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2時59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蕭美琴 李鴻鈞
顏寬恒 劉櫂豪 林俊憲 陳明文
委員出席10人
請假委員:徐榛蔚 陳歐珀 陳雪生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吳志揚 孔文吉 江啟臣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鍾孔炤 蔣乃辛 劉世芳 何欣純
黃國書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奕華 羅明才
周春米 黃國昌 張宏陸 呂孫綾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紀佳芬
飛安調查官 |
官文霖 |
|
飛航安全組 |
飛安調查官 |
李延年 |
交通部 |
代理部長 |
王國材 |
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 |
航政司 |
司長 |
陳進生 |
運輸研究所 |
所長 |
林繼國 |
民用航空局 |
副局長 |
何淑萍 |
航港局 |
局長 |
謝謂君 |
鐵道局 |
局長 |
胡湘麟 |
公路總局 |
局長 |
陳彥伯 |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戰技術督察處 |
處長 |
謝日升 |
法務部法制司 |
檢察官 |
周文祥 |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研究員 |
謝奕國 |
中央健康保險署 |
副組長 |
王復中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
主任秘書 |
郭順德 |
空中勤務總隊 |
主任 |
林政勳 |
執行秘書 |
阮重明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
簡任技正 |
李長平 |
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 |
處長 |
姚洲典 |
海巡署巡防組 |
副組長 |
廖雲宏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專門委員 |
黃如妙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股長 |
甘書竹 |
主 席:陳召集委員明文(鄭委員寶清代理)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薦任科員 郭佳勳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案。
2、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3、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4、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5、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6、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7、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8、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李昆澤、委員李鴻鈞代表親民黨黨團、委員黃國書、委員葉宜津及委員鄭寶清說明提案要旨,再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紀佳芬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葉宜津、李昆澤、鄭寶清、陳素月、蕭美琴、李鴻鈞、劉世芳、黃國昌、張宏陸、劉櫂豪及黃國書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紀佳芬、交通部代理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陳明文、林俊憲、顏寬恒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本日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等8案,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明文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三條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條文、第十一條條文、第十四條條文、第十五條條文、第十九條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文:行政院提案、各委員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第三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第五章章名、第四條條文、第六條條文、第十條條文、第十二條條文、第十六條條文、第十八條條文、第二十條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條文、第三十七條條文、第三十八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五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五條 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尋求外國專業運輸安全調查機關(構)協助之。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
四、第十三條條文:依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十三條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五、第十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五、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於該事故或過去之醫療紀錄,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條次調整為第二十九條之一,並經修正條文及引用條次:
「第二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七、現行法第三十三條:照案刪除。
八、第三十六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及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三十六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九、第三十九條條文:依各委員提案通過,條文如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交通部於107年12月10日履勘新北市淡海輕軌,產生履勘地點更動、履勘輔助限速裝置(ATP系統)項目未確認清楚等相關疑義。有鑑於普悠瑪事故之先例,為了避免未來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保障民眾生命安全,交通部應承擔重大建設之安全,故請交通部於1週之內,提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以下資料:履勘當日ITMS紀錄、司機行車日誌。同時,交通部應要求新北市政府提交關閉ATP系統的SOP、ATP系統關閉後如何在大彎道保持10KM以下速限之處置方式,以供交通委員們了解重大交通建設之安全性。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呂孫綾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