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2時18分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6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蕭美琴
徐榛蔚 李鴻鈞 陳雪生 陳歐珀 劉櫂豪 陳明文
顏寬恒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江啟臣 馬文君 鍾佳濱 李彥秀 鄭運鵬 洪慈庸
呂玉玲 吳志揚 邱志偉 黃偉哲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周春米 孔文吉 鍾孔炤 蔣乃辛
周陳秀霞 蔡易餘 劉世芳 羅明才 趙正宇 蔣萬安
何欣純 許毓仁 賴瑞隆 羅致政 黃昭順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官員: 4月16日(星期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詹婷怡
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王德威 |
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長 |
羅金賢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陳國龍 |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崇樹 |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黃金益 |
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謝煥乾 |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
專門委員 |
蔡金誥 |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 |
副處長 |
洪德昌 |
經濟部商業司 |
專門委員 |
莊文玲 |
4月18日(星期三)
交通部 |
常務次長 |
祁文中 |
路政司 |
副司長 |
張舜清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明慧 |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謝銘鴻 |
公路總局 |
局長 |
陳彥伯 |
高速公路局 |
局長 |
趙興華 |
運輸研究所 |
組長 |
張開國 |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法官 |
楊坤樵 |
法務部法制司 |
專門委員 |
王乃芳 |
內政部警政署 |
組長 |
黃勢清 |
科長 |
劉振安 |
|
警務正 |
李宗霈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組長 |
黃世華 |
分隊長 |
邱俊皓 |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 |
主任 |
陳敏建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
專門委員 |
吳盛崑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大隊長 |
黃耀煌 |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4月16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2月2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周春米等22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2人擬具「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由委員陳雪生及周春米說明提案要旨,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李昆澤、林俊憲、陳素月、蕭美琴、鍾佳濱、徐榛蔚、陳雪生、洪慈庸、陳歐珀、周春米、邱志偉及鄭天財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顏寬恒、劉櫂豪、李鴻鈞、陳明文及蔡易餘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本日討論事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均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最大的問題應該是「裁罰對象」,依據現行廣電三法,若媒體事業有違反黨政軍條款之情事,受裁罰者是媒體事業、頻道供應事業,而非該具有黨政軍身分仍投資之投資者。若特定具有黨政軍身分之投資人,持有少量媒體事業之股份時,該投資人本身並不會受到任何裁罰,反倒是媒體事業會被NCC依法裁罰。在此法律結構下,會使得媒體事業幾乎無法己力排除違法狀態,但該投資人則毫無動機主動排除違法狀態。「裁罰對象」的設置失當,是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目前存在的重要問題。基於行政管制目的,若媒體事業已經處於違反黨政軍條款的狀態時,此時無論是媒體事業或是該具備黨政軍身分之投資人都應該被賦予排除此一狀態之義務,若未履行此義務,則應負有相對應之責任,甚或受行政裁罰。基於此一思維,如果在目前的黨政軍條款部分,將「裁罰對象」改為裁罰具有黨政軍身分且未改正之投資者,則能夠積極的讓該等投資者有改變此一違法狀態之動機。如果只是單純的去放寬投資上限,而沒有做裁罰對象的改變,只是提高惡意投資者的投資門檻,而沒有辦法積極的去處理此一問題。縱使放寬投資上限而未修改裁罰對象,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當儘速研議此問題,提出相關修法意見,送至立法院審查,以解決此一問題。
提案人:葉宜津
連署人:陳雪生 鄭寶清 陳素月
4月18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0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0月2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1月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1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由委員賴瑞隆、羅致政及許毓仁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及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李昆澤、林俊憲、蕭美琴、陳明文、陳素月、李鴻鈞、顏寬恒、陳雪生、鍾佳濱、許毓仁及賴瑞隆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徐榛蔚、顏寬恒、陳歐珀及劉櫂豪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本日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第六十條條文:依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委員羅致政等21人提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提案、委員楊鎮浯等18人提案、委員盧秀燕等16人提案及委員徐榛蔚等3人、委員林俊憲等4人、委員顏寬恒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二、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
(一)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為建請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有關危險物品之定義請願案。
(二)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為有關本院交通委員會針對酒後駕車危害公共安全著手修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案,該會就修正內容提出建議請願文書案。
決議:
審查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等2件人民請願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有鑑於警方臨檢的行使常造成部分民怨,主因在於臨檢的標準作業程序的不清楚,無論行使臨檢的警方與受檢的民眾都應當有臨檢作業的標準程序(SOP)資訊,一方面保障民眾的權益,另一方面警方能實際依法執行臨檢,因此建議警政署應當儘速廣泛宣傳臨檢的標準作業程序,讓執行員警與受檢民眾都能依據程序完成臨檢,以利未來警方臨檢的正當性。
提案人:葉宜津 林俊憲 陳雪生 李昆澤
二、為因應蘇花改通車以後車流量增加,恐造成車輛壅塞回堵,花蓮縣內交通動線暢通及疏導極為重要。因縣內大花蓮地區以外地廣人稀,部分路段交叉路口單向車流量較少,車流仍須停等,不但行車通暢程度大打折扣,車輛怠速也造成環境汙染。為改善此問題,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參酌地方意見,評估感應線圈車輛偵測器或影像車輛偵測系統之效益,研擬設置感應式號誌,提升交叉路口車輛管理,以達車流通暢之目的。
提案人:蕭美琴 林俊憲 葉宜津
三、107年的清明連續假日為蘇花改蘇澳-東澳段通車後首次面臨挑戰,公路總局表示107年清明連假首日南下2萬4千車次,是去年清明節同期1萬3千車次的1.87倍,車流量相當大,使得蘇花公路嚴重大塞車,民眾反映在蘇花公路中塞車塞了7個鐘頭以上,造成許多民眾抱怨連連。雖然目前蘇花改已經規劃改善3段危險路段,並預計於108年底完成通車,但蘇花公路仍有幾段瓶頸路段亦需要改善,讓蘇花改公路能夠達到真正的行車效能。爰此,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2個禮拜內提出蘇花公路瓶頸路段之有效改善方案並加速改善沒有納入蘇花改之其他瓶頸路段。
提案人: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