住院醫療成本」100萬元、「其他醫療成本」100萬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50萬元。
服務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300萬元。
福利及文教事業-「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100萬元、「其他銷貨成本」1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300萬元。
副供事業-「勞務成本」100萬元。
(3)「業務外費用」:福利及文教事業10萬元。
共計減列3,81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7億7,030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0,038萬元,增列5億7,812萬9千元,改列為15億7,850萬9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7億4,448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億9,429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5項:
1.生產事業-「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6年度預算編列1億2,406萬8千元,較105年度所編1億3,198萬9千元,減列792萬1千元,然查印刷類產品之業務收入預估增加,但材料成本卻相對減少,歷年預算編列是否覈實,不無疑義。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預算編列1億2,40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2.鑑於生產事業-「生製中心」所作軍品研究發展與技術轉移應用技轉等項量均未執行,對於軍品研究開發應予檢討與提升,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預算編列8,51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3.生產事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設及設備計畫」中「一次性項目」之「機械及設備」106年度預算編列2億2,668萬9千元。查其說明計有第202廠「中週波熱處理爐(彈筒退火設備)」等50案,主要支援40公厘榴彈機槍遙控槍塔等武器系統量產任務並賡續因應30公厘鍊砲塔等量產任務。然查106年僅持量產40公厘榴彈機槍車型,未規劃生產30公厘,其相關機械設備是否有採購必要,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設及設備計畫」中「一次性項目」之「機械及設備」預算編列2億2,66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預算編列68億8,219萬3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軍職人員為醫療事業軍醫院營運主力,然渠等人員薪酬並未攤列為醫院醫療成本,是項作法已致醫療事業收支淨餘數偏高且無法確實反映營運績效,以之作為獎金計發基礎,其合理性及妥適性均容待商榷。建議醫療事業允應檢討醫勤獎助金提撥及計發方式,或可研議評估軍職人員之貢獻程度,按比率估算醫療事業應負擔之薪酬成本,並將其列為醫勤獎助金計發基礎之扣減項目,俾使該項獎金發放能名實相符。爰針對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8億1,994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2)鑑於「門診醫療收入」為醫療事業主要收入來源之一,106年度預算編列95億1,499萬2千元 ,占預計整體業務收入182億2,314萬8千元比率52.21%,然其「門診醫療成本」近年逐年上升且屢屢超逾預算數,相關成本之管控有待檢討加強,實不宜任由往之,允宜積極檢討加強相關成本之管控。爰針對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商品及醫療用品」預算編列30億0,790萬2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5.鑑於三軍總醫院辦理相關康樂活動,動輒百萬花費,其中又經常以援助繳不起醫療費用之民眾為由舉辦勸募餐會等活動,然其民眾欠繳之醫療費用已列基金呆帳,由其基金編列支用,顯有不當,而其勸募行為亦顯有違法之虞。爰針對醫療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57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6.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6年度預算編列2億6,576萬3千元,較105年度所編2億4,753萬元增加1,823萬3千元。主要用於改善就醫環境,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支應各國軍醫院醫療房屋及建築修繕維護經費,然104年度決算已達2億9,256萬9千元,連年編列2億餘元高額預算,其執行成效,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2億6,576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7.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凍結100 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106年度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105年度所編預算數額相同,是否基於零基預算精神編列,不無疑義。