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2時38分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9分
下午2時3分至5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9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趙正宇 鍾佳濱 李昆澤 洪慈庸 陳歐珀 林俊憲 鄭運鵬 周春米 黃國書 陳素月 李鴻鈞 陳雪生 徐榛蔚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怡潔 葉宜津 鄭天財Sra.Kacaw 吳志揚 孔文吉 林德福 王惠美 洪宗熠 蔣乃辛 黃昭順 何欣純 呂玉玲 顏寬恒 蔡易餘 Kolas Yotaka 周陳秀霞 蕭美琴 姚文智 劉櫂豪 鍾孔炤 劉世芳 羅明才
陳明文 顏寬恒 呂孫綾 陳賴素美 賴瑞隆 江啟臣
林麗蟬 吳焜裕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官員: 11月6日(星期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詹婷怡 |
主任秘書 |
蕭祈宏 |
|
綜合規劃處 |
處 長 |
王德威 |
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 長 |
羅金賢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 長 |
陳國龍 |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
處 長 |
陳崇樹 |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處 長 |
黃金益 |
法律事務處 |
處 長 |
謝煥乾 |
北區監理處 |
處 長 |
溫俊瑜 |
中區監理處 |
處 長 |
黃琮祺 |
南區監理處 |
處 長 |
劉豐章 |
人事室 |
主 任 |
黃靜華 |
政風室 |
主 任 |
張一民 |
秘書室 |
主 任 |
石博仁 |
主計室 |
主 任 |
陳勁欣 |
電信偵查大隊 |
大 隊 長 |
鄭鴻志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研究委員 |
黃耀生 |
科 長 |
戴群芳 |
11月8日(星期三)
(上午)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黃煌煇 |
資深飛安調查官 |
王興中 |
|
事故調查組 |
副資深飛安調查官 |
蘇水灶 |
飛航安全組 |
副資深飛安調查官 |
任靜怡 |
調查實驗室 |
副飛安調查官 |
官文霖 |
人事 |
秘 書 |
廖捐惠 |
主計 |
參 議 |
楊美圓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局 長 |
林國顯 |
飛航標準組 |
組 長 |
林俊良 |
空運組 |
組 長 |
韓振華 |
飛航管制組 |
組 長 |
薛少怡 |
航站管理小組 |
副 組 長 |
謝金玫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研究委員 |
黃耀生 |
(下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詹婷怡 |
主任秘書 |
蕭祈宏 |
|
綜合規劃處 |
處 長 |
王德威 |
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 長 |
羅金賢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 長 |
陳國龍 |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
處 長 |
陳崇樹 |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處 長 |
黃金益 |
法律事務處 |
副 處 長 |
黃文哲 |
北區監理處 |
處 長 |
溫俊瑜 |
中區監理處 |
處 長 |
黃琮祺 |
南區監理處 |
處 長 |
劉豐章 |
人事室 |
主 任 |
黃靜華 |
政風室 |
主 任 |
張一民 |
秘書室 |
主 任 |
石博仁 |
主計室 |
主 任 |
陳勁欣 |
電信偵查大隊 |
大 隊 長 |
鄭鴻志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研究委員 |
黃耀生 |
科 長 |
戴群芳 |
11月9日(星期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吳宏謀 |
副主任委員 |
顏久榮 |
|
主任秘書 |
蘇明通 |
|
企劃處 |
處 長 |
陳尤佳 |
技術處 |
處 長 |
林 傑 |
工程管理處 |
處 長 |
何育興 |
秘書處 |
專門委員代處長 |
張文富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參事兼執行秘書 |
黃淑嬌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
技監兼執行秘書 |
蕭家興 |
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 |
技監兼執行秘書 |
連振賢 |
法規委員會 |
專門委員兼執行秘書 |
張明珠 |
人事室 |
代理主任 |
蔡富雄 |
主計室 |
主 任 |
林佳欣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專門委員 |
許永議 |
主 席:鄭召集委員運鵬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林立偉 薦任科員 洪翎宜 科 員 黃玉如
11月6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2、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3、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本日會議所列各項議程,合併詢答。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報告後,計有委員陳歐珀、趙正宇、鍾佳濱、李昆澤、洪慈庸、鄭寶清、林俊憲、葉宜津、周春米、黃國書、陳素月、李鴻鈞、鄭運鵬、洪宗熠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劉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11月8日(星期三)
上午:
邀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煌煇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
(本日上午會議所列各項議程,合併詢答。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煌煇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陳歐珀、洪慈庸、鍾佳濱、李昆澤、趙正宇、林俊憲、黃國書、周春米、陳雪生、葉宜津、陳素月及鄭運鵬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煌煇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及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上午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四、107年度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4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5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5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6,009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581萬3千元。經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審查決議,飛安會建置之「飛安自願報告系統」有使用率偏低之情形,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該會應改善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預算。 惟106年度之飛安爭議仍屢見不鮮,如中華航空、遠東航空均被查有機師酒駕之問題、長榮航空不顧美國颶風來襲,仍要求機組人員執行任務等上述有影響飛安之虞、或危及機組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之情事。次查飛安會網站所屬之飛安自願報告系統公開資料,截至106年度9月底為止仍僅有6件資訊,相較前年度,106年度之使用率亦未見改善,顯見本系統之使用尚有推廣之空間,以精進、改善台灣飛航安全制度與從業人員之勞動環境。
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此機制提出具體檢討、改善之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飛航安全業務」項下「調查能量建立」編列283萬4千元,為因應未來《民用航空法》修法將納入無人機管理,遂建請飛安會儘速研議配合修法,將無人機重大事故納入飛安會之調查權責。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上述意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編列4,081萬8千元。經查,飛安會107年度預算員額明細表除技工、駕駛各1名外,其他均為聘用人員,並無專任職員。但飛安會長期以聘用人員辦理經常性行政管理事務與其組織法未符,也跟行政機關進行聘用人員辦理專業性及臨時性之業務相違,立法院已決議要求檢討在案,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10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員額評鑑情形報告」也將飛安會「檢討人力類型結構,建議秘書室聘用人員出缺後,改以職員進用。」,列為行政院列管項目,爰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鍾佳濱 趙正宇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洪慈庸葉宜津
(四)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編列4,081萬8千元。經查,依《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規定飛安會「本會置資深飛安調查官、副資深飛安調查官、飛安調查官、副飛安調查官、工程師及副工程師等職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因此,飛安會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外部專業人才辦理飛安事故之調查,但過去曾發生飛安會主委轉任航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飛安調查官辭現職而到航空公司任職的情事,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有關旋轉門之立法意旨。爰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就建立聘用人員旋轉門機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鍾佳濱 趙正宇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五)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飛航安全業務」編列448萬2千元,其預期成果包括藉飛航事故調查提出改善建議,以改善我國飛安環境。 經查,遠航8架MD80機隊平均機齡已超過22年。由於機齡逐年增加,今年初起連續發生多起因機械因素及飛機性能限制導致空中回航及轉降事件,高齡機異常故障致航班異動頻繁,已經影響旅客權益。惟探究近年來與107年度的研究計畫中,卻無研究機齡老舊之民航機對飛航安全的危害。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鍾佳濱 李昆澤 洪慈庸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葉宜津
(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飛航安全業務」編列448萬2千元,其中89萬8千元辦理購置筆記型電腦、網路資訊安全設備、機房環境設備更新及全球資訊網擴充等。
經查,106年度飛安會業已編列25萬元購置網路資訊安全設備,107年度又要擴大編列網路資訊安全設備40萬元,顯有重複編列之虞。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將相關辦理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編列890萬6千元,為辦理「科專計畫基本工作維持」及「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所需經費。
但依據飛安會統計,近10年(2007-2016)國籍航空器發生在國內及國外之飛航事故共計75件,共造成113人死亡;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飛機飛航事故率,近10年渦輪噴射飛機全毀事故率0.57次/百萬離場,渦輪螺旋槳飛機全毀平均事故率為3.16次/百萬離場仍有進步之空間。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針對該筆預算將如何有效降低事故率以及死亡率,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洪慈庸 林俊憲周春米 鍾佳濱 李昆澤 陳素月葉宜津
(八)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第3目「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編列890萬6千元,以辦理「提昇飛安會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經查,依飛安會所公布「台灣飛安統計(2007-2016)」,台灣近10年因飛航事故死亡者83人、受傷者33人。其中,國籍民航運輸業渦輪螺旋槳飛機5年移動平均致命事故率由102年的0,增加至105年的6.18次/百萬離場;而近10年渦輪螺旋槳飛機全毀平均事故率為3.55次/百萬飛時(或3.16次/百萬離場),則高於全球平均的2.20次/百萬飛時(或1.84次/百萬離場)。鑑於飛安會進行飛航事故的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發生,除提昇針對個案之飛航事故調查能量外,也應同時整體飛安事故趨勢之分析能力,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就如何提昇飛安事故趨勢分析能力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九)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項下「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編列664萬2千元,其中第1項辦理飛航事故相關演練及訓練費,包含空難事故場外演練,機場地區大型事故演練等,合計40萬元。但相關演練活動、出席情形、執行狀況,以及結案報告,皆未曾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說明之。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寶清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十)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預算「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項下「提昇我國飛行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編列664萬2千元,惟查近10年(2007至2016年)我國籍航空器發生在國內及國外之飛航事故共計75件,共造成113人死亡;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飛機飛航事故率,「渦輪螺旋槳」飛機全毀平均事故率為3.16次/百萬離場,而(1997至2006年)平均事故率為2.83次/百萬離場,飛航安全顯有待提升,飛安會應積極研擬具體預防性建議,有效提升飛行安全。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十一)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項下「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編列664萬2千元,其中包含「委辦費」24萬元,但相關委辦項目、諮詢狀況皆未說明清楚,且「業務費」中,也編列「其他業務租金」、「按日按件計酬金」等,疑有重複編列,且政府開銷應儘量秉持節約原則,減少委辦項目,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寶清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葉宜津
(十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項下「提昇我國飛航安全事故調查能量計畫」編列664萬2千元,其中包含「大陸地區旅費」之經費9萬2千元。
