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7分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12時10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陳歐珀 林俊憲 洪慈庸

鄭運鵬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徐榛蔚 陳素月

陳雪生 李鴻鈞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葉宜津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孔文吉 呂玉玲 黃昭順 顏寬恒 蔣乃辛 劉世芳

邱志偉 林麗蟬 高金素梅 吳焜裕 吳琪銘 賴瑞隆

王惠美 羅明才 周陳秀霞 廖國棟Sufin.Siluko

劉櫂豪 陳怡潔 陳亭妃 張麗善 蕭美琴 何欣純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黃偉哲 莊瑞雄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官員: 5月8日、10日(星期一、三)

交通部 政務次長 王國材

會計處 處 長 張信一

郵電司 司 長 王廷俊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總務司 副 司 長 曾慧鶯

路政司 簡任技正 王基洲

技監室 技 監 李泰興(10日)

人事處 處 長 蔡英良( 8日)

副 處 長 李玉惠(10日)

觀光局 主任秘書 林坤源

民用航空局 副 局 長 方志文( 8日)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董 事 長 周瑞祺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董 事 長 吳麗秀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董 事 長 林榮松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董 事 長 林志明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董 事 長 王國材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董 事 長 張學舜

國際電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吳麗秀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 經 理 王炤烈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總 經 理 謝世謙( 8日)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 長 林秀春

主 席:鄭召集委員寶清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洪翎宜

5月8日、10日(星期一、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9月2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書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6月2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次會議所列議程,合併詢答。由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會計處處長張信一報告後,計有委員趙正宇、鄭寶清、李昆澤、陳歐珀、林俊憲、洪慈庸、鄭運鵬、周春米、黃國書、鍾佳濱、陳素月、葉宜津及邱志偉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簡東明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全部審查完竣,如審查結果,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鄭寶清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壹、106年度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一、通過通案決議1項:

(一)鑑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於105年度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儘速將財產歸還國有,然1年多來卻沒有明顯之進展,相關公職人員顯有失職之狀況且藐視立法院決議。爰此,要求交通部應訂出兩協會財產全數歸還國家之時間表,以保障全民利益。

提案人:鄭寶清 鍾佳濱 陳素月 洪慈庸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二、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4,275萬6千元,減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收入」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承租濟南路辦公廳舍租金2,8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435萬6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4,173萬4千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活動支出」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673萬4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02萬2千元,減列2,340萬元,改列為稅前短絀2,237萬8千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110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10項:

1.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資產」14億2,216萬6千元,其中「固定資產」中列有「土地」2億7,525萬9千元、「房屋及建築」1億6,065萬4千元、「什項設備」657萬9千元,但該協會未於預算書中揭露其財產目錄,違反民法、交通部所訂之監督要點及立法院決議。理由有二:(1)依據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業務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2)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財產目錄為所管財團法人預、決算書之必要書表。加上由政府出資50%以上投資或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政府有權檢查其財產狀況,且交通部所訂定之監督要點及其函復立法院資料均規定郵政協會應將財產目錄暨清單列於年度預算附錄中。因此,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林俊憲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葉宜津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公益事項僅為郵政協會7大主要業務項目之一,惟其近5年度如扣除日常業務推動所需之業務費用後,以「活動支出」最高,然102至106年度該項業務(「活動支出」加計「公益支出」)預算配置之占比約介於25.31%至44.12%間,其中又以「活動支出」為主。而該項支出中又以辦理郵政人員之各項體育及文康活動為主,在中華郵政公司每年均已提撥逾4億元之福利金辦理郵政職工相關福利事業下,允宜衡酌該預算年年增加之必要性,以撙節支出,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106年度預算「業務收入-租金收入-外界租金收入」,106年度預算數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322萬6千元,說明略稱「資產活化致租金收入增加」。經查郵政協會坐擁大筆資產,允宜多元、妥善利用管理之,使國家資產不致蒙受損失。然於106年度預算書中,並未見相關資產活化計畫,可能獲致如同預算編列之增加結果;僅見郵政協會預計另外花用2,000萬元於台北市復興段3小段384地號土地上新建一簡易鋼構建築,預算分2年編列,分別為106及107年,期於興建完成後15年間取得3,439萬元之租金收益。此計畫尚未完工,應非本次外界租金收入增加之因,況本次預算編列,原列於「外界租金收入」之綜合大樓4、5樓租金收入,改列於「房屋租金收入」下,是故「外界租金收入」之實際預算增幅應較322萬6千元為多。綜上所述,郵政協會有美化預算收入之嫌,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2個月內就資產活化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陳歐珀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洪慈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4.105年4月6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自即日起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不得進行資產變賣,已進行中之標售案應立即終止。惟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係為權利變換,不屬於資產變賣,因此,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屬土地若屬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為避免損害周邊居民之權益,應依財政部公布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三點,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5.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坐擁120筆土地及4處房屋(參董事會決議捐贈95筆土地、1處房屋及未捐贈之25筆土地、3處房屋而得之不動產筆數),為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及人民遺留之龐大資產。依據預算法第41條第4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郵政協會之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然而,立法院於審議預算時,竟無法由預算書得知該等資產的詳目資料。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往後之預、決算書均需表列財產目錄,以利預算審議,並符合民法第32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2點第4項與第5項之最低要求,即財產目錄為郵政協會預、決算書中之必要文件;郵政協會並應於1周內補送106年度之財產清單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鍾佳濱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葉宜津 

