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1時45分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1時24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林俊憲 葉宜津 陳明文
陳素月 李鴻鈞 顏寬恒 陳雪生
委員出席10人
請假委員:陳歐珀 徐榛蔚 劉櫂豪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江啟臣 馬文君 趙正宇 蔣絜安 孔文吉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林靜儀
黃昭順 邱志偉 蔣乃辛 羅明才 何欣純 劉世芳
吳志揚 林奕華 鍾孔炤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11月12日(星期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詹婷怡 |
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王德威 |
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長 |
羅金賢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陳國龍 |
射頻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崇樹 |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黃金益 |
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謝煥乾 |
北區監理處 |
處長 |
溫俊瑜 |
中區監理處 |
處長 |
黃琮祺 |
南區監理處 |
處長 |
劉豐章 |
秘書室 |
主任 |
石博仁 |
人事室 |
主任 |
林文益 |
政風室 |
主任 |
林衛民 |
主計室 |
主任 |
陳勁欣 |
電信偵查大隊 |
大隊長 |
唐嘉仁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廖玉琳 |
11月15日(星期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詹婷怡 |
副主任委員 |
翁柏宗 |
|
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王德威 |
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長 |
羅金賢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陳國龍 |
射頻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崇樹 |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黃金益 |
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謝煥乾 |
北區監理處 |
副處長 |
蔡國棟 |
中區監理處 |
處長 |
黃琮祺 |
南區監理處 |
處長 |
劉豐章 |
秘書室 |
主任 |
石博仁 |
人事室 |
主任 |
林文益 |
政風室 |
主任 |
林衛民 |
主計室 |
主任 |
陳勁欣 |
電信偵查大隊 |
大隊長 |
唐嘉仁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廖玉琳 |
主 席:(11月12日)陳召集委員明文
(11月15日)陳召集委員明文(鄭委員寶清代理)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林立偉
11月12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2、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3、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本日會議所列各項議程,合併詢答。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李昆澤、蕭美琴、林俊憲、葉宜津、陳明文、陳素月、李鴻鈞、林靜儀、顏寬恒及劉世芳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劉櫂豪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108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等3案,委員提案截止收件,本週四進行處理。
11月15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1、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2、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3、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決議: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108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三、108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另擇期繼續審查。
審查結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3,07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7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53億2,804萬6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94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8億7,842萬4千元,減列:
(1) 第2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64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200萬元。
(三)第4目「一般行政」項下「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