經查,該業務係派員赴大陸地區參加「疲勞風險管理研討會」,惟現今兩岸交流強度減弱,107年度預算執行恐亦難完成相關交流任務。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十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編列9萬2千元,擬派員赴中國大陸參與「疲勞風險管理研討會」。惟該會並未說明為何需安排前往中國大陸參與會議,又疲勞風險之管理除飛安系統應精進之外,更涉及勞動及衛生健康等職安管理業務之改善,僅由飛安會派員出席研討,無法預期該等工作之實際效益。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十四)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預算「派員赴大陸計畫」旅費編列9萬2千元,惟查此為不定期計畫,為撙節預算,應考慮其必要性。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十五)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271萬元,其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75萬元全數用於「飛行事故分析模組建置案」,為106年度同科目預算之3.5倍。惟詢據飛安會,該事故分析模組於105年度編列約400萬元建置,經過1年保固期,故編列175萬元預算維護及擴充。然僅經過1年就需花費超過建置成本43%之經費維護及擴充,似乎並不符合成本效益,爰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擴充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十六)有鑑於近年來公路、軌道及海上事故頻傳,惟調查機關皆為主管監理單位,為避免相關單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亟需成立獨立之調查機關,有效釐清肇事原因。目前社會各界即有擴充飛安會業務成為國家級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議。爰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半年內針對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籌備處成立事宜向交通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跨部會辦理整合,提出具體可行之成立期程,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以下第1.案併入第(十六)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鑑於飛安會於去年底將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設置計畫書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並表示飛安會未來將從法規面、組織編制及其功能規劃等多元角度審慎考量,以進一步改善現況、強化組織運作功能。惟成立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各項工作涉及之層面廣泛,故於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正式成立前,應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規劃設置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籌備處,以籌備各項相關事宜,爰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半年內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交通部協調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籌備處成立事宜,並將後續辦理情形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洪慈庸 葉宜津
(十七)當發生飛航事故時,飛航安全委員會之首要工作為指揮失事搶救及保存失事現場之完整,以利後續失事調查之進行。惟失事現場絕大部分位於山區、海上或無聯絡道路地區,飛安會現階段無編配飛安專業車輛,不利其以最短時間抵達現場,執行失事搶救和失事現場保存之工作。為提升飛安會在事故第一時間之調查蒐證能力,爰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配備專業車輛做為部分野外地區或淺水地區運輸工具,車輛上並配備無線通訊、廣擴裝備、照明設施等,並協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議必要時即時徵調公務航空器之可行機制,以快速抵達事故現場。
提案人: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十八)飛安調查之目的旨在透過有系統的調查,找出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並針對不同單位提出適當的改善建議,以解決存在之飛安問題,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根據飛航安全委員會發表之2007-2016年台灣飛安統計報告,飛安會自1999年成立以來,至2016年底止執行123件調查案件,共提出飛安改善建議計954項,其中以對政府有關機關提出之改善建議比率最高約占51.3%,對航空業者之改善建議約占36.9%,對國外相關機構則約占11.8%;其中,根據該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統計,從1999年4月至2016年底止,有關政府機關依飛安改善建議提出之分項執行計畫共有489項,已接受項目計435項占89%比率,列管項目計33項占6.7%比率,審視中項目計21項占4.3%。惟該報告僅對政府機關接受飛安改善建議之情形進行追蹤,對於航空業者是否採納該會提出之飛安改善建議,採納後實際執行成效如何,卻無相對應之追蹤機制及公開資訊。爰此,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航空業者採納飛安改善建議情形研擬追蹤機制,並於此後出版之台灣飛安統計報告中發表。
提案人: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十九)「疲勞風險管理系統(Fatigue Risk Management System)」係一套以科學知識方法,結合飛航資訊與實際飛航運作經驗,以求有效管理航空從業人員疲勞狀態之系統,國際民航組織(ICAO)已於2011年將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相關標準與建議措施納入國際民航公約第六號附約-航空器的運作(Operations of Aircraft)中。歐美國家多數民航主管機關及航空公司皆意識到現有的時效性民航法規之侷限性,不足適當考量到當今航空公司全球飛航運作的複雜性及其交互影響因素,因此對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相當重視。
詢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我國民航之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發展仍在初步階段,相關法規尚在發展中,亦尚未有民航業者完成建置。該會為瞭解ICAO對疲勞風險管理相關規範之發展,於106年度派員參加英國民航局之「疲勞風險管理研討會」,討論主題為國際民航組織(ICAO)有關疲勞風險管理系統建置之標準、建議措施與技術指引相關發展,預算編列為新台幣20萬元;另於107年度規劃參加於上海舉行之「國際疲勞論壇(fatigue forum)」,針對實務界疲勞風險管理系統建置所遭遇的問題、發展技術、以及經驗等進行交流,預算編列為新台幣9萬2千元。
有鑑於疲勞風險管理系統已發展多年,但我國民航之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發展仍在初步階段,相關法規尚在發展中,亦尚未有民航業者完成建置,已落後國際飛安管理趨勢,故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善加運用參與國際會議之交流成果,積極會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勞動部研擬我國疲勞風險管理系統,評估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二十)鑑於 106年6月10日「凌天航空」Bell 206型直升機在花蓮失事墜機意外中,社會流傳有人為破壞之可能性,造成社會恐慌,故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完成最後調查,並儘速公布調查結果以避免社會恐慌造成民眾不安,並協助該航空公司「凌天航空」自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之報告中了解自身問題,避免再度發生憾事。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二十一)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自成立後,我國渦輪噴射機全毀事故率自3.18次/每百萬架離場降低至0.57次/每百萬架離場,降低比例甚高,顯見設置外部獨立機關調查交通安全事故之作法對交通安全之提升有顯著效果,又鑑於臺鐵於106年1至8月發生311次行車事故、重大事故30次、一般事故13次及7次正線出軌事故。安全事故頻繁,故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表達組織改造之意願,成立國家級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獨立機關之身分調查鐵路事故以提升專業。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葉宜津
(二十二)為提升預防性建議能力,飛安會建立飛航安全自願報告系統計畫,然在颱風期間各航空公司是否決定停飛產生困擾,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要求國內航空公司於颱風警報期間降落之飛航記錄器資訊,提供給飛安會,期以大數據內容,分析颱風警報期間桃園國際機場周邊之風力變化,以提供各民航公司作為颱風警報期停飛決策之參考依據。
提案人:鄭運鵬 鄭寶清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二十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編列890萬6千元,為辦理「科專計畫基本工作維持」及「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所需經費。鑑於近10年我國飛航事故不少,飛航安全仍有待提升,而飛安會自106年度起辦理「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107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890萬6千元,賡續辦理建置事故肇因分析系統等相關研究計畫,為顯現該項計畫成效,允應提出具體可行之預防性建議。爰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符合上述要求之落實推動書面報告,以期有效降低飛航事故發生率,確保飛航安全。
提案人:陳歐珀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二十四)鑑於近來空服員抗爭頻繁,並爆料某些航空公司的飛安疑慮,若空服員之情緒因抗爭在不和諧的勞資關係下,未管理得當,恐將衝擊飛安。又以往民航客機在空中常擔心鳥擊,現在無人機普遍化後,機師似乎多了一種憂慮,尤其近1、2年,歐洲已發生數起無人機在空中接近客機的案例,儼然是飛安一大隱憂;且我國無人機近年廣被運用,相關法制作業尚欠完備,飛安問題不容忽視。飛安會揭櫫除職司飛航事故調查外,並秉持積極且主動之態度,針對與飛航安全有關之重要議題進行研究,爰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相關單位協商,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排除上述飛安疑慮之書面報告,並具體提出有效管理對策,俾提供相關單位妥善因應,避免不幸事故發生。
提案人:陳歐珀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二十五)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為辦理「科專計畫基本工作維持」及「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所需經費。本計畫之期程為3年,106年度已編列預算數913萬1千元,107年度續編第2年預算890萬6千元。
依據飛安會統計,近10年(2007-2016)我國籍航空器發生在國內及國外之飛航事故共計75件,其中43件為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航事故,其餘32件則散見於國籍普通航空業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及外籍航空器等之事故;共造成113人死亡;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飛機飛航事故率,近10年渦輪噴射飛機全毀事故率為0.17次/百萬飛時,或0.57次/百萬離場,渦輪螺旋槳飛機全毀平均事故率為3.55次/百萬飛時,或3.16次/百萬離場。
依以上狀況看來,飛航安全仍有待提升,飛安會宜加強飛航安全管理,並積極研議事故潛在風險因子,研提具體可行預防性建議,以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飛安預防性建議書面報告,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了解計畫目前執行成果,以供了解飛航安全現況。
提案人:鄭寶清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二十六)經查「飛安自願報告系統」於88年建置迄今,除該系統之使用率連年不佳外,透過該系統反映如「機組人員執行任務超過法定工時」以及「疲勞航班及檢修作業」等問題屢見不顯,然該系統運作已逾10年仍未有顯著改善。
針對「飛安自願報告系統」報告所反映上開之內容及資訊,除了與民航局應更積極改善飛航工作之環境外,未來如何加強與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等職安管理單位之橫向勾稽,以及「飛安自願報告系統」相關辦理建議之後續追蹤,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儘速與相關單位研商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下午:
討論事項
1、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2、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3、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決議:
1、 本日下午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2、 107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均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3,52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61億0,496萬5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1,500萬元(含第2節「證照費」500萬元、第4節「許可費」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1億1,996萬5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338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9億4,467萬4千元,減列:
(1) 第2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6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 第3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獎補助費」1,000萬元。
共計減列1,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2,867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第4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6,059萬8千元。鑑於第三代行動通信(3G)將於107年12月31日依法屆期終止,但截至106年9月底仍有703萬2,562用戶,通傳會應督促業者儘速完成服務移轉與合適資費等規劃,以期3G相關服務能夠順利終止,同時兼顧原用戶之需求與權益。爰「一般行政」編列6億6,059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第4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6,059萬8千元。電信法第32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其屬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者,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通傳會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並協調公務機關(構)開放設置基地台。經查,105年度業者向中央與地方政府各機關提出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台總件數1,542件(不含不符法令規定及業者主動撤回者),實際建置件數僅117件,比例只有7.59%,較104年度的13.65%的核准比例不進反退,顯見通傳會協調公務機關(構)開放設置基地台的成效不佳,爰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編列6億6,059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第4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6,059萬8千元。台灣廣播電視傳播內容品質屢為國人所詬病,通傳會為廣電媒體之監理機關,對於如何提升台灣廣電媒體的品質責無旁貸。經查,105年度通傳會收到民眾對於廣電媒體之申訴案件共計4,894件(不含非關廣電媒體之申訴案件),其中電視申訴案件為4,777件,即占總體申訴案件的97.60%;此外電視申訴案件4,777件與104年度同期的2,112件相比,增加了2,665件、增幅達1.26倍。但通傳會卻只能冀望於廣電媒體的自制機制,107年度對於強化廣電事業內容製播內部控管,只以通傳會辦理各項研討會與座談會後,與會人員對於議題是否具實用性及增進個人業務執行表示同意比例為其關鍵績效指標,卻沒有更為積極的績效標準,爰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編列6億6,059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洪慈庸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四)為推動數位無線電視之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已依行政院先前所核定之計畫進行相關工作多年,並已於101年6月30日完成全國類比無線電視關閉之作業。惟查該會於103年雖宣稱電波人口涵蓋率已達96.77%,然除都會地區常發生因高樓遮蔽或鄰接馬路致使訊號不良之情形外,偏鄉地區訊號全無之狀況更是時有所聞,卻遲遲未見該會積極針對民眾反映之意見研議相關改善措施。爰此,為協助解決民眾收視問題,改善節目收視品質,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編列6億6,059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數位無線電視使用現況及訊號改善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周春米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歲出「一般行政」編列6億6,059萬8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土地租金」編列2,074萬7千元,全數凍結,非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不得動支,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相關空間利用之整併可能。
