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3分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7分至12時3分

下午2時37分至4時23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鍾佳濱 陳素月 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黃國書 林俊憲 洪慈庸 李昆澤 周春米 陳雪生 趙正宇 李鴻鈞 徐榛蔚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葉宜津 黃偉哲 吳志揚 林德福 鍾孔炤 蕭美琴 孔文吉 蔣乃辛 張麗善 賴瑞隆 劉世芳 蔡易餘 周陳秀霞 羅明才 陳賴素美 王惠美 劉櫂豪

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顏寬恒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 12月18日(星期一)

交通部

政務次長

范植谷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人事處

專門委員

馮淑真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曾大仁

總經理

蕭登科

副總經理

陳福將

副總經理

洪玉芬

副總經理

李建國

秘書處

處長

許家瑞

會計處

處長

汪文寬

財務處

處長

曹銘峰

維護處

處長

孫宏彬

營運安全處

副處長

黃啟明

公共事務室

副處長

郭宇平

航務處

課長

周鑑宜

人力資源處

處長

許孝德

法律事務室

經理

劉曉萍

總務處

處長

郭秋城

工程處

處長

林文楨

業務處

處長

李俊德

資訊處

處長

黃國峰

企劃暨行銷處

副處長

丁源宏

民用航空局

副局長

方志文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副局長

湯明珠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林秀春

12月20日(星期三)

交通部

常務次長

祁文中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民用航空局

局 長

林國顯

副 局 長

何淑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處長

陳志嘉

 運輸研究所

副 組 長

賴威伸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處

作戰參謀官

劉立國

內政部警政署

副 組 長

黃藻鐃

科 長

許哲雄

專 員

林瑞萍

 航空警察局

副 局 長

湯明珠

警 務 正

蔡豐百

內政部民政司

專門委員

羅素娟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科 長

吳學基

經濟部工業局

科 長

張尚鈞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副主任

雷震台

法務部法制司

檢察官

蔡麗清

科技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

副 司 長

賴宇亭

   前瞻及應用科技司

助理研究員

鄭心宇

助理研究員

魏子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科長

黃鳳茹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資深飛安調查官

王興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

所 長

管立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農業化學組

組長

郭鴻裕

臺北市政府

股長

楊志清

桃園市政府

簡任技正

張俊雄

臺南市政府

專門委員

吳盛崑

主 席:鄭召集委員運鵬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林立偉 薦任科員 洪翎宜 科 員 黃玉如

12月18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決議:

一、本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107年度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一、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09億5,178萬4千元,增列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0億0,178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37億8,711萬1千元,減列:

(1)「用人費用」項下「獎金」之「績效獎金」100萬元。

(2)「服務費用」5,78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780萬元(含「勞務成本」1,500萬元、「其他營業成本」1,000萬元、「業務費用」28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5,8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7億2,831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71億6,467萬3千元,增列1億0,880萬元,改列為72億7,347萬3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20億0,892萬9千元,減列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9億5,892萬9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收回資金轉投資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2億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47項: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編列9億3,592萬3千元,惟查105年度決算數為7億0,981萬3千元,又查106年9月桃機公司會計月報指出,用人費用因員額未足額進用,較預算數減少9,041萬2千元,爰此,為避免預算浮編,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研擬107年度人員進用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鍾佳濱 黃國書 洪慈庸 葉宜津

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用人費用」項下「獎金」編列績效獎金5,271萬2千元。經查,桃園機場公司計算績效獎金核發月數之方法,是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後之總盈餘,如達成「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則以1.2個月薪給為基準,如超過達2%、4%或6%,分別再加給0.4個月、0.8個月及1.2個月。

但是,桃園機場公司100至105年度決算稅前淨利都超出預算數甚多,且106年截至9月底,累計稅前淨利數就已超過全年度預算數4億0,613萬8千元(可見下表),而106年度還有3個月,表示桃園機場公司近年來之稅前淨利預算均低列,營運績效指標目標值缺乏挑戰性,而績效獎金又以「稅前盈餘之預算達成率」作為標準,疑似為低估預算數來提高達成率,使績效獎金幾乎成為固定給予2.4個月。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用人費用」項下「獎金」編列績效獎金5,271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相關核發獎金之標準,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稅前淨利

決算稅前淨利

100決算

1,832,044

3,613,956

101決算

2,011,358

4,312,247

102決算

2,824,944

4,739,562

103決算

3,669,639

5,697,655

104決算

3,857,806

7,153,691

105決算

5,840,491

7,724,829

106決算(截至9月底)

5,993,316

6,399,454

107預算

7,164,673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鍾佳濱 周春米 黃國書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葉宜津

3.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用人費用」項下「獎金」編列績效獎金5,271萬2千元,以激勵事業人員工作潛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品質,發揮整體經營績效。經查,依「交通部所屬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桃園機場公司以年度決算稅前盈餘來計算績效獎金的發放,基本上是以1.2個月薪給為基準,如果超過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2%、4%、6%者,分別加發0.4個月、0.8個月、1.2個月。但桃園機場公司決算稅前盈餘往往超過預算數甚多,101至105年度決算超過預算比例分別為114.39%、67.78%、55.26%、85.43%、32.26%,106年度截至9月也已超過6.78%,顯見桃園機場公司對於稅前盈餘預算編列過於保守,使績效獎金每每以2.4個月最高額核發,形同固定給與,影響績效獎金作為獎酬機制之本意。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用人費用」項下「獎金」編列績效獎金5,271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鄭寶清 鍾佳濱 黃國書 李昆澤 葉宜津 

