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26分

下午2時30分至5時13分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38分

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洪慈庸 黃國書 鍾佳濱 周春米 徐榛蔚 陳素月 林俊憲

陳雪生 李鴻鈞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曾銘宗 葉宜津 江啟臣 蕭美琴 徐永明 鄭天財Sra.Kacaw 吳志揚 黃偉哲 孔文吉

馬文君 林麗蟬 李彥秀 邱志偉 陳明文 蔡易餘 劉世芳 蘇震清 張麗善 鍾孔炤 蔣萬安 黃昭順 羅明才 陳怡潔 盧秀燕 周陳秀霞 姚文智 賴瑞隆

陳賴素美 王惠美 劉櫂豪 呂玉玲 顏寬恒 陳亭妃

張宏陸 王榮璋 何欣純 蔣乃辛 高金素梅 吳焜裕

許毓仁 呂孫綾 林為洲

委員列席43人

列席官員: 10月11日(星期三)

交通部 常務次長 祁文中

主任秘書

林繼國

路政司

司 長

陳文瑞

副 司 長

張舜卿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觀光局

局 長

周永暉

公路總局

副 局 長

許鉦漳

民用航空局

副 局 長

方志文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李建國

內政部消防署

專門委員

邱景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專門委員

王雅芬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

專門委員

張麗雪

專技考試司

科 長

楊文宜

經濟部商業司

專門委員

許福添

專 員

杜水龍

法務部

參 事

劉英秀

10月12日(星期四)

交通部

部 長

賀陳旦

常務次長

祁文中

路政司

司 長

陳文瑞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執行秘書

謝銘鴻

科技顧問室

主 任

王穆衡

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

許宏達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局 長

趙興華

公路總局

副 局 長

黃運貴

運輸研究所

研 究 員

孔垂昌

衛生福利部

主任秘書

王宗曦

社會及家庭署

副 署 長

祝健芳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科 長

曾淑芬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副 組 長

江義益

科 長

劉振安

警 務 正

楊漢鵬

警 務 正

杜志強

國道公路警察局

局 長

周威廷

科 長

吳燕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專門委員

紀勝源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專門委員

吳盛崑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交通工程科

科 長

王丞達

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代表

黃雅雯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秘 書 長

滕西華

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

秘 書 長

施雍穆

主 席:鄭召集委員運鵬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10月11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3月3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2、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2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3、 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0月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4、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29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5、 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6、 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19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7、 審查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1月3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8、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5月3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9、 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10、 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0月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由委員盧秀燕、林德福、洪慈庸代表時代力量黨團、陳歐珀及陳素月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觀光局局長周永暉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李昆澤、鄭寶清、陳歐珀、趙正宇、徐榛蔚、洪慈庸、黃國書、鍾佳濱、周春米、葉宜津、陳素月、林俊憲、陳雪生、李鴻鈞、鄭運鵬、王惠美、蕭美琴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討論事項第3、4、7、8案,另定期繼續審查。討論事項第 1、2、5、6、9、10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鄭運鵬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1、 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1) 第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2) 第六條條文:

1. 第一項: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2. 增訂第二項,依委員黃國書等19人提案,並經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觀光地區之新增、變更與劃設進行評估並公告。」。

3. 增訂第三項,依委員黃國書等19人提案,並經修正為:「前項評估得接受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團體提報。」。

4. 第四項:現行法第二項未修正,項次遞移為第四項。

(3) 第二十九條條文:

1. 第一項,依委員陳歐珀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為:「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

2. 第二項: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3. 現行法第三項條文予以刪除。

(4) 第三十一條條文:

1. 第一項及第二項: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2. 增訂第三項,依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並經修正為:「辦理活動及出租場地之觀光遊樂業,應依活動參與人數,分級投保責任保險。」。

3. 第四項:依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現行法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並經修正為:「第一項、第二項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及第三項分級責任保險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5) 第三十二條條文:

1. 第一項:依委員鄭運鵬等20人提案,並經修正為:「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

2. 第二項及第三項: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3. 第四項:依委員鄭運鵬等20人提案,並經修正為:「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已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取得執業證者,得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繼續執行業務。」。