6.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財產乃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惟該協會把持國家財產卻毫無作為,其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不受任何監督管轄,為避免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06年底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

提案人: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7.為避免應屬國家之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之疑義,立法院近年審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下稱郵政協會)及交通部預算案均作有決議,要求交通部應研議將該財團法人解散並將所屬資產歸還政府,以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具體作法上,應於交通部目前尚能實質掌握郵政協會時,由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於符合適法性、且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郵政協會藉以成立之日治時期政府或人民之資產歸還與國家。經查,該協會董事會於105年度決議捐贈95筆土地與1處房屋,另有25筆土地及3處房屋,據郵政協會所述理由,乃因其「屬歷史建物尚有郵政文化記憶」、「部分道路用地捐贈恐影響臨近郵局出入」及「保留未來開發效益」等而未捐贈,然而上述情形難以構成該等日產必須留存於該協會之理由,毋寧捐贈予國家,更能依據整體政策發展謀劃適宜保存方式,爰要求交通部就此25筆土地及3處房屋妥善研謀規劃適法之處理方案。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鍾佳濱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葉宜津 

8.有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為避免應屬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國家財產捐贈歸還國家並解散,但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應將所屬財團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與國家,卻遭中華郵政工會提告違反章程及損害協會資產;未來財團法人法通過後,交通部將有法源依據可解散接收日產的財團法人,故建議現階段交通部應積極協調訴訟爭議,並確實管控該協會相關管理成本,避免國家之公產長期由私法人所持有,進而被私吞或浪費或當做酬庸之地位。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周春米 鍾佳濱 洪慈庸 葉宜津 

9.由政府出資50%以上投資或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政府有權檢查其財產狀況,況且交通部所訂定之監督要點及其函復立法院委員資料均明確規定郵政協會應將財產目錄暨清單列於年度預算附錄中。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自107年度起應依相關規定將財產目錄納入預算書中。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鄭寶清 洪慈庸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營運規模不大,且業務單純,依郵政協會於105年5月27日函報立法院關於其研議適度縮減董監事人數之書面檢討報告中,已參據立法院決議調減郵政協會之董監事人數共4人。該協會106年度預計專任員工6人,相較於調減後董事及監察人之席次仍達16人,高階管理者(董監事)人數為專職員工之2.6倍,董監事席次容有再縮減空間。爰決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再研議適度縮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確實減少冗員。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七)另有委員提案4案,不予處理:

1.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投資明細表編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路3小段384地號土地興建簡易鋼構建築2,000萬元,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編列固定資產投資2,100萬元,其中編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段3小段384地號土地興建簡易鋼構建築2,000萬元,然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成立之目的為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其投資內容與其協會成立目的毫無關聯,故提案該項目預算2,000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黃國書 陳素月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鍾佳濱 周春米 陳歐珀 葉宜津 

3.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本次預算中編列興建台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之簡易鋼構建築費用,經費為2,000萬元,與該協會協助發展郵政業務之設立目的不符,且相關建設經費應由中華郵政公司統一支出,以利本院監督。爰此,建議全數刪除本筆費用2,000萬元。

提案人: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4.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6年度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列2,110萬元,其中辦理「台北市復興段3小段384號地號土地興建2層鋼構建築物」2,000萬元,擬將目前土地改建2層樓建物再行出租使用。惟查此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地段優越可供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使用,僅臨時興建2層樓建物,恐無法有效獲取較大助益,且立法院業已作成決議,郵政協會財產應歸還國家,避免私有化之爭議。爰此,應予以全數凍結,待交通部及台灣郵政協會擬定歸還計畫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洪慈庸 周春米 陳歐珀 葉宜津 

三、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6,231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4,698萬2千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之「什費」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618萬2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33萬6千元,增列80萬元,改列為1,613萬6千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3項:

1.為避免應屬國家之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之疑義,立法院近年審議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下稱電信協會)及交通部預算案均作有決議,要求交通部應研議將該財團法人解散並將所屬資產歸還政府,以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具體作法上,應於交通部目前尚能實質掌握電信協會時,由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於董事會提案,於符合適法性、且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105年電信協會董事會提案通過,該協會長久無固定收益且管理不易,惟對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有助益之141筆土地以外之資產,研謀適法之處理方案,將台灣電信協會藉以成立之日治時期政府或人民之資產歸還與國家。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鄭運鵬 陳歐珀 鍾佳濱 黃國書 洪慈庸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2.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之財產乃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惟該協會把持國家財產卻毫無作為,其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不受任何監督管轄,為避免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06年底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6年度預算「租金收入」編列1億3,950萬元,較105年度自編決算數1億4,689萬8千元呈衰退,並僅敷支應當年度稅捐及保險費支出1億3,700萬元。惟以近年各地公告地價調高,該協會所需支付之地價稅亦呈逐年增加之情形,允宜就所持有資產之運用管理作業檢討強化,以維其財務業務之健全發展,請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七)另有委員提案2案,不予處理:

1.106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轉投資之國際電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編列36萬9千元,惟查董監事交通費4萬8千元,董監事、兼職人員及董事長秘書共九人年節慰勞金8萬1千元,但董監事出席應屬於義務出席,且董監事皆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代表,且國際電信開發股份公司僅為我國參加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之代表名稱,並無特別業務,董監事不應請領年節慰勞金。爰此,用人費用應予刪減交通費4萬8千元及董監事之年節慰勞金,以撙節開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葉宜津 

2.電信協會所屬國際電信開發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業務支出」編列41萬9千元,較105年度自編決算數29萬2千元及104年度決算數21萬9千元分別增加12萬7千元及20萬元,依其增加原因說明,主要為增聘業務兼職人員2名。經查:國際電信公司近年業務範圍及工作計畫內容並未增加,國際電信開發公司應當評估業務量並依撙節原則,審酌增聘必要性;另該公司現行員工兼職費標準較同為中華電信員工兼職之電信協會及行政院所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標準為高,允依同工同酬之原則,審慎檢討其妥適性。爰此,擬減列該項計畫編列經費41萬9千元其中之二分之一。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鍾佳濱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四、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3,509萬4千元,增列「業務收入」114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623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1,623萬7千元,減列「業務支出」115萬元(含「業務費用」項下「旅費」100萬元、「管理費用」項下「董事相關會議費用」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508萬7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885萬7千元,增列229萬3千元,改列為2,115萬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4,920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4項:

1.有關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下「土地」及「房屋及建築」共編列2億4,400萬元,網路資訊中心表示編列相關預算係因應業務成長需求,惟自103年度起,該中心業務收入持續下滑,業務顯無成長,是否添購土地房舍需審慎考量。爰此,106年度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土地、房屋及建築」編列2億4,400萬元,應予全數凍結,俟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針對辦公廳舍需求及推動未來業務成長,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周春米 陳歐珀 洪慈庸 鄭運鵬 葉宜津 

以下第(1)至(3)案併入第1.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購置辦公房舍2億4,400萬元,106年度預算案租金支出編列1,165萬元,較104年度決算數919萬5千元增加245萬5千元。為因應「業務成長」需求,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以不超過2.5億元購置辦公房舍,並報交通部核備在案。

據該中心規劃,以2.5億元新購房舍面積約213.72坪,平均每坪單價達116.98萬元,購置後需繼續租賃現有之136.28坪空間。惟該中心104年度起業務總收入已呈現「逐年袞退」趨勢,似無必要購置辦公房舍,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編列固定資產2億4,920萬,其中2億4,400萬元預計購置辦公房舍,然查其歷年預算編列情形,自102年度起即編列購置辦公房舍,然四年來皆未有任何進展,且查其業務內容並未有迫切購置辦公房舍之需求,故提案刪除1億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針對四年來購置辦公房舍計畫停滯之檢討與未來購置辦公房舍期程規畫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陳素月 李昆澤 

連署人: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預計購買辦公房舍,編列固定資產投資所需經費2億4,920萬元。但是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自102年度起年年編列購置自用房舍預算迄今卻尚未完成購置,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預算編列與執行能力顯有問題。爰建議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預固定資產投資所需經費2億4,920萬元刪除5千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與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就其辦公房舍購置計畫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鍾佳濱 洪慈庸 陳歐珀 鄭運鵬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雖已依行政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規定辦理,訂定106年度績效衡量指標,惟預算書付之闕如並未完整表達該項資訊,應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之預算書表,除主要表外,亦應編製各項明細表,如收支項目明細表及彙總表,以及收入支出(含成本、費用)項目明細表、員工人數及用人費用彙總表、各項費用彙計表等等,俾利預算審議,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3.因應數位時代來臨,配合政府推行「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同時內政部亦預計於107年全面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未來規劃、建置網路身分識別中心時,就「使用者生物特徵之蒐集及管理等方面,是否需要內政部……等部會配合?相關措施為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葉宜津 

