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3時3分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22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鄭運鵬 洪慈庸 趙正宇 李昆澤 陳歐珀

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徐榛蔚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李鴻鈞 陳雪生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吳焜裕 林德福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盧秀燕 葉宜津 呂玉玲 蔣乃辛 蘇震清

邱志偉 蕭美琴 吳志揚 莊瑞雄 陳明文 顏寬恒

賴瑞隆 周陳秀霞 王惠美 郭正亮 陳曼麗 李彥秀

黃昭順 鍾孔炤 施義芳 何欣純 張麗善 羅明才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4月26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 長 賀陳旦

常務次長 祁文中

路政司 司 長 林繼國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組 長 劉韻珠

會計處 處 長 張信一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公路總局 副 局 長 黃運貴

運輸研究所 副 組 長 葉祖宏

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協 理 李永生

法務部 參 事 劉英秀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副 組 長 江義益

科 長 劉振安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簡任技正 鄭淑心

經濟部商業司 專門委員 莊文玲

標準檢驗局 科 長 蘇宏修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專門委員 朱玉葉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專門委員 黃蘭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科 長 林淑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 研究委員 黃耀生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 官 楊坤樵

4月27日(星期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顏久榮

主任秘書 蘇明通

企劃處 處 長 陳尤佳

技術處 處 長 徐景文

工程管理處 代理副處長 黃順昌

秘書處 代理處長 張文富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執行秘書 黃淑嬌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執行秘書 蕭家興

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 執行秘書 連振賢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張明珠

人事室 代理主任 蔡富雄

主計室 主 任 林佳欣

行政院主計總處 簡任視察 羅莉婷

主 席:鄭召集委員寶清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薦任科員 黃姵瑜

4月26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9月2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親民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7月1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委員李鴻鈞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1月1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1月3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1月3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2月2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2月2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月1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2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2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6月2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7月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五)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4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本案係繼續審查。

(本日會議由委員李鴻鈞『並代表親民黨黨團』、郭正亮、趙正宇、陳曼麗、洪慈庸代表時代力量黨團、邱志偉、鄭寶清、賴瑞隆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路政司司長林繼國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陳歐珀、洪慈庸、趙正宇、鄭運鵬、李昆澤、黃國書、林俊憲、周春米、鍾佳濱、蘇震清、徐榛蔚、陳素月、陳曼麗、葉宜津、簡東明及蕭美琴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林德福、簡東明及陳明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全部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鄭寶清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1、 第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2、 第三十五條條文:依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親民黨黨團提案、委員李鴻鈞等17人提案、委員郭正亮等17人提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委員陳曼麗等19人提案、委員黃偉哲等17人提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委員鄭寶清等18人提案,及委員鄭運鵬等4人、委員林俊憲等5人、委員李昆澤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予以修正為:

(一)第一項序文,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第三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條所處罰鍰數額加新臺幣九萬元處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應即沒入該車輛,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三)第四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應即沒入該車輛,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條所處罰鍰數額加新臺幣十八萬元處罰,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四)增訂第七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其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未滿十八歲及年滿七十歲之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以及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五)現行法條文第七項及第八項遞移為第八項及第九項。

(六)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3、 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依委員鄭寶清等18人提案,修正為:

「第三十五條之一 五年內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二次以上者,汽車所有人應依處罰機關通知換領特殊識別牌照。未依規定換發者,吊扣牌照三個月;再不換發者,吊銷其牌照。

  前項汽車自換發牌照之日起一年內未再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紀錄者,得換領為一般牌照。」。

4、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併入第三十五條處理。

5、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6、 第三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7、 第四十五條條文:照委員蕭美琴等19人提案通過。

8、 第六十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提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提案及委員鄭寶清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予以修正為: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非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9、 第八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審查人民請願案4案

(一)李兆坤君為建請廢止不合時宜之「川滇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湘桂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川黔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等三項停止適用條例請願案。

(二)廖啟瑞君為因犯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共同持有罪,假釋出獄以開計程車為業,執業被攔檢、開罰單、吊銷駕照,並被告知犯前項罪者,終身不得報考營業登記證,為個人工作權益,陳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文,是否於假釋期滿5年後(無不良紀錄前科),得以報考領取營業登記證請願案。

(三)洪福隆君為建請立法規範汽車必須加裝汽車開門警告燈或警告聲或兩者都要,以便開車門的人及路過行人、車輛警覺,減少意外發生請願案。

(四)台灣之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為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道路交通違規吊扣車牌三個月之處罰,將租賃車排除在外請願案。

決議:第(一)案至第(四)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通過臨時提案9項:

一、有鑑於現行公車、客運、火車等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無障礙座位(輪椅區)有限,往往導致身障朋友或是夫妻集體出門時,被迫必須分開搭乘。顯見目前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無障礙設施不足以因應多數身心障礙民眾之需求。為營造身障人士之友善環境,讓身障朋友能輕鬆進行社會參與,爰建請交通部加以檢討修正「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等法規,研議增加現行各類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無障礙座位或區域,以符身障民眾之需求。

提案人:徐榛蔚 

連署人:簡東明 陳雪生 呂玉玲 王惠美 

二、有鑑於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僅以六萬元作為裁罰。尚未達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所定罰鍰上限九萬元。為保障用路人安全及打擊吸毒,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重新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將上述吸毒駕駛者直接處以九萬元罰鍰。

提案人:李鴻鈞 洪慈庸 趙正宇

三、有鑑於酒駕者其惡行重大且再犯率偏高,為打擊酒醉駕車惡習,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針對5年內酒駕二次以上者,其交通違規罰鍰應一次繳清,不得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未能付清者均移送強制執行。

提案人:李鴻鈞 洪慈庸 趙正宇

四、鑑於酒駕事件頻傳,參考美國經驗,特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1條,明定因酒駕致汽車被移置保管,汽車所有人應先至監理所更換為螢光色車牌後,始得領回汽車。更換為螢光車牌不僅能達到恫嚇效果,減少酒駕發生,也能增加前後車輛、行人警覺,避免憾事發生,更重要的是,能增加警方臨檢效率。

然交通部竟完全沒有針對美國實施螢光車牌之政策進行任何研究,便直接建議本修法不予增訂,相當不妥。爰此,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針對已實施差異車牌、螢光車牌之國家或城市,進行政策了解研究,並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五、鑑於酒駕案件頻傳,今(26)日委員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修正,期待能降低酒駕件數。爰此建請交通部統計實施前後1個月之酒駕件數,並於實施後2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未來政策研擬之參考。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六、基於高屏區域發展暨生活圈概念,早在民國97年高高屏第1次首長暨主管會報中已決議共同爭取中央早日定案辦理「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屏東延伸線計畫」以及「高雄都會區捷運系統紅線延伸至東港大鵬灣」建設,顯見高雄捷運南延規劃推動迄今已近十年,如今高雄到屏東每日往來人次約9萬人,假日每日來往人次更接近22萬人,每日跨縣市通勤人數亦達 4萬1千人,跨縣市通勤率約11%,顯見高屏生活圈互動密切,改善區域公共運輸服務已刻不容緩,且政府規劃推動「大鵬灣、東港、小琉球」黃金三角觀光圈作為海洋經濟整合發展示範區域一案,亦有賴高捷南延輔助以突破運輸瓶頸,爰請交通部盡力協調並促成高雄捷運「大寮屏東線」、「林園東港線」落實辦理,以有效提升高屏地區軌道運輸服務、促進高屏生活圈共榮發展。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鍾佳濱蘇震清 莊瑞雄

七、有鑑於屏東地區的公路建設長期相對落後,導致開發遲緩、人口外流,政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推動目標既為加強區域均衡的城鄉建設,重點包括提升道路品質、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等,而「高屏地區東西向第二條快速道路」規劃已久,對建構高屏交通路網、提升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聯外交通服務、促進高屏地區形成產業聚落等皆具重大效益,符合前瞻性基礎建設「提升區域間資源流通效能,縮短區域落差」之預期效益,尤其東側路線(國道10號至台27線)經交通委員會考察,已具地方高度共識與可行性,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研議將其檢討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或省道改善相關計畫項目,並優先分段辦理東側路線,以確實改善高屏地區公路基礎建設、促進區域發展。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鍾佳濱 蘇震清 莊瑞雄

八、交通部所提出的30年軌道運輸發展願景,主要推動策略之一即為擴大高鐵服務網路,讓高鐵成為西部城際主要運輸系統,然而鑑於屏東縣迄今仍為台灣西部「一日生活圈」高鐵建設構想中唯一缺漏的板塊,且高鐵南延屏東計畫在符合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下已延宕近10年期間,導致南北發展長期失衡、區域開發相對遲緩,實為國家軌道建設之重大缺失,不應僅以短期經濟效益或營利考量為由持續拖延,讓屏東備受歧視、切割,交通部應秉持縮短城鄉差距及活絡地方產業的立場,正視國家軌道建設整體發展與區域衡平需求,合理檢討推動高鐵建設計畫,爰請交通部儘速辦理高鐵延伸至屏東可行性評估,並落實推動高鐵南延屏東建設,確實打造下一世代國家發展所需軌道運輸基礎建設。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鍾佳濱 蘇震清 莊瑞雄