(四)以上共計減列2,919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4,922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編列1,175萬8千元,委託研究因應5G行動寬頻釋照趨勢及其機制分析、委託辦理媒體識讀推廣-電視節目分級制度推廣計畫及委託研究通訊傳播事業導入隱私保護管理機制與資料加值服務之研析案等。鑑於該計畫之委託計畫項目欠缺具體說明及目的,其中委託辦理媒體識讀推廣-電視節目分級制度推廣計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宣導多年卻執行績效不彰,不斷出現綜藝節目仍有大膽露骨之腥羶色演出,在閱聽大眾譁然,社會輿論批評聲浪不斷的同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未能及時掌握甚至有效管理。顯見該項預算流於形式,爰該筆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業務費-委辦費」之委託研究因應5G行動寬頻釋照趨勢及其機制分析委辦研究案編列292萬元,此內容理應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內人員進行資料彙整與分析,並無委外研究之必要,爰該筆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葉宜津 顏寬恒 李昆澤 陳素月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業務費-委辦費」之委託辦理媒體識讀推廣-電視節目分級制度推廣計畫案編列217萬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本訂有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該如何推廣本屬權責,並無委外研究的必要性。爰該筆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葉宜津 顏寬恒 李昆澤 陳素月
(四)近年來假新聞充斥於媒體,不實與造假訊息嚴重影響社會大眾,權威機構Gartner所發布的「2018趨勢預測」,假新聞已是2017年主要的政治與媒體議題,因為產生出來的數位內容,不是真實、可信的資訊,遠超過新聞的範疇,他們預估到了2022年,多數人所接觸的假資訊將多於真實資訊。為因應未來假新聞氾濫,培養媒體識讀與媒體素養成為社會大眾應有的觀念,透過媒體識讀能分辨假新聞與惡意內容農場,以減少這些惡意新聞帶給社會的傷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媒體識讀推廣計畫,主要目的為電視節目分級制度推廣,107年11月2日立法委員葉宜津國會辦公室舉辦《打擊假消息!建構媒體識讀教育公聽會》,專家學者建議應當儘速推動媒體識讀與媒體素養教育,並且教育部、文化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三方合作,培養教育師資,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調整該計畫內容,以因應上述工作,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業務費-委辦費」之委託辦理媒體識讀推廣-電視節目分級制度推廣計畫預算217萬元,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陳素月 林俊憲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4,130萬3千元,經查,其捐助的對象主要有兩單位,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以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捐助前者辦理建構彈性化頻譜管理新機制之實測驗證1,095萬元和數位匯流創新基礎環境推動暨產學研鏈結計畫1,606萬5千元,又捐助後者辦理推動IPv4/IPv6雙軌普行方案694萬5千元。
此兩單位之主管機關就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身,如有研究案件因專業需求而需要委外辦理,對財團法人應採公開招標辦理,否則也該編列至委辦費項目下,而非以「捐助」形式將款項給予此兩財團法人,且對於3個捐助計畫中,都無控管研究與分析成果之產出時程,也未提到如何對政策有所幫助,其研究之內容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身業務之執掌。爰為撙節國家開支,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4,130萬3千元,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獎補助費」編列4,130萬3千元,補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與民間團體等有關彈性化頻譜管理新機制之實測驗證等新計畫。惟查107年度截至10月底「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治革新」預算執行數約2,387萬元,執行率55%。該項補助計畫乃為新興計畫,其補助內容、細節與目的均未能詳盡說明清楚。鑑於過往該類獎補助預算執行績效不彰,且未能充分揭露相關補助資訊,除違反預算編列原則,恐淪為與補助團體私相授受之嫌,容易遭人非議,爰該筆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獎補助費」編列4,130萬3千元,用途為捐助對國內團體辦理無障礙數位平權計畫等內容,乃108年度新編列,但對於補助對象、範圍、目的、詳細內容等,無清楚說明,且補助政府財團法人以外之民間團體,預算之編列應更加嚴謹,爰該筆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相關補助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4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編列1,755萬2千元。該項目實際內容包括文康活動,新聞剪報以及機械養護費還有不知內容為何的員工協助方案,由於內容雜項仍有可調整空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仍可在不影響正常業務發展情形下,維持相關運作,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三,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蕭美琴 李昆澤
以下第1.案併入第(八)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4目「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書作業8人外包費編列339萬9千元,預計新進8名勞務承攬人員,其進用原因僅寫明「文書作業」,未知其雇用之必要與急迫性。
