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27分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0時18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蕭美琴 林俊憲 陳明文

陳素月 顏寬恒 陳雪生 李鴻鈞

委員出席10人

請假委員:陳歐珀 徐榛蔚 劉櫂豪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委員:趙正宇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江啟臣 黃國書 黃昭順 蔣絜安 蔣乃辛 鍾孔炤 劉世芳 邱志偉 何欣純 許毓仁 羅明才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11月7日(星期三)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楊宏智

副主任委員

紀佳芬

委 員

常四偉

事故調查組

飛安調查官

張文環

飛航安全組

飛安調查官

李延年

調查實驗室

副飛安調查官

莊禮彰

秘書室

副飛安調查官

林沛達

人事

秘 書

廖捐惠

主計

諮 議

郭美君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局 長

林國顯

空運組

組 長

韓振華

飛航標準組

組 長

林俊良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 門 委 員

劉嘉偉

11月8日(星期四)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楊宏智

副主任委員

紀佳芬

事故調查組

飛安調查官

張文環

飛航安全組

飛安調查官

李延年

調查實驗室

副飛安調查官

莊禮彰

秘書室

副飛安調查官

林沛達

人事

秘 書

廖捐惠

主計

諮 議

郭美君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局 長

林國顯

飛航標準組

組 長

林俊良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 門 委 員

劉嘉偉

主 席:林召集委員俊憲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林立偉 薦任科員 洪翎宜

11月7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2、 本院財政委員會107年10月31日台立財字第1072101484號函,有關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請依照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進行審查,並於本(107)年12月6日(星期四)、12月28日(星期五)下班前分別將前揭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報告函復。

討論事項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

(本日會議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宏智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李昆澤、陳明文、蕭美琴、林俊憲、顏寬恒、陳素月、趙正宇及陳雪生等9人提出質詢,均經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宏智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李鴻鈞、劉櫂豪、葉宜津、黃國書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108年度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委員提案截止收件,本週四進行處理。

11月8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

決議:

一、本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108年度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9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5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5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原列6,153萬4千元,減列第2目「飛航安全業務」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143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編列4,186萬元,查該會人員編制共25人,含約聘人員23人、技工1人及駕駛1人,皆無專任職員。鑑於美國等國皆有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等統一機關調查海陸空事故,立法院亦強烈呼籲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轉型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業務再納入海事、軌道、國道等重大案件,避免「球員兼裁判」影響事故調查公信力。為轉型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積極編制或延攬專任職員從事事故調查及行政管理職務,不宜再續用約聘人員,故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03萬6千元。該項目中強調是包括行政庶務以及車輛與房屋養護費用,但是實際上人員編制較107年度減少1人,該項目費用卻是逐年增加,從106年度的578萬1千元,到107年度的586萬3千元,再到108年度的603萬6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明顯有逐年增加情形,沒有任何說明理由,因此要求縮減編列。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仍可在不影響正常業務發展情形下,維持相關運作,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603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林俊憲 鄭寶清 蕭美琴 葉宜津 李昆澤

(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2目「飛航安全業務」項下「事故調查業務-業務費」編列143萬1千元,其中包含了「參加國外事故調查基礎訓練」35萬9千元,預計派2名人員去學習「事故調查基礎訓練」以及「人為因素調查基礎訓練」。本項出國學習計畫已經連續3年,兩項目各派3名人員,但其學習內容、學習成果及實質對飛航安全業務之幫助則未曾詳細說明,有鑑於提昇我國飛航安全與事故調查能量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之主要業務,進修充實專業知識為合理範圍,但應說明進修內容與成果,以供檢視訓練與學習計畫是否需要調整,爰凍結第2目「飛航安全業務」項下「事故調查業務-業務費」預算143萬1千元之二十分之一,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陳素月 葉宜津 

(四)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2目「飛航安全業務」項下「調查能量建立-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65萬元,較107年度編列之89萬8千元,增加75萬2千元,增加幅度高達83%,雖預算說明增加主因為公文系統更新,但仍需審慎評估相關預算增列之必要性,爰此,第2目「飛航安全業務」項下「調查能量建立-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165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於3個月內就相關預算之必要性及細部支用項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明文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以下第1.案併入第(四)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2目「飛航安全業務」項下編列900千元,擬用於更新公文系統,惟公文系統更新經費編列於飛航安全業務項下實不合理,爰凍結預算900千元,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蕭美琴 陳素月 鄭寶清   