九、本次行政院提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第37條第1項,僅放寬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稍嫌保守,蓋本條規定嚴重限制人民之工作權,同時妨礙更生保護之推行,參大法官第584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本解釋所面對的計程車駕駛終身執業禁止的案例,即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的規定,正好是國家站出來率先丟石頭。……後果是逼迫有犯罪前科的人回到監獄,因為監獄以外的社會沒有生路。」爰要求交通部重新檢討本條修正,並公布政院版於立法說明中提及之「針對第一項所列各類罪刑逐一進行檢討」之報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法律細部檢驗,檢討其個別條文若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是否有不符比例原則之情事。

提案人:周春米 鄭運鵬 鍾佳濱

4月27日(星期四)

報告事項

1、 (序1)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凍結經費之書面報告案。

2、 (序2)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九)凍結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預算20%,檢送書面改善報告案。

3、 (序4)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六)凍結資訊服務費20%,檢送書面改善計畫報告案。

4、 (序5)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七)凍結委辦費用20%,檢送書面報告案。

5、 (序6)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八)凍結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預算20%,檢送書面報告案。

6、 (序8)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一八八)「自101年度以來採購件數稽核率有下降趨勢」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7、 (序9)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五)凍結經費3,185千元之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8、 (序10)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凍結經費1,000萬元之書面報告案。

9、 (序11)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凍結經費之書面報告案。

10、 (序12) 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二)凍結經費20%,檢送書面報告案。

11、 (序13)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一)凍結業務費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說明:報告事項係106年4月7日本院議事處台立議字第1060700912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於該會預算凍結案提出書面報告計11案,各案標示之序號為議事處來文一覽表之序號。

決定:第1案至第11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存查。

討論事項

1、 (序3)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四)「近年採購稽核比率呈下降趨勢」凍結相關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並獲同意案。

2、 (序7)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三)相關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獲同意案。

說明:討論事項係106年4月7日本院議事處台立議字第1060700912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於該會預算凍結案提出書面報告並獲同意計2案,各案標示之序號為議事處來文一覽表之序號。

(本日會議所列討論事項第1案及第2案,合併詢答。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顏久榮報告後,計有委員洪慈庸、鄭寶清、趙正宇、林俊憲、李昆澤、周春米、黃國書、鄭運鵬、陳素月、簡東明、鄭天財、鍾佳濱、李鴻鈞、徐榛蔚、施義芳及陳歐珀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顏久榮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鍾佳濱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討論事項第1案及第2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目前公共工程之監造與施工之品管與結案報告,目前各機關都還在要求列印紙本,不僅違反無紙化潮流,各機關也無適當場所存放,造成廠商還要另租用倉庫幫發包機關保管,爰要求工程會於2個月內研議工程管理業務可電子化、行動化、雲端化之項目,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黃國書 陳素月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二、公共工程常有發包多次卻仍不斷流標的現象,影響政府施政的效能,被民眾所詬病。據統計,政府工程採購(逾10萬元者)累計流廢標預算總額,由101年度的198.85億元到105年度的412.57億元,其中地方政府工程採購(逾10萬元者)由102年度的78.69億元到105年度的達97.79億元,雙雙呈現增長的情形。為避免行政院日前提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擬辦理之各項公共工程,可能因為招標不順而導致工期的延誤,爰要求工程會應督導各個主辦機關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加強列管,並於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洪慈庸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鄭運鵬 陳歐珀 

三、依據審計部台審部一字第1051001821號函指出,審計部審核中央政府各機關(不含國防部所屬及國家安全局)104年度10至12月分歲計會計相關資訊檔案結果發現,部分機關有向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辦理小額採購,不但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且影響採購公平。經查,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中因為「應即」屬於不確定法概念,在實務上發生有:(一)採購政府機關沒有明確的刊登限期可資遵循;(二)其他政府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時,由於不需進行招標、開標、決標甚或簽約等程序,究竟要在哪個時間點查詢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將無所適從。爰要求工程會於3個月內針對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所規定之「應即」提出明確規範,另就各級政府機關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小額採購進行調查,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洪慈庸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鄭運鵬 陳歐珀 

四、對於因可歸責於訂約廠商之原因而終止契約之採購案,除對該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外,工程會應通知各機關於辦理最有利標評選時,勿將此等廠商納入考量。

提案人:鄭寶清 鍾佳濱 陳歐珀 李昆澤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