提案人: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以下第1.至5.案併入第(五)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107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歲出「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編列土地租金20747千元,係該會向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支付目前濟南路房舍之土地租金。經查,台灣郵政協會資產係接受日產而來,應屬國家資產,本院審查交通部及該協會預算時,多次做成決議,要求應將財團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再由國家做相關之妥善處置,避免應屬國家之公產長期由私法人所持有,進而被私吞或浪費或當做酬庸之地位。再者,郵政協會於本會審查106年度預算時亦已同意由通傳會無償使用該土地。因此,建議全數減列土地租金。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李昆澤 周春米
2.通傳會濟南路辦公室為國有建物2棟,無償使用,但該建物座落之土地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有,需向其付土地租金,租金以當年度申報地價10%為費率標準。而交通委員會審議106年度通傳會預算案時,曾作成決議,因土地租金費率相對偏高,凍結土地租金,台灣郵政協會便同意106年度無償提供,而通傳會須努力討論協商此筆租金費用。
但通傳會107年度預算案,卻繼續編列辦公室土地租金,據該會表示「循例編列本案土地租金預算」,並且表示土地租金費率標準依台灣郵政協會之規定,「無個案調降之空間」。若為必須支付之經費,為何106年有協商空間,107年度卻需要續編預算?同時,此為95年2月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讓通傳會得以「暫時」安置於原電信總局舊有辦公廳舍(即濟南路辦公室),但迄今已10餘年,該會應該積極協調國產署提供適當場所搬遷,不應再連年負擔此筆租金,為撙節國家開支,建請全數刪除。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周春米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3.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計畫項下編列「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係該會濟南路辦公室大樓土地租金,惟查:濟南路辦公室之建物雖無償使用,惟所座落之土地係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有,而需支付土地租金;惟現有閒置國有房地尚多,通傳會允宜積極與相關機關(構)協調適宜之房地作為辦公廳舍,以節省政府支出並充分運用資源。且本院審議106年度通傳會預算案時曾作決議,鑑於土地租金費率相對偏高而凍結該筆經費,致台灣郵政協會同意106年度無償提供該會使用土地,107年度編列此筆經費顯無必要。爰此,擬全數刪除該項計畫編列經費2074萬7千元。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第4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通傳會濟南路辦公室大樓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經查,通傳會的濟南路辦公室是國有建物兩棟,為無償使用;而該建物所座落土地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有,其土地租金係以當年度申報地價10%為租金費率標準。首先,該筆土地是該協會接收日產而來,應屬國家所有,立法院早有決議要求台灣郵政協會捐出該筆土地回歸國家。其次,該筆土地租金以當年度申報地價10%為租金費率標準明顯過高,立法院106年度預算審查時凍結該筆經費在案,台灣郵政協助以郵協字第1061606005號函同意通傳會106年度無償使用該筆土地。鑑於該筆土地所有權應屬國家,且土地租金偏高,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土地租金」(濟南路辦公大樓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全數凍結,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濟南路辦公室為國有建物2棟,無償使用,而該建物座落土地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有,需向其租用總面積2,408平方公尺之土地,土地租金以當年度申報地價10%為租金費率標準,但106年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曾決議凍結該筆預算。正是因為該筆預算編列不當,有浪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之嫌。
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計,105年底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及房舍面積逾2億平方公尺,價值約832億元,且位於臺北市之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及房舍面積約128.3萬平方公尺,價值約231.98億元。以國有非公用房地閒置面積龐大,應可利用作為辦公大樓即可,但通傳會卻仍使用位於財團法人土地上之建物而支付土地租金,有所不當。
爰此,凍結「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土地租金」預算之二十分之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周春米 李昆澤 葉宜津
(六)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編列國外旅費585萬元,預計辦理12項計畫,總計292人天,較106年度預算為0元,大幅增加,其中視察4項合計208萬8千元、開會8項合計376萬2千元,而視察主要係「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工作計畫項下赴各駐外館處進行資安健檢,至開會則係「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與「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工作計畫項下廣泛參與亞太網路資訊中心、網路治理論壇、物件安全會議、駭客年會等。經查:雖部分計畫係配合相關部會共同出國,惟仍需審酌出國計畫內容與職掌分工之一致性,以及相近性質多次廣泛出國之必要性,派員出國之實質效益務必落實於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出國成果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洪慈庸 黃國書 葉宜津
以下第1.至4.案併入第(六)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國外旅費」編列585萬元,預計辦理12項計畫,總計292人天,相較於上年度預算為0,大幅增加。通傳會載明,多次出國是因資安防護係對外館之具射頻功能設備進行資安檢測,但需慎酌對其他國內具射頻功能之重要基礎設施進行資安檢測之優先順序,並尋求除親赴外館現場以外之其他替代方式檢測,以節約經費。
且通傳會於報告中說明以網際網路非全部都屬於其職掌,該會是否需全面多方參與各類網路治理、駭客、數據、物件安全、網路資訊等國際會議,也有待考量。派員出國計畫,除需切實符合職掌分工外,允宜本節約原則審慎衡酌必要性。
且國外旅費預算之編列,應符合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合計數以不超過106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因此凍結「國外旅費」之二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周春米李昆澤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7年度預算增列「國外旅費」585萬元,較上年度預算為0,大幅增加,其中「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項下,視察外館資安健檢服務團合計編列208萬8千元,「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及「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參與各種網路治理等國際會議等合計編列376萬2千元。然據通傳會表示,該會在物聯網之資安防護工作權責分工中僅負責「設備具電信射頻介面者」,並非所有涉及資安事項之網路設備均為其職掌;關於網路內容治理部分,通傳會表示其僅就電信法等通訊傳播相關法規方面依權責處理。如依通傳會所言,該會應僅負責對外館具射頻功能設備進行資安檢測,卻多次派員出國,效益存疑;且若該會僅負責網路治理中有關電信法等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問題,似無必要多方派員參與各類網路治理、駭客、數據、物件安全、網路資訊等國際會議。故凍結「國外旅費」之三分之二,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各項派員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國外旅費」編列預算585萬元,預計進行12項派員出國計劃共計292天,然而106年度並未編列相關預算,107年度國外旅費卻大幅度增加,相關計畫是否有必要性,應進行更審慎的評估,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國外旅費」應予凍結二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出國計劃之必要性進行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國外旅費」編列585萬元,惟根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合計數以不超過106年度預算數為原則。通傳會107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585萬元,較106年度未編列預算,顯有相關疑慮。爰此,凍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國外旅費」之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相關說明,並將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黃國書 周春米 洪慈庸趙正宇 葉宜津
(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歲出預算編列9億4,467萬4千元,較106年度歲出預算6億7,372萬8千元,增列2億7,094萬6千元,其中「獎補助費」編列2億6,641萬元,竟高達增列預算之98%,且捐助項目如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推動匯流創新數位經濟及管制革新計畫2,325萬元、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網路治理議題交流與支援平台建置1,230萬5千元及捐助國內團體辦理強化資通安全相關計畫共2億1,867萬8千元等,捐助對象及效益評估皆不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各項捐助計畫之確切對象及效益評估標準。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趙正宇葉宜津
(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之文書作業8人外包費編列339萬9千元,用途為任用8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6年預算編列減少15萬3千元,然而106年預算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也是8人,工作業務未變,人力也未調整,預算金額卻降低,似有降低相關人員勞動條件之疑慮,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就勞務承攬人力之勞動條件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葉宜津
(九)台灣可望106年底達成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的目標,除了東部地區數位化比率偏低,金門、連江縣NCC考量當地收視戶權益,未強迫業者在一定期限內升級。有鑑於有線電視數位普及率已達98%,有鑑於數位化後,不同有線電視公司也提供諸如電影影片隨選、音樂收聽、上網等新興加值服務,供收視戶選擇。有鑑於此,為促使業者提供優質內容供民眾收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研議將閱聽之選擇權還給民眾,自由選擇欲收看之頻道,納入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周春米
(十)鑑於目前多家業者銷售之機上盒,有不法之行徑,盜版竊取頻道內容,嚴重侵害智慧財產權,部分藉由APK的模式,辯稱未有內建侵權之軟體,而以目前科技發展情況,已能蒐證證明雖非App下載行為人,卻是盒內App之篩選與預置提供者,且有綁定設備的設定作為營利對價之控制關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研議於機上盒送驗時,一併切結不得內建侵權網站之連結或提供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侵權網站。
提案人: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周春米
(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我國通訊傳播監理政策訂定與執行之機關,本於職權應積極維護我國通訊傳播產業之健全發展,維護言論市場意見之多樣性,以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並落實閱聽人收視權益之保障。經查近年媒體產業有集中化之趨勢,導致原具有公共性之媒體遭少數私人壟斷,不僅影響民眾接近使用媒體的權利以及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自主,更間接使台灣公民社會的言論自由受到箝制,也因此凸顯「媒體壟斷防制暨多元維護法」存在之重要性。
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106年7月5日提出「媒體壟斷防制暨多元維護法草案」後,至今仍未針對草案目前之工作進度提出具體說明,相關法制作業期程規劃亦付之闕如。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針對「媒體壟斷防制暨多元維護法」立法作業儘速提出檢討報告,並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相關法案時,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李昆澤 周春米
(十二)近年國人利用手機及平板使用網路傳播資訊之比例大幅提高,除網路不當資訊日益氾濫之外,網路侵權的案件亦逐年增加。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先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外設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專責處理涉及兒少相關法規之申訴案件,其104年涉及兒少相關法規之申訴案件為 5,580 件,而105 年涉及兒少相關法規申訴案件攀升高達 15,339 件,顯見民眾對於網路內容影響兒少身心發展之擔憂遽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除了藉由前開機構為橋梁與其他主管單位及時橫向聯繫協處外,更應依職權就網路平台等涉及侵權行為之情事如何防範為更積極之研議與處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李昆澤 周春米
(十三)有鑑於行動裝置遺失事件頻傳,警察機關如有尋獲時,受限於通訊保障及監理法之限制,無法向電信事業機構取得手機或平板主人聯絡方式,導致最後這些遺失物經過6個月後淪為銷毀物品。為求協助失主找回遺失的行動裝置,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電信機關與警察單位,日後當警察機關尋獲遺失的行動裝置,應向電信公司提供尋獲訊息,並由電信業者主動聯繫失主前往指定的警察機關領取,以避免資源之浪費。
提案人:李鴻鈞 趙正宇 林俊憲 鄭寶清
(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6年9月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其中為促使業者於偏遠地區增加行動寬頻網路建設,優化偏遠地區之網路涵蓋率,新增「偏遠地區涵蓋係數」及「頻段調整係數」,若業者建設偏遠地區高速基地臺之村里人口涵蓋率達85%以上,依達成比率最多給予頻率使用費八五折優惠,至使用頻率範圍若達2.2GHz,則再予八折折扣。但該優惠折扣並未將偏遠地區建置高速基地臺數量納入考量,亦未定出折扣優惠期間,並未妥適。
故建議將偏遠地區建置高速基地臺數量納入折扣係數之計算,並訂出無線電頻率使用費之優惠折扣期間。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周春米 李昆澤 陳素月 洪慈庸葉宜津
(十五)截至106年7月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用戶數尚有約774萬戶,行動通信業務執照效期即將於107年底屆期,屆時如有用戶尚未移轉為行動寬頻,他們的權益勢必受影響。
主管機關應於相關規範增(修)訂基地臺設備後續處理等相關事宜,以避免再度發生重大損害用戶權益情事。
綜上,面對第三代行動通信用戶移轉為行動寬頻時,可能產生之消費爭議,以及相關基地臺設備之處理,允宜事先妥擬因應方案,以順利達成頻段清理,避免損及用戶與基地臺站址提供者之權益。爰此,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相關計畫以書面形式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黃國書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葉宜津