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1,174萬5千元,惟查106年度出國人次為97人,107年度卻增加至118人次,且考察及訪問計畫為參訪英國倫敦、日本名古屋、新加坡樟宜、馬來西亞吉隆坡、中國北京、中國香港、中國成都、中國杭州等國際機場;又查105、106年度考察計畫已包含大阪、成田、羽田、香港、法國,考察計畫同質性偏高,桃機公司辦理考察計畫應考量其必要性。為撙節政府財政,避免預算浮編,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調整考察計畫並審視其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黃國書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鍾佳濱 洪慈庸 葉宜津

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327萬4千元。經查該公司派員出國與赴大陸地區計畫項數繁多,且天數與人次規模龐大,近年出國參與會議及參訪考察之同質性與密集度亦偏高。宜依行政院所訂出國原則,審酌確屬業務需要,並本節約原則,檢討調降計畫之項數、人次或天數。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各計畫派員出國、考察、參加會議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黃國書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陳歐珀 周春米 陳素月 鍾佳濱 葉宜津

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9,072萬3千元,較106年度預算8,864萬3千元增加200萬元,惟107年度營業收入成長幅度2.3%,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編列原則,「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告費」應以不超過營業收入成長幅度為原則,從嚴核實編列。爰此,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4個月內將相關改善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林俊憲 黃國書 趙正宇 周春米 鄭運鵬 鍾佳濱 李昆澤 洪慈庸 葉宜津

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租金與利息」項下「地租及水租」編列50億0,753萬6千元,惟查105年度決算,仍有10.53公頃閒置土地面積,又查台灣港務公司承租交通部航港局土地年息為2%,桃機公司承租交通部民航局土地年息卻為7%,租金計算過於高昂。爰此,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如何活化利用閒置土地設施及協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調降租金,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鄭運鵬 洪慈庸 鍾佳濱 李鴻鈞 徐榛蔚 陳雪生 葉宜津

以下第(1)至(2)案併入第7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有鑑於桃園機場公司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承租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費用50億722萬1千元,而租金費率多年未調整,據機場公司估計,如租金費率降低1%,年租金支出將減少6.38億元。該公司107年度預計承租面積1,171.46公頃,其中不乏零碎且無法使用收益之土地,基於國營事業應依企業方式經營之精神,實宜檢討不予續租,以節省租金費用。且機場公司承租土地之租金費率,以土地公告地價年息7%計算,相較於臺灣港務公司承租交通部航港局土地係按申報地價年息2%計,機場公司承租民航局土地之租金費率相對偏高。鑒於機場公司未來重大建設之資金需求龐大,允宜儘速全面清查檢討需用土地面積,依實際需求承租,以減輕財務壓力。爰擬刪除該項計畫編列經費50億722萬1千元之十分之一,並凍結其餘經費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黃國書 洪慈庸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2)有鑑於國有土地承租租金費率大多為當年其公告地價年息5%。然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民航局承租國有土地卻是以公告地價7%計價。由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公司陸續有重大工程進行,現行機場服務費收入不足以支付工程款,尚須向銀行貸款。爰此,提案全數凍結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土地租金費用50億722萬1千元。待交通部協助桃園機場公司向民航局重新磋商土地租金費用,從108年度起降為公告地價5%後,始得動支。藉以減輕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日後因應重大建設之資金壓力。

提案人:李鴻鈞 趙正宇 徐榛蔚 陳雪生 葉宜津

8.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利息費用」編列4,870萬元,惟查桃機公司自100年度起,預算稅前淨利達成率皆超過150%之多,自有資金尚足支應,不應列入營業成本,影響整體獲利,但考量107年桃機公司有長期舉債之計畫,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利息費用」編列4,87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關107年度「長期債務舉借33億元」償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鄭運鵬 洪慈庸 黃國書 鍾佳濱 葉宜津

以下第(1)案併入第8.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107年度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營業外費用」項下編列「利息」4870萬元,供舉借各種債務及金額負債用。惟經查,桃園機場公司107年度營利收入預算數較104年度決算數成長19.34%,但稅後淨利卻只增長約0.13%。其原因主要在於,桃園機場公司因舉借長期債務而編列高額利息費用,但又因自有資金尚足支應相關所需,而沒有實際舉借長期債務,致使高估利息預算之編列,桃園機場公司營業收入未能實質帶動稅後淨利之成長,對於成本或費用之控管顯有不足。爰建議「利息」487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桃園機場公司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陳歐珀 林俊憲 黃國書 陳素月 鄭運鵬 趙正宇 李昆澤 洪慈庸 鍾佳濱 葉宜津 

9.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專案計畫編列106億1,683萬2千元,鑑於桃園機場在過往機場跑道整建及相關航站友善身心障礙設施之規劃設計上均仍有改善空間,為促使後續改建增建相關工程納入相關親子、性別、身心障礙友善規劃,以及工程品質改良規劃。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趙正宇 鍾佳濱 鄭運鵬 鄭寶清 周春米 葉宜津