又其為辦理行銷活動推廣青年日報業務,歷年業務推廣成效,訂報率是否增加,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2)國防部設置營區外福利站計50處,係為提供國軍官兵、榮民榮眷採購之需;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逾三分之一連年虧損,營業額亦遠低於國內便利商店,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8.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106年度預算編列304萬3千元,較105年度所編240萬元增加64萬3千元。查副供事業106年度營運計畫,預計收入2億6,728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2億5,952萬5千元增加775萬9千元,但旅運費增幅卻近30%,其增加之必要性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預算編列304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9.立法院審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基金99年度預算做成決議,自100年度起,應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另按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各基金所屬基金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表達,是以內政部營建建設基金有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等3個分預算,經濟作業基金有3個分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有4個分預算,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有6個分預算,惟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例外,拒不依立法院決議及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編列分預算,請國防部研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按事業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10.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中生產、醫療、服務、福利及文教等事業,均依業務種類或營運個體之不同,而分設數個責任中心,其同事業不同責任中心間之業務內容迥異,然預算書中僅醫療事業提供各醫院收支預計表,其餘事業均僅提供彙計之報表,除不利瞭解各責任中心營運概況外,營運如有短絀亦易藉此隱匿而不易為外界得知。建請國防部於編列預算書時,將生產事業、服務事業、福利及文教事業允應比照醫療事業辦理,以利預算審議。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1.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歷年來賸餘部分約有80%以上皆解繳國庫,以103年度為例,賸餘部分為14億8,034萬4千元,解繳國庫淨額為14億6,455萬5千元,比例高達98.9%,其比例遠高於其他部會,且導致基金資本無法擴充,用以投資更新各事業所需之設備等資本,提高營運效能。爰建請國防部應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年度賸餘部分,提高提存公積及撥充基金數部分之比例,以促進國軍福利、配合募兵制加強對官兵之各方面照顧。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羅致政
12.鑑於生產事業「業務收入」逾九成均來自國軍各軍種,國防部雖要求各軍種每年均應編製軍品需求計畫書報核,生產事業則據此編列年度預算,然該事業106年度經理類產品預估銷貨收入數卻與各軍種編列之委製預算差異甚大,明顯低估。又該事業近年業務收入預算數與決算數差異頗大,除預算編列作業流程有欠嚴謹外,各軍種軍品需求規劃及執行亦未臻確實,建請檢討改進。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3.查近年來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成本之門診醫療成本,其決算數均超過預算數,以致增加支出,甚至將近4億元,影響基金財務甚大,建請國防部調查門診醫療成本增加原因,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14.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門診病患醫療單位成本近年逐年上升且屢屢超逾預算數,建請國防部研討該基金醫療事業成本運用是否有將醫療成本反應至品質上。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5.鑑於軍職人員為醫療事業軍醫院營運主力,然渠等人員薪酬並未攤列為醫院醫療成本,是項作法已致該事業收支淨餘數偏高且無法確實反映營運績效,以之作為獎金計發基礎,其合理性及妥適性均有待商榷。建請醫療事業檢討醫勤獎助金提撥及計發方式,以使該項獎金發放能名實相符。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6.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前係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負責經營管理,配合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調整,目前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經營管理及業務執行。該兩營運處所前於94年8月均以ROT方式招商,以促進民間參與,惟執行結果卻波折連連;陽明山招待所之開發商已提出契約終止主張,而鵝鑾鼻活動中心仍僅止於委商辦理可行性評估階段,何時得以正常營運迄今仍未可期。