(十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插播廣告覆蓋原頻道之廣告,諸如覆蓋之廣告品質欠佳、兒童臺遭不適合兒童觀賞之廣告覆蓋、外語頻道遭國內廣告覆蓋等負面評論,時有所聞,影響訂戶對原頻道收視之完整性。
爰此,為保障訂戶之頻道收視完整性,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有線電視經營者提出的管理措施之書面資料,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以維持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品質。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葉宜津
(十七)因應5G時代之來臨,合理之頻率使用費計算方式尤為重要。且審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近期行動頻譜標售結果,各業者顯已理性評估現況,更為審慎分布資金投入各方面建設。而今通傳會之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乃源自2G時代尚未有標售頻譜之計價方式。為消費者長遠利益及國家資通訊基礎建設與產業發展,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審慎檢討現行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參酌國外先進國家作法,凡以拍賣方式釋出之商用頻率,回歸「填補管理成本」理念,並研擬專款用於頻率管理之規劃與管理。及早為將來5G之建設與發展,構築良善的法規環境。
提案人: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鴻鈞趙正宇 李昆澤 周春米
(十八)5G的三大應用情境為大頻寬、大連結、低時延,其運用非僅限於通訊之用,而有無限想像空間。因此將來釋出5G頻譜時,必須考慮實際可能運用情境,而非僅限於傳統電信業者。另政府對於5G頻譜,有必要保留部分頻譜供他業者或公眾使用,而非將關鍵頻譜均予釋出。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十九)鑑於臺鐵、高鐵為國人重要交通運具,為滿足國人搭乘相關運具之通訊需求,應加強4G及Wi-Fi之連線品質,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協調相關業者,加強臺鐵、高鐵沿線通訊品質,以滿足消費者需求。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二十)我國《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稱廣電三法)在戒嚴後自由化思潮下,於2003年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明訂政府、政黨、黨務、政務與選任公職人員等,不得投資廣播與電視事業(以下稱黨政軍條款)。然依據現行廣電三法規定,若有黨政軍身分人員投資媒體,不論直接持股或間接持股,卻是受投資的廣播、電視事業受罰,明顯不合理;另一方面,交通部持股超過35%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受電信法規範,不受廣電三法規範,但其MOD服務在技術上係利用寬頻網路將影音資訊傳到家用機上盒,再透過電視機播出,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定義,卻以MOD屬電信服務來解套,不受廣電三法對於市場占有率及費率之規範,顯見目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管理架構已跟不上科技變遷下,因應使用者需求產生的新興業務。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在保障言論自由不受黨政軍控制之前提下,檢討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及其相關罰則之適用性,並依「相同性質事務務受相同管制」之管制邏輯,重新檢視通傳會目前以業務分類形成的管理架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二十一)隨著各種網路社交平台、APP通訊軟體競相推出用戶直播功能,民眾開始使用直播功能分享心情、製造話題、推銷商品,連部分電視電台等傳統媒體都開始以網路直播功能取代傳統電視 SNG 連線報導。然而隨直播功能普及而產生的爭議也越來越多,例如未獲授權就直播演唱會或電影、直播含有色情或暴力之內容、散佈仇恨言論等涉及觸法之行為,我國目前對於網路直播卻缺乏統一的法令規範,亦無專責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核或把關;詢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管轄範圍受限於電視和廣播,個人或傳媒透過網路直播功能所創造出的新型態媒體,並不屬其管理範圍。但就傳播內容而言,網路直播與傳統電視廣播媒體雖形式不同,實屬相同性質事務,通傳會允宜對「網路業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負起監理責任。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公聽會或透過V-Taiwan、Gov Summit討論,邀集網路社群、相關業者及倡議團體共同參與,為網路直播監理問題找尋適宜解方。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二十二)鑑於反媒體壟斷是台灣的主流民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年新公布的《有線電視申請頻道變更許可辦法》,用意本來是要促成電視頻道可以公平上、下架,可惜依照此一規定卻會造成保障現有電視頻道的永不下架,形同既有電視頻道有如壟斷了目前據有的系統位置,反而不利於市場競爭。根據《有線電視申請頻道變更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涉及停播頻道或頻道位置變動者,應提供與頻道供應事業間之協商紀錄」。依此規定,有線電視的系統經營者想要停止或變更現有電視頻道的位置,都要先跟該頻道協商並留下紀錄,才能送去NCC申請同意,若不肖的現有電視頻道供應事業者只要不配合協商,系統經營者就沒辦法向NCC申請變更電視頻道。表面上是鼓勵協商機制,實際上則會變成保障既有電視頻道在系統原本位置的壟斷,這實在不是可行的辦法。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參考實情,迅速研議修改此一違反市場競爭法則的辦法,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確保台灣的電視頻道能有良性競爭。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林俊憲 周春米 趙正宇 陳素月 葉宜津
(二十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藉由調整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計算基準,給予電信業者相關優惠,以提高其於偏遠地區建設行動寬頻基地臺之意願,進而提升偏遠地區行動寬頻涵蓋率;惟頻譜資源有限,對取得頻譜之業者,允應賦予相當程度之社會責任,協力提升偏遠地區行動寬頻網路品質,並於業者之社會責任與減少國庫歲入之間,審慎評估折扣期間或建設比率等優惠條件之妥適性,也應研議將偏遠地區行動寬頻網路之建設,納入績效評估指標。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之書面檢討報告,以確保政策之周延。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二十四)第二代行動通信業務2G的執照已於106年6月30日終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尚未移轉4G之用戶,於業務終止日6 個月內,得申請保留原使用之電信號碼提供4G 服務。根據通傳會之行動通訊市場統計資訊來看,截至107年第2季,2G的用戶仍有10萬2千人。有鑑於2G用戶多數為偏鄉地區老人家,因行動通訊服務據點不足或不諳4G智慧型手機而未即時移轉4G服務。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促電信業者,積極協助2G用戶於106年12月月底前,進行原號移轉服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督導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榛蔚 陳雪生 趙正宇
(二十五)有鑑於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執照將於107年底屆期,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截至106年9月份,第三代行動通信用戶數仍高達703萬戶。此外,由於各家電信業者現正積極發展4G行動通信,恐因此折損相關3G行動通信服務品質。106年8月亞太電信遭民眾檢舉後,才發現因功率縮減及故障基地臺未修復而影響3G服務覆蓋率。為避免3G用戶權益於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執照屆期受損,以及於移轉4G期間其通信品質受到影響。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督促通信業者於3G業務執照屆期前,向3G用戶宣導移轉4G行動通信;並嚴格監督業者於過渡期間之3G通信服務品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宣導與監督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榛蔚 陳雪生 趙正宇
(二十六)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達成 90%以上普及率專案計畫」,並預計106年底前,數位化訂戶普及率達到75%以上。然而根據通傳會統計,有線電視系統106年第2季全國總訂戶數統計(含數位服務普及情形),全國平均數位服務普及比率已達98.13%,但花蓮縣才73.04%、臺東縣更僅有54.34%。花東地區整體的有線電視數位普及率不僅不到七成未達預定目標,且離最終目標普及率九成仍相差甚遠。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未達目標之原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與具體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榛蔚 陳雪生 趙正宇
(二十七)有鑑於全國有線電視收視戶高達520萬戶,但有線電視管線於都會區外的各地仍然缺乏共同管道,導致有線電視業者線路無處可附掛,不僅嚴重影響業者經營及收視戶權益,天際線與紐澤西護欄更常見電纜遍布景象,尤以花蓮、台東及偏鄉地區之中央主管道路更為嚴重。無線寬頻及科技化是政府推行的重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更應責無旁貸,為相關事務進行協處。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全面檢討花東地區有線電視、通訊等管線亂象,積極協調相關單位規劃共管事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榛蔚 陳雪生 鄭寶清 趙正宇
(二十八)有鑑於花蓮縣內舞鶴台地廣播電台發射塔林立,對於花蓮縣的天際線、山坡及台地,造成紊亂的景象。當地民眾一再希望能減少或移除電塔,化繁為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業務主管機關,應為日後各廣播電台發射電塔共塔一事肩負起溝通的責任。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除公共電視台外,召集協調各家業者電塔設備,整併遷移至中華電信基地臺處附掛共構;並由土木技師定期監測,加強公共電視台電塔穩固地基;以及儘速研議相關社區回饋事宜,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榛蔚 陳雪生 趙正宇 鄭寶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6,619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億2,963萬5千元,減列:
(1)「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200萬元。
(2)「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200萬元。
(3)「平臺事業監理計畫」195萬元(含「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項下「購建固定資產」95萬元)。
(4)「傳播事務監理計畫」1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共計減列69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268萬5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655萬7千元,增列695萬元,改列為4,350萬7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0項: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項下「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9,958萬7千元、「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632萬7千元、「法制業務計畫」編列366萬2千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之規劃、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以及健全通訊傳播法制等業務。經查,隨著行動寬頻技術的技術,經由寬頻網路發送、傳輸與接收影音的興起,已影響民眾的通訊方式,而伴隨行動寬頻技術的提升所研發各種行動應用程式(App),除被用來進行通話或傳訊外,也被民眾用來進行商業交易、金融匯款及休閒娛樂等等事項;據統計,105年全球應用程式的總使用時長直逼9,000億小時,全球下載量增長幅度超過130億次,全球應用市場收入為預估達448億美元,並預估109年全球應用市場規模將增至806億美元。因此,對於行動應用程式(App)的安全與管理的要求,及民眾權益的保障均應予以加強。惟通傳會認為,行動應用程式(App)若非以電信網路傳送就不納入電信法監管,行動應用程式(App)的安全性應由應用軟體開發商決定,態度甚為消極。爰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9,958萬7千元、「平臺事業監理計畫」2,632萬7千元、「法制業務計畫」366萬2千元,合計編列1億2,957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行動應用程式(App)之安全機制及管理法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陳素月 洪慈庸 趙正宇 葉宜津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項下「資訊管理」之全球資訊網(中英版)及內部網站系統改版等項目編列1,562萬3千元,較106年度增加1,264萬8千元,增加幅度高達4.25倍,雖然107年度預算說明表示,增加預算是用於系統改版、部分系統建置等,然而預算增加幅度如此之大,需要進行更充分之說明,爰此,107年度該筆預算編列1,562萬3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相關系統改版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葉宜津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項下「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8,456萬元、「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632萬7千元,合計1億1,088萬7千元,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規劃及建設之監理,及通訊傳播平台事業營運之監理等業務。經查,105年度消費者對於行動通信申訴前3名的比例,分別為通訊傳播連線品質之48.36%,申裝/異動/續約之14.6%及計費問題之3.85%;其中,通訊傳播連線品質不但是歷年的申訴案件中的最大宗,而且在102至104年的申訴比例分為38.14%、42.86%及45.65%,呈現成長的赹勢,顯見電信業者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品質不為消費者所接受。爰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8,456萬元、「平臺事業監理計畫」2,632萬7千元,合計編列1億1,088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8,456萬元,相較106年度之預算數大幅增加2,359萬8千元;經查新增預算主要係為辦理基地臺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與數位無線電視超高畫質之技術發展委託研究計畫,以及行動寬頻上網速率量測等3項工作。
惟查3項業務既非新興之科技發展及業務規劃,且未詳細說明為何於107年度方編列預算進行該等業務,以及該等工作之預期效益如何亦不明確。爰此,凍結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8,456萬元之1,000萬元,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林俊憲 周春米
5.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781萬元,較106年度增加773萬元,增加原因是用於辦理基地臺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預計辦理120場次,然而目前電磁波對人體是否產生危害仍未有明確之科學證據,相關說法莫衷一是,辦理相關溝通座談應更加謹慎,爰此,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辦理基地臺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編列772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宣導之內容與預計辦理之地點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葉宜津
6.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632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林俊憲 周春米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趙正宇
