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7分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4分
下午2時1分至2時11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徐榛蔚 李鴻鈞 陳明文 劉櫂豪 陳歐珀 顏寬恒陳雪生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黃昭順 鍾佳濱 吳志揚 江啟臣 呂玉玲 黃偉哲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孔文吉 周春米 邱志偉何欣純 蔣乃辛 李麗芬 許毓仁 廖國棟Sufin.Siluko 羅明才 劉世芳 陳賴素美 張麗善 莊瑞雄 姚文智 陳怡潔 蔡適應 施義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周陳秀霞 吳玉琴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4月23日(星期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詹婷怡 |
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王德威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陳國龍 |
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長 |
羅金賢 |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崇樹 |
電臺及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黃金益 |
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謝煥乾 |
主計室 |
主任 |
陳勁欣 |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法官 |
陳端宜 |
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組長 |
劉意君 |
智慧財產局 |
組長 |
毛浩吉 |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專員 |
王心聖 |
社會及家庭署 |
科長 |
吳宜姍 |
財政部賦稅署 |
科長 |
林華容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簡任技正 |
林豐裕 |
警察通訊所 |
科長 |
王文谷 |
技士 |
梁閎棋 |
|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
副司長 |
劉文惠 |
高級管理師 |
莊育秀 |
|
科技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 |
副司長 |
賴宇亭 |
交通部郵電司 |
簡任技正 |
蔡怡昌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
專門委員 |
呂美莉 |
國家發展委員會資訊管理處 |
高級分析師 |
陳怡君 |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 |
副處長 |
洪德昌 |
4月26日(星期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吳澤成 |
副主任委員 |
高福堯 |
|
主任秘書 |
蘇明通 |
|
企劃處 |
處長 |
陳尤佳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陳韻石 |
法規會 |
執行秘書 |
張明珠 |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法官 |
楊坤樵 |
銓敘部 |
專門委員 |
謝瀛隆 |
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內政部總務司 |
專門委員 |
黃富國 |
科長 |
洪薪育 |
|
營建署秘書室 |
課員 |
張世宏 |
工務組 正工程司兼副組長 |
劉宇凡 |
|
建築工程組 正工程司兼副組長 |
崔志毅 |
|
經濟部總務司 |
科長 |
劉文郎 |
科員 |
莊俊賢 |
|
國營事業委員會 |
科長 |
劉起孝 |
中小企業處 |
專員 |
鍾宜珊 |
投資審議委員會 |
組長 |
劉意君 |
文化部 |
常務次長 |
李連權 |
主任秘書 |
陳濟民 |
|
秘書處 |
處長 |
黃志韜 |
副處長 |
姜汝玫 |
|
專員 |
燕奕峰 |
|
綜合規劃司 |
視察 |
陳泓全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科長 |
林婉如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副組長 |
朱文勇 |
財政部賦稅署 |
科長 |
胡仕賢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秘書室 |
科長 |
王自立 |
專員 |
林惠珍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秘書室 |
科長 |
陳志成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
專門委員 |
翁慧敏 |
給與福利處 |
專門委員 |
曾惠絹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內部審核研究小組 |
簡任視察 |
吳婉瑜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技正 |
馮名薏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股長 |
李佳航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總工程司 |
王派傑 |
股長 |
廖雅玲 |
主 席:蕭召集委員美琴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4月23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2月13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2月2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由委員許毓仁及莊瑞雄說明提案要旨,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婷怡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李昆澤、林俊憲、蕭美琴、陳素月、李鴻鈞、陳明文、鍾佳濱、劉櫂豪及李麗芬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婷怡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徐榛蔚、顏寬恒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本日討論事項「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等3案,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四、委員所提修正動議2件,於逐條審查時進行處理。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有關行政院版本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5條與第13條間的矛盾問題,另外如何真正落實第16條第2項,經權利人通知或知悉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移除或使他人無法接取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能研議解決相關問題,同時對外說明,以解決社會大眾的疑慮。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4月26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0月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2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1月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委員吳思瑤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1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3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0月2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委員吳思瑤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1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委員施義芳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0月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月1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五、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5月3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2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2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2月2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0月2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1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1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第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四條條文:依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增訂第二項:「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三、第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四、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依行政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增訂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並經修正為:
「第十一條之一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五、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六、第十五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通過。
七、第十七條條文: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八、第二十二條條文:依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及委員林俊憲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 第一項第十四款修正為:「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二)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四)其餘條文均照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通過。
九、第二十五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通過。
十、第二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一、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依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照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通過。
(二)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十二、第三十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及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三、第三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四、第四十七條條文:依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修正為:「機關辦理下列採購,以不訂底價為原則。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十五、第四十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六、第五十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七、第五十二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提案、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及委員林俊憲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第二項修正為:「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八、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尚未逐條審查及保留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