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1時47分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26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蕭美琴 陳素月 林俊憲
陳雪生 陳明文 李鴻鈞 顏寬恒 陳歐珀 劉櫂豪
委員出席12人
請假委員:徐榛蔚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趙正宇 張宏陸 蔣絜安 鍾佳濱 吳志揚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孔文吉 黃昭順 邱志偉 黃偉哲 蔣乃辛 鍾孔炤 陳怡潔 何欣純 周春米 羅明才 吳焜裕 周陳秀霞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 10月29日(星期一)
交通部 |
政務次長 |
王國材 |
郵電司 |
司長 |
王廷俊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明慧 |
參事室 |
專門委員 |
陳昭妏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魏健宏 |
總經理 |
陳憲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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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經理 |
吳元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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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經理 |
江瑞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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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經理 |
周瑞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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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經理 |
李甘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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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理 |
郭純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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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 |
副處長 |
賴隨金 |
10月31日(星期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詹婷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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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
蕭祈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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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王德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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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陳國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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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長 |
羅金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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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崇樹 |
|
電臺及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黃金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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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謝煥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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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
主任 |
陳勁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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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通資電發展規劃處 |
處長 |
解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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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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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
主任檢察官 |
詹常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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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
副組長 |
侯木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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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 |
主任秘書 |
莊定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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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訊所 |
科長 |
王文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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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 |
科長 |
盧昭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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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組長 |
冷家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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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翁世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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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組長 |
楊淑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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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 |
副組長 |
張意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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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 |
專門委員 |
羅育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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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
司長 |
劉文惠 |
代 理 |
高級分析師 |
黄士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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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專門委員 |
許珊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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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司 |
簡任技正 |
蔡怡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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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科長 |
吳宜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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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 |
副司長 |
賴宇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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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曾煥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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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 |
副處長 |
洪德昌 |
主 席:(10月29日)陳召集委員明文
(10月31日)林召集委員俊憲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10月29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郵電司司長王廷俊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李昆澤、蕭美琴、陳素月、林俊憲、陳雪生及陳明文等8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魏健宏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劉櫂豪、顏寬恒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審查「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明文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第四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照案通過。
三、第六條條文:照案通過。
四、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照案通過。
五、第十四條條文、第十九條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六、第三十條條文:照案刪除。
七、第三十一條條文:照案通過。
八、第四十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修正為:
「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九、第四十六條條文:照案刪除。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行政院已決定成立「運輸安全委員會」,獨立調查陸、海、空重大事故,建置更完全、完善的運輸環境,並已請交通部及人事行政總處,儘速研提相關組織法及作用法草案,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
同時,行政院長賴清德於2018年10月26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政黨質詢中,對於過往臺鐵重大事故之調查表示,如未來成立之「運輸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得以重啟調查,釐清事故真相。
爰此,建請交通部自即刻起,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保安委員會以及鐵道局組成之軌道事故調查委員會以及1021鐵路事故調查小組(任務編組),務必保存過往重大事故之事實資料、相關事證、調查報告,以確立未來追溯調查之事證基礎。
並請交通部嚴正告誡相關公職人員,私自銷毀過往事故相關事證,恐違反國家檔案保存之相關法規,切勿以身試法。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蕭美琴 陳明文陳素月
二、截至106年9月底資料顯示,中華郵政公司新購郵政車輛超過50天未啟用者計有490輛,購置金額高達2,401萬元,閒置天數最長者達632天,閒置折舊費用高達315萬1,000元,顯示出車輛使用單位採購需求提報不實,總公司之審查作業未盡確實,並疏於管控所屬新購車輛交車後實際使用及舊車現況使用情形,造成新購車輛長期閒置,又未能即時調撥,請中華郵政公司於1個月內提供目前新購閒置車輛狀況,以書面資料方式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各委員。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蕭美琴 陳明文
三、中華郵政公司已營運之9處郵政員工招待所平均住房率偏低,以104至105年度之實際住房收入與維運成本分析,有部分郵館入不敷出,中華郵政公司規劃107年度將再增設5處郵館,為避免所經管資產有低度利用並影響獲利,請中華郵政公司於1個月內說明目前新增設5處郵館的進度,同時說明現有9處郵館住房率偏低的營運改善計畫,以書面資料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各委員。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蕭美琴 陳明文
四、國營事業多元化投資,倘若成功,能幫助公司增加業外收入,提升公司經營績效,假使投資項目產生嚴重虧損,公司也應當考量是否繼續下去,中華郵政公司第三方支付業務-郵保付成立近4年,當初建置成本為1,087萬元,業務區分為境內與跨境交易,境內部分4年僅有91筆交易數,交易金額為10萬1,211元,手續費收入為803元;跨境部分2年有20萬2,130筆交易數,交易金額為3億4,031萬277元,手續費收入為98萬8,127元。郵保付每年維護成本高達288萬元,無論境內4年與跨境2年手續費收入總和98萬8,930元,嚴重虧損高達2,140萬1,070元,綜上所述,中華郵政公司應考量該項業務的經營必要性,其次,2018年10月29日交通委員會詢答,中華郵政公司董事長同意郵保付繼續經營1年後檢討其成效,若還嚴重虧損,會將該業務取消。請中華郵政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針對郵保付虧損問題的解決方式,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蕭美琴 陳明文
五、有鑑於中華郵政公司近年來屢發生員工挪用、盜領或貪瀆等舞弊事件,自100年度至107年度10月止已發生14件,惟公司懲處多以個人為限,包括106年爆發郵局廉能楷模侵吞客戶千萬定存,107年基隆員工挪用、侵占客戶保費長達8年,涉及保費高達7億元,惟在高層疑擔心影響人事升遷及引發突襲金檢,始終未落實回報金管會,顯見該公司內部稽核機制發生嚴重問題,缺乏完整內部稽查程序,以及事後檢討改善之能力,故要求中華郵政公司應儘速於1週內提出相關案件之懲處名單,更應儘速追究其各管理階層應負相關責任,落實重整內部稽核之決心。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陳明文
10月31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繼續併案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2、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3、 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4、 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5、 委員周陳秀霞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6、 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7、 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8、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9、 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周陳秀霞及林俊憲說明提案要旨。)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等9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宣讀完畢,另擇期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