7.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460萬4千元,其中新增3項委託研究案,編列預算1,150萬元,然而相關委託研究案皆為107年度新增,預算編列應更加審慎,考量委託研究之必要性,並且撙節相關支出,爰此,107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中有關辦理「通訊傳播事業投資整併對產業相關影響及監理機制之研究」、「行動寬頻服務品質規範評鑑機制研究計畫」、「數位匯流影音平臺服務品質量測方法研究」等3項委託研究計畫編列1,1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相關委託研究案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 趙正宇 葉宜津
8.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831萬元,其中新增4項委託研究案,編列預算900萬元,然而相關委託研究案皆為107年度新增,預算編列應更加審慎,考量委託研究之必要性,並且撙節相關支出,爰此,107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中有關辦理「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促進電視部門本國視聽內容製播研究」及「數位經濟下國內影音OTT之商業經營模式與收視聽衡量機制發展趨勢」、「各國無線電視發展及監理政策研究」4項委託研究計畫編列9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相關委託研究案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9.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於平臺事業監理計畫、傳播事務監理計畫、法制業務計畫及地區監理計畫,皆有編列預算任用勞務承攬人力,其中部分計畫之預算增加,經查是增加勞務承攬人力之薪資,然而部分計畫卻未增加預算,也未進行薪資調整,考量勞務承攬人力容易造成薪資低下、工作不穩定,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就勞務承攬人力之勞動條件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10.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推行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於其績效指標中將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也列為關鍵績效指標,為衡量標準僅要求媒體識讀課程受訓人員之通傳近用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至少達80%以上,惟至106年僅受訓1,549人,難謂實際提升「社會大眾」之媒體識讀素養,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年度績效目標中,其衡量指標內之提升社會大眾通傳近用觀念及媒體素養意識之目標值,應由及格率改為及格人數,俾以更積極有效方式推動媒體識讀素養能力之提升,並賡續落實傳播內容自律,提升傳播事業服務品質。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黃國書 周春米 鄭寶清 趙正宇葉宜津
1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自101年度起逐年訂定或公告補助規定,以鼓勵廣播電視事業等相關團體共同強化國人近用通傳媒體之觀念和效能,並以參與課程人員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做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之績效指標衡量標準。
考量到該基金105年度決算推廣媒體識讀素養課程計補助13件共71萬6千元,參與研習課程學員總人數1,549人,參與學員之通傳近用或媒體識讀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達94.13%,但107年度之及格率目標值居然降為90%。經過各廣電媒體之努力,及格率本應越來越進步,故107年度之目標值不應較105年度之實際達成率低。故建議提高107年度作為衡量標準之及格率目標值至94%。
提案人:趙正宇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周春米 陳素月 李昆澤 葉宜津
1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目前以補助廣電媒體,並要求廣電媒體舉辦教育研習活動讓一般閱聽人參加,做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之推行方式,並以參與學員之課後問卷及格率為衡量標準。
但參酌課後問卷之及格率並不能做為整體社會的大眾媒體識讀素養之績效指標衡量標準,故建議改以其他方式,例如對社會全體閱聽人隨機抽樣,做為評估業務計畫之衡量標準。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陳素月 洪慈庸 周春米 李昆澤葉宜津
1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自101年度起逐年訂定或公告補助規定,以鼓勵廣播電視事業等相關團體共同強化國人近用通傳媒體之觀念和效能,並以參與課程人員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做為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之績效指標衡量標準,107年度之及格率目標值為90%。惟該基金105年度決算推廣媒體識讀素養課程計補助13件共71萬6千元,參與研習課程學員總人數1,549人,參與學員之通傳近用或媒體識讀正確觀念檢測及格率達94.13%,已超逾107年度目標值,凸顯該衡量標準之選擇或目標值之訂定,尚存檢討調整之空間。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調升或另擇適當指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趙正宇 周春米 陳素月 洪慈庸葉宜津
14.近年來國內媒體亂象叢生,新聞播報內容錯誤百出之情形更是屢見不鮮,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傳播媒體業之主管機關,並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運作辦理多項通訊傳播之監理業務,卻流於僅要求「媒體自律」或宣稱「不排除對違規者進行嚴格之換照審查」等形式上之管理,而無實際具體政策之成效。針對新聞傳播報導行為之確切監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儘快檢討既有政策之執行情況,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15.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施政重點包括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協調公務機關(構)開放設置基地臺;但是政府機關(構)同意公有建物土地建置基地臺之比率仍低,雖立法院審議104與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作決議,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但是成效有限。
據主管機關統計公務機關(構)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自103年至106年8月底止,業者申請總件數6,515件,經同意建置總件數為503件,平均建置率約7.72%。大多數機關都以有礙健康之疑慮為理由拒絕架設基地臺。
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及電信法等相關規定,積極協調開放建置,改進績效評估管考機制,以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於3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執行計畫,並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黃國書 陳歐珀 鄭寶清 周春米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16.鑑於WiMAX執照屆期不予換發,業者無力負擔基地臺拆除成本,引發陳情抗議,而亞太電信於106年間未經報准即擅自關閉3G訊號,侵害消費者權益,殷鑑不遠。雖主管機關對基地臺之申設要求依規定辦理,惟對已設置但廢止或撤銷執照之基地臺等設備,如不再移用換發執照或架設許可,後續之拆除等責任,似未明文規範。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執照即將屆期,主管機關允宜儘早通盤規劃,並於相關規範增、修訂基地臺設備後續處理等相關事宜,以避免再度發生重大損害用戶權益情事。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妥善因應之相關書面檢討報告,避免損及用戶與基地臺站址提供者之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17.鑑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9,958萬7千元、「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8,456萬元、「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7,986萬9千元,辦理行動寬頻基礎建設與整備通傳產業發展環境等業務。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賦予推動公有土地及建物建置基地臺之責,而公務機關開放公有土地與建物建置基地臺,其管理機關依電信法第32條規定不得拒絕;又立法院審議104與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作決議,要求NCC應積極推動公務機關開放建置基地臺,惟自103年至106年8月底止,公有建物與設施建置基地臺數量占比仍低,顯然NCC有未盡積極協調建置之嫌。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報告,並公布執行106年度時不配合公務機關(構)之名單,俾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路,確保消費者使用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鍾佳濱 李昆澤 鄭寶清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18.行動寬頻技術提升,經由寬頻網路發送、傳輸與接收影像或聲音訊息之通訊技術興起,改變傳統通訊方式,而利用行動應用程式(App)通話或傳訊功能詐騙、散布惡意連結,或利用軟體內建技術進行手機後台監聽等犯罪行為時有所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以App通信若未經電信網路傳送,即不屬電信法所稱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法監管範圍為由,未積極就App通信之安全性提出監督管理辦法。惟查利用行動寬頻網路以通訊設備發送或接收無線之文字、影像或聲音等訊息,應符合電信法第2條第1款、第11條、第17條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第2條第1款定義之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備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考部分歐盟國家整頓網路電話與訊息服務之方向,依「相同性質事務應受相同管理」之管制邏輯,重新檢視通傳會目前以業務分類形成的管理架構,並提出將App業務納入電信法規範所必要之相關法規增(修)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19.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104至106年度皆於「加速行動寬頻建設與服務」計畫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編列1,000萬元委託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TTC)辦理全國行動上網速率量測,其中106年度就5家行動寬頻(4G)業者及4家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者辦理定點及移動量測工作,量測期間為105年11月至106年3月,結果已於106年7月公布。
由於TTC針對不同業者採用的設備規格不同,致使NCC官方認證之量測報告公信力尚存疑。據查,該定點量測報告由TTC量測人員至全國7,851個村里長辦公室戶外區域進行量測,移動式量測則於各縣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以正常行車速率進行量測,並於高鐵、臺鐵、台北捷運及高雄捷運列車內進行量測,但由於該測試中各業者配置的手機並不相同,影響最後測速結果。經與原廠查證,Samsung Note4 與HTC A9都不支援Band8(900MHz)+Band7(2600MHz)2CA,導致台灣之星在定點量測及移動式量測部分表現較差,中華電信也因TCC在移動式量測使用不支援3CA及不支援Band8(900MHz)+Band7 (2600MHz) 2CA的Samsung Note4而使表現受影響。此外,TTC於該測試中皆使用具備載波聚合2CA/3CA之手機,2CA/3CA手機因可擴增上網頻寬,平均網速比非CA手機高出1倍,但目前台灣民眾持有的4G手機屬於非CA手機之比重超過60%,測速結果恐不符民眾實際體驗。
有鑑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107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編列1,000萬元辦理行動寬頻上網速率量測,為提升官方調查之公正性與有效度,爰要求主管機關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務必檢討上述配備問題,並要求TCC在未來辦理量測時一併改正。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20.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基金用途4億2,963萬5千元,但觀察基金餘額在期初就已超過12億元,且107年度通傳基金預算編列獲配收入4億5,951萬2千元(收入來源為通訊傳播監理相關規費之7%),略顯偏多,應考量基金餘額與基金用途,檢討調降分配收入之比率,以增加國庫歲入,或研議將餘裕基金繳庫之可行性。
故建議調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自通訊傳播監理相關規費分配收入之比率以達到預算之妥善運用。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周春米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7,114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5,962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152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中,辦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編列9,034萬7千元,用途為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普及之相關補助,相關預算較106年度增加774萬2千元,主要是增加用於補助系統經營者提供普及服務所生虧損,每件最高補助120萬元,然而,系統經營者提供普及服務的建置已有相關補助,再補助虧損似有預算重覆編列之嫌,爰此,107年度預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編列9,034萬7千元中,有關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普及之相關補助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補助系統經營者提供普及服務所生虧損之合理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2.立法院104年三讀通過廣電三法修正案,並做成附帶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6個月內訂出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該會隨後於105年6月將「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行政計畫」送至立法院備查,然而該內容與立法院決議大相徑庭,且該會於業務報告時坦承分組付費已非該會政策目標,不再強制要求業者應該提供分組付費之選項予消費者,而寄望市場機制運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宣示106年為「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元年」政策確定跳票。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專案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林俊憲
3.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之現行條文,係把原來條文「當地」二字刪除後而來。亦即現行法對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地方政府30%分配,並不需依照各直轄市、縣市之收取比例分配,而有統籌運用撥付於偏鄉之用意。然修法以來,有關撥付30%予地方政府之經費,卻未完全按照此精神撥付,絕大部分仍係依當地用戶比例撥付,造成有線電視愈普及發展之縣市,反而分配較多。對於偏遠地區、人口較少之縣市,反而分配較少,而無法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因此主管機關應確實依照修法精神,對於撥付地方政府之經費,依照輕重緩急之別而予以補助,非一律依收視戶數分配。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周春米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4.鑑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1億4,827萬元,另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8萬4千元。而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款項主要係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經查:直轄市、縣(市)政府獲撥款項執行結果常年多與法定用途未合;又有線廣電基金雖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考核,惟考核結果未具拘束力,與撥付款項分配未能相互連結,恐使考核流於形式。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增、修訂相關考核規範之書面檢討報告,以使資源運用更符立法意旨。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趙正宇葉宜津