(五)根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提供之我國飛航事故發生原因統計(如下表),其中占比最高是「與人相關」之原因,而「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計畫著重辦理研究事故發生之肇因,其中也包含民航人員疲勞風險評估。

106年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已經完成疲勞調查與風險評估指南、疲勞風險評估分析系統使用說明及範例等,至今看來並未達到指南實用性、有效性,也未與國內民航業者及民航從業人員進行實際之改善討論。108年度持續將這項業務列為要點,卻也未有進一步之實用規劃,爰凍結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預算842萬7千元之二十分之一,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改善民航人員疲勞風險狀況、與民航業者如何共同協力合作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008-2017年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飛航事故發生原因分類統計

原因分類

與人相關

與航空器相關

與環境相關

駕駛員

其他人員

系統及裝備

發動機

飛機結構

天氣

機場/航管/導航設施

飛航事故率

45.2%

4.8%

31.0%

9.5%

0.0%

16.7%

2.4%

合計

50.0%

40.5%

19.1%

註:1.資料來源,台灣飛安統計2008-2017,第28頁,立法院預算中心製表。

2.因部分事故包含兩個以上原因,故本表飛航事故率合計數大於100%。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項下「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編列656萬5千元,其中包含「委辦費」80萬元。經查,107年度「委辦費」僅編列24萬元,108年度突然增加3倍以上,但相關委辦項目僅寫明為「跑道積水深度委外優化邏輯演算模組及應用軟體」以及「低高度危害天氣之模擬重建」,其內容、執行時程、預期成果也都未說明清楚,且業務費用中,也編列其他業務之租金、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等項目,也並未明確寫明項目,政府開銷應儘量秉持節約原則,減少委辦項目,爰凍結該筆「委辦費」預算之四分之一,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以下第1.案併入第(六)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項下「提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委辦費」編列80萬元,較107年度編列之24萬元,增加56萬元,增加幅度高達233%,其預算說明系用於跑道積水深度委外優化邏輯演算模型及應用軟體、低高度危害天氣之模擬重建,考量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規模較小,相關預算編列應更審慎評估,降低委外費用,爰此,第3目「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項下「提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委辦費」編列8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於1個月內就相關計畫促進飛航安全之關聯性、必要性以及會內無法自行辦理之緣由提出詳盡之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七)鑑於我國近10年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航事故原因分類中,「與人相關」之飛航事故占50%最高,其中45.2%與駕駛員有關,近期公布的凌天航空B-31118事故亦與疲勞駕駛有關。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計畫中雖已完成疲勞調查與風險評估指引,然還需加強該指南之實用性及效用,以利提供民航業者及從業人員識別疲勞風險及管理等相關資訊。故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疲勞調查與風險評估指引」之書面報告,以確實強化我飛航安全。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八) 「勞動基準法」修正後,仍發生多起空服員超時工作的案件,航空公司雖然受到裁罰,但空服員超時工作的情況仍屢屢發生。依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2008-2017年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飛航事故發生原因的統計顯示,我國飛航事故占比最高為「與人相關」原因(高達50%),有鑑於飛航執勤人員的勞動關係與條件,攸關乘客之生命安全,爰此,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會同交通部、勞動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共同研擬相關具體避免空服員過勞之可行預防性建議,以提升飛航執勤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飛行載具上所有人員的生命安全。可行預防性建議請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九)針對飛航組員影響飛安甚鉅,其工作時間之長短,除依民用航空法之基本規範,也應符合勞動法規之相關規定,然部分國籍航空公司時常違反勞動法規之相關規定,機組人員超時工作更是屢見不鮮,爰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在3個月內針對飛航組員工作時間長短之生理、心理狀況對飛航安全之影響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以保障飛航安全。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十)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提昇我國飛航安全及事故調查能量計畫」係為通盤深入檢討我飛航安全事故而建置之事故肇因分析系統等相關研究。該計畫含有事故肇因分析、衝/偏出跑道影響因素調查與分析、建立民航人員疲勞風險評估分析、工程失效模式研判與分析、辦理「飛航資料分析系統」保固養護、及建立UH-60M黑鷹飛航記錄器解讀與能量分析等。該計畫雖專業性十足,然缺乏相關領域之整合,恐分散研究能量及效能,無法有效維護飛航安全。故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強化整合相關研究領域,並針對我國各類飛航事故原因,於3個月內研擬提具可行預防性建議,以達降低飛航事故率之目的。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十一)鑑於107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及罰則,並規劃於108年7月1日上路施行。隨著無人機用途日益廣泛、數量增多,據國外資料顯示,重量逾25公斤之無人機如不幸撞擊民眾,致死率將高於5%;另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發表之2008-2017台灣飛安統計報告,2008-2017年國內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發生件數9件中,致命事故就有3件,導致5人死亡,顯見無人機對飛航安全之威脅不容小覷。為防患未然,故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修訂「飛航事故調查法」,將遙控無人機事故納入調查範圍,以維國家飛航安全。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十二)鑑於美國等國皆有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等統一機關調查海陸空事故,為建構完整的交通安全體系,讓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鑑定等相關事權能統一規劃辦理,不致引起球員兼裁判之爭議,亦為避免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再次發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以一次到位為原則,儘速轉型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涵蓋陸海空等重大事故調查權。故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相關組織法與作用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審查,以利提升國家運輸安全。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十三)針對成立全國性獨立運輸安全事故調查機關已具備高度共識,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也於108年度預算書面報告中明列建置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為其工作重點,然依目前預算規模恐無實際推動之能量,爰此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就成立全國性獨立運輸安全事故調查機關之相關預算進行概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十四)近期臺鐵發生普悠瑪重大事故,臺鐵調查報告難以令人信服,因此成立客觀與獨立的調查組織有其必要性,目前國內僅有飛航事故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依據飛航事故調查法行使獨立調查權,海事與軌道重大事故調查,皆由主管機關成立調查單位,有官官相護與包庇之嫌。

