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0時8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蕭美琴 鄭寶清 陳明文 徐榛蔚 陳雪生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顏寬恒 劉櫂豪 陳歐珀

委員出席12人

請假委員: 李鴻鈞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 陳怡潔 趙正宇 張宏陸 江啟臣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吳志揚 許淑華 黃昭順

周春米 何欣純 鍾孔炤 張麗善 蔣萬安 陳賴素美

劉世芳 陳亭妃 羅明才 費鴻泰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翁柏宗

主任秘書

蕭祈宏

綜合規劃處

處長

王德威

基礎設施事務處

處長

羅金賢

平臺事業管理處

處長

陳國龍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處長

陳崇樹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長

黃金益

法律事務處

處長

謝煥乾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專門委員

蔡金誥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

副處長

洪德昌

經濟部商業司

專門委員

莊文玲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2月2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決議:

(一)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依委員陳雪生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

1.增訂第五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取得經營許可前,其繼續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2.其餘條文均照委員陳雪生等18人提案通過。

(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三)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二、繼續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2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決議:

(一)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依委員周春米等22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六十六條之一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二)「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三)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三、繼續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2人擬具「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決議:

(一)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依委員周春米等22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五十條之二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二)「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三)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四、繼續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決議: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依委員周春米等21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七十五條之一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三)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