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9分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1時48分
下午2時30分至3時57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林俊憲 顏寬恒陳素月 陳明文 蕭美琴 陳雪生 劉櫂豪 徐榛蔚
委員出席12人
請假委員:李鴻鈞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趙正宇 王榮璋 鍾孔炤 張宏陸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黃偉哲 吳志揚 劉建國 黃昭順 周春米 林德福 張麗善 賴瑞隆 劉世芳 何欣純 邱志偉 陳賴素美 羅明才 洪宗熠 李彥秀 孔文吉
黃昭順 管碧玲 周陳秀霞 李麗芬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 5月23日(星期三)
交通部 |
政務次長 |
范植谷 |
航政司 |
司長 |
陳進生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明慧 |
航港局 |
局長 |
謝謂君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執行副總經理 |
陳劭良 |
花蓮港務分公司 |
總工程司 |
鄭益興 |
法務部 |
檢察官 |
周文祥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專門委員 |
黃淑儀 |
財政部國庫署 |
簡任稽核 |
張佩玲 |
關務署 |
簡任稽核 |
王明仁 |
科技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 |
副司長 |
郭 箐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
簡任技正 |
劉家禎 |
簡任研究員 |
鄭銘富 |
|
技士 |
范家銑 |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組 |
專門委員 |
賈治國 |
後勤組 |
專門委員 |
曲立斌 |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聯合作戰處 |
副處長 |
林奇輝 |
經濟部能源局 |
專門委員 |
鄭如閔 |
工業局 |
科長 |
劉家豪 |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科長 |
賴淑玲 |
社會及家庭署 |
專員 |
黃慧真 |
5月24日(星期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詹婷怡 |
主任秘書 |
蕭祈宏 |
|
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王德威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陳國龍 |
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長 |
羅金賢 |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崇樹 |
電臺及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黃金益 |
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謝煥乾 |
副處長 |
黃文哲 |
|
北區監理處 |
處長 |
溫俊瑜 |
秘書室 |
主任 |
石博仁 |
主計室 |
主任 |
陳勁欣 |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法官 |
陳端宜 |
法務部 |
參事 |
劉成焜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組長 |
楊淑玲 |
智慧財產局 |
副組長 |
洪盛毅 |
工業局 |
科長 |
李純孝 |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科長 |
胡木蘭 |
社會及家庭署 |
專員 |
黃慧真 |
財政部賦稅署 |
科長 |
林華容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主任 |
林豐裕 |
股長 |
李鎮宇 |
|
警察通訊所 |
科長 |
王文谷 |
技士 |
梁閎棋 |
|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
高級管理師 |
莊育秀 |
科技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 |
副司長 |
賴宇亭 |
交通部郵電司 |
簡任技正 |
蔡怡昌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
專門委員 |
呂美莉 |
國家發展委員會資訊管理處 |
高級分析師 |
楊蘭堯 |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 |
副處長 |
洪德昌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劉嘉偉 |
主 席:蕭召集委員美琴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5月23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王榮璋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政務次長范植谷及航港局局長謝謂君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李昆澤、顏寬恒、林俊憲、蕭美琴、陳素月、王榮璋、劉世芳、賴瑞隆、徐榛蔚及鄭天財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范植谷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陳明文、劉櫂豪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審查「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等3案,全部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蕭召集委員美琴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案:
(一)第一條條文、第二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第三條條文:照案通過,並於說明欄增加文字如下:
「六、海域工程:指在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範圍內,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發電或其他工程。」。
(三)第四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並經修正。
1.第四項修正為:「航政機關認為航路標識不適當、易生危險或無必要者,得要求航路標識之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限期改善、變更或移除。」。
2.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五條條文:照案通過。
(五)第六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葉宜津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1.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及收取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七條至第十三條條文:照案通過。
(七)現行法第七條:照案刪除。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四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徐榛蔚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1.增列第五款:「五、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出海所使用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小船或浮具。」。
2.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條條文、第十一條條文、第十六條條文、第二十條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文、第三十條條文、第三十一條條文、第三十三條條文、第三十四條條文、第三十七條條文、第五十七條條文、第五十八條條文、第六十條條文、第六十一條條文、第六十三條條文、第六十五條條文、第六十六條條文、第六十八條條文、第六十九條條文、第七十條條文、第七十一條條文、第七十二條條文、第七十八條條文、第八十一條條文、第八十二條條文、第八十三條條文、第八十九條條文、第九十條條文、第九十一條條文、第九十二條條文、第九十三條條文、第九十四條條文、第九十五條條文、第九十七條條文、第九十八條條文、第一百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三)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條文、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均照案通過。
