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38分

下午2時至2時47分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 2 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運鵬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黃國書 陳歐珀 周春米 鍾佳濱 徐榛蔚 陳素月

陳雪生 李鴻鈞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焜裕 劉世芳 曾銘宗 陳怡潔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蕭美琴 賴瑞隆 林岱樺

張宏陸 羅致政 黃偉哲 王定宇 邱議瑩 黃國昌

吳志揚 呂玉玲 王惠美 林德福 施義芳 高金素梅

邱志偉 蘇震清 陳明文 蔣萬安 葉宜津 蔣乃辛

孔文吉 蔡易餘 黃昭順 鍾孔炤 羅明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顏寬恒

周陳秀霞 姚文智 趙天麟 張麗善 呂孫綾 李彥秀

劉櫂豪 劉建國 徐永明 吳玉琴 吳思瑤 管碧玲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昶佐 陳賴素美

委員列席49人

列席官員: 10月2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 長

賀陳旦

路政司

司 長

陳文瑞

郵電司

司 長

王廷俊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總務司

司 長

吳舜龍

會計處

處 長

張信一

統計處

處 長

劉瑞文

政風處

處 長

陳康生

人事處

處 長

蔡英良

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執行秘書

李明慧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兼任)

大陸事務處理小組

執行秘書

鐘清達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執行秘書

謝銘鴻

管理資訊中心

簡任技正

陳玨玎

科技顧問室

簡任技正

陳玨玎

公路總局

局 長

陳彥伯

民用航空局

局 長

林國顯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曾大仁

總 經 理

蕭登科

觀光局

局 長

周永暉

運輸研究所

所 長

吳玉珍

國道高速公路局

局 長

趙興華

國道新建工程局

局 長

趙興華

(兼代)

高速鐵路工程局

局 長

胡湘麟

鐵路改建工程局

局 長

胡湘麟

(代理)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 長

鹿潔身

航港局

局 長

謝謂君

中央氣象局

副 局 長

葉天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吳盟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總 經 理

陳憲着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江耀宗

營 運 長

陳 強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資深副總

張 揚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謝志堅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鄭 優

總 經 理

謝繼茂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局 長

黃榮清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專門委員

黃如妙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 局 長

陳耀維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副 處 長

王秋惠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簡任技正

金肇安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 局 長

李政安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簡任技正

張俊雄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總 經 理

陳凱凌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副 局 長

熊萬銀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 局 長

周德利

10月5日(星期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宏謀

副主任委員

顏久榮

主任秘書

蘇明通

企劃處

處 長

陳尤佳

技術處

處 長

林 傑

工程管理處

處 長

何育興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執行秘書

黃淑嬌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執行秘書

蕭家興

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

執行秘書

連振賢

秘書處

代理處長

張文富

法規會

執行秘書

張明珠

人事室

代理主任

蔡富雄

主計室

主 任

林佳欣

主 席:陳召集委員素月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10月2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報告後,計有委員鄭運鵬、李昆澤、洪慈庸、鄭寶清、林俊憲、周春米、陳歐珀、鍾佳濱、黃國書、王定宇、徐榛蔚、陳素月、陳雪生、李鴻鈞、鄭天財Sra.Kacaw、蕭美琴、施義芳、邱志偉、黃國昌、李彥秀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李彥秀、趙正宇、徐榛蔚及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7項:

一、鑑於國道1號台中王田至彰化埔鹽路段,為我國國道易壅塞之瓶頸路段,主要癥結點在於中部地區用路人多為短途使用,且彰化縣境內僅一條國道,致使兩條西部國道用路人均大量使用,致使時常發生塞車之情事,爰要求交通部責成國道新建工程局盡速辦理「國道1號臺中至彰化路段興建高架道路之先期評估作業」,並於1年內提出評估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周春米 鍾佳濱

二、有鑑於交通部係全國交通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職掌路運、海運、空運、觀光、郵政及氣象等業務,且主管法規數1067 (法律及法規命令數:523、行政規則數:544),於各部會中名列前茅;舉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公路法、大眾捷運法等,均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適切而即時的法令解釋、檢討及修正等法制工作,可謂極為重要。然目前各大部會中,僅交通部未設正式法制單位,而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法律事務;交通部主管法規數量如前所述之多,關係民眾權益至深且鉅,此等編制實屬輕重失衡。據瞭解,行政院組改後,交通部將設5個輔助單位(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相關規劃尚未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輔助單位上限,實可慎重考慮增設正式法制之輔助單位。爰決議要求交通部於組織改造完成前,應儘速研議成立「法律事務司」或「法制處」之設置,以健全組織編制,進而全面提升法律事務之處理品質。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三、鑑於夜間行駛國道風險較高,夜間用路人係以貨運物流、客運業者等職業駕駛人,請交通部研議國道夜間不收費常態化可行性及相關配套措施,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周春米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四、鑑於交通部現行對慢車未行管理,致本該是相對安全的慢車,肇事率及嚴重性與日遽增,尤其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後的超速問題尤其嚴重、甚至有肇事後致生損害而求償無門之情事。為確保國人用路安全,爰要求交通部應針對國人使用慢車之現況進行調查,以及研究電動自行車搭載乘客、配戴安全帽與否、是否將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責任保險之對象等議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林俊憲 鄭寶清 洪慈庸鍾佳濱 李昆澤 陳素月

