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9分至11時58分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15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陳明文 陳素月 蕭美琴

李鴻鈞 李昆澤 陳歐珀 顏寬恒 陳雪生 劉櫂豪

委員出席12人

請假委員:徐榛蔚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趙正宇 鍾佳濱 黃昭順 吳志揚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孔文吉 蔣乃辛

鍾孔炤 李彥秀 劉世芳 陳賴素美 呂玉玲 羅明才

陳怡潔 蔡易餘 江啟臣 周陳秀霞 張宏陸 周春米

蘇震清 蔣萬安 何欣純 陳亭妃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 10月15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長

吳宏謀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技監室

技監

夏明勝

郵電司

司長

王廷俊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人事處

處長

蔡英良

總務司

司長

吳舜龍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觀光局

主任秘書

林坤源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董事長

周瑞祺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董事長

蘇添財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董事長

吳盟分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主任秘書

鄭賜榮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總經理

楊守毅

國際電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蘇添財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炤烈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陳奕傑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科長

林秀春

10月18日(星期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婷怡

綜合規劃處

處長

王德威

基礎設施事務處

處長

羅金賢

平臺事業管理處

副處長

陳春木

射頻資源管理處

處長

陳崇樹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副處長

吳 娟

法務處

處長

謝煥乾

北區監理處

處長

溫俊瑜

主計室

主任

陳勁欣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董事長

李漢銘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董事長

卓政宏

交通部郵電司

專門委員

鄧逸琦

會計處

科長

劉鎮賢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科長

戴群芳

主 席:陳召集委員明文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10月15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吳宏謀及會計處處長張信一報告後,計有委員葉宜津、鄭寶清、林俊憲、蕭美琴、陳素月、李鴻鈞、陳明文、黃昭順及李昆澤等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吳宏謀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劉櫂豪、顏寬恒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5家之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委員提案截止收件。

通過臨時提案18項:

一、鑑於交通部財團法人持有之不動產公告現值超過250億元,但多數於閒置無法收益狀態,造成國庫損失,爰要求交通部針對所屬的財團法人進行通盤檢討,活化相關資產,增加國庫的收入。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二、鑑於財團法人土地資產多以公告現值計價,可能遠低於市價,易造成資產低估,爰要求交通部必須要求各財團法人今年必須透過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土地資產市價重估,並於年度預算書中呈現土地資產價值。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三、鑑於財團法人法明定日產接收條款「政府在民國34年8月15日之後所接收的日本政府或人民財產,並以該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也視為公辦財團法人;原本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爰要求交通部依據財團法人法的「日產接收條款」,把那些「在民國34年8月15日之後所接收的日本政府或人民財產,並以該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接管回來,成為公辦財團法人。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四、對於郵政協會、電信協會,立法院早已決議其應解散並將其財產歸屬國家,交通部亦多次宣示表示將要解散郵政協會及電信協會之立場。但現在卻一改立場,表示兩協會尚有政策目的,例如兩岸交流事項。惟縱兩協會亦有政策目的存在之必要,惟其卻不必保留如此龐大之資產。對於交通部主事官員一再以兩協會尚有存在之必要,延宕將兩協會資產回歸國家之政策立場。爰要求交通部立即要求所指派之董事,於本決議經交通委員會通過決議3個月內,修改協會章程,要求修改增訂財產捐贈予國家不受章程其他規定之限制,同時增訂自行解散之規定於章程後依該規定解散或直接要求決議解散協會,將財產歸屬國家。對於有政策目的之部分,則可由無財產之兩協會繼續執行或另行成立協會承繼其任務。以澈底執行政府宣示凡應歸屬國家之財產即應回歸國家,不應由私人掌控或將來私人有掌控之可能,達到最基本轉型正義之要求。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五、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該協會資產應歸國家所有。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04、105、106年度預算案決議要求,該協會訂出財產歸還時程表及將財產與股權捐贈還與國家後解散。雖然交通部於105年底成立「郵政協會及電信協會資產處理專案小組」就相關議題及適法性進行討論,然而財產歸還捐贈國家事宜仍未有明顯進展。經查台灣郵政協會董事會於105年通過捐贈95筆土地及1處房屋予國有財產署,遭中華郵政工會以違反章程及損害協會資產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背信刑事告發,因此資產捐贈事宜仍有待釐清辦理。又查台灣郵政協會於106年12月22日董事會通過將出租予中華郵政公司之50筆土地及4筆建物捐贈給該公司,然其餘財產捐贈及解散事項仍有待研擬可行方案。據了解目前該協會尚有約110億元價值之土地房產,為免國家財產持續淪為私人財產,台灣郵政協會應儘速研擬具體可行方案,積極處理此事。故要求台灣郵政協會應儘速於3個月內完全檢討財產捐贈事宜,並於1年內儘速完成財產捐贈。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葉宜津