1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編列83億1,500萬元。惟經查,本計畫規劃總經費746億8,900萬元,期程為101年至111年(預計109年完工、110年試營運、111年正式營運),每年所可提供服務容量達4,500萬人次。但本計畫執行至107年期程已經過半,所累計編列之預算126億8,399萬8千元,只占總經費746億8,900萬元之16.98%。近年來桃園機場的旅客快速增長,已從101年的2,926萬9,651人次,增加至105年的4,229萬2,559人次,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及第二航廈現有客運年容量合計3,200萬人次已不符需求,若依照目前預算編列的情形,第三航站區的設置恐有延宕之虞,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編列83億1,5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所需之財政調配與預算編列,及相關工程進度執行之管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鄭運鵬 洪慈庸 鄭寶清 鍾佳濱 黃國書 葉宜津 

11.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編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計畫」編列6億7,844萬7千元,此計畫係「第三航站區開發之先期要徑工程,需於啟動第三航站區建設前完成」,且於105年間辦理修正延後2年完工。而據桃園機場公司107年度預算案另編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截至107年度累計已編預算126億8,399萬8千元,完工期程為111年12月,如臺灣桃園國際機場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延後至108年12月完工,尚需注意是否影響第三航站區之建設期程。是以,桃園機場公司允宜加速執行,並妥適控管工程進度與施工品質,避免延宕機場園區之整體開發時程。爰該項計畫預算編列6億7,844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確保工程完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黃國書 洪慈庸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鄭運鵬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1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計畫」編列6億7,844萬7千元。經查,本計畫總經費36億0,828萬1千元,是為第三航站區開發之先期要徑工程,必須在啟動第三航站區建設前完成。本項計畫於102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開始編列預算,於103年正式奉交通部核定並規劃於106年12月完工,但因工程進度未如預期,於105年度修正計畫延後2年、於108年12月完工。若本項工程如果不能如期完工,勢將連動影響第三航站區的建設期程,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計畫」編列6億7,844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計畫財政調配與預算編列,及相關工程進度執行之管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趙正宇 洪慈庸 鍾佳濱 鄭寶清 李昆澤 黃國書 葉宜津 

13.有鑑於第二航廈擴建工程計畫預定108年完工啟用,日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曾董事長又表示待第三航廈完工之後,第二航廈預計封閉兩年進行整修。該項計畫並無在報告中提出說明,顯見現有第二航廈擴建工程恐有延宕之虞,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第二航廈擴建工程」編列9億4,746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趙正宇 徐榛蔚 陳雪生 黃國書 鄭寶清 葉宜津

1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第二航廈擴建工程」編列9億4,746萬元,惟查第二航廈擴建工程無法按原定期程於106年12月完工,以致延後至108年12月完工,且辦理追加預算比率已超過10%。有關政府重大工程,常因追加預算、進度延宕造成民眾觀感不佳,未來桃機公司辦理重大工程計畫,先期規劃應更謹慎。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工程進度及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洪慈庸 周春米 陳素月黃國書 鄭運鵬 鍾佳濱 葉宜津

15.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第二航廈擴建工程」賡續編列9億4,746萬元,截至107年度累計已編預算數19億4,746萬元,占投資總額84.76%,預計108年底完工。惟該計畫於105年11月修正追加投資總額超逾10%,並展延完工時程,第二航廈擴建工程無法按原訂期程於106年12月完工,而延後至108年12月完工,將影響現有航廈服務旅客品質,且追加總經費比率超逾10%,顯見機場公司對資本支出計畫之先期規劃與成本效益評估,以及預算與工程執行能力,容有檢討改進空間。為免該計畫繼續拖延而影響原訂目標效益,爰該筆預算經費編列9億4,746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督促工程按時完工之書面精進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黃國書洪慈庸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鄭運鵬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1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第二航廈擴建工程」編列9億4,746萬元,以增加第二航廈服務容量,以銜接第三航廈完工啟用前,旅客持續成長之使用空間及設施的擴充,預計本項計畫完成後第二航廈將可再增加500萬人次的服務容量。經查,本計畫於103年度奉交通部核定,原規劃總經費20億4,735萬5千元,於106年底完成,但因工程進度不如預期,於105年修正計畫,將總經費增至22億9,758萬5千元,並延長2年、於108年底完工。鑑於第二航廈之擴建原本是紓解第三航廈完工前機場容量嚴重不足的問題,若延長至108年底完工,離第三航廈完工期程僅相差一年(第三航廈規劃109年完工、110年試營運、111年正式營運),對達成原訂事先紓解容量目標之效益容有衝突。爰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第二航廈擴建工程」編列9億4,746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計畫財政調配與預算編列,及相關工程進度執行之管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趙正宇 洪慈庸 李昆澤 黃國書 鄭寶清 鍾佳濱 葉宜津 

1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機械及設備」編列9億4,447萬9千元,預計執行20個項目,其中每個項目工程所耗費資金甚鉅,但皆未說明細項、工程進度、預期目標與完工時間,且其中多個項目計畫名稱相似性偏高,如:(9)航班資訊系統升級及顯示設備汰換工程,與(20)汰換應用服務系統伺服器與網路設備,兩者皆為系統設備汰換,疑有重複編列之嫌。