4.1995年12月,網際網路工程工作小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正式公布IPv6規格文件RFC 1883。

台灣於2002年,亦相繼成立「行政院NICIIPv6推動工作小組」及「IPv6 Forum Taiwan」,IPv6的建置及推廣也成了6年國家建設中的一環,甚至舉辦了「第一屆亞太地區全球IPv6高峰會」。

然而,截至2016年1月1日為止,Google統計IPv6的全球採用率約10%,台灣的採用率僅有0.55%,遠不如當初所預期。

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轉換為IPv6之必須及急迫程度,分析推展不如預期之因素及解決方案。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黃國書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葉宜津 

(七)另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處理:

1.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心106年度預算「業務費用-人事費」編列3,396萬8千元,較上年度預算3,319萬9千元增列76萬9千元,該項目104年度決算僅2,838萬元,又近年來該中心員工人數並無增加,顯見該預算恐有浮濫編列之嫌;復於預算書中,人事費編列僅列出員工薪資、員工獎金、加班費、退休金及保險費等5項,並未包括各項福利,但該中心每年均發放子女教育補助與旅遊補助等津貼或福利費,惟該經費卻未顯示於預算書之用人費用項下,故無從得知之支出。故建議刪減該預算30萬元,並應完整揭露各項津貼、福利事項。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9,048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8,748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3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700萬元,共計減列7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018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300萬1千元,增列730萬元,改列為1,030萬1千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80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5項:

1.為配合政府各機關應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合理配置人力。然中華顧問工程司在用人費用編列上顯有浮濫之嫌,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針對未來業務發展並合併人力編列檢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2.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6年度預算書於附錄檢送持股超過50%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惟其內容除概括說明子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概況、工作計畫與年度預算概要外,僅揭露損益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及股東權益變動預計表,未提供資產負債預計表及其他相關明細表等資料,且亦未包含其間接轉投資之各孫公司明細資料。爰此,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與間接轉投資之孫公司應具控制及從屬關係,為期完整揭露其轉投資事業之營運與財務狀況,並避免藉由層層轉投資方式而得以規避監督,要求自107年度起將所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從屬公司相關預算、主要報表及明細表,併同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書附上。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鍾佳濱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96年轉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率100%,該公司又轉投資成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世曦海外(香港)有限公司、福建拓福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世曦(馬來西亞)工程顧問公司,持股比率分別為100%、100%、49%及30%,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第369條之2規定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控制與從屬關係之認定標準包含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50%,故該組織與間接轉投資之孫公司應具控制及從屬關係,惟該組織106年度預算書僅簡略說明子公司世曦之工作計畫與年度預算概況,未提供其他詳細資料及轉投資之孫公司之明細表,實不利於立法院審查。為完整揭露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事業之營運與財務狀況,以避免透過層層轉投資方式而規避立法院監督,故建議依相關規定將該組織所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從屬公司相關預算、主要報表及明細表,併同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書送立法院審查。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陳歐珀 洪慈庸 葉宜津 

4.鑑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當初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因移轉受法令限制之業務,跟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之本質不符,亦恐與相關法令規定有所違背;另該工程司設立既以從事公益事務為目的,卻又將公積規劃用於商業(營利)性質之投資需求,與其實行公益之目的完全不符。且中華顧問工程司相關董事多與交通部相關。爰要求交通部改善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參與交通部相關公共工程標案,導致官官相護之問題,並將相關書面檢討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5.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且將大部分公積規劃用於商業性質之投資需求,查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中華顧問工程司累計餘絀撥充公積中,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公積僅6,500萬元,而一般累積公積32億5,360萬8千元,占當年度公積之98.04%。

茲該工程司業務範圍僅餘研究發展、教育訓練等項目,然其公積配置顯示主要係以備供發展業務及投資發展業務有關事業之用,若將公積規劃用於商業性質之投資需求,無異是將財團法人變成另一個營利事業,與財團法人應以公益為目的之本質有悖。

爰要求裁撤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並請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針對此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洪慈庸 鍾佳濱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七)另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處理:

1.有關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6年度「服務成本」項目「營運費」編列400萬元,較105年度編列之300萬元增加100萬元,然而104年度之決算僅194萬1千元,相關預算編列似有過度寬列之情形,爰此,106年度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營運費」編列400萬元,應予刪減100萬元。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洪慈庸 趙正宇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9億0,362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3,336萬9千元,減列「人事經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236萬9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7億7,025萬2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17億7,125萬2千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10項:

1.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編列17億5,060萬2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6億1,100萬元,增加11億3,960萬2千元。主要係因中華航空(股)公司101至103年度連續3年虧損,104年度因油價下跌等因素,轉虧為盈,105年度投資收益不如預期。

另因華航公司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明顯不足,損害公眾利益。且華航公司所屬相關工會於105年度發生多起陳抗事件,增加相關營運成本,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究其原因係主管階層管理不善。爰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研謀強化監督控管機制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陳素月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李昆澤 林俊憲 鍾佳濱 葉宜津 

2.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之轉投資明細表中,列有投資中華航空(股)公司持股比率34.13%,累計投資淨額214億1,846萬9千元。惟華航公司轉投資虎航於103年開始營運迄今,發生鉅額虧損。投資台灣虎航缺失允應確實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並加強後續監督及輔導營運。爰要求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針對此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運鵬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葉宜津 

3.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泛公股比率達48.45%,該公司董事共10名,分別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8名,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1名及中華電信(股)公司代表1名,政府具有實質影響力;華航公司雖已於105年7月更換台灣虎航董事長並輔導營運,並於106年1月11日購回台灣虎航所有股權;惟對於以前年度之台灣虎航投資爭議、鉅額虧損及董事責任等問題,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確實檢討相關缺失,並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且加強後續監督及輔導營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趙正宇 陳歐珀 葉宜津 

4.鑑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之轉投資明細表中,列有投資中華航空(股)公司(以下簡稱華航公司)持股比率34.13%,累計投資淨額214億1,846萬9千元。惟華航公司轉投資台灣虎航之投資缺失及鉅額營業虧損問題,損及華航公司權益。爰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允應確實檢討相關缺失且查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並加強監督及輔導營運,以利該公司正常運作,並於1個月內將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5.105年度華航所屬相關工會及轉投資事業陳抗事件頻傳,華航罷工事件,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中華航空(股)公司之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班機停飛影響旅客、華航商譽嚴重受損),經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在案。

查勞動部發布之國內航空運輸業工時檢查結果,中華航空空服員違規超時工作情形嚴重,1天工時超過12小時;又空服員屬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使其工作時間不受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惟航空公司仍可就不同航線(如:跨洲際的越洋航線與區域航線)做細部區分,以求保障最多數員工之最大權益。

上述均屬公司治理層面議題,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率高達34.13%,為最大股東,應促請華航回歸體制與法制面來研議強化及改善勞資關係,期以有效建立公司內部協調處理機制,與勞方妥善溝通處理,勿重蹈覆轍;相關陳抗事件除增加公司營運成本,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爰要求交通部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研謀強化監督控管機制與營運成本調整機制,俾於勞工權益保障與公司營利目標之間取得平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檢送書面報告,以健全公司營運,俾利106年度預算目標依權益法認列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收益17億5,060萬2千元之達成。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黃國書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洪慈庸 鍾佳濱 鄭運鵬 葉宜津 

6.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勞資爭議,105年6月工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未成並展開罷工,嗣後華航公司除全盤接受該工會提出之7項訴求,另也接受中華航空企業工會提出之8項訴求,估計每年增加人事成本約18億元,因該罷工事件而取消航班計225架次、受影響旅客計4萬7,744人次;因班機停飛,營收損失約3億元,賠償損失約2.87億元;並造成華航公司商譽嚴重受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華航公司之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溝通協調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經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案。又華航公司所屬相關工會於105年度發生多起陳抗事件,對華航公司未來營運成本造成影響,預計106及107年度分別增加14.76億元及17.11億元;航發會對華航公司105年度投資收益已不如預期,恐影響106年度投資收益17.51億元預算目標之達成。爰決議要求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強化相關監督控管機制,以健全公司營運,俾利預算目標達成。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趙正宇 陳素月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葉宜津 