五、鑑於中部地區與澎湖間之交通往來長期以降只能依靠少量的飛機航班,抑或是必須移動至搭乘嘉義布袋之船班航線,明顯未以觀光發展作為主要考量。參考林佳龍市長於今年提出「台中港2.0」概念,而台中港區在港務公司的努力下明年將會有全台第一個大型水岸購物中心落成,預期也會成為未來台中地區觀光客新興的購物休閒的選擇,是故,為擴大台中港區之觀光效益,打造台中與澎湖間的觀光連結動線,建請交通部責成航港局主導,協調港務公司、觀光局、公路總局與台中市政府配合規劃,於明年年底前開闢台中-澎湖之船班航線與台中港-清泉崗機場-台中市區之雙港輕軌先導路線,完善中部地區觀光路網,並做為未來中部地區海陸結合之旅遊套裝行程之基礎。

提案人: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連署人: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鍾佳濱 陳素月

六、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關站評估招標案,因第三航廈完工期尚久,且未有確切工程進度與完工規劃,桃園機場公司董事長曾大仁卻透過新聞,公開釋出可行性評估結論,疑有「浮濫採購或驗收不實」之質疑,明顯失當,應立即檢討、停標。

提案人:陳歐珀 洪慈庸 趙正宇 周春米鄭運鵬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鍾佳濱

七、最近5年來的機車自摔案件數,高居每年機車肇事案件的10%以上,主因是目前我國路面標線的防滑係數過低,斑馬線劃設間距過短,是以下雨天時,容易造成機車打滑。有鑑於我國路面標線防滑係數訂於45BPN,不如日本的65BPN,為求保障機車騎士行車安全,提案要求交通部應於2個月內檢討交通部的「交通工程規範」,應將路面標線的防滑係數提高至65BPN以上及斑馬線劃設間距從現行40公分放寬到80公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藉以保障用路安全。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林俊憲 洪慈庸

10月5日(星期四)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鄭寶清、趙正宇、鄭運鵬、陳雪生、鍾佳濱、陳歐珀、黃國書、林俊憲、陳素月、李鴻鈞、鄭天財Sra.Kacaw、徐榛蔚、劉世芳、洪慈庸、鍾孔炤、孔文吉、吳思瑤、吳玉琴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周春米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4年提出「道路工程品質精進抽查計畫」,隨機抽查各機關已驗收完成的資料,抽驗瀝青混凝土厚度與平整度是否符合規定。104年的計畫「厚度」抽檢數42件,「平整度」抽檢數19件,共61件。105年計畫「厚度」抽檢數66件,「壓實度」抽檢數9件,共75件,兩位數的抽驗件數與實施的道路工程數目相較,比例非常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身為三級品管之查核機關,且全國鋪路工程何其多,爰此,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增加抽檢次數,並持續進行計畫。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二、我國刻推出許多軌道建設計畫,為帶動國內軌道相關產業技術提升及發展,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及宣導如何於符合政府採購協定規定,設計有利國內廠商參與機制,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趙正宇

三、為加速活化低度利用公共設施,充分發揮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2個月內督導盤點各部會提報之公共設施及目前阻礙活化方案之法規、命令等,以利促進活化方案。

指標型閒置公共設施,如高雄興達港、南投中興新村、橋頭新市鎮開發,甚至如眷村文化保存、滯洪水利設施等,皆是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之重要政策,故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督導此政策,並盡速如期彙整,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提案人:鄭運鵬 鍾佳濱 陳素月 劉世芳

四、有鑑於全國各地尤以都會區外,仍嚴重缺乏共同管道,導致有線電視電纜及其他線路無處可附掛,嚴重影響業者經營及消費者權益,尤以花蓮、台東及偏鄉地區之中央主管道路更為嚴重。依據「共同管道法」之規定,各項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作為督導重大公共建設工程期程及執行之管控主管機關,應儘速會商共同管道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其他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交通部、經濟部等單位,儘速由政府建置共同管道。以花蓮為例,現交通部正進行台9線道路拓寬及台灣電力公司進行之台電防災行電桿地下化等工程,應由政府負責建置共同管道,提供各項公共設施管線使用。

提案人:徐榛蔚

連署人:陳雪生 鄭運鵬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