而「改善旅行運輸系統工程」,分別同時列於(1)第二航廈擴建行李輸送系統改善工程,以及(6)第一航廈出境行李輸送系統改善工程,卻又同時編列(7)行李系統智慧處理及相關設備改善工程,疑有重複編列之嫌。為避免浪費國家預算,撙節開支,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機械及設備」編列9億4,447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補足相關工程細節與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鍾佳濱 黃國書 葉宜津 

18.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機械及設備-桃園國際機場電動車充電設備新設工程」編列5,000萬元,然在後續相關電動車採購與電池租用之必要性與規劃上,仍有改良空間。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李昆澤 鍾佳濱 鄭寶清 周春米 葉宜津

19.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什項設備-第一、二航廈行李處理場等區域火警系統汰換計畫」編列7,425萬6千元,較106年度所編列之350萬元,增幅達20.216倍,卻未說明計畫內容及預算增加的理由;另查,桃園機場公司106年度關於火警相關系統建置公開招標案件,只有「桃園國際機場火警自動警報設施及逃生窗監控設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乙案,預算金額為580萬元,於106年3月10日公告招標、6月23日公告決標,最後決標金額550萬元,也與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不符。爰107年度預算「重大之建設事業」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什項設備-第一、二航廈行李處理場等區域火警系統汰換計畫」編列7,42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計畫內容、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黃國書 鄭寶清 洪慈庸 鍾佳濱 葉宜津 

2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16億4,452萬3千元,較106年度預算14億8,874萬4千元增加1億5,577萬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10%。惟105年度決算僅使用13億5,146萬元,106年度至今已用6億8,889萬9千元,執行率僅46%,顯有執行力欠佳之疑慮。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將相關改善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林俊憲 黃國書 趙正宇周春米 鄭寶清 鍾佳濱 洪慈庸

    李昆澤 葉宜津

2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各項費用彙計「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共編列11億0,833萬6千元。經查,桃園機場公司「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所需經費呈現增長的趨勢,102至105年度決算數分別為3億8,319萬1千元、4億4,203萬元、6億1,115萬3千元及8億7,722萬元,106至107年度預算數更增長至10億8,226萬9千元、11億0,833萬6千元,但在預算書只說明用以支付佣金、匯費、手續費、公證費及外包費各多少經費外,卻沒有說明實際辦理事項,難以了解經費的用途及必要性。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預算編列內容及必要性,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鍾佳濱 鄭運鵬 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2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11億0,833萬6千元,惟查勞務承攬編列9億8,762萬6千元,桃機公司為國營事業,應重視勞工權益,避免大量使用勞務承攬人力。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承攬人力、任用之必要性及如何保障承攬人力勞工權益及勞工安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鍾佳濱 陳素月 周春米 鄭運鵬 洪慈庸 黃國書 葉宜津

23.桃園國際機場公司107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共編列4億9,473萬6千元,用以支付委聘專業機構或人員提供服務之費用。惟經查,107年度預算「專業服務費」編列4億9,473萬6千元,較106年度4億1,483萬3千元增加7,990萬3千元,較102年度決算數1億5,894萬3千元增幅達約2.11倍,也較102至105年4年平均決算數2億0,630萬9千元高出甚多(註:102至105年決算數分別為1億5,894萬3千元、1億8,680萬2千元、2億2,093萬2千元及2億5,855萬9千元),顯見桃園機場公司未盡覈核編列是項預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 黃國書 葉宜津

24.有鑑於桃園機場需進行龐大的軟硬體設施、設備維運,以確保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的利用。然桃園機場近年來軟硬體設施、設備經常出包,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07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的「專業服務費」編列4億9,473萬6千元,以支應包括: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費、講課鐘點及稿費、委託檢驗試驗費、教育訓練費、電腦軟體服務費等其他專業服務費用。經查106年度「專業服務費」共編列4億1,483萬3千元,107年度竟然又比106年度多編列7,990萬3千元,顯有浮編之虞。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相關專業服務費用編列情況,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榛蔚 陳雪生 李鴻鈞

25.經查英國非營利獨立調查機構Skytrax官方網頁之資訊,有關來台旅客對於桃園國際機場之意見內容,其中多有反映機場內部既有餐廳以及商店之相關規劃不佳。爰此,為進一步提升服務旅客之品質,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儘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有關機場餐廳及商店規劃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陳歐珀 林俊憲 鍾佳濱 黃國書 周春米 葉宜津

2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原訂105至108年度辦理「增設智慧型簡易航廈」之工程,經查該簡易航廈之業務迄今並未進行,且目前擴建之第二航廈及新建之第三航廈工程業已納入相關設計。爰此,該簡易航廈工程項目未來是否賡續辦理,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儘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俾以詳細說明。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陳歐珀 林俊憲 鍾佳濱 黃國書 周春米 葉宜津

27.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為國內外旅客出入境重要的國家門面,然近年來機場硬體設施、設備卻經常出包,例如:上週五才發生自動通關系統大當機;日前機場跑道竟然出現多條長達數十公尺的裂縫;亦或是每逢豪大雨來襲,機場內部都會發生漏水或淹水現象,讓桃園國際機場宛如水上機場,雖然交通部一再保證會檢討,避免相關問題再次發生,但仍然無法有效解決相關問題。相關硬體設施、設備的出包,不僅耽誤航班與旅客行程,更讓台灣國際形象蒙羞。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部通盤檢討「桃園國際機場」相關硬體設施、設備之維護,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善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榛蔚 陳雪生 李鴻鈞