7.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於體檢費用之金額不得高於1萬4千元,並依單據核銷。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8.根據交通部最新公布之104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下稱航發會)之交通事務財團法人查核報告,有鑑於台灣高鐵(股)公司已於104年8月7日全數歸還航發會認購該公司之特別股股金計45億餘元,且預估中華航空(股)公司104年經營情況良好,應有盈餘可發放股利;106年度之預算收支相抵後,尚有17億7,025萬2千元之賸餘。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妥為進行未來幾年之財務規劃,並持續本於開源節流原則,將資金做有效之運用,以利航發會之運作符合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及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研究及有關活動推展之設立宗旨;又航發會掌握龐大資金資源,既已運用部分資金(至今累計投資淨額為26億元)轉投資台灣高鐵(股)公司,占其持股比率4.64%,業務重心不宜完全偏重飛航發展,亦應就完善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國土平衡發展之角度監督台灣高鐵公司,善盡政府捐助之交通事務財團法人之責任。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李昆澤 鍾佳濱 葉宜津 

9.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105年6月24日發動罷工事件,導致取消航班計225架次、受影響旅客計4萬7,744人次,因班機停飛,營收損失約3億元,賠償損失約2.87億元,監察院於105年12月13日提出糾正案。有鑑於陳抗事件的發生,不僅增加公司營運成本、且使旅客權益受損,又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故建議交通部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針對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加強溝通協調機制,並檢討現行管理機制,以改善公司營運,維護民眾搭乘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鍾佳濱 周春米 陳歐珀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提有「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計畫」,經費需求約360萬元,以開辦航空產業專案暨管理相關課程。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書面說明細部規畫,課程有無結合產學合作等方式,並以清單詳列此計畫之授課期間、授課時地、課程主題、合作單位、已培訓/預計培訓人次。

提案人: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葉宜津 

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8億1,095萬7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1,595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7億8,610萬7千元,照列。

3.稅前賸餘:原列2,485萬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2,985萬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121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14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業務及管理費用-部門營業費用」編列1億2,991萬6千元,惟查其中1,202萬元,係做為清潔作業外包及房間備品更新之用,但近年圓山飯店營運狀況較為不佳,應評估對於飯店整體營運提升之影響,若無提升,應須檢討其必要性。爰此,凍結該筆預算1,000萬元,待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針對清潔作業外包及房間備品更新對於營運狀況之影響,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2.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編列7億4,775萬9千元,惟查現任董事長每月薪酬29萬0,975元,總經理每月薪酬為23萬3,904元,遠高於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且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長期虧損且營運不佳,經營階層責無旁貸,應帶頭減薪。爰此,凍結董事長及總經理薪酬二分之一,待交通部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鄭寶清 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鍾佳濱 陳歐珀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包括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從以下附表三組織近年來營運情形觀之,除台北圓山大飯店為盈餘,其餘兩組織102至105年度皆為虧損狀態,有鑑於兩組織近年虧損居高不下,並無轉虧為盈跡象,故建議設法調整營運方針,以期增加收入並有效提升整體經營成效,以改善整體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營運績效。

台北圓山大飯店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102

103

104

105

106

營業收入

1,129,748

1,069,347

1,137,509

1,279,975

1,364,073

營業成本

207,768

201,523

217,034

237,307

244,982

營業費用

861,761

828,845

876,235

935,244

1,022,077

營業淨利(損)

60,219

38,978

44,239

107,425

97,014

營業外收支淨額

49,140

29,954

13,113

18,643

15,439

本期賸餘(短絀-)

109,359

68,932

57,352

126,068

112,453

台北圓山聯誼會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102

103

104

105

106

營業收入

191,415

192,925

192,951

185,515

208,883

營業成本

31,520

32,104

32,868

31,053

32,803

營業費用

169,575

168,530

167,667

162,247

175,661

營業淨利(損)

-9,680

-7,711

-7,584

-7,784

419

營業外收支淨額

2,220

2,105

2,030

1,895

1,956

本期賸餘(短絀-)

-7,460

-5,606

-5,554

-5,889

2,375

高雄圓山大飯店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102

103

104

105

106

營業收入

198,233

203,374

197,004

191,899

218,500

營業成本

48,676

49,701

45,970

46,340

53,529

營業費用

276,052

264,259

250,258

252,400

256,956

營業淨利(損)

-126,495

-110,586

-99,224

-106,841

-91,985

營業外收支淨額

2,016

2,377

2,400

2,453

2,007

本期賸餘(短絀-)

-124,479

-108,209

-96,824

-104,388

-89,978

提案人:林俊憲 鄭運鵬 趙正宇 黃國書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預算「聯誼會會員收入-聯誼會會費收入」編列1億0,771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億1,627萬元,減少855萬4千元。