4. 第五項:修正為:「第一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6) 第五十三條條文,依委員陳歐珀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或第二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七)第五十五條條文,依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或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

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者,依前三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

違反前四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

(八)第五十七條條文:

1. 第一項及二項: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2. 第三項:依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並經修正為:「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9) 第六十五條條文,依委員陳素月等16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六十五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以停止營業、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或處罰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主管機關應按月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其違規事項。」。

10月12日(星期四)

邀請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就「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壅塞之分析與改善對策及開放550CC以上紅牌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交通部部長賀陳旦、衛生福利部次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就「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停車亂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兩項報告案由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趙興華、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江義益等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李昆澤、葉宜津、洪慈庸、陳歐珀、周春米、黃國書、鍾佳濱、徐榛蔚、林俊憲、陳素月、陳雪生、李鴻鈞、鄭運鵬、蕭美琴、吳焜裕、王榮璋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等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徐榛蔚、趙正宇、許毓仁、林為洲及張宏陸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下午由身障團體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代表黃雅雯、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秘書長施雍穆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秘書長滕西華表達意見後,委員李昆澤、鄭寶清及林俊憲等3人與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進行詢答,另由召集委員鄭運鵬作補充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有鑑於陸客來台人數減少,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東南亞觀光客來台人數上升。交通部觀光局辦理「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考照培訓」及「稀少語旅遊輔助人員訓練」,因應業者缺乏稀少語專業人才,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局規劃常態辦理相關課程,建立稀少語別人才資料庫。並於1個月內,將上開政策辦理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榛蔚 陳雪生 李鴻鈞 林麗蟬

二、國道高速公路易回堵交流道出口增設高解析攝影機,經一年的統計顯示有助減少交通事故,惟目前僅設立5處,若要增設位置,面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人力不足及罰單通知書所需郵資不足而無法增設。經查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有關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之案件罰鍰收入83%,歸屬公路總局收入,17%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因國道改善措施而增加支出,卻無相對收入。因此,有關國道高速公路改善措施,如增加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支出,當年度不足部分,報院核定後由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補貼支付,次年度後由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循年度預算編列。

提案人:鄭運鵬 李昆澤 陳歐珀 周春米

三、針對有心從事合法計程車業務之司機,卻因執業登記證考試名額限制而難以儘速合法轉業之問題,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研議考試名額限制應否放寬,加速納管白牌車司機成為合法之多元化計程車司機,以落實乘客之搭車安全管理及保障,並為計程車產業發展注入新動力。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周春米

四、有鑑於大南澳陸橋以高架方式跨越南澳平交道、其末端銜接蘇花改,已於106年10月1日竣工通車,但通車後禁止機車通行,而有剝奪騎士使用該段路權之嫌。按蘇花改第一階段蘇澳到東澳段預計明年初通車,現行蘇花改道路編制不屬快速道路等級以上,實無禁止騎士通行之理由。爰決議要求交通部於蘇花改第一階段通車前2個月,提出250CC以上機車開放通行之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於蘇花改第二階段通車前2個月,提出125CC以上機車開放通行之可行性評估報告,以確保機車騎士之路權使用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鍾佳濱 周春米

五、蘇花改工程「大南澳陸橋」已於本月1日通車,然因其末端銜接蘇花公路改善工程之路段,因此暫不開放機車通行。經查,我國限制車輛(汽、機車)進入特定路段之相關法規有三:《公路法》第60條針對公路災害、維修時,可禁止車輛通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92條禁止機車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列舉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之項目,而其餘法規皆未明確規定機車不得行駛於一般省道(大南澳陸橋、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路段皆為省道)上;亦即,「禁行機車之規定」當前並無法源之依據。有鑑於機車騎士有其道路使用權利,而長隧道之道路安全亦不容忽視,爰建請交通部應針對當前「禁行機車之規定」進行通盤性之檢討,無論檢討後之結果如何,皆應明確告知用路人,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同時保障用路人之通行權益。相關檢討、重評估報告請於蘇花改第一階段通車前2個月,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鄭寶清 周春米 李昆澤 蕭美琴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