六、按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大筆之不動產,其資產來源實源係於日治時代之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亦即係接收日產而來,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但多年來,其卻持有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且其用途集中於特定對象,對整體國家發展甚為不利。尤其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其並不受任何監督管轄,應屬於國家資產極易淪為私人化財產。目前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均由交通部指定董監事,於國家尚能掌握此財團前,實應儘速加以解決日後可能發生之問題。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於108年底前決議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並加以解散。

提案人:葉宜津 林俊憲 陳明文 李昆澤

七、鑑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4年度、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案時,皆決議要求郵政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加以解散;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應於董事會提案,將所屬財團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與國家,然至今交通部仍未完成相關程序,爰要求交通部應儘速完成相關作業。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八、郵政協會之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其原應屬國家之財產,現為追求轉型正義,故對於郵政協會之資產回歸國家,為當今政府及主管機關交通部之立場。但卻發生交通部任免之部分董監事以利害關係人之名義,控告其餘董事,對於捐贈財產予國家之決議無效,致政府聲譽蕩然無存。緣此皆因郵政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郵政協會之董監事,必須由中華郵政工會推派五分之一之席次而來。但郵政協會係獨立於中華郵政公司之公益財團法人,其與中華郵政工會完全無涉,中華郵政工會之成員亦非郵政協會之員工,因此該二條規定必須立即俢改,否則不啻承認台灣郵政協會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附隨組織。爰要求交通部應立即令交通部真正指派之董事,於本決議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議決通過後2個月內,立即召開董事會修改刪除中華郵政工會推派代表擔任董監事章程之規定。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九、郵政協會之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其原應屬國家之財產,現為追求轉型正義,故對於郵政協會之資產回歸國家,為當今政府及主管機關交通部之立場。交通部亦曾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決議修改刪除郵政協會章程中中華郵政工會推派代表擔任董監事之規定後,並於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將進一步解散郵政協會及電信協會。但對於該專家學者委員會決議及於立法院之宣示,主事之次長王國材、司長王廷俊卻遲不執行上述決議及宣示,放任中華郵政工會推派之董監事狀告交通部任免之其餘董事之荒謬情事,更導致捐贈政府財產之決議受二審敗訴之結果,讓政府及執政黨威信、政策方向大受打擊。同樣由政府完全任命之中華郵政公司副總經理也是郵政協會董事長的周瑞琪亦對外表示,誰解散誰就犯法,公然反對政府之政策。對於此等官員,實應追究其相關責任,政務官者應自行思考其去留,事務官者應調離現職,另覓得執行政府政策方向之人主事。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十、立法院於審查財團法人郵政協會104年度、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案時,分別決議要求郵政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於104 年底前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加以解散;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應於董事會提案,將所屬財團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與國家;要求交通部應訂出該協會財產全數歸還國家之時間表,並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06年底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目前仍未見顯著成效。