5.鑑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插播廣告覆蓋原頻道之廣告,諸如覆蓋之廣告品質欠佳、兒童臺遭不適合兒童觀賞之廣告覆蓋、外語頻道遭國內廣告覆蓋等負面評論,時有所聞,已影響訂戶對原頻道收視之完整性。若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約定插播廣告事宜,如訂戶收視區內之系統經營者,均將訂戶契約修正為有利業者卻不利消費者之得插播廣告條款,消費者對頻道收視完整性之選擇被壟斷,恐觸及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關於獨占濫用市場地位或聯合行為,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主管機關允宜採取必要措施維護訂戶頻道收視完整性之權益。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改善之書面檢討報告,以確實保障訂戶視聽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鍾佳濱 李昆澤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葉宜津
11月9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單位預算。
(本日會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林俊憲、陳歐珀、趙正宇、洪慈庸、黃國書、鍾佳濱、周春米、徐榛蔚、李昆澤、鄭運鵬、葉宜津、劉世芳、陳素月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3、 本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4、 107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單位預算,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9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44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6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5,346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2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1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1,330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7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列3億7,575萬7千元,減列:
(1) 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 第3目「公共工程技術業務」項下「公共工程計畫之審議與永續公共工程之推動」及「公共技術規範、認證、整合、維護、推廣與研發」之「業務費-委辦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3) 第4目「公共工程管理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7,325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1項:
(一)立法院審議工程會106年度預算案時曾作決議,以工程標案變更設計追加金額件數不減反增,影響工程期程並增加經費支出,要求工程會改善,惟工程會106年竟以變更統計方式之作法作為減少變更設計追加金額件數之方法,治標不治本有行政怠惰之嫌。
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億7,575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二)近年來政府整體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經費每年度預算數總計均逾兆元,惟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差額比率均逾10%,105年度全國各機關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之預算總計1兆1,433.33億元,決標金額共計1兆8.8億元,預算與決標金額差額達1,424.53億元,相差12.46%,且102至104年度差額比率分別為13.89%、10.21%、12.72%,預算與決標金額之差額均達千億元以上,差額甚鉅,恐影響國家財政。
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億7,575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有關勞動派遣、勞務承攬共編列1,761萬8千元,預計進用40名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派遣13人,承攬27人),然而勞動派遣、勞務承攬等非典型雇用方式容易導致勞工薪資低下、就業不穩定,且政府機關任用相關人力應先檢視內部人力運用狀況,且核心業務不得任用相關人力,爰此,107年度預算有關勞動派遣、勞務承攬合計編列1,761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相關人員編制之必要性,以及相關人員勞動權益保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趙正宇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1,582萬1千元,委託辦理「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288萬元、「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功能精進及專案管理」731萬5千元及「公共工程基礎資料庫研究計畫」562萬6千元,皆為延續106年度之計畫。然查工程會106年度「業務費」項下「委辦費」法定預算為1,743萬3千元,截至106年度10月31日執行數僅929萬3千元,顯見執行效率不彰。為監督主管機關執行效率,爰凍結107年度預算「業務費-委辦費」1,582萬1千元之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鍾佳濱 鄭寶清 李昆澤趙正宇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派員出國計畫」編列137萬6千元,較106年度法定預算82萬6千元增加逾66%;經查除定期會議外,主要係因增加「公共工程創新技術之應用及其施工範圍考察-循環經濟於公共工程之運用」、「公共工程創新技術之應用-軌道建設」及「公共工程施工廠商評鑑制度國際作法及選商應用策略」等3項考察,然預算書中關於若干考察計畫之預計前往時間都僅以107年1至12月草率交代,顯見工程會對若干考察皆尚未具體規劃,考察實質效益不明。故凍結107年度預算「派員出國計畫」137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計畫及時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鄭寶清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1,927萬2千元,補助中國工程師學會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及出席國際會議、捐助國內工程產業赴海外拓點等。然查工程會105年度「對國內團體之捐助」決算為1,015萬1千元、106年度法定預算為1,825萬6千元,截至106年度10月31日之執行數僅805萬7千元(執行率44%),107年度卻再度增列,顯見浮濫編列,且捐助之必要性及效益皆不明,更違反106年度減列對國內團體捐助之通案決議。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獎補助費」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1,927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捐助之合理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鄭寶清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共編列1,926萬2千元,說明處分別寫了三項補助:1.捐助技師公會及相關團體辦理年會及研討會5萬2千元,2.捐助中國工程師學會推動參與國際工程師組織、出席國際工程師會議及辦理國際工程師資格相互認證261萬9千元,以及3.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等相關事宜1,659萬1千元。
然而1與2項經工程會回復為照舊編制,既然經年補助,應將補助成效與以檢討,並研議撙節開銷。而第3項補助之說明於預算書上僅有一行字,相關專案目標、期程、用途以及細節項目皆未說明,因此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1,926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周春米 陳素月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7,353萬3千元、第3目「公共工程技術業務」編列1,363萬5千元、第4目「公共工程管理業務」編列1,386萬1千元,辦理提升台灣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公共工程計畫之審議,以及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之追蹤等業務。經查,台灣政府採購公共工程標案因變更設計致使追加金額或展延工期之案件數偏高,政府採購之工程案件辦理修正而追加金額或展延工期已成常態。立法院過去曾作成決議要求工程會進行改善在案,惟工程會僅將修改統計方式以求降低追加件數與比率,實際上102至105年追加金額案件數比例分別為10.40%、10.77%、9.73%、8.50%,展延工期案件數比例分別為16.88%、16.77%、16.02%、14.80%;其中,因變更設計而追加金額幅度達10%以上之案件數比例分別為49.73%、48.25%、50.14%、51.26%,比例仍然甚高。為避免政府所採購之工程案件因變更設計而追加金額造成工程經費增加的情事發生,爰「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7,353萬3千元、「公共工程技術業務」項下1,363萬5千元、「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項下1,386萬1千元,合計編列1億0,102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如何避免政府採購工程案件變更設計與展延工期之情事發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洪慈庸 陳素月
(九)有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及落實政府採購法規及制度,培訓及管理採購專業人員」編列116萬9千元、「健全工程採購法規及制度」編列49萬元,以及「公共工程技術業務」項下「公共工程計畫之審議與永續公共工程之推動」編列302萬6千元,辦理健全與落實採購法規制度,以及公共工程計畫經費審議等。惟查近年來政府辦理各項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之預算金額與總決標金額之差額動輒達千億元以上,且差額比率逾10%,顯示政府採購預算之估算過於寬列,不利國家整體財政資源之配置,允應研謀改善。爰凍結該3項分支計畫編列經費合計468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7,353萬3千元、第3目「公共工程技術業務」編列1,363萬5千元,辦理提升台灣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以及公共工程計畫之審議。經查,政府辦理各項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所編列預算常與實際決標金額相差千億以上;以105年度為例,政府機關所編列採購之預算總額達1兆1,433億3,300萬元,而實際決標總額則為1兆8億8,000萬元,兩者相差1,424億5,300萬元、差額比例達12.46%,顯見政府採購預算編列尚欠覈實,影響國家整體資源配置甚鉅。爰「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7,353萬3千元、「公共工程技術業務」項下1,363萬5千元,合計編列8,716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公共工程計畫中之技術與成本估算之審議機制及預算估列,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鍾佳濱 李昆澤 洪慈庸 陳素月
(十一)有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及落實政府採購法規及制度,培訓及管理採購專業人員」編列116萬9千元、「健全工程採購法規及制度」編列49萬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務」編列96萬5千元,辦理政府採購法規事務宣導、健全與落實採購法規制度、培訓管理採購專業人員,並強化採購稽核機制等業務,期導正機關採購行為與減少採購缺失,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環境。然鑑於部分政府採購案件屢傳弊案與缺失,且政府機關(構)採購稽核比率近年均不超過5%,又總件數稽核率低於目標值上限甚多,相關稽核作業顯有未盡周妥之處,允宜檢討並加強執行。爰凍結該3項分支計畫編列經費合計262萬4千元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7,353萬3千元,辦理政府採購法規與宣導等業務,其中編列「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務」96萬5千元進行機關採購行為的稽核,以期導正不當採購行為與減少採購缺失。經查,政府採購稽核係以任務編組方式,被動地針對遭人檢舉、民意關切、媒體報導、監審檢調機關移送或主管機關移送等異常採購案件進行稽核。但105年度全國政府採購決標件數18萬0,336件、決標金額達1兆2,051億元,全國稽核件數只有6,726件、稽核率只有3.37%,;此外,102至105年政府採購稽核率分別為4.05%、3.67%、3.85%、3.73%,,有逐年降低的趨勢,顯見工程會被動地進行政府採購稽核過於消極,不利遏止國內政府採購弊案的發生。爰「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7,353萬3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如何主動進行政府採購稽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洪慈庸 陳素月
(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7,353萬3千元,其中採購專業人員業務部份,經詢問工程會是否有掌握現政府機關採購業務承辦人具採購人員資格之比例,工程會以「依政府採購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尚無強制機關辦理採購人員應取得專業人員資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亦無各機關採購業務承辦人是否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相關資料。」顯見工程會並未將相關業務列為重點發展項目,然查公務體系之離職率部分,土木職系人力流動頻繁之原因之一,即為對於採購業務不熟稔以致往往必須面對「背黑鍋」與動輒觸法等狀況;相同情形亦出現在諸多初任公務員之離職原因中。另查工程會為調查各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專業人力情形,曾於100年度以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決標資料為基礎,通函各招標單位配合查察,據各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回復資料,各招標單位之承辦採購人員共計5萬0,291人,其中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計2萬1,554人,占全部承辦採購人員比率42.86%,顯見有具體改善之必要。鑑此,爰凍結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7,353萬3千元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編列2,622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周春米 陳歐珀 洪慈庸 陳素月林俊憲
(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7,353萬3千元,其中「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項下編列「業務費-國外旅費」96萬2千元。
惟工程會106年度本筆費用僅編列55萬6千元,107年度本筆預算增加40萬餘元,成長幅度高達73%,其辦理業務雖新增考察公共工程創新技術,惟內容係與軌道建設相關,交通部亦有相關考察,為避免重複編列預算,宜由工程會向交通部協調資源整合。
爰此,凍結107年度預算「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項下「業務費-國外旅費」96萬2千元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疑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鄭運鵬 林俊憲 洪慈庸