經查104年度為1,769名會員、105年度為1,736名會員,106年度會員為1,724人。106年度會員人數預計新增60人及退出80人,相較105年度實際數新增42人及退出75人,會員呈逐年流失趨勢,招募作業顯不樂觀,且102至105年度「聯誼會會費收入」決算數由9,889萬1千元降至9,465萬2千元,會費收入呈逐年下降情形,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研謀改善,俾利提升經營績效。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洪慈庸 鄭運鵬 陳歐珀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5.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觀光人才,推展國民外交及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為目的所成立之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並經營所屬之作業組織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就下述兩點,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台灣敦睦聯誼會在外交聯繫、觀光促進上扮演不可或缺之功能為何?與外交部、僑委會、交通部觀光局等部會之業務職掌,有無重疊之處?105及106年度,與上述三部會配合辦理之業務為何?爰要求以書面敘明,並列舉詳細清單。

(2)依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三大作業組織近4年來(102至105年度)之營運實況,除台北圓山大飯店之營運為盈餘外,所屬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近4年均呈虧損狀態,其中並以高雄圓山大飯店虧損情形較鉅,致影響整體財團法人之營運績效,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提出107年度營運方針、預期達成之營運績效目標之報告,並就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之虧損情形提出詳細改善計畫。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洪慈庸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周春米 葉宜津 

6.有鑑於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轄下高雄圓山大飯店,自102年度以來,已長期虧損達5億元,106年度已預先編列虧損8,997萬8千元。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應於2個月內邀集交通部觀光局、餐旅專家……等產官學領域的專業人士實地檢討,並提出內外部空間修繕的具體規畫,讓高雄圓山大飯店擺脫連年虧損的困境,提升高雄觀光的水平。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陳歐珀 葉宜津 

7.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其下包括台北圓山大飯店及高雄圓山大飯店,近年來營運收支情形整體觀之仍長期處於虧損,台北圓山大飯店雖有起色,但高雄圓山大飯店近5年仍持續虧損,因此,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

附表:台北圓山聯誼會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102

103

104

105

106

營業收入

191,415

192,925

192,951

185,515

208,883

營業成本

31,520

32,104

32,868

31,053

32,803

營業費用

169,575

168,530

167,667

162,247

175,661

營業淨利(損)

-9,680

-7,711

-7,584

-7,784

419

營業外收支淨額

2,220

2,105

2,030

1,895

1,956

本期賸餘(短絀-)

-7,460

-5,606

-5,554

-5,889

2,375

※註:資料來源,台灣敦睦聯誼會提供,102至105年度為決算數,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附表:高雄圓山大飯店近年度營業收支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102

103

104

105

106

營業收入

198,233

203,374

197,004

191,899

218,500

營業成本

48,676

49,701

45,970

46,340

53,529

營業費用

276,052

264,259

250,258

252,400

256,956

營業淨利(損)

-126,495

-110,586

-99,224

-106,841

-91,985

營業外收支淨額

2,016

2,377

2,400

2,453

2,007

本期賸餘(短絀-)

-124,479

-108,209

-96,824

-104,388

-89,978

提案人:簡東明 陳雪生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8.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目前所轄「非業務資產」包括高雄空廚閒置廠房(以下簡稱高雄空廚)及承受訴訟土地(如下表),其105年度決算數8,665萬9千元,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檢討資產運用效能,並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度非業務資產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取得年

面積

105年度決算數

高雄空廚

81

小港區二苓段一小段

地下3層地上5層未完工之建物,土地1,516平方公尺,建物7,953.6平方公尺

74,714

承受康○訴訟土地(84年屋頂火災包商)

90

淡水區海天段

279.77平方公尺,持分2分之1(即139.89平方公尺)。

4,474

承受簡○富訴訟土地2筆

98

台北縣金山鄉中角段

3,126平方公尺

7,471

合計

86,659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鄭運鵬 陳歐珀 洪慈庸 黃國書 李昆澤 鍾佳濱 趙正宇 葉宜津 

9.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度「非業務資產」編列8,948萬4千元,與105年度預算數同。非業務資產包括高雄空廚閒置廠房及承受訴訟土地。惟非業務資產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資產運用效能有待加強,應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陳歐珀 黃國書 洪慈庸 鄭運鵬 鄭寶清 周春米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葉宜津 

10.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因訴訟關係承受3筆土地,分別為90年度取得新北市淡水區1筆土地約139.89平方公尺,及98年度取得新北市金山鄉2筆土地約3,126平方公尺,目前均為閒置狀態。105年度「非業務資產」決算數8,665萬9千元,閒置多年未能活化運用,允應檢討資產運用效能,爰要求交通部應就未具使用效益之閒置資產,評估變賣出售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黃國書 李昆澤 洪慈庸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1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營業收入」主要包含「客房收入」、「餐飲收入」及「聯誼會會員收入」等三大來源,惟依106年度預算書編列情形,三大收入預算均較105年度減少,減列幅度分別為5.86%、3.01%及7.01%,該組織於105年9月召開臨時董事會變更董事組成,現任董事由專業經理人、餐旅學界、廣告界及建築界等菁英人才所組成,其陣容堅強完整,故建議針對主要收入減少編列之情形,在新任董事會帶領下,應從改善行銷廣告及餐飲活動企劃等面向著手,以提升服務品質、住房率及回流率,挹注客房、餐飲及聯議會會員等三大收入。