以陽明山招待所ROT案契約而言,該ROT案契約期間已屆,開發商並已提出終止契約主張,後續規劃迄仍未明。陽明山招待所ROT案,聯勤前於94年8月與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後,依約應於96年2月11日前開始營運,惟開發整修施工期間因受內政部95年9月13日頒布「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影響,新增「開發計畫」審核程序,爰需區分「開發計畫書」、「溫泉開發使用現況書」及「溫泉水權狀展延期限」等事項,分別報送各主管機關審查。是項開發計畫書雖於103年7月18日經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得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然因本促參案履約期間已於104年8月屆滿,開發商美麗華公司並已提出終止契約之主張;本案據國防部說明,因招待所用地類別屬「國家公園機關用地」,依現行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恐無法再以促參方式辦理委外,後續土地運用規劃恐需另作考量。綜上所述,該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ROT案執行幾經波折未果,何時得正常營運仍未可期,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無法實現,爰要求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17.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前係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負責經營管理,配合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調整,目前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經營管理及業務執行。該兩營運處所前於94年8月均以ROT方式招商,以促進民間參與,惟執行結果卻波折連連;陽明山招待所之開發商已提出契約終止主張,而鵝鑾鼻活動中心仍僅止於委商辦理可行性評估階段,何時得以正常營運迄今仍未可期。以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契約而言,聯勤係於94年8月17日與林全記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履約期間25年,依約應於98年8月18日前完成整(擴)建並開始營運,惟承商因故未能於約定期限內交付成果,國防部爰依約於98年8月20日通知該公司辦理契約中止程序,並於102年12月19日通知承商有關契約終止後核算違約金計新臺幣1,846萬餘元,並委託律師循民事訴訟求償。承商則以該案未完成交付係屬「不可抗力」事件,並於103年10月17日將本案提付以仲裁方式處置。案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4年8月6日完成仲裁判斷:「國防部應給付承商2,116萬8,353元,及自10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國防部嗣已於104年9月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本案國防部與承商合約糾紛迄未處理完竣,以致鵝鑾鼻活動中心閒置多年。未來該中心ROT案解約後,其整建營運恐需從頭開始,有關未來之利用規劃,該基金表示,可採行方案包括「促參ROT或OT委商」、「設定地上權」、「國軍自營」、「採購法委商」等營運方式,「將委託專業顧問公司針對財務估算、工程整建、市場調查、環境影響及法律等綜合面向,出具分析評估及評選報告,呈報核定後據以執行」,可悉後續利用規劃、如何進行整建及營運之相關期程迄今仍未明。綜上所述,該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幾經波折未果,何時得正常營運仍未可期,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無法實現,為利該等國家資源及早得妥善運用並獲取應有收益,宜請國防部儘速研謀妥善對策,爰要求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18.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幾經波折未果,何時得正常營運仍未可期,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無法實現,建請儘速研擬妥善對策。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9.福利事業管理處採任務編組方式將國軍福利事業相關單位依各軍種性質歸類,106年度預計編成6個營運中心及114個作業中心,包括各營區內營站94個,營區外福利站及分站50個。該事業106年度預算案中,福利站及營站販售福利品預計收入5億1,858萬4千元,較105年度之5億2,763萬1千元減列904萬7千元,減幅1.71%。查各地區福利站暨分站104年度平均營業額僅約7百萬餘元。超過三分之一福利站連續3年營運出現短絀,經營策略顯待檢討並妥謀改善。依國防部福利總處100年訂頒「福利(分)站設、廢站執行要點」規定「就連續3年營運未達損益兩平之福利(分)站,應主動檢討減併、遷站或廢站,俾妥善資產運用。」截至104年底國軍福利站48處中,連續3年(102至104年度)收支均短絀之者多達17站,數量占比達35.42%。按各福利站設置雖有其國防政策考量及目標族群,然在國內大型賣場、連鎖超市與便利超商廣設之際,加以網購日益盛行,各福利站顯多不再具有消費便利性及經濟性等競爭優勢,又逾三分之一福利站收支短絀多年,其經營策略顯待檢討並研謀改善。綜上所述,該基金福利事業除於營區內設置營站外,並於營區外廣設福利站,106年度預計站數50家已為近年新高。然各地福利站之年平均營業額少的可憐,且多處福利站均連續3年收支短絀。爰要求國防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該事業對福利站之經營策略予以澈底檢討與研謀改善,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王定宇