(十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96萬2千元,其用途為出席國際工程組織等相關會議,較106年度預算增加40萬6千元,主要差異在於107年度新增考察公共工程創新技術之出國旅費,惟其預算增加之比例高達73%,新增計畫占比甚高,考量國家財政困難,相關預算支出應更加撙節,爰此,107年度預算「健全技師、工程技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96萬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出國考察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趙正宇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十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業務費-委辦費」編列288萬元,而說明處僅寫了「委託辦理『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事宜」一行字,相關專案目標、期程、用途以及細節項目皆未說明,且政府開銷應盡量秉持節約原則,減少委辦項目,因此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業務費-委辦費」有關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編列288萬元,經查該筆預算係自103年起「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辦公室」委託專業服務案之後續擴充,並以分年之專案計畫延續已達4年。然該專案計畫之執行成效歷年屢次遭人質疑,又該專案計畫既以分年之方式編列預算,似可隨時中斷業務之執行,而無實質之必要性。爰此,該項專案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李昆澤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7,353萬3千元,其中「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辦理技師及工程師技術顧問公司證照、懲戒等相關業務編列185萬4千元。惟106年度本筆費用僅編列175萬8千元,較106年度預算增加近10萬元,其辦理業務內容相同,並未新增相關業務。
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辦理技師及工程師技術顧問公司證照、懲戒等相關業務編列185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二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獎補助費」編列1,926萬2千元,其中編列預算1,659萬1千元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較106年度增加23萬1千元,然而依預算書所示,相關工作內容並不無變化,似無增加預算之必要。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獎補助費」項下編列有關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1,659萬1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鍾佳濱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二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編列經費7,353萬3千元,其中「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獎補助費」項下用以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等相關事宜編列1,659萬1千元。惟106年度本筆費用僅編列1,635萬7千元,較106年度增加近24萬元,其辦理業務內容相同,並未新增相關業務,且106年度執行率至10月底僅支用68%,顯然執行率不彰。
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獎補助費」項下用以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等相關事宜編列1,659萬1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二十二)107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業務費-委辦費」編列委託辦理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事宜288萬元、「獎補助費」編列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等相關事宜1,659萬1千元。經查,工程會從103年開始編列委託辦理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事宜經費,103至106年分別編列424萬5千元、360萬元、355萬5千元、318萬5千元;104年開始編列捐助台灣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相關事宜經費,104到106年分別編列1,694萬1千元、1,635萬7千元、1,539萬6千元。但工程會未能定期公布受捐助業者拓點成效與取得標案金額多寡,民眾難以了解預算執行績效。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業務費-委辦費」編列委託辦理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事宜288萬元、「獎補助費」編列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等相關事宜1,659萬1千元,合計1,947萬1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之執行情形與績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李昆澤 趙正宇 洪慈庸 陳素月
(二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計畫項下「健全及落實政府採購法規及制度,培訓及管理採購專業人員」編列116萬9千元,為了辦理政府採購法規事務宣導、健全與落實採購法規制度、培訓管理採購專業人員,並強化採購稽核機制等業務,以期導正機關採購行為與減少採購缺失,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環境。
但是,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對經濟部所屬機關(構)辦理採購情形,認為「部分案件之招標、決標、履約及驗收過程,核欠周延,亟待檢討改進」,「多類缺失屬……可預見之採購作業高風險項目,惟……未能及時查察改正……。」工程會顯然未盡責督導。
同時,工程會對政府採購決標件數與決標金額之統計,105年度全國政府採購決標件數18萬336件,決標金額1兆2,051億元,全國稽核件數6,726件,件數稽核率只有3.73%,而且件數稽核率不斷下滑,自102至105年度,已經從4.05%下降至3.73%。從102年度開始,每年件數稽核率都沒有超過5%,可見工程會編列預算欲確保採購品質,卻未加強執行稽核,顯有疏失。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計畫項下「健全及落實政府採購法規及制度,培訓及管理採購專業人員」編列116萬9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二十四)推動政府各項資訊透明公開是增加政府透明度的要項,其中藉由開放資料的方式將政府手中有的資料,讓公民社會能加以利用並釋出,更是藉由民間力量增進政府透明度乃至於提升政府效能的良方。我國之政府採購資料電子化已推行多年,其資料庫中收藏大量政府採購相關資料,並以收費提供「加值服務」的方式有償提供給投標廠商使用。此一形式固然降低工程會在維護資料庫方面的支出,卻也使該資料庫淪為封閉且無法自由利用。且依行政院第3332次院會之決議,政府之開放資料應以「免費為原則、收費為例外」。惟查,工程會卻在其「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中始終維持政府採購資料「以加值服務型態收費」的狀況,此舉增高民間利用政府資料之門檻,實為不妥。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編列1,362萬9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政府採購相關資料之開放進行通盤檢討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周春米鍾佳濱 陳素月 趙正宇
(二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編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經費7,353萬3千元,其中「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業務費-委辦費」編列731萬5千元,委託辦理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功能精進及專案管理。
經查,工程會106年度預算亦編列本筆費用,雖較107年度微降68萬餘元,但政府電子採購網使用效能不彰,其標案查詢系統難以順利查詢標案,屢受各界詬病,其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之成效有待檢討。
爰此,凍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業務費-委辦費」編列731萬5千元之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二十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業務費」編列1,135萬4千元,其中731萬5千元用於委託辦理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功能精進及專案管理,然而目前政府採購網設置標案查詢系統,查詢區間僅能查詢近3個月的招標資訊,區間過短,查詢標案不便,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業務費-委辦費」有關委託辦理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功能精進及專案管理編列731萬5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推動政府採購網更加透明、便捷,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洪慈庸
(二十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設備及投資」編列227萬5千元,其中99萬5千元用於業務系統增修,較106年度之57萬6千元增加41萬9千元,增加幅度多達72%,然而預算說明與106年度無異,未見與往年任何差異,相關預算似有浮編之嫌,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設備及投資」編列227萬5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業務系統增修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鍾佳濱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二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計畫項下「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務」編列96萬5千元,為建立公平公開的政府採購環境,並且導正機關不當採購行為、減少採購缺失,處理各地陳情,以及異常採購案件稽核。
因應立法院決議而以稽核業務績效考核結果,修正調整稽核比率目標值:審查106年度預算案時,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曾作相關決議,因採購件數稽核率不斷下降,為了減少採購錯誤行為及弊案情事,要求工程會提出改善措施。工程會所提改善措施,其中以「總稽核率不超過20%…依機關特性考量衡平性…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個別稽核比率不得低於20%等」為原則。
近年部會署與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總件數稽核率大多低於20%之目標值甚多,以105年度為例,部會署採購之總件數稽核率僅有2.78%,其中採購決標件數2千件以上件數稽核率,以教育部0.92%最低,內政部7.28%最高;若觀察地方政府狀況,以臺北市2.14%最低、宜蘭縣9.37%最高,但全部都遠低於總件數稽核率20%之目標值,可見工程會之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並無積極運作,成效也不彰,相關稽核辦法、預防措施等,也並未說明,因此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二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編列426萬4千元,用於辦理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法令教育訓練、召開會議等行政作業,較106年度預算增加21萬7千元,然而107年度僅較106年增加處理行政訴訟業務,然而訴訟費用已在一般行政之一般事務費有進行編列,且106年並無相關業務,預算增列是否有需要尚需討論,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編列426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相關業務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鍾佳濱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三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經費7,353萬3千元,其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項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編列426萬4千元,用以辦理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法令教育訓練、資料印製、雜支及處理行政訴訟等業務。
惟工程會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6年度預算並未編列處理行政訴訟之費用,再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職掌包括:關於政府採購法第76條廠商申訴之處理、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履約爭議之調解、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2條廠商申訴之處理等,並未包含處理行政訴訟之費用。
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三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編列2億7,352萬元,其中「其他業務租金」編列5,026萬4千元,辦公室租金即高達4,951萬8千元。惟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產署統計,105年底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及房舍面積逾2億平方公尺,價值約832億元,且位於臺北市之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及房舍面積約128.3萬平方公尺,價值約231.98億元。以國有非公用房地閒置面積龐大,惟工程會卻仍需使用位於臺北市精華地段之國營事業大樓,其辦公處所之選擇,應有調整之空間,以節省政府支出並充分運用資源。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三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管理業務」編列1,386萬1千元,主要業務內容為列管追蹤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提升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健全公共工程相關法規及制度。惟工作計畫目的為「使工程順利進行,提升預算執行率」,近年來政府採購決標金額100萬元以上工程標案卻屢傳變更設計,追加金額與展延工期情況連年增長,自101至104年度決標金額100萬元以上工程總件數自2萬4,637件減少為2萬2,014件,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金額件數比率卻由22.14%增加至28.04%,不利工程如期執行完成,並增加經費支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工程會106年度預算案時曾作決議,要求工程會改善上述情形,然工程會竟以修改統計方式應付,將「同一標案變更次數累計計算」改為「以標案件數計算」,雖使追加金額件數占總工程標案件數比率由28.04%降至9.73%,但卻未實質上改善問題,顯有怠惰、敷衍了事之嫌,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周春米 洪慈庸
(三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案「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項下「建立公共工程管理資訊體系」編列562萬7千元,辦理建置及維護公共工程管理資訊系統等。在工程會列管閒置公共設施中,不乏建造經費龐大卻未達預期效益目標者,不但需投入經費協助其活化,且衡量活化之標準、建造規劃,以及預期效益,都不一致。
而統計截至106年度第2季,閒置公共設施共計114件,然而,關於這些設施閒置之樓地板及土地面積、受補助經費等明細內容,能提供外界檢視政府對公共設施之投入與活化改善是否具實質效益之相關資訊,都無法公開查詢,也無相關資料。
既然工程會於公共工程管理業務計畫中,編列預算建置與維護公共工程管理之相關資訊系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務必研擬將閒置公共設施管理之相關資訊公開的計畫,以供民眾與政府各單位有效掌握、推動活化作業,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趙正宇 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三十四)查我國近年公共工程標案件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金額之標案件數雖呈逐年下滑之趨勢,然105年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金額之件數仍有2,058件,且追加金額幅度超過10%以上之案件數量仍佔有51.26%,顯示我國公共工程辦理變更與預算追加已成常態,也導致公共工程之採購經費數額持續擴張,不僅不利財政紀律之維繫,也有違政府財政資源運用應審慎評估,並撙節使用之原則。