提案人:林俊憲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2.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支領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核定或備查其薪資基準。」,然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從業人員薪資係參考同等級國際觀光旅館之薪資標準訂定,不準用薪資處理原則之規定,惟該財團法人於105年9月召開臨時董事會變更董事組成,現任11名董事中,即有6名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故其董事長或經理人薪資應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總經理薪資高達29萬0,975元及23萬3,904元,遠高於部長月薪19萬0,500元,惟該財團法人近年經營成效不彰、每年虧損不止,薪資卻超越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故建議檢討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及經理人員之薪資,依行政院所訂之處理原則辦理,以撙節支出。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鍾佳濱 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趙正宇 周春米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3.鑑於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之董事半數以上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中央政府實已對該財團法人具直接之控制權,交通部卻未將該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導致該聯誼會董事長及總經理每月薪資分別為29萬餘元及23萬餘元,遠逾中央部會首長待遇。交通部應要求將該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且董事長及經理人之薪資標準應參照行政院所訂定之處理原則及依立法院決議辦理,非有特殊原因,不宜超逾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爰要求交通部儘速督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參照行政院所訂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陳歐珀 葉宜津 

1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係因應圓山大飯店之經營、管理而成立,而圓山大飯店的設置則由政府挹注大量資源,因此圓山大飯店應屬國家財產。惟圓山大飯店未經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已經不符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也不符財團法人非營利之性質。財團法人現有11名董事中,有6位、達半數以上是由政府薦派現職公務人員兼任,中央政府已對其具有直接之控制權,爰要求交通部督導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儘速提出圓山大飯店改制評估。

提案人: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洪慈庸 林俊憲 鄭運鵬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貳、104年度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

一、通過通案決議1項:

(一)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其事實上均為政府捐助所成立之財團法人,僅因歷史因素而名義上由私人所出名,立法院曾於103及105年度作成決議,要求將航發會之政府捐助比率修正為100%,但卻遲未修正。爰再決議要求立即將該兩協會之政府捐助比率修正為100%,避免公產遁入私產之議。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鄭運鵬 黃國書 周春米 洪慈庸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二、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照案通過。

三、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照案通過。

四、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照案通過。

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照案通過。

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除「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依決議辦理外,其餘照案通過。

通過決議2項:

(一)為強化交通部對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提升航發會之功能與績效,確保政府權益之維護,請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確依立法院103年決議修正「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如附件),以符立法院將政府捐助比率回復為100%之旨意。

提案人: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附件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

中華民國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捐 助 者

創立時原始捐助基金金額

本年度期初基金金額

(1)

本年度基金增(減-)金額

(2)

本年度期末基金金額

(3)=(1)+(2)

捐助基金比率%

說 明

創立時原始捐助基金金額占其總額比率

本年度期末基金金額占其總額比率

政府捐助

一、中央政府

交通部

二、地方政府

三、一般累積公積轉基金

政府捐助小計

民間捐助

一、其他團體機構

二、個人

三、一般累積公積轉基金

民間捐助小計

合   計

5,532,645,517

5,532,645,517

5,532,645,517

5,532,645,517

11,169,039,374

16,701,684,891

0

16,701,684,891

0

0

0

0

0

5,532,645,517

11,169,039,374

16,701,684,891

0

16,701,684,891

0.00%

0.00%

0.00%

100.00%

100.00%

33.13%

66.87%

100.00%

0.00%

100.00%

依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之決議,修正政府捐助比率為100%。

(二)依據交通部104及105年度決算之「交通部對各部門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創立時政府原始捐助基金金額占創立基金總額比率均為0%。經查:依華航原始創辦人衣復恩將軍之回憶錄及航發會首屆董事陳○文律師於聯合報之投書所述,均足以證明華航實質股東為政府而非私人,然交通部卻逕自認定航發會為100%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且經立法院決議應立即將航發會創立時政府原始捐助基金比率回復為100%,惟迄105年底止,交通部仍認定航發會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之比率為零,其作法不僅未善盡監督及維護國家資產之責,亦未尊重立法院之決議。爰決議要求交通部針對缺失儘速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善盡主管機關之責。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陳素月 黃國書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葉宜津 

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