(四)第三十八條條文、第五十四條條文,均照案刪除。
三、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八十七條條文:照案通過。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台灣在國際間擁有「遊艇製造王國」美名,且擁有得天獨厚之地理環境,遊艇休閒產業發展極具潛力,爰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提出遊艇產業推動書面規劃報告,推動遊艇產業發展。
提案人:林俊憲 徐榛蔚 蕭美琴 賴瑞隆
5月24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壹、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二、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三、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四、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第1案審查結果,照協商結論通過,附帶決議照案通過。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等4案,全部審查完竣。
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及「電信管理法草案」,其中「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部分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四、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院會討論時,由蕭召集委員美琴出席說明。
審查結果:
一、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一)第一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提案、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第一條 為保障數位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服務安全、普及與近用,發展數位經濟,特制定本法。
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使用、電信服務、有線廣播電視、無線廣播電視、頻道服務及數位通訊傳播內容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二)第五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
1.第三款修正為:「三、刑事犯罪之偵查、審判、刑事執行及犯罪被害人保護。」。
2.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十一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
1.第一項修正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依其服務之性質,以得清楚辨識之方式公告其服務使用條款;其條款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隱私權及資訊政策:
(一)適用之範圍及例外。
(二)蒐集之資訊類型及目的。
(三)使用資訊之方式。
(四)提供使用者存取、使用及更新資訊之服務方式。
(五)使用者終止使用時,依使用者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使用者資料之方式。
二、資訊安全政策。
三、即時、便利及有效之聯繫方式。
四、易於使用之檢舉通報管道,供檢舉違反法律或服務條款之不當內容或行為。
五、前款不當內容或行為之申訴、通知、移除及回覆機制。
六、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措施。
七、揭示使用者不得有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或其他違法行為。」。
2.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十三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陳素月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1.第二項修正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其傳輸或儲存之他人資訊,不負審查或監督義務。」。
2.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對於兒童及少年之影響程度,指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設置經訓練之專責人員,配合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
前項訓練,由衛生福利部自行或委託辦理。」。
3.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十四條條文、第十五條條文、第十六條條文、第十七條條文、第十八條條文、第十九條條文、第四章之章次及章名、第二十條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第五章之章次及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二十四條條文:照委員許毓仁等17人提案通過。
(八)第二十五條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文、第六章之章次及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第二十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1.增列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相關人民團體或商業團體之會員所提供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涉及網路安全、性別及族群平等、兒少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者,該團體訂定之自律行為規範應包含網路安全、性別及族群平等、兒少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等相關內容。」。
2.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第二十八條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一)委員蕭美琴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增列第二十九條條文:不予採納。
(十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1.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涉及網路安全、性別及族群平等、兒少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以及國家安全、假新聞、誹謗事件等,儘速與各相關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法規。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李麗芬
貳、審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凍結第2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1,200萬9千元專案報告案。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二)凍結第3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5,005萬9千元專案報告案。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三)第4目「一般行政」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合凍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本日會議所列討論事項第二案,合併詢答。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李昆澤、林俊憲、陳素月、蕭美琴及葉宜津等6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劉櫂豪、顏寬恆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二、第三項除「一般行政」項下「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繼續全數凍結,非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不得動支外,其餘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