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 40分;12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0時11分;
12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7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亭妃 羅致政 江啟臣 林昶佐 王定宇 徐志榮 呂玉玲 劉世芳 馬文君 呂孫綾 王金平 蔡適應(出席委員12人)
列席委員:林俊憲 孔文吉 陳歐珀 鄭天財 鍾佳濱 王惠美 張麗善 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王育敏 簡東明 蕭美琴 林德福 黃昭順 徐榛蔚 周陳秀霞 陳賴素美 蔣乃辛 羅明才 李彥秀 姚文智 Kolas Yotaka 徐永明 吳志揚 鍾孔炤 廖國棟(列席委員27人)
列席人員:(12月26日)
外交部部長李大維及所屬人員
國家安全局副局長周美伍(局長彭勝竹請假)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林正義
(12月28日)
國防部軍備副部長鄭德美及所屬人員(部長馮世寬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林秀春
(12月29日)
國家安全局副局長郭崇信及所屬人員(局長彭勝竹請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文忠及所屬人員(主任委員李翔宙請假)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副司長劉靖中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鄭凱文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副司長彭鴻章
特種考試司副司長簡名祥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謝瀛隆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委員薛國材
法務部法制司專門委員王乃芳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劉家楨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陳美蕙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簡任技正陳青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處副處長許靜芝
人事處副處長丹明發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陳莉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黃喜敘
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邱怡璋
主 席:羅召集委員致政
專門委員:紀綉珠
主任秘書:鄭世榮
紀 錄:簡任秘書 廖曼利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黃美菁
專 員 王世義
12月26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 邀請外交部部長李大維、國家安全局局長彭勝竹、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報告「台聖斷交事件之檢討與後續作為」,並備質詢。
(外交部部長李大維報告,委員陳亭妃、羅致政、江啟臣、林昶佐、王定宇、劉世芳、呂玉玲、徐志榮、馬文君、孔文吉、陳明文、王育敏、呂孫綾、邱志偉等14人質詢,均由外交部部長李大維、亞非司司長陳俊賢、歐洲司司長高安、北美司司長薛美瑜、拉美司司長曹立傑 、國經司司長李新穎、國家安全局副局長周美伍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林正義等即席答復。)
決定:
(1) 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2) 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各委員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3) 委員李彥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臨時提案1案
一、鑑於我國邦交國甘比亞、聖多美普林西比迭遭中華人民共和國奪取並斷交事件,曝露以往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政府一方面號稱代表全中國、一方面卻事事仰賴中華人民共和國鼻息的虛妄脆弱、自我認同混淆、相互矛盾,及因此衍生自欺欺人「金援外交」政策的荒謬性,已到了必須全面檢討、改弦易轍的關鍵時刻。在美國下任總統川普電話稱蔡英文為「台灣」總統、美國著名智庫「外交關係委員會」(CFR)發行的《外交》(Foreign Affairs)雜誌,也建議台灣拋棄「中華民國」名號、正名為台灣之際(參考:2016年12月11日「台北名稱賽局—台灣正名的時機到了」(Taipei's Name Game—It's Time to Let Taiwan Be Taiwan 專文),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的強大壓力,而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又被視為「同屬一中」,在國際社會陷入「一個中國」死胡同走不出去。台灣獨立自主的「現狀」要維持下去,未來在國際社會立足、走自己的路,成為被國際認可的「正常國家」,勢必面臨透過「制憲改名」更改國家名稱或「住民自決」掙脫「一中」魔咒。台灣除了民主轉型成就舉世稱頌、經貿實力和國家競爭力亦名列前茅,實在不必每年拿2億美元來維繫有名無實的邦交國,博取「虛名」。前引專文建議台灣可藉由發展民主過程的寶貴經驗,提供一些必要協助,或是成立外交基金,來幫助國際間仍走在民主進程的脆弱的國家。政府相關部門除應全面檢討目前外交政策之外,在政府文宣及官方文件或與邦交國、非邦交國簽訂之協議、合作計畫,或於提供經貿、技術援助、參與國際人道援助活動時儘量採用「台灣(Taiwan)」為名,或以中華民國(R.O.C)相同大小文字凸顯「台灣(Taiwan)」名稱。
提案人: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劉世芳呂孫綾 林昶佐
決議:修正通過。
12月28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防部主管非營業基金:
一、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二、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決議:
壹、審查結果
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8億5,668萬4千元:
增列「業務收入」-「銷貨收入」項下「營建及加工品」1億元、「業務外收入」-「財務收入」項下「租賃收入」300萬元。
共計增列1億0,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5,968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47億9,789萬6千元:
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0萬;「業務外費用」200萬元、「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項下「雜項費用」中「稅捐與規費(強制費)」之「規費」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億9,189萬6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9億4,121萬2千元,增減互抵後,減列1億0,900萬元,改列為18億3,221萬2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編列「眷村文化保存初期代辦費」4,930萬元,較105年度之6,292萬5千元減少1,362萬5千元(減幅21.65%)。該項預算係用以補助各地方政府執行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之開辦費,惟自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辦理進度緩慢,恐不利各地區眷村文化之妥善保存。經查國防部依規定除應辦理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事宜外,並須依所核准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由眷改基金支付地方政府開辦費用。國防部於101年2月評選出新北市「三重一村」等12個縣市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迄105年8月底止,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共僅核撥2處第1期30%開辦費共2,040萬元,進度過於緩慢。綜上,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保存眷村文化之開辦進度實過於緩慢,鑑於眷村文化之保存作業涉有形及無形資產之及時維護與蒐整,不容一再延宕,宜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輔導各地方政府儘快提送修訂版計畫書並加速該等計畫書之複審作業,並協助其解決相關土地移撥作業程序問題,使該等老舊眷村保存計畫得以儘速執行。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羅致政
2.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6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編列「眷村文化保存初期代辦費」4,930萬元,該預算係用以補助各地方政府執行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之開辦費,惟自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辦理進度緩慢,恐不利各地區眷村文化之妥善保存。爰要求國防部應定期檢視各地方政府眷村文化保存工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3.鑑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之1增訂條文已於105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過去不同意改建眷戶已有取得拆遷補償之法律依據,惟仍有大量不同意改建眷戶與國防部仍處於纏訟之中。國防部應依增訂條文之精神,儘速與訴訟中之不同意改建眷戶和解,並向其他不同意改建眷戶說明、溝通,而非一昧興訟、勞民傷財、徒增紛擾。爰建請國防部針對訴訟中之不同意改建戶,全面於合法範圍內洽談和解、中止訴訟,並針對尚未興訟之不同意改建戶,以不再提起訴訟為原則,研擬採取法院公證等其他非訟程序解決爭議。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羅致政
二、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9億1,756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8億3,629萬2千元:
減列「博愛專案計畫」200萬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億2,929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0億8,127萬1千元,增列700萬元,改列為30億8,827萬1千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9項:
1.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29億3,450萬元,係辦理第一至第五作戰區老舊營舍整建所需經費。惟老舊營舍整建預算近來逐年攀升,然執行率僅約六成,顯未衡酌執行能力確實編列預算。且部分整建計畫自100年度執行迄今,工程進度緩慢,其前置作業顯見有欠周延。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預算編列29億3,450萬元,凍結5億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14億4,981萬元。查國防部於106年度公務預算中已編列相關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預算,國防部營舍興建已久,有的老舊不堪修復,常有破損意外,惟相關費用使用情形不甚明確,且公務預算與基金同時編列,難免有重複編列之嫌。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預算編列14億4,981萬元,凍結2億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6年度預算編列3,005萬元,其中3,000萬元係辦理所列管閒置營區房地管理之維護、圍籬、巡管及清理等相關費用,較105年度預算數754萬1千元及104年度決算數1,001萬2千元,分別增加2,245萬9千元及1,998萬8千元,增幅各達297.83%及199.64%。惟截至105年8月底,尚待處置營區仍有217處、面積253.05公頃,待處置面積占比仍達44.89%,顯見處置進度顯待加強。由於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所列管不適用營區土地處置進度緩慢,近年為辦理閒置營區土地及房地維護、圍籬、巡管及清理等工作,所需經費才會逐年遞增,成效未檢討仍年編高額預算,有其不妥之處。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6年度為辦理營地安全維護及環境清潔所編預算高達3,000萬元,除較105年度大幅增加外,增幅297.83%亦遠高於待處分土地面積增加比率37.69%,所編預算亦有偏高之嫌。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3,005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4.鑑於國防部在105年度預算編列57億元進行全國435個營區的整建案。但這個預算是在馬政府時期編列的,而對於國軍老舊營區問題,各營區兵舍使用年限長達50年,但因使用率高,加上台灣天災頻仍,導致營舍往往在未達使用年限前,即已老舊不堪。以蔡總統前視導的龜山營區及湖口營區為例,除了湖口營區的北區聯合測考中心使用時間較短,其餘包括陸戰第六六旅、湖口裝甲第五四二旅營舍,均已使用超過40年。國防部應對國軍基層官兵營設實施總體檢,並列出每年整建改善計畫,而不是將高階將領作業辦公處所列為每年改建重點。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1,46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5.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各類整建計畫之成本分析說明過於簡略、缺乏具體分析內容,尤以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係預算法所定特種基金預算書應編列內容,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營舍及設施工程整建預算占比高達96.89%,渠等計畫之項目及內容顯為預算審議重點,如此與相關規定未符,預算書表編列過於簡略。要求國防部編列預算時逐項揭露各項細節資訊與計畫內容。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陳亭妃 呂孫綾