20.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除於營區內設置營站外,並於營區外廣設福利站,106年度預計設站50家已為近年新高。然104年度各地福利站之年平均營業額僅約7百餘萬元,且多達17處福利站均連續3年收支短絀,建請福利及文教事業對福利站之經營策略研擬檢討改善。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1.鑑於現今便利超商、連鎖生鮮超市及大型量販賣場等日用品雜貨通路日趨普遍及便利,且網路購物亦日益發達,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福利及文教事業中福利品配銷部分業務量已漸萎縮,加以隨募兵制之推動,仰賴營站、福利站消費之官兵人數又逐漸減少,其中又以設立於營區外之福利站受影響最深,甚至部分站點已有連續收支短絀數年之情況,爰建請國防部審慎思考國軍福利站之轉型,以因應官兵消費習慣之改變,避免基金資源浪費。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羅致政
22.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之營運執行單位為國防部主計局國軍同袍儲蓄會,106年度營運計畫主要係編列代辦軍人儲蓄存款(轉存臺灣銀行)業務335億7,550萬元,其中52億1,550萬元為軍人優惠利率定期儲蓄存款,軍人儲蓄事業106年度預算案並於「其他業務外費用」之「雜項費用」科目編列3,207萬6千元,辦理該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補貼。查同袍儲蓄會代辦軍人優惠存款業務,前由臺灣銀行提供之轉存優惠及託辦手續費收入已不復存在,軍人優惠存款係以臺灣銀行1年期牌告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50%計算利息,該存款差額利息早期係由國防部與臺灣銀行共同負擔,然臺灣銀行已於95年6月3日取消加碼計息優惠;國防部為維持該項存款優惠措施,改由軍人儲蓄事業自行編列「軍人儲蓄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預算,以補臺灣銀行未再提供之優惠利息,近年補貼利息之經費介於3,708萬元至4,920萬元間。辦理優惠存款之現役國軍官兵人數有限,儲金總額占比亦不及二成,顯與鼓勵現役官兵儲蓄之意旨有相當差距。退伍官兵辦理優惠存款總額19億2千餘萬元,占比34.59%,遺眷及無依軍眷儲金24億5千餘萬元,占比更達44.16%,渠等兩類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之儲金占比已近乎八成。國防部開辦軍人儲蓄存款係為培養軍中儉樸風尚,鼓勵官兵節約儲蓄風氣,而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仍需軍人儲蓄事業編列預算進行補貼,惟目前優惠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來源卻反以退伍官兵、遺眷及無依軍眷為主,其合理性及妥適性恐待商榷。綜上所述,國防部開辦軍人儲蓄存款係為培養軍中儉樸風尚,鼓勵官兵節約儲蓄風氣,而所辦理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仍需軍人儲蓄事業編列預算進行補貼,爰其受理對象理應以現役國軍官兵及該部編制內聘僱人員為主,惟目前優惠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來源卻反以退伍官兵、遺眷及無依軍眷為主,其合理性及妥適性恐待商榷,爰建請國防部宜檢討限縮是類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之限額,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研謀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23.鑑於國防部開辦軍人儲蓄存款係為培養軍中儉樸風尚,鼓勵官兵節約儲蓄風氣,而所辦理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仍需軍人儲蓄事業編列預算進行補貼,其受理對象理應以現役國軍官兵及該部編制內聘僱人員為主。惟目前優惠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來源卻反以退伍官兵、遺眷及無依軍眷為主,其合理性及妥適性有待商榷,爰建請國防部檢討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之限額是否妥當。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4.鑑於中國網軍猖獗於國際,且其針對我國家安全局更早已是遭攻擊目標對象,查我國家安全局105年遭受駭客攻擊次數達58萬餘次,近年中國網軍甚至以常態性攻擊國家安全局之對外網路與政府機關、我國基礎建設設施,越來越嚴重。爰要求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國防部之各項生產及服務作業如何防堵類似情形,尤其涉及國家安全之武器生產過程的防制措施、因應作為,以及近5年中國網軍攻擊我國防基礎建設設施...等相關統計數據,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我國國家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25.鑑於我國軍醫院體系於精粹案後人員編制減少,導致部分分院編制,諸如基隆分院與屏東分院等被納入其他單位建制下而非獨立分院,恐不利於營運與整體規劃,建請國防部就恢復正式設立分院架構之議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貳、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完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及「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