28.鑑於提供友善觀光旅遊環境是交通部與桃園機場共同目標,然經相關身心障礙使用者之旅遊經驗反映,國內機場的之友善設施與行政仍有相當程度之改善空間。鑑此,爰針對目前國內各機場相關可改進項目列舉如下:

  (1)針對友善廁所以及警鈴應對部分,除空間上應定期檢測門鎖且進一步調整加寬以外,另應加強機場員工(含約聘雇及外包廠商)的教育訓練,並參考日本經驗建立面對身障者求助之SOP。

  (2)桃園機場與交通部應提供地勤人員在押運貨櫃搬運電動輪椅等大型且有重量的物品時,有關斜坡等設備協助搬運,此舉除可以減少地勤人員可能的工殤,以及托運行李損傷,同時亦應建立海關、航空公司等人員在檢查托運身心障礙國人行李托運之SOP,並以透明化令旅客得知。

  (3)關於路邊接送區部分,建請仿照機捷台北站之設計,劃設無障礙下車區,並針對機場接駁公車部分,具體評估時程逐年改為無障礙公車。

   針對上述建議之對策研擬,建請交通部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主動邀請友善空間推動社群共同討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進度,落實友善身心障礙旅客之目標。

提案人:黃國書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鄭運鵬 李昆澤 鄭寶清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29.鑑於桃園機場近年來相關機電系統與資訊系統問題不斷,在98年桃機系統大當機之後,103年有行李分揀系統當機,近萬名旅客行程受影響;104年停電導致第一航廈的出境大廳、X光安檢線、金屬檢測門與護照查驗櫃檯受影響,造成許多出境的手續都必須由工作人員手動執行、出現安檢員用手電筒檢查旅客行李的狀況;105年陸製X光機「跳黑又當機」、桃園機場自動通關系統故障。除相關機電資訊系統需積極改善外,查桃園機場於相關演習與既有SOP中,均未將相關狀況之旅客安撫納入相關劇本,致每有類似情形發生,相關應變處理之不足均造成桃機形象重傷。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規劃書面報告,包括相關的演習與人員引導SOP。

提案人:黃國書 李昆澤 陳素月 鄭運鵬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鄭寶清 鍾佳濱 葉宜津

3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案數與105年度決算數相較,其中營業收入209.29億元,雖較195.13億元增加14.16億元、增幅7.26%,惟稅後淨利59.47億元,卻較64.11億元減少4.64億元、減幅7.24%,復106年度預算案數與104年度決算數相較,其稅後淨利衰退達16.22%,遠低於營業收入之增幅10.41%。經查,上述稅後淨利衰退原因可能係由於機場公司自102年度預算起編列舉借長期債務36億餘元,加計107年度預算案編列長期債務舉借33億元,以及107年度預計增加短期借款7億餘元等之相關利息費用,惟迄106年9月底因自有資金尚足支應,故尚未實際舉借長期債務,該利息費用預算數高估,導致低估稅後淨利。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對成本或費用之控管,並覈實編列預算,使營業收入之增加實質帶動稅後淨利之成長。

機場公司收支損益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科目

104年度決算數

105年度

決算數

106年度

預算案數

107年度

預算案數

107年度較105年度增減比率

106年度較104年度增減比率

營業收入

175.36

195.13

193.62

209.29

7.26

10.41

營業成本

89.84

102.43

115.03

118.97

16.15

28.04

營業費用

13.91

16.08

18.42

18.34

14.05

32.42

營業外收入

0.83

0.95

0.24

0.23

-75.79

-71.08

營業外費用

0.90

0.33

0.45

0.56

69.70

-50.00

所得稅費用

12.16

13.13

10.21

12.18

-7.24

-16.04

稅後淨利

59.38

64.11

49.74

59.47

-7.24

-16.22

 ※註:1.資料來源,機場公司107年度與106年度預算書,預算中心整理。

提案人:林俊憲 黃國書 鍾佳濱 周春米

    陳素月 鄭運鵬 趙正宇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3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便利旅客,自機場捷運於106年2月通車以來,在機捷台北車站開始進行預辦登機的服務,惟目前僅針對4家國籍航空開放服務,開辦至今服務量仍未達成桃機公司預估之每日1千件行李服務量(7、8月暑假運量高峰期每日平均行李件數僅 384 件與 433 件)。數據指出,目前我國預辦登機服務利用人次中,六成為我國民眾利用,四成為境內也有預辦登機服務之港澳客利用,而香港國際機場目前有68家航空公司設有預掛行李櫃台,由此可見,若欲提升旅客使用桃園國際機場預辦登機服務之數量,勢必需要增加合作公司名單。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研擬增加開放預辦登機之航空公司之具體方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黃國書 鍾佳濱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鄭寶清葉宜津 呂孫綾  

32.桃園機場之準點率在航空情報資訊機構(OAG),機場準點率為489個機場中排名第396名,位居後段班。而依美國分析全球航空資料的FlightStats網站,評比桃園機場準點率卻僅有59%。但桃園機場,對於如何提高航班準點率完全沒有積極作為,甚且機場告示牌於確定遲延後才會打出delay訊息,完全無預先告知功能。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要求各航空公司或航管單位,於得知班機誤點訊息時,應即時告知,並儘量告知旅客延誤原因。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陳素月 鍾佳濱鄭運鵬 黃國書 葉宜津

