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0時13分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11分至12 時29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童惠珍 陳素月 蕭美琴 陳雪生 林俊憲 李昆澤 李鴻鈞 葉宜津 陳歐珀 陳明文 柯呈枋 劉櫂豪 顏寬恒 許淑華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趙正宇 呂孫綾 鄭天財Sra Kacaw 吳志揚 蔣絜安黃昭順 孔文吉 沈智慧 陳怡潔 劉世芳 許毓仁 蔣萬安 林麗蟬 鍾孔炤 羅明才 林德福 何志偉 郭國文 鍾佳濱 張宏陸 呂玉玲 何欣純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4月29日(星期一)
交通部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 |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謝銘鴻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明慧 |
公路總局 |
副局長 |
黃運貴 |
運輸研究所 |
組長 |
張開國 |
內政部警政署 |
組長 |
王鳳輝 |
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經濟部工業局 |
副組長 |
張明煥 |
標準檢驗局 |
科長 |
邱垂興 |
科長 |
詹康琴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科長 |
林淑娟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簡任視察 |
胡明輝 |
財政部賦稅署 |
科長 |
王漢良 |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
處長 |
吳湘平 |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
經理 |
劉志彥 |
臺北市政府 |
技正 |
廖苑伶 |
5月1日(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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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常務次長 |
祁文中 |
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明慧 |
觀光局 |
局長 |
周永暉 |
企劃組 |
組長 |
吳潔萍 |
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4月29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許淑華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四、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余宛如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等7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三、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一、第三章章名、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法章名及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六十九條條文:
(一)第一項第二款序文「二、三輪以上慢車:」修正為「二、其他慢車:」。
(二)第二項句首「三輪以上慢車」修正為「其他慢車」。
(三)第三項句首「前項慢車登記」修正為「前項其他慢車登記」。
(四)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三、第七十二條條文:
(一)增訂第二項:「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四、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依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七十二條之一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第七十三條條文:依委員林俊憲等16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9人提案,並經修正後通過:
(一)增訂第四項:「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六、第七十四條條文:照本會第9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108年4月22日審查通過條文,本次不再予以修正。
七、第七十六條條文:依委員許淑華等19人、委員徐永明等16人及委員余宛如等23人提案,並經修正後通過:
(一)第一項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增訂第二項:「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三)增訂第三項:「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5月1日(星期三)
委員陳雪生等6人所提復議案:
1、 就本院交通委員會4月29日(星期一)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原決議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修改為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含電池)在七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提案人:陳雪生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陳歐珀 陳素月
決議:第六十九條條文經復議後再修正為: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1、 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鄭寶清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及觀光局局長周永暉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李昆澤、陳歐珀、林俊憲、顏寬恒、蕭美琴、陳明文、陳素月、柯呈枋、劉櫂豪、許淑華、李鴻鈞、童惠珍、鍾佳濱及許毓仁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蔣絜安及鄭天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交通部建議條文,列入公報紀錄。
四、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五、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六、院會討論時,均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七、院會討論前,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一、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二條條文:依委員陳雪生等16人提案,並經修正後通過:
1.第一項第九款修正為:「九、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
2.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第二十五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第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五十七條條文:依委員鄭寶清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後通過:
1.第三項修正為:「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通過臨時提案1項:
1、 鑑於屏東縣霧台鄉哈尤溪當地部落居民與外地遊客之爭議,為確保原住民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對自然生態環境最低之影響與永續,同時亦能保障外地遊客的權益,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協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事項盤點既有相關法規所做之一般性規定,如安排導覽、餐飲、住宿、 交通等事項規定,是否適用原住民保留地當地的現況,並據此為修改之依據,同時輔導當地居民配合調整。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管理機制建立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回覆。
提案人:陳雪生 李昆澤 童惠珍 鍾佳濱
散會