綜上所述,近年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案,因變更設計追加金額之案件比例仍高,為避免公共工程經費擴張成為常態,工程會應積極協助非工程專責機關,強化其工程規劃、專案管理能力,並持續督導落實,以提升工程執行效率與品質。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提出具體計畫,改善目前實務上經常性之計畫變更與預算追加等問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陳歐珀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三十五)承造海軍獵雷艦的慶富造船公司爆出財務危機,主辦新台幣205億元聯貸案的第一金控旗下第一銀行宣告慶富違約。為避免出現寒蟬效應,日後政府重大採購及工程之授信聯貸案無銀行願意承做,政府決定採取三方契約方式,由政府作保以確保採購得以順利進行。惟授信聯貸案銀行團皆會要求承包商付費簽訂授信專案技術服務顧問,然因機密預算執行恐不易執行,爰此,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成立「重大機密預算採購授信專案小組」,並得依一定標準向承包商收費。
提案人:鄭運鵬 鍾佳濱 趙正宇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三十六)對於屬於建築物之設計服務委託案,未得標廠商已經損失備標的成本,然依採購招標不對等之規定,須無償作公開展覽、媒體及網路公告及刊印發行,等於是二次傷害。即使目前有部分標案有提供入選者獎金亦不足以補償備標之成本,對於未得標之投標者,若要公開展覽、媒體及網路公告及刊印發行,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修改公共工程制式合約規範,應以市價購買相關著作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鍾佳濱 趙正宇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三十七)政府在完成建築物後對於建築著作甚少使用及改作,取得智慧財產權只是束之高閣,沒有運用可能。然而,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改作、編輯、散播等,對於技術服務廠商未來技術及品質提升需保有建築之著作權,爰此,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修改公共工程制式合約規範,建築著作之智慧財產權保留於技術服務廠商,並增訂授權條件,明定政府無償使用建築著作範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鄭寶清 趙正宇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三十八)為健全我國區域智慧電網之建置,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修正相關作業辦法,將「新建公有建築之屋頂需設置太陽能等綠能裝置」納入公共建築設計規劃的審議條件之中,並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相關政策執行。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鍾佳濱趙正宇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蕭美琴 邱議瑩
(三十九)有鑑於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及第1期特別預算,已於106年8月31日在立法院通過,第1期預算共計約1,070億元,項目包含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城鄉建設、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食品安全建設及人才培育促進就業等。這筆預算通過後,就有許多工程要進行,將牽涉到招標策略問題,到底要用最低標還是最有利標、還有預算編列是否合理問題、品質管理問題及進度管控等問題。工程會雖然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仍應適時協助各機關推動各項發包作業及後續品質管理的責任,俾協助加速推動公共建設計畫,確保達成預期效益。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相關因應計畫之書面報告,扮演好工程關鍵的角色。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四十)有鑑於政府現正大力推動新南向政策,期能為我國創造更多經濟利基,而工程會配合此項政策也將積極協助工程產業拓展海外市場,計畫編列選商及工程採購指引,並訂定遊戲規則及建立監督機制,要比照日、韓策略,要求該國政府將一定比例工程採購指定由台廠供應,順利將工程商機產業鏈延伸至新南向國家,以爭取我國最大利益。然新南向其實要克服的問題很多,包括法律、語言、文化、保險、資本等,在外打拼獲取外館的協助與當地台商的資訊提供,是非常必要的,尤其當地台商對當地風土民情的了解,絕對是重要的參考。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此部分納入工作範圍,規劃如何讓當地台商對本國有意參標的業者提供當地國一些注意事項,避免前往投資業者誤觸地雷,協助我國廠商在海外順利札根。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陳素月
(四十一)據工程會對政府採購決標件數與決標金額之統計,105年度全國政府採購決標件數18萬0,336件,決標金額1兆2,051億元,全國稽核件數6,726件,件數稽核率3.73%,而採購件數稽核率自102至105年度從4.05%下降至3.73%,且均不超過5%。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
102年度 |
103年度 |
104年度 |
105年度 |
政府採購決標件數 |
181,172 |
187,819 |
177,996 |
180,336 |
全國稽核件數 |
7,339 |
6,900 |
6,859 |
6,726 |
件數稽核率(%) |
4.05 |
3.67 |
3.85 |
3.73 |
政府採購決標金額 |
12,478 |
11,367 |
10,261 |
12,051 |
全國稽核金額 |
2,464 |
2,361 |
2,278 |
3,158 |
金額稽核率(%) |
19.75 |
20.77 |
22.20 |
26.21 |
稽核為工程會確保採購案無缺失且合法之必要手段,若稽核率過低恐有發生弊案之可能,故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升本身稽核率至5%以上。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洪慈庸 周春米 陳素月
(四十二)據工程會統計,截至106年度第2季列管閒置與低度利用公共設施計114件,建設總經費超逾254.19億元,閒置原因主要係缺乏經費、環境變遷、規劃不當、管理不善等;雖較上一季合計減少5件,惟其中仍不乏自94年起即列管超逾10年以上,或建設總經費1億元以上之設施),例如自94年即列管之「興達漁港遠洋泊區」總經費70.90億元、104年完工即列管之「宜蘭縣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園區」總經費15.77億元。
且關於該等設施閒置之樓地板及土地面積、受補助經費等明細內容,攸關外界檢視政府對公共設施之投入與活化改善是否具實質效益等資訊,尚無法公開查詢
故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設施建造後因各種因素導致其閒置或低度利用,應檢討相關規範,避免完工後閒置而浪費國家資源。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洪慈庸 陳素月
(四十三)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政府採購,隨著公開透明與全民檢驗之概念已日漸深植人心,如何能夠更友善的回應與施政,符合民間對於政府採購監督之優化與便利性之期待,如提供結案報告以及可跨部會、大範圍之UI/UX改善,實為公共工程委員會可努力之方向,亦可讓政府電子採購網之資料開放成為建立民眾對於政府互信之基礎。然對照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開放資料諮詢小組之組成,民間代表之設計本為希望可以透過開放資料社群與民間社團之加入,給予相關開放資料之改善建議,但工程會雖在106年10月份即經告知不宜由退休人員擔任民間代表,然迄今卻無任何調整。同時盤點該小組設置至今之會議討論,議程均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交辦事項,工作內容亦乏善可陳,缺乏主動與民間互動之規劃。針對前述事項之改善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鍾佳濱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林俊憲
(四十四)鑑於土木職系的公務員離職與招考缺額問題日趨嚴重,致使國內聯合報跟考試院都為此作出專題討論,甚至被視為國安問題,其中最關鍵的原因,就是及諸多初任公務人員必須要肩負標案採購然卻無相關專業能力。查其原由,即為在現行的採購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提供各單位便宜行事空間,讓許多初任的公務人員才剛到單位就要承辦標案,以致初任公務員除了必須承擔因不黯業務告訴風險外,還得面對搞砸標案,造成公帑浪費的壓力。是故,為促使工程會得以掌握目前相關狀況,針對普查目前採購業務承辦人員具採購資格狀態,與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合作,推動初任人員採購專業訓練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相關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鍾佳濱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林俊憲
(四十五)鑑於海軍「獵雷艦」採購案引發國人關注,在行政院調查報告之5大缺失裡面均可見在現行採購制度存在有諸多需制度性改善之可能,是故,為提升公共工程之招標品質,避免類似狀況再次發生,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針對大型採購案,主動建立政府避險機制,除配合未來2億元以上巨額工程採購案需成立審查小組,針對招標資格也應有相關規範。針對前述事項,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鍾佳濱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林俊憲
(四十六)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如考量中國大陸地區廠商、產品或勞務及陸資廠商參與,可能衍生之國安或資安疑慮,依現行法規處理原則重點如下:
1.因兩岸尚未簽署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採購法)第17條所稱條約或協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排除大陸廠商、產品或勞務參與。
2.如招標標的涉及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者,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
然而實務上,廠商如以人頭登記、多層轉投資稀釋股權或隱匿得標後之股權變動等方式隱匿本身為陸資廠商之事實,採購機關僅能信賴廠商依法登記資料,並無相關公權力得予查證;此外,若外國廠商未在臺灣投資設點即投標參與我國採購案,投審會將因沒有任何投資設點案件送審紀錄而無從追查該廠商是否為陸資,顯示採購機關與投資審議機關間即時資訊交換不足,成為潛在國安漏洞,若途中或事後發現為「假外資、真陸資」,機關雖可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予開標、決標或於決標後撤銷決標、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追償損失或懲罰性違約金,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傷害卻已不可逆。為加強把關機制,以防範「假外資、真陸資」之核准投資事件,故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政府採購法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並研擬建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與辦理採購單位間互通之廠商資料庫。
提案人:林俊憲 鍾佳濱 鄭寶清 李昆澤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洪慈庸
(四十七)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務」編列96萬5千元,目的在導正機關不當採購行為與減少採購缺失,其業務包括各類陳情案件處理、異常採購案件稽核、協助部會署及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提升稽核品質等。然經查近年政府採購件數稽核率自101年度4.76%降至105年度3.73%,稽核率不僅均不超過5%且呈現逐年下降趨勢,顯見主管機關未善盡監督之職責。為督促主管機關落實採購稽核制度,以減少採購錯誤行為及採購弊案情事發生,故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以上問題研擬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102至105年度全國政府採購稽核概況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
102年度 |
103年度 |
104年度 |
105年度 |
政府採購決標件數 |
181,172 |
187,819 |
177,996 |
180,336 |
全國稽核件數 |
7,339 |
6,900 |
6,859 |
6,726 |
件數稽核率(%) |
4.05 |
3.67 |
3.85 |
3.73 |
政府採購決標金額 |
12,478 |
11,367 |
10,261 |
12,051 |
全國稽核金額 |
2,464 |
2,361 |
2,278 |
3,158 |
金額稽核率(%) |
19.75 |
20.77 |
22.20 |
26.21 |
※註:1.資料來源,工程會106年8月提供。
提案人:林俊憲 鍾佳濱 鄭寶清 李昆澤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洪慈庸
(四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項下「建立公共工程管理資訊體系」編列562萬7千元,其中,「公共工程建設計畫管理系統」及「公共工程建設預算調查系統」僅限各部會或縣市政府機關憑帳號及密碼登入,查重大公共建設及前瞻基礎建設皆與人民權益攸關,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評估前述系統中適合開放民眾瞭解之資訊,並主動公開,俾利人民瞭解各公共工程進度及監督,評估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洪慈庸
(四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項下「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督導協調及考核」編列164萬7千元,辦理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督導、追蹤管考及協調、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與考核作業等事項,為減少公共設施低度利用或閒置,公共建設完工後,應持續追蹤實際營運情形,並公開資訊,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公共建設營運情形列管要點及執行方式,評估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五十)有鑑於我國自102至105年度1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標案總件數自2萬4,533件減少為2萬4,205件,惟105年度追加金額逾10%以上件數占追加金額總件數比率為51.26%,較104年度之50.14%與103年度48.25%均有成長,凸顯政府採購之工程案件辦理修正而追加金額已成常態,造成採購經費增加。然而公共工程標案變更設計原因中,「業主需求變更」、「前置作業調查疏失或延誤」、「設計數量計算錯誤、漏列或不符現況」及「設計圖說不一致」等因素,皆屬可事先防範者,除了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之問題之外,泰半是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責,然公共工程委員會係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主管機關,卻放任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各類設計疏失卻鮮少追究其責任,工程會顯有失職。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針對未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提出相關改善辦法,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鄭運鵬 趙正宇 周春米 鄭寶清 林俊憲 洪慈庸
(五十一)為健全及落實政府採購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7月10日修訂「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查該範本第9條派遣勞工權益保障部分,選項之一要求「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請假時,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惟派遣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可請產假、喪假或病假等假一定天數,且工資照領或折半,廠商則需額外支付代理人工資,契約條款及契約價金卻未規範或考量,契約範本應依勞動相關法規修正;另實務上,勞動派遣採購案以最低價決標,廠商壓縮利潤以低價得標,派遣勞工領取最低工資,未享有法定福利待遇,遭受剝削,機關獲得勞動力不佳,因而被社會大眾垢病,工程會鼓勵各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應評估勞動派遣採購如何設定有利條件,以避免上述情況發生。綜上,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勞動相關法規修正派遣勞工契約範本,並評估勞動派遣採購如何設定最有利標決標條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鄭寶清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