33.臺灣桃園國際機場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計畫係「第三航站區開發之先期要徑工程,需於啟動第三航站區建設前完成」,而據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另編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截至107年度累計已編預算126億8,399萬8千元,完工期程為111年12月,如臺灣桃園國際機場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延後至108年12月完工,尚需注意是否影響第三航站區之建設期程,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加速執行,並妥適控管工程進度與施工品質,以避免延宕機場園區之整體開發時程。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鄭運鵬

    鍾佳濱 黃國書 葉宜津

34.機場公司自102至105年度決算機場旅客服務人次增幅分別為10.29%、16.62%、7.45%與9.94%,航空器服務架次增幅依序為7.46%、7.53%、5.90%與10.52%,雖107年度預算所編營運量較106年度預算增加5.30%與10.75%,惟較105年度決算成長比率僅3.00%與6.01%,低於近年度決算成長幅度。

綜上,機場園區實施計畫之預估運量為機場專用區發展建設與營運之依據,相關建設計畫係配合運量預測及園區發展時程推動,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參酌過去運量預測平均成長率及近年決算成長幅度,覈實估算編列107年度預算所編機場旅客服務與航空器服務之營運量為宜。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鄭運鵬 黃國書 葉宜津

35.未來5年,桃園機場公司將有第三航站發包、免稅店換約以及第三跑道等動輒千億元之重大工程、換約之採購,惟目前由於業界間彼此黑函攻訐不斷,本於「招商作業無瑕疵、不法事件零容忍」,任何決策與程序都應公開透明,以維持政府信用。要求在任何案件決標之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內部任何員工與廠商接觸(包含立法院協調會)都必須有政風人員在場,並做成會談紀錄,以確保招商的公平性,為避免同仁受到威脅利誘產生瓜田李下之行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即刻制定違規之處分標準。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林俊憲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趙正宇 黃國書 葉宜津

36.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決算數賸餘數高達2,241,423千元,106年度預算數為1,278,805千元,107年度預算數為1,970,792千元,歷年之累計賸餘107年底將高達7,202,504千元。經查觀光發展基金之支出每年約在60億元上下,以107年度預算為例,若是機場服務費收入減收12億元,亦足以支應年度支出所需,尚有7億元之賸餘。

  然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興建第三航站工程預算規模為新台幣746.89億元,資金來源自有資金373.44億元,外界資金373.45億元。未來的整體機場園區綱要計畫(第三跑道及衛星廊廳)預估需求經費2,000億元,都必須對外舉債。未來面臨利息及本金償還之資金壓力,造成流動資產不足之問題,將連動影響盈餘及對地方政府之分配額度,又經估算觀光發展基金機場服務費收入每年減收12億元亦足以應付所需,爰要求交通部對於機場服務費之分配重新檢討,研議自108年起機場服務費分配比例40%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60%分配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補充桃機公司之流動資產,增加還本付息之能力。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鍾佳濱 葉宜津

37.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為我國最大之國際機場,107年運量旅客預計達4,300萬人次,航空器服務預計達25萬架次,惟查 「第二航廈擴建工程」、「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均延至108年完工,遂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控管勞工安全及施工品質,且在不影響旅客權益下,審慎評估工程進度,避免工期估算錯誤。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以上工程進度及品質,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鍾佳濱 周春米 陳素月 鄭運鵬

    趙正宇 黃國書 葉宜津 呂孫綾

38.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經常能看到民眾坐在行李箱上,在出境大廳也常見民眾靠在牆邊滑手機,甚至年紀較大的民眾因為怕坐行李箱危險,只能坐在柱子旁的不銹鋼護欄,表情相當無奈。資深氣象主播李富城在臉書上抱怨,桃機出境大廳椅子被拆掉,讓年紀大的人只能站著等毫無人性。桃機雖回應因為空間不足,只能在兩側安排40張座椅,但相較空間可能更小的松山機場和小港機場,出境大廳卻都有成排的椅子。曾拿下最佳機場服務的桃機公司,服務品質受到外界質疑,提供更舒適、符合人性的候機環境,儼然仍有檢討的空間。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機場航廈出境大廳增設座椅符合人性需求之書面檢討報告,以有效解決候機人士的不便。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李昆澤

    鍾佳濱 黃國書 周春米 葉宜津

39.有鑑於桃機第二航廈問題頻傳,漏水、停電、當機樣樣來,引發外界批評。交通部王國材次長日前透露,桃園機場已在評估等第三航廈109年完工後將封閉第二航廈整修2年,然這項訊息被航空公司及廠商視為「災難」?諸如第二航廈的免稅商店經營期限107年屆滿,最近將展開招標作業,如果在啟用初期110年航廈要全面封閉,得標廠商僅3年左右的經營期,廠商要不要花大把鈔票投入裝修不無疑問,終究可能損及旅客權益。又第三航廈啟用後,第二航廈封閉大修期間,第一及第三兩座航廈能否擔負起整個桃園機場的運能容有疑慮?萬一運能不足,絕對是航空公司及旅客的災難。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擬封閉整修之完整書面評估報告,俾利立法院有效監督,也避免影響旅客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鍾佳濱 黃國書 周春米 葉宜津