6.為支應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龐大工程之資金需求,行政院及國防部持續檢討不適用營地並核納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來源清冊,俾增裕基金財源。然第15批及第16批不適用營地於104年度即已獲核定,惟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6年度預算案仍未將其納編為基金財源,除該年度基金來源收入較以前年度明顯偏低外,閒置營地後續處分及活化期程勢必往後延宕,均有未當,建請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7.行政院自87至106年度,共核定不適用營地14批,總面積563.71公頃,截至105年8月底,尚待處置營區仍有253公頃,處置進度緩慢。建請國防部加速處理不適用營地,並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8.現國軍歷史文物館將移撥財政部辦理活化,國防部規劃異地興建展覽場所雖有其合理性。然國防部提出之「國家軍事博物館新建工程」計畫,卻未就選擇方案及成本效益進行分析,恐與預算法規定不符;又該基地雖分兩期進行開發,然第2期開發內容迄今付之闕如,恐與行政院「整體規劃、分期開發」之政策不符。而現有國軍歷史文物館每日平均參觀人數有限,未來國家軍事博物館主館展場面積近5萬平方公尺,為現有展場面積之33.48倍,是否足具一定品質及數量之典藏物品展覽,並能長期吸引國人參觀,恐有疑慮。建請國防部重新檢視國家軍事博物館之整體計畫內容,合理規劃建築物空間運用,以利永續經營。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9.為屏東市發展受制於國防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大武營區搬遷時程曠日廢時,致使原定推動『變更屏東都市計畫(「機十」機關用地為住宅區、樂齡產業專用區、運動休閒健康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配合大武營區遷建計畫)』時程延宕,影響縣民權益至鉅。按「大武營區」搬遷作業,乃國防部從97年12月即已核定土地整體規畫案、103年內政部審議通過,104年國防部核定匡列21億6,011萬元作為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款項,可以說行政程序中最難取得的土地及經費均已具備;惟國防部「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雖隨之展開,然工程進度或未考量屏東縣發展計畫之需求,規劃竟耗時3年、工程期亦需3年而預定於110年完工,隨後才會將大武營區完成搬遷。如此牛步化進度,不僅與屏東縣縣民及縣府期待實有落差,前後13年才能完成一個訓練基地遷建的效率,也與人民期待國防戰務乃迅速切實之認知,相去甚遠,亦非一個現代化軍事部門應有之表現。地方建設不能等,爰要求國防部在1個月內檢討遷建進度,並研擬提出「加速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評估報告,及縮短大武營區搬遷期程之相關報告,並與屏東縣政府協商,儘速完成營區搬遷,促進地方發展。
提案人:王定宇 呂孫綾 羅致政 蔡適應周春米
貳、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及「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審查完竣,審查結果送財政委員會彙整後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出席說明。
12月29日星期四
報告事項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特種勤務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4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第2會期第9、15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第1會期第17次;第2會期第9次;第1會期第18、14、10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種勤務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4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王定宇、羅致政、蔡適應及劉世芳等4人說明提案要旨;國家安全局副局長郭崇信就「特種勤務條例」修正草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文忠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草案分別提出說明。委員蔡適應、江啟臣、劉世芳、陳亭妃、羅致政、王定宇及馬文君等7人質詢,均由國家安全局副局長郭崇信、特勤中心副指揮官何保林、法務室主任趙一弘、人事處處長謝明體、第一處副處長陳國順、第三處副處長賴蘊誠、第四處副處長謝恩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文忠、就養養護處處長趙秋瀛及事業管理處處長楊駕人等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各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委員呂玉玲及林昶佐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審查結果:
(一)併案審查「特種勤務條例」修正草案等3案:
1.修正通過之條文:
(1)第三條:第一款末句增列「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第二款將「總統府侍衛室所屬」修正為「總統府侍衛室」。
(2)第十四條:除第四項採委員羅致政等18人提案條文外,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2.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二)併案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草案等6案:
1.增訂第四條之一:提案條文修正為「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
2.修正通過之條文:
(1)第二條:增訂第三項「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2)第十七條:提案條文調整為三項,並將第三項末句「由輔導會訂定之。」修正為「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第三十二條:修正為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3.刪除第二十四條:照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通過。
4.第二十條:不予刪除,維持現行法條文。
三、以上9案均已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1案
一、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0條條文之內容,歷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業務人員均未依照本條文施行,本次修法建議保留,惟若保留請相關業管部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適應 馬文君 呂孫綾 羅致政
決議:修正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