而且,勞務承攬屬於非典型雇用,政府機關應儘量減少此種人力進用方式,又該預算數額與107年度相比,進用人力與預算完全一模一樣,卻未於預算書中說明原因,更應重新檢討,故凍結該筆預算二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人力運用狀況之說明與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編列2,250萬元,表示主要是針對新世代5G技術及物聯網智慧管理與網路治理而產生的研究計畫。經查,該項計畫主要包含兩種經費,一種是「委辦費」1,410萬7千元,占計畫總經費62.7%;另一種是「對國內團體之捐助」823萬4千元,占計畫總經費36.6%,這兩項費用就涵蓋整體計畫費用的99.3%。
而「委辦費」的說明欄中,相關委辦包含5G時代之頻譜、通訊法令、國際趨勢與治理能量之研究計畫,此內容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業務職掌,不應過度委外辦理。同時,對國內團體捐助,也無從得知補助對於新世代5G技術發展之可能性。整體計畫案中無控管相關研究與分析成果的產出時程,也並未提到政策制訂之時程,恐難以發揮實質效益,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編列2,250萬元,該計畫為108年度之新興計畫,依其預算說明,主要係捐助民間團體辦理IoT設備與eSIM管理機制及規範之研究、5G異質網路下號碼監理政策及規範之研究案;委託辦理新世代通訊技術發展觀測與監理政策及規範之研究、5G時代網路治理觀測與議題交流、推動我國網路治理發展與國際趨勢研析等業務,該等計畫固然有其重要性,然而新興計畫應務求謹慎,計畫說明應更詳盡,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之推動期程、預期效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編列1,410萬7千元,占計畫總經費之62.7%,主要委託辦理新世代通訊技術發展觀測與監理政策及規範之研究、5G時代網路治理觀測與議題交流、推動我國網路治理發展與國際趨勢研析等計畫。其中5G時代網路治理觀測與議題交流係針對5G研議內容,顯與推動我國網路治理發展與國際趨勢研析等部分委辦內容重疊,有疊床架屋重複編列之嫌。該項補助費用並未針對補助計畫做出應有的產出時程控管,在資通技術日新月異的情況下,恐難發揮實質效益,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編列1,410萬7千元,占計畫總經費62.70%,主要辦理項目有3種,1.委託辦理新世代通訊技術發展觀測與監理政策及規範之研究,以提供我國5G頻譜整備方向之法令參考。2.委託辦理5G時代網路治理觀測與議題交流,掌握治理模式與議題動向,以促進我國網路治理政策發展符合國際趨勢。3.委託辦理推動我國網路治理發展與國際趨勢研析,培育我國多元專業人才,提升參與國內外網路治理能量。
上述委辦項目未清楚說明委託計畫數量與委託機關,說明過於簡易,資通訊技術變遷快速,5G產業進入快速起飛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當控管相關研究與分析成果之產出時程,適時提供政策制訂之參考,才能發揮實質效益,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蕭美琴 林俊憲 陳素月
(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第3目「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項下「業務費-獎補助費」編列823萬4千元,占該計畫總經費之36.6%,乃為捐助民間團體辦理IoT設備與eSIM管理機制及規範之研究、5G異質網路下號碼監理政策及規範之研究案等。鑑於5G、IoT之演進與國際網路治理發展趨勢,實屬資通技術變遷快速,應該密切控管相關研究與分析成果之產出時程,然該計畫捐助對象、時程與預期效益等皆未充分揭露,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
(十四)鑑於臺鐵、高鐵為國人重要交通運具,為滿足國人搭乘相關運具之通訊需求,應加強4G及WiFi之連線品質,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協調相關業者,持續加強臺鐵、高鐵沿線通訊品質,以滿足消費者需求。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計進用47名勞務承攬人力,鑑於政府應為表率,進行勞務承攬務必保障相關人力之勞動條件,保障其工作權益,並且逐年檢討相關人力之任用狀況,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就外包勞務承攬人力之勞動權益保障、人力外包的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十六)鑑於台灣社會假新聞橫行,已對社會和諧及安穩造成不小之傷害,其中假新聞最大來源為網路媒體,然現行法規卻無法約束網路媒體,嚇阻其繼續散播危害社會安全。假新聞該如何認定、由誰認定等重大議題目前尚待釐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國家電信通訊和廣播電視等訊息流通事業之最高主管機關,對打擊假新聞責無旁貸。為維社會秩序及穩定,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本於權責,儘速針對假新聞防範事宜之檢討、修法建議及改善方案措施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陳素月 鄭寶清
(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土地租金」編列2,074萬7千元,係該會濟南路辦公室大樓土地租金,惟查,濟南路辦公室無償使用國有建物,卻需支付建物所在地之土地租金,該建物座落土地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有,土地租金則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為租金費率標準,與臺灣港務(股)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公司等機關申報地價年息2-7%相較,顯見該會租金負擔過高。事實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濟南路辦公室,雖無償使用國有建物,惟該建物座落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土地上,該建物若非現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使用則屬閒置,故不宜繼續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土地租金支出,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與相關機關(構)協調適宜房地作為辦公廳舍,以節省租金支出,並充分運用閒置辦公房舍資源。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八)因應5G時代之來臨,頻率使用費計算方式已面臨亟需改革之狀況,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4G行動頻譜標售結果,曾發生流標之情形,顯示各業者已理性評估現況,更為審慎分布資金投入各方面建設。