認為調查與行政監理分開,運輸事故調查單位應與行政監理機關分離,近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表示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的組織法即將完成,作用法進度緩慢,建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國家運輸事故調查法」完成,給予未來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執行工作的法源依據。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十五)數年前已有許多委員提出要求建置「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在107年10月21日發生了臺鐵普悠瑪於宜蘭發生正線脫軌之重大的行車事故後,基於國家交通安全調查機制的獨立及公正性,行政院也指示要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改制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將鐵道、水路及公路一併納入調查模組。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仍需要一段時間,爰此,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在尚未改制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前,若不幸有鐵路、水路及公路重大事故發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以國際運輸安全協會(ITSA)的會員國身分,邀請其他會員國家之運輸安全專家組成第三方獨立調查單位,協助參與調查事故原因。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十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各類航空器的安全及意外事故進行調查並公布結果。雖然也同時提出相關飛安改善建議,但因無事故處分究責之權,因此所提之建議是否為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器使用業者所採納,或採納後是否有確實執行改善建議,皆有待商榷。為使相關業者確實執行相關飛安改善建議,以提昇飛航安全,爰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如何要求業者確實落實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提出的飛安改善建議之具體方案,並請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十七)針對行政院院長宣示,將成立全國性之交通運輸安全委員會,針對運輸安全事故進行獨立調查,然而相關組織成立仍需經由立法審查等程序,組織運行也需漸進磨合,非一觸可及,短期內應就軌道安全進行強化,爰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在3個月內以飛安自願報告系統為基礎,就如何精進軌道安全,加強軌道事故調查能量提出建議,並就建構軌道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葉宜津

(十八)當發生飛航事故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首要工作為指揮失事搶救及保存失事現場之完整,以利後續事故調查之進行。惟失事現場大部分位於山區、海上或無聯絡道路地區,因此須有專業車輛進行事故調查業務。以國外為例,失事調查單位均具備專業車輛做為部分野外地區或淺水地區運輸工具,並可即時徵調公務航空器,以快速抵達失事現場。為提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蒐證能力及效率,於107年度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配置專業公務車執行事故調查,然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8年度預算仍未編列。故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評估專業車輛做為運輸工具之需求,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