40.有鑑於立法院審議104與105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時曾作決議,要求機場公司積極辦理土地利用活化,以創造收益,不宜任其閒置。惟迄106年8月底,機場公司尚有圓山空廚等面積1萬2,861.98平方公尺(約3,891坪)建物處於閒置狀態。然機場公司使用之土地尚需支付龐大租金予民用航空局,但迄106年8月底竟有3筆將近4千坪之建物仍處閒置狀態,徒增租金支出,允宜積極檢討妥處以提升資產運用效益。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進報告,以避免不當之開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鄭運鵬 鍾佳濱 黃國書 周春米 葉宜津

41.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然桃機公司107年度預算編列本期淨利59億4,667萬9千元,雖較106年度預算案數49億7,445萬2千元成長,惟較105年度審定決算64億1,143萬9千元減少,且該公司107年度毛利率、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等獲利、投資報酬競爭力相關指標,均較104年度決算數下降,凸顯預算編列欠覈實或該公司預估未來獲利能力與服務競爭力下跌。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獲利能力之書面檢討報告,俾提升營運績效。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鍾佳濱 黃國書 周春米 葉宜津

42.經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預算「營業收入」達209億2,840萬元,較104年度決算數175億3,572萬1千元增長約19.34%。但桃園機場公司107年度稅後淨利59億4,667萬9千元,較104年決算數59億3,811萬1千元,只增長約0.13%,顯見桃園機場公司營業收入的增加未能實質帶動稅後淨利之成長。

另查,桃園機場公司107年度毛利率、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等獲利、投資報酬競爭力指標,分別訂為43.15%、34.39%、28.41%、12.68%、16.02%,均較103至105年度各年度決算數為低,顯見桃園機場公司對於未來獲利能力與競爭能力略為悲觀。

鑑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前段明文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桃園機場公司應檢討何以營業收入增加卻未能實質帶動稅後淨利成長,及未來獲利能力與競爭能力如何提升,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機場公司近5年度相關投資報酬衡量指標概況表

單位:%

項目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毛利率

44.43

48.77

47.51

40.59

43.15

營業利益率

36.24

40.83

39.27

31.08

34.39

淨利率

30.71

33.86

32.86

25.69

28.41

總資產報酬率

14.55

16.51

16.57

11.82

12.68

業主權益報酬率

18.11

20.57

20.12

14.57

16.02

    1.資料來源,機場公司107年度預算書。

    2.103至105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06與107年度為預算案數。

提案人:周春米 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陳素月 鄭運鵬 趙正宇 黃國書

    鍾佳濱 鄭寶清 葉宜津

43.鑑於桃園機場公司旅客運量日益增加,據統計桃機公司106年10月單月入境旅客達191萬6,395人次、出境人數達193萬4,127人次,較105年同期分別增長10.72%及11.17%。但每逢入境航班尖峰時段,桃機公司航廈入境大廳路緣接送區都會排滿車輛違停併排,不但讓來台外籍旅客對臺灣留下交通混亂的印象,也容易造成交通危險。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出入機場動線及旅客接送區設置之現況,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加強宣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鄭運鵬 趙正宇 鄭寶清 李昆澤鍾佳濱 黃國書 葉宜津 呂孫綾

44.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為24小時營運之國家大門,105年旅客高達4,230萬人次,據統計目前桃園機場晚間23時至次日7時間,第一航廈有7千3百多位旅客在航廈內停留,占全天旅客量的14.9%;第二航廈則更8千2百多位旅客,占全天旅客的13%。然而該時段高達1萬5,561人在機場,卻僅有統一超商及萊爾富等2家便利商店維持營業,以致搭乘清晨航班出境旅客,到機場等候航班時無處餐飲或購物,只能枯等報到,不僅閒置航廈非管制區寶貴的商業空間,更與其它國際標竿機場服務水準相去甚遠。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於3個月內規劃凌晨時段提供相關飲食服務,具體提升航廈商業空間使用效率,俾利增加收入及滿足越來越多的轉機及出境旅客需求。

提案人:陳素月 林俊憲 黃國書 周春米  鄭運鵬 趙正宇 鍾佳濱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呂孫綾

45.臺灣桃園國際機場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計畫,係「第三航站區開發之先期要徑工程,需於啟動第三航站區建設前完成」,原計畫期間自103年1月至106年12月,惟因工程進度未如預期,於105年11月10日核定修正延後計畫完工期程至108年12月。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截至107年度累計已編預算126億8,399萬8千元,完工期程為111年12月,如臺灣桃園國際機場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延後至108年12月完工,是否影響第三航站區之建設期程,是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對工程執行進度之控管,並嚴控施工品質,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46.第二航廈擴建工程計畫目標係為銜接至第三航廈完工啟用前,旅客持續成長之空間與設施擴充,以紓解第三航廈完工前機場容量嚴重不足之問題。

第二航廈擴建工程無法按原訂期程於106年12月完工,而延後至108年12月完工,將影響現有航廈服務旅客品質,且追加總經費比率超逾1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對資本支出計畫之先期規劃與成本效益評估,以及預算與工程執行能力,未盡周延確實,應於1星期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47.有鑑於低成本航空市場發展蓬勃,已經改變人們搭機的方式與目的地的選擇,使傳統航空業者面臨調降機票價格和增設據點的轉型壓力。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統計,2016年低成本航空全球載客量首次超過10億人次,幾乎占所有搭機旅客數的30%,南亞及東南亞地區低成本航空載客數更分別高達57.2%及52.6%;惟低成本航空於桃園國際機場市占率僅16.8%,仍低於亞太地區平均值,恐影響新南向國家旅客來臺選擇及意願,不利政府政策推行,故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升桃園國際機場之低成本航空市占率以及可能帶來之效益進行評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5年

