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至43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蕭美琴 陳明文 徐榛蔚陳素月 李鴻鈞 陳雪生 顏寬恒 林俊憲 陳歐珀劉櫂豪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趙正宇 曾銘宗 孔文吉 黃國昌 江啟臣 黃偉哲 鄭天財Sra Kacaw 呂玉玲 李彥秀 吳焜裕 管碧玲 許淑華 林德福 黃國書 林麗蟬 黃昭順 鍾孔炤 蔣萬安 何欣純 劉世芳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22人
常務次長 |
祁文中 |
列席官員:交通部
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 |
郵電司 |
司長 |
王廷俊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明慧 |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謝銘鴻 |
公路總局 |
局長 |
陳彥伯 |
高速公路局 |
局長 |
趙興華 |
運輸研究所 |
副組長 |
葉祖宏 |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法官 |
陳端宜 |
法務部法制司 |
檢察官 |
周文祥 |
內政部警政署 |
組長 |
黃勢清 |
科長 |
劉振安 |
|
警務正 |
李宗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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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股長 |
楊志清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 |
課長 |
黃明章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大隊長 |
黃耀煌 |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
一、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麗蟬等3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林麗蟬及林俊憲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李昆澤、蕭美琴、陳明文、陳素月、李鴻鈞、顏寬恒、陳雪生、黃國昌、林麗蟬、黃國書、林俊憲及徐榛蔚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劉櫂豪、王惠美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全部審查完竣。
四、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第六十條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三、第六十一條條文:依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麗蟬等33人、委員王惠美等17人提案及委員陳雪生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四、第六十三條條文:依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麗蟬等33人及委員王惠美等17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五、第六十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公路總局官版APP-省道即時交通資訊系統,說明能提供使用者查詢公路總局轄管道路的即時交通路況及高、快速道路的即時影像與道路績效等資料。此外,還可主動提醒駕駛人交通管制、道路災情、預警性封閉及最新消息等重要訊息。但此APP提供全國公路總局轄管道路之資訊,對於行駛蘇花公路之民眾欲使用此APP查詢蘇花公路即時路況(包含落石、各路段行車速率、管制通行路段等資訊)相當不方便。爰此,建請公路總局研擬開發蘇花公路專屬即時路況APP。
提案人:蕭美琴 李昆澤 陳明文 陳素月
二、蘇花改興建之宗旨,係以提供東部一條安全的路,可知「安全」為用路人之基本權益。 但現行蘇花改通行多所限制,蘇花公路亦有落石危機,對於其他車種之駕駛顯失平等。且日前唐鳳政委曾就重機通行蘇花改召開研議會議。 爰建議交通部於107年7月中旬前,提出大貨車之蘇花改通車評估報告初稿,另請依4月27日唐鳳政務委員召開之協作會議,開放多車種通行討論結果,將機車通行長隧道條件納入研究,及提出蘇花改公路維養計畫,以維用路人之權益。
提案人:徐榛蔚 顏寬恒 陳雪生
三、鑑於近來執行公務維修之相關人員,因道路事故造成傷亡之事件層出不窮,主管機關應統計公務維修人員發生事故後之相關分類統計(造成事故原因、傷亡人數等)。爰此,建請交通部於2個月內,完成上述之統計資料,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雪生 李昆澤 鄭寶清 林麗蟬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