現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仍源自2G時代尚未有競標頻譜機制之計價方式,3G、4G採行競標機制後,仍須繳納高額頻率使用費,恐有重複收費之嫌,且此龐大成本資金,將不利於5G之產業推動與發展。
為消費者長遠利益及國家資通訊基礎建設與產業發展,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審慎檢討現行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參酌國外先進國家作法,凡以拍賣方式釋出之商用頻率,研議回歸「填補管理成本」理念,並研擬專款用於頻率管理之規劃與管理,及早為將來5G之建設與發展構築良善之法規環境。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九)近日廣電媒體散布、製播不實消息之情形嚴重,對於境外勢力的蓄意操弄,刻意造成台灣社會動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主動研議遏止之策略,並會同其他相關部會進行可能方案之討論。
「衛星廣播電視法」在105年已經修法通過,於第27條中已明確要求業者在製播新聞,應注意事實查證,並規定若有違反,以致損害公共利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可依法處2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並可停止該節目或廣告,情節重大者,應依法予以撤照。但修法至今,針對目前蓄意散布不實消息之廣電媒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從未開罰,以致假新聞遭廣電媒體推波助瀾,越來越猖獗,嚴重傷害台灣社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主動承擔主管機關職責,對於已證實之不實消息,應要求廣電媒體停止散布、主動澄清、下架,並依情節考量裁罰之可能。同時,如廣電媒體製播、刊登之不實消息已影響台灣民主選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主動偕同中央選舉委員會,要求廣電媒體應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之規範,對於各候選人之新聞製播應公正、公平,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否則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對違反之廣電媒體進行懲處。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李昆澤 蕭美琴
(二十)近期地方選舉與公投議題為國人所關注,許多選舉新聞媒報導疑似無公平原則與無平衡報導,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所述,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公平原則及平衡報導,並規定若有違反以致損害公共利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可依法處以罰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要求媒體達到平衡報導與公平原則,以符合法規規範。
提案人:葉宜津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李昆澤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入來源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分配收入,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收取通訊傳播監理相關規費之7%,分配撥入基金。108年度預算分配撥入基金來源4.01億元。該基金期初餘額已逾13億元,足以支應108年度基金用途4.96億元所需,雖然基金108年度預算案編列短絀約0.87億元,近年度決算均為賸餘,且108年度期末基金餘額預估12.22億元,龐鉅資金留置於非營業基金,將影響政府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基金交回國庫的金額與期程。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蕭美琴
二、2018年10月初,《彭博商業周刊》引用了 17 個未透露姓名的公司與個人所提供的資料而進一步報導指出,目前中國的間諜活動,正利用在企業和美國政府機構所使用電腦設備中,進行植入微晶片的方式,來達到蒐集具有價值的智慧財產權,以及貿易和政府相關機密的目的。
然而大量中國製品牌之智慧音箱陸續在台灣登場,繼小米旗下小愛同學、阿里巴巴天貓精靈、中國互聯網巨頭獵豹移動也在107年3月北京舉辦「機器人之夜」發表旗下首款中文智慧音箱「小豹 AI 音箱」,搭載旗下人工智能公司獵戶星空研發的「獵戶語音OS」,喚醒率高達95%以上,強調在地化結合台灣服務吸引用戶。
上述各型式音箱,均是以人工智慧及語音辨識之功能,針對語音指令透過網際網路 (Internet) 連接伺服器處理後再送出相關服務內容,包含鬧鐘、智慧問答、音樂播放、資料查找、天氣預報、行程提醒、叫車服務、朗讀電子書、購物及未來新型態服務之連接。而這些人工智慧系統處理相關服務也極有可能是由中國的伺服器處理,如回答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全為大陸用語等即可明證。
但是按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語音內容 (包含聲紋) 在司法實務上均認定是個資保護之範圍,我國政府不能任由這麼大量之個資及隱私傳遞到中國,更遑論該智慧音箱擺放位置有可能透過語音蒐集到不同等級的商業及國家機密資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應針對市售智慧音箱設備進行審驗,並進行詳細之晶片查驗,有個資及資安外洩至中國之智慧音箱產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暫停該產品之發售及進行回收。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蕭美琴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