106年(1-10月)

LCC航班數(架次)

36,275

38,861

LCC旅客數(人次)

6,044,388

6,234,018

桃機航班數(架次)

244,464

204,067

桃機旅客數(人次)

42,296,322

37,172,828

架次占比(%)

0.148385856

19.0%

人數占比(%)

14.3%

16.8%

提案人:林俊憲 黃國書 趙正宇 周春米 陳素月 鄭運鵬 鄭寶清 鍾佳濱李昆澤 葉宜津

12月20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2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2、 親民黨黨團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3月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3、 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0月2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4、 委員邱志偉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2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5、 委員楊鎮浯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5月3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6、 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2月2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7、 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8、 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5月3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9、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5月3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10、 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5月3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5月3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5月1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2月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五、委員鄭運鵬等25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2月2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4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2月2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0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5月3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決議:

一、委員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交通部建議條文,列入紀錄,如有委員對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補簽,列入紀錄。

二、討論事項第7案及第10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討論事項「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第1至第19案,除第7案及第10案外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運鵬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林俊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行政院提案第一項第二十六款修正為:「二十六、遙控無人機:指自遙控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或以自動駕駛操作或其他經民航局公告之無人航空器。」。

(二)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增訂第七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三、第三十四條條文:

(一)照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通過。

(二)說明修正為:「鑑於牲畜、飛鴿、鳥類、風箏等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及無人機侵入機場影響飛安,然目前國內機場針對排除侵入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區域之非生物類危害飛行安全物體並無相關法源,以致於發生相關事故後必須等候危安物體離開方能繼續機場、航空站、飛行場之運作功能。是故,為提供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排除相關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法源,爰修正本條次。」。

四、第四十條條文:依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及委員林俊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第三項修正為:「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季將航空器機齡、飛航時數、最近一次重大維修紀錄及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時數分布等資料交由民航局公布,作為乘客選擇之參考。」。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五、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照委員李昆澤等21人提案通過。

七、第四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四十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依委員鄭運鵬等25人提案及委員鄭運鵬等9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四十九條之一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設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公益性獨立董事應報請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之。其資格、條件、職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十、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一、第五十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二、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三、第六十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四、第七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五、第七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六、第七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七、第九十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八、第九十九條之八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九、增訂第九章之二章名:照行政院、親民黨黨團、委員李昆澤等23人及委員邱志偉等23人提案通過。

二十、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十一、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鍾佳濱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九十九條之十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二十二、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一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鄭運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九十九條之十一 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二十三、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二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十四、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三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李昆澤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行政院提案第七項修正為:「未經同意於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但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二)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十五、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四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十六、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五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十七、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六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十八、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鍾佳濱等5人及委員鄭運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九十九條之十七 遙控無人機之分類、註冊(銷)、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試飛、操作人員年齡限制、體格檢查與操作證之發給、飛航活動之申請資格、設備與核准程序、操作限制、活動許可、費用收取、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與通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二十九、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八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十、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九條文:依親民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四、委員邱志偉等23人提案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四及委員李昆澤等23人提案增訂第九十九條之十五通過,並調整條次:

「第九十九條之十九 第九十九條規定,於遙控無人機準用之。」。

三十一、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依委員蘇震清等23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三十二、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三十三、第一百零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三十四、第一百零八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三十五、增訂第一百十條之三條文:依委員楊鎮浯等17人提案,配合對行政院提案第一百十二條及委員鄭運鵬等4人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修正動議之修正,並經修正為:

「第一百十條之三 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執行業務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執行,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十六、第一百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十七、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鄭運鵬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行政院提案第四項修正為:「民用航空運輸業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有關機關廢止其登記。」。

(二)行政院提案第五項修正為:「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執行業務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執行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十八、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不予增訂。

三十九、增訂第一百十八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十、增訂第一百十八條之二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十一、增訂第一百十八條之三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鄭運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違反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有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飛航活動之活動許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等事項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四十二、增訂第一百十八條之四條文:不予增訂。

四十三、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照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通過。

四十四、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不予增訂。

四十五、增訂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十六、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九條之九至第九十九條之十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四十七、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民航法修正後無人機納入管理將影響釣客休閒使用之權益,主管機關應儘速與相關單位及地方政府研議相關規範,訂定符合釣客休閒使用又不影響飛航安全等相關規定之辦法,以維民眾休閒之權益。

提案人: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鄭寶清 周春米 劉櫂豪 葉宜津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鑑於民用航空法即將修法通過,其中有關納管遙控無人機部分,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主管機關實有必要與地方縣市政府、相關團體及民眾對於修法後之相關規定進行協調溝通,現因該法於正式施行前仍有一定之緩衝時間,為此,建請民航局應於該法修正後法律正式施行前之緩衝時間內,會同地方政府、相關團體及民眾,召開「有關遙控無人機管理與登記事宜」說明會,於會中說明修法內容,廣宣法令有關無人機之登記規範,藉以凝聚民意,降低法令施行後之衝突。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黃國書周春米 陳素月 林俊憲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