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2時59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蕭美琴 李鴻鈞

顏寬恒 劉櫂豪 林俊憲 陳明文

委員出席10人

請假委員:徐榛蔚 陳歐珀 陳雪生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吳志揚 孔文吉 江啟臣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鍾孔炤 蔣乃辛 劉世芳 何欣純

黃國書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奕華 羅明才

周春米 黃國昌 張宏陸 呂孫綾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紀佳芬

飛安調查官

官文霖

飛航安全組

飛安調查官

李延年

交通部

代理部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運輸研究所

所長

林繼國

民用航空局

副局長

何淑萍

航港局

局長

謝謂君

鐵道局

局長

胡湘麟

公路總局

局長

陳彥伯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戰技術督察處

處長

謝日升

法務部法制司

檢察官

周文祥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研究員

謝奕國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組長

王復中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主任秘書

郭順德

空中勤務總隊

主任

林政勳

執行秘書

阮重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簡任技正

李長平

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

處長

姚洲典

海巡署巡防組

副組長

廖雲宏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專門委員

黃如妙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股長

甘書竹

主 席:陳召集委員明文(鄭委員寶清代理)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薦任科員 郭佳勳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案。

2、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3、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4、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5、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6、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7、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8、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李昆澤、委員李鴻鈞代表親民黨黨團、委員黃國書、委員葉宜津及委員鄭寶清說明提案要旨,再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紀佳芬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葉宜津、李昆澤、鄭寶清、陳素月、蕭美琴、李鴻鈞、劉世芳、黃國昌、張宏陸、劉櫂豪及黃國書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紀佳芬、交通部代理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陳明文、林俊憲、顏寬恒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本日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等8案,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明文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三條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條文、第十一條條文、第十四條條文、第十五條條文、第十九條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文:行政院提案、各委員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第三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第五章章名、第四條條文、第六條條文、第十條條文、第十二條條文、第十六條條文、第十八條條文、第二十條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條文、第三十七條條文、第三十八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五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五條 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尋求外國專業運輸安全調查機關(構)協助之。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

四、第十三條條文:依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十三條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五、第十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五、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於該事故或過去之醫療紀錄,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條次調整為第二十九條之一,並經修正條文及引用條次:

「第二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七、現行法第三十三條:照案刪除。

八、第三十六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及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三十六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九、第三十九條條文:依各委員提案通過,條文如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交通部於107年12月10日履勘新北市淡海輕軌,產生履勘地點更動、履勘輔助限速裝置(ATP系統)項目未確認清楚等相關疑義。有鑑於普悠瑪事故之先例,為了避免未來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保障民眾生命安全,交通部應承擔重大建設之安全,故請交通部於1週之內,提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以下資料:履勘當日ITMS紀錄、司機行車日誌。同時,交通部應要求新北市政府提交關閉ATP系統的SOP、ATP系統關閉後如何在大彎道保持10KM以下速限之處置方式,以供交通委員們了解重大交通建設之安全性。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呂孫綾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