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多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然後解散,請交通部儘快研提具體可行方案,積極處理此問題。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十一、郵政協會的資產龐大,且大部分的資產皆是接收日產而來,交通部業於105年12月8日成立了「郵政協會及電信協會資產處理專案小組」,就財產捐贈歸還國家並解散案的相關議題及適法性進行討論。爰要求交通部儘速研提郵政協會資產捐贈歸還國家之具體可行性方案,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十二、電信協會的資產龐大,且大部分的資產皆是接收日產而來,交通部業於105年12月8日成立了「郵政協會及電信協會資產處理專案小組」,就財產捐贈歸還國家並解散案的相關議題及適法性進行討論。爰要求交通部儘速研提電信協會資產捐贈歸還國家之具體可行性方案,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十三、鑑於電信協會資產龐鉅,參據電信協會107年度預算案,其所持有之99筆土地(總持分面積約6萬4,136平方公尺)依106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即高達150.12億元;該協會並以資產管理事務為主要業務,公益計畫甚少,交通部允宜審酌政府對於公設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相關行政管理成本,賡續就立法院決議電信協會將所屬資產回捐政府之決議,積極研謀適法可行之處理方案。

且立法院於105年、106年都曾決議要求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儘速將財產歸還國家,目前仍無具體進展,相關公職人員恐有失職之狀況,為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交通部宜積極就相關適法性爭議研謀具體可行之執行方案,以利達成目標。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十四、鑑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案時,皆決議要求要求電信協會將所屬資產捐贈歸還政府;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應於董事會提案,將所屬財團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予國家,然至今交通部尚未完成全部程序,爰要求交通部儘速完成相關作業。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十五、鑑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05年度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將所屬財產儘速歸還國家,又於106年度決議要求交通部派任之協會董事應依立法院決議儘速處理財產歸還事宜。雖台灣電信協會於105年7月11日董事會提案通過將141筆土地捐贈予國家,然整體財產歸還或協會解散事宜仍不見明朗。據了解目前該協會尚有約150億元價值之土地房產,為免國家財產繼續淪為私人財產,台灣電信協會應積極研擬可行執行方案。故要求台灣電信協會應儘速於3個月內完全檢討財產捐贈事宜,並於1年內儘速完成財產捐贈。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葉宜津

十六、中華顧問工程司自103年度營收2億8,776萬元一路下降至106年度2億1,169萬8千元,減少7,606萬2千元,107年度預算編列1億8,600萬元,顯示該財團法人經營績效問題嚴重,其次員工人數維持47人,人事費用持續增加,平均年薪從118萬4千元上升至136萬3千元,其加薪的合理性不足,因此要求中華顧問工程司說明長期營收下降,員工薪資卻不斷上升的理由,以書面報告模式來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原因。

中華顧問工程司近年度員工人數與營業收入概況表

年度

合計收入

員工人數

人事支出

平均年薪

103

2億8,776萬元

45

5,327萬5千元

118萬4千元

104

2億4,516萬4千元

45

5,320萬9千元

118萬2千元

105

2億1,708萬3千元

50

6,333萬1千元

126萬7千元

106

2億1,169萬8千元

47

5,982萬5千元

127萬3千元

107

1億8,600萬元

47

6,408萬元

136萬3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十七、台灣敦睦聯誼會107年度預計增加46位員工,平均月薪約5萬元,資料顯示近年來台灣敦睦聯誼會、台北圓山大飯店與高雄圓山飯店清潔業務已大幅委託外包廠商,金額高達4,551萬2千元,顯示其人力需求應當足夠,要求台灣敦睦聯誼會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說明其用人費用與用人數增加之原因。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十八、鑑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從民國96年開始就不能經營公共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技術顧問服務,相關業務幾乎都由100%持股的台灣世曦公司承接,再加上內部改組後相關業務幾乎與經濟部財團法人車測中心、交通部財團法人車安中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和交通部鐵道局重疊,爰建議交通部應評估清算結束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10月18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二、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4156號及1060704157號函通知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之主管機關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該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時,通知該會辦理。)

(本日會議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董事長李漢銘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董事長卓政宏 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李昆澤、蕭美琴、顏寬恒、林俊憲、陳素月及陳明文等8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劉櫂豪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委員提案截止收件。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